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本國規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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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跨國公司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逐漸引起各東道國以及國際社會的重視,在WTO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的主題之下對其能否規制以及如何規制成為各東道國乃至國際組織面臨的不可回避的問題。傳統的單一規制模式無法適應跨國公司的特殊地位,對其規制的多元化價值目標決定了規制手段的多元化。以民間組織力量為主導,一定的規則體系為規范,輔之以評價機制,建立起對跨國公司本國規制剛性規范與軟約束相結合的初步框架。
[關鍵詞]:跨國公司優勢地位本國規制
在國際直接投資中,跨國公司是最活躍的主體,目前,全球共有約4萬家跨國公司,27萬家國外子公司[2].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在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中指出,以跨國公司為核心的“國際生產體系”在各國和地區出口競爭力及經濟全球化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外資直接投資作為紐帶聯結著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與跨國公司的活動。以我國為例,至今為止全球跨國公司500強中已有400家在中國投資了2000多個項目。不可否認,這些跨國公司對于推動各國的經濟增長乃至全球的經濟一體化進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跨國公司實力的進一步增強,某些跨國公司已具備了與國家、國際組織等對話的能力,與此同時,跨國公司憑借自身的優勢(特別是技術優勢)在所投資國家(東道國)形成種種壟斷,跨國公司對于由壟斷地位而聚集的優勢力量的濫用對于東道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本國產業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礙。在WTO規則之下,跨國公司的行為能否規制、如何規制已成為擺在各東道國面前無法回避的課題。
一、跨國公司在我國的現狀及規制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的《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及對策》報告反映的情況看,微軟的操作系統軟件占據了中國操作系統市場95%的份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壟斷;伊士曼柯達此前就占據了中國膠片市場超過50%的份額,在同樂凱合資后,領先地位更加鞏固。[3]跨國公司已經在我國市場諸多行業占據絕對壟斷地位。
市場經濟的核心與靈魂在于自由競爭,壟斷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的必然產物,而壟斷又是競爭的天敵,如此一對矛盾體使“看得見的手”出擊顯得尤為必要??鐕镜膲艛嗑哂信c一般的壟斷不同的特點,對于由此產生的優勢地位的濫用也更具危害性,具體表現在:
(一)跨國公司以技術性優勢為主導的優勢地位使得國內企業在面對其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難有反擊之力。
技術性優勢是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決定性因素之一,也是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主要特點之一。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大多采取種種優遇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國投資??鐕镜募夹g優勢不僅體現在技術投資或技術轉讓上,更體現在技術研究與發展上,但現實情況是,跨國公司較少在發展中國家從事研發,在技術轉讓中不愿對等反饋技術改進,堅持單方回授條款。面對此種情形,國內學者大都自謙地從本國找原因,比如知識產權保護不夠使得外商不敢在國內研發等等,但從經濟層面上分析,這亦是跨國公司的投資策略之一。由于技術方面的依附性,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極為不暢,面對跨國公司市場所占份額的絕對優勢無能為力。
除卻技術性優勢,跨國公司的品牌優勢、資金優勢等亦使得跨國公司輕易地獲取了在東道國的壟斷地位,優勢集合形成的優勢地位為跨國公司的濫用行為提供了很強的心理暗示,跨國公司有恃無恐,本國企業難以反擊。
(二)WTO規則之下,跨國公司往往以貿易自由化為其盾牌,排除東道國公司依據本國法對其進行規制。
WTO的主題是弱化貿易保護,改善市場準入條件。WTO規則雖是為國家設定權利與義務,但國家所享有的權利與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第三者,包括公司與個人的利益。WTO規則下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以及透明度等原則的實施,將國家與跨國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變得直接而明確。作為主權者的國家,其義務和所受的限制增多,而跨國公司所受到的約束卻減少了,自由貿易規則為跨國公司在全球的發展開辟著道路。[4]為了獲得跨國公司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東道國有時不得不放棄某些權力和獨立性,處于這種地位上的發展中國家本來可以通過某些投資措施的實施增強自己的力量,但一旦成為WTO的成員國,這種權力優勢即喪失了,受到WTO規則的約束,不能采取它們認為合適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需要遵循WTO設定的規則。
(三)WTO規則之下,跨國公司的母國成為其代言人和保護者,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為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掃清障礙,使其免受東道國的本國規制。
跨國公司多國投資的特點使其身份難以認清,一旦出現利益保護的需要,其母國便充當了跨國公司的代言人和保護者角色。由于發展中國家大多處于資本輸入國地位,因而跨國公司母國對于投資者利益的維護更多地體現了發達國家的意志。依照WTO規則,如果跨國公司認為其在東道國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利益受到損害,可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依照《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定》,由其母國政府向爭端解決機構提請解決爭端,以此來保障本國投資者(跨國公司)的利益在其他國家不受損害。動則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使得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加入WTO的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管理權面對跨國公司而不敢為。
