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2 18: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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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語境下刑法學研究論文
2006年度我國的刑法學研究,在基礎理論和實務問題方面取得了進展,尤其就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罰改革、刑事和解等問題形成了研究熱點。據粗略統計,2006年度出版刑法學著作包括個人學術專著、編著與譯著不啻百部;在各類學術期刊上發表刑法學術論文2000余篇。①本年度刑法學學術交流頻繁,舉辦了十余次富有成果的學術研討會。②整體上看,2006年刑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突出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問題研究
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為契機,學術界在2006年度內將刑事政策的應有地位及其發展走向等問題作為普遍關注的理論課題。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及其定位問題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該是我國現階段懲治與控制犯罪的基本政策,而如何正確理解這一刑事政策所蘊涵的基本精神和內容也就成了貫徹該政策的前提。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問題上,學界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對于不同的犯罪應當分別采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但這并不意味著寬而無嚴或者嚴而無寬。相反應當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嚴適度,防止和糾正畸輕畸重。③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事政策的發展,經歷了從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到注重嚴打政策再到強調寬嚴相濟政策的起伏式變化過程。所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時代定位問題,即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以及嚴打政策的關系問題,是學術界極度關注的重要課題。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關系問題,有論者主張,我國刑法曾經確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二者之間屬一脈相承。④有論者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題中之義,屬于具體的刑事政策。⑤也有論者基于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表述方式、側重基點、司法傾向及關注重點等分析,指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新形勢下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變革。⑥換言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提出的時代背景尤其是法治基礎存在著很大差異。所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繼承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的同時,也具有與時俱進的新內容。⑦針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確立是否與嚴打政策存在沖突的問題,有觀點指出,嚴打政策既不利于公民權利保障,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嚴打政策只是對付犯罪的權宜之計,隨著社會的轉型,嚴打政策理論和實踐暴露出局限性,作為一種刑事政策的歷史使命已經完結。⑧也有觀點認為,提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多的是強調刑法寬緩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只是輕罪刑事政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是對嚴打政策的取代,更不是對嚴打政策的否定,而應當將嚴打政策納入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確立其地位。⑨不過多數學者在分析嚴打政策存在弊端的同時,指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旨在矯正嚴打政策所形成的非理性的重刑主義傾向,所體現的正是人們期盼已久的注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二者之間保持動態平衡的進步司法理念。⑩
剖析我國內區際刑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區際刑法;跨境犯罪;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
內容提要:當今中國客觀地存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因而區際刑事法律沖突不可避免,中國區際刑法應運而生。中國區際刑法主要針對跨境犯罪而展開,研究如何處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并有效地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國區際刑法在范疇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則、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規定、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五個方面的內容,因而具有獨立的對象、內容。關于中國區際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獨立的方法,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學科的屬性。
一、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產生
