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責任與道德建設論文
時間:2022-03-16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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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學者提出這樣的問題:“企業社會責任”到底是“責任”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當我們研究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時候,回答“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責任問題還是道德問題”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兩個問題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本文試圖回答這兩個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初步探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監管。
一、廣義概念:責任與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對于國內學者提出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前面“企業社會責任”與后面的“責任”是不同概念,區分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后,這個問題就不再是問題。如果將責任和道德都放在一個廣義的角度,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企業社會責任”既可以說是“責任”問題也可以說是“道德”問題。
(一)道德的定義
道德是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從古至今,橫貫中外關于道德定義和本質的研究文獻可謂汗牛充棟。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給道德描繪出豐富的圖景。有道德的德性論、情感論、功利論、現象論、活動論、價值論等等不勝枚舉。我們僅從道德的字面(朗文英語字典[①]解釋)來看,道德有四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表示“關于對與錯的”之意。即指與行為的對、錯原則和與好、壞區別相連的,如道德感,道德困境等。這里表明的是道德所涉及的范圍是關于對錯的問題。
第二、表示“基于什么是對的”之意,基于你的思想關于什么是對的,而不是什么是合法的或者實用的,如道德責任(moralresponsibility/duty)、道德權威等。即從立足點考慮,特指一種與合法性或者實用性相區別的回答“在精神與道義上什么是對的”問題。
第三、專門用來表示好的行為的原則和標準的集合體,帶有明顯的正面含義的、人們意識中普遍認可的原則和標準,如公共道德。
第四、表示道德主體的品質或行為特性,是表示一個人始終以一種基于很強的關于對和錯的原則的方式行事。比如說一個人道德或不道德。
我們認為對道德的理解要和其所處的語境相聯系?!捌髽I道德”或“商業道德”可以依據上述的定義有不同的理解,只是多了“企業”或“商業”的限定。
(二)責任的定義
“責任(responsibility)”的詞根“response”有“反應、回應、答復”之意。根據其形容詞“負責任的(responsible)”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責任最為廣義的含義:可以是對事件負責、對人負責、對行為負責、對某個職務負責、對他人委托之事負責等。所以,“責任(responsibility)”是指能夠做出適當反應的性質。
據此可知“責任”應該包括所有因果關系引起的責任,人和動物均可以對某一事件負有因果責任。有的因果關系引起的責任有對錯之分,而有的因果關系引起的責任則沒有對錯。“對錯”之分,也就是對行為進行道德的判斷,只有對人才可以進行道德判斷,只有人才能負起道德責任。我們這里所說的“廣義”責任是指因果關系中人所能夠負起的道德責任,也就是康德的觀點“責任是人們自身立法意識所產生的一種道德必要性,也可以叫做人的自我強制性,或約束性?!盤eterStrawson認為,某人是一個負有道德責任的人,因為他能夠適當地對他的至少某些行為(或者他的性格的某些方面)進行道德判斷。也就是說,可以把一個有道德責任的人解釋為一個具有道德性質的適當人選[②]。在這里把責任歸因解釋為于一個人的道德價值有關的首要判斷。廣義的責任是指人的責任,人的與道德直接相關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從這一點上來說,就是在經濟世界企業的與其道德意識水平相關的對社會壓力或期望的一種反應、一種行為的自我強制與約束。
(三)責任與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根據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責任的性質必然地與道德相關聯,責任是一切道德價值的源泉,每一個在道德上有價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擔,承擔責任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條件。而使人恪守責任的人的意志就是道德力量,而正是這種道德力量是一種把責任的“應該”轉變為“現實”的力量。人們正是通過責任的觀念找到道德規律;通過責任的履行來實現道德價值。責任與道德是不可分割的,責任是人通往道德的“必經”之路,是道德的核心,而道德是責任的意識層次,是責任之所以為責任的根本。
道德與責任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層面:道德是意識層面的,而責任則是實踐層面的。
盡管企業作為行為主體與個人主體存在很大差別,但是,企業以其獨特的角色在社會中存在,是人的集合,其行為符合道德與責任的基本規律。因此,“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問題是責任(responsibility)問題還是道德問題?”的答案是:既是責任問題,又是道德問題。
二、狹義概念:責任和道德的層次性
(一)責任和道德的層次性
我們采用的狹義的“責任(obligation,通常用于特定原因,如法律,引起的具體限制)”是指主體在外在的法律強制下必須履行的義務。這是與法律規范緊密相聯的概念,即責任總是因外在強迫而履行的與權利對應的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規范約定,那么此時“責任”不是主體行為的動機,獲得法律賦予的權利才是動機。所以主體的滿足是在履行責任后,而不是在履行責任之中或之前。雖然在法律之中也蘊含了道德的觀念,法律的強制性和明確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才是狹義責任的本意。
