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學研究初探
時間:2022-02-16 1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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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不僅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更為國際刑法學的自我完善提供手段和工具,為國際刑法學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藉用范式理論檢視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和方法徑路,可以肯定的是,國際刑法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的范式研究過于稚嫩,需要運用范式理論的成熟經驗,從價值關懷、司法實踐、方法自覺、學術聚力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研究,以幫助國際刑法學這門學科走向真正成熟。
關鍵詞: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學;范式
作為一個“稚氣未脫”的年輕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一種全局性的視角一覽概貌,從而在有限的共識中去重新審視和理解國際刑法學。對于這種“總體性檢視”而言,范式理論無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們有意跳出學界關于范式形態的爭論,而將重點置于彰顯范式獨特的邏輯格調,突出其對于認識和檢視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價值。進而以范式理論為施力點,廓清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方法徑路,以確定國際刑法學的獨立品格,并在整合與梳理的基礎上,反思并針砭國際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動國際刑法研究的勃興。
一、“范式”的學術功能與國際刑法學
“范式”一詞自時興以來,由于其常常被不經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隨而來的是千秋各異的概念形態,“范式”連同其伴生詞“范式轉換”已經令人尷尬地隨處可見,說是“范式濫觴”也不為過,連庫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認“范式”這個詞已經失控了[1]。因此,要想運用“范式”重新審視國際刑法學,必須拋開那些眼花繚亂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歸庫恩。我們認為,范式是指學術共同體的世界觀,以及在觀念價值指引下劃定的論域范圍,構建的知識框架和適用的研究方式,是一個以價值信念為內核,統籌研究范圍、體系架構、分析進路的學科范疇;同樣,范式也是一個集范式確立、范式內部完善、范式轉換一系列過程的靈動的學科分析思路。應當承認,庫恩在科學巨變,學科更迭、橫斷、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創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論,這對于研究邊緣學科、新興學科的演進和發展尤為重要,對于國際刑法學更是如此。因為,范式理論不管是在實然方面分析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考量學科發展程度,還是從應然出發洞見國際刑法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優化調整學科走向上,都頗具啟發性。一方面,范式理論具有強大的整合力與規范力。當前國際刑法學的研究可謂是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禮、爭論不休,亟待歸攏與厘清。但國際刑法學觀點眾多、理論繁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地進行梳理與整理,而范式思考則提供了整合國際刑法學的契機。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一種邏輯連貫的研究思路,不但整體性地、鋪開性地對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敘事,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地選取國際刑法學的立場、視野、邏輯及方法這四個層面進行細致思考,對國際刑法的價值信念、問題界域的劃定、學科體系的構造及研究方法與論證徑路選取進行生動反映。不僅如此,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還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學術研究處于雜亂無章、混沌無序的狀態,并且能夠凝聚學術群體,搭建學術平臺,構筑學術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還表征著一種學術傳統和學術品格(學術形象),標志著一門學科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和“成熟標志”[2]。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確立也是國際刑法獨立學科的確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論還是學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為學科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對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應當是持續的、不間斷的,這樣才能在梳理整個國際刑法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細節性的,只需加強關注、適當調整,便能使國際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趨成熟,而有的卻是整體性的范式危機,必須要通過范式轉換來實現學科的突破。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范式理論了解國際刑法研究的實然狀態,并借助范式理論流動的、發展的眼光明確國際刑法研究的應然形態,運用范式理論進行學科定位,整合學科資源,透視學科體系,進而完善國際刑法研究的本體論與方法論。
二、范式理論檢視下的國際刑法學
