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污染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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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污染分析論文

一、水資源的跨國污染

(一)水污染的機理

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人類疾病80%與水污染有關。每年世界上有2500萬名以上的兒童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水是重要環境因素之一,也是人體的重要組成成分。成年人體內含水量約占體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約2—3升。人體的一切生理活動,如體溫調節、營養輸送、廢物排泄等都需要水來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為“水污染”下了明確的定義,即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稱為水污染。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報告指出,我國的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經濟損失較大。從2001年到2004年,全國共發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

(二)水污染的表現形式

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由于人類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燒后產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氣中經過復雜的化學反應,形成硫酸或硝酸氣懸膠,或為云、雨雪、霧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為酸雨。一般未被污染的雨水,pH值呈弱酸性,低于5.6便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如今卻頻頻出現pH值小于3的強酸雨,幾乎與醋酸相當。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種形式。海洋面積約占地球表面積的四分之三,由于人類毫無節制的開發,所制造出來的污染問題,不僅危及人類在陸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變成一個超大型垃圾場。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來自于兩方面:來自陸上的污染——人類生活的廢棄物。農業、工業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廢料,經由溝渠、河川注入海洋。來自船舶的污染——海上運輸工具。船舶所載運的油料泄漏,或污水傾倒注入海洋;核能動力船舶或者載運核能廢料的船舶發生事故,輻射物質外泄進入海洋。此外還有來自傾倒廢棄物、大氣、海床勘探與開采等方面的污染。

(三)跨國水污染的特點

1、上游有毒化學物質污染下游。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學公司桑多茲化學公司一座大型倉庫發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學物質外泄。有10噸殺蟲劑和含有多種有毒化學物質的污水流入萊茵河,其影響達500多公里。萊茵河受到嚴重污染,使50萬尾河魚、數以千計只水鳥死亡。2000年1月30日,羅馬尼亞邊境城鎮奧拉迪亞一座金礦泄漏出氰化物廢水,流到了南聯盟境內。毒水流經之處,所有生物全都在極短時間內暴死。流經羅馬尼亞、匈牙利和南聯盟的歐洲大河之——蒂薩河及其支流內80%的魚類完全滅絕,沿河地區進入緊急狀態。這是自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以來歐洲最大環境災難。廣西境內左江支流水口河,是我國跨國界河流,發源于越南。2004年1月18日發生水污染事件,從越南入境至水口電站約4km長河段水體渾濁,呈淡黑色狀,并造成我國境內沿河大量死魚現象,導致沿河8萬多人口飲用水被迫停止供應兩天。近幾年來,水口河每年的枯水期12月至次年的1月期間都發生水污染事件,但2004年的水污染較往年嚴重。2005年11月,中國松花江上游一家化工企業發生爆炸,大量苯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嚴重污染。

哈爾濱市停止供應自來水,全市400萬居民斷水4天,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松花江匯入中俄界河黑龍江,對俄羅斯造成污染。中方就該事故給俄方造成的影響表示了歉意,并向俄方提供了水質監測儀器和活性炭等援助物資,同時派出專家組指導排險。

2、戰爭中傾倒石油污染海洋。1990年8月,在海灣戰爭中,伊拉克軍隊向海洋傾倒大量原油和在科威特油井縱火,造成海洋和大氣嚴重污染等。1991年11月6日,科威特最后一口油井大火被撲滅。至此,海灣戰爭造成的727口油井大火被全部撲滅。但海灣戰爭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卻難以恢復