而我們專指狹義的“道德”為道德“義務(duty,尤指出于道德或倫理的考慮而受到的限制)”,是指主體不以權利或報償的獲得為動機而自覺履行的義務,即道德義務的非權利動機性。“道德義務不僅僅是他人、社會對主體自身的行為要求,而且更重要的還在于它是主體自身對自己的要求。這種自覺性表現在道德義務使自身成為行為動機。”[③](為論題的需要,我們不考慮道德權利問題。)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責任與道德同指的是義務,但是兩者處于不同的層次。
責任是一種完全責任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完成的責任,履行法律責任是處于底層次的倫理,是“底線倫理的底線”而道德義務則是一種不完全責任是可以根據環境權衡的責任,是在狹義責任(法律責任)層次之上的。而叔本華關于責任和義務的區別的論述[④]也表達出了這兩個層次的含義。
廣義的責任就包含外在強制性的狹義責任含義和有意承擔責任的道德義務含義兩個層次。
(二)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的層次性
我們同意馬克思主義歷史倫理學認為道德是隨著歷史發展和進步的觀點,道德規范不是靜態的、僵死的原則和規范的組合體,是個動態的、發展著的指導人生的、調節關系的準則和促使個人與社會和諧發展和不斷完善的活動的意識反映。而法律法規等成文性的規范,則是相對靜態的,其變遷是隨道德發展而行的,即“法律的變革也常常是根據人們調整了的道德觀念”[⑤]。所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存在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制度變遷存在的時間上的滯后性,總會導致法律在某一時段的空白,以及兩者之間的層次性使他們存在著很大差異。
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的層次性表現在:
1、法律規范隨道德規范而變革,道德規范對法律規范引領、導向性的作用。
2、法律規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處于最低層次,底線倫理的底線。
3、道德規范沒有邊界,而法律規范有邊界,道德規范絕對地包含法律規范,并在法律規范的上層超出它的范疇。
此外,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的層次性還表現在它們在實踐層面與意識層面的差異。
法律規范專注于行為和結果,而道德卻要考慮內在動機和社會背景。而且它們與不同的制裁手段相適應的,法律采用了強制的手段,硬約束,直接的、剛性的,立竿見影的。而道德則是通過內心信念社會輿論來起作用,是一種軟約束,間接的、較溫和的,但也是長久的。
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有賴于制裁的機制和人們的法律觀念,也有賴于人們的道德意識。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回答“企業社會責任(CSR)問題是責任(obligation)問題還是道德(道德“義務”duty)問題?”的答案是:既有低層次的責任問題,也有高層次的道德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是廣義的責任概念,加上對主體及范圍“企業”與“社會”的限定。普遍接受的Carroll的觀點,“企業社會責任意指某一特定時期社會對組織所寄托的經濟、法律、倫理(或道德)和慈善(自由決定)的期望。”這一觀點涵蓋了企業對社會期望的反應,同時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用包括了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以及慈善責任四個層次的金字塔結構來表示。而且Carroll等對這一理論結構進行了實證檢驗(Aupperle,CarrollandHatfield,1985)。站在企業倫理和利益相關者角度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的這一定義具有充分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我們以此觀點作為我們的分析基礎。
我們把經濟責任看成是受托責任與法律責任一起并入狹義的責任范疇,而把倫理和慈善責任歸入狹義的道德義務范疇(如圖1縱軸所示)。那么,企業社會責任既有責任問題也有道德問題。
對應此責任和道德,其信息披露是否也就一一的應為責任和道德呢?結論是否定的。
(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區域
企業盡了責任,是否相應的信息披露就一定也是責任?企業履行的道德義務是否其信息披露就一定不是責任呢?我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及其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應如圖1所示,在大的方面存在四個區域(不看圖中虛線)。
圖1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區域劃分
圖中I部分是邊界可以明確的區域。在這個區域,企業履行信息披露的責任對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監管是通過確定這一區域的邊界來進行的。
圖中II部分是對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的信息非強制性披露,法律法規規定了企業的責任,但卻沒有規定企業必須披露相關信息(或者披露內容與程度在技術上難以實現),也就是說盡管企業在確保社會責任的某些方面履行了法律責任,但是他們并不需要就其相關政策、行為或結果等方面進行公開披露,甚至也不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任何報告,除非在涉及到法律訴訟的調查時候。企業是否披露取決于企業的道德水平(或技術水平,如對社會成本的計量等)。這個區域比較大,是信息披露監管的空白區域。對該區域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監管的目的是:區分信息的披露動機和利益相關者的需求,使留在監管之外的信息披露是企業會有動機自愿披露的信息。
圖中III部分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多,但理論上應該存在這一區域。基于信息的社會性,以及信息的有用性來考慮,對某些利益相關者,該部分信息也是重要的,因此要強制性披露。如對企業的股東而言,企業的慈善支出的金額、對象及過程信息是重要的。該區域的信息披露的監管目的在于:體現公平。
圖中IV部分是沒有邊界的,是最大的區域,是無從監管的。
進一步的細化可以是在非強制性披露中再給出一個層次(如圖1中虛線劃出的邊界):自律性披露。所謂自律性披露,我們在這里將其定義為除了國家的法律強制披露和企業內部自愿披露以外的,諸如行業協會或其他民間組織的自律性規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企業作為這些協會或組織的成員,應該遵循這些要求。對這些規定的違背,可能并不會遭受多少明確的懲誡。但是,肯定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層次
根據上面的分析,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就分為下面的三個層次(根據圖1中的橫軸劃分的):
圖2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層次