1.價值目標以國際與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為價值統領法律總是在作著價值選擇,一個法律學科也很難有一個既定的或是唯一的價值取向,尤其對于國際刑法學這樣復雜的學科而言。保障人權、維護主權、維護世界秩序、實現刑事司法正義等,都是國際刑法需要考量的價值因素,而這些價值之間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矛盾與沖突,這與國際社會的文化與社會價值分歧及利益牽扯不清有關。對于國際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觀地抽出多元價值中的單個進行分析并非難事,但要宏觀地系統地平衡和統籌這些多元價值確是不易的。為此,我們主張藉用陳興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詞來統攝國際刑法的價值目標。原因在于:多年來,各國和國際社會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設。聯合國已將促進國家和國際兩級法治作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將國際刑法作為法治發展的重要議題。另一方面,在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頻繁出現“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說,國際社會對法治精神的推崇,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對法治價值的迫切追求,無不反映法治作為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已經由國家層面滲透到國際層面。然而,法治作為共同的價值信念,所有法律學科將其價值目標歸結為法治都無可指摘,那是否意味著用法治對國際刑法的價值進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廢話”呢?確實,國際刑法的價值只是法治價值的一部分。因此,我們主張借用“刑事法治”來表征著刑事法領域的法治狀態,從而將國際刑法的價值限縮在刑事領域,體現刑事領域的良法之治與善法之治。追溯歷史,20世紀前半葉,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全世界人民飽受戰爭摧殘,國際社會開始擱置主權爭議,把目光重新投射到個體的“人”,國際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義。這種人本主義轉向,要求國際社會通過運用國際刑法以實現國際刑事法治。反過來,國際刑事法治作為國際刑法的價值設定,一方面要求國際刑事立法蘊含人權和人道的價值,且刑事法規范的制定從程序上是符合商談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強調國際刑法應當得到國家的普遍崇尚與尊重,彌補國際刑法在執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張地說,國際刑法正因為體現國際刑事法治這種價值,才得以立足于國際社會,真正發揮其效用。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國際刑法只追求國際刑事法治這一層價值,國際刑法也旨在推動國家刑事法治的發展。追溯國際刑法的歷史,貫穿國際刑法發展的主線就是“懲治國際犯罪”,在多個國家無法單向地遏制一項嚴重犯罪后,這些國家便尋求多邊的力量打擊犯罪,逐漸形成一個以懲治國際犯罪為核心功能的規范體系,即國際刑法。這意味著國際刑法必須有助于改善國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換言之,國際刑法的出發點是國家的刑事法治,落腳點也是國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國際刑法不僅追求國際刑事法治,也以推進國家刑事法治的發展和完善為目的,是以國際與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為價值追求的。2.論域張力以國際犯罪之懲治為論域范圍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知識背景不同,學術立場與研究視角各異,國際刑法的研究者對國際刑法研究客體的范圍界限及其本質屬性具有不同的觀點。加之至今并沒有具有規范效力的國際刑法概念,因此學者們實際上是根據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經驗將一系列范疇組合在一起構造出一個國際刑法,其整合的基礎是一個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牽引力,而這個牽引力就是國際刑法的核心目標“懲治國際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國際刑法研究的就是國際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預防和懲治的問題。研究者應當從該功能出發,發現并確定國際刑法研究的具體客體。當然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國際犯罪”,我們承認一些學者的觀點,即必須先存在國際社會,國際犯罪才能稱其為國際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認為國際刑法是國際法對國際犯罪進行規制的規范。事實上,國際犯罪并不是只能運用國際法規制,用以實現打擊國際犯罪的目的規范包括國內刑事法。從功能層面上講,將國際刑法稱之為國際犯罪防治法也未嘗不可。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的問題場域不能跳出打擊國際犯罪的功能目標設定。如果將國際和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的核心價值作為中心,那么打擊國際犯罪就是半徑,它們畫出了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場域。而打擊國際犯罪的這個目的是國際法或國內刑事法單方面發力所不能達到的,由此驅動了國際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國際化并產生了一個獨特的國際刑法[4]。因此,懲治國際犯罪的功能目的設定,為國際刑法研究范式在論域張力上提供了一種獨特的面向。這里我們并沒給出國際刑法研究的確切內容,國際刑法是一個開放的領域,即使是此時已有定數,也并不代表國際刑法研究疆域在將來的某一時刻不會改變,或許難以預期的事件會像過去那樣影響國際刑法的發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擊國際犯罪作為目標設定,便意味著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規制國際犯罪,國際刑法的觸角就會延伸到哪里。3.體系架構實體與程序的雙線展開“具備共識性的較為完善的體系的確立,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也是該學科升華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條件。”[5]就法學學科而言,其研究體系多源于法典的體系構造,但國際刑法尚未形成規范效力的法典,且國際刑法產生于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中,這些實踐多是權宜之計,因此本質上國際刑法并未產生于任何體系[6]2。