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植樹法與生態殯葬探討

時間:2022-10-21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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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植樹法與生態殯葬探討

摘要本文對全民義務植樹與殯葬環境綠化法規現狀及實施效果進行了評價,從全民義務植樹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共同需要,人類森林文化與生態殯葬文化融合的必然性等方面對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闡明了這種富有文化創新意義的嫁接整合具有緩解殯葬與資源和環境的矛盾、提高殯葬設施的綜合效益等利國利民的作用,從植樹節日與殯葬節日活動內容的統一、義務植樹活動與殯葬活動紀念功能的統一、殯葬設施景觀生態建設技術的科技支撐、林權制度改革為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創新提供了政策依據等方面提出了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的基本對策,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進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殯葬改革與管理工作全局、科學處理殯葬與資源和環境的關系乃至促進國土綠化與環境整治等具有指導意義。

關鍵詞義務植樹;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

中華民族的植樹造林與生態殯葬觀念都有著悠久歷史和優秀傳統,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創造性地弘揚優秀的傳統殯葬文化、當今殯葬改革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優越性,創新出適應當前殯葬改革和管理,切實保護人類生存與發展的資源和環境,又能充分關照中國傳統文化殯葬觀念和習俗的全新殯葬理念和模式,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在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的和諧社會進程中,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殯葬改革方向與全局,科學處理殯葬與人類生存環境和資源的矛盾,把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進行有效嫁接整合,創造出符合時代要求的生態殯葬模式,形成既由政府強力推進又有全民自覺參與、既實現殯葬改革確定的社會效益,又充分體現對死者和殯葬活動者人文關懷的生態殯葬模式,將公民安置骨灰或遺體的殯葬權利與植樹造林的法定義務有機結合起來,可以使傳統殯葬侵占土地的老大難問題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缺乏內在動力的深層次問題得以解決,在推行殯葬改革的同時,推進國土綠化與環境整治的進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一、全民義務植樹與殯葬環境綠化法規的現狀及實施效果評價

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授權的單位或組織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廣義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和認可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法律專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我國在全民義務植樹和殯葬環境綠化方面均有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一)我國全民義務植樹規范性法律文件及實施效果評價

我國義務植樹規范性法律文件集中體現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81年12月13日頒布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1982年2月27日頒布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1984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它們分別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公民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國土綠化的迅猛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隨著社會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初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存在一些與當今社會不相適應的地方,例如都強調了公民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但對于沒有完成任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卻沒有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其具體幅度。為了給全民義務植樹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需要盡快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從形式、內容、法言法語等方面對相關法規予以修訂和完善,為全面提升義務植樹法規的實施效果,促進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提供強有力的法規保障。

就全國范圍而言,作為一種公民義務,植樹造林義務履行情況并不樂觀。國家林業局在《2006年中國國土綠化狀況公報》中所公布的義務植樹盡責率為55%,比上年提高10%,可見義務植樹盡責率提高的空間和潛力還很大,全民義務植樹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貫徹落實還需繼續加大力度。

(二)我國殯葬環境綠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實施效果評價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殯葬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極不健全和完善。由民政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大多側重殯葬管理,而在殯葬環境方面規制的較少。

1990年3月17日民政部的《殯儀館等級標準(試行)》第九條“綠化”項目中明確“布局合理、層次分明,停車場、道路除外都要綠化;樹種的選擇要同凈化空氣結合起來,造型要美觀,針葉、闊葉、灌木、花草交織”。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制定的加強公墓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其中第十五條明確了“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逐步實現園林化”。

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7月21日實行的《殯葬管理條例》,是在1985年《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形成的我國目前惟一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殯葬行政管理法規。《條例》在保護環境方面明確了“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造墳墓”。

1999年10月28日建設部、民政部聯合的《殯儀館建筑設計規范》行業標準,規范了殯儀館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建筑設計,在總平面設計方面提出“有改擴建余地和綠化用地,綠化率不應小于35%”,要求室外環境設計“宜根據用地的自然條件,結合各功能區的特點,對景觀、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綜合設計”。

