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2 1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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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論文

失業保險作用論文

一、采用"失業保險+失業救濟"銜接型的復式保障結構模式

這種模式規定如果失業者在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間仍未找到工作,則在接受勞工局對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調查并被確認后,再經過規定的過渡期開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低,但比社會救濟金略高,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二、激勵就業

它是通過失業保險待遇與再就業掛鉤的辦法,激勵失業者盡快就業。具體措施:(1)拉大保險待遇的差距。根據失業期長短,失業期越短給付額就越高。如阿根廷規定,失業四個月以內可獲相當于原工資收入100%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期超過四個月便逐月降低給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在享受失業保險給付的法定期限內,失業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如在日本,失業者只要在給付期還剩一半以上的時間內找到可持續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領取30~120天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就業補助。(3)愿意從事簡單工作可獲工資補貼。為促進就業,不少歐洲國家的失業保險機構對于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業者均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

三、抑制解雇

通過失業保險制度,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既減輕失業保險的負擔,又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日本、韓國和美國在這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業保險機構從穩定就業出發,對某些企業予以資助。例如,資助不景氣而被迫縮小經營規模的企業,力爭企業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情況下,內部消化過剩人員;資助留用、吸納高齡和殘疾勞動者的企業,避免這些就業弱者失業;資助一些條件差的企業,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減少離職、跳槽等情況的發生。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對雇用55歲以上勞動者占所有勞動者比例達6%以上的企業,每人每年支付36萬韓元的雇用補貼。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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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論文

一、采用"失業保險+失業救濟"銜接型的復式保障結構模式

這種模式規定如果失業者在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間仍未找到工作,則在接受勞工局對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調查并被確認后,再經過規定的過渡期開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低,但比社會救濟金略高,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二、激勵就業

它是通過失業保險待遇與再就業掛鉤的辦法,激勵失業者盡快就業。具體措施:(1)拉大保險待遇的差距。根據失業期長短,失業期越短給付額就越高。如阿根廷規定,失業四個月以內可獲相當于原工資收入100%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期超過四個月便逐月降低給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在享受失業保險給付的法定期限內,失業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如在日本,失業者只要在給付期還剩一半以上的時間內找到可持續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領取30~120天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就業補助。(3)愿意從事簡單工作可獲工資補貼。為促進就業,不少歐洲國家的失業保險機構對于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業者均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

三、抑制解雇

通過失業保險制度,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既減輕失業保險的負擔,又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日本、韓國和美國在這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業保險機構從穩定就業出發,對某些企業予以資助。例如,資助不景氣而被迫縮小經營規模的企業,力爭企業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情況下,內部消化過剩人員;資助留用、吸納高齡和殘疾勞動者的企業,避免這些就業弱者失業;資助一些條件差的企業,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減少離職、跳槽等情況的發生。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對雇用55歲以上勞動者占所有勞動者比例達6%以上的企業,每人每年支付36萬韓元的雇用補貼。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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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基金管理就業保障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失業保障在維持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作用越來越大。本文通過反思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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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完善論文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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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替代率分析論文

一、失業保險替代率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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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替代率研究論文

一、失業保險替代率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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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作用論文

摘要:城市貧困是困擾政府和城市居民的一大難題。著重闡述了以下問題:我國城市貧困的概況,為什么要反城市貧困,如何通過失業保險有效解決城市貧困等問題。

關鍵詞:城市貧困;失業保險;促進就業

貧困問題是全球關注的長期性、綜合性的問題。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貧困仍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我國的城市貧困問題是相當嚴重的,這不僅會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還會引發一些社會問題,解決貧困問題是我們迫在眉睫的任務。

1我國城市貧困的概況

1.1城市貧困的界定

貧困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其內涵十分廣泛。從不同角度和不同發展時期對貧困可以做出多種定義。傳統的貧困定義主要是收入貧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國際廣泛采用的貧困定義是世界銀行在以“貧困問題”為主題的《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給出的參照定義:即“缺乏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能力”。通過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標準來表示,貧困不僅是物質上的匱乏,而且還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則將貧困的概念進一步擴大,不僅包含以上內容,還包括風險和面臨風險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達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響力。在國內學者中比較一致的定義認為,中國城市貧困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城市部分社會成員由于缺乏必要的資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正常獲得生活資料和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并使他們的生活持續性地低于社會的常規生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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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分析論文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現存的主要問題

事實上,一定程度的失業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合理的失業率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但過量的失業人口長期存在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失業對個人來說是一出悲劇,對社區來說是造成紊亂和緊張的一個原因,對社會整體來說,則是生產資源的一種浪費”。因此長期以來,各國都積極采取措施降低失業率,并制定各種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業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業保險制度。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業保障制度,其就業導向功能明顯不足、甚至嚴重缺失,難以適應我國勞動力市場不斷攀高的失業人口壓力。