國際刑法體系本身的凌亂為國際刑法學體系的構建出了難題。但國際刑法的體系并非真的無章可循,國際刑法很大一部分產生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這部分內容是完整的、成體系的,也具有極強工具性,蘊含一種實踐邏輯。具體而言,當一個事實落入國際刑法的視野中時,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國際犯罪,如若涉及國際犯罪其該承擔責任如何,再論具體刑罰。而程序部分,就如國內刑事訴訟一樣,更是實踐導向的、邏輯連貫的系統。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既是刑法與訴訟法的集合體,又具有國際法屬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參照性。但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過于實用主義,實體和程序并沒明確界分而是冗雜在一起的,且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工作為展開順序,其并不是一個開放性的、包容性的體系架構。因此,國際刑法學體系的架構必須借助國內刑法學和訴訟法學的體系,來整合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國際刑法學體系中包含的內容局限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而是說在排列內容時是可以參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實然的規范體系。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范本,借助國內刑法與訴訟法,從實體與程序兩部分加以展開國際刑法學體系,具體包括實體部分和程序部分。實體部分包括國際刑法的概念、犯罪構成、具體國際犯罪、責任、刑罰,尤其是國際犯罪的構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經提供了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分析范本,這種既存的構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視的,而不是僅在英美、大陸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轄、程序與證據、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國際法以實體和程序的兩條線平行推進的體系構建,既不同于國際法的平面式的展開,也不同于刑法的總分的發散式的體系構造,也不完全是實踐導向的訴訟法模式,可以說,國際刑法在形式上是“國際法”,在觀念中是“刑事實體法”,在實施時是“刑事程序法”,國際刑法是集平面式、發散式、實踐導向三位一體并自成一家的綜合體系構造模式。4.方法進路審判實踐之實證分析每個學科的方法論都是這個學科對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之反省。每個學科都會發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確定其素材及確證其陳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從來不是哪個學科所專有的,而是一種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論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種范式,繼而反映了一個學科的獨立性。就法學研究方法而言,當今西方法學世界,盡管流派紛呈,但真正能主導法學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學方法、社會法學方法、實證法學方法[8],國際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徑。(1)從三種進路出發的國際刑法研究自然法學方法,以國際刑法文本或裁判實踐之外的倫理準則、理性原則為價值標尺,評價現有的規范之優劣,指明其發展趨向。這是一種應然的、超驗主義的方法,一種價值形態的研究,表達著法律的合法與非法問題,體現著國際刑法的價值之維。這種方法在國際刑法的研究中多見于對某一國際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刑法規制,在分析現狀之后都會提出相應的立法、司法、執法建議。社會學方法,注重把國際刑法放到社會的整體語境下進行分析和解讀,關注國際刑法對國際社會的調整與效果問題,是一種對事實狀態的研究,是國際刑法研究的事實之維。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會學方法垂范久遠的實證研究,強調“技術中立”,即運用量化分析與統計歸納研究法律運行的實然情況,發現其客觀規律。經過我們的查找分析,國際刑法的社會學方法研究可謂為數寥寥,鮮見于對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運行情況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的適用狀況(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為社會學方法之精華的實證研究在國際刑法的研究中卻是未有所見,這種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學有關國際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實證法方法①,從國際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實踐出發分析問題,即以法律規范、司法判決等法律文件為基礎,或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實踐為基礎,“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9],并在此基礎上比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則,多表現為概念分析與類型建構,是實然的、經驗主義的方法,一種規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視為國際刑法研究中的技術之維。可以說,實證法方法是整個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體現在國內刑法學中的規范刑法學研究(也稱法教義學研究)中,陳興良教授將這種研究形象地描述為“戴著腳鐐跳舞”[10]。同樣,國際法的研究也是以實證為主的①。作為“由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公法學交叉、融合后發展形成的”[11]學科,國際刑法學受到國內刑法學和國際法學兩種范式的影響較大②,且囿于國際刑法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規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國際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賴于以文本和裁判實踐為基礎的闡釋及邏輯分析。