現行的殯葬法規和殯葬行政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只從殯葬環境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尚未明確公民圍繞殯葬活動而進行植樹綠化的義務和責任,人們在殯葬活動中栽植殯葬紀念樹等生態殯葬行為仍處于道德、倫理、文化習俗的約束階段。

二、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全民義務植樹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共同需要

1.植樹造林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需要

森林是先于人類而存在于地球的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人類進化和人類文明的搖籃,人類在森林的呵護與供養下從森林步入社會,走向文明。

在中華文化的傳統價值觀中,“木”被列為“五行”之一,認為“萬物莫善于木”。我國有著“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的悠久歷史,在長期的農業生產實踐中,勞動人民很早就認識到森林對農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植樹造林、愛護樹木的習俗已成為傳統文化中的一部分。中華民族自古就有植樹造林的悠久歷史和光榮傳統,古代地理名著《山海經》里“夸父追日”所描述的“棄其杖,化為鄧林”反映了我們祖先植樹造林的美好愿望。《禮記》“孟春之月,盛德在木”,把春天植樹造林看作是最大的道德行為。

出土的甲骨文上記載了殷商時期人們在房前屋后栽花植樹的情景,周朝為動員群眾植樹,法令規定“凡庶民不樹者無槨”(《周禮》)。秦統一中國后,大力提倡在城鎮街巷和大道兩旁植樹,“秦為馳道于天下,道廣五十步,樹于青松”(賈山《至言》),成為我國古代城市綠化的先聲。北魏孝文帝取消山澤之禁,給百姓分田植樹,規定了“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株,棗五株,榆三株,限三年種畢”的植樹指標。隋煬帝親自種柳,下令在開挖大運河的同時,要在河旁植柳并給予“柳一株,賞一嫌(即絹一匹)”(《開河記》)的獎勵,后來千里運河兩岸出現了綠柳成蔭的景觀。

唐代所有的驛站之間全種上行道樹,城鄉植樹之風年盛一年,形成“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的景觀。唐代大詩人白居易做過許多地方官,每到一處都要栽花種樹,可謂“手栽兩松樹,聊以當嘉賓”、“白頭種松桂,早晚見成林”;柳宗元貶官柳州仍能“手植黃柑二百株,春來新葉遍城隅”;蘇軾任杭州刺史時,修浚西湖并在湖堤上植樹,留下了“蘇堤春曉”的著名景觀。

宋太祖為鼓勵植樹,下令墾荒植桑棗者不繳田租,對規勸百姓植樹成績卓著的官吏予以晉級獎勵,當時從福建古田至海南形成一片連綿不絕的茂林。明清時代,植樹造林規模更大,明太祖以農桑為國之本業,令天下廣植桑、棗、柿、栗、桃,僅在京都金陵(今南京)的鐘山就植樹50余萬棵。清政府要求民眾在不可耕之地都種上樹,對祖居東北地區山林采取“禁伐”政策,從而使大小興安嶺和長白山一帶森林得以保護。清末陜甘總督左宗棠率部新疆平叛,整修西安至烏魯木齊的驛道時,在驛道兩旁廣種柳樹,人稱“左公柳”,形成“新栽楊柳三千里,引得春風度玉關”的景象。

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名勝古跡都有先人留下的綠蔭。黃帝陵有“黃帝手植柏”,曲阜有孔子的“先師手植柏”,泰山岱廟有“漢武帝手植柏”,“中庭樹老閱人多”,炎黃子孫在郁郁蔥蔥的古樹下瞻仰時,自然會頓生思古之幽情,產生“前人栽樹后人乘涼”的崇敬之感。