在這三個層次中,強制性披露是處于最基礎的地位,滿足這一層次的披露要求是企業的完全責任,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有上面兩個層次的披露。
對于中間層次,可以在法律精神和國家政策鼓勵和指導的基礎上,由企業的行業協會、社會媒體聯盟或其他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民間組織等制定企業社會信息披露的規程、準則等非強制要求企業披露,以滿足社會的一些較高層次的期望,這些社會期望尚未達到能夠立法的程度。企業的披露與否受到一定程度的來自自律性的壓力。這一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企業的不完全責任。
而自愿性的披露則是企業完全自主的社會責任意識促使的行為,對此社會沒有期望更沒有強制性的要求,這一層次的披露完全取決于企業的道德水平。所以企業的自愿披露是企業自愿履行的道德義務。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行為及后果
針對上述不同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企業會根據自身的狀況及對可能后果的預期來選擇自己的披露行為。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行為的評價如下表所示:
企業披露或不披露社會責任信息都會有一些后果,首先對強制性披露的信息,企業必須披露,不披露則可能帶來法律的懲誡;其次對自律性披露的信息,企業披露的話可能會面臨一些風險,但不披露的負面影響會更大,可能會傷害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受到社會的道德譴責、影響企業的社會聲譽等等;最后,是對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企業不披露所受到的影響不大,倒是披露會讓企業多方斟酌,避免披露成本、避免提高利益相關者對企業預期從而加重企業的負擔等等。
四、道德建設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彈性監管
如果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監管的目的在于擴大圖1中第I區域,有理由懷疑這一區域的擴大能否提高企業的最終的道德水平,如果單純地認為強制性披露就可以促成企業的道德進步,那也只能是一種感覺,并沒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但是,在道德建設的漫長過程中,法制的作用確是不容忽視的。
立法的過程就是將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在于這部分道德規范已經是社會成員普遍認可的最低的要求,法律使之不容違背;在法律規范面前道德水平不同的人都一律平等。強制性的法律通過懲誡讓人們遵循這部分道德規范,讓人們形成法律意識。但是,法律意識與道德意識之間尚存在很大的差距。這需要一個相反的過程:由他律性轉化為自覺自愿的自主意識。道德主體僅僅是遵循道德規范還不能說他就是道德的,道德的判斷還是取決于主體行為后面的真正動機。
“只要道德主體尚未將道德規范轉化為自己的品格,尚未從他律到自律的歷程,那么道德規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就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道德規范”[①]。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轉化需要一個道德社會化的過程。
這一社會化的過程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的力量的推動: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強化人們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動機,;二是道德自律的他律源泉,即法律的作用。
存在于企業層面的觀點是“對組織最好的,就是對社會最好的,并由此推出來:社會責任正被企業很好地把握著”(RobGray,2000),但是令人遺憾的是事實并非如此。很多的證據表明,企業并沒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社會資源,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它們所做的只是履行法律和經濟責任而已,其動機并非出于道德。因此社會必須使企業的權力與其應負的責任對應起來,并讓其正式地對社會承擔責任,將道德規范法律化在這樣的階段是基礎的。因此,圖1中第I區域的擴大起碼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奠定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基礎。這也就是國外學者認為“責任必須是社會責任會計的核心”觀點的來源。
然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除了責任的層次,還有很大一部分處于道德層面,使其披露行為出于自愿才是社會的最高理想。而且,由于人性本質、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立法進程、人類技術的各種各樣的局限,使得責任永遠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所以,我們的觀點是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的監管要采用分層次的(如圖2所示)隨社會發展階段而變的彈性監管。這三個層次對應不同的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并且不同層次的范圍大小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
結論
本文分析了責任與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和層次性,回答了“企業社會責任是責任問題還是道德問題”這一問題。同時,也回答了與此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問題。
我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從廣義上講既是責任問題也是道德問題,從狹義上講既有責任問題也有道德問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從狹義上來說,既有責任問題也有道德問題,其與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有四個大的區域。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責任與道德的層次,我們認為具體又有強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三個層次,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監管應該相應地采用彈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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