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刑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0:19:00

導語:環境刑法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環境刑法研究論文

由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北京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首屆“和諧社會語境下的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2009年4月4日在中國人民大學隆重舉行。來自國內實務部門和科研院校的著名刑法學者、環境法學者、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以及韓國青州大學法學院的知名刑事法學者等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環境刑法學術研討會共收到國內外學者撰寫的論文六十余篇。研討會共分四個單元,與會國內外學者主要圍繞“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環境刑法的立法與政策”、“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具體環境犯罪研究”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因為研討會發言人較多且思想豐富,這里僅將主要代表性觀點綜述如下:

關于環境刑法的科學定位

關于環境刑法的定位問題,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之雄從環境問題的五個特點出發,歸納出環境刑法的特質:規范刑法系統自身之外的高度依賴型。具體體現為高度的科技性、高度的政策依賴性、高度的行政從屬性。

關于環境刑法學學科構建的根本性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付立忠提出構建環境刑法學將會發揮以下積極作用:滋養和促進新學科的孕育與形成;有利于提升科研開拓創新的幾率;有利于有效地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環境刑法學具有以下三項學科功能:第一,直接引導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功能;第二,間接調和人與自然和諧有序演進的功能;第三,最終遏制人類社會邁向自毀之路的功能。

關于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拓展空間問題,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顏九紅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刑法在生態安全保護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提出應當從司法解釋入手,降低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犯罪的定量數額,同時從立法上降低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關于環境犯罪侵害的法益問題,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巍從物本法益說與人本法益說的對立出發,認為物本法益說與人本法益說均有缺陷。提出環境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另一類是環境權,雖然環境權的內容、界限并不十分確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環境權的存在。

關于環境刑法的立法與政策

關于環境刑法立法,韓國青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炳宣介紹了韓國環境立法的內容。韓國環境立法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與環境相關的法律、法令和其他法律規范,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性法律以及刑事法律;第二部分是附屬性刑法條款。

關于環境犯罪刑事政策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良順從環境犯罪執法不嚴的原因出發,在此基礎上提出環境犯罪的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一)強化環境保護的刑事政策,具體而言應擴大刑法保護環境的范圍以及加大刑法保護環境的力度;(二)嚴格執法、從重處罰的刑事政策;(三)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關于我國環境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國家檢察官學院楊建軍從我國環境刑法的立法狀況出發,認為我國立法對環境犯罪存在“過寬”的疏忽。其結果導致我國的環境犯罪行為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提出應在環境犯罪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關于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

關于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陳建旭介紹了日本的“疫學的因果關系”理論,同時認為因果關系推定的方式同時也存在著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疑慮,并以刑法第338條規定予以說明。認為如果想要將疫學因果關系引進國內刑法理論,甚至在司法實踐上加以適用,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借鑒日本的立法例,參照日本公害犯罪處罰法第5條的規定,對國內現行環境刑事立法進行修改。同時參考日本與德國關于環境犯罪的危險犯立法例,無需等到危害環境的損害結果實際發生或擴大,刑法就應當提前介入。

與陳建旭的理由不同,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勇主張將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的推定原則運用于污染環境犯罪的認定,認為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因果關系的推定,就是對污染損害后果和危害行為之間經過醫學(病疫學)證明存在蓋然性的聯系,在被告人舉不出反證證明危害結果并非自己所為時,推定為其行為所致。

關于環境犯罪與環境違法行為的界分,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永明指出,區分兩者主要從主體、主觀要求和客觀危害程度等方面加以甄別和判斷。在界分的路徑上,一是加強刑法解釋工作;二是堅持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

關于環境刑法行政化問題,山東大學法學院博士生侯艷芳提出我國環境刑法行政化在立法技術方面的具體完善途徑應包括:刑法典不能將環境行政違法性作為環境犯罪成立的前提;刑法典應當增加基于規范本位主義立場的環境犯罪的規定;附屬環境刑法中環境刑法行政化的立法技術應予完善。

關于具體環境犯罪問題

關于具體環境罪名中是否應設立危險犯問題,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江主張我國刑法不但應設立環境犯罪的故意危險犯,而且應當設立過失危險犯條款。

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定位問題,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文華主張應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獨立出來,專章規定“破壞環境資源罪”。

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問題,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孟慶華主張:(一)應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由結果犯修改為危險犯;(二)應當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引進嚴格責任;(三)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宜提高為十年有期徒刑,其無限額罰金制應改為限額罰金制。應當建立針對破壞環境犯罪適用的非刑罰措施。

關于增設危害草原犯罪問題,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員張桂榮從現行刑事立法對草原保護的現狀出發,論證了加強草原刑事保護的必要性。建議在刑法中增設破壞草原罪;截留、挪用草原建設資金罪;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罪;草原監管失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