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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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制度本質;制度功能;制度創新;哲學研究
制度問題是近幾年來理論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人們從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化學等多學科、多角度對制度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隨著各學科制度研究成果的不斷積累,制度研究的進一步深化需要哲學的指導。哲學應當對各學科的研究材料加以概括和總結,在此基礎上,形成普遍有效性的一般理論,進而從宏觀上統攝各學科的制度研究。本文擬就近幾年來哲學理論界對制度問題研究中的一些主要觀點作一綜述。哲學理論界關于制度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圍繞著如下幾個方面而展開的。
一、哲學研究制度的維度
哲學應從哪些方面入手研究制度?或者說,哲學研究制度的切入點是什么?這是哲學涉入制度領域之前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圍繞著這個問題,哲學理論界,大體上有兩種觀點。
有的學者認為,應從人學的角度研究制度,“制度的研究需要有一個人學的維度”〔1〕。制度是人制定的,而人又是制度的產物。由于制度與人的關系的這種內在關聯性,哲學對制度問題的研究離不開對人的問題的解答,因而制度研究應該有一個人學的維度。從現實上看,如果說現代化的主要方面是政治經濟制度的現代化,那么,人的現代化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和關鍵因素。作為對人進行專題性研究的人學,應該能夠對制度以及人與制度變革之間的復雜關系作出系統探討和深入研究。因此,我國現代化的現實要求人學考察制度問題。這種觀點,從研究層次、范圍和方法等三個層面具體論述了人學視野中的制度與各門實證科學研究的制度之間的區別,并且進一步提出制度研究人學維度的核心問題是“自由與秩序的關系問題”的新觀點〔2〕和所謂制度研究的“人學方法論原則”〔3〕即人的本質、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與發展的原則。
有的學者則主張應從發展的角度研究制度問題。〔4〕把制度與發展聯系起來加以探討,進一步說明了制度與發展的關系,著重闡述了制度是如何影響發展的,它在發展中的地位、作用、發揮作用的機制以及它與發展相適應的方式等問題,并提出了很多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的新觀點:〔5〕如,制度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對象化的“他物”的觀點;人通過建構制度可以保障自由,通過揚棄制度可以發展自由的觀點;制度是發展由可能到現實的中介的觀點;經濟發展和道德進步具有內在相關性,制度建設就是將此二者統一起來的連接點等觀點。
二、關于制度的本質
什么是制度或制度的本質是什么?哲學視野中的制度應當如何界定?關于這個問題,哲學理論界普遍認為,制度首先是一個關系范疇。作為關系范疇,它是“調整交往活動主體之間以及社會關系的規則或規范”〔6〕。它標志著規則或規范對人的交往活動以及社會關系的功能和價值。可見,這種觀點是從人的交往活動和社會關系兩個視角來考察制度的。從人的交往活動考察制度,是因為“制度只不過是個人之間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產物”。馬克思指出,生產本身是以個人之間的交往為前提的。由于任何交往活動都是有目的進行的,為了保證交往目的實現,交往主體必須通過對交往手段、交往對象、時空條件等因素進行有效的組合,使交往活動按照一定的模式來進行。又由于人們在交往過程中雖然抱有各自的目的,但他們并不希望自己的活動雜亂而無序,總是愿意使自己的活動納入正常的秩序范圍內進行。基于這種原因,制度建構就成為必然的了。
從社會關系考察制度,是因為人是一種社會存在物。人只有在與他人結成的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才能生存。社會關系的含義,用馬克思的話來講,就是指“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而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表現為人們之間的合作。合作又與制度是分不開的。制度從某種意義上是通過對中介化的物性關系的調整,去協調相互獨立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把共同依賴于物的不同主體扭結起來,形成它們之間的合作關系。合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把彼此獨立的個體聚合起來的一種共同組織活動,而組織活動的實施,又是通過制定參與共同活動的人必須遵循的共同規則來實現的。離開這些共同的規則,就不會有組織行為。
那么,制度作為“社會交往的規則”〔7〕應當包括那些方面呢?關于這個問題,哲學理論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制度作為一系列內在相關的規則或規范構成的系統,既包括正式的、成文的、理性化形式,還包括風俗、習慣、道德、文化、價值觀念等非正式的、不成文的、非系統理性化的表現形式。〔8〕這是關于制度的寬泛的理解,也是西方大多數學者的理解。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制度僅指正式規則。〔9〕這是因為:(1)制度范疇作為一種理論抽象,外延過寬會使內涵模糊不清,不利于人們理解和把握,也影響概念自身的明晰性。(2)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制度建設的要旨恰恰在于打破分散的、各異的習慣和慣例,建立統一的社會行動體系。它要求服從社會認可的規則,而不是個人或團體自以為是的準則;它要求形式化、明確化,而不是約定俗成,心照不宣;它立足于抑制人的惡行,而不是立足于人的道德良心,盡管它的目的也是揚善。(3)非正式規則是正式規則的“素材”,可以把它們看作“準制度”,卻不可以把它們等同于制度,如同不可以把潛意識等同于意識,把心理等同于理論一樣。
三、關于制度的功能
多數學者認為,制度具有普適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等特征,而這三個特征又是制度發揮功能的三個條件。設立制度,為的是調節行為,控制沖突,增強合作,規范社會關系等。具體來講,關于制度的功能,有概括為三點的,有概括為四點的,也有概括為五點的。有的學者認為,制度具有自由功能、倫理功能和秩序功能。〔10〕
(1)自由功能。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制度為人們提供了其可以自由活動的空間,它不僅告訴人們不能、禁止和如何做什么,同時也告訴人們能、可以自由選擇地去做什么。現代制度是通過限制去界定自由的:它可以通過限制某種自由去擴展他種自由;通過限制一些人的自由去擴展另一些人的自由,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限制與保障得到了統一。這是制度的自由功能。