區際刑法的問題既可以產生于某一個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又可以產生于分裂的國家,如未統一前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①。這兩種情況也是香港、澳門未回歸前世界上區際刑法的主要兩種模式。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香港、澳門兩地區未回歸祖國大陸之前,不存在兩個地區與大陸刑事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問題,而是說,這種沖突與協調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和明顯。其實,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大陸與臺灣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在某些時期表現得還是非常激烈的。最為典型的莫過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生多起大陸居民劫持航空器到臺灣的嚴重刑事案件,而臺灣方面并沒有移交犯罪人或給予嚴厲刑事處罰。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三個法域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是客觀存在的。
隨著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文化交往的加深,特別是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大陸、建立特別行政區之后,在中國范圍內,一個國家、兩種(政治)制度、三種法系、四個法域的格局顯得尤為明顯,解決四個法域之間在各種法律制度方面的沖突也較為迫切。其中,相對而言,解決中國大陸內地與其他三個法域的法律沖突則更為重要。而刑事法律方面則尤為值得關注,因為刑事犯罪對當地的社會秩序有著嚴重乃至根本性的侵犯,當地司法部門通常都會給予充分的重視和嚴厲的打擊,但對其他司法部門來說就意味著義務和負擔,乃至會涉及政治上的責任,不容易解決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和糾紛。因此,該問題引起了兩岸四地諸多刑事法學者的積極關注與認真研究。這也是當前打擊刑事犯罪,處理刑事管轄權沖突等司法實務面臨的急切任務,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由此產生。
二、中國區際刑法研究狀況
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論文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初始緊張;一體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范本身出發,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從司法角度論證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觀點所言之統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我國國際刑法實踐論文
國際刑法,原本是國際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70年代,隨著國際刑法規范的增多,一些學者遂把它分離出來,稱之為國際刑法。國際刑法的誕生,距今只有一個世紀的歷史,自20世紀中葉以后才初具規模。因此,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獨立的法律科學,其地位尚有爭議。但是,1986年,國際刑事科學高級研究院在意大利錫拉丘薩市舉行的國際刑法學教學討論會上,雖然有部分學者對國際刑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仍持異議,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刑法學已經具備了其作為獨立學科的一切條件。(1)
1998年7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這是國際刑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國際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形成,并且,隨著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國際刑法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入。
一、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狀況(一)國際刑法學的研究我國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和研究,大致上是從80年代開始的,或者可以說,是隨著美國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1980年出版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一書介紹到中國而開始的。(2)因此,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的理論和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奧尼著作的影響。
最早的比較完整地介紹國際刑法的著作當屬劉亞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一書。該書詳細地介紹了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學說、國際刑法學界的爭論問題、國際刑法的溯源及其20種國際犯罪,還介紹了國際刑事訴訟的方式,最后,還全文附錄了由巴西奧尼起草的《國際刑法典草案》。(3)1992年6月,劉亞平在前書的基礎上,又出版了《國際刑法學》一書,該書比較完整地勾畫了我國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提出了一系列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看待國際刑法和國際犯罪問題的新觀點,闡述了我國參與國際刑法活動的歷史和原則立場,預測了國際刑法發展的方向。該書被曹子丹教授稱為“填補了我國法學的一項學科空白”。(4)
1992年3月,四川大學黃肇炯教授出版了《國際刑法概論》一書。該書將一部國際刑法分為三編:第一編,國際刑法導論;第二編,國際刑法的實體法規范;第三編,國際刑法的程序法規范。該書篇章結構簡潔、獨特,內容豐富。書中還專章闡述了“國際刑法與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5)
1993年1月,張智輝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一書。該書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對相關的國際公約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書中還設立專章介紹中國與國際刑法的內容。(6)1999年1月,張智輝又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的增補本。該書在介紹國際刑法規范的基礎上系統地論述了國際刑法的基本理論,對各類國際犯罪作了全面的闡述,對中國參與國際刑事立法以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建議。(7)
