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06 19:40:0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制度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報銷制度管理辦法一為保證公司差旅費的合理使用,規范差旅費的開支標準,特制定此規定,具體如下:
1、 出差人員是指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離開本市一天以上進行各項公務活動的員工。
2、 出差人員出差需持有經部門經理、運營中心、公司總經理簽字的《出差申請表》。申請表中需注明部門名稱、出差人姓名、出差時間、出差地點、出差事由、出差來回乘坐交通工具、預計差旅費金額,報總經理審批,憑申請單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后將申請單交運營管理中心存檔。
2、 坐飛機的有關規定
1) 級別規定:總裁、分公司總經理等,出差可乘飛機。其他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乘坐飛機。
2) 特殊情況規定:
A、 業務緊急,必須乘飛機;
B、 路途長,乘火車時間超過30小時;
C、 本身業務需要,并由對方出機票款;
D、 機票打折幅度大,折后機票價格比火車硬臥票價不超過50元。
3) 報批手續:
一般人員出差,在特殊情況下需乘飛機,必須有總經理審批同意,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3、 工出差到外地,可預借一定金額的差旅費。出差回來后憑單據在三日內報銷,逾期不報銷者,將從工資中扣除所借款項。
4、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詳見后附差旅費報銷標準),由出差人員調劑使用,節余歸己、超支不補。
5、 出差乘坐火車,一般以硬臥為標準,如買不到硬臥票,按硬座票價的60% 予以補助。
6、 出差期間的交際應酬費,須事先請示總裁特批。
7、 往返機場、車站的市內交通費準予單獨憑車票報銷(不含出租車費用)。
8、 出差參加展示會的運雜費、門票等準予單獨憑票報銷;對于到外地參加會議、展覽、及其他活動的人員食宿及其他費用由對方負擔的,不得在公司報銷路費并領取補助;到分公司出差,由分公司負擔費用的,不得再次在公司報銷路費并領取補助。
10、 出差或外出學習、培訓、參加會議等,由集體統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統一標準報銷,不享受任何補助。
11、 出差補助天數的計算方法:
1) 出發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或飛機票的準確開車或起飛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出發的可享受全天補助;12:00后出發的,當日不能到達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出發的,當天到達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補助;
2) 到達日補助計算:以有效報銷車票或飛機票的準確開車或起飛時間為準: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補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補助。
12、 出差天數的計算方法:按照實有天數計算。
13、 以下范圍內的外出不按出差處理:在廣、深、佛山、順德、中山等廣東省范圍內出差一般不予補助,如有特殊情況需部門經理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14、 經分公司統一招聘的員工或由廣深公司統一招聘的應屆畢業生到公司報到,可按照火車硬座或公交大巴票價,予以實報差旅費及行李托運費,不享受任何補助;
15、 費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員出差費用均計入各部門成本。
16、 其它
1) 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期間相應票據(如住宿費、市內交通費、餐費等),以便財務部進行帳目財務處理。如無法提供相應票據,日補助超過30元以上的部分將由財務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 凡購買打折機票的(票面有不得簽轉更改字樣的),在報銷時必須按打折后的實際價格填寫,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后將加倍扣還。
附件: 差旅費報銷標準
職務 一般地區費用標準(元/天) 特殊地區費用標準(元/天)
總裁 280 380
事業部/職能部門總經理(主任) 240 320
部門經理 220 280
部門副經理/主管 180 230
一般人員 160 200
注:1、特殊地區指:深圳、廣州、珠海、汕頭、海南;
2、事業部副總經理/職能部門副總經理(副主任)與部門經理補助標準相同;
3、經理助理、行政主管等享受主管待遇。
報銷制度管理辦法二一、原則
1、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公司發生的各項開支都必須由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注明支出事由、項目、發票張數、報銷金額、和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簽字、財務經理審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分計劃內和計劃外相關程序審批后,出納方可付款。(分公司20xx元以下支出由分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審批,凡20xx元以上任何開支都必須由大區總裁書面簽字審批后,出納方可支付,并將有大區總裁書面簽字的審批單傳真件復印后附于原始單據后,方可作為報銷憑證)。
2、加強報銷管理,當月帳,當月了,25日以后帳最遲不得超過下月3 日。
3、為了分清責任,進行部門核算,不同人員支出的業務費用不得混淆在一張報銷單上。
二、支出相關部門審核
對所有報銷內容,相關部門經理必須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核。
三、財務部門審核
財務部門對所有報銷票據,依據相關財經法規及內部財務制度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審核權限
同審批權限。
五、費用報銷及借款時間一覽
項 目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款項借支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費用報銷 9:00-12:00 9:00-12:00 9:00-12:00
對外結帳 9:00-12:00 9:00-12:00 9:00-12:00
(分公司財務部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六、報銷手續
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款項支出時填寫支出憑單并將發票(所有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交給財務。由客戶或分公司報銷的要向財務注明并留復印件,原件給客戶。計劃內報銷必須提供的原始憑證:
1、 版面費、廣告費:由部門憑發票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部對票具進行核實(附上媒體刊登的詳細清單),核對無誤后付款。
2、 印刷費(出片費):部門憑發票,附印刷品結算單,進行核實無誤后,填寫費用(成本)報銷單,財務審核無誤后付款。
3、 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運營管理中心統一購買的,運營管理中心保管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后(低值易耗品還需有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及分攤明細)填寫費用報銷單。各單位自行購買的憑發票填寫費用報銷單經相應級別的領導審批后報銷。
4、 機房與OA設備:技術部保管人員根據發票同實物核對無誤后填寫驗收單和出庫單。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5、 資料費:各單位購書及其它資料,首先將書、資料和發票拿到資料管理部門(運營管理中心)進行登記驗收,并在書、資料上蓋章、編號。經手人憑發票(附上驗收單)填寫費用報銷單。
6、 差旅費:于返回3天內必須報銷,由部門經理審核票據的合理性并在報銷單上隨同差旅者簽字認證,后至財務核銷借款。各單位經理報差旅費憑報銷單經大區總裁審批后到財務核銷借款。對3天內無故不及時報銷的,財務部應催辦一次,仍不辦理者,財務部有責任從其當月工資和獎金中扣除。試用人員出差借款須由經理擔保,視同經理借款。
7、 業務費用:所有業務費用票據須開明細發票,經手人須在票據背面簽字。各單位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使用業務費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業務需要以外的個人消費。業務招待費須有兩人以上簽字并注明時間及招待客戶名稱;加班用餐費須有全體用餐人簽字;交通費須注明起始、地點及原因;禮品費須注明所送人名及禮品名稱、數量;快遞費單據上請注明客戶名稱。所有費用均計入部門成本。未按規定填寫說明或簽字的,財務人員應將報銷憑證退回并說明原因。
8、 超計劃報銷手續必須有審批報告,其它同計劃內報銷手續一樣。
報銷制度管理辦法三為控制費用,提高效率,規范出差人員的審批及報銷程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報銷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國內出差的報銷及外地長駐人員。
二、出差審批辦法:
1、出差申請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無論是否借款,出差前均應填寫##有限責任公司出差申請單(見附件),明確出差任務、出行路線、逗留時間及隨行人員等相關事宜,出差申請單應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簽字。若同次出差任務涉及多部門員工的,應按部門分別填制出差申請單。未經過審批的,不予借支和報銷差旅費。出差申請單由財務部留存,并作為部門費用考核依據。
如要借款,應填寫領款單,根據出差申請單確定借款金額。領款單憑出差申請單經財務部部長(5000元以上須經財務副總)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同時財務部實行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
2、差旅費報銷程序:經批準出差辦事人員,應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列明事由、時間、線路后交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再交財務部審核簽字,按《##費用報銷程序》予以報銷(領導班子成員出差費用須經董事長審核簽字)。除按規定可報出租車費的人員外的其他人員如要乘座出租車,應事前向部門領導請示同意,報帳時由董事長簽字認可。
