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群眾醫療救治補助決定

時間:2022-03-23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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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群眾醫療救治補助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人民政府第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自治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貧困群眾醫療救助,是指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種渠道籌資,對因患大病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實行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貧困群眾給予的適當救助。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第三項,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其“農村特困戶(農村低保戶)”修改為:農村低保對象。

三、第六條刪除。

四、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符合第五條前四款的醫療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但每人每次享受最高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或者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政策。

五、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當年個人負擔部分不受比例限制,實行全額救助。同時,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作為門診救助直接撥付到各福利機構,由供養單位統籌使用。

六、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情況進行一次性定額救助,其中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按2000元的標準救助,超過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00元的標準救助。

七、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對部分特殊困難群眾患重大疾病且醫療費用巨大的救助對象,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實行當年二次救助。實行二次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得高于第一次救助金額。醫療救助過程中,對一些特困對象可采取醫前、醫中的救助措施,但救助總額控制在允許的救助額度內。

八、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領取的醫療補助。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農村“五保戶”(含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從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中列支;城鄉低保戶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從大病救助資金中列支。

十、第十三條至十五條依次調整為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城市低保、農村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對象、傷殘民工證明和《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卡》。

十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七條依次調整為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三、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