我國國際刑法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國際刑法,原本是國際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70年代,隨著國際刑法規范的增多,一些學者遂把它分離出來,稱之為國際刑法。國際刑法的誕生,距今只有一個世紀的歷史,自20世紀中葉以后才初具規模。因此,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獨立的法律科學,其地位尚有爭議。但是,1986年,國際刑事科學高級研究院在意大利錫拉丘薩市舉行的國際刑法學教學討論會上,雖然有部分學者對國際刑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仍持異議,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刑法學已經具備了其作為獨立學科的一切條件。(1)
1998年7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這是國際刑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國際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國際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形成,并且,隨著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國際刑法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入。
一、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狀況(一)國際刑法學的研究我國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和研究,大致上是從80年代開始的,或者可以說,是隨著美國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1980年出版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一書介紹到中國而開始的。(2)因此,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的理論和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奧尼著作的影響。
最早的比較完整地介紹國際刑法的著作當屬劉亞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一書。該書詳細地介紹了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學說、國際刑法學界的爭論問題、國際刑法的溯源及其20種國際犯罪,還介紹了國際刑事訴訟的方式,最后,還全文附錄了由巴西奧尼起草的《國際刑法典草案》。(3)1992年6月,劉亞平在前書的基礎上,又出版了《國際刑法學》一書,該書比較完整地勾畫了我國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提出了一系列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看待國際刑法和國際犯罪問題的新觀點,闡述了我國參與國際刑法活動的歷史和原則立場,預測了國際刑法發展的方向。該書被曹子丹教授稱為“填補了我國法學的一項學科空白”。(4)
1992年3月,四川大學黃肇炯教授出版了《國際刑法概論》一書。該書將一部國際刑法分為三編:第一編,國際刑法導論;第二編,國際刑法的實體法規范;第三編,國際刑法的程序法規范。該書篇章結構簡潔、獨特,內容豐富。書中還專章闡述了“國際刑法與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5)
1993年1月,張智輝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一書。該書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對相關的國際公約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書中還設立專章介紹中國與國際刑法的內容。(6)1999年1月,張智輝又出版了《國際刑法通論》的增補本。該書在介紹國際刑法規范的基礎上系統地論述了國際刑法的基本理論,對各類國際犯罪作了全面的闡述,對中國參與國際刑事立法以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有益的立法建議。(7)
環境刑法研究論文
由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北京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首屆“和諧社會語境下的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2009年4月4日在中國人民大學隆重舉行。來自國內實務部門和科研院校的著名刑法學者、環境法學者、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以及韓國青州大學法學院的知名刑事法學者等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共收到國內外學者撰寫的論文六十余篇。研討會共分四個單元,與會國內外學者主要圍繞“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環境刑法的立法與政策”、“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具體環境犯罪研究”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因為研討會發言人較多且思想豐富,這里僅將主要代表性觀點綜述如下:
關于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
關于環境刑法的定位問題,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之雄從環境問題的五個特點出發,歸納出環境刑法的特質:規范刑法系統自身之外的高度依賴型。具體體現為高度的科技性、高度的政策依賴性、高度的行政從屬性。
關于環境刑法學學科構建的根本性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付立忠提出構建環境刑法學將會發揮以下積極作用:滋養和促進新學科的孕育與形成;有利于提升科研開拓創新的幾率;有利于有效地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環境刑法學具有以下三項學科功能:第一,直接引導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功能;第二,間接調和人與自然和諧有序演進的功能;第三,最終遏制人類社會邁向自毀之路的功能。
關于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拓展空間問題,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顏九紅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提出應當從司法解釋入手,降低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犯罪的定量數額,同時從立法上降低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國際刑法學研究初探
