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通知
時間:2022-10-22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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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2003年9月,省政府提出了加快構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以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組織網絡化、管理社會化、保障法制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工作目標和總體要求。兩年多來,各地和各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體系,社會救助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建設“平安浙江”,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履行政府職能出發,按照“保基本、全覆蓋,多層次、相協調,高效率、可持續”的工作要求,鞏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進一步加快推進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認真做好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F就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
根據中央提出的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水平相適應的正常增長機制,在應保盡保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20**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確定。今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最低工資調整情況定期調整。同時,要健全價格上漲動態補貼制度,根據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物價上漲較快年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困難群眾實行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的意見》(浙政發〔20**〕52號)的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對象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價補貼。
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的動態管理,合理核定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收入,糾正和查處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同時要研究改進核查、核算辦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保障的范圍,并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分檔發放保障金。為讓困難群眾得到切實的實惠,按差額發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救助對象,按保障標準全額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按程序及時減發或增發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機制,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對象,要按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并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勵引導其通過勞動自食其力、脫貧致富。
二、建立完善分層分類救助制度
分層分類救助制度是針對各類社會困難群眾的困難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層、分類的基礎上,給予困難群眾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專項救助的制度。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要堅持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的原則,整合各類社會救助資源,發揮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的功能和作用,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水平。
合理確定救助層次。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按一定的比例劃分若干救助層次,并分別確定各層次的救助標準。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應的各項社會救助政策;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的困難家庭,區分若干個層次,實行不同的標準,給予相應的專項救助(救濟、幫扶)。救助層次和標準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確定。
積極實施分類救助。根據困難群眾致貧、致困的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救助:因下崗失業或就業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在給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要通過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或提供就業崗位,幫助其實現就業;因病因殘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要給予必要的醫療救助,對喪失勞動能力或造成家庭失去收入來源,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將生活貧困的殘疾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保障對象家庭,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當地政府應提供專門的困難補助;因自然災害造成家庭困難的,要及時啟動應急救助,安排好災民生活,確保有飯吃、有衣穿、有房?。蛔优蛯W、住房困難的家庭,通過提供教育、住房等救助,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問題。
三、進一步鞏固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做好孤兒救助工作
要認真總結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工作經驗,鞏固工作成果,進一步加強敬老院建設,建立和完善長效供養機制,全省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鞏固在80%以上,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率保持在90%以上。要按照市、縣(市、區)和鄉鎮、村分級負擔的原則,多渠道籌措供養經費,其中應由政府負擔的部分列入年度財政部門預算。省政府繼續安排專項補助經費,重點對欠發達地區及海島縣進行適當補助。
要認真研究和多渠道解決供養對象的醫療問題。一是多方籌集醫療經費,除供養經費一部分用于醫療支出外,各地在敬老院建設任務完成后,原安排用于敬老院建設的資金,仍要保留一部分資金,重點用于醫療支出。二是敬老院與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實行定點掛鉤,有條件的可設立醫務室,為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利和優惠的醫療服務。三是加強醫療經費管理,推行建立敬老院醫療互助資金、實行經費統籌與個人包干相結合等辦法,管好、用好醫療經費。要重視敬老院文化、娛樂、健身等設施建設,積極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娛、游覽活動,使老年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安享晚年。要創造條件,讓尚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員從事必要的生產勞動,給予必要的報酬,改善其生活。
要加強和規范敬老院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敬老院規范化建設和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另行制定。為有利于敬老院等集中供養機構的運行,新辦敬老院可統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原產權和管理人員身份保持不變。要利用和發揮敬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資源,在滿足集中供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其他老年人開放,并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費用。對農村“三老”(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人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和其他困難家庭老年人,本人和家屬有要求的,要優先安排,并在收費上給予優惠。在供養對象管理上,對因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獲得補償等原因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其提出要求退出供養的,在簽訂協議、落實好日常照料的情況下,應按規定辦理退保手續,也可以在敬老院實行自費寄養。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要高度重視和做好孤兒的救助工作,大力開展“關愛孤兒行動”,為孤兒提供全面救助。要研究改進集中養育、領養、代養、寄養辦法,創造有利于孤兒健康成長的環境。要加強規劃和資金投入,在全省建設一批設施比較齊全、管理規范的兒童福利機構。要落實福利機構和困難家庭作為監護人的孤兒供養經費,其供養標準按保證其健康成長為前提由各地研究確定。同時,要繼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別要做好對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的保護。
四、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加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就業、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在做好應保盡保、即征即保的基礎上,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就業困難的人員優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業崗位。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后,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為其轉辦社會保險,銜接好基本生活保障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要按照制度設計的要求,加強對保障資金籌集、運行的管理,確保資金到位和基金有效運行。今后,凡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對目前已辦理參保手續但資金仍未到位的,地方政府要通過增加支出及時予以償還,以減少基金風險,確?;鹬Ц丁R鶕洕l展水平,逐步調整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標準,調整幅度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水平。
