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字號問題對策

時間:2022-11-09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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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字號問題對策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稱謂,也是企業字號或商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名稱在參與市場競爭中成為最負有挑戰的工具之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發展,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企業名稱也由此成為投資者所關注的熱點,投資者通過登記注冊,“合法”地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字號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名稱字號的管理、保護便提上日程。

一、企業名稱管理存在的問題

1、知名字號多地“開花”

現行的企業名稱登記制度實行國家、省市自治區和市縣三級管理。在這一制度運行上,有些投資者為了使用一些知名企業的字號,鉆異地可注冊的空子,通過獲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與知名企業相同的企業名稱,來參與地域概念日益淡化的市場競爭,借助知名企業名稱字號的廣告效應,實現依靠不正當競爭于段而獲得效益的目的。知名企業在甲地注冊登記的,某投資者就到乙地去注冊,其他投資者也就會效仿到丙地去注冊。

2、知名字號多業“開花”

企業名稱按現有的登記管理規定,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相似。一些企業鉆法律條文的空子,在借用知名企業名稱時,換個行業或者模糊行業概念去登記注冊,魚目混珠,達到自己的目的。

3、知名字號音形“開花”

所謂音形“開花”,就是在他人知名企業字號上做文章,利用中國文字形音義的特征,通過變化偏旁或加點或去點,或通過同音不同字來混淆,達到借用知名企業字號擴大自己企業影響,獲取額外利益的目的。

4、知名字號與商標相互“開花”

有些企業利用他人企業注冊商標名稱,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來注冊。較為典型的是將他人企業已注冊的商標作為自己企業的字號名稱,又將他人企業名稱作為自己商標去進行注冊,且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商品內容往往是相同的。

二、原因分析

1、現行企業名稱的三級管理體制,客觀上形成了區域性或地方保護各割一塊的局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概念越來越大,特別是加入WTO后,面對經濟全球化趨勢,區域性封閉式市場概念的打破,企業走向市場必然面臨更大更廣闊的舞臺,企業名稱混用、重合矛盾的沖突就越來越激烈,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局面更嚴重。

2、管理辦法本身不嚴密。在現行的企業名稱管理制度下,允許不同地區相同行業企業字號可以相同,同一地區不同行業企業字號也可以相同,既給利用不正當競爭于段的投資者可乘之機,也使企業名稱不得引起公眾誤解原則被辦法內容自身給否定了。

3、管理辦法存在較多空白點。國際社會將知識產權歸為兩大類,一是創意性的知識產權,諸如著作權、專利權;二是標志性的知識產權,如商標權、企業名稱權。企業名稱作為企業知識產權的一部分,但是如何保護企業名稱一直沒有一部專項法律加以調整。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這三種知識產權已被我國《民法通則》知識產權一節所規定,并分別有三部專門法律加以調整。而企業名稱則處于尷尬境地:一是對企業名稱權保護的概念不明確,是保護企業名稱四個要素的全部還是僅僅保護字號;二是對企業名稱的“混用”概念的界定很抽象,如何來定性,不具有操作性;三是企業名稱登記的性質和方式不明確,加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壓力。

4、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字號保護缺乏有機整合效能。企業名稱作為知識產權,依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應與注冊商標實施同等的保護,但目前,企業名稱立法缺陷,致使保護力度太弱,違反《商標法》規定即可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又可由工商部門作出相對應的處罰,而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卻缺乏具體操作程序和對拒不糾正行為的制約條款,致使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投資者敢于對抗行政管理。

目前企業名稱管理上出現的混亂,不僅反映了現行管理制度的缺陷,而且更深層次地反映出我們在企業名稱權屬認識上的誤區。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權是人身權的一種,與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是有差別的,其主要功能是識別性標記。顯然,這種認識與國際慣例有差距。根據國際社會對知識產權的分類,企業名稱權既是一種人格權或人身權,又是一種財產權或知識產權。就象一個自然人的姓名,它的原始意義就是為了區別張三、李四,但是這個自然人通過自身的努力,在社會上有了一定的地位,那么他的社會權利自然會比一個不怎么努力的自然人要大,社會地位要高。同樣一家企業取得企業名稱權后,其名稱中所含有財產價值也與其投入有關。試想,開辦一家同樣的百貨公司,甲方投資1億元,乙方投資1千元,兩者企業的含金量是不同的,如果甲方又注重服務的技術含量、商品服務的信譽等等,而乙企業則無此方面的努力,那么隨著日積月移,甲方企業必然聲譽會好過乙方,由此而來,甲方企業名稱也隨之增大含金量。因此可見,企業名稱首先是一種人身權或人格權,通過努力運作之后,才可能成為財產,與知識產權相關連。問題是有遠見卓識的企業,往往會注重企業名稱權這一富有知識產權含量的投資。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名稱權屬的知識與財產權利的法律調整,相關企業名稱權利與義務的重新規范也迫在眉睫。

三、對策調整

1、加快企業名稱立法進程。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進入市場的數量大幅增長,必然使用頻率增高,從而企業名稱在經濟生活中的特有價值日益彰顯,因此已日見迫切和必要。企業名稱的立法總體上應體現“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保護知識產權”這一宗旨。立法要強調三個原則:一是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相一致原則,二是保護民族知名品牌的原則,三是懲處不正當競爭的原則。立法還要明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權限規定,既要考慮受理機關的權限,又要兼顧管理的有效性。立法還要確定企業名稱爭議解決的途徑,明確民間調解爭議、行政處理爭議和司法判決爭議的方法、程序和規定等。

2、建立企業名稱標準字庫。目前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已達到700多萬戶,企業名稱中的任意名相同相近相似現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受中國傳統文化影響,所謂吉祥之字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高頻字號,成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技資者所首選。這一趨勢還會繼續發展,因此,要建立一個標準系統。首先,要制定一個企業名稱字號標準字庫系統,明確規定可選用的字號,以解決現今可用不可用的任意名問題。其次,設置可瓢別的系統,解決中文漢語中形、音、義相同相近相似之難題。第三,設立特別保護系統,確定特別保護的范圍,以保證我國在履行國際公約中承諾的義務得到兌現,同時更好地維護民族品牌企業和產業不受非法或善意的侵犯。

3、完善企業名稱操作規程。一是統一企業名稱審核程序;二是明確計算機確認的有效性和局限性規定辦法;三是成立專家審核委員會,對出現企業名稱爭議后由專家投票確定爭議最后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