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優化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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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的狀況及優化
一、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現狀
1.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的現狀
(1)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董事會作為公司法人財產權主體,行使經營決策職能和對經理人員的評價與監督職能。從董事會的地位和職能可知,董事會的質量如何,是關系到公司發展和廣大股東利益的關鍵所在。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集中,董事會形成了由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大股東控制局面,很少有少數股權的代表。同時,由于上市公司多為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原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成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局面。據實證研究,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將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內部人”擔任,而來自大股東的董事長的比例則高達53%,內部人控制一般可以通過兩方面進行考察:其一是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兩職合一;其二是董事會成員的構成。公司即使有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難以形成對執行董事和大股東代表的有效制衡當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時,逐利的經理人員必然會提供虛假的信息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
(2)監事會名不副實,形同虛設
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在股東大會、董事會之外設立了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營者的行為。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大多數來自公司內部,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另一部分由股東提名。職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的領導,很難對其進行監督;而股東方面的監事由于缺少必要的渠道,很難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在當前股東利益至上的大背景下,監事會的作用往往被人忽視,實際上監事也很難開展監督活動,監事會的功能非常有限。同時由于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只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了監事會的地位,是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
國內民事抗訴制度優化
民事抗訴制度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民事裁決,依據法定事由,通過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再審的訴訟制度。從九一民訴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民行檢察工作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發展,民事抗訴制度也不斷趨于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10月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民事抗訴程序進行了一定的修改。通過修法,有助于平息相當一段時間來關于民事抗訴程序的存廢之爭。當前學界的理論和實務探討中,對民事抗訴前途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即廢除說、加強說、限制說。修正案的頒布表明民事抗訴制度在目前不可能被廢除,而是通過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
通過修法,民事抗訴制度得到了一定完善,但是民事抗訴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主要包括抗訴事由難以把握,抗訴范圍不明確,抗訴程序存在缺陷。制度設計總是受到指導思想的制約,并體現其存在價值。本文擬對民事抗訴存在的價值基礎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當前民事抗訴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中的難題,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一、民事抗訴制度的先決問題
(一)既判力與抗訴再審的平衡
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中,關于訴訟標的判斷所具有的確定力和通用力”。一般而言,既判力包括兩個方面含義:其一,司法裁判具有確定性,一個法律糾紛只能有一個確定的裁決;其二,司法裁決一經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廢棄。既判力維護的是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這是司法的公正價值的一個方面,而裁判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正是司法公正價值的另一個方面。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法院作出的足以結束訴訟程序的裁判實施抗訴監督,而不得對訴訟過程中所出現的不具有終局性的裁判實施抗訴監督。由此可見民事抗訴是專門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而設計的,其目的正在于解決裁判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缺陷。既判力與民事抗訴乃至再審制度是一對天然的矛盾,但卻并非不可調和。
現代法治社會,既判力的功能大體有三,即實現訴訟經濟、維護法的安定性、尊重審判權威。民事抗訴的價值則在于通過對存在重大瑕疵的錯誤判決提起抗訴,經過再審,彌補既判力理論的價值缺陷。現行再審制度由于以監督與糾錯作為核心價值定位,以至于在程序價值上過于追求公正,忽視程序效率和程序安定價值,形成公權侵犯私權、無限再審、秩序混亂、終審不終的局面,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實際上最終危及的還是司法的公正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民事抗訴作為民事再審制度的一部分,面臨同樣的窘境。平衡既判力與民事抗訴關系的關鍵在于認清在這一對辨證關系中,對既判力的維護處于主導地位,而民事抗訴只是為彌補前者的不足而設定的。處理既判力與抗訴再審的平衡問題,要充分把握抗訴的補充性問題。作為一種特殊程序,抗訴的發動一定要十分謹慎。除非通過形式審查即可確定符合法定抗訴事由,堅決不能啟動抗訴程序。這是既維護既判力又能避免審判監督權缺位的一個必要的條件。不注意這個問題就會導致抗訴監督權侵害既判力的后果。
