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2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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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區建設、規劃、環保、消防、供電、通信、郵政、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商品住宅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同步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基礎配套設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設的,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詳細載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將電子版按時上傳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對有關物業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覆蓋率、綜合配套設施設備(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門衛室、技防措施等)、環境建設(包括綠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電、供暖方案以及小區封閉,車輛管理、停放等事項作出規定,并提供小區整體平面圖和鳥瞰圖。由所在旗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召集開發企業、物業企業負責人討論研究,出具會議紀要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條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中買賣當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條件的約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備案。

第七條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有關工程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通過后方可申請辦理交付使用備案。

第八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電話通信、郵政等配套設施應按照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所在行業管理技術規定進行安裝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或意見。

第九條路燈、道路、綠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參與監督下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和配套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已經移交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正式用電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樓內配電箱(含電能表及配套設備)及外部供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電力行業相關管理技術規范,可與屬地供電企業協商移交管理或委托供電企業代維護。具體要求應符合電力行業有關《供電營業規則》、《內蒙古電力公司電能計量裝置通用設計規范》(Q/NMDW-YX-007-2009)等規定。

(三)雨水、污水排放已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納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暫無條件的,經環保、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可采取臨時性過渡措施,但應明確臨時過渡期限和逾期責任。

(四)供熱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或者供熱企業管網,戶外的供熱設施已移交供熱企業維護和管理。

(五)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小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應當完成室內燃氣管道敷設并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六)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和樓內暗管暗線、用于安裝通信線路配線設備的集中配線交接間已經竣工,住宅小區內電話通信、有線電視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等端口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納入城市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七)住宅小區與外圍有效隔離,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道路相聯。小區內部場地清潔,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條件。分期建設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小區內部道路。

(八)住宅小區內路燈安裝完畢,照明條件符合標準。確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建設的,應采取臨時照明措施,臨時照明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九)按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建設,確因季節原因暫時無法實施的,應當出具承諾書,自交付使用備案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十)規劃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應當通過人防主管部門的驗收。

(十一)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商業服務、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分期建設的,其建成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十二)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物業管理用房符合規定,權屬明晰。

(十三)通訊交接間以外(含交接間)的通訊管線及設施,已經移交通訊部門維護和管理。

(十四)拆遷安置已經落實,拆遷范圍內所有房屋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分期建設的,當期建設范圍內的房屋全部完成拆遷補償安置。

(十五)住宅小區內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區住宅信報箱建設標準》的接收郵件的信報箱;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商住樓在交付使用前,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鄂爾多斯市消防機構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備案系統,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交付使用備案,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申請;

(二)經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規劃總平面圖;

(三)商品住宅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

(四)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以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用房落實的證明文件;

(五)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拆遷安置已經落實的證明文件;

(六)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或意見;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并加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意見的同意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商住樓經消防驗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旗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交付使用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現場踏勘。符合建設單位先前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和會議紀要條件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備案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通過交付使用驗收的住宅小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房地產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書》的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交付使用備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旗區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停止交付使用,補辦備案手續,并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未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求補辦備案手續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請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核發《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商品住宅應當核發而未在規定時限內核發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