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稅制構想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01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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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嚴重畸形的二元城鄉形態已經成為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大突出障礙。隨著市場經濟步伐和中國城市化的加快,城鄉經濟融合,客觀上要求統一城鄉稅制,統,稅收征管,使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稅收待遇,這也是改革城鄉二元經濟格局,解決“三農”問題的基本前提。因此,中國應當取消農業稅,統一城鄉稅制,統一稅收征管,規范農村稅收征管方式。
隨著中國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特別是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一二三產業互動、城鄉經濟相融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客觀上要求盡快統一城鄉稅制,實現稅收征收方式統一和執法主體統一,加快創新農業稅制。
一、統一城鄉稅制的必要性
(一)統一城鄉稅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中國城鄉二元社會形態的形成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是政治驅動、經濟分化下歷史的自然選擇。工業化、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嚴重畸形的城鄉二元形態已成為發展中的一大突出障礙。因此,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城鄉經濟融合、加快農村經濟發展、轉移農民、富裕農民,客觀上都要求盡快改革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社會管理制度,這當中當然包括作為國家重要政策工具的稅收制度。
(二)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要求統一城鄉稅制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市場經濟步伐加快,國內市場更加開放,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市場競爭規則,保證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在諸多的市場競爭規則中,公平稅負是一項重要規則。然而,作為中國市場主體的農民,至今仍未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稅收待遇,作為中國基礎產業的農業,也未得到與工商業同等的稅收待遇。因此,盡快改變這一狀況,加快統一城鄉稅制,已成為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三)稅收征管統一的必然性要求統一城鄉稅制
長期以來,由于農業稅收在制度要素設計上相對獨立于工商稅收,所以農業稅征管方式也隨之自成體系。在規范稅收征管行為標準的最高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以專門條款明確農業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足見農業稅收征管的特殊性。但是稅收實體法的統一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而實體法的統一,必然要求程序法的統一,即建立統一、高效、規范的稅收征管模式。
二、統一中國城鄉稅制的幾點構想
(一)統一認識,明確改革方向
農村稅費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農民負擔雖然在逐漸減輕,但遠沒有徹底解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構想。為實現這一戰略構想,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新思路,要求取消農業特產稅,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最近中央又進一步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或免征農業稅。由此可見,面對新形勢,黨中央、國務院高瞻遠矚,對農業稅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闡明了基本政策,并明確了實施步驟。但是當前還有一些同志在農業稅制改革方向這一問題上存在模糊認識,對于降低農業稅稅率之后是否徹底廢除農業稅猶豫不決,有的同志甚至提出,在農業稅稅率降低到一定水平之后(比如2%左右),或保留農業稅這一稅種,或將其改為其他類似性質的稅種等。筆者認為,徹底廢除農業稅、改變城鄉二元稅制格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經濟發展階段性規律的內在要求,是應對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背景下國際農產品貿易競爭形勢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城鄉統一的、現代化的涉農稅制的基本要義,也是改革城鄉二元經濟格局、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須徹底廢除農業稅,真正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二)取消農業稅、統一城鄉稅制的具體設想
1.對農業初級產品征收增值稅。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將農產品和農林特產品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實行優惠稅率,自用部分免稅,只對銷售部分征收。這對農民有三點好處:一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對農業初級產品征增值稅,意味著只有當農產品進人流通領域,實現了銷售收入才需納稅,增強了計稅依據的確定性、客觀性。二是農產品增值稅應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一切農業投入如機械設備、種子、肥料、農藥、灌溉用水等所包含的增值稅都應允許扣除,這樣既可使農業生產者避免因投入物已納稅款不能抵扣而導致的重復征稅,又可理順農產品的市場流通渠道,使農產品的采購能夠正常地扣除農產品已納增值稅,還可使出口農產品實現零稅負,增強農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同時,還能補償農業生產者因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而被迫取消的農產品出口價格補貼損失。三是借助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可使絕大多數銷售農產品金額達不到起征點的農民得到免稅待遇(現行稅法規定,個人納稅人增值稅的起征點是月銷售額2000--5000元,折合年銷售額24000--60000元),直接增加農民收入,減輕因加入世貿組織給農業帶來的沖擊,還可減少稅收征管成本。
2.將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并人資源稅。對農村土地根據目前核定的每畝常年產量分檔確定每畝資源稅定額,按年征收,平原地區每畝一般不宜超過30元,山區一般不宜超過20元,“老少邊窮”地區可減免土地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并入資源稅后,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可適當調高定額稅率,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可繼續按原規定標準改征資源稅。
3.對農業企業和個人征收所得稅。對農業企業以生產經營所得為依據征收企業所得稅。考慮到農業企業承受的自然風險比工商業大,所以扣除的范圍應更寬、稅率應更低、減免稅的優惠項目應更多,減稅幅度應更大一些。對農民(戶)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適用稅率上
,種植、養殖大戶可按個體工商戶適用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扣除范圍也應寬一些,減免稅的優惠項目應多一些。對一般農戶則與城市居民一樣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每月扣除費用也應適當提高。近兩年中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僅有2000多元,每月平均不到200元,因此,一般農民達不到起征點,只是少部分種植養殖大戶和部分副業收入較高的農產交納個人所得稅,這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可使農民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
4.征收城鄉社會保障稅,讓農民進入統一的社會安全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我們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使社會保障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開征社會保障稅,應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特點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進行整體設計,然后分步實施,逐步完善。要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合理負擔原則和公平原則,專門管理,科學地設計,以利于把企業推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有利于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康,從而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統一稅收征管,規范農村稅收征收方式
1.統一稅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將來城鄉稅制統一后,必然要求統一稅收征管。第一,統一稅收征管,符合社會管理分工要求,財政與稅收應分居收支“兩條線”,職責不應混淆;第二,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農村稅收,可有效避免以支定收,加碼加價,有利于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第三,深化稅收改革要求均衡城鄉負擔,將征收主體統一到地方稅務部門,有利于稅負公平,避免各地因財力不同而引發稅負不公問題;第四,從效率原則來看,統一機構設置比多個機構征稅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第五,按照國際慣例,稅務機關征稅執法名正言順,納稅人容易接受,有利于減少征納矛盾。
2.規范農村稅收征收方式。農村地域廣闊,經濟發展層次明顯,稅源狀況不一,一味追求征收方式的高度統一是不現實的,但基本方式必須規范、統一,否則征收方式的差異必將帶來事實上的稅收負擔差異,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因此,首先在農村稅收征收方式的統一過程中應考慮與工商稅征收的銜接問題,積極謀求與工商稅收征管模式的統一。第二,堅持以稅務部門獨立執法、直接征收為主的征收方式;第三,努力推行農民自行申報、稅款集中征收的管理方式。稅務機關應當抓住農村稅費改革、農民負擔減輕的有利機遇,因勢利導,加強政策宣傳,激勵自覺申報納稅熱情,規范征收行為,提高服務水平,通過設立多種形式的辦稅服務網點等方式,引導農民群眾自覺主動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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