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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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立法協商研究
一、國外學者對立法協商理論的研究
20世紀末期以來,協商民主理論一度成為西方學術界的研究熱點和主流話語。立法協商理論淵源于西方協商民主理論,隨著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逐步深入,立法協商也開始受到國外理論界的廣泛關注,但規范的立法協商理論研究依然顯得相對匱乏。協商民主是在對西方自由民主和代議民主的批判中產生的,歷經30多年的發展與演變,其內涵不斷地得到充實與豐富,研究視角與范式也得到不斷創新,但其內涵在學術界依然莫衷一是。然而總的來看,協商民主理論家都認為協商民主不是簡單的選舉民主和利益競爭,其最基本的主張是將個體間相互的論理作為指導性的政治程序,而不是利益競合和討價還價。協商民主是協商與民主的有機融合,它體現在對公眾期望的回應和參與者平等這兩條最基本的民主原則上[1]。協商民主理論中包含著豐富的立法協商思想,該思想的形成與演變歷經了三代學者的努力與貢獻:第一代是協商民主理論的孕育形成期;第二代是協商民主理論的發展成熟期;第三代是協商民主和立法協商理論的實踐期。
(一)協商民主理論孕育形成期
協商民主,即公眾參與、公開運用理性進行公共協商和決策。其實,它并不是現論的創新,而是早期公民資格概念的復興[2]1。在亞里士多德、伯克、密爾、約翰•杜威等學者的著作中都能找到協商民主的少量論述,但這些論述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直至20世紀80年代,協商民主理論才開始進入孕育期,并開始受到學界關注。這一時期學界對協商民主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概念、內涵的解釋上,把它作為一種新的理論形態進行宣傳。埃爾斯特是最早提出協商民主概念的學者之一。埃爾斯特認為,協商民主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通過討論做出決策的過程。也就是說,協商民主可以拆解成協商與民主兩個部分,民主即所有受該決策影響的人都有權且都應該參與決策過程;協商即所有參與決策過程的人都應運用理性、討論與辯論等方式來參與這一過程,參與者需具備理性和公正的協商美德[2]1–2。約瑟夫•畢塞特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數原則》一文中,首次在學術意義上正式提出了“協商民主”概念。他闡述了反對精英主義、提倡公民參與的協商民主思想。他反對將美國憲法作精英式、貴族式和理性計算式的解釋,贊同基于《聯邦黨人文集》論述美國的憲政結構,他對美國憲法的民主性進行了理論闡釋和辯護:美國憲法既體現了多數原則,又是對多數的制衡;這兩個方面必須保持一致,這種一致性即是協商民主的鮮明寫照和題中之意[2]。但是,對協商民主進行更深入闡述的是曼寧和科恩。曼寧主要從合法性基礎角度來考察協商民主,認為社會的延續和發展需要一套正義的原則和穩定的制度。我們僅僅知道什么是理想社會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探索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制度使這樣的社會更合理[3]338–368。由此,曼寧提出了自己的協商民主理論。科恩與曼寧不同,他將協商民主作為社團組織的自我組織方式,更細致地論述了作為社會自組織形式的協商民主的特征[4]。
(二)協商民主理論發展成熟期
繼畢塞特之后,又有一些研究者不斷拓寬協商民主的研究范圍??梢哉f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民主理論明顯地朝協商轉向,即公共政策由此前的通過投票和理性利益計算等方式實現集體決策偏好轉變為由所有公共政策相關者通過實質性的協商實現其合法性[5]。而直至1994年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的加入,協商民主理論才開始引起廣泛關注。研究者開始深刻地構建與反思協商民主,并在理論與實踐的張力中呈現出了旨趣各異的多種研究路線、視角和范圍。細考察之可以發現,這些對協商民主理論的不同路線、視角和范圍的闡發并不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甚至內在地存在著一定的理論張力,但“自由、平等公民通過理性、述理和說服來實現共識”這一共享觀念已經基本形成[6]。下面筆者試從這一時期協商民主學者們的研究和辯難中提煉出關于協商民主之主體、程序、原則以及制度設計的相關觀點。1.主體協商民主理論家普遍認為公共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確保每個參與者能夠自由表達,并愿意傾聽、考慮相反觀點的決策過程。至于參與主體的范圍,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以羅爾斯為主的英―美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家和以哈貝馬斯為主的歐陸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家就主體能力展開了討論與辯難。羅爾斯認為,每個人都具有認知、溝通和協商的基本潛力,要保證有效協商,應避免外部干擾。