優化醫療制度的對策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推進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1、農民參合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的是“大數法則”,即參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參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農民受益面也就越廣,但目前農民參合的不穩定因素依然存在。一是大部分農民缺乏風險意識,自我保健觀念薄弱。二是交費方式不夠靈活,交費時間期限規定太死。三是參保機制中倡導的自愿參加原則違背了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原則。四是參保機制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子女婚后多數與父母分居、單立門戶的現實情況,導致以戶為單位參合的規定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抑制逆向選擇的作用,反而減少青年農民家庭參合的可能性。
2、保障能力不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規定“只報住院費、不報門診費”,而有些身患高血壓、糖尿病和地方病的農民,往往不需要住院但卻需要經常在門診治療,持續不斷地支付醫療費用;還有一些特殊的治療,如腫瘤患者放療、化療等,由于每次治療實際發生費用遠低于合作醫療補助起付標準而得不到補助。
3、缺乏合理的人才機制,部分鄉鎮醫療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由于文化水平和醫療技術相對較低,加之缺乏學習培養的長效機制,高層次人才不愿到鄉鎮衛生院工作,造成鄉鎮醫生業務素質普遍不高,不能滿足農民就醫的需求,農民意見較大。
4、農村衛生醫療現狀不容樂觀。一是醫療設備的簡陋、落后。相對落后的鄉村經濟水平決定了村衛生室的設備簡陋,也決定了村衛生室停留在初級衛生保健和治療小病小傷的層次上,無法對急癥、危癥進行有效的救治;二是農村衛生基礎建設滯后,各級財政對鄉鎮衛生院的投入普遍較少;三是受農民收入水平的制約,再加上鄉村醫生對預防保健工作的宣傳不到位,往往忽視了農民的預防保健;四是鄉村衛生室進藥渠道混亂,使假冒偽劣藥品泛濫農村市場,威脅著廣大農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5、立法滯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以來,除《國務院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外,具體指導基礎實踐的法律法規還沒有頒布,主要是通過政策文件來推動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然而,僅靠政策文件推動工作的做法已經不適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不斷發展,迫切需要剛性更強、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規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明晰的界定,并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和違規處罰機制。
中國夫妻財產制度優化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屬于夫妻財產關系中的一項內容.從廣義上講,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保證.關系到夫妻財產關系是否平等的問題,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標準之一。
一個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是由本國的社會物質條件、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思想觀念等因素決定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將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為此,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在私有財產中,夫妻財產占的比例不斷提高,且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夫妻的財產從財產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因此,無論從公民個人、婚姻家庭利益出發還是從夫妻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國家利益考慮.都應重視夫妻財產制的研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195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作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補充。2001年<婚姻法)為了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進一步發展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當事人個人的財產權利,分別規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一、關于共同法定財產制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I(-)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優化醫療制度的思索
一、基本概況
泗陽縣有18個鄉鎮(場),247個行政村,農業人口63.8萬人,一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43所。2010年全縣共籌集基金1907.53萬元,參合農民63.58萬人,參合率達99%。全年兌現醫療補償費10253.42萬元,其中47674人住院,補償金額9545.23萬元,住院補償比47%。獲得門診30%藥費報銷補償的農戶547743人,補償金額為586.96萬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實事求是地講,泗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還存在一些缺陷,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制仍不夠健全全縣參合群眾63萬多人,服務人群面廣量大,縣合管辦僅有6個編制,鄉鎮合管辦有9人,職能難以發揮,主要開展參合病人報銷材料審核、核算、報賬等業務工作,監督管理工作顯得十分薄弱。
(二)宣傳力度需進一步加強要加大對《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泗陽縣雖然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達九年,但仍有一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還存疑慮,不愿投保。同時由于宣傳、籌款等工作面廣量大,要占用基層單位相當多的時間、精力,人力成本和行政成本都相當高,農村干部群眾宣傳引導工作仍需加強。
新農合醫療制度優化研究
1.新農合醫療制度價值分析