3、住宿費報銷標準:
注:(1)住宿費系指房間標準;
(2)因特殊情況超標,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報銷。
4、 乘座工具標準
5、員工分類標準:
第一類:公司領導指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類:中層干部及高級職稱人員;
第三類:工作人員指公司除一、二、四類之外的其他員工;
第四類:安裝維修人員。
三、差旅費報銷原則
(1)區內出差(含龍寶、天城、五橋)不論時間長短,均不發給出差補助費。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發給誤餐補助費,標準為:早餐1.5元,中晚餐各2元。但每天報銷的誤餐費不得超過兩餐。
(2)住宿費報銷條件:按出差的實際天數憑正式發票計算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部分由出差人員處理不予報銷,低于限額的部分80%計算給個人,無住宿單據的一律按限額標準的70%計算給個人。
(3)以下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干辦法:
在外地參加各種訓練班(含學習)的人員;
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
其他不宜實行本辦法的出差人員。
(4)出差乘坐火車、輪船,符合從晚上8點到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船上過夜,或連續乘車、船超過12小時的可以購買規定標準的臥鋪、艙位,符合以上規定未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的硬席座位票價的下列比例發給補貼:
A.慢車和直快列車按其硬席座位票價的60%計發補貼;特快列車非空調車按其硬席座位票價的50%計發補貼、空調車按其硬席座位票價的30%計發補貼;
B.乘坐四等艙位(含四等艙位)的分別按實際乘坐艙位票價的一定比例計發補貼,其中四等艙位按票價的30%、五等臥按票價的40%、五等散按票價的60%計發補貼。
(5)出差期間,若發生招待費,報銷時須單獨填報,要求寫明發生費用原因,被招待對象及其聯系電話和就餐金額。
(6)出差補助天數實行:按出差自然(以日歷為準)天數補助。
(7)各部門派往外地長住人員,路途按出差標準報銷,到達駐地后按以下標準實行包干:
重慶、成都按實際天數每人每天35元包干;
武漢、無錫等地,按實際天數每人每天45元包干;
廣州(京、津、滬、穗)按實際天數每人每天50元包干。
(8)出差的行程路線須與出差申請單上標明路線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輪船和旅游專線的汽車,不得繞行。違反規定的,其超出標準的金額,自行承擔,并扣減多行走天數已計列的伙食補助和發生的其它費用,且多行走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9)出差人員一般不得乘坐飛機,經批準才能乘坐飛機,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憑票報銷,不在市內交通費包干的范圍。
(10)出外學習、培訓和參加會議的人員,如果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食宿費已包含學習、培訓、會議費用中的,憑會議證明和發票,在審核后按實報銷學習、培訓、會務費,不再另報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如經審查后,發現有弄虛作假者,按多報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的5倍罰款,給予其所在部門或分管領導2倍的罰款。
(11)嚴格控制出差人數,給多派人出差的部門領導處以多派人出差費用的2倍罰款。
(12)出差人員應在回公司后15天內報帳,需延期報銷的應有書面申請并有部門領導和分管領導審批。否則按應報金額的10%進行處罰,同時對部門領導罰款50元每次。
(13)出差人員隨車(包括因工作需要隨貨車)乘坐到目的地,未發生車船票;除按規定報銷出差各項補貼外,可額外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重慶市范圍內(除萬州區、梁平、云陽、開縣、忠縣外不予補助)按一天補助,補助標準30元/天;四川、湖南、湖北、陜西、河南、貴州按二天補助,補助標準30元/天;其它地區按三天補助,補助標準30元/天。
(14)異地分子公司工作人員,路途按出差標準報銷,在深圳工作期間按正常上班計薪。
四、本規定從20xx年7月1日起執行。各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批準后執行。
篇2
一、為規范公司資料管理,加強資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資料,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增強公司資料的實用性和有效性,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資料范圍
公司建檔范圍確定為:
公司設立、變更的申請、審批、登記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理會形成的文件材料;財務、會計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勞動工資、人事、法律事務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經營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產品生產、能量消耗、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材料;儀器、設備方面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竣工、維修方面的文件材料;科研、技術引進、轉讓方面的材料;教育培訓方面的文件材料;信息、情報方面的文件材料;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轉摘于以上文件材料包括決議、決定、條例、規章制度等法規性文件,各類會議文件、重要記錄、工作計劃、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文件資料、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技術圖紙、方案、廠商資料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以及百利集團主要職能活動和員工在從事研發和管理等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對公司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公司資料還包括聲像資料:照片文件資料(含新聞、科技、藝術照片,由原版、翻版底片、照片、文字說明構成);影片文件資料(含原版底片、拷貝及文字說明);錄音文件資料(含唱片、錄音帶);錄像文件資料(含政治、經濟、科技、文娛、廣告活動)。
三、公司內部各中心/部門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并應承擔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和保護文件、資料的義務。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其機構職責
四、實行集中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由集團總經辦負責主體文件資料的管理,并對其他部門的文件資料管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總經辦設立文控中心,配備文控中心管理員分管公司主體文件資料工作,由系統管理部直接領導。文控中心管理員的職責是保證公司及各部門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文控中心既是公司文件、文件資料工作的行政職能管理部門,又是永久保存和保護文件資料的機構,同時又是開發利用文件資料資源的信息交流中心。
文控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規劃、協調全公司文件、資料工作,對各中心/部門文件、資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2.制訂和組織實施公司關于文件、資料工作的規章制度。
3.負責公司文件和有關資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類、鑒定、保管、保護、統計等工作。
4.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好文件資料密級劃控和守密、解密工作。
5.開展文件、資料宣傳、咨詢活動,做好文件、資料開放和利用工作,主動為公司各項工作和員工服務。
6.發揮文件資料的教育功能,將文控中心辦成公司培訓、教育基地之一。
7.開展文件資料編研工作和信息開發交流工作,發揮文件資料的信息源作用。
8.組織公司各部門文件管理員的業務學習與培訓,負責指導他們的工作。
9.做好防火、防盜、防蟲等工作,確保文件資料安全。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
六、文件資料材料的收集:
1.建立、健全立卷歸檔制度,確立歸檔范圍、歸檔時間、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永久保存、保存10年、3年、1年等);注明文件的版本號。
2.對遺缺不全的文件資料,采取不同措施,積極收集齊全;
3.及時催辦理完畢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檢查齊全后整理立卷歸檔。
七、文件資料的歸檔、立卷與管理:
1.區分全宗,確定立檔單位。
2.分類:依據文件資料來源、時間、題目、內容、字母順序分成若干層次和類別。分類除按大類外,同時按部門、是否保密、保密程度來分。
2.1大類分為:制度/規定:S;文件:F;資料:D;檔案:A;合同:B。
2.2部門拼音縮寫:物控:WK;生管:SG;倉儲:CC;品管:PG;研發:YF;技術:JS;客服:KF;采購:CG;生產:SH;市場:SC;銷售:XS;設備:SB;財務:CW;OEM:WB;后總:HZ;總經辦:ZJ;人力資源:RL;制造中心:ZZ;營銷中心:YX;研發技術中心:YJ;財務中心:CW;廣州分公司:GZ;上海分1公司:SH;北京分公司:BJ;香港分公司:XG;信念公司:XN。
2.3保密用Y表示,非密級則用N表示。
2.4密級:絕密:AS;機密:CS;秘密:PS;無:OP
編碼原則:編碼共為十二位數,(文件資料大類)(部門前兩位拼音縮寫)(是否保密)(密級程度)(年份)(流水號)。如總經辦2004年某份制度編碼為:SZJNOP040001。
3.歸檔前將資料分類,分組放置在待辦卷宗內。
4.案卷排列:立卷按永久、長期、短期分別組卷,卷內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請示和批復放在一起,編制案卷目錄和案內目錄。
5.整理案卷,使之厚度適宜,控制在1cm至2cm之間,材料過窄應加襯邊;材料過寬應折疊整齊;字跡難辨認的,應附抄件;以每一案卷端正書寫標題。