他從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出發,給定了每個人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冷淡而又理性的公民的主體預設[7]。相反,哈貝馬斯認為,英―美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家所預設的公民先天潛能是協商必須實現的目標,必須通過社會的結構才能獲得。具體來說,即個體公民的理性和潛力是隨時代和歷史情境流變的,并不是普適的和既成的,因此協商制度應該轉向公民協商能力的建構,打破公民之間的各種限制,以實現公民間“主體間性”交往[8]380–381。約翰•帕金森和費倫等學者從主體角色、主體與權威的關系對協商主體做了分析。約翰•帕金森認為,協商民主作為一種解決矛盾沖突、實現共識的決策機制,應該賦予參與者以決策者的地位,專家或權威只是知識的補充者,而不是壟斷者。“這樣的決策(經由協商民主)比以前具有更好的質量。”[1]1732.條件關于協商民主的條件,有眾多學者進行了不同視角的分析,但總體而言可概括為前提條件和運作條件這兩種視角。就前者而言,詹姆斯和雷吉認為,“只有當某種最低條件滿足以后,民主化才能夠真正開始”。這種最低的能力是通過公民能力來確定的。古特曼和湯普森從背景條件提出了其看法:“互惠性、公開性作為可接受方案約束的責任性、基本的自由和公平的機會。”[9]272政治平等是協商民主的基本條件,而不同學者對其內涵進行了不同的解釋:耐特等人持機會平等觀;博曼贊同耐特的觀點并排斥、否定了結果平等觀;托馬斯•克里斯蒂安諾提出了資源平等觀;羅爾斯則提出了“完全的自主”這一概念,這才建構起協商民主理論的前提,即個體對政治制度和正義原則的融洽關系的自覺確認[10]77。.就后者而言,哈貝馬斯、朱迪斯•斯夸爾斯等學者進行了極富貢獻的研究。埃爾斯特認為,•53•基于各種考慮,協商決不可能是達成集體決策的唯一程序,它必須伴隨投票或討價還價或兩者一起作為補充[2]。而哈貝馬斯為了解決民主與決策之間的關系,設計了一種雙軌制協商模式。在該模式中,有正式公共領域和非正式公共領域兩種協商運作的場域。這種代議性協商,必須使正式公共領域的意志形成過程得到開放的非正式公共領域所有公民的支持。戴維•米勒認為,理想的協商民主應該包括三個核心條件:包容性、理性和合法性[11]140。亨利•理查德森則從協商參與者偏好轉移和理性辯護的角度闡釋了在合理基礎上實現協商民主的三個條件:個體愿意修正意愿、回應和對公共利益負責[5]41。德雷澤克則更具概括性地認為,真實民主的唯一條件是要求人們在交往中對偏好的考慮是非強制性的[12]。與前述學者不同,博曼從更廣大的社會背景中去考察協商民主所需的政治平等的必要條件,他認為,成功的協商需要社會和文化土壤,只有社會和文化條件才能給予公民相互尊重、互相述理、論辯說服的環境[5]323–324。3.程序德雷澤克認為,1990年前后民主理論明顯地呈現出聚合式民主向協商民主的轉向。提及這種轉向便暗含了聚合式民主與協商民主的競爭。其實,協商民主并沒有否定代議民主,而是在其自由民主理想的指導下探尋著更優的制度。然而不容否認的是,協商民主理論的具體程序研究顯得太過分散與單薄。科恩于1989年就指出,理想的協商應該遵循自由、平等、理性和合法性原則的程序。而在協商民主理論的發展成熟期,哈貝馬斯等學者對協商程序要求的研究值得注意。哈貝馬斯設想了一種協商民主的雙軌模式,社會存在兩個協商領域:正式領域與非正式領域。這兩者要通過理性的協商一致相互配合,后者做好前者的補充,才能實現公共利益。然而這種模式是非連續性的,只有當這種雙軌關系相互明確時,這種非連續性才能被消除。正如杰克•耐特和詹姆斯•約翰森提出的決策模式那樣,在協商民主的進行過程中,必須引進聚合式民主程序[13]286。菲什金的“協商日”協商程序構想和反對將代議制與參與民主對立的觀點也可圈可點。筆者認為,這一時期最值得介紹的便是伊森•里布關于美國公眾部門制度設計的實證案例構想。里布大膽地提出了在美國建立第四部門,即公眾部門的制度構想,并對其制度安排、模型設計、程序設定做了詳細的經驗分析。里布認為,美國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仍不夠制衡,應設立由隨機陪審團組成的公眾部門來制衡三權。程序設定不能由精英管理,應由大眾部門參與,否則又會淪為自由民主、選舉民主下的理性選擇。并且,他就大眾部門如何嵌入美國的三權中也做了詳細的探討[14]1–10。
中外勞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乙方:中國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第一條: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______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地間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______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中外勞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______公司(以上簡稱甲方)與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撸撸撸呤泻炗喌慕⒑献鹘洜I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中國____?。撸撸撸呤校撸撸撸撸邊^_____路_____號。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法定名稱和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_公司,中國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乙方: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公司;_____國(或地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中外商品貿易前景