森林為原始人類提供了生活和生存條件,成為人類繁衍進化的發源地。人類的生活方式走過了一條“完全依賴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歸森林”的道路。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認為植樹造林是建設社會主義、造福子孫后代的偉大事業,是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國家實行義務植樹造林運動27年來,全國有104億人次參加義務植樹,植樹達492億株,這些林木所吸收二氧化碳達60多億噸,相當于每年吸收工業排放二氧化碳的8%,對GDP的增長多貢獻了4.8%的空間,相當于增加了4800萬個就業崗位。義務植樹不但是對社會的貢獻,最重要的是通過開展義務植樹運動,提高了人們對森林重要性的認識,使人們更加自覺地承擔起公民應負的責任。

2.生態殯葬文化習俗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優秀文化

殯葬是人類自然的淘汰,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也是文化傳統的組成部分。殯葬作為一種社會活動,源于人類祖先對自然的敬畏和依賴,是為保障人類生存環境而選擇的科學處理遺體的文明方式和一系列的禮儀。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殯葬作為人類實現“生者、死者、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活動,以尊重自然規律、順應自然為前提,以實現和諧、共生為原則的生存哲學和人類價值觀為基礎,其實質是如何處理人類遺體與環境的關系,更好地保護人類生存空間,促進人類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殯葬改革的目標是減少殯葬對自然資源的浪費和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及破壞,正確處理殯葬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殯葬體系和保持與之相適應的可持續利用資源和環境基礎。我國殯葬改革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基礎上,殯葬習俗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殯葬法治穩步推進。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改革的深入和文化的交融,一些地方出現了殯葬活動與社會發展和社會文明不和諧的現象,尤其是殯葬與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火葬和土葬作為我國目前殯葬管理政策中并行且較為普遍的葬法,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環境和生態。如何解決殯葬領域一系列的人口、資源和環境問題,使生者、故人與環境能友好和諧地相處,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面對的嚴肅課題。提高科學殯葬意識,改變遺體處理和骨灰安置方式,構建與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相適應的殯葬文明,是時代和社會文明發展的要求。要實現殯葬改革的重大突破,就要與時俱進地調整現行殯葬改革政策,積極弘揚傳統的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實現殯葬模式的多元化,逐步建立以集人文關懷、生態保護和不占土地、節約殯葬費用為一體的生態殯葬新體制和殯葬管理新格局,以解決殯葬與土地和森林資源緊張、環境質量惡化的矛盾,使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和諧地向前發展。

我國的殯葬從“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易經·系辭》)到“冢人以爵等為丘度與樹數”(《周禮·春宮》),再到以“冢上松柏”象征著中國古代身份等級制度在殯葬領域松弛瓦解,直到如今的植樹葬、栽植殯葬紀念樹等殯葬行為,體現了中國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發展歷程,也是中國傳統文化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優秀的生態文化。

(二)人類森林文化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文化具有整合性,即不同的文化互相吸引、融化、調和而趨于一體化。墓旁植樹作為樸素的生態殯葬思想,是我國傳統殯葬文化的重要內容,也是人類森林文化(植樹造林文化)與殯葬文化的融合。

樹在先民的觀念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遠古時代人類對自身所處的世界知之甚少,沒有掌握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從而產生了對萬物的崇拜,出現了象征土神乃至祖先神的“社樹”、“社林”。漢末曹植“桂之樹,得道之真人咸來會講仙”顯然是幻想通過具有神性的樹而使人的靈魂升入天堂。古代樹葬的出現就是隨著人類意識形態的發展而出現的,如《周書·異域上》記載了莫奚人“死者則以葦薄裹尸,懸于樹上”的樹葬習俗。