6.對所有公司文件資料系統排列,確定保管期限,編制文件資料目錄(卡片),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
7.每年對文件資料進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對破損和褪色的材料進行修補和復制。
8.對文件資料的收進和移出、案卷數量、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公司兼職或專職文控員應定期(每月兩次,分別于月初、月中)報送相關資料至文控專員。
9.公司文件資料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介于兩種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從長。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文件資料依據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銷毀。
10.公司應采取嚴密管理措施,防止文件資料失密和泄密。
八、文件資料的保管:
1.防止文件資料的損壞,延長資料的壽命,維護資料的安全;
2.公司設立專門地點或專用文件庫保存文件資料;
3.做好文控中心室的防盜、防水漬、防潮、防蟲蛀、防塵、防鼠害、防高溫、防強光等工作,門窗應結實牢固。
九、文件資料借閱、利用工作:
1.總監級(含)以上人員借閱非密級文件資料可直接通過文控中心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文件資料時,須填寫《借閱文件申請表》(附件1),部門經理簽批、總經辦系統管理部經理核審后方能調閱。
2.公司文件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級別,絕密級文件資料禁止調閱,機密級文件資料只能在文控中心閱覽,不準外借;秘密級文件資料經審批可以借閱,但借閱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秘密級文件資料的借閱本部門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跨部門的由系統負責人批準;跨系統的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因公外出時可委托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批,具體按委托書的內容執行。
3.案卷一般僅供在文控中心閱看,立卷的文件、資料可外借。外借的須辦理登記手續。
4.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一星期,到期歸還;如需再借,應辦理續借手續。
5.借閱文件資料者應愛護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畫、剪裁、抽取、拆散或損毀;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借閱文件資料交還時,須當面查看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6.外單位借閱文件資料,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且不得帶離文控中心。其抄摘內容也須總經理同意且審核后方能帶出。
7.公司內文件資料利用的方式有:1)提供文件資料原件;2)提供文件資料復印件;3)提供文獻索引資料。
8.出文部門負責人要求或同意時,文控中心應主動向各部門、員工提供公司文件資料編研信息服務,主要方面為經營戰略信息、管理信息、產品信息、專題技術信息等。
第四章文件資料的鑒定和銷毀
1.公司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毀公司文件資料。當某些文件資料到了銷毀期時,由文件資料管理員填寫《公司文件資料銷毀審批表》(附件2)交部門主管人員、系統管理部經理審核,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凡屬于密級的文件資料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銷毀;一般的文件資料由系統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銷毀。
2.銷毀時,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指定專人監督銷毀,并在銷毀清單上簽字。
3.對已失效的、經批準銷毀的公司文件資料,文控中心管理員須認真核對,編制《銷毀清單》(附件3),將批準的《公司文件資料銷毀審批表》和銷毀的文件清單一起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五章附則
篇3
關注
部分規定與新需求脫節
據了解,《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準,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辦法》要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應符合相應資質,經營者以及駕駛員在服務中履行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對出租車服務中產生的投訴和糾紛進行明確規定。
18年來,我國城市交通環境經歷了天翻地覆般的變化。隨著交通擁堵加劇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發展,這部規章不時引發爭議,如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內容,層層轉包之下,就成為“份子錢”源頭之一,深受公眾詬病。由于該政策提到經營權可以“買賣”,在接下來的發展中,出租車行業才出現了天價“牌照費”等問題,業內人士認為,“牌照費”的存在是出租車“份子錢”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該《辦法》的部分規定,更與網絡約車等新需求脫節。如該辦法只規定了“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目前顯然已經涵蓋不了近兩年流行的網絡約車方式。
多年來淪為“僵尸辦法”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記者介紹,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導城市客運發展的職責歸屬于原建設部,《辦法》也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但出租汽車管理又是地方事權,各地根據出租汽車發展的實際,在體制上或交給交通部門、或交給建設部門進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辦法。實踐上,該辦法在出租汽車管理上發揮的作用有限。
隨著交通運輸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掛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出多門”局面自應告終。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即業內所說的16號令),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該規定規范出租汽車服務經營權管理、新增了預約出租汽車、強化了出租汽車服務等內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成為業界口中“僵尸辦法”。然而“份子錢”爭議表明,盡管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施行,但類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章并未全“僵”。現實層面上,如何讓“被廢止”文件徹底報廢,考驗著城市管理部門。
追問
意在為出租車改革做準備?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存在打車難、服務質量不高、群眾出行需求得不到滿足、行業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出租汽車管理體制改革刻不容緩。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表示,目前兩文件還在修改階段,爭取盡快出臺。
此次《辦法》廢止,與兩個文件的出臺有怎樣的關系呢?王浩認為,原建設部出臺的《辦法》,應在職責調整或交通運輸部出臺新的部令時及時廢止。交通運輸部16號令后,為各地進行出租車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據,《辦法》原有的作用基本喪失。考慮文件的廢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廢除《辦法》,應屬于程序性的文件廢止,“與兩個文件出臺關系不太大”。
“份子錢”“牌照費”如何改?
篇4
二、本制度所指辦公財產包括辦公用房、交通運輸設備、電器設備、計算機及外部設備、其他辦公電器、通訊設備、廣播電視設備、辦公家具用具及專用設備和圖書等。
三、辦公財產的來源包括:1、預算撥入資金購入;2、自有資金購入;3、其他資金購入;4、其他部門贈與。
四、辦公財產按分類進行統一管理,本局各部門使用的桌椅、沙發、文件柜、飲水機、照像機、電腦等辦公財產由各部門負責管理。本局各部門為辦公財產保管使用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為使用的辦公財產管理的責任人,要保證各種辦公財產的完好性,避免丟失和毀損。
五、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實行辦公財產登記制,本局辦公財產的總帳、明細帳由局人秘股財務人員負責管理。
六、本局各部門需添置的辦公財產,由人秘股在當年預算內統一安排,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對新取得的辦公財產,人秘股要妥善保管好相關資料,并及時進行登記。
七、本局各部門每年對辦公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確保做到帳實相符,防止辦公財產的流失。對盤盈、盤虧的注明原因,報人秘股核準并及時進行財務處理。
八、因長期使用遭到磨損并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復繼續使用需報廢的,由本局各部門管理人員填制辦公財產報廢申請單,經局長批準后,報人秘股核準作相應財務處理,同時有變價收入的,上繳財務入帳。
九、凡由本局各部門使用的辦公財產由專人負責管理,部門負責人負有全責,發生辦公財產丟失的部門領導要寫出書面報告交局領導研究后進行處理。
十、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辦公財產不得隨意調撥和變更存放地點,更不得私自將辦公財產借出或轉交給其他部門使用,確因需要調撥和變更地點的,要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執行。
十一、本局人秘股每年和主管辦公財產的部門負責人對辦公財產進行盤點清查,做到帳物相符。對已毀損和應報廢的辦公財產,由使用部門的辦公財產管理人員說明原因,寫出書面清查報告,交人秘股核定后報局領導簽字同意,統一核銷。