從新農合醫療制度本身來看為了讓其能夠與國家發展及社會發展達成匹配,在其涉及過程中并未采取強制性措施,也就是說農村居民對參與社保具有篩選權力,這也使得相關資金籌備由多方共同籌資構成。在籌資過程中政府無疑占據了主導性地位,換句話說若要保持社保基金可穩定運作必然需要政府的支持,當然也需要農村居民積極配合。一直以來我國都是典型的農業大國,即便是在國家工業如此發達的今天依然改變不了農業大國這一屬性,這也使得國家一直對“三農”問題都抱有密切的關注。國家明確指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農村居民看病就醫問題而建立的-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這反也反映出了當與政府對農村居民生活的重視程度。盡管如此但依然存在部分農村居民對該制度抱有遲疑、觀望態度,態度并不積極。農村居民對制度的態度直接決定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大力推廣新農合醫療制度的同時應當切實考慮農民需求,這樣才能夠充分發揮新農合醫療制度的實際價值。從價值角度來看新農合醫療制度使農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得到了保障。相對而言部分農民屬于低收入群體,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度導向下使的農民家庭經濟條件與社會聯系不緊密,當出現經濟風險時農民家庭只能通過內部生產資料進行風控。假設農民不幸出現嚴重疾病時,那么醫療費用將給農民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而正是這種經濟壓力使得部分農民放棄治療,這樣農民的健康必然得不到保障。新農合醫療制度價值的出現無疑讓上述情況得到了緩解,最起碼降低了農民看病的經濟負擔,這對于社會穩定發展也有著深遠意義。另一方面新農合醫療制度也體現了醫療資源配置的合理化。相關數據表明在衛生事業投入上,城鎮投入幾乎是農村的2倍有余,從中可以看出衛生資源分配出現了不平衡的狀態,也反映出了城市與農村的貧富差距。通過新農合醫療制度的有效實施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不平衡的狀態,在政府帶動下實現了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讓農村居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了保證。同時新農合醫療制度為農民抵御疾病風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特別是對于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產生了極其有效的控制作用。綜合來看新農合醫療制度對于促進我國社會平衡發展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同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點。
2.新農合醫療制度特征分析
新農合醫療制度若要發揮其實際效用必然需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緊密貼合,而在不同時代下制度也具備不同特征。從發展角度來看我國新農合醫療制度曾經出現了多次更替并在更替過程中不斷演變、完善、健全。目前新農合醫療制度在社保體系當中已經具備了導向性地位,它與城鎮醫療保障共同組成了整個社保體系。在新時期新農合醫療制度也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時代化特征。首先在當前新農合醫療制度當中參與了商業保險。這種結合擴充了醫療保障的范圍深度,讓農民的受益面得以增大。在商業保險作用下可讓農民醫療費用報銷額度大幅度上升使得農村醫療保障水平得以促進。這對于農民抵御重大疾病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當商業保險與新農合醫療制度融合后對于國家來說即可對醫療保險進行層次劃分,可將管理、經辦以及監管工作進行分離來提升事務處理效率。商業保險也可使農村醫療保險介入門檻降低,讓更多的農民關注醫療保障服務并加入其中。新農合醫療制度與以往的醫療制度在籌資機制上表現了較大的差異,它要求各級政府在醫療基金籌集上必須要給予財政支持,也就是說政府承擔了出資義務,必須向農村居民參保者提供相當數額的醫療基金。當前新農合醫療制度在保障側重點上強調了應該建立適應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并將其付諸于提升農民抵御大疾病風險能力。在資金管理上以縣為統籌單位,一般情況下統籌基金層級愈高,其范圍也將得到提升,以此可促進經濟體相互促進并增進了風險控制能力,降低突發性風險給農民帶來的損失。
3.優化新農合醫療制度對策分析
3.1完善農村醫療衛生管理體制
財務報告審計制度優化研究
摘要:隨著政府會計制度改革和權責發生制的研究和改革,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也逐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本文以當下熱點話題業財融合為北京,分析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審計的制度背景、功能定位、現存問題等方面,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為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的優化提供另一個角度的思考意義。
關鍵詞:業財融合;政府會計;政府審計;國家治理
一、引言
隨著政府會計制度改革和權責發生制的研究和改革,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監督和協同作用逐漸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是政府財務報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直接關系到政府財務報告制度建設的進度與實際效果。隨著政府財務報告會計制度逐步實施,審計監督評價反饋作用日益凸顯:政府財務報告審計能夠監督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提出獨立意見和解決方案供政府財務報告會計參考與改進實施,促進政府財務報告會計更好更快地完成相關改革。因此,分析和研究當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審計現狀和改進措施,對于構建和實施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業財融合為背景,分析政府部門財務報表審計現狀,提出改進措施。業財融合指的是業務和財務的融合,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融合。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財務報告比以前更加注重財務業務性質和財務記錄,財務與業務的融合可以更好地實現資源共享,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務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防范業務風險、財務風險、提高效率、促進財務治理現代化。
二、政府財務報告的制度背景