(2)倫理功能。制度以其獨特的規范功能發揮對道德建設的重要作用。制度規范著人的行動之善,規范著人的道德之形成,規范著道德正氣之弘揚。這是制度的倫理功能。
(3)秩序功能。從社會哲學的角度看,制度最直接的功能是形成和塑造社會秩序。具體來說,制度的秩序功能主要表現為對社會的經濟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這樣三個層次的調節功能。
有的學者則把制度的功能概括為:預期功能、激勵功能、寬容功能和妥協功能四種功能。〔11〕這種觀點尤其強調現代制度的自由秩序功能,〔12〕并且認為,“在人類對付自由秩序難題的過程”中“制度的作用帶有根本性和優先性”。〔13〕
還有的學者則把制度的功能更具體地概括為:約束功能、信息功能、激勵功能、形塑活動方式、整合社會力量五個方面。〔14〕
(1)約束功能。規則是限制,制定規則的目的也在于限制。規則的限制表現在,它規定人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該怎樣做,不該怎樣做,從而劃定了一條行為的邊界。此功能實際上類似于上述的自由功能。制度約束人的行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意識形態說服人們自我監督,一種是借助外部權威強制執行。但制度約束的底蘊是強制,不是說服。
(2)信息功能。規定人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該怎樣做,不該怎樣做,也就等于告訴了人們有關行動的信息。這些信息是以明文規定或顯著標示的形式傳輸出來的。因此規則不僅是限制,而且是信息,限制本身就是信息。
(3)激勵功能。制度的激勵功能,指稱其對社會成員某種行為的鼓勵和促進。它通過提倡什么或反對什么,鼓勵什么或壓抑什么的信息傳達出來,借助獎勵或懲罰的強制力量得以監督執行。制度的激勵,可以規定人們行為的方向,改變人們的偏好,影響人們的選擇。
(4)形塑活動方式。人的活動方式(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在社會化過程中產生或改變,社會化的主要渠道是制度化安排,制度“化”的過程即是人的社會化過程,亦即人的活動方式的形塑過程。
(5)整合社會力量。當人的活動在制度規范下被納入某種“軌道”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時,分散的力量匯集起來,形成社會整合力量,這便是所謂社會整合,亦即恩格斯所說的“社會合力”。
四、關于制度創新
什么是制度創新?為什么要進行制度創新?怎樣進行制度創新?哲學理論界圍繞著上述這些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和研究。
1、什么是制度創新?
有的學者認為,與經濟學意義上的制度創新不同,社會哲學意義上的制度創新是一個社會關系范疇。它既包括經濟領域或企業部門的制度創新,也包括整個社會的各個具體領域和各團體的制度創新。它不僅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調整,而且包含著人們的權利和價值、文化觀念的調整。制度創新與人的活動是分不開的,而人的活動要以思想觀念的更新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制度創新定義為:制度主體以新的觀念為指導,通過制定新的行為規范,調整主體間的權利平等關系,為實現新的價值目標和理想而自主地進行的創造性的活動。
制度創新作為制度安排上的實質性變革,與制度變遷和體制改革是有區別的。制度創新與制度變遷的區別就在于:在一定意義上,制度變遷是一個事實問題,而制度創新則是一個價值問題。也就是說,制度變遷只涉及制度本身的變化,至于這種變化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得而知;而制度創新則涉及制度變化合理與否即涉及到“評價”、“意義”等價值關系。因此,制度變遷本身還不能稱作制度創新,而制度變遷的合理性則屬于制度創新。至于制度創新與體制改革的主要區別就在于:體制改革主要著眼于現存制度的弊端和缺陷而進行的帶有表面特征的變革,而制度創新則著眼于創造新的制度形式;體制改革通常是由國家和政府自上而下發起的,是對社會的具體制度進行的變革,而制度創新通常直接由人類的大多數來完成的,必須是自下而上進行的,是指對各種具體制度的制度安排上所作的創新;體制改革重在“變”,而制度創新重在“新”。〔16〕
2、為什么要進行制度創新?
學者們一致認為:制度創新的原因和根據就在于制度本身即制度本身是有局限的。但對制度局限性的認識和具體表述有所不同。
有的學者把制度的局限性概括為三個方面:〔17〕
(1)單一性與多樣性的矛盾。社會發展是多種因素(器物、制度、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制度只是這些因素中的一個。在這個眾多因素組成的系統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制度從人的關系演化而來,它可以規定、確認、強化、調節和控制既有關系,卻不能決定關系的發生。因為,社會關系是交往實踐的產物;制度是建立在理性選擇基礎上的,對非理性的情感則無能為力,且常在它們面前變形。
(2)規定性和選擇性的矛盾。“制度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自身存在的規定性和選擇性的矛盾,制度規定的越細,人的主動性和活動空間越小,而留給個人充分的選擇空間,又為違規行為提供了機會。
(3)穩定性和變化性的矛盾。穩定性是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諸多功能存在和發揮作用的條件。它的優越性就在于,減少了制度的執行成本,提高了制度的可信賴性,并由此而促進著人際交往的發展。它的局限是:過于穩定的制度潛在著僵化的危險。這就是制度的另一對矛盾,即穩定性與變化性的矛盾。單一性和多樣性的矛盾,規定性和選擇性的矛盾,穩定性和變化性的矛盾,既是制度局限性的原因,又是制度發展,變革的動因。
另一些學者認為,制度為創新提供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生成根據。〔18〕
(1)制度僵化。任何一個社會的發展,都離不開穩定的社會制度的創立和有效實施,制度的穩定性、確定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有利于社會和人的發展,另一方面又會形成一種慣性,使制度出現功能失調。制度的確定性準則與所要規范的人的行為相比較,在其變化的速度上滯后于行為變易的節奏,因此,再完善的制度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趨于保守并產生惰性。
(2)制度短缺。所謂制度短缺是指制度方面的社會實際供給不足的現象。它的形成既表現在制度供給數量的不足,也表現在制度供給主體的制度供給的意愿和能力的不足。正是這種制度供給上的不足,使本已存在的制度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深。
(3)制度非均衡的存在。所謂制度非均衡,是指人們對既定的產權安排和產權結構的一種不滿足或不滿意狀態。一項制度的凈收益小于零,而且在種種可供選擇的制度中凈收益最小時,人們就會產生變革這一制度的動機和行動,從而出現制度失衡。
(4)制度倫理滯后性。有些學者認為,制度倫理是制度創新的主觀條件之一。當人們從制度倫理的意義上對某一制度作出“不好”的評價時,就會形成一定的輿論壓力,從而誘發制度的創新。因此,制度倫理的滯后性就成為制度創新的內生變量。
3、應當怎樣進行制度創新呢?
