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城鄉計劃

時間:2022-10-30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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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城鄉計劃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發展的主要手段,是關系區域長遠發展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綜合性、先導性的公共政策。直轄以來,我市城鄉規劃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規劃覆蓋面顯著擴大,規劃水平顯著提升,規劃管理和監督顯著強化,規劃實施總體良好,規劃意識大大提高,重視規劃、關注規劃、服從規劃的社會氛圍正在形成。在城鄉規劃引導下,全市城鎮化快步推進,城鎮體系趨向合理、功能日趨完善,生態環境逐步完善,產業布局更加優化,山城、江城特色更加凸現,直轄市形象顯著提升,城鄉面貌煥然一新。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城鄉規劃管理體系不夠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尚未完全理順,規劃實施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規劃人才短缺、投入機制不完善,城鄉規劃綜合調控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等矛盾和問題還相當突出。“十一五”期間是**緊緊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富民興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長江上游經濟中心的關鍵時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好中央宏觀調控對城鄉規劃提出了新要求;加快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社會和諧的城鄉新格局,對城鄉規劃提出了新內容;進一步打好“直轄牌”,推動經濟社會既快又好地發展,全面提升綜合競爭力和新興直轄市城市形象,對城鄉規劃提出了新任務。全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認清城鄉規劃工作面臨的新要求、肩負的新使命,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以高度的責任心、強烈的緊迫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

一、進一步明確城鄉規劃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著眼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進一步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健全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建立城鄉規劃保障機制和地方法規與技術標準體系,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統一規劃、協調發展,更加注重城鄉一體、區域協調,更加注重發展速度與要素資源支撐能力、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先導、主導和統籌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指導、合理布局,引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堅持積極科學推進城鎮化,走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綜合承載能力強的集約型城鎮化道路,推動城鎮發展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堅持全面協調發展,從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轉向更好地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從單純注重城鎮發展轉向更好地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社會、城鄉、區域的互促共進。

——堅持以人為本,從單純注重人的物質需求向逐步滿足人的全面需求轉變,更加關注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完善城鎮功能,營造良好環境,不斷提高城市宜居水平。

(三)總體目標

到2010年,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實際的城鄉規劃體系、管理體制、監督機制和保障體系,使規劃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管理、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形成以城市總體規劃為核心,近期建設規劃為重點,詳細規劃為基礎,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較為完善、適當超前、符合**實際的規劃編制體系;

——形成“集中統一、城鄉一體、分級管理”的規劃管理體制;

——形成方式多樣、主體明確、措施有力的城鄉規劃監督體系;

——形成組織領導有力、法規政策較完備、人才隊伍較合理、投入機制穩定的城鄉規劃保障體系。

二、完善管理體制,提高城鄉規劃服務能力

(四)進一步完善區縣(自治縣、市)規劃委員會工作制度。遠郊區縣(自治縣、市)都應設立規劃委員會。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議事規則,提高運作效率。發揮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問題、城鄉發展重大政策的宏觀決策咨詢作用,統籌協調區縣(自治縣、市)各類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民主水平。要優化組成結構,充實專業力量。規劃委員會組成人員,原則上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低于1/3。

(五)進一步理順規劃管理體制。嚴格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各項涉及城鄉空間利用的建設活動必須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嚴禁擅自肢解、下放規劃管理權限。積極推動城鄉規劃一體化,統籌考慮全市域城鄉空間和環境容量,合理安排城鄉產業布局、村鎮居民布點、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完善城鄉規劃分級管理。各級政府、規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按照職責規定,做好本區域各類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監督管理工作。

(六)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完善市規劃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優化人員結構,充分履行主城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遠郊區縣(自治縣、市)城鄉規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萬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6個區域性中心城市尚未健全和完善政府序列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機構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健全和完善。其他城鎮化進程較快、規劃工作任務較重的遠郊區縣(自治縣、市),單獨設立規劃行政管理機構。對主城區的鎮(鄉)規劃工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領導;遠郊區縣(自治縣、市)的特大鎮(鄉)城鎮建設管理辦公室要明確城鄉規劃管理職能和工作人員,其他鎮(鄉)要配備專兼職規劃管理工作人員。

三、依法嚴格規劃管理,大力加強城鄉規劃調控力度

(七)堅持把城鄉規劃作為城鄉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一切建設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批準的城鄉規劃。要充分發揮規劃對資源,特別是水資源、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加強環境和生態保護。