墓旁植樹是隨著墓上筑墳丘而產生的中國墓葬史上巨大的變化。從春秋時代開始,由于經濟逐漸繁榮,人口流動頻繁,為了辨認,人們才在墓上筑墳或種樹以為標志,使周禮中嚴格的墓葬制度被突破。“禮”在中國古代是一切社會秩序與人際關系的準繩,個人身份的貴賤尊卑在禮儀上有著不可逾越的界限,各民族的宗教信仰、社會心理、民風民俗等也往往從“在墳墓上樹標記或紀念物”中得到反映。《禮緯·含文嘉》云“天子墳高三仞,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柏;大夫八尺,樹以欒;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說明墳的高低和樹的種類與死者的身份有密切關系。《呂氏春秋》之《安死篇》“世之為丘垅也,其高大若山,其樹之若林”,丘和林逐漸演變成墓葬的代名詞,如戰國后期趙武靈王的陵墓被稱為趙丘,孔子的陵墓稱孔林,洛陽的關林則是關羽的墓地。

秦代立冢植樹已相當普遍,《鹽鐵論·散不足篇》載“今富者積土成山,列樹成林”。魏晉承漢,栽植冢樹的習俗有增無減,冢樹所植,由死者身份的象征發展到“廣植樹林,以壯觀瞻,以此爭相奢侈”。《孔雀東南飛》中“兩家求合葬,合葬華山旁,東西植松柏,左右植梧桐,枝枝相復蓋,葉葉相交通”,說明冢上松柏已從國君陵上的專利,成為平民百姓墳上的標記,以至于松柏一詞逐漸成為墳樹的別稱。“孝陵云黯萬株松,葉葉冰霜樹樹龍,更遣奚官豢千鹿,藝田瑤草護春茸”、“琛喪父,于塋兆之內手種松柏,隆冬之月,負掘水土。鄉老哀之,咸助加力。十余年中,墳成木茂(《甄琛傳》)”等文獻說明了栽植殯葬紀念樹早就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中樸素的生態殯葬文化習俗。

人是大自然的產物,最終也將回歸于大自然。火化并不是殯葬的終結,生命的終點是回歸自然,讓無法延續的生命轉化為綠色。從遺體墓葬過渡到植樹葬是人們觀念的更新,是社會文明的巨大進步。現行的植樹葬,把骨灰撒入土壤并栽植紀念樹,是殯葬活動與綠化的有機結合形式。植樹葬以樹代碑,象征生命之樹長綠、精神永存,也符合人們“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骨灰植樹葬作為一種文明、進步的安葬方式,是從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對骨灰進行一次性處理的好辦法,不僅有利于改變人們舊的傳統殯葬觀念,而且節省大量土地資源,起到綠化荒山、保護環境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土地的永續利用,符合我國殯葬改革的方向。我國是一個少林國家,每年死亡人口近900萬,如果大力推行植樹葬,并將全民義務植樹運動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有機結合起來,殯葬紀念樹在死者親人和有關管理人員的精心呵護下,成活率高且生長健壯,將大大促進我國的國土綠化建設和生態環境的改善。

(三)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嫁接整合利國利民

文化創新性能夠引導和幫助人們形成正確的創新理念和方法,從而更好地發展具有創新性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殯葬改革不僅僅是殯葬方式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推進殯葬改革的殯葬文化的創新。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嫁接整合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的文化創新,也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偉大事業,這種具有創新意義的嫁接整合將有利于全面提升全民義務植樹法規和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規范作用并使其形成合力,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巨大的推動作用。

1.有效緩解殯葬與資源和環境的矛盾

生與死是人類永恒的主題,受傳統殯葬文化思想影響極深的中國民眾,強調老有所養,死有所安,對死者的緬懷紀念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殯葬改革政策面臨著嚴峻的資源和環境問題,特別是死人與活人爭地以及殯葬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已十分突出。

以推行火葬為主要內容的殯葬改革,從1978年到2006年,全國共火化遺體7157.3萬具,每年節省數萬畝耕地、百萬立方米木材和數百億元殯葬費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源不足的壓力,保護了生態環境,促進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相對于土葬來說,火葬節約土地和森林資源,卻消耗了大量的能源;火葬能消除遺體細菌病毒等生物污染,減少遺體土葬對土壤、水資源的污染,卻又增加了空氣污染。減少火化對能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污染,已成為推行火葬過程中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實行火葬直接產生骨灰處置問題并形成骨灰數量的大量累積,出現了“骨灰占地”的新問題,增加了骨灰安置設施的壓力,解決殯葬與土地利用之間的矛盾已迫在眉睫。

