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作用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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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作用研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非政府人權組織如雨后春筍,迅速發展;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異軍突起,頻頻亮相,積極發揮作用,產生重大影響,值得關注。文章闡述了非政府人權組織的含義,探析了非政府人權組織在維護和保障人權、提供信息、游說政府、促進國際法的制定、監督國際法的實施等方面的作用,并分析了產生影響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組織作用影響

一、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內涵

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是指“各國民間的團體、聯盟或者個人,為了促進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人道主義及其他人類活動領域的國際合作而建立的一種非官方們的國際聯合體”。

聯合國給非政府人權組織下的定義是:確保人們了解他們的權利和要求權利的手段,為個人或集體受害者起訴,或支持受害者這樣做,作出人權呼吁,監督、調查和報告各國的人權狀況,包括使用可靠的公共程序來提出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問題,通過游說來影響與侵犯人權的國家有關的政府外交政策,動員利益集團和建立人權標準。

西方學者認為:非政府人權組織是指那些獨立于政府和政治團體,通過各種方式在國際和國內層面上致力于促進和保護人權而自身并不追求權利的私立組織。它具有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志愿性和自治性五個基本特征。

非政府人權組織的興起源于西方國家,之后在非洲、南美、和南亞,大量地方性非政府人權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在人權領域。非政府人權組織是人權國際化的產物,也是當代國際人權事務中不可忽視的相對獨立的、事實上的國際行為主體。

全球最大的非政府人權組織是“大赦國際”,成員超過150多萬人,每年都要向聯合國提交500多份報告文件,并組織各種人權主題活動,給侵犯人權的國家政府施壓;最小的非政府人權組織是“香港人權監察”,只有兩名專職工作人員。據統計,至少有250個非政府組織在積極從事跨國人權活動,參與國際人權法規和人道主義事務的倡議;截止1993年,至少有1500個與人權有關的非政府組織存在。隨著更多的國家走上民主法治道路,這個數字將不斷增加。

二、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作用

1994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報告中,對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做了充分的肯定,報告聲明:“甚至粗略地檢驗非政府組織參與決策體系和聯合國的運作行動,也顯示出,毫無疑問,非政府組織不僅證明了《聯合國憲章》第71條款內容的正確,而且它還遠遠超過了執行法律條款的原有范圍。非政府組織具有對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咨詢地位,有資格參加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作口頭聲明和提交簡短的書面聲明,這些聲明被翻譯成聯合國使用的各種語言,并作為聯合國的正式文件傳閱。”

20世紀90年代后,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在數量和規模上迅速增長,在人權保障、環境保護、勞工權益、科學發展、疾病防治、扶貧救助、婦幼教育、體育健身及裁減軍隊等領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活動。它們在促進國際法的編篡和制定、監督國際法的實施、參加國際訴訟程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促進或參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制定

非政府人權組織一般通過提出新的國際條約草案、參加談判、起草條約或游說政府或政府間組織等方式促進國際人權標準或文件的制定。它們充分發揮其豐富的專業知識、人權領域的經驗和比較超然的地位等優勢。經常開展演講、發起人權運動,力爭使制定出來的人權標準或文件反映其觀點和呼聲。如1894年,“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積極倡導和協助日內瓦會議并促使該會議通過了《改善戰地陸軍傷病員待遇公約》;上世紀70年代,“大赦國際”發起一場反酷刑運動,直接推動了1984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通過;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有170多個國家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環境保護組織”直接介入了起草有關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條約;1997年12月,非政府組織(NGO)努力促使122個國家在加拿大達成《關于禁止使用、儲存和出售地雷的公約》;2000年在達沃斯的世界經濟論壇上,來自15個國家的非政府組織代表第一次被邀請參加關于全球化的討論;目前“大赦國際”正致力于敦促更多國家批準《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希望與聯合國共同構建一個國際人權保護體系。這些事件不斷擴大非政府組織影響,使它從國際問題的旁觀者變成全球政策的制定者之一。