對怎樣進行制度創新的問題,有的學者提出了如下基本觀點。〔19〕
(1)人民論是制度創新的合法性根據。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制度創新成功的基本保證。一項制度沒有人民的支持是建立不起來的;一項建立起來的制度沒有人民的支持是不會得到遵守的;用強制力量建立和維持一種制度,沒有人民的支持是不可能長久的。而決定人民支持還是反對制度創新或制度維持的基本因素,是他們的利益。
(2)社會需要是制度創新的客觀根據。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乃制度創新的根源。因此,制度創新以適應發展需要為尺度。制度創新是一種選擇活動。人們所以放棄在其中生活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制度,而補充、完善、選擇和建立新制度,按唯物史觀的觀點,是基于對生產力發展要求和經濟基礎狀況的認識,是適應或滿足社會變化進步需要的舉措。
(3)制度創新要從實際出發,就必須注重傳統文化。制度創新應該保持必要的張力。能否在破舊與立新、目標與現實、傳統與現代化以及民族性與時代性、繼承與變革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是制度創新成功與否的關節點。
(4)人類只有不懈地通過制度創新,才能走向自由人的聯合體。
另一些學者則提出了制度創新要堅持的一些方法論原則:〔20〕即批判與建設相統一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相統一的原則等。還有一些學者認為:(1)制度創新就是經濟、政治、文化與倫理等各種規則的全面轉換。在各種制度關系中,經濟規則具有根本的決定意義,經濟制度的合理與否是其他所有制度能否合理化的基礎與動力;政治規則則具有整體強制性的社會推動或制約作用;而文化與倫理規則一方面它以經濟、政治規則為保障;另一方面,它又對經濟政治規則的實踐有重要的保證作用。
(2)制度創新應堅持兩個結合的原則:一是學習國外經驗與自身努力探索的結合。在注重學習國外先進規則、制度時,更要注重提升自我制度創新能力。自我創新是借鑒的基礎。因為國外先進制度能否得以借鑒,在根本上決定于我們是否有自我創新的能力。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二是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結合。對我國而言,制度創新既需要由上而下,由政府主動推動,更需要由下而上,切實依靠人民的力量來推動制度創新。因為人民群眾是社會關系實踐的真正主體,也是制度創新的基本主體。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推動我國制度創新的根本方法。〔21〕
五、存在的問題及出路
近幾年來中國哲學界對制度問題的探討和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國內哲學界涉入制度領域比較晚,對制度問題的研究還停留在抽象的理論層面,對很多實際問題的探討還沒有進一步深入下去。因此,能夠把制度問題的哲學研究與中國的制度建設和體制改革的實際聯系起來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的論著或論文并不多見。
本人認為,制度問題的哲學研究可以圍繞著如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拓展:一是制度與人性的關系問題。制度建構與對人性的預設(假定)、理解有一定的關聯,或者說,制度建構有一個人性論前提。中國與西方不同的制度建構與演進,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兩者對人性的不同的理解和把握。那么,制度與人性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何種制度安排最符合人性?制度與人的命運和人的發展是什么關系?有沒有普遍人性?如果有普遍人性,那么有沒有普遍制度?二是制度文明問題。什么是制度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與制度文明是什么關系?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又是什么關系?三是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走向21世紀的世界和中國,在制度建設與變革方面,目前究竟面臨著什么樣的主要問題?改革與制度建設(制度的變革和創新)是什么關系?四是馬克思關于制度的基本理論觀點是什么?關于制度問題馬克思都有那些論述?馬克思關注的制度問題與西方社會學家對制度問題的研究有何本質區別?等等。關于這個問題國內哲學界尤其缺乏系統的研究和闡釋。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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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尊重個體差異
采用不同的方法引導和管理職業院校的學生來自于五湖四海,他們有不同的知識背景和教育環境,還有差異性強的成長方式和個性因素,特別是對于職業院校的學生們來說,這樣的差距更為突出。由于大多數職業院校的學生文化成績普遍較差,觀念較為多元,管理起來也比較難。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必須結合學生的現實,在探討人類情感和實踐的基礎上,采用非強制性方式,使其在學生內心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進而把構建意識轉變為學生自動去做的行為。“人”是實施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聚焦之點,得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做到“以生為本”。引導學生自主創新,現如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較強,那么學校應當積極鼓勵并通過創業計劃和企業比賽等平臺去引導他們,為他們指明方向,創造更多與企業進行交流的機會,使他們能夠真正地有實戰經驗和理論知識。學生人數眾多,有些學生比較內向,有些學生比較開朗,有些學生比較細心,也有些學生容易粗心大意,對于不同的學生,我們必須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引導和管理。
(二)聚焦于學生的細節
尊重學生內心,注重交流和傳遞愛心在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過程中,我們仍然要堅持以學生為根本。在職業院校的很多學生心目中,職業院校不如某些重點院校有發展前途,大部分學生心理會有芥蒂,很不自信,導致出現一些心理問題。針對這一情況,學校應該高度重視,要努力構造一個專業導師制度,塑造一個高層次、高知識、貼近實際的專業教師為主的導師隊伍,對學生跟蹤訓練、引導,理解學生的叛逆張揚,把握學生動態,細心觀察,幫助學生處理各種問題,真正做學生良師益友,做有益于學生身心發展和綜合能力培養的導師。對于學生出現的反叛心理,教師應該理性對待,要靜下心來勸導學生。在整個學生管理過程中,班干部是我們開展課堂工作的主要樞紐。
(三)平等民主的師生溝通
科學發展新型師生關系一直以來,在學生管理制度中,教師給的自比較少。要加強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主要地位,發揮其自我教育、科學管理作用。在學校、班級中,學生才是主角。但實際情況卻不是如此,很多院校的學生管理中,學生變成了木偶,成了教師控制的玩具。這樣一來,學生的自由空間和決定權就很少,這種情況對我們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因此,我們應當轉變教學工作思路,建立一種新型師生關系。總之,職業院校中學生管理直接關系到學校的發展,把人本理念全面貫徹到校園建設中來,加強人文素質教育,推進產業文化進入校園,提高學生管理工作的質量。
(四)構建全面的育人機制人文關懷
就體現在以人為本上,要想以人為本,就必須建立一個全方位的育人機制,這個育人機制應包括三個方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在全員育人中,職業院校需要充分利用一切資源,要大力開發校內資源,同時,還要利用校外資源,努力為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全過程育人中,要注重“過程”二字,關懷學生的學習、生活各個方面;而在全方位育人中,則要把握一個重要的目標,即培養復合型的高素質人才,注重培養學生的實操能力和工作能力,同時,還要加強德育教學,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
二、結束語
篇3
(一)缺乏國有資產理論準確認識
國有資產管理的對象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該緊緊圍繞這一對象,從國有資產的屬性、定義等方面做好對管理對象的認識。我國目前國有管理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對國有資產的準確認識。提起國有資產,中國公民都不陌生,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共存的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承擔了經濟發展的重要角色。然而現在存在的重大誤區就是認為國有企業中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從普遍的對國有資產的認識觀可以發現,目前我們對國有資產的認識較為膚淺與表面,大而籠統的把資產化為了一類即國有資產,鮮有人能夠細分國有資產。要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首先必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認知,科學的、有效的對國有資產進行分類,便于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從我國資產參與市場經濟職能來劃分,主要有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兩類。進一步細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存在于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軍工企業、研究所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類非常多,可以按照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中的行業進行分類。對國有資產分類的意義在于突出了國有資產的效能,通過不同職能部門國有資產應該發揮的作用,有重點、有針對的做好管理工作,而不是像目前一樣進行較為寬泛的管理。
(二)未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較為分散的存在于許多法律中