省級有關部門要在總結、借鑒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加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立法工作,進一步規范操作,依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
要著力于解決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強預防少生病”的問題,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規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現有醫療服務的基礎上,為參保農民提供2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建立與經濟社會同步增長的動態籌資機制,控制年度基金結余率,提高參保人員大病住院實際補償水平。要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模式,研究制定針對城鎮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人員的醫療保障政策,20**年要啟動試點工作,并加快推進。
擴大醫療救助覆蓋范圍,在著力解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醫療困難的同時,針對其他困難群眾、低收入家庭抗患病風險能力弱的問題,按照分層分類救助的要求,將患病后確需救助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的對象,其中農村“三老”(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人員、重點優撫對象等要優先救助。要逐步降低醫療救助門檻,充分考慮救助對象支付醫療費用的實際困難,逐步調低起補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在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實行即時救助。探索和推行定額包干門診助醫卡、慈善助醫卡,為特殊困難對象解決日常醫療和起補線以下部分的醫療支出。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救助標準,當年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結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內。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針,積極籌措救助資金。當地財政要按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的標準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同時,要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充實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醫療救助。要加大對職工互助保障活動的支持,積極發揮其在社會救助中的補充作用。要大力推進慈善機構建設,將慈善助醫行動作為各級慈善機構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要鼓勵多方籌資興辦“惠民醫院”、“慈善醫院”等醫院,對醫療救助對象予以優惠。
六、加大對經濟困難家庭子女救助力度
從20**學年(秋季)開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雜費。繼續實施“農村中小學家庭困難學生資助擴面工程”,對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學生,免收義務教育階段的課本費、作業本費、住宿費、借讀費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學費、代管費;加大對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1500元以下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家庭的子女的扶持,其免費項目和標準由各地根據財力狀況決定;因受災、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根據家庭困難情況,緩交、減交或免交有關費用。推行“教育券”制度,由教育部門直接發放到救助的學生,確保困難家庭學生上學。關心學生營養健康,全面實施“農村中小學愛心營養餐工程”;加快實施“農村中小學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
進一步完善以“設立獎助學金、推行國家助學貸款、開展勤工助學、實施特殊困難補助、采取學費減免”為主要內容的高等教育資助體系,對家庭困難學生學費采取“減、免、緩”。進一步發揮高校資助貧困學生的主體作用,公辦高校要按學費收入的10%提取建立助學基金,用于貧困學生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和助學貸款風險準備金。
七、多渠道解決城鄉困難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加快建立以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低收入和困難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各地要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要求,抓緊制定出臺具體實施辦法,20**年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的困難家庭予以住房救助。要建立以財政資金為主、多種形式籌集的廉租住房專項資金,采取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改善救助家庭的住房條件。鼓勵各地通過盤活現有公房、收購二手房等措施解決廉租住房的房源。
要高度重視農村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問題,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政府補一塊、集體助一塊、個人出一塊的籌資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繕、置換、配租等方式,實施對農村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的住房救助。通過集中供養解決農村五保戶的居住問題;加快實施“助殘安居工程”,到20**年底前全面完成3年1萬戶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務;繼續實施下山移民脫貧工作,認真做好農村地質災害調查,通過搬遷有計劃、分步驟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質災害影響的困難群眾住房條件。要充分利用農村現有的閑置房,通過村組織租用、置換等方式,為農村困難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省建設、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辦法,開展試點工作。
八、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為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殘疾人等經濟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咨詢、、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和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援助。各級政府要落實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將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法律援助的實施提供財政支持。要加快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健全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備一定的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專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要與民政等有關部門加強配合,法律援助與勞動仲裁要加強銜接;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要及時為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案件,減免法律援助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積極鼓勵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和法律工作者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困難群眾的權益。
九、進一步做好慈善、捐贈等其他救助、幫扶工作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健全各級慈善機構。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到20**年底前,各市、縣(市、區)都要成立慈善機構,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在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扶貧、救災、濟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慈善、捐贈活動,落實各項稅收減免政策,支持、鼓勵企業和公民參與慈善活動,保護公眾慈善捐贈的積極性。大力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志愿者(義工)制度,創新和豐富志愿服務方式和內容,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困難群眾提供服務。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建立和推廣“慈善超市”,為困難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要動員和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團體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互助活動。鼓勵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活動,對政府主辦的供水、供電、供氣(燃料)、有線電視、公交、環衛等經營服務性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對困難群眾的扶持政策,減免相關的收費。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十、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組織體系和網絡
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深化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能。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目標要求,健全各級社會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各級民政、勞動保障、教育、建設、衛生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的作用。要加強基層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綜合管理服務機構,并在基層機構、職能調整中,充實和加強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力量,做到機構、人員、場地、經費、制度和工作的到位,健全社會救助服務網絡。各級社會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抓好調查研究和工作協調。要加大對社會救助的資金投入,確保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要加強規劃,整合資源,加快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社會救助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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