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商業賄賂論文
時間:2022-09-16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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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國商業賄賂在我國頻發,危害了我國的政治、經濟利益。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監管和懲處力度不夠是根本原因。治理跨國商業賄賂,首先要從政府行為的透明與公開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其產生的土壤;其次,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再次,加大對跨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最后,加強國際合作也至關重要。
[關鍵詞]商業賄賂;跨國公司;公平競爭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globalization,thebriberycommittedby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hasoftentakenplaceinChina.Thebriberycommittedby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hasseriouslyimpairedthepoliticalandeconomicinterestsofourcountry.Thebasicreasonsarethatourcountry''''slegalregimeisimperfectandthesupervisingandmanagingandpunishmentmechanismareinsufficient.Inordertoholdbackthebribe,thegovernmentfirstmustmakeitsbehaviortransparentandpublicandtryitsbesttoeliminatethesoilfromwhichthebribeproduces;nextconstituteaunified“CounterCommercialBriberyLaw”;oncemore,strengthentoattacktransnationalcommercialbribebehavior;finally,enhanc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Keywords:commercialbribery;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faircompetition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迅速發展,跨國經濟活動越來越頻繁,涉及了金融、貿易、投資等方方面面。跨國經濟活動中的商業賄賂(以下簡稱跨國商業賄賂)也得以迅猛發展,中國更成為跨國商業賄賂的重災區。據國際透明組織①的全球賄賂指數排名調查:在2002年參評的102個國家和地區中,芬蘭清廉指數排世界第一位;中國的指數是3.5,排名第59位。2003年在參評的133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指數是3.4,排名第66位,成為行賄現象嚴重的國家之一(同屬于華人國家的新加坡排名第5位,中國香港排名第14位,中國臺灣排名第30位)。2005年中國的指數降為3.2,在參評的159個國家中排名第78位[1]。近幾年,頻發于我國的跨國公司或國外公司的商業賄賂案,也足以說明我國商業賄賂腐敗問題的嚴重性。2004年4月6日,朗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匯報文件,指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200萬美元的利潤。2006年11月13日,隨著“張恩照案”塵埃落定,與之曾服務的建行有業務往來的跨國IT巨頭IBM、安訊、日立等公司,陷入在華行賄丑聞的巨大漩渦。跨國商業賄賂由于其主體的特殊性,對一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都產生深遠影響,危害了世界市場的競爭秩序,各國都應該采取措施加以打擊。
一、跨國商業賄賂的定義及特點
商業賄賂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②。其本質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世界各國一般都以各種形式加以禁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也將商業賄賂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明令禁止。跨國商業賄賂是發生在跨國經濟活動中的商業賄賂,其顯著特征就是其跨國性,超越了一國國境。在當今世界經濟中,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跨國公司,成為此類商業賄賂的主體。一般而言,跨國公司等跨國經濟主體為了在母國以外的國家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向該國的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賄賂,即構成跨國商業賄賂行為。跨國商業賄賂不僅具備一般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還具備以下特征:
1.跨國商業賄賂的主體是作為行賄人的跨國經營者。跨國經營者,一般是跨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時,采取商業賄賂的非法手段以謀取更大的競爭優勢或是擺脫競爭劣勢。跨國經營者一般都會在進入我國市場前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工作,其中被很多跨國公司奉為金科玉律的就是要搞好中國的關系。根據一份調查,接受訪問的跨國公司中,有一半以上承認曾經在中國境內進行過商業賄賂[2]。
2.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極具隱蔽性,被業內人士稱為“完美賄賂”。贊助受賄方的子女出國留學或為其安排工作,承諾待受賄方退休后聘請其擔任自己企業的顧問等等。據某業內專家透露,就商業賄賂較為盛行的醫藥領域,某些跨國制藥公司最常用的手法是通過總部或別國的分公司,將一筆款項打入某家具備良好合作背景的跨國公關公司在境外機構的賬戶,再由這家跨國公關公司在國內的機構按照名單中所列的數額分發給有關的各位醫生。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經手這項業務的只有極少數的人,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有資格合作的跨國公關公司都具備極強的反審計能力,國內或國外的審計機構對此都無能為力,從而保證了萬無一失。即使事情萬一敗露,責任全部由公關公司承擔,制藥企業可以脫得一干二凈。
3.跨國商業賄賂手段的多樣性。跨國公司由于具備龐大的資金實力和廣泛的社會資源,所以其行賄手段相比一些小公司而言,更加五花八門、也更讓人難以察覺。原始的行賄方式大多為人、財、物的直接贈送,但行賄者不論采用以上哪種方式,一旦東窗事發,都比較容易取證,行賄者便因此難以自保。跨國公司當然明白這一點,所以在“公關”的手段上也設計得更加巧妙。例如,贊助受賄方的子女出國留學或為其安排工作;或承諾待受賄方退休后,聘請其擔任自己企業的顧問,“顧問費”非比尋常;或對政府高官、企業高管“助學”,提供EMBA免費進修;或在合同簽下來后,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受賄方家人、朋友投資的公司做等等。
二、我國境內跨國商業賄賂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許多人的心目中,跨國企業一般都有著完善的管理,規范的操作,為什么在中國就成為行賄的主體,忘記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準則呢?