摘要: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不僅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更為國際刑法學的自我完善提供手段和工具,為國際刑法學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藉用范式理論檢視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和方法徑路,可以肯定的是,國際刑法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的范式研究過于稚嫩,需要運用范式理論的成熟經驗,從價值關懷、司法實踐、方法自覺、學術聚力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研究,以幫助國際刑法學這門學科走向真正成熟。
關鍵詞: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學;范式
作為一個“稚氣未脫”的年輕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一種全局性的視角一覽概貌,從而在有限的共識中去重新審視和理解國際刑法學。對于這種“總體性檢視”而言,范式理論無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們有意跳出學界關于范式形態的爭論,而將重點置于彰顯范式獨特的邏輯格調,突出其對于認識和檢視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價值。進而以范式理論為施力點,廓清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方法徑路,以確定國際刑法學的獨立品格,并在整合與梳理的基礎上,反思并針砭國際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動國際刑法研究的勃興。
一、“范式”的學術功能與國際刑法學
“范式”一詞自時興以來,由于其常常被不經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隨而來的是千秋各異的概念形態,“范式”連同其伴生詞“范式轉換”已經令人尷尬地隨處可見,說是“范式濫觴”也不為過,連庫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認“范式”這個詞已經失控了[1]。因此,要想運用“范式”重新審視國際刑法學,必須拋開那些眼花繚亂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歸庫恩。我們認為,范式是指學術共同體的世界觀,以及在觀念價值指引下劃定的論域范圍,構建的知識框架和適用的研究方式,是一個以價值信念為內核,統籌研究范圍、體系架構、分析進路的學科范疇;同樣,范式也是一個集范式確立、范式內部完善、范式轉換一系列過程的靈動的學科分析思路。應當承認,庫恩在科學巨變,學科更迭、橫斷、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創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論,這對于研究邊緣學科、新興學科的演進和發展尤為重要,對于國際刑法學更是如此。因為,范式理論不管是在實然方面分析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考量學科發展程度,還是從應然出發洞見國際刑法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優化調整學科走向上,都頗具啟發性。一方面,范式理論具有強大的整合力與規范力。當前國際刑法學的研究可謂是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禮、爭論不休,亟待歸攏與厘清。但國際刑法學觀點眾多、理論繁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地進行梳理與整理,而范式思考則提供了整合國際刑法學的契機。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一種邏輯連貫的研究思路,不但整體性地、鋪開性地對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敘事,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地選取國際刑法學的立場、視野、邏輯及方法這四個層面進行細致思考,對國際刑法的價值信念、問題界域的劃定、學科體系的構造及研究方法與論證徑路選取進行生動反映。不僅如此,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還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學術研究處于雜亂無章、混沌無序的狀態,并且能夠凝聚學術群體,搭建學術平臺,構筑學術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還表征著一種學術傳統和學術品格(學術形象),標志著一門學科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和“成熟標志”[2]。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確立也是國際刑法獨立學科的確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論還是學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為學科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對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應當是持續的、不間斷的,這樣才能在梳理整個國際刑法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細節性的,只需加強關注、適當調整,便能使國際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趨成熟,而有的卻是整體性的范式危機,必須要通過范式轉換來實現學科的突破。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范式理論了解國際刑法研究的實然狀態,并借助范式理論流動的、發展的眼光明確國際刑法研究的應然形態,運用范式理論進行學科定位,整合學科資源,透視學科體系,進而完善國際刑法研究的本體論與方法論。
二、范式理論檢視下的國際刑法學
警察法學在法學的地位綜述
本文作者:王運生單位: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法律系
