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院校教育行政論文
時間:2022-08-26 05:26:00
導語:高職院校教育行政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高職教育行政訴訟的行為種類
2012年廣西南寧某高職學院就曾發生過因學生考試找人替考被開除學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訴訟。學生普某(化名)于2011年全國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B級)中請本班同學汪某(化名)代考,被監考教師當場發現。作弊行為發生后,班主任、班委、系、學院學生工作處領導等對其進行了分級教育,提出處理意見,并逐級討論上報,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本院《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決定給予普某開除學籍處分。接到處分決定后,普某先后向學校、廣西區教育廳申訴未果,于2012年4月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經開庭審理,以行政判決書的形式裁定學院的處分適當。其后普某就本案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10月,經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判。
二、教育行政訴訟發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發教育行政訴訟的原因有多種,但結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開除學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訴訟案以及以往發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訴訟案,其主要引發原因有以下三種。
1.學生及家長法律意識的提高。
經過六個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動,法治觀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體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成為通常的選擇。當學生與學校發生糾紛時,學生及家長一方在用其他辦法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自然而然會考慮到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且不會因為學生是學校的一員而羞于與學校對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極不完善,雖然國家層面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主管部門制定有《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但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過于宏觀,在具體的學生管理方面,很難把教育法律法規與學生的行為對號入座。學校在對學生日常行為管理中經常應用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各學校根據自己需要制定的規章制度如學生手冊等。而事實上,在具體的管理與實踐中,從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令)同樣也具有難以操作的缺點。比如第五十四條關于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生學籍處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條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條款比較具體以外,其余六條規定都不夠明確具體,并可以有多種不同的解釋,以第三款為例,“(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究竟什么性質惡劣,什么性質不惡劣,只能由學校來理解和解釋,而學校在執行中往往因為理解條款不同,處理結果不一樣,很容易引起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開除學籍案,其律師堅稱依照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是可以給予但不是必要給予為由,認為學院的處分過重,要求學院撤回處分。
3.學校教育行政行為的不當。
高職院校教育行政行為不當的表現,一是處理行為的輕重不當。在對學生的管理中,可能學生的行為只是達到留校察看,學校卻給學生開除學籍,可以轉專業或轉學而學校不給予轉專業或轉學等等。二是處理行為程序不當。對學生違反規定的處理、不給予轉學、轉專業和不給予畢業等方面,學校在實體上把握準確,但由于缺乏必須的程序,導致實體處理結果引起爭議而最后出現訴訟。比如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卻沒聽取而直接做出決定,對一些應當公示的事項沒公示,應該告訴學生申訴途徑的沒告訴,等等。
三、減少教育行政訴訟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理規定,在實踐中就很容易引起爭議,這些規定應該盡量明確和具體。同時,對學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應該由某個學校自己來制定,又如第十四條“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由于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事項關系到學生的前途和命運,事關重大,其標準不應該由學校來掌握,而應該由上級主管部門規定。這樣做一是更加權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標準統一。
2.要提高學校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依法辦事。
學校作為辦學的主體,其辦學和管理要依法依據。一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高職院校在學生的管理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的特點,制定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學生的管理,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這些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但筆者發現有些高職院校在制訂規章制度時不夠嚴謹,如某學校在制定學生公寓管理規定中,對學生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有罰款條款,這條款顯然與《立法法》相沖突,這樣的規定執行起來,必然會引起糾紛。二是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不僅實體得當,還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實際問題,不能無視程序正義,把程序當擺設。
3.要建立訴前解決糾紛的機制,協商息訟。
隨著高職教育事業的發展,參與高職教育的人數越來越多,高職教育的影響越來越大,高職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糾紛將會更加頻繁出現,教育行政訴訟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學校的聲譽也是一種損失。減少教育行政訴訟,實現學校與學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該建立相應的機構和制度,讓學生有便捷的救濟渠道,及時解決學生與學校之間出現的矛盾和糾紛,以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而當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糾紛以后,學校應該以人為本,平等對待學生,主動放下身段,與學生及其家長平等協商解決矛盾和糾紛的辦法,通過協商息訟,有效減少行政訴訟的發生。
四、應對教育行政訴訟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高校也可以通過依法治校減少教育行政糾紛,但是,在法治社會,只要有學校和學生存在,教育行政糾紛就不可避免。面對教育行政糾紛,高職院校該如何應對?
1.要正確對待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訴訟。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學生在學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學生與學校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學校往往處于強勢地位。但是,學生因為學校的行為提起教育行政訴訟,是他們的權利。因此,對學生或學生家長提起的對學校的教育行政訴訟,做為學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靜,不能因為學生告學校就心理不平衡而產生消極不滿的情緒,導致學校的行為進一步失當。
2.要注意收集、保存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事實由證據來說話。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但又同時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因此,學校在應對教育行政訴訟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證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只要學校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程序合法、實體合法,學校就可以處于不敗之地。
3.要嚴格遵守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
行政訴訟法對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出庭應訴、上訴、申請鑒定等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作為被告的學校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將要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五、結語
教育行政訴訟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權救濟的具體手段,是解決教育行政糾紛中最重要、最權威的一個環節,對于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與教育公平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4]。但是事實上,教育行政訴訟對于學校和學生來說都是一件勞心費神、傷時損財的事。隨著高職辦學規模的快速增長,到高職就讀的學生將會越來越多,如何依法辦學、依法行政,使大部分爭議在學校內部解決,減少教育行政訴訟,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學校辦學秩序,是擺在高職院校領導面前一個現實而又迫切的研究課題。
作者:李繼江楊樂燕陶新群單位:廣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 上一篇:管理體制下的教育行政論文
- 下一篇:行政體制改革下執行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