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17: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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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業法律制度透視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國內外有關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論及相關法律制度,從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方面來具體探索適合我國公共企業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關鍵詞】: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與意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盡管此相關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對于這一理論的系統性研究是20世紀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國經濟學家Bob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論述了現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這個概念。在我國,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近年來,伴隨著社會經濟和公司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公司治理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我國理論界的一個重要課題。
公共企業是指持續存在的、以為社會提供具有公共性質的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標、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約的組織化經濟實體。對公共企業公司治理來自于對公司治理的演繹。而我國公共企業治理結構產生的獨特的背景,決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機制重點與西方國家一般意義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國家,產生公司治理問題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權大規模分散的條件下,產生了兩權分離的要求,并在實施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廣大中小股東與大股東需要解決如何監督和獎勵管理人員為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問題。而我國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絕大多數公共企業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仍然存在一股獨大的事實,即國有股作為具有絕對控制權的股東,仍在操縱上市公司。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任務首先要解決通過金融市場向社會圈錢的問題,解決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場上真正獨立,管理人員能獨立于大股東而為廣大的中小股東利益服務。市場經濟中公共企業的設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場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產品,對市場供給不足或供給不夠有效的產品予以補充,由政府控制戰略性資源和為公眾提供服務。為了盡量減少公共財政資源浪費,就需要制定公共領域的具體法律來規范各種公共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行為,并通過公共政策針對自然壟斷行業進行某些保護性和限制性的經濟規制,以保證社會目標的實現和保障公眾得到良好的服務并支付合理的價格;又要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而不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
企業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小企業的界定;中小企業的作用;立法現狀;以它國為借鑒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我國企業的立法現狀、國外中小企業法律政策、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完善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完善財政與稅收扶持法律制度、中小企業人才保障的政策、完善技術創新服務政策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法律制度;政策扶持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在經濟生活中具有大企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對政府有效承擔社會經濟職能不可或缺,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經濟細胞。小企業的發展促進法律的完善,法律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保證。運用法律手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措施。據此,本文以美國與日本為倒對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的培育起步較晚,發展還很不完善。部分有關的政策法律分散且操作性不強。需要在建設過程中不斷推出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以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1中小企業的界定
我國中小型企業也是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的。2003年我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耗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論文
摘要:企業法律風險是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由于一些外部客觀因素或法律主體的不作為,而對企業造成的一些負面法律責任。如今,在多變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市場風險,法律風險作為企業管理中較為重要的風險,關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所以做好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構建一個科學完整的管理體系是當下各企業在社會發展中屹立不倒的前提。在我國企業經營管理中,風險管理這個概念在早期是不被人熟知的,很多企業經營管理者認為風險管理工作沒有那么重要,所以也忽視了對企業風險管理的構建,并且由于風險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國,所以很少有人重視這一個話題。而隨著近年來社會的發展不斷變化,企業經濟效益不斷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所以為了緩解經濟危機為企業帶來的損失,很多企業開始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隨后在我國企業管理工作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在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建設完善的過程中,企業要對法律風險管理的概念以及每個風險之間可能存在的問題有所掌握,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促進企業健康持久發展的前提。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風險這個問題存在于任何一個人或事中,它是指人們對于自身所做的決定或著由于自身的行為而造成的一些不可預知的后果,而產生的一種主觀認知。對于企業而言也是如此。企業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需要決策的問題,而在決策的過程中就會遇到各種風險。正所謂任何決策都存在一定的風險,而在進行決策時企業要考慮的問題就是如何將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這就需要企業對風險管理工作加以重視。建立合理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規范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做好風險防范措施是目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較好的管理策略。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法治社會是當前我們國家發展的重要方向。法治社會要求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要對法律常識有所學習,企業管理中也是如些。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基礎是要企業管理者從思想上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不斷在企業管理中滲透法律風險,讓企業員工對法律風險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打好基礎。
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概述
在法治社會建設中,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就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發展中,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所以作為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要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因為一旦企業出現問題,領導者和管理者都有不可推卸有責任。對于風險管理工作的提出,最早我國的很多企業是沒有足夠重視的,真正開始注意到風險管理工作是在近些年我國大部分企業發生內部失控時。這一事件的發生使得很多企業不得不建立企業風險防范制度,而且通過對企業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層次也有了進一步提升。目前,我國經濟已經進行全球化發展,隨著各行各業的發展,我國的經濟迅猛提升,這也在無形中給企業間增加了競爭力度。我國人口眾多,自然而然也成為全世界的消費大國,無疑中國也面臨著各個國家競爭的焦點,而如果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發展中,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就可以避免我國企業的市場風險,提高我國市場競爭力。隨著國家對法律風險管理的不斷重視,目前我國企業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圍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而進行。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界定和區分
企業法律事務特點思考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法律的事務越來越多,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也日顯重要。因此,一些有遠見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也格外重視。他們不僅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甚至還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聘用專業法律人員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個人獨資企業法分析論文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正式實施。有媒體報道:一個人,一元錢,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冊一個公司,自己當老板,果真有這種好事?