十二、對調動工作崗位的部門人員,在調離之前,須對使用各類辦公財產進行清點,并辦理交接手續。
篇5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規定,并參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監督抽查是指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依法組織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監督抽查是對本市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專項監督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監督抽查經費由市質監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五條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全市監督抽查工作,并監督抽查通報;
各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分局(以下簡稱質監分局)按照市質監局的要求及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后處理及其他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市質監局委托,承擔監督抽查的抽樣和檢驗工作。
第六條質監分局組織產品質量抽查,必須納入市質監局統一管理,由市質監局統一審批。
第七條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已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已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監督抽查的樣品,由受檢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受檢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須由受檢企業負責送至承擔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抽查和拒絕送被封樣品。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條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
有效期內的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和*市名牌產品免于市級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市年度監督抽查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市質監局負責制定,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二條承檢單位根據《目錄》要求,擬定具體產品的監督抽查方案。
第十三條抽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抽樣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原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原則的,可以由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承檢單位提出方案,報市質監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受檢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
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原則等內容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四條市質監局審查批準抽查方案后,向承檢單位下達監督抽查任務,同時抄送質監分局。
第十五條承檢單位接受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檢驗方法、檢驗條件和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第三章抽樣和樣品處理
第十六條抽樣工作由承檢單位負責,質監分局提供必要的協助,并負責對拒絕抽樣的企業依法處理。
到受檢單位進行抽樣時,至少應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出示市質監局的監督抽查文件和有效身份證明(承檢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七條抽查的樣品應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受檢企業無監督抽查的文件中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條受檢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未能出示監督抽查文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承檢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的;
(三)受檢企業無監督抽查的文件中所列產品的;
(四)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十九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抽樣時,抽樣人員應認真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一時無法了解的情況事后一定要落實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受檢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受檢企業公章。
第二十二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或在抽樣單注明原因并簽字、蓋章;抽樣人員應核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或抽樣單)上簽字。
第二十三條受檢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在抽樣單上如實記錄,報企業所在地質監分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承檢單位,且應采取措施保護好樣品和封條完整無損。
第二十五條對監督抽查合格的樣品,承檢單位在監督抽查計劃完成后即可通知企業憑抽樣單領回樣品。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樣品,承檢單位按市質監局的后處理指導意見作如下處理:
(一)對非立案查處的樣品,企業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的,承檢單位可通知企業憑抽樣單領回樣品;
(二)立案查處的樣品,承檢單位應妥善保管,并作如下處理:
1、按質監部門的要求移交樣品(具體要求由市質監局或質監分局書面通知承檢單位);
2、沒有移交的,在報告書發出3個月后,承檢單位按照內部管理規定處理。
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向受檢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承檢機構和受檢企業應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七條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市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承擔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市質監局的委托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二十八條承檢單位應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接收樣品應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第三十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一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四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五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六條承檢單位完成檢驗工作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市質監局的要求,將監督抽查的檢驗報告、書面總結及有關資料報送市質監局。
第五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市質監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報,布置后處理工作任務,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質監分局的后處理工作。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省、市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原則上由質監分局負責,承檢單位配合。
第三十八條市質監局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后,根據產品質量不合格程度做出處理意見。
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并依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其它一般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則責令企業限期(一般為一個月)整改。
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市質監局責令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三十九條市質監局將不合格報告書及后處理通知發給質監分局,同時抄送承檢單位。
質監分局收到有關材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后處理指導意見要求完成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并向市質監局書面報告完成情況。