3、油輪發生重大泄漏事故污染海洋。1978年3月16日利比亞油輪“卡迪茲”號在英國沿海擱淺,致使23萬噸石油溢入大海并擴散到法國沿岸。1986年1月24日希臘一艘滿載5×105t原油的超級油船在北海與一艘荷蘭拖網漁船相撞,造成漏油事故,英國東海96km的海面被污染。1992年12月3日,裝載7.9萬噸原油的希臘“愛琴海”號油輪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魯尼亞海域斷裂爆炸,泄漏的原油污染了當地約100公里的海岸。1993年1月5日,一艘在利比里亞注冊的“布雷爾”號油輪在蘇格蘭設得蘭群島南端白加斯韋克灣觸礁,大量原油外漏。2月4日,英國政府宣布禁止大型油輪通過英國沿岸海域。1994年3月,一艘掛著塞浦路斯國旗的油輪與一艘塞浦路斯貨船在博斯普魯斯海峽相撞,也有大量原油泄漏并引起大火。1994年10月,俄羅斯的科來共和國發生一起歷史上最嚴重的石油泄漏事件,流失石油覆蓋面積達68平方公里。

二、空氣的跨國污染

(一)空氣污染的機理

所謂空氣污染,即指空氣中含有一種或多種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質及時間會傷害到人類、植物及動物的生命,損害財物,或干擾舒適的生活環境,如臭味的存在。換言之,只要是某一種物質其存在的量、性質及時間足夠對人類或其它生物、財物產生影響者,就稱其為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物質,在干凈空氣中之含量均極微少;但在受到污染的情形下,這些特定物質中的某些種類會大量增加。換言之,某些物質在空氣中不正常的增量就產生空氣污染的情形。空氣污染物的種類包含很多,它們的型態可能是固體狀的粒子,也可能是被滴或是氣體,或是這些型態的混合存在。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所定義,空氣污染物可分為四大項目,分別為氣狀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氯氣、氣化氫、氟化物、氯化烴等)、粒狀污染物(包括懸浮微粒、金局煤煙、黑煙、酸霧、落塵等)、二次污染物(指污染物在空氣中再經光化學反應而產生之污染,包括光化學霧、光化學性高氧化物等)及惡臭物質(包括氯氣、硫化氫、硫化甲基、硫醇類、甲基胺類)等。比較常見的空氣污染物包括懸浮微粒、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碳氫化合物等,大多是由人為因素而產生。在我國法令中對于人為因素(如煙囪排放、交通工具排放等)而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大多訂有“排放標準”來規范它們的排放。

(二)空氣跨國污染的特點

1、發電廠煤炭燃燒形成跨國污染。1934年,美國與加拿大邊境就特雷爾冶煉廠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氣體給美國境內森林、湖泊、農產品造成的嚴重污染、損害一案,最終達成協議。雖然加方同意賠償美國的經濟損失,并將確定賠償額事宜提交仲裁,但加方不承認其行為違反國際法原則。2001年2月,美國紐約和康涅狄格州的兩位首席檢察官埃利奧特·施皮策爾和理查德德·布盧門撒爾寫信給加拿大環境部長戴維·安德森,譴責加拿大安大略的發電廠污染環境,致使一些美國人患病。他們要求加政府對三個位于安大略的燃煤發電廠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南蒂科克”、“萊克維尤”和“蘭頓”這三個發電廠都位于安大略南部地區,其中“南蒂科克”是北美最大的燃煤廠。它們排放的污染物隨風飄至美國的紐約和新英格蘭。他們在信中寫道:“總而言之,這些燃煤發電廠對加拿大、紐約、康涅狄格等下風地區的環境及人們的健康已經引起和將要繼續引起負面影響。”施皮策爾和布盧門撒爾把紐約阿迪朗達克地區20%的湖成為“死湖”歸咎于“南蒂科克”發電廠。

2、油庫爆炸形成的濃煙污染。2005年12月12日,英國第五大燃油儲存庫班斯費爾德油庫發生爆炸。巨大的有毒蘑菇云煙霧彌漫了英格蘭的天空,并隨風飄移,直逼法國、西班牙等國。有毒煙霧飄向法國西北部上空,隨后抵達西班牙,嚴重威脅沿途1200萬居民的健康。