首先,與公司法相比,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的對象是個人獨資企業,也即是傳統意義上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調整的對象。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沒有限制。這大概是“一元錢可以注冊一個公司”的當然依據吧?誠然,既然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抽象地說,一元錢、一分錢也可以注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事。試想,誰愿意與一個注冊資本只有一元錢的企業做生意呢!債權債務怎么解決?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與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則以企業資產清償;資不抵債時,以個人家庭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著可能有人為此“家破人亡”。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之于中國的社會意義,絕不僅僅是多幾個企業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又多了一部市場主體法的問題。
首先,它的實施進一步完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市場主體的法律體系。
企業法律風險研究論文
[摘要]自2004年《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提到法律風險以來,法律風險成為企業界最為關注的焦點。本文從法律風險的概念、特征兩方面論述企業的法律風險,以期對我國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實踐和理論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私營企業迅速發展壯大,業已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但是,長久以來以所有制成分來劃分企業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發展,對私營企業還是存在了法律規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來的法律歧視現象。本文對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的尚在運行的有關私營企業公司法律規范進行了比較分析從中發現了不少有關法律問題。
如在《公司法》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上對私營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條競合;在經濟法律規范上,對私營企業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發起設立與國有獨資公司存在著不平等;在稅收征管上,對私營企業所有人的征稅上存在著基于一個法律事實而雙重承擔征收(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義務的不合理問題;在刑法保護方面,對職務侵犯私營企業公司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的懲罰與預防上也有不平等問題等等。
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給予私營企業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護方面給予“國民待遇”,筆者認為應當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適宜的行政法規(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加強執法水平,從而全面保護私營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規范私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市場活動。讓私營企業能夠在合理、平等的環境下發揮作用,適應WTO后中國市場經濟時代的需要,投入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去!
關鍵詞: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法條競合、職務犯罪、立法缺陷
主要參考書目:
加強企業法律建設論文
一、企業加強企業法律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目前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要求企業加強法律建設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戰。當前金融危機下我國企業可能面臨7大類法律風險:一是因為市場需求萎縮,資金鏈斷裂引發的違約風險;簽的合約不執行,違約所帶來的風險。二是因為行業整合,企業并購中盡職調查不確定性增加的風險。在這個整合過程中怎么樣搞好盡職調查,怎么樣處理好相關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遺癥。三是在走出去投資并購時,境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帶來的風險。這方面我們遇到的情況也比較多,這些法律風險也要特別關注。四是有些國家在金融危機背景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濫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所帶來的風險。五是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工程款拖欠風險。這個不僅在國內,在國外的情況也比較突出。六是妥善處理勞動用工涉及的勞動合同方面的風險。怎么樣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應該講在現在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對我們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七是歷史遺留的債權債務提前引爆的風險。有一些情況,合同雙方都還比較信任,但是一到危機了,都擔心對方挺不過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債權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關程序來追討債務,而這也可能引起新的風險。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如何防范好危機中凸顯的這些法律風險,既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了新的嚴峻挑戰,更是對企業下一步發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驗。在企業加強風險管理過程中,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個要求。
(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要求加強法律建設