目前我國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條文來源非常廣泛,有憲法、預算法、公司法和刑法等。以上不同的法律由于法律級別和層次不同,其中涉及到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側重點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憲法作為最高法,站在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角度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預算法實質是對未發生經濟事項的提前預測和指導,主要從國有資產的購置、租賃等角度來約束國有資產;公司法針對國有資產主要是從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來確保國有資產的不流失;刑法主要是針對違規操作國有資產人員的有關處罰。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大多數法律都提到了國有資產管理的一些方面,然而因法律適用性不同對國有資產的規定較為零碎和分散。
2.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充滿了爭議性
作為我國專門規范國有資產的法律,從該法律名字的更換就可發現雖然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法律已經出臺,但是該法律對納入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仍然存在著非常大的分歧。國有資產法認為應當把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一起通納入到管理范圍內,然而該觀點又因為對國有資產基本認識的加強而被逐步否定,隨著單獨剔除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觀點又占據了上風,從立法的角度就可以看出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本身就充滿著不確定性,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約束和指導能力得到了質疑。
二、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成因
(一)產權劃分不清影響經濟效益
國有資產同資產一樣,具有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我們平常最熟悉的是國有資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占有權強調對國有資產擁有的狀態,由于國有資產通常規模較大且金額較多,因此較為便利的區分誰對國有資產行使了占有權。國有資產使用權更易于區分,誰正在使用或者通過固定資產租賃合同就可以辨別誰在使用固定資產。然而針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往往是最難以區分的。我們不能簡單的說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這個概念太大,不易于管理。從基本層面上看,國有資產所有權有中央與地方之分。在地方上,國有資產還有級次之分,到底是省國有資產還是市國有資產,到底是上海的國有資產還是浙江的國有資產。通過舉例可以發現,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非常復雜,如果不能準確把握國有資產歸誰所有,就會引起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除此之外,中央與地方權、責、利不匹配同樣是導致國有資產管理的大問題。雖然中央和地方都擁有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但是中央的權限遠大于地方政府,有時基于整個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中央會插手地方事宜,強制使用地方所有權的國有資產來完成某項任務。對于地方政府來說,該類情況有時并不能給地方政府帶來經濟利益,卻消耗了地方擁有的固定資產,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對該類國有資產管理的積極性。
(二)產權劃分不清導致政企不分
目前國有企業的高層(尤其董事長和總經理)更多由政府指派擔當,由政府指定人選,缺少職業經紀管理人員的加入,國有企業管理層人員缺乏市場性。政府官員擔當管理層最大的弊端就是將企業行政化,政企不分是該類國企最大的問題。有政府資源的國企充分利用該背景,從資源的取得到產品的銷售,都脫離了市場經濟對資源的配置,使得部分民企無法與同行業的國企公平競爭,“國進民退”現象越發普遍。
(三)產權不分導致內部人控制嚴重
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關系較為復雜,政府、國資委、國企的多層次委托極易導致監督困難以及責任推脫。企業缺少良好的監督是企業經營的隱患,對于國企來說更是如此。國企本身因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復雜性使得制度管理存在漏洞,而多層次委托在監督和追責上無疑又增加了難度和成本。國有企業如果不能有行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內部掌權人必將利用信息不對稱的信息優勢控制企業獲得有利于自身的在職消費,甚至走上的不歸路。內部人控制已經成為了國有企業較為普遍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三、提高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相關建議
(一)明晰國有資產權利邊界
政府、國有企業以及其他類國有資產的擁有單位,在行使對國有資產管理時,首先必須明確國有資產的權力邊界。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在屬性上往往偏“公”,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存在著政資不分的特點。當今倡導政企分離,就是要將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完全交由企業本身,讓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中充分利用好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同樣如此,政府和公職人員應當減少對企業經營的插足,讓企業國有資產的占有人行使好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這既增加了國企在國有資產的管理能力,同樣也保障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加強企業權利,并不是意味著政府退出舞臺,相反,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效果的監督,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效果進行評定,組織國有資產管理交流會,做好監督和指引的工作。
(二)釋放國有企業活力
我國應當完善國有資產在管理方面的設計,以法律等形式規定政府和國有資產的占有者在國有資產使用上的權力,避免兩者在實際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權力沖突和權力交叉。政府應當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之內給予企業充分的自主經營權。企業在經營管理上擁有更多獨立性的同時應當加強制度完善,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國有企業應當加強投資力度,在市場機會出現時果斷投資,建立多層次、有深度的產權組織結構關系,充分利用市場展示國有企業強大的生命力。
(三)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篇4
黨的十以來,全總和各級黨政機關根據中央有關規定,相繼出臺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一系列規定,對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根據工作特點,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了不同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各級工會組織應嚴格按照中央和全總有關文件精神,會同紀檢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具體執行細則,并通過財務會計制度予以規范。在制度宣傳和實施方面,有些地區工會把修訂好的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及報銷程序等印成小冊子,發放到每個工作人員手中,嚴格按此執行。在財務報銷過程中,還根據不同事項,要求報銷人提供由紀檢人員參與的主席辦公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說明,讓每一項支出更規范,手續更完備。這些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鑒。
二、細化預算管理,加強內部控制
工會經費預算是經一定程序核定的工會經費年度收支計劃,是工會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各級工會預算編制要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壓縮行政支出,特別是“三公經費”支出。
1.推行部門預算,提高經費使用的透明度。
各部門應根據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對每一項經費支出列出詳盡的預算說明,并明確地分配到具體項目上。在工會經費預算安排上,要面向基層,重點向服務職工群眾、維護權益、推動發展等方面傾斜,對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一些突出問題,要加大工會經費投入予以解決。要優化支出結構,保證工會重點工作的資金需求,分管領導要對每一項預算的合理性、準確性把關確認,最后形成詳細的預算支出明細,并在今后工作中按照“支出明細”嚴把支出關。
2.做好規范、科學的預算編報,提高預算的管理水平,強化預算約束。
工會各部門在經費支出報銷時,應提供年初該項業務的預算支出明細,在預算范圍內報銷。要建立預算執行進度檢查制度,根據各部門年初工作安排,及時督促各項業務經費報銷,嚴禁年底集中報銷。對年初無預算或超預算的費用一律不報,因上級機關、政府臨時工作安排發生的費用,要有紀委巡視組參與的主席辦公會研究同意,并附上級機關、政府的相關通知或文件才能報銷。要加強各部門預算管理,使各部門在具體工作中有目標可尋,有制度可依,減少資金支出的隨意性,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