3、森林大火形成的煙霧污染。1997年以來,印尼尼亞每年都要產生大量煙霾飄蕩到周圍各國。煙霾除了造成本國人民生活的不便、損害健康、影響生產力、破壞旅游業等情況外,還使周邊地區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該國1997年的霾害導致整個區域損失13億美元。2005年8月11日,馬來西亞被籠罩在一片濃煙之中,學校停課,機場關閉,不少地方的空氣污染指數超過500,大大高于300的“危險水平”。受災最嚴重的全國最大海港巴生港和瓜拉雪蘭莪兩地進入煙霾緊急狀態。根據緊急狀態令,除了必要服務設施外,兩地所有公共和私人機構都已關閉。農業、漁業和建筑業的戶外活動全部停止,居民閉門不出,經濟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煙霾源頭,即印尼廖內省北部的羅干烏魯(ROK甲NHULU)和羅干希里爾(ROK甲NHILIR),當地的油棕園和叢林烽火連連、煙霾密布,能見度只有區區20米,而且空氣里彌漫著灰燼和樹木及泥土混合燒焦味。火勢竄進土里燃著3公尺以下的泥炭土,雖然表層不見火,可是地底火勢洶涌,迅速四處竄流。在印尼,農民運用傳統燒芭耕種法,將灰燼化為自然肥料。農民通常在6月到9月間燒芭,一俟雨季到來時,方便耕種。印尼環境部的結論是,經常發生燒芭的地區主要是廖內、蘇門答臘北部、加里曼丹等。2005年8月19日印尼環境部向政府建議,不允任何人在泥炭土上進行焚燒活動,否則當予以嚴懲。政府加大了對燒芭者的打擊力度。2005年8月20日,6名涉及非法燒芭的農民在廖內被捕。這6人若被定罪,將面對10年監禁的刑罰。

4、核試驗造成核幅射污染。1998年6月,南亞兩個國家相繼進行核試驗,既威脅南亞地區和平與安全,又污染大氣、水質、土壤等。

三、跨國污染的法律責任辨析

(一)跨國污染主要法律規制

在保護臭氧層方面,國際社會較早地制定了相關法律。1977年3月,臭氧層問題國際專家會議在華盛頓舉行,通過《關于臭氧層的世界行動計劃》,1985年3月5日關于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通過。1987年9月8日~9月16日聯合國環境署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保護臭氧層會議,討論控制全球耗減臭氧層物質的排放量,以保護臭氧層。46個國家出席了會議,通過了《蒙特利爾協定》。在防治大氣環境污染方面,1987年4月27日,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向全世界公布《我們共同的未來》的長篇報告,全面闡述了當今人類面臨的重大環境問題,并提出了一項前所未有的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戰略。1989年3月20日~3月23日聯合國環境署在瑞士巴塞爾召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部長級會議,100個國家代表參加,通過了《巴塞爾公約》。近年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多項重要國際文件。

在保護水資源立法方面,1966年8月,國際法協會(其性質就是非政府團體)通過《關于國際河流使用的赫爾辛基規則》,1982年,通過《適用于跨國界污染的國際法規則》。1990年9月10日~9月14日,由聯合國組織的安全供水和衛生設備國際會議在新德里召開,102國的52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發表了《新德里聲明》,強調安全供水和排污是改善人們的健康狀況、脫貧和環保工作的重點,呼吁通過社會管理實現安全供水和排污。199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通過《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條文草案》,1996年,擬定《國際法未加禁止之行為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草案》。1966年8月國際法協會(其性質就是非政府團體)通過《關于國際河流使用的赫爾辛基規則》。

在反海上石油污染方面,1969年11月29日訂于布魯塞爾《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5年6月19日生效。198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接受書,該公約于1980年4月30日對中國生效。1990年3月12日~3月16日在倫敦舉行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第29屆會議,54個國家和21個國際組織派團參加。會議討論了如何控制海洋污染重大事故和威脅,防止船舶污染等問題。1990年11月12日~11月16日聯合國海上環保委員會第30屆會議在倫敦召開,64個國家和19個國際組織派代表參加。會議討論了保護海洋環境、防備油污染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通過了關于海上油污防備和應急處理提案,將南極劃定為“73/78國際防污公約”中防止油污規劃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劃的“特殊區域”。1990年11月19~11月30日國際油污和反應合作外交大會在倫敦召開,93個國家375名代表參加。會議通過了國際防止海上石油污染合作公約最后文件,15國在公約上簽字。