公安院校主要是為各級公安機關培養復合型、專業性的高素質警務人員,公安院校實施的課程教育對警員未來職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有的研究分析表明:絕大多數警校畢業生認為警校教育對自身取得職業成就有影響。[1]這種有效影響的存在基于學科、專業、課程的科學設置和結構優化。各公安院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面向公安機關實戰需要,結合本校特色,多對本校的課程結構、課程學時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合理安排理論課程和實訓課程、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綜合課程和單一課程等。部分公安院校依托學科調整,立足專業變化的實際和專業特色,增設了相關課程,比如,開設警察法學課程。在警察法學課程的教學實踐中,出現了警察法學課程中的部分內容與行政法、刑事法、公安學等相關學科內容的重復和交叉。警察法學課程不僅面臨著與諸如公安實用法學概論課程之間替代的考量等問題,而且還面臨著各專業開設的同一性和特殊性的考量問題。作為警校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安法學教育更是對警員執法素質的提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警員無論是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行政權還是刑事司法權,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都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隨著社會民眾控權意識和程序意識的覺醒,警員行使警察權力時刻面臨法律的實體和程序的監督,警察執法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決定于警員的執法素質、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影響著警察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深入發展,使公安機關由過去的單一的“刀把子”角色逐漸向管理服務型角色轉變,這對公安機關警察權力的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社會境況下,公安機關及其警務人員只有具備法治觀念、權力邊界理念、民主理念,方能在執法實踐和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中正確作為。警校的公安法學教育對培養警員的前述理念具有其他學科無法替代的作用。直面前述問題,考量警察法學和公安法學教育的關系,需要厘清警察法學在公安法學教育中的定位。
一、我國警察法學的研究現狀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幾位教授率先展開了對警察法學學科地位的論證,并就警察法學的體系、內容進行了各自架構,初步提出了警察法學的含義、內容、作用、地位。盡管當時國內學者對警察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遠未達成一致意見,但仍然有部分學者推出了警察法學專著或教科書,對警察法學獨立學科地位的相關論證也不時見諸公安報端。隨著公安法律法規的不斷增多,部分學人以敏銳的眼光,發現警察法學具有其他部門法學不曾具有的獨特性,為更有針對性地適應公安實踐需要,積極論證、推動警察法學學科的成立,為我國警察法學的發展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近期對警察法學的研究呈現出團體化、團隊化趨勢,警察法學會議不斷召開,相關年會不斷開設警察法學論題,并匯總學者警察法學研究成果,結集匯編。警察法學相關論題的論文不斷公開發表,中國警察學會于2002年出版了《中國警察法學》一書,反映了階段性的研究成果。各地警察院校也有部分學者,或個人或集體持續地對警察法學展開研究。部分公安院校開設了警察法學課程。警察法學的研究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狀態,反映了警察法學研究的蓬勃發展。無法回避的是,我國警察法學研究起步較晚,研究時間短,研究人才不足,對警察法學獨立學科的地位缺乏全方位、多視角、多層次和多方面的論證,警察法學在學科體系中的定位,對警察法學在公安法學教育中的地位等還未形成統一意見。警察法學的基本理論研究不足,對警察法學的定義還存在很大爭議。警察法學與相關法學學科的關系尚未明確,警察法學與邊緣法學、交叉法學的關系尚未厘清,完善的警察法學理論體系尚未形成,對警察法規缺乏科學分類,對警察法學缺乏深層次的追問和思考。因此,在警察法學研究領域,既存在著問題和不足,又有著明確的理論研究方向、空間和機遇。
二、警察法學的內涵及其內容體系
(一)警察法學的內涵界定
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建議
在人文社科學術研究領域,各學科學術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不統一是個基本的事實,法學就是代表領域之一。法學學術期刊中論文出版格式的不同,其核心差異不在于封面或者具體版面的設置,而在于期刊中論文具體寫作格式的巨大差異。論文寫作格式的統一,一直是學術界大多學者的重要呼聲,然而似乎收效甚微,差異不僅沒有任何變化,還有固化的趨勢。那么法學學術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統一的難點在哪里,該如何統一,就是需要厘清和回答的基本問題。本文以南京大學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2017—2018)收錄來源期刊目錄(即俗稱的“CSSCI”來源期刊)中的法學期刊為例,以其目錄中的23類法學期刊為樣本,①從論文格式的現狀、統一困境和具體建議3個方面對上述問題進行闡釋。
1法學核心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關鍵差異
法學23部核心期刊出版論文樣式在細節方面差異很多,幾乎沒有任何兩部期刊的論文格式是相同的,可謂“春風襲來,五彩繽紛”。如果忽略其版面和具體設置方面的不同,僅從論文行文寫作格式上看,其突出差異大致可以總結如下。1.1參考文獻位置不同。期刊出版中論文一般由兩個部分組成:正文和參考文獻。除了正文之外,最為重要的就應當是參考文獻了,各個法學期刊在論文形式上,對參考文獻的位置安排具有重要差別。根據參考文獻是置于整個文檔后面作為尾注,還是置于同頁位置的底部作為腳注,可以總結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參考文獻置于整個正文后面的,這種形式的只有一部期刊,就是《政法論叢》;第二種,參考文獻采用同頁腳注形式的,共有以《中國法學》為代表的18本法學期刊采用這種模式;第三種,參考文獻正文后和同頁腳注相混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共有4部法學期刊,它們分別是《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法學家》《政法論壇》(具體的參考文獻格式種類數量可以參見表1)。1.2目次要求不同。對于有無“目次”的要求,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有目次要求。這種形式的只有兩個期刊,即《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和《清華法學》,但兩個期刊目次卻也存在差異,比如目次的表格、字體、目次形式、版面設計等也各不相同。第二類,不需要目次。剩余其它的21本法學期刊都是沒有“目次”要求的。因此,從兩個期刊數量的對比上看,要求“目次”是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的個別性要求,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成為23本之外其它法學期刊的慣例。但如果從特色和具體作用的視角看,目次的存在也可以體現出作者的標題擬定能力和具體闡述水平,對論文的整體質量的評價也可以通過目次“以小見大”;“目次”的存在可以更好地幫助讀者瀏覽論文的整體架構和邏輯脈絡,不僅可以使編輯清晰地看出作者想要論述的重點內容,也可以為選題和外審評閱節省一定的時間,而這也正是要求有“目次”的一個重要原因,相對來講也就成為有關期刊的重要特色所在了。