第四十條受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質監局提出書面報告。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質監分局應指導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市質監局提交申請復驗的書面報告、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
市質監局負責對企業提出的異議組織調查、復驗和回復。如企業仍有異議,可向上級質監局申訴。
復驗一般由原承檢單位進行。特殊情況下,由市質監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時,檢驗機構應按抽查方案或檢驗細則采用備用樣品進行檢驗,復驗項目原則上應為抽查方案或檢驗細則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
復驗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一致的,檢驗費用由申請復驗企業承擔;不一致的,檢驗費用由原承檢單位承擔,并責令原承檢單位作出書面檢查。
第四十一條質監分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于某一行政區域受檢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市質監局直接向當地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市質監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承檢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三條凡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立即進行限期(一般為一個月)整改。質監分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四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監局、有關部門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監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監局組織的整改復查。
第四十五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自查自糾: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和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或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四十六條生產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向發出整改通知書的質監分局提交復查申請報告,符合整改要求的,由質監分局委托符合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抽查方案進行復查檢驗。
第四十七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四十八條應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又未要求延長整改期的生產企業,由質監分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四十九條對取得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市質監局建議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五十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且不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又拒不整改的,由質監分局向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一條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各有關單位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檢企業。
第五十二條承檢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五十三條承檢單位應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承檢單位在承擔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受檢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五十四條承檢單位不得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1.1
目的
⑴使公司的薪酬體系與市場接軌,能夠達到激發員工活力的目標;
⑵把員工個人業績和團隊業績有效結合起來,共同分享企業發展所帶來的收益;
⑶促進員工價值觀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機制;
⑷最終推進公司發展戰略的實現。
1.2
依據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人員,其他成員可參考執行。
第三條
薪酬分配的依據
公司薪酬分配依據崗位價值、技能和業績。
第四條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則
薪酬作為價值分配形式之一,應遵循競爭性、激勵性、公平性和經濟性的原則。
1、競爭性原則:根據市場薪酬水平的調查,對于與市場水平差距較大的崗位薪酬水平應有一定幅度調整,使公司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性。
2、激勵性原則:打破工資剛性,增強工資彈性,通過績效考核,使員工的收入與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緊密結合,激發員工積極性。
3、公平性原則:薪酬設計重在建立合理的價值評價機制,在統一的規則下,通過對員工的績效考評決定員工的最終收入。
4、經濟性原則:人力成本的增長與企業總利潤的增長幅度相對應,用適當工資成本的增加引發員工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薪酬體系依據崗位性質和工作特點,公司對不同類別的崗位人員實行不同的工資系統,構成公司的薪酬體系,包括年薪制,結構工資制,工資特區及臨時性員工工資制。
第二章
工資總額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通過建立工效掛鉤機制,對薪酬總額進行控制。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本年度的經營收入、薪酬總額,以及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對各職等和薪檔的崗位薪酬基數進行調整和確定。通過對下一年度各職等和薪檔人數的預計,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預算,包括固定工資總額和標準績效考核獎金總額。
第八條
薪酬預算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為了加強對薪酬預算執行情況的過程控制,人力資源部應于每月初,將上月實際薪酬發放情況匯總上報。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十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以下人員:1、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董事長、總經理助理及其它人員是否適用,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
工資模式
年薪
=
基薪
+
績效年薪
1、基薪按月預發(年基薪額的1/12)或根據合同約定兌現;
2、績效年薪,年終根據業績完成情況經考核后兌現。
第十二條
年薪制須由董事會專門做出實施細則(附件一: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
第四章
結構工資制
第十三條
適用范圍除實行年薪制、工資特區及非正式員工工資制外的員工。
第十四條
工資模式
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其它
一、基礎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一)基本工資參照X市職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830元,我司擬定為850元,(《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二)崗位工資
1、崗位工資綜合考慮員工的職務高低、學歷技能高低、崗位責任大小、能力強弱、貢獻多少、經驗豐富與否,在本企業從業時間長短等因素而確定。
2、根據崗位評價的結果參照員工工作經驗、技術、業務水平及工作態度等因素確定相應崗位工資等級,將公司所有崗位劃分為高層管理核心層A、中層骨干B和基層C三個層次及管理類、行政類、財務類、銷售類、技術類等五大類,同時,將全公司崗位按照崗位重要性分劃為10個等級。見下表二:
表二:崗位分類及標準
3、崗位工資其它規定
⑴公司崗位工資標準須經董事會批準;
⑵公司可根據經營狀況變化而修改崗位工資標準;
⑶新進人員被聘崗位以及崗位級別調整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對從事專業性較強崗位的人員,公司可視情況而定。
⑷根據“變崗變薪”原則,員工晉級則增薪,降級則減薪。薪酬變更從崗位變動的后1個月起調整。
表三:各等各級崗位技能工資額度
4、由于各個員工業務技能差異,為了重點激勵優秀員工,在職等不變的情況下,為優秀員工提供工資上升通道,我們將各個職等的崗位工資分為十級,簡稱“一崗十薪”;根據崗位評價情況和薪酬市場調查,確定公司最低和最高工資分別為500元和10000元,并推算出各等級工資數額(詳見上表三),崗位工資入等入級的原則:根據崗位說明說評價入等,根據能力評價入級。
二、工齡工資
根據員工為本公司連續服務年限長短確定,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在本公司工作。工齡工資
=
公司工齡X100(即在公司每工作滿一年,加工齡工資100元)。
三、津貼
(一)津貼是公司員工薪酬的有機組成部分,包括交通津貼、通信津貼、誤餐津貼等。
(二)交通津貼:由企業負責人根據員工居住地與工作地點情況具體核定。
(三)通訊津貼
1、通訊津貼是為了保障工作效率而設置的一種補貼;
2、通訊津貼分為4個級別:員工級、部門經理級、副總經理級(含總助)、總經理級;
3、通訊津貼標準如下:員工:根據員工崗位性質等具體情況,由企業負責人核定;部門經理:
①業務類:150元/月/人;
②管理類:100元/月/人;總經理助理:200元/月/人;副總經理:300元/月/人;總經理:實報實銷
;
4、除總經理通訊津貼實報實銷外,其他人員通訊津貼一律憑發票在限額內按部門每月報銷一次。
(四)試用員工享受通訊津貼、午餐津貼、交通津貼;按時發放。