三、探索工會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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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企業制度下成本管理模式的設想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實行的是一種以計劃價格為基礎,以事后核算為重點,以完全成本法為內容的算帳報帳型的成本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說是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一是盈虧同企業無關,企業成本意識淡薄,損失浪費驚人,甚至不少企業虛盈實虧;二是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沒有真正形成科學的成本管理體系,缺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管理方法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三是成本管理的現狀不利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不利于企業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也不利于企業成本的宏觀調控。這就要求對現行成本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進行改革,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
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首先,要弄清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和具體要求。只有對此有了深刻了解,才能很好地把握市場經濟規律,自覺擺脫舊的觀念,適應新的形勢。其次,要學習西方國家應用市場經濟規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經驗,借鑒其關于社會化大生產的現代成本管理方法和經驗,為我所用。第三,要保持鮮明的中國特色,要認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異同,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在微觀管理上,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價格為基礎,以制造成本法為內容,以低成本、高效益為目標,以全面成本管理為核心的現代成本管理體系;在宏觀管理上,要建立以財務成本法規為引導,以合理利用和配置資源為目標,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并用的宏觀間接調控管理體系。
二、成本微觀管理要建立現代成本管理體系
成本微觀管理即企業成本管理。在我國,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層單位,是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國有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對于增強我國經濟實力,促進四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要求產品有競爭力,技術有開發力,資產有增值力,在市場上有應變力,特別要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素質低、產品質量差和成本高的現狀,要具有現代化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企業管理現代化,就要求企業各項專業管理現代化。主要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1、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傳統的算帳報帳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計算財務成本,不計算管理成本;只重視事后算帳,不重視事前預測和決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慮先進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業財務部門,不注意發揮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因而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觀念上革新,要樹立競爭觀念、效益觀念、經營觀念、法制觀念和開拓觀念等新的觀念。
2、成本管理組織合理化。這是管理現代化的保證。沒有組織上的保證,企業就很難把現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組織好,就不可能發揮最大的總體效益。成本管理組織化就是要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要建立成本管理責任制度,保證目標成本的順利實現。同時,還要按照成本管理的職能,建立科學的成本指標體系、成本核算體系、成本決策體系、成本控制體系和成本考核體系。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學化。要總結我國成本管理的好經驗,引進國外現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發展提高。主要有目標成本管理、責任成本管理、廠內經濟核算、本量利分析、價值工程、成本——效益分析、成本預測、成本決策、成本控制、班組成本管理、作業成本管理等多種方法。
4、成本管理手段電子化。在成本管理中,應用電子計算機,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務性勞動,而且可以加速信息處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統,使管理人員及時作出正確決策。同時,還應推廣應用先進的檢測手段和顯示監控裝置,加強對物質消耗和流向的控制,為成本控制和計算創造條件。
5、成本管理人才專業化。要培養一支能夠適應成本管理現代化需要的專業干部隊伍。只有這樣,才能推動成本管理工作不斷前進,保證成本現代化早日實現。
總之,管理思想是靈魂,管理人才是關鍵,管理組織是保證,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是條件。這五個方面的內容應該配套,并同步進行,才能共同推動成本管理向著現代化方向邁進。
三、成本宏觀管理要建立間接調控體系
成本宏觀管理即成本的國民經濟管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對于成本管理仍然需要從宏觀上加強調控。
1、要建立成本法規體系,促進成本管理工作規范化。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1992年,財政部了《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對原來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進行了部分改革。近年來,又頒布了一些具體會計準則,其中不少涉及成本管理的內容。現在應該盡快把成本法規體系建立和完善起來,使今后成本管理有法可依,力求做到制度化和規范化。
2、要通過社會審計,糾正成本計算不實和弄虛作假行為。當前成本管理上存在不少問題,成本計算不實,財經法紀松馳,亂攤亂擠成本現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弄虛作假,偷稅漏稅,這就給成本管理增加了很多障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要逐步建立財稅監督、國家審計監督和社會審監督三者并立的經濟監督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要重點對成本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企業中成本計算不實和亂攤、亂擠成本等違法亂紀現象。
3、要有合理的經濟布局,促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我國各地自然資源條件不同,經濟發展又不平衡,這就要求生產要合理布局,充分地利用自然資源和勞動力資源,減少不合理的運輸費用,努力節約社會勞動。同時,還要考慮各地區工業生產專業化和各產業綜合發展的正確結合。
4、要調整產業結構,促使生產專業化和協作化。我國產業結構尚不夠合理,主要是農業基礎比較薄弱,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發展滯后,加工工業規模偏大技術水平和專業化程度低,一般加工工業生產能力過剩。有些行業盲目發展,產大于需;有些行業產量低,不能發揮規模效益。這就要求宏觀上加速產業結構調整,要以市場為導向,使社會生產適應國內外市場需求的變化。要重視生產專業化和協作化,以促使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和降低產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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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護理人員的技能培訓:醫院要按時對護理人員的專業技能進行培訓,提高護理人員的知識水平,并要組織相關負責人或部門對培訓內容進行按期考核。并制定合理的考核評價制度,督促護理人員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能。
2.完善管理制度:針對骨科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制定了相關的制度規定,如《護患溝通規定》、《護理人員職責》、《骨科護理安全措施》、《骨科患者病歷書寫規范》等。在骨科科室內部建立護理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各負其責。對護理質量的監控重點應均勻分布在各項操作中,如輸液輸血、手術前的準備以及急救措施等。要不定期對檢查指標進行抽檢,并開展質量評比,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極個別問題與護理人員進行溝通,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每月舉行的質量分析講評中及時指出并加以改正。如在檢查中發現違紀違規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以告誡其他護理工作人員需要對護理安全引起重視。