(二)跨國污染法律性質

國際公約要求,沒有國家有權利用其領地給其它國家領地財產造成損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國污染行為,原則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在使用其領土或允許他人使用其領土時,有權以煙氣、有害氣體對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其中的財產或人員造成損害。如一國的工業廢水隨河流進入下游國,對下游國造成嚴重損害,就是對鄰國的合法權益的侵犯。發展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給其它國家造成污染。確定責任的關鍵在于對受害者的補償和治理,對加害者的有效限制和處罰。

(三)跨國污染的營運人責任

在跨國界交通運輸,如鐵路、民航、海上運輸、跨國聯運和石油運輸方面,常見的賠償責任形式是由營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核事故責任是建立在國家和營運人雙重責任基礎上的。如1962年《核動力船舶營運人雙重責任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公約》規定:營運人必須根據登記國的規定投保一定數額的核事故險,或作出其它財務安排,同時國家保證營運人的賠償責任,并在營運人保險金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情況下在一定限額內給予補償。在發生船舶污染事件時,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沒有這種登記,則是指擁有該船的人。但如船舶為國家所有而由在該國登記為船舶經營人的公司所經營,“船舶所有人”即指這種公司)應對該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損害負責。

(四)跨國污染的國家責任

行為者對受害者(國)而言,應具有能力承擔損失,行為者可以在某項活動尚未進行時,就預測損害后果及賠償責任,把損失賠償費列入生產成本之中。從國家責任承擔來講,國家一般對私人或各類企業活動不承擔責任(各國內國法都這樣規定)。但是如果這些企業或私人行為構成了跨國界損害,就意味受害國存在維護其領土完整的問題,也涉及到行為國是否誠實履行國際義務的問題,從而就會引起國家責任。法國阿爾薩斯鉀礦開采和冶煉中將大量氯化物傾入萊茵河,造成下游荷蘭環境的損害,荷蘭自來水公司和菜農就控告了法國政府。多國河流一旦形成污染,往往會給沿岸各國帶來不同的損失,這些行為將涉及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國的國家責任。大氣污染帶來的SO2,NOX和顆粒物漂浮和物理運動達數千公里。一旦跨越人為的國界,就會給他國環境造成損害,也會涉及國家責任的歸咎。

(五)跨國污染的危險責任原則適用

責任確定要明確后果責任與危險責任。一個是基于行為結果,一個是基于行為性質,但都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危險責任應當作為一般國際法原則普遍適用于造成跨國界損害(包括跨國界環境污染)后果的行為。如果適用國家責任原則,行為者只要以無過失為理由就可以拒絕對其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因此危險責任必須與后果責任相聯系,對行為者(國)的損害后果承擔后果責任(包括跨國污染責任)。將責任基礎由過失轉移到危險上,可以使行為者有能力承擔損失——將賠償損失列入成本通過市場轉移給消費者,或通過責任賠償保險分攤給社會。

(六)除外責任

在海上石油污染事件中,船舶所有人如能證實損害系屬于以下情況,即對之不負責任:1、由于戰爭行為、敵對行為、內戰或武裝暴動,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現象所引起的損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怠慢所引起的損害;3、完全是由于負責燈塔或其他助航設備的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執行其職責時,疏忽或其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4、如船舶所有人證明,污染損害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損害人有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該人的疏忽所造成,則該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對該人所負的責任。