(二)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和人權監督

1、非政府人權組織在締約國報告程序里的作用

非政府人權組織在報告程序中的作用因程序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首先,在締約國準備或起草國家報告階段,它們可以鼓勵或提醒國家按時提交報告,積極地促使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還可以參與報告的討論,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協助國家起草報告。其次,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原名人權委員會)審查締約國提交的報告階段,非政府人權組織可以為人權理事會審查報告的工作提供相關的信息。第三,公開和宣傳國家報告及人權理事會做出的結論性意見,監督國家是否認真實施了人權理事會的建議。第四,在締約國沒有提交報告的情況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有時會綜合包括非政府人權組織提供的信息做出結論。在一國政府沒有向人權理事會提供它怎樣考慮實施公約義務的信息的情況下,人權理事會必須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做出結論。這些資料當然包括官方文件中的數據和非政府渠道得來的信息。大家知道“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現象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相當嚴重,部分官方數據往往不夠真實。倒是民間組織和老百姓愿意說實話真話,面對虛假的統計數據,一位不肯造假的女職員氣憤地說:“我只會生孩子,不會生數字!”盡管官方數據有“水分”,但也不是完全不可相信,畢竟政府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大部分統計數據還是能夠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決策依據。

2、在特別程序方面的作用

特別程序是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建立起來的、與條約機構監督程序相對應的人權監督程序,它包括“1503”程序以及“1235”程序和一系列主題機制的工作組或者報告員等。“1503號程序”以及“1235號程序”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處理個人或者團體有關指控大規模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來文的程序。一般來說,在國際人權公約中,非政府人權組織是沒有個人來文申訴權利的,但是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1503”程序中,個人或者團體都可以提交關于“持續不斷的、大規模的和證據確鑿的侵犯人權”的非匿名來文。對于“1503”程序,盡管它對于提供有關系統性侵犯人權的可靠信息的任何人都開放,但絕大多數信息還是來源于非政府人權組織。

(三)在人權教育和宣傳方面發揮作用

非政府人權組織的作用不僅僅限于促進或參與起草國際人權標準或文件和提供信息等方面,它還從事人權教育和宣傳工作。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和成功經驗經常舉辦各種研討班、培訓班和國際會議,討論國際人權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監督機制,宣傳人權觀念,公布國家報告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結論性意見,對于提高社會公眾的人權素質起著獨特的作用。號稱全球最大政治輿論壓力集團的“大赦國際”就經常譴責、控訴某些國家違背《公約》、踐踏人權;2003年以來,“國際紅十字會”和各國媒體不斷揭露美國政府違背《聯合國憲章》和《日內瓦公約》、錯誤地發動伊拉克戰爭,批評美軍士兵在伊拉克本土和古巴關塔那摩監獄的虐待囚犯事件。給世人包括美軍士兵上了一堂生動的人權教育課。

三、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影響及其原因

1993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的世界人權大會上,共有841個非政府組織的3681名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這是聯合國有史以來非政府組織參與規模最大的一次人權會議。維也納會議呼吁設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早在聯合國成立初期就有人提出,1964年“美國猶太人委員會”的代表又提這一設想,維也納會議上,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再提議案,每個國家都認為那是在做無用功,沒想到非政府組織不停的醞釀和游說致使大會最終接受了這一建議,并授權非政府組織可以在人權高級官員向大會所作的報告中加進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原來在大會召開前,“大赦國際”丹麥分會主持了一次有關人權專家和積極分子參加的會議,他們一致認為人權保障與促進迫切需要一個由聯合國高級官員主持的新機構,這個機構能面對大規模的人權侵犯的緊急狀態迅速做出反應。當時,“大赦國際”還向聯合國大會籌備會提出一份名為“面對失效”的報告,提出應設立“人權特別專員”,以使人權機制的功能得以發揮。隨后,許多非政府組織的骨干分子開始游說當時的克林頓政府,得到美國官方的支持是非政府組織游說國家政府取得進展的前提。

