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8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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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1.它是實行法治的根本保障。權利、義務是法的基本范疇,貫穿于法的一切方面和全部過程。從靜態看,權利、義務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內容;從動態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范在實踐當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法定權利能得到行使、法定義務能得到嚴格履行,是實行法治的重要表現。從這一意義上講,法律責任作為法律運行的保障體制,是法治所不可缺少的環節。而真正的法治要求政府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運作,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規范和限制,抽象行政行為作為政府權力的重要行使方式,只有納入法律責任軌道,建立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才能保證法治的最終實現。

2.它是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很多情況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損不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而是它所直接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規范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由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作為責任主體顯然是不合適的。現代法治以權利維護為突出特征,法治的核心、基礎和出發點應是保障人權。符合法治精神的法應是維護人的尊嚴、尊重人的價值、保障人的權利的法。所以,抽象行政行為必須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出發點。從行政權行使的目的來看,無論對于國家抑或行政相對方自身,其行政法上的權利均屬目的而不是手段。但行政權卻只能以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利益,乃至整個社會、國家利益的維護保障為目的,將行政權行使之本身視為實現這一宗旨之手段。抽象行政行為的運作過程既是行政權行使的過程,也應當是維護和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的過程,法律責任作為實行法治的保障機制,通過糾正違法行為,制裁違法主體來達到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3.它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由之路。由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不是特定的行政相對人,而且作為一種依據性行為,具有可以反復適用的特點,所以一旦產生過錯,造成的損害要遠遠大于具體行政行為。若行政主體不承擔或者不全面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是對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縱容。而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對行政主體形成應有的壓力,可以規范和監督抽象行政行為制訂過程,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其中的違法現象,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為有效地預防和消除抽象行政行為當中的過錯,我國現行立法確立的監督機制主要有三種:一是權力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根據憲法、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權力機關可以撤銷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如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撤銷國務院制訂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二是上級行政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如根據地方組織法第59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三是抽象行政行為制訂機關的自我監督。為糾正抽象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各行政機關都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已經制定的抽象行政行為文件,有全面清理,如為進行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匯編而開展的清理活動;有就某一方面問題展開的專項清理,如為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對“涉負”文件進行清理等。但上述監督機制并未從根本上遏制抽象行政行為過錯的產生。從現象來看,監督方式過于宏觀、難以操作是導致執行不力的重要因素;從更深層次分析,造成抽象行政行為過錯不斷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現有監督機制對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具有片面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責任主體的片面性。現有的各項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僅確定了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并未確定其過錯責任。二是責任內容的片面性。現有監督機制僅規定了糾正抽象行政行為過錯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法律責任,卻未見其詳,造成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嚴重漏項。三是責任形式的不完整性。行政主體應以何種形式承擔法律責任,是落實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但是現行監督機制并未對此做出統一完整的規定,有的雖略有涉及,但很不系統。

僅從行政法領域分析,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糾正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行使抽象行政行為制訂權,不應偏離職權法定的原則,如果抽象行政行為違法,那么行政主體有義務自行糾正。二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實施補救,即行政主體有義務對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施法律救濟。行政權力與公民等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是平衡的,這種平衡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取得某種權力的同時,也就必須承擔與此相適應的責任,包括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負責。所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損承擔補救責任。

行政主體應對抽象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已經不容置疑。現代行政法在充分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同時也強調對行政管理秩序的追求,這反映了公平與效率兼顧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全面確定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權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行政管理的規律和行政效率的要求,設定免責事項,在免責情形之下,確定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但實際上并不履行這一責任。從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雙重目的出發,結合其他法律責任執行免責的現狀,針對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的特點,可設定以下兩種免責情形:一是時效免責。對行政主體承擔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設定時間限制,超過這一期限,權利人不主張權利,視為放棄權利,則行政主體不再承擔法律責任。二是不訴免責。行政相對人主張權利應當主動向有關機關提出,有關機關采取不訴不理的原則。當無人提出權利請求時,并不能認為行政主體沒有法律責任,只是因為行政相對人沒有啟動法律救濟制度,行政主體沒有在事實上承擔這一責任。通過實施免責制度可以起到既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又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作用。

【摘要】本文首先論述了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追究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最后闡明了幾種免除抽象行政行為法律責任的情形。

【關鍵詞】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免責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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