但很多法學期刊并沒有目次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兩個方面,其一是版面空間問題,其二是傳統格式的習慣。1.3腳注編碼順序不同。由于同頁腳注和混合模式的腳注是有差異的,因此針對有論文腳注要求的22部法學期刊,將其參考文獻模式分為兩大類。對于同頁腳注模式,其具體的腳注編碼順序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每頁重新進行編碼,這些期刊主要是《行政法學研究》《政法論壇》和《中國刑事法雜志》;第二種,全文按順序進行編碼,不在每頁重新編碼,剩余的15本期刊都是不需要重新編碼的,只需要按順序編碼即可。在混合模式中,具體的腳注編碼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需要每頁重新編碼,對應的有《法律科學》《現代法學》和《政法論壇》三部期刊;第二類,只要按順序編碼即可的,這一類只有《法學家》一部期刊。除了上述突出的差異外,其實還有很多其它的差異,如參考文獻具體格式、標點符號、編碼的數字樣式、摘要格式、字數多少、關鍵詞格式、題目格式、字體格式、章節布局等。
2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難以統一的困境
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統一面臨著多樣的困境,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格式多樣可以預防“一稿多投”;其二,格式多樣是期刊特色的體現。但格式多樣真的可以預防一稿多投嗎?格式多樣真的可以成為期刊特色所在嗎?2.1“一稿多投”的爭議。統一格式的第一重困境就是對于“一稿多投”的爭議。論文不得“一稿多發”是基本的學術規范,更是學術應當堅守的基本道德,這已經是學界的基本共識。但論文可否“一稿多投”,卻不是一個可以在投稿者和期刊編輯部之間輕易達成共識的問題。由于所處的位置不同,欲達到的目的不同,投稿者和期刊編輯對“一稿多投”的態度不僅難以達成共識,甚至還是相互對立的。因為投稿者正如產品的賣方,其當然希望有更多的買方來對其產品表達興趣,畢竟雞蛋不能放到一個籃子里,這樣既可以預防風險(投稿失敗),也可以售賣給出價最高的買方(性價比或者排名最好的期刊)。而期刊編輯部正如買方,其當然喜歡貨比三家,稿件越多越好,但由于不同期刊對論文的選題和意愿發表的論文內容有明顯差異和偏好,有的又有明確的方向性要求,這就導致很多投稿的論文內容并不符合所投期刊在相應時間內的要求,被所投期刊拒稿。但如果很快被拒稿也好,還可以修改后投給其它期刊,但一般期刊都要一個月才可能拒稿,有的時間更長。即使沒有被拒稿而過了初審,還要經歷外審、編輯審、審委會審,然后才會決定是直接錄用還是修改后錄用。上述稿件審查過程少則兩個月,多則半年以上,很多作者需要快速的反饋和結果,如果一個月還可以等,半年以上除非是約稿,否則是無法等待的,也難以等待。所以“一稿多投”是很多學者抵消審稿期過長,特別是論文是否錄用的不確定性結果的一種策略性應對。余德華就認為,一稿多投的原因就包括審稿周期過長、作者難以判定期刊近期選題、編輯部沒有回執等方面。[1]很多投稿者為了更好地進行一稿多投,會在寫作之后對文章格式進行修改和備份,一般都會制定多套投稿方案,例如多輪投遞,一輪兩個月等各種策略。論文作者一般會多試幾家雜志社,以期望能夠在多輪審核中符合某一個或者幾個期刊的發表要求,當然符合幾個期刊的要求是不能奢望的“運氣”,因為對于一般的作者來講,能有一個期刊有審稿意向和發表意向那就是一個非常幸運的事情了,遑論多個期刊都有意向。這也是有學者認為一稿多投具有一定正當性,甚至是作者基本權利的理由所在。[2]2.2“一稿多投”禁止權的“異化”。反對“一稿多投”的聲音大多是從出版單位的視角來發出的,這種聲音多認為“一稿多投”是一種學術失范行為,其后果會導致“一稿多發”,擾亂正常的學術秩序,給出版單位帶來人力、物力的浪費及不必要的名譽損失。[3]在以上各種反對“一稿多投”的策略失效后,期刊編輯部會動用法律手段,以《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來行使論文初稿的拒絕權。②但這此條文規定是否就是絕對地禁止“一稿多投”,卻是模糊的,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權利。其實,很多編輯也只是形式上反對“一稿多投”,其本質目的在于防范“一稿多發”的不誠信行為。[4]雖然“一稿多投”會導致“一稿多發”,但卻并不是根本原因所在,“一稿多發”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學者的“自私自利”行為。為了獲得學位、職稱評選、申請獎項等方面的利益,有的學者甘愿冒著“一稿多發”的危險,修改同一稿件在不同學術期刊上發表,以增加學術成果。這種“投機取巧”的行為就導致了學術不端行為的出現。因此,以禁止“一稿多投”來預防“一稿多發”只是治標不治本,要想預防“一稿多發”就要從學術誠信建設和懲戒方面入手,使作者一旦學術失信就受到全面懲戒,以至于不敢貿然行動。雖然《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對于期刊出版單位,其肯定會在論文投稿的要求中明確不得“一稿多投”,否則不予順利投稿,但這明顯是一個霸王條款,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明顯不平等。期刊的強勢壟斷地位,導致了稿件投遞中的地位不平等現象。因為投稿的人太多,而獲得認可、能有效發表的期刊數量卻也只有數本,法學期刊中“僧多粥少”的局面導致了雜志社(編輯出版單位)的地位處于明顯的優勢。更為重要的是,各個擁有法學一級博士點的學校在2018年1月8日又迎來了擴充,從40個變為48個。法學一級博士點的擴充,意味著法學博士招生數量的擴充,但這種博士生數量的增加,更會強化已經較為稀少的法學期刊發表資源的競爭,強化競爭當然是有好處的,但這種好處卻是期刊地位越來越重要,甚至強化了其壟斷性,導致一些期刊的腐敗。因此,如果你是作者,你是要接受期刊禁止“一稿多投”的規定進而順利投稿呢,還是拒絕這個約定無法順利投稿呢?很明顯大多數作者都選擇了前者,這很難說是作者真實意思的表達,因為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在地位上明顯具有差異,編輯部居于優勢地位,作者居于弱勢地位(除非是已經成為名家,不愁期刊發表的問題)。這種地位上的差異,就導致了期刊編輯在現實中的重要性日漸提高,編輯的專斷權力和論文可否發表的決定權,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學術腐敗現象。雖然有的期刊要求,如果發現“一稿多投”就被納入黑名單,但事實上,除非是單獨“約稿”,否則眾多學者都會進行一稿多投。因此,格式不統一并不能杜絕“一稿多投”,也并不是遏制“一稿多發”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但一稿多投會出現多重審稿,浪費審稿資源,造成期刊相互之間的競爭和刊出中的矛盾,所以防止“一稿多投”就成了各期刊的規范要求,而預防一稿多投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各個期刊不同的論文格式和相關要求,但這種不同期刊擁有不同出版格式的要求是否真的就能防止一稿多投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更有甚者將一稿多投的責任歸咎于期刊編輯,[5]這顯然是不恰當的,因為期刊編輯部難以杜絕這種問題,更為重要的原因當然在于論文作者。2.3格式作為期刊特色的“固守”。在法學期刊中,各個期刊都有各自的特色,其特色體現為多個方面,例如論文選題、論文類型、期刊專題設置、部門法專欄、熱點探討、案例評析以及經典書評等特色。但很多期刊卻將論文格式也納入了其中,作為期刊特色之一。一味地堅守論文格式的特色,而不創新期刊出版樣式,其本質就是一種異化的固守。