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
時間:2022-03-03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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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負責人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機關各職能科、室、辦的科長、副科長(以下簡稱“科室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十)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第五條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采用第(七)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在作出問責決定后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備案。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移送州紀委、州監察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科室負責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科室負責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科室負責人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下級機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能的;
(二)因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規章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十條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況的,由辦公室進行初步核實。
(一)州委、州政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通報和意見建議;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方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五)工作檢查、民主測評、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六)新聞媒體報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條問責程序:
(一)經初步核實,反映情形存在的,由辦公室向局黨組提出書面建議。
(二)局黨組決定啟動問責程序后,由局黨組指定1名局領導負責,安排局辦公室、人事科、審計科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局黨組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被調查的科室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提請局黨組暫停其職務。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科室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四)調查終結后,由局黨組作出行政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五)被問責的科室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局黨組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局黨組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會議進行復議、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取消原決定的決定。
第十二條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局辦公室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組織協調和具體承辦工作,各科室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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