四、獎金
(一)獎金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全體正式員工。
(二)獎金種類及金額:
1、獎金種類分為年度獎金和總經理特別獎2種。
2、年度獎金
⑴年度獎金是為獎勵員工完成公司年度整體經營任務所設立的定期獎金,金額根據公司全年實現經營利潤而定。
⑵年度獎金采取次年首月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待達標三種。考核優秀者、考核達標者,年度獎金按本人月工資額的4-6個月標準給予發放;考核待達標者,年度獎金按本人月工資額的2-4個月標給予發放。
⑶年度獎金發放采取在年底分一次性發放的方式。
3、總經理特別獎:根據公司整體經營和發展需要所設立的專項獎金。具體獎金項目及金額由總經理決定,單獨發放。
4、試用員工原則上不享受獎金待遇,特殊情況除外。
五、其他
1、獎金考核由經理、辦公室根據該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工作績效、貢獻大小和出勤記錄等考核結果確定。
2、特殊貢獻人員的獎金額度經董事會批準后可突破規定;
3、各項獎金由總經理通過隱密形式發放,任何人不得外傳。
4、學歷工資
第十五條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除實行年薪制,其工資模式原則上采用結構工資制。與公司訂立臨時勞動合同的人員,其工資模式采用簡單固定金額工資制,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其工作業績、經營成果、出勤、各種假期、加班值班情況匯總,確定其實發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
新錄用人員工資
新錄用人員包括企業從學校直接錄用的畢業生、從社會招聘、其它單位調入人員以及接收的復轉退伍軍人等。
1、試用期工資:事務型員工:
元/月;管理(技術)型員工:
元/月;部門副職:
/月;部門正職、技術人員:
元/月;特殊技術人員、高管及其它例外情況,由董事會決定。
2、試用期員工管理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3、特殊人才的薪酬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方法見工資特區。
4、試用期結束經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崗位及其工作能力、實績、個人綜合素質等確定其基礎工資及相關補貼等。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公司為員工集體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其相關標準按當地社保基金大廳公布為準。住房公積金:另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根據國家及省市政府有關政策的變動情況,公司可以適時、適當調整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費系數。
第十八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帶薪休假和年度體檢,具體規定見公司《員工手冊》。
第六章
工資特區
第十九條
設立工資特區的目的
設立工資特區,使工資政策重點向對企業有較大貢獻、市場上稀缺的人力資源傾斜,目的是為激勵和吸引優秀人才,使企業與外部人才市場接軌,提高企業對關鍵人才的吸引力,增強公司在人才市場上的競爭力。
第二十條
設立工資特區的原則
1、協商原則:特區工資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由雙方協商確定;
2、保密原則:為保障工資特區員工的順利工作,對工資特區的人員及其工資嚴格保密,員工之間禁止相互打探;
3、限額原則:工資特區人員數目實行動態管理,依據企業經濟效益水平及發展情況限制總數,寧缺毋濫。
第二十一條
工資特區人才的選拔。工資特區人才的選拔以外部招聘為主。其條件為名優院校畢業生、企業人力資源規劃中急需或者必需的人才、行業內人才市場競爭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二十二條
工資特區人才的淘汰針對工資特區內的人才,年底根據合同進行年度考核。有以下情況者自動退出人才特區:
1、考核總分低于預定標準;
2、人才供求關系變化,不再是市場稀缺人才;
第七章
非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二十三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與公司訂立非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臨時員工、離退休返聘人員。
第二十四條
非正式員工工資制的確定與發放通過對非正式員工的工作業績、經營成果、出勤、各種假期、加班值班情況匯總,確定在其標準工資基礎上的實發工資總額。
第八章
薪酬的計算及支付
第二十五條
1、工資計算期間為當月的1日至當月的最后一日,并于翌月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資日為休假日時,則提前于休假日一個工作日發放。
2、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緩支付工資時,應提前于前一日通知員工,并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
員工離職或被辭退時,本人或其撫養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給予工資事宜,從請求日起三日內,公司應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1、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員工工資,按日計算:
⑴新聘者;
⑵離職或遭辭退者;
⑶停職而復職者;
⑷其他;
2、按日計算工資方法:出勤工資額=基本工資×(該月出勤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假(假期含正常休假日)時的工資規定,詳見《行政手冊》。
第二十九條
員工工資扣除,按下列方式計算:缺勤工資扣除額=基本工資×(缺勤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為實現新、舊薪酬制度平衡、順利轉換,現有員工的基礎工資在原有的工資標準總額的基礎上,就近上套。
第三十一條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各項社會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公司統一按標準代繳。
第三十二條
公司實行每年13個月工資制,即年底發雙月薪(雙月薪包括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
第三十三條
以上工資均為含稅工資,根據國家稅法,由公司統一按個人所得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解釋權在董事會。
篇7
2011年12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終身教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2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決定對部分高層次領軍人才實行終身教授制度。這是廣西深入貫徹全國、全區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對部分領軍人才實行的一項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委和政府對領軍拔尖人才的關懷和重視。設立終身教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廣西的重點學科建設,建立老中青相結合的合理人才梯隊,穩定和吸引領軍人才。
【終身教授制度的界定】目前,國內部分高校、衛生事業單位終身教授的聘期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繼續延聘;第二種情況是須在辦妥退休手續后提出申請,一旦獲聘即無聘期限制,且在年滿80周歲時還將自動轉為資深終身教授;第三種情況是非終身教授本人提出或者身體原因致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辦理退休手續。
借鑒國內其他省市實行終身教授制度的經驗,結合廣西實際,《管理辦法》明確的終身教授制度,是指經批準聘任后,沒有聘期限制,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享受相應的終身教授補助待遇的制度。它有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終身教授需經批準聘任;二是一旦獲聘,沒有聘期限制;三是終身教授需承擔相應職責;四是終身教授享受相應的補助待遇。
【終身教授的聘任條件】《管理辦法》規定,聘任終身教授,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以直接聘任為終身教授;二是全職八桂學者任滿一屆以上,經考核合格的,可聘任為終身教授;三是屬于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及以上的高級專家,在廣西工作滿三年以上,符合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基本條件,曾在我區重點學科創立、建設和發展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也可以聘任為終身教授。
【終身教授的審批程序】聘任終身教授,應當由專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終身教授聘任審批表》,并且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終身教授的待遇】《管理辦法》規定,終身教授每月享受不低于當月本人工資總額10%的補助,所需經費按原工資發放渠道解決。
篇8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包括國內專利的專利申請資助、專利年費資助、專利獎勵資助及外國專利的專利申請資助。
專利資助以無償資助和擇優支持為原則。
第三條 設立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從科技經費中統籌安排,列入市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管理。該項資金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予以調整。
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四條 提出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為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住所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并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辦法施行后獲得授權的專利;
