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論文
時間:2022-01-27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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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失業保險+失業救濟"銜接型的復式保障結構模式
這種模式規定如果失業者在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間仍未找到工作,則在接受勞工局對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調查并被確認后,再經過規定的過渡期開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低,但比社會救濟金略高,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二、激勵就業
它是通過失業保險待遇與再就業掛鉤的辦法,激勵失業者盡快就業。具體措施:(1)拉大保險待遇的差距。根據失業期長短,失業期越短給付額就越高。如阿根廷規定,失業四個月以內可獲相當于原工資收入100%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期超過四個月便逐月降低給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在享受失業保險給付的法定期限內,失業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如在日本,失業者只要在給付期還剩一半以上的時間內找到可持續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領取30~120天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就業補助。(3)愿意從事簡單工作可獲工資補貼。為促進就業,不少歐洲國家的失業保險機構對于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業者均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
三、抑制解雇
通過失業保險制度,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既減輕失業保險的負擔,又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日本、韓國和美國在這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業保險機構從穩定就業出發,對某些企業予以資助。例如,資助不景氣而被迫縮小經營規模的企業,力爭企業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情況下,內部消化過剩人員;資助留用、吸納高齡和殘疾勞動者的企業,避免這些就業弱者失業;資助一些條件差的企業,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減少離職、跳槽等情況的發生。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對雇用55歲以上勞動者占所有勞動者比例達6%以上的企業,每人每年支付36萬韓元的雇用補貼。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四、支持培訓
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途徑。各國失業保險為了實現就業目標,也都幾乎無一例外地將職業培訓作為失業保險工作的重點,以培訓促就業已在各國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英國對參加受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失業人員,分別按資格等級增加失業保險給付;美國規定參加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可適當延長失業保險給付期(最多不超過52周);德國、意大利對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提供生活補貼,失業保險部門負擔部分培訓費用(注冊費、書費、交通費等);澳大利亞規定,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疾病、工傷、失業和養老保險待遇。
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單純強調失業保險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難解決日益嚴峻的失業的問題,必須探尋更積極的失業保險機制,發揮其抑制失業和促進就業的能動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社會穩定器"的減震作用,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我國自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以來,提供給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絕對比重。以2001年為例,當年的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為111.8億元,包括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在內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為23.5億元,僅占總支出的21%。這說明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過于側重生活保障功能,促進就業方面投入不足。所以,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應當通過調整失業保險金中用于技術培訓、轉崗訓練的費用比例的辦法,從以往簡單的生活保障轉化為促進失業人員的重新就業,由消極保險轉化為積極就業保障。
總之,對于人口眾多、勞動資源豐富的中國來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解決大量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不僅是當務之急,更是長期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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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失業保險;作用
【論文摘要】:失業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建立的失業保險基金,對非本人原因造成失業、中斷收入的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提供援助的保障制度。由于我國國情的特殊性,曾將失業視為待業,直到進入改革開放年代,我國才真正建立起失業保險制度,從1986年7月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到1999年1月的《失業保險條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已經形成完整體系,在保障失業工人的權益及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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