(一)制度設計“重救濟、輕培訓”,缺乏促進再就業功能實施的政策和措施規定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同時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失業保險條例》僅對失業金的來源,領取失業金的資格、待遇標準、給付期限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本沒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完全由各地失業經辦機構自主安排,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和地區差異性,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在實踐中運作的效果。

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發放的失業保險金,每年用于就業方面的投入僅占總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數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業保險“保生活”功能對資金的過度占用,必然影響到其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結果是既無足夠的資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夠的培訓投入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重返勞動力市場。

(二)現有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覆蓋面過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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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現狀及與失業保險關系論文

失業保險知之多少

1999年11月1日,《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時光過去了1年有余,對這個《規定》了解的人有多少?了解的程度有多深?近幾日,記者對幾個企業的職工做了一次暗訪,他們對有關問題談了自己的“見解’。

職工A:“我沒有聽說這個《規定》,因為領導沒有給我們傳達。”他表示,知不知道這些無所謂,最起碼自己不會輕易失業,頂多下崗,所以有關失業的話題他不關心。

職工B:“我知道原來有個規定,廠里一直在扣我們的錢(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所以我知道一旦失業了,我會每月領到一筆錢(指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大概是3百來塊,只是這點錢很可憐。”他認為,既然自己繳納了失業保險費,那么即使失業了,國家“總不能讓我沒飯吃”。

職工C:“我父親是另一家企業的人事干部,我是從他那里知道了這個新《規定》。他說這個《規定》對職工有好處,雖然我沒看到《規定》,但我相信父親的話。不過,這個《規定》也許對我無所謂。”他說自己不會失業,如果單位不要他了,父親會托關系馬上給他找份工作。

職工D:“我現在是個下崗職工,對國家的政策很關心。這個《稱定》雖然比原來更切實際,但一旦失業,這些規定救不了我。”她并且說,知道一些未來的政策,那便是不久以后將沒有“下崗”之說,她這樣的“下崗職工”最終也將成為“失業人員”。對于下崗,她表示并不可怕,因為她每月都從單位拿到一些錢,生活勉強過得去,而且還可以報銷醫藥費等。對于失業,她表示害怕,因為失業意味著完全失去靠山(指單位),而可能領取的那點失業保險金將難以維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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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現狀及與失業保險探究論文

并非事不關己

失業與失業保險果真與有些人無關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失業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沒有人能夠回避的。即使多數人永遠也不經歷失業,但并不能說明他們不存在失業的危機,而且在他們的親友中,已經或多或少地有了失業(包括正在失業或曾經失業)的成員。

據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有關人士介紹,今年初全市城鎮失業人員已達到近8萬人,這個數字目前不僅有增無減,而且并未包括大量的下崗職工。有關數字表明,今年全市勞動力市場可提供的崗位只有20萬個,而需要安排的勞動力有44萬人之眾,超出可供崗位的1倍多。這44萬人中,除去失業人員,還包括城鎮新生勞動力19.6萬人(主要是大中專畢業生及農轉非人員)和下崗職116.5萬人。他們與失業人員一同“搶”有限的“飯碗”“,加上今后中央和北京市機關干部精簡分流,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要和現有的富余勞動力爭”飯碗“,這些必將使失業大軍的數量在一定時期內居高不下。有關權威專家指出,就全國來講,這種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狀況將持續3年左右,據初步預測,”九五“期間,我國勞動力供給總量為21751萬人,而近3年的勞動力需求為3446萬人,2000年我國人口中依然有18304萬(即近兩億)勞動力處于失業和就業不充分狀態。

一方面是失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又是“失業與我無關”或“失業保險與我無關”的觀念并存。一位學者這樣分析說:持“失業與我無關”觀點的人員,他們肯定認為:失業與己仍舊遙遠,“8萬人”對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來說并不是“大數字”,只要不出現全民失業,那么失業者就永遠不具代表性。而持“失業保險與我無夫‘的人員,他們肯定認為:失業保險與己的”想像“不成比例,對于不怕失業的人來說,能領到的微薄的”失業保險金“太不值錢了,因為很多人在失業后找到的工作,掙的錢比能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多得多;而對于怕失業的人,他們也不可能用能夠領到的”失業保險金“維持一生的生活,因為他們擔心兩年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兩年),再找不著工作怎么辦?

看來“事不關已”是假,關鍵是他們的心態矛盾重重。

矛盾心理緣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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