3.加強法律意識:醫院要對護理人員進行基礎的法律知識培訓,要提高護理人員對醫療事故的處理能力,并要了解與其相關的法律措施,提升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讓護理人員都能運用法律法規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以及自我保護。
4.強化護理人員責任性:很多護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責任心低下,導致患者出現不滿情緒。因此要加強護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其進行相關的道德培訓,并要將事故責任落實到個人,強化其責任心,使其從思想上意識到責任心的重要性。
5.對患者進行心理護理:很多患者在入院后由于不同情況導致其出現不同的心理問題,對治療產生較大的影響。護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不僅要關注于患者的疾病護理還要對患者的心理情緒進行護理,對于出現問題的患者要及時進行溝通,找到問題的根源后再對其進行相應的疏導以及安慰工作。對于對治療出現抗拒心理的患者要及時進行安撫,多為患者講解治療成功案例,減少患者的抗拒心理。護理人員在溝通的過程中要保持和藹、耐心的態度,讓患者感到安慰,進而以一個健康平和的態度度過治療康復階段。
6.加強溝通強化護理:護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要與患者進行有效的溝通,了解患者的需求。骨科患者通常術后并發癥較多,因此護理人員必須要對患者的情況進行密切監視,防止患者在術后出現各種不良反應以及并發癥。此外還要對患者進行一定的健康教育,包括飲食健康、行為健康等,防止患者在不自覺中出現影響病情恢復的行為。
7.優化人力資源調配: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于護理人員交接班時病情交代不清楚而發生,護士長要安排好科室護理人員的排班工作,并要對交接班工作進行嚴密監控。此外還要對人力資源進行合理的調配,根據個人所長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工作,減少科室內糾紛的發生,達到人力利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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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基金的投資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保險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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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制度;逆向選擇;道德風險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金融穩定則關系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20世紀90年代以來,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相繼出現金融動蕩,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有的甚至引發政治和社會危機。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日益重視金融風險的評估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建設,著力構建能夠抵御金融風險威脅、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安全網”,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深化銀行改革,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
3.實施強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只有風險較大的銀行才去參保。產生逆向選擇的原因之一就是實行自愿投保。如果規定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監督,當所有銀行都出保費,那么經營好的銀行就有激勵去監督經營不好的銀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銀行內部存款的大規模轉移。四是有助于保險基金規模的擴大。
4.實行差別保費制度。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種類的多樣化,統一的保險費率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的風險變化,因此,實行對不同風險的商業銀行征收不同保費的差別費率已成為共識。美國FDIC基于CAMEL評級研究的“與風險相聯系的保險費率制度”,已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實施差別保費制度,相當于建立了一個正向激勵機制。對那些經營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來講,由于保費相對較低,這就保持了其經營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營較差的商業銀行,為了降低保險費率,或者說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也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風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銀行評級標準制度,對銀行的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夠健全,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各銀行風險的判定就十分困難。因此可按銀行的資本化狀況,同時參考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資產風險比例等實行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高、經營狀況好的銀行可繳納較少的保費,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應確定較少的費率級別,費率的級差也應當較小,但要規定一個明確的費率調整時間表,逐步過渡到完善的差別保險費率制度。
5.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狀況隨著其經營策略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商業銀行的風險發生變化,保險費用卻沒有調整,一方面對其他的商業銀行來說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會加大存款保險機構與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對投保的商業銀行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隨時根據其風險的變化調整其保險費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業銀行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始終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6.設定保險范圍。一方面要設立賠償金額范圍,制定一個限額:在限額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額賠付,超過此限額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或者不賠償。這種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避免對市場紀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舊要注重風險的控制。設立理賠限額不宜過高,否則會引發道德風險。世界上保險限額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標準中國的保險限額不到3萬元。然而由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金融資產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加上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若按上述比例確定保險限額顯得偏低,保護面不足。為了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適當調整限額,至少讓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額賠付,將存款保險最高限額規定為10萬元,對10萬元以內的存款全額保險,超過10萬元的采用遞減比例賠償是可行的選擇。
另一方面,對存款的種類也要設限制,只對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護之列。這種風險共擔機制,使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仍然要注重風險控制,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加強對投保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監管是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有效對策。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利,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隨時根據其經營與風險狀況調整其風險等級,進而調整其保險費用;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實情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銀行倒閉的可能。可從存款保險法律建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規定最高理賠限額、實行差別化費率等六個方面設計適合我國現狀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65-73.