(七)管轄與時效

涉及國家之間的爭端跨國污染,原則上應由國際法院管轄。一些發達國家,將有嚴重污染源的工廠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或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興辦類似工廠,這類工廠造成的污染的管轄就存在爭論。如1984年印度發生的美國聯合碳化公司博帕爾農藥公司毒氣泄漏事件,雖然后來印度政府去美國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向博帕爾農藥分公司的母公司聯合碳化物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美國法院認為應由印度法院審理,駁回了起訴。雖然國際法沒有嚴格規定跨國污染行為的歸咎規定,但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全球化,對于國家構成的跨國界污染行為,應承擔國家責任。有關海洋污染的法律規定,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領土(包括領海)內發生了油污損害事件,或在上述領土(包括領海)內采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的情況下,賠償訴訟只能向上述的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訴訟的合理通知均應送交給被告人。每一締約國都應保證它的法院具有處理上述賠償訴訟的必要管轄權。在時效方面,海洋污染的法律規定,如果不能在損害發生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訴訟,賠償的權利即告失效。無論如何不得在引起損害的事件發生之日起六年之后提出訴訟。如該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應自第一個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四、跨國污染的執法實踐

(一)根據實際情況對跨國污染做出合理處置

對跨國污染問題,在明確責任、分清大是大非的基礎上,也要注意具體情況具體處置。必須堅持以下指導原則:1、全局平衡原則。環境問題無國界,它的影響力遍及國際社會和全球。跨國污染往往牽涉的不會是一個國家,也還會有別的因素,不能拿一個單純的國內的一個標準來適用解決。2、睦鄰友好與和諧原則。睦鄰友好與和諧原則是國際關系中的重要原則,此原則應在法律中予以遵守。3、調解原則。從整個國際法發展來看,跨境污染會越來越多發生,在各國利益的博弈和整個地球環境惡化的現實逼迫之下,各國總會有一天坐到談判桌前去簽訂更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但是現在更多的是出現環境危機事件時,國與國之間緊急磋商,根據調解和妥協的方法解決爭端。4、可持續發展原則。在處理爭端中,要考慮各國對具體行業所定的污染標準并不相同,而環境保護是一種建立在可持續性發展基礎上的保護。要根據保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各項保持治理措施產生效果的前提下,慎重對對待發出禁止生產令問題。但是,在不能根本性改變困境的情況下,應當發出禁止生產令。5、強國對弱國盡義務原則。涉及的有關國家在如果掌握有先進技術,則有義務合理地使用,以治理污染。6、掌握利用有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豐富的資源,其合理的使用能最大限度地減輕污染。7、保護公民財產原則。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通過此計劃保護自己的公民和財產。8、糾錯原則。未采取措施制止其污染排放造成他國的生命財產損失,就應對此負責并停止其錯誤行為。9、賠償原則。在海洋污染有有關法律明確規定,船舶所有人有權將對任何一個事件的責任限定為按船舶噸位計算賠償總額每一噸二千法郎,但這種賠償總額絕對不得超過二億一千萬法郎。《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賠償責任公約》明確規定發射國對本國空間物體對他國及其人身、財產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1978年原蘇聯954號核動力衛星墜落導致加拿大環境污染,(原)蘇聯向加拿大支付300萬美元的損失賠償。

(二)國家主動承擔責任

在跨國污染案件中,受害者(國)一般不承擔證明行為者過錯的舉證責任。但是,當損害的危險是跨國性的,危害的程度深,即使采取合理的措施也無法排除事故時,該國就應當承擔嚴格賠償責任,并且由國家直接承擔責任。2005年2月17日,一名進入智利百內國家公園野營的捷克旅游者因違章在林區內燒烤引起了火災。由于該地區久旱缺雨,加上多日強風不止,森林火災難以撲滅。大火毀壞了15573公頃的林區,其中3000多公頃是原始森林。百內國家公園是遙距首都圣地亞哥以南2500公里的自然保護區,面積約25萬公頃,多為原始森林。火災撲滅后,至少需要10年系統的工作才能恢復,其中跡地更新造林的費用初步估計需要500多萬美元,捷克政府允諾資助這筆耗資的一半,資助那里被火災毀壞的林區開展跡地更新造林工作。捷克政府公開對捷克一名旅游者在上述林區用火不慎引發了森林火災表示道歉。