一、中韓雙邊貿易現狀和特點
1.雙邊貿易額增速呈放緩趨勢
中韓兩國自1992年建交以來,經貿合作關系發展迅速。2007年,中韓雙邊進出口總額達1599.0億美元,同比增長19.1%,其中中國出口561.4億美元,進口1037.6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26.1%和15.6%。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2008上半年,中韓貿易額仍高達816.5億美元,同比增長28.1%。韓對華出口450.94億美元,同比增長27.2%,占韓出口比重22.7%,中國繼續保持韓國第一大貿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場和第二大進口國地位。韓國則是中國第六大貿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場和第三大進口來源地。
據中方統計,2003年中韓雙邊貿易總額632.3億美元,同比增長43.4%,2004年雙邊貿易總額900.7億美元,同比增長42.5%,2005年雙邊貿易總額1119.3億美元,同比增長24.3%,2006年,雙邊進出口總額1343.1億美元,同比增長20%;從韓方統計資料看,四年來的貿易總和分別為570.2、793.5、1005.6、1073.9億美元,經過測算,年增長率為38.6%、39.2%、26.7%和17.1%;雖然中韓雙方由于統計方法或統計范圍不同,在具體數值上有所差異,但是從總體看,中韓貿易雖持續保持高速增長的趨勢,但受國際經濟增長放緩的影響,增速逐步趨緩。
2.產業內貿易成為貿易的主要形式
產業內貿易(Intra-industrytrade,簡稱IIT)是指一個國家在出口的同時又進口某種同類產品的現象。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商品標準分類》(StandardInternationalTradeClassification,SITC)的標準,SITC中前三位數相同的產品,即至少屬于同類、同章、同組的商品,都屬于同一產業。
中外教師論文:當代中外教師話語詮釋
本文作者:周學恒鄧曉明工作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研究設計
(一)研究問題本研究以周星和周韻[14]、李素枝[5]和謝曉燕[22]的3次研究設計為參考,以兩所同層次高校內執教交際性口語課程的中外教師為研究對象,擬研究中外教師在EFL課堂話語總量上是否存在顯著差異,中外教師在課堂互動中提問的類型及其比例,以及中外教師在課堂互動中反饋的類型及其比例。(二)研究對象本研究選取了同一城市相鄰的兩所同層次高校內的4名中國教師(CT)和5名母語為英語的外籍教師(FT)為研究對象,其中中國教師都承擔著2009級中文專業大學英語口語四級課程,5名外籍教師則承擔了2009級英語專業口語四級課程。(三)研究方法與步驟本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和描述國內EFL課堂語境下中外教師課堂話語的特點,而不涉及任何課堂話語與教學行為之間的因果探討,因而采用以課堂觀察為主的自然調查法,并對教師進行了訪談。數據采集共持續兩周,其目的是獲取不同教師講授相同課程相同章節時的課堂話語。在未事先通知和不干涉課堂教學的情況下,筆者對9位教師進行跟班聽課,對各自講授的兩課時(50分鐘/課時)進行了完整錄音,在課后與同事一起轉寫錄音,并對音頻和文字材料進行了統計分析。
結果與討論
(一)中外教師的話語量調查發現,在EFL課堂內9位中外教師的話語總量無顯著差異。中外教師的話語總量分布在55%~77%之間,外籍教師的課堂話語略多于中國教師。在教師訪談中,外籍教師強調了學生的被動學習狀態:“在課堂上,學生帶著饑渴的心理在學習,但被給予交流機會時,卻常顯得不知所措,學生會在緊張狀態下用最簡短的話語進行應答,然后等待教師的反饋與解釋。”另外,部分外籍教師提出,學生知識面較窄,交流技巧匱乏,易犯口語中的常識性錯誤,需要教師在互動前先進行示范性表演。中國教師也提出了“學生在詞匯應用、交際技巧、思想表達等方面存在不足,導致學生開口講話時間不多,且應答偏短”的觀點。筆者認為,調查顯示了“教師主導”的教學狀態,學生處于交際的弱勢位置,甘于傾聽而非主動交際,這在國內EFL課堂中仍具有代表性,應引起教師及研究者的關注。(二)中外教師的提問盡管中外教師在訪談中均提出了“學生由于能力不足而需要教師事先大量示范”的觀點,但教師課堂話語還是以提問和反饋為主要形式,且中外教師在提問的形式上有差異。中外教師在提問頻數上差別不大,但在提問類型上具有顯性群體傾向。具體而言,外籍教師喜歡使用開放性的非限答式問題和參考性問題,更愿意尋求未知信息;而中國教師則大多偏愛使用限答式問題和展示性問題,樂于讓學生通過表達事先知道的答案來操練語言或檢查知識的掌握情況。(三)中外教師的反饋本研究參考Chaudron[4]的分類將收集的反饋數據分為肯定反饋和否定反饋,同時依據Cullen[21]的分類將其分為評價性反饋和話語性反饋。調查發現,中外教師都能對學生回答進行反饋,甚至對同一問題在不同學生回答后給出不同角度的肯定或否定反饋。中外教師都偏愛使用肯定反饋,少用否定反饋。中外教師在使用評價性和話語性反饋上存在群體差異:外籍教師比中國教師更傾向于話語性反饋,強調師生互動中的內容,語言形式具有寬容性;中國教師對于學生回答的語言形式及理解的準確性給予較多關注,時常會對回答是否可接受進行評價。另外,外籍教師間反饋使用差別較小,而中國教師CT2和CT4與另兩位教師在評價性和話語性反饋的運用上有顯著差別。CT2和CT4在提問時,更多地使用了參考性問題和非限答式問題,在反饋中表現為更多地使用了話語性反饋,這一結果與外籍教師反饋類型相似。中外教師的肯定反饋主要有機械性認可、表揚、重復、換說法和對回答進行擴展等形式。中外教師大多能夠采用積極的肯定反饋形式,在教學中或者鼓勵學生產出更多話步,或者深入闡述交互信息,但少數課堂中教師的肯定反饋仍顯得較為籠統與機械,表現為“ok”,“great”和“good”等機械性認可。