篇9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與蓬勃發展,商品房買賣市場日益活躍,一種新型的房屋銷售制度--商品房預售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根據預售合同支付房款(既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視合同約定而為)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種房銷售形式。可見,相對于一般的現房交易,該種銷售方式有利于房地產開發吸收資金,對于解決房屋在開發建設中資金不足的問題起重要作用。但是,商品房的預售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現行立法尚不夠完善,實踐經驗也還欠缺,對房屋預售中的一些基本問題還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商品房預售制度的法律研究,澄清一些理論與實踐問題,使之能在房屋交易市場上發揮最大的經濟功能。
一、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
我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此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曰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依據該條,我國的商品房預售以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為形式要件。站在預防法學的觀點來看,就是先以“契約"的方法,將當事人彼此的權義關系加以定位,俾減少因權義不明所生的爭執或糾紛。另外,對該種契約的性質也必須予以明確,這是對當事人彼此權利義務具體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法律能夠具體準確地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需求。
(一)預售合同是買賣合同
1、商品房預售合同符合買賣合同性質。《臺灣民法典》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辭句。"因此應該從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角度去探求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房屋預售合同簽訂之時房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合同的標的物并非現實物而是將來物,有一個"成長"過程。但雙方的意圖都在于房屋竣工后的產權轉讓。預購人支付價款是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開發商接受價款也自然負有了交付房屋的義務,這與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基本特性是相吻合的。預售合同實為房屋作為商品交換形式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現,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在本質上仍是買賣行為。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也多與買賣合同相同,具有明顯的買賣合同性質。
2、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非即時交付合同。商品房預售與成品房的買賣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交易標的物的非現實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時性。即合同成立時標的物還不具備立即現實交付的條件,合同不能即時完全履行,仍需要一定時間,是一種遠期交付合同。但這種遠期交付合同又不同于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期限到來時合同才生效,而預售合同成立時即已生效,只是履行期限的延后。
3、房屋預售合同不是承攬合同。在學理上,有人采"承攬契約說",將預售行為視為是房屋的加工承攬。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最終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攬合同簽訂時該標的尚不存在,在這一點上與預售合同具有相似性。但預售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還是顯而易見的。
(1)、合同訂立的目的不同。預售合同旨在實現房屋產權的轉讓,由購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預售方獲得房屋價款.而在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完成后所有權是直接歸屬于定作人的,承攬人只是依約取得報酬而并非是工作成果的價款。
(2)、確定合同標的具體狀況的主體不同。在實踐中,預售合同多為標準合同,通常由預售方單方面擬定,對于預售房屋的面積、地段、樓層朝向、房屋的結構、裝修狀況、設備等基本情況都是由預售方依據房屋開發的總體規劃確定的。購買方只是在預購方己確定的范圍內選擇欲購房屋,對房屋不能提出特殊要求。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對標的物在種類、規格、質量等方面往往有特殊要求,承攬人必須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制作。
(3)、違約后的救濟措施不同。在預售合同中,房屋竣工交付時,如果購買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價款,因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屬于預售方,預售方完全可以拒絕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不依約支付報酬,雖然承攬人占有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人是定作人,承攬人只能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
4、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的融資功能較為突出,實踐中的常規做法是,由預購方根據施工進度分期交付房款,這種做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買賣的特點在于標的物交付給買受方后,價金尚有二期以上仍待支付。在價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完畢前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上,預售房屋交易與分期付款買賣是相同的。但商品房預售行為在性質上絕不是分期付款買賣。
首先,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時就要交付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占有、使用、收益。而在商品房預售中,標的物是在建房屋,合同成立生效時,該標的物還不存在,根本談不上再轉移給購買方占有。
其次,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在轉移占有后,必然還有二期以上的價款未支付。而商品房預售并非必須采取分期支付價款的履行方式,預售方和購買方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購買方一次付存款。而且實踐中,在交付房屋前,預售方通常是要求購買方以貸款繳清價金或以現金付清剩余房款。
最后,分期付款買賣使買受人在經濟能力較差,無力一次性付清標的物價款的情況下仍可提前享受生活上所需的新商品,是賣方對買方的融資。而在商品房預售中,購買方先要支付房屋價款或至少支付部分房價,預售方將收到的這些資金投入到房屋建設中去,有利于解決建房過程中的資金周轉問題,這實為買方向賣方的融資。
二、預售商品房的抵押問題
根據1997年我國建設部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作抵押擔保,購房者也可以對依法獲準建造的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但從實踐看來,預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種形式:開發商設立的抵押;購房者設立的抵押;開發商和購房者設立的重復抵押。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售商品房設立的抵押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買賣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權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自,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進行抵押。但這時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預售方已經通過簽訂預售合同將房屋預售給購買方,購買方依據預售合同享有的權利并非物權,而是針對特定對象的一種請求權和獲得將來利益的期待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而預售方將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獲取的抵押權則是一種物權。如果預售方不能如期與抵押權人結清債務,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人特優先對房屋行使抵押權,這對購買方顯然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對已經預售的商品房在立法上應禁止再抵押。雖然2003年6月1日的司法解釋規定,預售方必須將抵押情況如實地告知購買方,對于預售方隱瞞不告的,購買方有權要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預售人承擔賠償損失。但筆者認為產權有無暇疵是購買者最關心的事,應從立法上禁止開發商以預售房屋設立抵押,一方面是對開發商實力的考驗,另一方面,也是保證購房者利益的需要。對于特殊情況,須以預售房屋設立抵押的,應嚴格規定設立條件和設立抵押貸款占開發房屋價值的比例,避免開發商完全“借雞下蛋”。并且,對于設立已抵押的合同,在開發商未將貸款還清前,應將購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銀行,在交易房屋權利無瑕疵的保證的前提下,開發商才能得到該筆房款。
(二)購買方對頂售商品房設立的抵押