(三)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申請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獲得其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低于本辦法最高資助的,差額部分可申請本辦法的資助。
第五條 申請專利年費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為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住所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含在本市對專利項目進行投資實施的單位或個人);
(二)專利為有效的發明專利;
(三)該專利已在本市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較大的潛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實行定額資助,資助標準為:
(一)發明專利資助額為每件2000元;
(二)實用新型專利資助額為每件1500元;
(三)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額為每件1300元;
(四)外國專利申請資助額為每件4000元,對向兩個以上(含兩個)國家申請同一件專利的,資助最多不超過兩次。
專利年費資助范圍僅限于發明專利授權后前5年的專利年費。
專利獎勵資助的對象是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評選的全國性專利獎和省級專利獎項的專利項目。根據其所獲得的獎勵額度,市政府給予1:1的配套再獎勵。另設立市級專利獎項,獎金另定。
第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亞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中國專利)、受理通知書(外國專利)、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摘要》;
(三)繳納專利費用的原始票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它代辦處出具的票據);
(四)屬于職務發明的須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屬于非職務發明的須提交資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利權人屬二人以上的,須提交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六)委托他人代辦資助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應當自受理專利資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專利資助項目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 受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使其在專利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并接受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和核實,全部追回已資助的費用,并對其以后的專利資助申請不予受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審核批準的專利資助項目,每年在三亞市政府網站上對外集中公告,接受監督。
篇9
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的規模不斷擴大,工程質量的總體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金融危機的到來,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從目前的趨勢來看,建設市場激烈的競爭有偏重價格的競爭的傾向,工程質量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如何根據工程的長期特點,創新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管模式,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新機制,切實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是新形勢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研究和探索的課題。
監督機制仍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影響監督效能目前的質量監督機制存在幾個突出問題,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的特點和發展趨勢。一是隨著工程建設量與監督力量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以單個工程為單位的“三到位”的監督模式已不適應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較大的縣(市區),已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實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三到位”監督,有關抽查項目和內容的規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嚴格執行。二是質量監督機構的現場監督與市場資質、招投標管理之問缺乏聯動,企業在工程建設階段的違法違規信息不能及時反饋給市場,對企業的懲戒作用不足。
監督機構承擔著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的監督職能,執行的職責是行政執法的性質,監督機構應定位于準行政機構,應參照公務員管理或者說全額財政撥款。只有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為全額撥款機構,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才能真正理順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關系,才能真正做到影響到工程量執法的公正、公平、公開,保證政府執法的威懾力,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明確質量監督的內容和程序,是確保質量監督工作一致性,統一質量監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確保工程質量全過程受控。質量監督是政府職能的體現,是一種強制行為,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因素很多,比如勘察設計、招標、造價、隊伍素質、材料、工期、監管等諸多因素。因此,政府應將監督前置,著重把好設計文件審查關,真正做到從設計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質量監控。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頭。首先要抓好招投標階段的管理,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選擇好施工隊伍,就可以保證工程質量。其次要抓好各種保證制度的落實,通過建立和健全各種保證制度,減少工程建設的風險,提高企業的責任感和信譽感。第三要提高監督人員的素質。質量監督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的水平,質量監督人員既要有過硬的技術業務水平,又要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依法監督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我們各級監督機構要想發展,就必須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機制,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脫穎而出,擔當監督重任。對不適應監督工作需要的在崗人員進行合理分流。通過嚴格培訓和考核,切實提高監督隊伍準入門檻;不斷完善監督手段,調整監督重點、方法、程序,制定并嚴格執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要轉變工作作風,發揚在求真務實中抓落實,在落實中抓求真務實的精神,進一步扭轉“講得多、落實少”的不良工作作風,體現依法行政、寓服務于監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監管與服務水平。
我們在現有的基礎上,應尋找更有效的辦法開展監督工作,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投放到對質量保證能力低、易發生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甚至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監督上,力爭事前分析,防范在前,盡可能地減少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發生。而監督管理信息化的實施,將對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進行動態管理。一方面,全市監督機構計算機管理網絡應盡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監督機構管理軟件滯后,極大地制約了我們的管理水平。最明顯的問題是對施工現場監控不力,不能及時掌握全市(含縣市區)質量監督的動態情況,必然導致不能準確、及時、有效地給政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數據、信息、資料。因此,加快質量監督系統的升級建設進程,盡快實現質量安全監督網絡、備案資料和監督登記情況統計報表網上傳輸、及時掌握質量安全管理動態、質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是提高質量監督機構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免費論文下載中心 省略 3創新質量監管模式,建立質量監督新機制
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簡報制度,形成內部監督和監察的壓力。依靠行政手段構筑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建立工程質量監管的制約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溝通協調機制。