(三)受害國主動參加肇事國的環境整治

當一個國家發生災難性的污染超過本國的治理能力時,受害國如果一味地主動自己的補償權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情況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治理災難,化解危險,比坐著受害要好得多。2005年8月15日,馬來西亞消防及拯救部隊128人進駐印尼廖內羅干希里,即主要林火熱點黑區,展開滅火行動。2005年8月16日,澳洲大利亞向印尼蘇門答臘派遣了一支12人的林火消防專家,以協助解決印尼林火問題。2005年10月1日,馬來西亞呼吁鄰國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制止林火。他還呼吁印尼批準2002年的《防止跨國界煙霧污染協議》。協議要求各國采取一系列措施解決煙霧問題,包括使用熱感應衛星,及采取強硬手段打擊縱火者和不負責任的種植園主。在東盟成員國10國中,只有7個國家批準了上述旨在消除和控制跨國界煙霧污染問題的《防止跨國界煙霧污染協議》,而印尼是其中一個仍未批準協議的國家。東盟環境部長還同意成立一個由林火和煙霧評估專家組成的區域小組,加強受影響國家間的合作。

(四)積極推進區域性立法,防止局部地無污染

解決國際環境危機的關鍵在于應加強國際環境立法和執法。1909年,美國和加拿大簽訂《美加界水條約》,規定對邊界上的水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其中規定成立了國際聯合委員會,負責處理兩國界水的利用和沖突。并規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污染界水,以致對另一方的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害。這是美洲最早的區域立法。1990年8月10日~8月12日在芬蘭召開了北歐國家第16次會議。會議發表聲明指出,北歐環境受原蘇聯工業的污染,造成芬蘭和挪威北部的一些河、湖酸化,樹木死亡,癌癥發病率增加。會議反對原蘇聯準備將核武器試驗場移到新地島。在歐洲,類似的區域立法活動還很多。1985年12月歐洲經濟共同體在布魯塞爾達成一項控制空氣污染的協議。1988年2月15日7國環境部長在赫爾辛基簽署《波羅的海地區環境宣言》。1963年4月,萊茵河沿岸國締結了《保護萊茵河不受污染國際委員會的伯爾尼公約》,決定成立保護萊茵河不受污染國際委員會,作為保護萊茵河環境的主要國際機構。1976年12月又簽署了《保護萊茵河不受化學污染公約》和《保護萊茵河不受氟化物污染公約》。1990年6月14日~6月16日在貝爾格萊德舉行多瑙河生態保護會議,沿岸8國19個城市市長參加。會議強調加強合作,采取共同對策,解決多瑙河生態保護問題,并決定每年舉行一次多瑙河生態保護會議。1990年9月2日~9月3日在瑞典羅納比召開波羅的海環境大會。參加會議的有波羅的海沿岸6國、挪、捷及歐共體和世界銀行的代表。會議通過波羅的海宣言,強調各國要在保護共同的生存環境方面采取聯合行動,1990年年底前制定出恢復波羅的海生態平衡的全面計劃。1990年10月9日~10月13日黑海生態問題國際會議在保加利亞的瓦爾納市舉行,10國共120名科學家和政府官員參加。會議決定建立黑海國際科研中心,設立國際基金,建立一個以協調黑海沿岸國家生態保護為宗旨的委員會。歐洲國家的局部防止區域性跨國污染的努力,為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樹立了很好的榜樣。

摘要: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人類疾病80%與水污染有關。每年世界上有2500萬名以上的兒童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另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下屬的“歐洲遠程污染研究計劃”小組經過多年的觀測研究,認為目前歐洲乃至全球的大氣、水源和土壤等污染源主要來自“跨國行為”。跨國污染可能成為阻滯世界經濟發展和國際關系發展的絆腳石,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本文系統地分析了跨國水污染及空氣污染的機理與特點,研究分析了處理跨國的污染的法律責任,介紹了處理跨國污染的法律實踐與一般慣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關鍵詞:水污染空氣污染法律責任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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