(四)“鼓勵外商投資”思想的慣性作用使東道國給予跨國公司“超國民待遇”。
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吸收外資而出臺的各種優惠鼓勵措施實際上構成了對東道國本地企業的歧視,即國內所說的“超國民待遇”。我國加入WTO之后,承諾對待外國投資者適用WTO規則中的非歧視非待遇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解決的是對待各國投資者的問題,國民待遇解決的則是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本國企業間的關系。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在稅收或其他方面大都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優于本國企業的優惠,這種“超國民待遇”在實際上帶給本國企業不利因素,也使得東道國面對跨國公司的濫用優勢地位行為不敢有所為。
WTO規則可謂是為跨國公司的擴張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從實然的層面上看,跨國公司的確在世界范圍內進一步擴張,依靠其雄厚的財力影響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甚至于政治的變化,它們為自己的利益不停地進行活動,然而它們并不滿足WTO為它們爭取到的各種好處,它們追求的是一種徹底的零和博弈[5].這種結果的發生與東道國引進外資的目的相左并最終損害本國的經濟正常發展,對于世界整體的經濟發展最終是不利的。因此,對于跨國公司的規制無論是國內控制還是從國際層面都顯得十分必要。
二、WTO規則之下,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內能否受到規制?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確定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法律地位。跨國公司進入東道國投資一般采用在東道國境內設立企業的方式,無論是根據國際法上主導的屬地管轄原則還是根據屬人管轄原則,跨國公司當然應受東道國的規制。跨國公司在我國國內進行投資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開發、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外商投資性公司、外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資并購這八種形式。這些企業均是依照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所設,性質上屬于中國企業,并且企業的運作均應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因此我國對于國內的跨國公司有權進行規制
WTO規則之下的非歧視待遇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弱化市場準入條件的主題,旨在促進貿易自由化、經濟的一體化發展,并不指代跨國公司可以不受東道國的法律約束,可以不受東道國的規制。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包括:1、經濟政策。中國將給在華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給予包括單獨關稅區在內的所有WTO成員以非歧視待遇,保證國內法律、法規等與WTO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一致,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有關政策或信息;2、保證制定和執行政策的框架;3、對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作出符合WTO規則的修訂等。這些承諾在WTO規則之下做出,符合其要求,但未放棄對在華企業的規制權??鐕咀鳛樵谌A企業的一種形式,本身并沒有不受規制的豁免特權,相反,跨國公司如欲在我國得到更好的發展,也應接受我國對其進行的依法規制。
二、外國對于本國跨國公司的規制情況
雖然國際社會早就注意到跨國公司行為給東道國帶來的負面影響,但由于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以及20世紀以來貿易自由化所獲得的巨大成功,因而對于跨國公司的國際規制顯得尤為艱難。2000年6月27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通過的《OECD關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指南》是直接針對跨國公司行為的最新成果,但如同先前國際社會通過的一些守則一樣,該指南并不是一個國際性的立法,對跨國公司來說不具有約束力。跨國公司對有利自身的此類守則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接受,但涉及到約束其行為的守則,則不予理會。
如前文所述,跨國公司企業營業地在東道國境內,其一切經營活動在東道國境內,應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東道國對于跨國公司理應有管轄權。因此,對于跨國公司的本國規制才是重點所在。對于跨國公司的規制,英美等國均以本國的反壟斷法進行調整(英美等國對于跨國公司的規制集中于在其本國形成的壟斷,而對于本國的跨國公司在國外的投資則表現出大力推進貿易自由化、進一步放松管制的態度);在發展中國家,對此類問題大都處于探索階段,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印度的貿易自由化是不徹底的,其努力塑造信息大國形象,大力扶持本國的IT產業。印度面對WTO對其政策的不滿指出,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的情況下,政府對貿易的介入是合理和必需的,除非WTO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具體的、切實可行的保障條款。
三、我國在WTO規則下對跨國公司的規制方式
跨國公司形成壟斷、阻礙相關產業發展、使我國消費者面對其高額的利潤掠奪、背離我國對外資引進的初衷,這些現狀是我國對跨國公司的規制的必要性體現。我國相關法律的缺失也使得跨國公司在我國的毫無顧及地進行壟斷行為,如對我國優勢行業的強勢企業近乎全行業的并購,全然不考慮市場的集中度和壟斷趨勢。因此,對于跨國公司濫用優勢地位行為進行規制以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使跨國公司在我國的投資能真正促進經濟的正常增長,使我國的消費者能從跨國公司的介入中得到真正的實惠,這些構成了對跨國公司進行本國規制的多元化價值目標。價值目標的多元化使規制手段或方式的多元化成為必需,對于跨國公司這一特殊主體在WTO規則下進行規制,僅以立法、司法或行政等單一的傳統的規制模式是難以奏效的,而應通過在剛性規則指導下的軟約束為主導的綜合規制,具體表現為:加強民間組織的力量并以下幾種方式的并行來抑制跨國公司濫用優勢地位行為帶來的不利影響:
(一)充分重視民間組織的力量,賦予其一定的權利,作為對跨國公司規制的主要力量。此為對跨國公司的軟約束。
市場中發生的狀況由市場中的主體來解決更具可接受性。近年來,各國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展的很快,它們有著各種不同的宗旨和目標,例如勞工聯合組織、消費者協會、環境保護團體、國際媒體組織、宗教團體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組織。由于這些組織是成員通過自愿的方式組織在一起,他們會為了自己的目標堅持不懈地工作,許多跨國性集團和金融機構的貪贓舞弊行為也是由一些民間組織得以公開曝光并使之得到有效遏制,民間組織維權逐漸成為對抗強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有效途徑。我國的民間組織還處在發展之中,有著自己的特點——民間組織在法律的框架內設立,與政府部門有著一定程度的聯系。如較成熟的消費者協會,即是一種半民間半官方的組織形式。雖然我國民間組織受規模、數量和廣泛性的限制,目前還無法形成一種制衡機制,但也表現出了一定的力量。如武漢野生動物園的“砸布事件”,面對奔馳公司不負責任的行為,部分車主事后自發組成了“奔馳汽車質量問題受害者聯誼會”,向奔馳公司主張權利。在這樣的態勢下,奔馳中國有限公司才與車主們協商,做出友好的表態。對于“砸車事件”本身本文不予評論,但結合此前發生的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和三菱“帕杰羅”越野車事件這些國際著名跨國公司的不負責行徑,通過民間組織的行為對跨國公司進行約束的結果顯示出了比政府出面更方便、更快捷的優勢。因此,我國應該鼓勵此類民間組織的發展,不僅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保護民間組織的發展[6],而且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適應現實需要而產生的民間組織也應予以支持,在合理的權限范圍內,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包括對一些事件信息、形成一定的消費者聯盟等,對跨國公司進行軟性約束[7],這也正符合WTO規則所倡導的削弱政府的投資管理權的發展模式。
(二)確立規則體系來約束跨國公司的行為。
鑒于跨國公司在目前世界經濟體系乃至政治環境中的影響,傳統的剛性的規制方法逐漸為彈性規則所代替,并且在WTO規則之下的我國也不可能采取完全的剛性規則來約束跨國公司的行為,而應通過完善競爭規則和產業規則對跨國公司在我國的行為進行調控。但也需明確的是,跨國公司在我國的投資畢竟是在我國國內的行為,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我國對其在國內的行為有著當然的管轄權,而且競爭規則和產業規則也是在剛性規則的框架內產生,民間組織的運行也需在剛性規則的指導下進行,因此,對其跨國公司規范的剛性規則同樣不可缺少。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的《反壟斷法》,這一缺失使我國企業面臨跨國公司的限制競爭等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時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相關政府部門的規制顯得底氣不足,民間組織的軟性約束也只能尋求邊緣性突破,無剛性規則的底蘊使得規制無法觸及其本。故我國在競爭規則的制定之中理應盡快制定剛性的《反壟斷法》等法律規范,結合產業指導規則,運用剛柔并濟的規則體系指導民間組織運行,政府管理部門的投資管理權也因此獲得規制跨國公司的正當性依據。
(三)利用媒體等第三方對跨國公司進行監督,建立一定的評價機制。
跨國公司皆以利益為其行為導向,從其長遠利益來看,每一家跨國公司都不希望在足夠廣的范圍內有對其不利的報道或輿論出現。從其根本來說,跨國公司大都愿意與東道國能和諧地相處,但在某種特定利益的驅使下,某些跨國公司也可能借其巨大的實力做出不顧東道國利益的行為。如果我國能建立起一套評價機制,客觀地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評價,并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評價回饋到盡可能廣泛的范圍當中,跨國公司對于自己的行為也會自覺地加以約束,以防止可能出現的不利的國內、國際影響。在這一套評價機制中,媒體(并非僅是國內媒體)應擔當重要角色,廣義上的消費者作為評判者,使跨國公司能預測自身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以此評價機制激勵其正當行為,約束其濫用優勢地位等不正當行為。
以民間組織機構力量為主導,加之一定的規則體系為規范,輔之以評價機制,三方面相互滲透,缺一不可,構建起對跨國公司本國規制的初步框架。在這一框架之中,重點是在剛性規則體系指導之下的軟約束,剛柔并濟,“軟硬兼施”,使本國規制的每一步均符合我國作為WTO成員方所承擔的義務,沒有給跨國公司設定過多的限制,而是在進一步營造鼓勵投資、改善市場準入條件、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同時對于跨國公司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進行約束,此種規制有利于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長遠發展,最終有利于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也符合我國引進外資的初衷,達到“雙贏”的效果。
參考文獻:
1董世忠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第416頁
2顧玲妹《對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反壟斷規制——從思科訴華為案談起》,《國際貿易問題》2005年第2期
3張瑞萍《WTO規則下跨國公司行為規制方式分析》《現代法學》2005年5月
注釋:
[1]本文中“本國”僅指我國大陸地區。
[2]董世忠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第416頁
[3]顧玲妹《對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反壟斷規制——從思科訴華為案談起》,《國際貿易問題》2005年第2期
[4]張瑞萍《WTO規則下跨國公司行為規制方式分析》《現代法學》2005年5月
[5]經濟學術語,指一方所得即為另一方所失,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寧可使得對方一無所獲。
[6]我國消費者協會即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的組織機構。
[7]因為此類民間組織機構的行為對跨國公司而言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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