對工程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重要環節的法定建設程序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必要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實施責任追究制,扼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行政干預,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實處,形成巨大的威懾力和影響力。
首先,根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關。對有問題的工程實行“一票否決”,不予進行驗收備案。其次,質監機構不但直接監督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的竣工驗收,并且對建設單位組織其他各方責任主體進行的以每戶為單位進行檢驗后形成的質量合格文件,數日內到場監督抽查,檢查其質量的真實狀態,對其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獨立、公正、公平地監督。對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實物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項目,質監機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將其發現質量行為、質量缺陷及質量檢查結果及時進行公示。
要在嚴格執法和確保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條件下,重點監督開發商是否盡到了產品質量的責任。開發商的質量意識是確保產品質量的重要條件,因此,正確地引導開發商的質量意識,從而能夠真正促使開發商把質量意識真正地轉變到質量行為上來,在項目策劃、質量標準的定位、預算造價、工期等各環節都能充分體現質量第一的原則。實踐證明,一味地強調最低價中標和不科學的工期,對工程質量的危害是巨大的。嚴格的質量標準、科學的工期、合理的造價是確保生產精品工程的必要條件。所以,監督開發商合理地確定產品質量標準、產品的成本支出水平以及工期目標是質量行為監管的重要內容。
篇10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打造“三力”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確保穩定大局,發展經濟,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省質監局等部門進行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44號)文件精神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直接銷售給本地區銷售者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對證照齊全(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但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在區境內從事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限期經營準許證(以下簡稱“限期經營準許證”),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企業未取得準許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未取得準許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規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備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依法設立。
一是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二是必須具備法人營業準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具備衛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細則要求的,必須按程序申辦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審查規則組織審查,對達到基本要求的報區人民政府辦理限期經營準許證。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限期生產經營期間向社會做出食品質量安全及區域銷售承諾。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環境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加工工藝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手段,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無條件的小企業小作坊可以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一個季度至少送檢一次。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以及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銷售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完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原料生產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準許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達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準許其限期經營,頒發《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到所在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審查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審查規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取證食品企業應當在封樣后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抽樣檢驗合格的,審查組應當在檢驗報告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小企業小作坊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1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收到審查組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并對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名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應當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發放《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由發證部門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安排換證審查。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觀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二條季節性生產的小企業小作坊,在歇業時要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歇業報告;開業時要將產品送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開業申請和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鄭重承諾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合格。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不得超范圍、超區域生產經營。
第五章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
第三十五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式樣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加印審批部門印章。
第三十六條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產品在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或標注證書編號。沒有編號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八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早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整改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后經批評、指導、幫助,拒不整改的,對于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將證書吊銷,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而擅自偽造、冒用證書和編號的;
(二)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被吊銷而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
(三)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超過有效期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四)超出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發證范圍擅自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第四十一條偽造、冒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取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證書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