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務籌劃論文
時間:2022-11-14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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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稅務籌劃的意義及可行性,研究企業如何進行稅務籌劃,并具體從所得稅方面進行了研究,以其為有關企業稅務工作者提供參考。
關鍵詞:稅務籌劃;利潤;所得稅
1固定資產方面
1.1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
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對每個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企業固定資產價值越大,籌劃的空間也就越大。
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例如,假設企業有一臺價值500000元的設備,殘值按原價的5%估算,估計使用年限為15年,該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銀行貸款利率為10%,年金現值系數是7.6061。按直線法年計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5%)÷15=31666.67(元)
因提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31666.67×25%×7.6061=60214.96(元)
如果企業將折舊期限縮短為10年,年金現值系數是6.1446。則年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5%)÷10=47500(元)
因提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如下:
47500×25%×6.1446=72967.13(元)
兩種方法因提折舊而節約所得稅支出的現值差額;
72967.13-60214.96=12752.17(元)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貨幣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考慮到這一點如上例我們所看到的,一個500000元的設備,當折舊年限由15縮短為10年時,年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現值由60214.96元增大為72967.13元,增加了12752.17元。由此可看出縮短年限對企業更為有利。
1.2固定資產殘值的選擇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所以,企業在確定殘值率時,應盡可能在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前提下選擇最低的。這樣就可以多提折舊,多沖減稅前利潤,減少所得稅。
2企業資金籌集方式方面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
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企業自我積累、融資租賃、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
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而融資租賃優于以上幾種。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請,由出租人融通資金引進承租人所需設備,然后再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長期租賃方式。承租企業通過支付租金可迅速獲得所需設備,不用承擔設備被淘汰的風險。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3成本費用方面
3.1公益性捐贈的稅務籌劃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但對這種捐贈進行了限制:如捐贈應通過特定中介機構進行(如希望工程基金會等),捐贈必須針對特定的對象以及限定捐贈額等規定。因此,企業應嚴格按捐贈規定進行捐贈并取得合法發票,以達到抵稅的效果。
3.2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務籌劃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新稅法《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因而企業要盡量壓縮業務招待費的支出預算,同時將可列入業務招待費中分類很模糊的費用轉為轉為其他費用支出,如營業費用、辦公費等名目,使得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同時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而不受比例的限制。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重視這方面的籌劃。
我們可以看到以上所談到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企業將自己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銷售給成立的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當然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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