堅持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相互協調,相互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是編制下位規劃和專項規劃、實施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未批準或未納入建設用地的區域,不得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獲批準的,不得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或提供建設項目土地公告函;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議書,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八)嚴格規劃審批制度和規劃調整程序。嚴格各類城鄉規劃的法定分級審批制度,嚴禁越級、越權審批。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規范城鄉規劃調整的審批程序,加強規劃強制性內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等強制性內容需要進行調整的,調整方案必須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成果須按法定程序重新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非強制性內容的調整,成果要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實行規劃許可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取代。實行投資審批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附有同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實行投資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須附有同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時,須附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土地公告函。有關部門在組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不得改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供應土地;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工建設;房屋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不得改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竣工后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土地、房屋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十)加強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實行目標責任書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與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必須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市監察部門認真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對嚴重違反城鄉規劃的案件,要公開曝光、嚴肅查處。要制定違反城鄉規劃責任追究措施,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長效機制。要加強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增強全民參與意識與監督意識。

推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調整城鄉規劃,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規劃強制性內容、重大項目選址、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執行等情況進行督察,糾正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報告。

(十一)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查處機制。實行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責任制度。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是組織制止、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鎮(鄉)人民政府要積極協助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預警網絡,暢通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渠道,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針對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開展聯合執法、綜合治理。要依法、從重查處隨意侵占綠地、破壞生態環境及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城市安全等違法建設行為。

建立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違法建設查處機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法行為;土地、建設、市政、環保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糾正、查處有關違法建設行為;綜合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確定的職能職責,嚴格查處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亂搭亂建行為;房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要積極配合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四、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

(十二)健全**特色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堅持發展規劃與保護規劃并重,深化完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積極推進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建制鎮規劃以及村鎮規劃編制,加強各類專項規劃編制。規劃編制要突出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保護、城鎮安全、社會文化設施建設、歷史文化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等內容,重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注重規劃動態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工作的有序進行。

(十三)推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編制。按照構建“以主城區特大城市為核心,區域性中心城市為增長極,次區域中心城市和中心鎮為主體,其他小城鎮拱衛的現代化城鎮體系”的總體要求,加快市域內中西部、渝東北和渝東南三大城鎮發展區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加強與周邊省市協調合作,結合成渝經濟帶、川渝黔經濟區、長江經濟帶建設發展,推進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強化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根據區域統籌、城鄉一體的要求,加強區域性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基礎設施布局的規劃,優化各類城鎮布局,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

(十四)加強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實施維護。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積極推進主城區分區規劃等各類規劃的編制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今年年底前,完成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反饋評價和動態維護機制。

(十五)加快完成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要求,建立、健全近期建設規劃與區縣(自治縣、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限相適應的滾動編制制度,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內容作出具體的空間安排。區縣(自治縣、市)近期建設規劃成果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各區縣(自治縣、市)要按時全面完成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報備案工作。

(十六)推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土地開發、實施建設項目管理的法定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批準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必須加快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重點開發建設區、重點保護地區、重要地段和城鄉結合部的規劃編制,逐步覆蓋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成區范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要注意與各專項規劃的銜接。2007年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完成規劃區內全部近期建設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十七)加強建制鎮規劃編制。按照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加快推進建制鎮規劃編制步伐。合理確定建制鎮規模,強化以交通、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市政環衛為主的公共設施、基礎設施規劃。建制鎮規劃編制要注意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因地制宜,緊湊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中心鎮規劃的修編,2010年前完成全市一般建制鎮的規劃編制工作。

(十八)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的編制。堅持“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方針,按照全市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各區縣(自治縣、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優化鎮(鄉)、村空間布局,統籌配置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有序引導公共財政投入。遵循《**市新農村建設村級規劃編制評審基本要求》、《**市村級規劃編制導則》提出的原則,認真總結“千百工程”村級規劃編制經驗,2010年前完成全市村級規劃編制工作。