受中國傳統文化“入土為安”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的土葬習俗仍然在一定的深度和廣度上影響著人們的殯葬行為,遺體火化后骨灰再行土葬的方式極為普遍,近年來我國年均死亡人口近900萬,火化率不足50%,土葬區和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遺體多土葬到遺體公墓或散葬地下,火葬區遺體火化后有相當數量土葬到骨灰公墓或散葬地下,每年遺體土葬和遺體火化后骨灰再行土葬達650萬具,遺體土葬和骨灰安置每年占用土地為31km2,長此以往,人們將面臨著“死無葬身之地”的困境。

農村是土葬改革的重點區域,傳統殯葬占用大量土地,“死人與活人爭地”現象較為突出。目前,我國農村安葬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是火葬區的遺體火化后骨灰裝在骨灰盒內直接安葬或火化后骨灰盒裝入棺材再行土葬;二是在土葬改革區內進行遺體深埋。沒有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的地區,人們將骨灰或遺體安葬在農民承包地內。無論是火葬區還是土葬改革區,都存在殯葬占用大量土地,浪費森林資源的問題。我國有64.4萬個行政村,農村年死亡610萬人左右,實行土葬的遺體在350萬具以上。目前農村普遍存在火化后二次安葬而占用大量土地的問題,隨著我國老齡化趨勢的加快和死亡人口逐年增加,如不盡快采取措施解決農村殯葬用地問題,必將加劇“死人與活人爭地”矛盾。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積極貫徹“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殯葬改革方針,尊重傳統文化“入土為安”的殯葬習俗,將全民義務植樹運動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有機地結合起來,將有效地緩解殯葬與資源和環境的矛盾。

2.有利于提高殯葬設施綜合效益

殯葬設施是為處理遺體或骨灰以及滿足人們殯葬活動而建立的建筑或場所。截止2006年底,我國已有殯儀館1638個,以安葬城鎮居民骨灰或遺體為主要功能的經營性公墓1820個,在農村分布著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近23萬個。由于我國殯葬設施發展歷史較為特殊,例如政策規定公墓應利用荒山瘠地而建,這就使殯葬設施成為一個不完整的生態系統,其環境建設出現了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不和諧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殯葬設施布局不合理,導致城市景觀破碎。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歷史沿襲下來并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殯葬設施,其環境建設的滯后嚴重影響并破壞了城市景觀的完整性,形成城市視覺污染,使市民產生不悅心理;20世紀80年代以后基于各種原因和壓力而搬遷到城郊的殯葬設施,因缺乏科學的規劃,功能布局不合理,土地浪費嚴重,甚至陷入改造難、擴建難的窘況。

二是殯葬設施綠地系統不完善,綜合效益偏低。我國殯葬設施建設中大多存在重基礎建設、輕綠化美化,建設資金使用比例欠妥,園林技術人員匱乏等問題,具體表現在規劃不合理,缺乏生態學指導,原生綠地保護不力,新建綠地結構單一,植物配置不美觀,綠化覆蓋率和綠量較小等,從而導致植物群落生態效益降低,綠化體系不完善,綠化維護成本不斷攀升等。

三是農村公益性殯葬設施缺乏規劃,生態效果較差。我國60%以上的農村公益性殯葬設施只是由村委會劃定一片閑置土地,沒有進行必要的規劃設計,長期無專人管理的問題較為突出。目前我國農村公益性殯葬設施普遍存在綠化率低、尚未從生態和經濟角度關注殯葬設施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的發展。

