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9 10:12:00

導語:企業間借貸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企業間借貸分析論文

一、法律分析

企業間借貸是指沒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企業之間互相拆解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判定主要依據:

1該借貸事項發生在兩個企業法人之間,且兩個企業法人均無金融經營權;

2拆借物是資金而非其他;

3借貸是企業法人的真實意思。

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院《關于企業互相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互相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另《非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等都明確了企業間借貸合同違反我國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對其產生的后果,由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顯然,上述引例中的A,B公司之間的借貸活動是違法的。

但我們又從相關的法律中發現:稅法并未對企業間借貸予以全面否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結構貸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經批準的集資利息支出,按不超過金融結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水平范圍內的部分在當期稅前扣除。

由上可以看出:稅法是在承認既定的企業間借貸的基礎上,允許其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在稅前扣除,并沒有徹底否定企業間借貸。還有合同法也沒有明確禁止。

法律風險與后果:

從微觀的角度來說——當前法律的有關規定,尤其是最高院的批復:保護出借人的本金,向借款人收繳相當于銀行貸款的利息。這樣,對出借方其實根本沒有處罰,對借款方也只是正常的利息成本支出,也不算是罰款。但若涉及借款方無力償還本息的時候,出借方的風險將會加大,情況也會變得復雜。

從宏觀的角度看——企業間借貸,特別是在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難免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這將會損失國家利益,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

據相關報道,高法院曾就企業間借貸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相信隨著立法進程的加快,新的規定會出臺以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二、財務分析

企業借入資金(賬面反映:借:銀行存款貸:借款),同時期末預提利息,進而減少了企業所得額(稅法規定在一定范圍內,企業可以扣除相應的利息)。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企業間借貸,無疑是企業籌資的一個渠道。特別是在當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大背景下,甚至有時它將是企業的一根救命稻草。因此,若將企業借貸合法化,更能體現國家對廣大中小企業的扶持。

從企業資本結構的角度:因為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假設總的借貸利息支出為A,可扣除的利息支出為B,則企業的凈現金流計算如下:

B×33%-(A-B)×33%=(2B-A)×33%

所以,若B>0.5A,就會產生正的現金流入。故從稅收和資本成本來看,企業間借貸可以導致資本弱化。企業權益資本向債務資本傾斜。如果兩個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向債務合同轉化,同時附加賦予投資方相應的管理權限和承擔必要的風險,對債權人而言,享有經營權和債權利益;而債務人則可以享受稅收和資金的利益。這樣的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資本的作用。但由此產生的風險也不容忽視,畢竟,財務杠桿的運用和相關的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關聯方借貸:

從現實情況來看,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經常發生融資關系,而其中不乏關聯企業之間以債權性投資之名,行權益性投資之實,利用借款利息收支來規避企業所得稅。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36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實際上,如果分別從關聯方企業各自的稅收負擔看,的確存在貸款讓一方稅負降低,同時另一方面稅負增加的情況,但從綜合影響來看,只有當借款方企業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貸款方企業時,才會使稅收總額減少,而當借款方企業執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等于或低于貸款方企業時,雙方轉移支付借款利息反而會導致稅收總額的增加。

例如:借款方企業執行27%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貸款方企業執行標準稅率33%,則借款人每向貸款人支付1000元的借款利息時,借款方企業所得稅減少額為:1000×27%=270元。貸款方企業應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5%×(1+7%+3%)=55元。企業所得稅為(1000-55)×33%=311.85則綜合影響稅收凈增加額為:(55+311.85)-270=96.85。所以,對于關聯方借款,《扣除辦法》應合理分析,分情況處理,通過選擇合適的借貸安排,來達到企業集團整體的效益最大化。

此外,對于一些中小企業,由于它們多數由實力雄厚、成熟穩定的企業集團或個人投資創辦,與投資人關聯性較強。所以,該《扣除辦法》無疑成為一道它們的融資門檻。我國應適當放松對中小企業間借貸的限制,鼓勵他們采用更多的途徑進行融資,而對于大的集團公司,則要防范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破產前,為自身利益需要,故意通過借貸將子公司資產掏空的行為,減少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由此看出,企業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可聚集資金以獲得進一步發展,否則就成為公司財務舞弊的工具。

三、建議

以上從法律和財務的角度分析了企業間借貸會產生的影響。正如復旦大學謝百三教授所言:“一直以來企業間的借貸現象就沒有停止過”。它是否違法,該不該取締,困擾著企業和有關的中介機構(CPA)。其實,我們可以本著“推翻制度,來遷就現實”的理念,采用合理的程序與相應的措施使企業間借貸合法化。

在我們取消對企業間借貸法律限制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開展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委托貸款的業務,同時引入擔保,抵押等手段加以規范。例如:引例中的A通過銀行指定B為其借款人,A,B簽訂法定的借款合同,視情況采用擔保措施。此過程中銀行起到了監督和公證的作用,并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經營此業務。另外,CPA審計應該充分估計和披露由借貸產生的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綜上所述,我們建議企業需合理運用法律和財務等方面的政策來安排借貸,而立法也應根據現實,適時進行改革,從而不斷完善規范我國的金融市場。放開企業間借貸,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相信在放開法律約束,企業間借貸,可以不再讓大家都感到尷尬,也可以讓它踏上規范的發展道路。

[摘要]:企業間借貸已經是公認的社會長期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然而對此行為在法律上與現實狀況之間卻產生沖突。本文從法律和財務的角度對企業間借貸會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對關聯方借貸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指出了使其合法化的相應措施與建議。

[關鍵詞]:企業間借貸;資本弱化;關聯方;委托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