2010年以來,我國政府會計改革進入全面突破期,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2014年12月,國務院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提出,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部門財務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方案》明確了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在法規層面上的地位,使政府審計與政府會計的合作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同時,《方案》明確提出了到2020年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的目標,明確提出了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的目標,有助于相關部門和理論界加大對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踐的探索力度,促進我國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這為我國審計監督工作定位提出了相應指示。審計署2020年9月25日印發了《政府財務報告審計辦法(試行)》,《辦法》的出臺為我國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礎。今年6月22日,審計署印發了《“十四五”國家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新環境帶來新挑戰,新時代賦予新使命”,“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力補短板,推動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并對各種國家審計進行了大致方向的規劃。然而,我國至今尚未正式頒布《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準則》,在建立健全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淺談優化醫療制度發展
我國農村合作醫療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特別是1968年主席批示推廣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辦合作醫療的經驗后,掀起了興辦農村合作醫療的高潮。70年代末,全國90%的行政村(生產大隊)實行了合作醫療,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三級衛生網、赤腳醫生隊伍被稱為農村衛生的“三大支柱”,尤其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問題,受到世界衛生組織(WHO)和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推崇。80年初期隨著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村衛生所失去集體經濟的支持,大多轉為個體經營,農村合作醫療出現滑坡。80年代末,合作醫療農村人口覆蓋率銳減到5%左右,盡管90年代國家再次提出要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始終在10%左右徘徊[1]。
改革開放政策雖解決了廣大農民的溫飽問題,但廣大農民的健康問題卻成為一個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據2003年醫療衛生服務調查顯示,農民因病2周未就診率達48%,因病需住院治療2周未住院率達30%以上。31.4%的農民有病采取“自我醫療”的方式,33.4%的貧困農民是因疾病而引起[2]。疾病就像一把懸掛在農民頭上的利劍時刻威脅著他們的健康,“因病致窮,因病返貧”已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沒健康就沒有小康”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也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成為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迫在眉睫的社會現實問題。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現狀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出了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按照中央部署,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試點分3批,歷時7年,從組織發動、資金籌集模式、完善機制政策、探索運行機制、規范服務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人口達8.3億[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框架已經形成,運行機制日趨完善,并深受廣大農民群眾歡迎,已成為衛生工作的一大亮點工程。
1.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服務體系正在形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舊的合作醫療制度相比,統籌層次高、管理體制健全、各級財政籌資到位,并逐步形成了一體化的管理服務運行體系;政府主導,衛生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相關部門配合,用極低的運行成本完成了繁重、高效的經辦管理工作,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短短7年的時間內實現了全覆蓋,成為世界上參加人數最多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均以縣為統籌單位,各級政府補助和參合農民繳費由縣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絕大多數按照統一模式建立了協調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其專戶基金封閉運行,財政管錢不管帳,經辦機構管帳不管錢,實行封閉運行,繳費、籌資、核算、管理、服務一體化,使新農合制度運行走入了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軌道。
1.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農民撐起了醫保的一片藍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各地結合實際,精心調研、周密測算、科學制定、補償機制日趨完善,以住院、門診統籌、特殊慢性疾病門診報銷的模式已顯雛形。基金分配從保大病起步,逐步向小病延伸,參合人群以家庭為單位,自主自愿全員參合,農民參合基金在逐步提高政府補助水平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形成了社會互助共濟,國家、單位、家庭和個人責任明確,分擔合力的多渠道籌資格局,這一機制切實緩解了參合農民“因病致窮,因病返貧”的社會矛盾,使政府真正贏得了民心,醫療機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人民群眾享有了醫改發展的碩果。
優化醫療制度的措施
本文是在對吉林省前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實行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的完善新農合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新農合要堅持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中國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交易和民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自愿協商,都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獨立自主地選擇、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條件,建立和變更民事法律關系,并同時尊重對方的意愿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進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動雙方的交易等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詐、強迫、威脅等違背交易主體意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新農合制度本質上是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一種合作關系,是建立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之上,任何部門、任何機構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強迫農民參加新農合。目前的情況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農村穩定,為了有利于“三農”建設,以各種形式要求農民參加新農合都是有違民法基本原則的。增加農民參保的熱情,擴大農民參保的覆蓋面,要從法律的基本精神出發,通過合法的途徑增加農民對新農合的認可,增加新農合在農村的影響力,從而讓農民能夠自愿地參加到新農合的大家庭中來,保障新農合的有效開展。因此,新農合首先要尊重自愿原則,各級政府要深刻認識到新農合扎根農村的關鍵不是時間問題,而是工作態度問題,態度決定著新農合是否真正是為農民服務,是否能夠把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民的關懷帶去。