法律風險的成因復雜,是包括外因和內因在內的多種因素組合的結果,但大多數法律風險是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業的法律建設是我國大多數企業的軟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建設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風險的緊迫性,基礎法律建設投入明顯不足。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普華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門調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師》等機構的調查數據顯示,美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費用的平均投入為企業收入的1%,美國微軟的法律風險管理投入更是達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費用數額是驚人的。我國企業的法律風險平均分值為42分,這意味著我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投入應為企業收入的0.42%,但實際上我國企業的投入僅為0.02%,僅為美國企業平均值的1/50。這說明中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環境變化將非常迅速,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該風險變化的認識卻相對滯后,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第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薄弱。表現為企業在一些重大投資、經營、管理決策中缺乏專業法律人士的參與,有的甚至在執行過程中也沒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更有的企業根本就沒有法律顧問或法務人員。有的企業雖設有法務部門,但其作用的發揮仍停留在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濟上,起的是救火隊的作用。法務人員、顧問律師遠離公司的核心決策圈,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揮不了應有的影響,無法全面識別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更談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個擺設作用。在歐美國家,成熟的企業必備三種人才: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公司的首席法務官(CLO)是企業核心高管,一般由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擔任,首席法務官列席董事會參與企業的所有重大決策,其在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企業法律顧問招標論文
在電網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商務采購招標數量大、金額高、時間任務緊,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聘請法律顧問參與招投標項目,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法律顧問利用其專業技能為招投標活動提供法律咨詢、制定法律解決方案,在規范招投標程序、防范招投標法律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商務采購招標工作的必要性
電網企業商務采購招標是指在企業內部工程建設、物資及設備采購等簽訂合同前,合同雙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企業招標管理制度規定的商務采購模式。商務采購招標是一系列復雜、特殊的法律行為的組合,涉及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中標與簽訂合同等程序。每個環節都需要科學決策、精心策劃、周密組織,因此專業法律人員包括企業法律顧問的參與成為必然。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商務采購招標工作,有助于保證招標過程合法化、規范化,預防和減少法律糾紛,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風險,有助于促進商務、采購管理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商務采購管理水平,保證采購物資及設備質量,推動商務采購招標工作的廉政建設,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商務采購招標工作面臨的法律風險
在招標方式上對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對于必須招標的項目,有時招標人未嚴格執行招標管理制度,采取規避方式不招標。表現形式有: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故意規避招標;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劃分為若干小項目且均在規定限額以下;先招標簽訂一個規定限額以上的合同,待履行完畢后再續簽若干規定限額以下的小額合同等方式。招標文件以不合理條件或標準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有意或無意以不合理、不必要條件或標準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表現形式有:信息不公開;不向潛在投標人提供同樣機會了解與招標有關的信息;沒有根據招標特點和需要設定資格、技術、商務等條件;設定不公平的條件,限制投標人所制形式或組織形式;以獲得特定區域、行業或部門獎項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要求提供與投標或訂立合同無關的證明材料等。招標工作人員泄露保密信息。招標人未嚴格遵守招標保密規定,向潛在的某一投標人泄露保密信息,直接影響中標結果甚至可能導致中標無效。表現形式有: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招標人向某一投標人泄露標底或評標人員名單等。違法確定中標人。當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都不滿足要求時,招標人未要求評標委員會補充推薦或重新招標,而是自行選擇中標單位。主要表現形式有: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人后,招標人仍然從中自行確定中標人等。中標人違法轉包或分包。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未列明禁止違法轉包或分包、未列明違約責任條款,簽約后對中標人履約管理不到位,而中標人為獲取更大的利益,違法進行轉包或分包,容易發生安全質量事故。表現形式有:中標人將項目轉讓給他人或將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中標人因資質等級高、經濟實力強等原因中標,隨后因工作任務飽滿而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進行分包,從中收取費用等。
三、法律顧問開展招標法律保障工作的主要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法研究論文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正式實施。有媒體報道:一個人,一元錢,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冊一個公司,自己當老板,果真有這種好事?
首先,與公司法相比,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的對象是個人獨資企業,也即是傳統意義上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調整的對象。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沒有限制。這大概是“一元錢可以注冊一個公司”的當然依據吧?誠然,既然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抽象地說,一元錢、一分錢也可以注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事。試想,誰愿意與一個注冊資本只有一元錢的企業做生意呢!債權債務怎么解決?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與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則以企業資產清償;資不抵債時,以個人家庭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著可能有人為此“家破人亡”。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之于中國的社會意義,絕不僅僅是多幾個企業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又多了一部市場主體法的問題。
首先,它的實施進一步完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市場主體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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