城鄉規劃委員會議事規章制度

時間:2022-02-1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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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委員會議事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下稱市規委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的議事機構,負責審議全市規劃和規劃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其審議結果作為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決策的依據。為規范市規委會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市規委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提高城鄉規劃決策的科學性,依法保證規劃管理工作順利實施,科學調配城市資源,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健康發展。

第三條市規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于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戰略決策和工作部署;審議或審定各類城市規劃及規劃的調整;審定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心城區擬出讓土地的規劃;審議或審定城鄉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面的地方性技術標準和規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章人員組成、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人員組成

市規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主持規委會工作;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規劃、建設、發改、國土、環保、房管、鐵路、民航、水利、信息產業、消防、人防、電力、安全生產監督、公共事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東勝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委員因人事變動或其它原因調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職務的同志接任。

專家學者原則上不少于全體委員人數的1/5,按照自愿、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推選,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每屆任期與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與議題有關的旗區、單位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列席市規委會會議。

第五條工作機構及其具體職責

市規委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咨詢組。

(一)辦公室是市規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市規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需具有三年以上規劃工作經歷)不少于3名。

辦公室具體職責:

1.負責市規委會及專家咨詢組各項會議的組織和準備工作;

2.負責市規委會及專家咨詢組審議意見、會議紀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負責市規委會的換屆準備工作,負責聘任、增補專家,取消專家資格的準備工作;

4.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協調規劃建設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5.完成本規則規定的其它事項,承擔市規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專家咨詢組是市規委會的技術業務咨詢機構,其組織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專家咨詢組成員由規劃、建筑、環保、工程、交通、景觀、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內外20名資深專家組成。擬聘任的專家名單由辦公室提供,由市規委會審定后正式聘任。

專家咨詢組負責協助市規委會開展議題論證和技術咨詢工作,為市規委會審議和市人民政府審批規劃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議事制度、議事程序和議事要求

第六條議事制度

市規委會會議形式分為全體委員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

(一)全體委員會議

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于4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

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的主要內容:

1.全市城鄉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有關城鄉規劃的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性規定,城市規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2.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調整;

3.中心城區以外的旗府所在鎮、各類重點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及其調整;

4.市規委會議事規則及相關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5.市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規劃事項。

(二)主任辦公會議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規劃、建設等相關委員參加,其他參會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主任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3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

主任辦公會審議的主要內容:

1.中心城區的年度建設和規劃編制計劃;

2.市域重點城鎮總體規劃,中心城市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及規劃調整;

3.市域內重大項目、重要區域的規劃選址,中心城區土地出讓規劃方案;

4.中心城區地塊用地性質、地塊容積率(工業項目以外的項目)和主干道路網規劃的調整;

5.中心城區重要的單體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標性建筑方案、建設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規劃設計方案;

6.重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方案;

7.市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認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議事程序

(一)受理和審核。辦公室負責接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規委會其他成員單位提交審議事項的材料,并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對不應由市規委會審議的,說明情況后按程序退回。

(二)專家咨詢和社會公示。辦公室將待審議事項報請市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確定應提交專家咨詢組進行咨詢論證和應進行社會公示的議題和內容。

對需提交專家咨詢組咨詢論證的事項,由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收集整理與會專家的(署名)意見;對需進行社會公示的事項,由辦公室會同審議事項報送單位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匯總意見和確定議題。辦公室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和專家咨詢、社會公示意見匯總,報市規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必要時,由市規委會主任確定,報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四)審議準備。辦公室根據要求安排會議日程,做好各項會議準備工作。應提前1至3個工作日將擬審議事項的有關材料、審核意見以及專家咨詢論證、社會公示意見及會議通知等送達與會委員(特殊情況下可在會議現場送達)。

(五)審議實施。會議召集人按照會議議程主持會議。所有與會委員須履行簽到程序。到會委員符合規定人數后會議方可召開。市規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內容,經表決同意后,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會議紀要(或決議)由辦公室整理,經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核,呈報市規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發。

(六)確定事項的辦理。對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或上報的事項,由市規劃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通報并組織實施;對于需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或上報的事項,經市規委會審定后,由市規劃行政部門或項目提報部門按程序上報,待批復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議事要求

(一)市規委會審議和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需以書面形式提前向市規委會領導請假。

(三)市規委會會議堅持回避原則。凡所審議的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門(單位)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辦公室應在會議召開之前提請有關委員回避。

(四)市規委會的審議意見必須經2/3以上的參會委員通過,由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署。

(五)市規委會的審議意見,可作為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和市政建設項目的決策依據。未經市規委會審議的重大城市規劃項目,市人民政府不予審批。經市規委會審議同意的項目,方可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六)市規委會會議資料屬政府內部文件,各位委員應妥善保管,或在會后將資料交回辦公室。未經辦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取或向他人直接、間接傳送有關資料。如會議資料被列為秘密文件,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有關市規委會會議資料的查詢,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答復,委員不得透露會議的詳情和內容。

(七)經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及有關城市規劃管理的政策、規定,需向社會公布的,由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章程的修改程序為:因法律、法規、規章或形勢發展需要修改時,由市規劃委員會全體委員討論并經2/3以上委員通過后方可進行修改。本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本議事規則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議事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