我國自然生態環境表現為先天脆弱和地區發展不平衡,目前水土流失嚴重,荒漠化面積不斷擴大,森林覆蓋率低且增長緩慢,人均資源擁有率偏低,生態環境的總體狀況處于“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發展態勢。殯葬設施的景觀建設與生態修復作為國土整治和城鄉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開辟新的人文景觀、荒山瘠地的生態修復以及和諧社會建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隨著我國大中城市日趨“膨脹”和小城市不斷興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效果,對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具有深遠的意義。城市殯葬設施大多位于城市人工環境和自然環境交接處,其建設直接影響著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的完整性。通過合理利用城郊荒山瘠地建立生態化殯葬設施,運用景觀生態學原理和科技手段夯實城市殯葬設施的生態基礎,將其建成穩定的生態景觀,能夠提高人類對城市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修復和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其城市生態經濟作用,協調現代城市經濟系統與生物的關系,完善城市園林生態經濟系統,使人、自然、環境融為一體,互惠共生,進一步推進城市生態環境整體水平的提高。

農村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點和難點,農村的殯葬改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廣大農村積極倡導深埋不留墳頭或植樹作為標志的生態殯葬方式,并因地制宜地選用經濟林木進行綠化,對改善我國的生態環境,提高森林覆蓋率和經濟林木的良性循環利用,增加農民經濟收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建立生態經濟型公益性殯葬設施既符合我國現行殯葬管理方針,又滿足了人們入土為安、回歸自然的愿望,對鞏固和加強農村兩個文明建設,高質量完成“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任務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

長期以來,人類對森林價值的透支正威脅著人類的生存。義務植樹作為一種返哺森林的行為,是對我們的道德要求。茂密的森林是孕育人類的搖籃,它在環境安全、消除貧困、提高人類生活水平等許多方面蘊藏著巨大潛力,通過協調人類與森林的關系,可加快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進程。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嫁接整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一項利國利民的系統工程。

三、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的基本對策

(一)植樹節日與殯葬節日活動內容的統一

“植樹節”是一些國家為激發人們愛林、造林的感情,促進國土綠化,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以法律形式規定的以宣傳森林效益并動員群眾參加義務植樹為活動內容的節日。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設立了植樹節。通過植樹節的系列活動,能有效地提高人們對森林功用的認識,達到愛林護林和擴大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

中國自古就有勸民植樹的說法,但由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植樹節日則始于民國時期。1915年7月31日中國政府規定每年的清明節為植樹節,1928年4月,國民政府以孫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3月12日為植樹節,由于當時政府倡而不力,始終未能推廣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屆第六次會議于1979年2月決定每年3月12日為植樹節,1981年12月13日,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又通過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于次年頒布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1984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總則中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從而把義務植樹明確地納入法律范疇。

中國傳統的殯葬節日主要體現在葬后的祭奠方面。我國殯葬文化的特質決定了祭奠主體的普遍性,各民族、各階層的人都要對去世親人進行祭奠。安葬后的祭奠作為一項重復多次的殯葬活動,具有明顯的延續性,一個人死后,往往會連續受到幾代人的祭奠。依照殯葬習俗,祭奠具有一定的節令性,例如民間有自死者死亡之日算起三日、七日、百日、周年忌日以及清明、冬至、農歷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等特定日子進行祭奠。

中國向來十分重視對先人的祭奠,清明在中國歲時體系中有著獨特的地位,是中華民族的重大紀念日,祭祖掃墓是清明節俗的中心,在陰氣衰退、生氣旺盛的清明時節,人們一方面感念祖先親人的恩惠,同時以培土、展墓、植樹等形式顯示后代的興旺。清明祭祖在傳統的宗法社會里有一套自發形成的習俗壓力,“清明不祭祖,死了變豬狗”的俗諺,正是對試圖不履行祭祖義務的人的告誡。

我國的植樹節與傳統的清明節都處于“大地回春”的季節,利用植樹節可以把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掀起一個高潮,同時結合清明節全民殯葬活動開展“栽植殯葬紀念樹”活動,使植樹節日活動合理延伸并與殯葬節日活動內容達成高度統一,將成為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的基本途徑之一。這就需要林業部門和園林部門積極地有計劃地開辟義務植樹區域,民政部門敢于根據社會需求對“義務植樹林地成為公益性殯葬紀念設施”實行許可的殯葬創新實踐,使義務植樹與殯葬活動的嫁接整合合法化,以提高全民義務植樹的盡責率,滿足人們栽植殯葬紀念樹和殯葬活動的合理需求,形成紀念功能的統一。