國際刑法所有介紹性的、描述性的論文著作,有關規約公約的評釋等都采用的是實證法方法,而這些也是國際刑法相關研究的主體。當然這三種方法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種復雜現象,將價值因素、事實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來的企圖是不現實的。國際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單純地使用某一種思路方法,兩種或三種方法相互補充、結合使用的也并非沒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實踐為基礎的實證分析以實證分析為主要進路的國際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沒有其獨特性,可以說沒有哪個學科的研究像國際刑法這樣依賴于審判實踐的實證分析,這與國際刑法發展的實踐導向密不可分。從國際刑法發展的歷史脈絡來看,國際刑法真正開始系統地演進是隨著國際刑事司法的興起而展開的,而國際刑事司法則是在“二戰”后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中才初現端倪,由于兩大國際法庭審判的是軍事戰犯,國際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領域中。伴隨著國際犯罪的大量出現,國際上有關懲處和防止各種國際犯罪的公約訂立,國際刑法開始日益豐富。從20世紀90年代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對違反國際人道和大規模屠殺平民的行為進行審判,到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與運行,國際刑法也漸臻成熟。這個過程中國際刑法的每一次大的發展都是受歷史事件的影響,學術研究并非完全沒有助益但也聊勝于無,換言之,國際刑法是基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實踐才得以發展,并非學術推進的結果[6]2。由于實踐的強大推動力,國際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種經驗性的實證法方法,分析各個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文本和司法實踐。但由于文本的規定過于抽象,司法實踐起到了法律解釋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闡釋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淵源③,這意味著不管是法官裁判還是國際刑法的研究,都需要側重于司法實踐的研究。
三、國際刑法學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知,國際刑法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過于稚嫩,需要運用范式理論的成熟經驗,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研究,以幫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強價值關懷價值是一個學科的理想與信仰,是思想統領、評價標桿和方向指引,是學科的內在氣質之所在。因此,不論是在點上對法律進行規范研究,還是就面上對學科加以系統考量,都不應越過對價值的探尋。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學價值的探討雖不能說是付諸闕如,但也是小心翼翼、進展緩慢的。價值論探尋以人權與國際刑法為突破口,開風氣之先,富有深意④。但這樣思考卻未能再次展開,僅僅限于人權這一隅。值得慶幸的是,近來有學者開始從國際刑法哲學入手,彌補價值探討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齊放之態。而國際刑法研究者價值論自覺意識的匱乏,已實際阻礙了國際刑法研究的展開。一方面,宏觀價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國際刑法研究逐漸迷失在浩繁的事實與規范之中,失去根基,開始六神無主,四處游蕩。又由于缺乏價值牽引,國際刑法學的體系構建存在邏輯混亂、功能割裂,缺乏連貫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觀價值研究的匱乏,使得研究者理論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難以從價值入手發展理論,就更別提為現實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議。因此,不厘清國際刑法的價值,就會有更多的問題紛至沓來。實際上,對價值的思考并不是讓研究者于此糾纏,陷入價值泥潭,價值論的思索并非燙手山芋,也從來不是基礎性研究的羈絆,研究者不僅沒有回避價值問題的余地也沒有繞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撥開價值這層濃霧,國際刑法才有可能疾趨前行。首先,價值的探討應該融貫于整個國際刑法研究中,在整個國際刑法的發展歷史中去尋求價值,宏觀地把握國際刑法學的價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間中去分析,在個案中去探尋隱含在裁判中那些正義思想與目的考量,不放過微觀的價值目標設定。其次,價值的探討必須作為思考問題的前提,在進行文本解釋、裁判分析、理論建構、實踐指引之前必須要立定價值基點。最后,國際刑法的研究還應在價值比較中尋找自身獨特的價值設定。國際刑法與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是何關系,如何區分,其價值追求有何不同,這些都是國際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關注的問題。總之,多一些價值關懷并堅定價值信念,國際刑法的研究才不會顧此失彼、誤入歧途。2.主動瞄向實踐如馬克思所言:“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實踐是法律發展的源動力,即“想要有一個新制度新規則成功,非先從造成一個新的事實著手不可”[13]。這點在國際刑法學發展上表現得更為透徹。由于國際刑法發展的獨特性,我國的國際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學科而言,更加重視對實踐的研究,但與國外相比我國學者對實踐的研究還是過于狹隘。一方面,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仍處于自說自話階段,對國際刑法學最新動態關注不夠。又由于資料收集途徑狹窄,歷時性材料匱乏,導致研究滯后。另一方面,學者整體的實踐意識淡薄,大多數學者僅僅局限于對實踐的簡單描述(這種描述往往是片斷化的),疏于對實踐意義的深入挖掘,空洞說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對實踐的發展給出獨到見解的少。我國國際刑法研究的實踐疏離對于學術的長期發展而言可謂是致命的。