購買方對頂售商品房設立的抵押,實際上多為預售商品房的貸款抵押。這種抵押是以未來將取得的權益作為抵押物。有人認為,以未來取得的房屋產權作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特定性相矛盾,房地產抵押的標的應該是現存的房地產。其實,由于我國對預售商品房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這種未來可以得到的房地產,經過登記、備案已經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與房地產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況且,預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英美創設的"浮動擔保"制度,已由不動產抵押發展為不受法律禁止的一切財產的抵押,承認企業以將來取得的權利(如債權)作為抵押權的客體。因此,預售商品房的購買方可以對預購的房屋設立抵押。購買方以預售商品房設立抵押,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抵押行為方可有效:
1、抵押大是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
購房人購買在建的商品房后,對所預購商品房享有"所有權之期待權",購房人以預售的商品房作為抵押,是對其享有的權利進行的處分。
2、購房人與預售人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到期購房款,抵押時要提供付款憑證。
3、商品房預售合同須為有效合同。
預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預購的商品房作為抵押標的,要使抵押行為有效,預售人與購買人之間的預售關系合法有效是重要前提。若預售行為違法無效,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抵押行為必然無效。
4、預售商品房抵押須辦理抵押登記
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以房地產設立抵押,必須進行登記,抵押行為自辦理登記手續時生效。經過抵押登記后,抵押權人方取得抵押權。
(三)雙方重復抵押。實踐中,經常出現開發商已設立抵押的預售房屋,購買方在購房時又以該房為標的設立抵押,使抵押權人和預購方的利益風險系數明顯增加。對重復抵押行為,應當禁止。
三、預售商品房的轉賣問題
所謂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又稱“炒樓花”,是指在商品房預售以后,買受人將其預購的未施工交付的預售商品房另行轉讓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有學者認為,商品房預售后的再轉讓具有較大的投機性,主張從立法上產加禁止。我國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對此既未予以明確允許,但也未明令禁止,而是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在1995年建設部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也并沒有禁止"炒樓花"。在實踐中"炒樓花"行為大量存在,因"炒樓花"而發生的糾紛也不斷出現,立法上如果一味對"炒樓花".采取回避態度將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育。筆者讀為,從長遠利益來看,為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完善,應允許預售商品房房再轉讓。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在本質上是合同關系的轉讓,不僅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也要一并轉讓,實為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移。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轉讓是允許的,那么對于"炒樓花"也就不宜一律加以禁止。
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原因也是非常復雜的,并非一概是為了炒賣之目的,購房人很可能因為資金周轉或風險轉移的需要而進行再轉讓,如果一概禁止,則將限制購買方合法權益的行使。
另外,在國務院對"炒樓花"行為還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各地多制定地方性法規對頂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加以規范。綜觀這些地方性法規,對"炒樓花"都是采允許態度的,只是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過程中的差價對轉讓人有巨大的誘惑力,刺激著他們的投機心理。在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情況下,帶有投機性的"炒樓花"行為很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嚴重時還會產生"泡沫經濟",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客觀上,"炒樓花"行為的風險性的確是存在的,但我們不能因為它具有投機的這種負面效應就因噎廢食,而應該努力健全房地產管理體制,在法律上對這種行為加以正確騎引導和嚴格的規制,以盡量降低其投機性,使其最大化地發揮出活躍房地產市場的作用。筆者認為,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履行必要的程序:
1、預購方已經辦妥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在轉讓預售房屋時,該預售合同在有效期內,這是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前提條件。
2、預購方已向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付購房價款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房預售款。
3、預購方與受讓方必須簽訂轉讓合同,載明轉讓的預售合同編號、轉讓原因、金額、面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轉讓合同需經開發企業認可并簽字蓋章。
4、轉讓雙方必須持預售契約、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銷售登記的交易管理部門申辦預售轉讓登記,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5、預購方和受讓方依法向稅務部門繳納土地增值稅J印花稅等稅費。
四、預售商品房糾紛問題
由于商品房預售是一種新鮮事物,有關立法還不完善,一些開發商為了獲取暴利,故意作虛假承諾,利用立法的漏洞損害購買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預購方又處于明顯弱勢地位。導致商品房預售市場的糾紛不斷暴露。其中比較常見的是標的瑕疵問題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問題。我們認為,正確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糾紛采取不同的原則。
(一)標的瑕疵糾紛及其處理。標的瑕疵在商品房預售糾紛中占有相當比例,常見的標的權利瑕疵問題和質量瑕疵問題。標的權利瑕疵主要是抵押問題和權利證書,已經交付并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沒有交付的,購買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購買方在享有知情權的基礎上,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權利證書的取得,我國法律已有規定,不在贅述。質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積縮水、質量標準與宣傳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個別地方影響正常使用等,筆者認為應加大質量保障的立法,確保購買者的利益。房屋縮水,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對于存在質量瑕疵的預售房屋,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如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但該規定,過于規范,不利于操作,仍須進一步明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另外,筆者認為開發商售房過程中所作的承諾與實際不一致的,法律應規定開發商承擔支付房款20%以上違約金,因為在購房過程中,購房方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合同中一般對此違約沒有約定,同時有時該類違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致使該類違約出現后,無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如果由于開發商的虛假宣傳影響購房方購房意圖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開發商在出售某一棟房屋時,對購房方說,該房前面建一層門面房,某甲因看中該房前面視野好,于是購買二層商品房一套,后來,該開發商為賺取更多利潤,將一層門面房改為二層,此時甲有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糾紛及其處理。引起此類糾紛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資金不到位,有的因預售方將已預售房屋轉賣而引起等。對于此類糾紛,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了購房方催告權和解除合同權。筆者認為,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商在催告后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在經催告后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對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約定違約金數額,可按照已付房款額比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參考資料:
1、李永然《房地產法律談》(續篇)臺灣木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錢明星、姜曉春《中外法學》1996年第5期
篇10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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