(二)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與殯葬活動紀念功能的統一

全民義務植樹運動開展27年來,栽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義務植樹新形式頗受公民的認可,如北京已累計義務植樹1.62億株,成活率達到88%,保存面積70萬畝,現已擁有紀念林地110處,總面積達2萬畝。人們逐漸把義務植樹活動作為紀念活動,使原本單一的植樹活動體現出個性色彩,生日林、幸福林、友誼林、青年林、婚姻林等紀念林地已應運而生并成為時尚,這就為殯葬紀念林的產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栽植冢樹作為樸素的生態殯葬活動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標志和紀念。盡管墓旁植樹違背了土葬“藏”的原意,冢樹的標志功能與古禮完全背道而馳,但民眾或受“庶人無墳”古禮的影響,或無力起墳,遂植以松柏,插以楊柳,作為葬處的標志。冢樹從王制流為民俗后,冢樹的紀念功能更具人情味。如松柏在中國人心目中一向具有其他樹種不可替代的地位,“松柏為百木之長也,而守門闕”(《史記》),松柏類常綠樹可增添墓地莊嚴、肅穆的氣氛,寓意死者生前品格氣節,象征死者精神長存,冢上松柏成為國人道德觀、價值觀的寄托。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化的交融,文化對行為的影響以及人類活動的紀念需求更加明顯,把全民義務植樹貫穿于殯葬活動之中,使其紀念功能更具有實用性和精神性,這也成為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的又一基本途徑。

(三)殯葬設施景觀生態建設技術為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提供了科技支撐

目前我國殯葬對環境的影響問題較為突出,尤其是在土地面積銳減的人口過密化城市中更為尖銳。修墳立碑是千百年來中國人悼念先人的一貫做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利用墓地、骨灰堂、靈塔等殯葬設施安置骨灰或遺體的形式已日益顯現出占用土地、浪費資源、破壞環境景觀等弊端,殯葬設施景觀生態建設已成為當前緩解殯葬與環境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殯葬設施的景觀生態建設作為構建和諧殯葬的重要技術手段之一,為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提供了科技支撐。

1.城市殯葬設施景觀生態建設符合園林生態城市建設的要求

我國一些城市周圍存在部分既不宜耕作、又不宜建筑開發的荒山陡坡瘠地,由政府與民間相結合,將這些難以利用、生態條件惡劣的區域建成殯葬設施,在保護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境域、自然風景的前提下,按照自然特點和經濟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把殯葬設施建設成為景色優美、建筑協調、設施齊全的生態園區,既緩解了城市用地緊張,又有效地維持城市生態環境,這也是當前殯葬設施可持續發展的惟一出路。

城市殯葬設施作為城市環境景觀的一部分,經營管理者開始注重其城市公共綠地的功能發揮,從景觀角度關注生態問題,從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出發,強調以植物為主的生態建設,在園林生態系統結構的基礎上,進行生態工程的結構復制和功能模擬,使每一塊生態綠地都具有鮮明的針對性,最大程度上維護公墓生態平衡的生態綠地系統,同時從自然生態系統的審美意識出發,按照園林景觀生態學理論營造自然空間和環境,在生態群落和審美基礎上進行藝術配置,達到公墓園林生態結構優化和整體協調,滿足人們殯葬活動、休憩、觀賞等需求,使殯葬設施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得到充分發揮。