期刊出版編輯部為了凸顯期刊的各種特色,除了在論文選題和相關討論方面進行特色設置外,例如《行政法學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其期刊名稱就明確了其要發表和選擇的論文主題,如沒有特別的約稿或者專題會議,這兩個期刊的選題基本集中于行政法學和中國刑事法學兩個方面。期刊編輯部一般會以各種“特色”來固守和堅持自己期刊的傳統形式,而這種傳統形式就包含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的傳統性,但論文格式的差異在本質上不應當是期刊出版特色。那么什么才是期刊的出版特色呢,最為重要的特色就是期刊論文的選題是否具有前沿性、理論性、可傳播性和可爭論性,而不是以論文格式的差異作為期刊出版的特色。這種特色一般和版面設計風格、內容選擇有關。為了更好地吸引學者,期刊擁有自己的獨特的出版風格和論文選題也是正常的事情,因為所有法學期刊不可能發表的論文選題一模一樣,同一化的出版模式也是不可能,不現實的。出版樣式是期刊存在的特色之一,但這種樣式不能等同于論文格式。對相關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固執,已經逐漸成為阻礙期刊之間相互交流和知識有效傳播的“異化”力量。期刊中的論文作為知識的一種有效載體和編碼形式,其目的應當是能夠有效傳播,并且傳播得更遠、更廣,而不是以格式固步自封,阻礙論文知識的傳播。期刊發表之后,如何評價學者的期刊質量又以引用率為指標,所以相互之間的引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相互之間引注本身是知識的相互交流,并且是可以擦出火花,碰撞出成果的良好路徑。但學術互動與交流卻有著嚴重的困境與現實,不僅僅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有重要差異,即使在相同類型的期刊之間也差異較大,甚至可以說個個不同。如果有一個有效的格式模版,論文中的各種知識性信息編碼是統一的,可以輕松地被其它學者學習和傳播,就是最好的格式特色。曾有學者就提出期刊的特色的定位可以遵循地域優勢、專業優勢進行選題方面的定位。[6]但很多期刊為了保持所謂的特色,卻從論文作者的職稱方面進行選定,例如,有的要求只接受副高以上職稱的文章,在讀博士生的文章基本沒有進入審稿的可能,除非有自己的導師共同書寫并掛名才可能。甚至有的法學期刊為了杜絕這些所謂的掛名導師,已經明確要求不再接受多人共同署名的文章,如《法律科學》2017年9月18日于官網公布,“我刊將不再接受兩名及兩名以上作者合著署名稿件的投稿,僅接受獨立作者署名投稿”。這種以署名體現特色的現象已經開始成了其它期刊的可能效仿的形式。各種期刊還有發刊的側重點、論題方向等限制,都導致了論文期刊投稿中的難度正在不斷增強。這些突出的期刊出版差異和一些其它的眾多的差異,使論文作者和期刊編輯在論文投稿和期刊出版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無謂工作量,特別是修改論文格式方面。更為重要的是,一般作者在進行論文寫作時,一般采用一種模式將一篇文章書寫完畢,但其投稿過程中卻要反復修改為其所要投稿的期刊的格式要求,因為有些期刊有時會直接以“格式不對”拒絕相關作者的投稿,或者拒絕進入審稿環節,導致很多優秀稿件不能得到及時發表,特別是時效性較強的論文更是錯過了較好的發表期。
3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統一的建議
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的理性實踐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開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開展的必要性我國傳統上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我國刑法的教學方法也是如此,主要采用“演講式教學”,教師口若懸河,滔滔不絕,學生緘默無語,寂靜無聲。學生處于被動狀態,教師在教學中較少考慮學生的需求,學生也很難表現出自己的能動性。民族院校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養實用型人才為主,刑法學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法尤為必要。首先,犯罪現象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時空條件之下,犯罪原因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實踐中的刑事案件都是復雜的,民族地方的刑事案件則更為特殊,它不可能如同刑事法律規定的那樣單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理論的基本掌握,忽視靈活運用,學生面臨實際則無所適從。[2]其次,我國處于暢行法治的時代,法律條文的數量正以令人震驚的速度增長,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同樣令人目不暇接,把所有現行刑事法律條文及其解釋的知識都傳授給學生不現實。同時,國家介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賦予民族地方自治權,刑法在民族地方的貫徹執行還需要顧及民族地區特殊情況,可以變通實施,其實施中需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此需要透徹理解刑法的精神,案例教學可以將民族地方刑事案例引入教學,以便了解對民族地方情況。(二)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刑法學的“原理”“原則”“制度”規范等來自于社會實踐,又指導社會實踐。刑法學教學必須緊密聯系我國立法、司法實踐,聯系實際越多,學生對知識理解越深刻,越容易接受。雖然各大院校都提出進行刑法教學改革,并聲稱將案例教學法已經運用于實際教學,然而事實不盡如此,部分院校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民族院校則不能脫俗。1.將案例教學法理解為講授中的舉例說明。在法學教育改革中,多個學校提倡案例教學法,但是在教學過程中部分教師對于案例教學認識存在偏差,在教學實踐中誤認為舉例說明就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由老師提供案例,由學生做好充分準備,從而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思維,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舉例說明法是在講授教學中,通過教師系統講授法律理論和規則之后分析相關案例,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者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種教學方式實質上還是解釋法律理論和規則,難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無視教材內容,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教材內容是教學方法的直接對象,選擇教學方法,必須根據教材的內容和特點。在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案例教學法是教改的重要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科目和課程全部內容都適合于案例教學。