作為一門實踐學科的國際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實踐才能在更廣闊的天地翱翔。當前,國際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務就是關注實踐前沿并持續跟進。對實踐前沿的動態把握不是趕時髦、追時尚,跟風附議,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維發散,眼光犀利。事實上,實踐中有很多問題等著我們去發現,比如全球范圍的信息盜取是否屬于國際犯罪,國際刑事法院從法律上是否能夠介入巴以沖突等問題都有待學者們進一步論證。不僅如此,學者還需要對一些實踐問題進行長期跟蹤,像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從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審結歷時數年,這樣要求研究者不能圖一時新鮮,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國際刑法的研究應當盡量避免實踐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論事,需要在一個整體的大環境下去考量。最關鍵的一點,國際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論與實踐的鴻溝。就像有學者曾批評的那樣:“社會科學研究的‘供應者’提供的產品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潛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條鴻溝。”[14]因此,國際刑法的研究不能成為置復雜紛亂的日常問題于不顧的孤芳自賞,不僅要從事實中抽出問題,還要回到實踐,到實踐中去錘煉思想,在社會場域中去考量理論設計是否可行。這就要求研究者能夠帶著本國立場去思考問題,為決策者提供理論支持,同時要“保持理論的批判狀態,以指導實踐的提升和發展”[15]。總之,實踐不僅是整個國際刑法學思考的起點也是其思考的終點,我國國際刑法研究只有向著實踐邁進,才能真正擺脫枷鎖,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覺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與不足被稱之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個法學研究處于疲軟狀態,國際刑法研究也未能擺脫在此窠臼中掙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國際刑法的研究以實證法進路為主,零星有自然法進路的和社會實證研究的,多進行規范解釋、裁判分析、理論闡釋,這種規范維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層的、零散的與粗線條的,與國際刑法本身的實踐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國際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學科的性質大做文章,做到多維選擇、多管齊下、多向對比、多條道路。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維選擇,即方法多元、視角多重。法律的研究從來都不只是規范分析一種套路,法經濟學分析、社會實證分析、后現代解構分析、系譜學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從另一方面來看,多維選擇還意味著可以進行立法性思考與司法性思考、問題性思考與體系性思考、類型性思考與個別性思考[16]。對于一個多學科融合的國際刑法學而言,體系性思考尤為重要。許多學者批評國際刑法學體系聯系不緊密,那我們完全可以對國際刑法學各部分,以功能為引導進行兩兩分析,再逐漸統合。第二,多管齊下,即多方法同時使用。方法只是實現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著多視角全方位的觀察。如批判現實主義,即以現實為基礎、以批判的視角為杠桿,撬動現實的變革與完善[17]。批判現實主義并非新方法,而是將三種主流的法學研究方法相互結合來進行研究。這種方法雖不算新奇,卻頗為實用。第三,多向對比,即歷史的對比、理論體系的對比、淵源學科的對比等。歷史的對比,使“古為今用”更加準確;理論體系的對比,廓清國際刑法的概念與理論;淵源學科的對比,顯示國際刑法的獨特品質。可以說比較的方法是國際刑法基本屬性對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條道路,這里借用了陳瑞華教授提出的“第三條道路的法學研究”,即從經驗到理論的法學研究[18]。國際刑法學的研究不能只進行籠統的、淺表的研究,學者需要形成將具體問題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論自覺。4.形成學術聚力范式與“科學共同體”相伴而生,我國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共同體伴隨國際刑法的發展而初具規模。但相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學術共同體而言,我國國際刑法的學術共同體可謂是處境尷尬。不僅內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學術壓力下呈現萎縮之勢。從內部來看,組成國際刑法研究隊伍的國際法學者、刑法學者及少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一些基礎性問題尚未達成共識。來自不同學科的學者深陷前學科的知識話語結構中難以自拔,常常將國際刑法的知識削足適履地塞進淵源學科的范疇中去研究,鮮有融合的、系統的研究。從外部來看,外界對國際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熱,致使一些學者迫于壓力放棄研究。長此以往,只能造成國際刑法研究的集體潰敗。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就是一個“求同”的過程,雖然每一個“異”都是國際刑法研究的推進器,但其目的都是為了“求同”。在這個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個研究者都應當做好自己,豐富相關學科的知識,擺脫思維惰性與路徑依賴。加強學術對話與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說自話,真正平衡學科派系的力量達至融合。只有國際刑法內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個鮮明的形象爭取外界的認可。同時,當前國際刑法學者應當注意國際刑法研究后續人才的儲備,通過研究生體制為國際刑法學科培養優秀的后備力量。總之,只有研究隊伍發展壯大了,國際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榮。
作者:李海瀅 劉潔 單位:吉林大學 重慶中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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