生態殯葬已逐漸成為大中城市居民的殯葬新時尚。植樹葬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天地與我并生、萬物與我合一”相吻合,符合廣大中國人的習俗和心理。骨灰復歸泥土,成為生態系統中生物地球化學循環的網點之一,它既符合生態循環再生的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國傳統文化陰陽循環論和“世代輪回”觀念,城市殯葬設施景觀生態建設為市民栽植殯葬紀念樹和履行植樹義務提供了富有紀念意義的場所。

2.農村殯葬設施景觀生態建設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

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推行殯葬改革要與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盡量采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殯葬方式,達到保護或修復生態環境的目的。目前我國農村公益性骨灰堂和墓地近23萬個,一些地方還存在村民在個人承包的土地上零散安葬骨灰或遺體并做墳頭或建造標志性建筑物的現象,嚴重地影響了土地耕作率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環境景觀建設。

在土葬改革區,作為傳統墓葬的改革,將遺體或骨灰用可降解的葬具裝殮后深埋地下,地面植樹以為紀念,遺體或骨灰進入自然界的良性循環,實現能量流動和物質流動的良性循環,是殯葬文化與環保理念較為完善的結合。樹葬型公益性公墓是我國農村殯葬改革進程中的新鮮事物,這種將骨灰或遺體深埋于公益性公墓并植樹作為寄托哀思標志的安葬方式,既滿足人們“入土為安”的傳統殯葬心理和回歸自然的愿望,又符合中國傳統哲學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資源,綠化荒山瘠地,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土地資源,緩解骨灰安置設施的壓力,有利于移風易俗,樹立厚養薄葬的新風尚,是殯葬改革與綠化祖國的最佳結合點,也是造福后代、一舉多得的利國利民的好事情。農村樹葬型公益性公墓已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殯葬措施,民政部門可會同農業、林業、國土、規劃等部門,通過立法將這種以生態葬為核心的綠色殯葬作為殯葬改革的模式之一,規劃建設生態墓地,使公民安置骨灰或遺體的權利與植樹造林法定義務的履行聯系起來,在解決傳統殯葬侵占土地的老大難問題的同時,提高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盡責率,有效地促進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四)林權制度改革為生態殯葬文化習俗的創新提供了政策依據

在充分利用現有殯葬設施中的綠地,大力推行植樹葬、花壇葬等綠色環保的、不占或少占地的殯葬方式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殯葬改革的經驗,建立一種集植樹造林、綠色殯葬和生態旅游于一體的新的殯葬理念和方式,將公民手中準備用來買公墓的資金用來在殯葬用地內植樹造林,同時滿足“入土為安”的傳統文化需求,這種將植樹造林與安葬故人和文明祭奠等殯葬活動的嫁接整合,可以有效地解決“死人與活人爭地”的社會矛盾。

中國農村正在推行一種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拓展到林地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交給農民,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促進傳統林業向可持續發展的現代林業轉變。中國69%的面積是山區,山區人口占全國人口的56%;全國現有耕地逾18億畝,而林地則多達43億畝,其中集體林地25億畝。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也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繼家庭承包責任制后我國農村經營制度的又一成功創新,可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和協調發展。結合我國目前深入開展的林權制度改革,可創新一種國家和出資者雙方受益的全民參與的植樹造林模式,即通過自愿地有償認養荒山坡地,栽種林木,從而獲得該林地和林地成果的可繼承的使用權及其他可觀得經濟回報,有效地解決國家在恢復生態的努力中資金不足和單位、個人參與全民植樹方式簡單僅限于義務奉獻的難題,在林地內合理開發生態殯葬功能,也為不同收入階層提供了修身養性、弘揚民族傳統文化的有效途徑,為子孫后代建設一塊富有殯葬文化內涵的綠地,德昭天地,確保殯葬與環境和資源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實現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通過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與生態殯葬文化習俗嫁接整合,把以栽植殯葬紀念樹為基本內容的生態殯葬文化理念上升為殯葬與環境資源保護基本法律規范的范疇,納入法律的框架,使生態殯葬法制化,必將為人們所關心的殯葬與環境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全新的途徑,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先進的殯葬理念,使我國殯葬改革事業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