刑法學是應用性學科,但具有特殊性,其是由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構成,總論是全部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比較原則和概括化的內容,應該先從概念、特征原理,原則部分開始,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論,才能進行法律解析。在刑法總論部分盲目開展案例教學,會形成老師問,學生不能答,事實上成為了老師的一言堂,根本無法體現案例教學法的真諦。3.無視學生情況,全面推行案例教學法。學生是教學方法的實質對象,教學應依學生實際情況來安排,實行因材施教。教師授課的目的是為了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其自身的素質。案例教學法是完全脫離教師的講授,由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對教師的提問獲解決案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所以這種方法對學生的要求也比較高,老師要有意識的對學生進行思維訓練和培養,逐步培養法學思維。對于民族院校的學生更是如此,如果老師不考慮學生實際情況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法則根本無法發揮其真實意義,反而使學生無所適從,不知所終,從而引發對個人能力的質疑,產生自卑心理,不利于他們的心理健康,更就無法談及激發興趣。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中的實踐
高校教學方法改革如火如荼開展促進了案例教學法的實施,其通過活生生的案例調動學生分析的精神和思考的興趣,它的互動性、啟發性和創造性培養了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激發了他們的創新性思維。民族院校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細致的思考,量力而行。(一)教學的課前準備1.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選擇刑事案例。案例教學法的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其可來自案例教材,甚至報紙、雜志、電視臺和網絡等媒體,也可以由民族院校老師自己編制。民族院校學生程度不同,斟酌選擇案例,充分調動每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習興趣。通過典型性案例鞏固基本理論;通過具有深度和難度的啟發性案例鍛煉和提高學生思考的廣度和深度;通過現實熱點性案例引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如刑法中熱點的許霆案件、貴州習水的嫖宿幼女案、躲貓貓案件、湄公河慘案等,既可以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又可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信息素質和分析能力。2.根據刑法教學目標和案例的內容確定問題。案例準備好后,教師應當研究供學生討論的案例。根據民族院校各班具體情況巧妙設置問題,考慮案件定性可能引發的爭議,掌控全局。既要隨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問題,又不能讓學生遠遠偏離教學內容,放任自流,同時考慮到各個學生的不同程度,有針對性的提問。題目選擇上要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誘導性、可爭辯性,誘導學生展開討論、促進爭辯,從而進一步深化所學刑法理論知識。3.根據教學資源和學生人數來布置案例。問題設置好后,需要把案例提前展示給學生,以便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去查閱刑法資料、深入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需要告知學生必讀的材料及其具體的組織方式。案例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過程,學生參與程度與參與質量是案例教學法成功與否的關鍵,參與前的準備非常關鍵。[2]教師要根據教學目標、案例案情、學生人數、教學環境等確定具體采取的組織形式。(二)案例教學的課堂組織1.引導發言。刑法案例教學成功的關鍵在于學生發言,教師要以學生為主,引導學生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案件,組織學生討論、辯論,鼓勵學生提出獨立見解。根據學生的情況采取不同引導策略,對思維敏捷,表達清晰的學生提出質疑,深化刑法理論問題;對反應慢,表達能力普通的學生及時提示,提高每個層級學生的理論水平與實際分析能力。對發言的同學積極肯定,引導他們暢所欲言,不輕易對某一問題下結論,給學生自由發揮的空間。討論中老師可以隨機設定提問,控制討論主題,有針對性的誘導學生思考,鼓勵主動發言,避免冷場。2.教師點評。精辟的點評對案例教學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點評可以穿插在案例討論過程中,也可以對某個學生的發言情況做簡要評論,還可以在案例討論結束時進行總結點評,包括對討論情況的客觀評價、罪與非得罪分析評判。對總體情況的評價涉及到刑法理論問題和具體表達方式的全面評價,并提出問題引導課后思考;對案例的分析,既要給出案例結論和相應的依據,又要結合法律理念對該罪進行評判。最終達到掌握刑法基本理論,鍛煉法律思維的目的。(三)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是案例討論的總結,即對思考和實踐的結果進行歸納總結,通過小論文方式進行。小論文是案例教學的后續環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3]通過撰寫小論文,使學生將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過寫作進一步論證成熟,誘導學生對課堂上言猶未盡的刑法理論進一步思考,拓展思維空間,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寫作能力。教師可以就小論文的選題切入點、論證的完善度、研究的深入化進行考核評價,作為平時成績。通過此過程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規則,而沒有適用規則的高素質人才,規則之治就是空中樓閣。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民族地方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案例教學法可以在很高的程度上鍛煉和提升民族院校學生實際應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根深蒂固,還不具備完全移植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的土壤和基礎。[4]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美國家案例教學法的合理內容,結合我國的傳統教學方法,不斷創新和完善刑法教學方法,以期增加民族地區學生學習的樂趣、深度和廣度,為民族地區培養更為專業化的法律人才。
本文作者:王亞妮黃軍鋒工作單位:西藏民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