(十九)強化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是塑造城鎮獨特風貌景觀的重要手段。要愛護和珍惜**特殊的山水自然風貌,傳承巴渝文化,努力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風貌,提升城市綜合品質。要規范城市設計編制管理,完善城市設計實施機制,加快重點地區設計導則制定。認真開展主城區和區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節點、地段城市設計及設計導則的編制工作,加強對小城鎮和農村村落風貌保護與建設的指導。“十一五”期間,全面完成區縣(自治縣、市)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二十)積極開展專項規劃編制。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做好生態保護、綠地系統、基礎設施、災害防治、城鎮安全規劃,歷史文化名城(鎮、街區)、文物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加強城鎮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的編制,積極有序引導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各類專項規劃的綜合協調,切實履行好審查職責。

五、創新規劃編制機制,提高城鄉規劃水平

(二十一)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全市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陽光規劃”,堅持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機構和人員、辦事結果、辦事紀律和監督投訴渠道公開,擴大公眾的規劃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城鄉規劃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鼓勵公眾參與規劃,重大規劃和重要地區規劃方案必須進行公示,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各類重要城鄉規劃成果經政府批準后必須予以公布,確保決策之前有咨詢、決策之中有公示、決策之后有公布。

(二十二)加強規劃編制市場的開放和管理。引入競爭機制,重要規劃的編制要嚴格實行方案公開征集制度。加強規劃編制市場的行業管理,嚴格規劃編制資質審查,完善規劃編制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建立規劃編制技術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充分發揮市地理空間信息協調委員會的作用,加強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加快基礎數據庫建設,構建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數字**”基礎地理空間信息平臺,為城鄉規劃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提高規劃管理信息資源整合、集成、統計、分析工作和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全市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新技術運用和規劃決策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不斷提高規劃決策和實施管理的科學性和效率。

(二十四)加強基礎測繪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要按照《測繪法》和《**市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完善測繪管理體制,將本地區的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地方財政預算。針對不同尺度基礎地理空間信息的適用功能,制定相應的覆蓋和更新策略。2010年前,要實現1:1萬比例尺地形圖覆蓋全市域,1:2000比例尺地形圖覆蓋主城區和區縣(自治縣、市)城鎮規劃區,1:500比例尺地形圖覆蓋主城區和區縣(自治縣、市)建制鎮以上規劃建成區,并建立多元多尺度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數據庫。

六、強化保障,促進城鄉規劃事業健康發展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是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的責任主體,要把規劃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城鄉規劃中的矛盾和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對城鄉規劃工作負總責,對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市)、鎮(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城鄉規劃知識的培訓,提高領導干部規劃水平。公務員培訓要注意安排城鄉規劃知識的內容。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傳媒形式,向社會各界普及城鄉規劃知識,提高全民規劃意識。

(二十六)強化分工協作。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城鄉規劃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強化協調、形成合力。要自覺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自覺加強各類規劃的銜接與協調,共同加強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已批準的各類規劃,保證各類規劃的落實。

(二十七)健全法規體系。加快修訂《**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完善《**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政府規章,盡快建立涵蓋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檢查全過程,適應**市情的地方性城鄉規劃法規體系。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加快制定各類城鄉規劃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形成與規劃法規相配套的技術標準體系。

(二十八)加強規劃研究。堅持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不斷拓寬規劃視野。圍繞國家和全市大政方針、經濟社會和城鄉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重點加強推進“和諧**”建設、三大經濟區統籌協調發展、促進三峽庫區、區域中心城市全面進步、生態敏感區保護控制等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的宏觀研究,提出科學的城鄉空間布局新思路。近期要針對規劃政策、規劃方法、法規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多角度、多層面、寬領域開展城鄉規劃編制技術、許可管理、實施監督、政策法規保障體系及地理空間信息應用等方面的系統研究,為城鄉規劃和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二十九)加強隊伍建設。逐步充實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規劃管理專業人員,嚴格進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的專業水平等綜合素質審查。要將具備規劃專業工作經歷和接受規劃有關專業教育背景,作為區縣(自治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任職的必備條件。市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市)規劃人才的培養力度,建立規劃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激勵機制。牢固樹立規劃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主動服務的意識,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建設一支專業素養高、協調能力強、富于創新精神和廉政、勤政、務實的規劃管理隊伍。

(三十)加大經費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要加大規劃投入,公共財政要保證規劃工作的正常經費。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經費在土地整治成本中列支的規定,加強經費管理。“十一五”期間,在保證現有經費不減少的前提下,每年用于規劃部分的經費逐年有所遞增,專項用于城鄉規劃編制和基礎測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