本研究由于受試的數量和代表性、學校層次、調查頻次等多項因素的限制,其結論僅是對EFL課堂內中外教師話語特點的窺視,但其反映出的問題仍值得關注。在國內EFL語境下中外教師都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以教師為主導的現象,學生甘于接受課堂內傾聽者的角色;中外教師課堂話語總量上沒有顯著差異,但具有群體性特征,這些特征與教學有效性之間的關系、對學生學習效度的影響等還有待后續的深入研究。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______公司(以上簡稱甲方)與_______國(或地
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以及雙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撸撸撸呤泻炗喌慕?/p>
合作經營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
中外刑事偵查模式
一、兩大法系偵查模式之比較
1.英美法系偵查模式特點。(1)偵查的雙向獨立性。英美法國家認為偵查在本質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雙方獨自為審判進行訴訟準備的過程。偵查權并非國家機關所獨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著調查取證的偵查權,控辯雙方都有權各自獨立收集證據。
(2)偵查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規范和限制。英美法國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規范和限制國家偵查機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與濫用,如偵查人員具有告知義務,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審前羈押進行嚴格限制等。
(3)在警檢關系方面相對獨立、實行分離型的偵訴結構。英美法國家實行警檢分離的關系模式,偵查和起訴分別由不同機關進行,互不參與,偵查犯罪是警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一般不直接行使偵查權,不得干涉和指揮警察機關的偵查,偵查權與控訴權相對獨立。
(4)由法官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在英美法國家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針對偵查機關偵查權進行司法審查,以謀求對偵查權的有效制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偵查機關有單方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對所有涉及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等權益的強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許可令狀的形式批準才得實施。如一般情況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均應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第三方審查批準方可實施。雖然不排斥警察對現行犯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無證逮捕、搜查、扣押、監聽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較嚴且允許采取的時間較短,事后應向法官報批,由法官對上述行為經過司法審查后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師的申請,就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庭審中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事后審查。
(5)強化嫌疑人的防御權,控辯平等對抗獲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國家為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明確賦予嫌疑人較大的權利以強化其防御權,如有保持沉默、獲得律師幫助、申請人身保護令、獲得保釋等權利。法律還明確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一系列權利,如秘密會見權、在場權、調查取證權等,以保障律師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