非政府人權組織不僅在人權會議上,而且在其它會議上產生影響。北京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宣言和行動綱領中特別強調非政府組織所要求的婦女權利、難民婦女、土著婦女和非法移民婦女的權利和反暴力的權利等方面。

非政府人權組織對聯合國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提供大量信息。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意監禁工作小組1995年統計:該工作組在1994年所處理的案件信息中,有97%是由非政府組織報告的(其中74%由國際非政府組織報告、23%由國內非政府組織報告);只有3%由家庭報告的。

非政府人權組織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為了提高國際地位,擴大自身的影響力。因為聯合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具有法律權威的政府間組織,全球幾乎每個國家都是其成員國。所以,非政府人權組織要想方設法參與國際事務,爭取在聯合國的擁有咨詢地位或者以觀察員資格參會,體現自身的價值。②非政府人權組織的許多愿望和主張只有通過聯合國人權機構才能實現。為了能夠長期游說和施加持續性的影響,一些超級組織如“大赦國際”和“人權觀察”在聯合國設有辦公室和常駐聯合國代表。③對聯合國的人權的決策與監督、公約的制定和機構的創設等施加影響是非政府人權組織的另一重要目標。如“大赦國際”要求聯合國在其維和部隊中進行人權培訓和承擔人權保護責任的建議就被接受。“人權觀察”在2003年5月提出的防止民主剛果內部種族沖突的應急措施也被安理會采納。

事物都是相輔相成的,聯合國也要依賴于非政府人權組織幫助和支持。二者情同手足,難分難舍,誰也離不開誰。沒有非政府人權組織的熱心參與、協助和合作,聯合國將很難有所作為。因為:①聯合國人權機構經費緊張、人員短缺,連起碼的文獻資料和信息數據庫都沒有建立。而一些大型非政府人權組織材料齊全、信息靈敏、經費和人員充足。因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官員多次指出:“要允許非政府組織參與更多的活動,通過與之建立良好的正式關系,允許非政府組織進行口頭干預及提供與人權監督有關的信息”②對于聯合國認為棘手的事情,就由非政府組織充當開路先鋒。聯合國作為國家間的國際組織,其權利來自各個主權國家,其職能就是要為主權國家服務。由于各國文化傳統和具體國情不同,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聯合國在涉及國家主權問題時,總是小心謹慎、消極應對,通常不敢大膽干預監督。倒是那些非政府組織紛紛站出來披露真相、譴責批評,并游說聯合國有關機構采取有力措施。聯合國限制主權國家的一些公約制度都是由非政府組織首先提出、并醞釀產生的。③聯合國人權事務中的許多政策措施的實施需要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現有國際人權法規往往停留在宣言和決議的形式上,有的只是一些指導性的原則和精神,缺乏可操作性和強制力;當國際法與國內法規定相沖突時,還會受到主權國家的抵制。這些人權公約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賴于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帶有政治性的指控信息。④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于1947年成立,但主要職責只是起草文件。直到近20年來,在非政府人權組織的倡議、請求下,才逐步完善各種程序,設立特別報告人制度和人權高級專員,但仍然缺乏有效的實施監督制度。

當然,看事物都要“一分為二”,非政府組織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正如英國《新科學人》雜志所評論的:“當它們好的時候,會很好,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當它們糟的時候,會很糟,它們只顧自己,毫無責任可言。”

[參考書目]

[1]周琪著:《美國人權外交政策》[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2.

[2]蔡拓、劉貞嘩《人權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J],載《國際觀察》2005,1.

[3]盧芳、毛俊響《非政府組織與國際人權保護》[J],載《法制與社會》2006,第1期。

[4]黎爾平《NGO在中國人權事業進步中的作用》[J],載《學會》2006,10.

[5]阮宗澤《認識非政府組織(NGO)》[J],載于《世界知識》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