其次,自愿原則要有前提,就是農民能夠負擔得起新農合需要繳納的費用。在廣大農村地區,還有很多低保戶,他們沒有經濟來源,需要社會通過福利制度保障他們的生活,這部分人政府要給予幫助,要幫助他們繳納新農合的參保費用。要建立機動靈活的自愿參保制度,深入農民家中,了解農民實際情況,讓新農合不僅僅成為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還要成為一扇窗戶,通過這扇窗戶農民可以體會到國家對他們的關心。最后,對以戶為單位收繳新農合費用的要根據農民實際情況,靈活多變地予以體諒。調研走訪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外出打工,有的甚至已經扎根城市,他們在城市中有的享受到城市醫療保險,有的加入到了商業保險;家里的小孩,或者參加了學校的醫療保險,或者在大學享受大學醫療保障體系。針對這種情況的家庭,應該靈活多變的貫徹以戶為單位收繳新農合費用的辦法。
二、改善新農合宣傳政策,加強基層宣傳工作
新農合自愿原則要求不斷加強和改善新農合的宣傳政策和工作方法,新農合能否真正扎根農村,服務農村,為農村小康社會建設貢獻力量,關鍵看新農合能否得到農民的認同。首先,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新農合的領導。新農合是惠及8億農民的大事,是推進“三農”的重要步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涉及新農合宣傳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新農合的重要性、緊迫性,從思想上提高對新農合的認識,并把這種認識落實到扎實的工作當中,從而使我們的工作真正能夠符合宣傳新農合的要求。其次,落實干部責任制,用責任約束干部落實好新農合的宣傳工作。新農合能夠深入農村,扎根農村,一方面是新農合的實際效果,另外,就是新農合的宣傳,很多干部宣傳新農合走過場,不認真深入農民群眾中去了解情況,宣傳情況,只是一味地要求給政策和加大新農合的政府扶持力度,新農合是新生事物,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善,不能等、靠、要,要積極行動起來,宣傳新農合的惠農特色。對于一些不認真落實工作的干部,要給予相應的處罰,明確宣傳的工作紀律,并制定詳細的評估辦法。再次,采取多種形式、組合多種媒介宣傳新農合。宣傳新農合需要采用靈活多變的宣傳方式,農民知識結構單一、受他人影響較大,在做好人際傳播的同時,要做好大眾傳播,要積極利用電視、報紙、網絡有計劃地組合宣傳新農合。各級政府要積極利用好“三下鄉”等活動,深入農村發放有關新農合知識的簡章、宣傳單,并通過其他豐富的文體活動宣傳新農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宣傳布局,掃清宣傳盲點,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最后,設立新農合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新農合宣傳、解決突發事件等。新農合一直以來沒有配套的專項資金,很多宣傳活動,經費都由其他途徑獲得,這既不利于新農合的長期發展,也不利于新農合的財務管理。從長遠來看,要建立新農合配套資金,并規范資金的管理和審核,同時,這筆資金在加強新農合的宣傳上,要積極做好各種媒體的投入。另外,新農合配套資金有利于解決農民看病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問題,尤其是一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問題,需要新農合配套資金來解決,避免由此產生的壞影響。
專利權限制制度優化
一、對專利權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是國家對發明人進行創造性勞動取得智力勞動成果并將其公布于眾的回報。專利權是一種私權利,但專利權人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不實施專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實施,或在專利許可中不正當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護其獨占權以期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專利得不到實施不但不能推動社會發展,反而會阻礙技術應用。于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人利益之間便在發生了利益沖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協調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利于緩解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
2003年12月,韓國爆發大規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蔓延。治療禽流感的藥品由瑞士羅氏(Roche)公司生產。羅氏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自身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依據其藥品專利權人的地位,拒不授權其他制藥企業生產,拒絕提供專利所保護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之后,羅氏公司在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壓力下,態度才有所改變。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屬性,保障專利權的獨占性自然是保障創新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甚至連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脅時,可能是重新思考專利權的定位的時候了。因此,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科學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對專利權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制度,宣告無效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先用權制度,善意侵權制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制度,臨時過境制度,專利侵權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限制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先用權制度定位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