首先,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監管和懲處力度不夠。我國并不是沒有針對商業賄賂的立法,事實上,我國針對商業賄賂行為,早已制定了相當嚴厲的法律法規加以禁止。早在1993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就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我國多部法律對賄賂都有相當嚴厲的處罰規定,如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我國法律對行賄受賄處罰之嚴,為世界所罕見,如果不折不扣地執行,足以讓一些依靠商業賄賂“打開市場”者傾家蕩產。但現實的情況卻是,許多跨國商業賄賂行為未得到法律的懲處。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在天津德普行賄案中,美國司法部認定德普向我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但是,德普在美國受到嚴厲的處罰,在國內卻沒有受到懲處,受賄的國內醫生也未受到法律懲處。正是諸如此類的案例,給跨國公司一個我國法律疲軟的錯覺,導致他們有恃無恐,大肆行賄。
其次,就是不得不“入鄉隨俗”的被動行為。腐敗風氣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根基,若想根除實屬不易。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后,逐漸發現了商業賄賂對于其未來的經營活動已經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此便不得不“入鄉隨俗”,干出了見不得人的勾當。這些年來,不少跨國公司就是通過賄賂,順利地繞過政策壁壘而迅速獲得準入權,而他們賄賂的對象,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業發展資源的官員,由于權力缺少明確界定,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一些官員與尋求商機的跨國公司達成默契,這種默契被演化成行業內心照不宣的潛規則[3]。
三、境內跨國商業賄賂的危害性
商業賄賂大行其道,長期逍遙法外,成為企業開辟市場的行規和經營運作的潛規則,導致人們也習以為常,到了見怪不怪的地步。跨國公司的行賄行為,對于中國的經濟、政治、社會風氣等多方面的影響都是十分惡劣的。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無論是從深度和廣度,都要比國內企業的同等行為更加嚴重。
第一,跨國公司通過賄賂,與民族企業進行不正當競爭,致使民族經濟受損。同所有的賄賂行為一樣,跨國公司賄賂政府高官,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其目的就是為了得到特別的關照、特別的優待等諸多“特權”,而且這種回報顯然要比他們的付出高得多。目前在中國,跨國公司已經獲得了比民族企業更多的優待,包括稅收上的差別待遇;包括政策上的扶持和關照;而且,跨國公司相比于民族企業本來就具備了資金、技術和人才上的優勢;再加上通過非法途徑“購得”的特權,在同民族企業的競爭中顯然具備了太多的優勢。
第二,跨國商業賄賂吞噬改革開放的成果。跨國商業賄賂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市場準入和各種資源的,他們肯定還要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從市場中獲得非法的收益和回報。這不僅吞噬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果,而且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平穩運行帶來了安全隱患,許多本該中國老百姓分享的果實被外商以商業賄賂形式看似合法地偷走了。
第三,跨國商業賄賂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環境瓶頸。所有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為了防止本國公司在海外發生賄賂行為特別制定了海外反商業賄賂法律。這些法律規定,如果本國公司控制的海外子公司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則國家有權對該母公司進行經濟甚至刑事制裁。因此,如果這些跨國公司在商業賄賂盛行的東道國投資設立子公司的話,它就會陷入兩難境地:不允許子公司參與商業賄賂就意味著交易機會的喪失,致使投資收益減損;參與商業賄賂又與其母國法律和自身原有企業價值不符[4]。兩難之下,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
四、境內跨國商業賄賂的治理
面對肆無忌憚的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商業賄賂”行為,首先要從政府行為的透明與公開入手,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其產生的土壤。政府行為的透明與公開應從政府職能轉變入手,將政府由全能政府、人治政府、管制型政府、封閉式政府變成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透明政府。政府職能轉變是減少政府官員商業賄賂“尋租”行為的必由之路。
其次,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文件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從法律層面看,懲治商業賄賂并不僅限于刑法修改。還應當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將實體性法律規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規范統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以維護我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從目前情況看,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條件已成熟,盡快出臺《反商業賄賂法》勢在必行,以填補法律體系的重大缺陷,才能應對日益嚴峻的商業賄賂形勢。
再次,加大對跨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比一些發達國家,中國的打擊力度太小。當前改善投資環境的重點,應是靠嚴格執法來打破各種違法的商業賄賂的潛規則,集中力量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一方面加大對已發案件的查處力度,顯示法律的震懾力量;另一方面要改變案件偵查方式,由被動地等待舉報,轉變為發展線人制度和建立各部門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再一方面,從已查的案件中找出規律性的和共性的東西,梳理成查案線索,減少環節,降低辦案成本,不斷總結經驗,加快查處步伐,加大治理力度;同時,相關部門要聯手綜合治理,形成公平、公正、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讓商業賄賂這樣的潛規則在市場競爭中逐漸失去效用,從而真正優化我們的投資環境。
最后,建立建一個完善的機制來打擊跨國商業賄賂,加強國際合作。無論是“朗訊案”還是“德普案”,這兩起案件的共同點都是美資(子)公司在中國對中國有關公職人員進行行賄,并通過賄賂爭取到了更好的競爭條件和經濟回報,結果受到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處罰。外資公司處于雙重監管之下,即分別受到投資者母國和公司所在國的監管。公司的賄賂行為往往可以從其稅務記錄和財務報表中窺出蛛絲馬跡。要有效地打擊外國公司在我國的商業賄賂行為,我們就應重視與該公司所屬國在公司稅務記錄、財務審計,財務報表的公開等方面加強信息情報的溝通與交換,建立統一的會計制度等。建立在此種基礎上的雙邊控制,將能發揮更好的預防和懲治作用,可以有效地規范外國公司在我國的商業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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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鄒德萍,鐵金偉.“2006,中國向商業賄賂開刀”[J].決策探索,20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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