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4: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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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學習制度
中心組理論學習是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實踐,是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的有效途徑,是發揮領導干部帶頭作用,推動干部理論學習深入發展的重要保證。今年國家大力推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把加強學習教育作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第一位任務。
一、學習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作風,把學習理論同貫徹落實上央和縣委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把加強局領導班子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學習,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政治水平、領導水平和駕馭全局工作的能力。學習的重點內容是群眾路線,政治理論,上級重要文件精神,適當安排現代經濟、決策、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通過認真學習黨章、黨的十八大報告、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相關專題材料,深刻理解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教育實踐活動聚焦作風建設、集中解決“四風”問題的目標要求,切實增強搞好教育實踐活動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增強貫徹群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為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群眾觀點打下堅實思想基礎,力爭通過學習深一步,達到認識高一層、實踐先一著、剖析解決實際問題好一籌的要求。根據縣宣傳部的要求和部署,為使我避黨支部中心組學習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現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學習組織
(一)學習中心組由局領導班子成員組成。
加強政黨制度理論報告
當代中國政黨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政黨制度中獨樹一幟,已經被歷史和現實證明為政治發展、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提供了制度保障,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理論是具有中國特色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新的歷史時期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當代中國政黨制度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許多新的課題。從深層次上回答和解決這些問題,概括并總結出能涵蓋當代中國現實狀況的政黨制度理論,構建較為系統的理論體系,是一項重要的任務。
要總結概括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第一,要明確關于當代中國政黨制度與世界各國政黨制度的相互關系以及同中國近現代政黨制度相互關系問題。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沒有離開個性的共性,也沒有離開共性的個性,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個性的統一。在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理論建設上,我們既不能離開中國政治現實來談世界各國的政黨制度,也不能脫離世界各國政黨和政黨制度的普遍性和規律性來談中國的政黨制度。因為人類的知識有兩個特點:從縱向講是知識的延續性;從橫向講是知識的借鑒性。人類社會知識的發展,縱向靠繼承,橫向靠借鑒。中國政黨制度理論建設,首先要處理好繼承和借鑒的關系。中國政黨從1905年中國同盟會成立,到現在有100年的歷史,總結這一百年來中國政黨和政黨制度的發展脈絡和各政黨之所以興衰成敗的經驗教訓,從學理上說明所以形成這樣的政黨制度。在繼承問題上,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和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對自己成功的經驗要有深刻的總結,中國的其他政黨成敗之鑒其實也是一份豐富的歷史遺產,也有一個繼承的問題。比如在派的歷史上,有派領導人在親眼看到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局部執政的蒸蒸日上和朝氣蓬勃,對于共產黨在奪取全國政權后如何避免周期律的問題的提醒;也有民盟等派領導人在抗戰勝利后對于十足道地的中國式的民主發展道路的設計。同時應該研究借鑒世界各國政黨發展的普遍規律和它們的利弊得失中某些關鍵的成分。沒有比較,關起門來,只談自己如何好如何優越是自說自話,無視中國的歷史和具體國情,以西方政黨制度評判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研究也絕不可取。只能在比較研究中、在繼承和借鑒的基礎上充實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理論。
第二,當代中國政黨制度運作機制上要加強關于協商式民主和多黨合作方式和程序的研究。民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是人民群眾的普遍要求,也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派、無黨派人士長期為之努力奮斗的目標。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理論研究,應該以如何更好地發揚民主、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為目標。在政治學上對于民主形式的研究,無怪乎兩種形式,多數民主和協商式民主。在當代中國政治制度架構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機構,它是多黨合作的重要場所和載體,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協商式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特征之一。2006年3月發表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從政黨制度和民主理論的高度去認識人民政協,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此要從制度安排上充分肯定政治協商會議在我國政治制度中的定位,從實踐中認真研究政協的構成、政協委員條件和產生程序。在多黨合作和相互協商的關系中,中共處于主導和主動的地位,所以也要研究執政黨如何利用協商式民主執政興國,要讓全社會的人們了解中國共產黨和各派高層領導人之間、在國家發展的一些重大問題上是如何協商的,人們才能理解多黨合作制度的作用和意義,才能激發人們政治參與的熱情。有新聞媒體關于高層協商的報道,只報道中共領導人講什么而不報道派和無黨派人士講什么,這不利于民主精神的培養,也不利于政黨的政治教化功能的發揮。
第三,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發展要適應社會的發展。改革開放20多年后,我國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階層變化和多樣化,必然要求政黨制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所調整,要保障社會各階層各方面都有利益表達的渠道和政治參與的平臺,所以在政黨制度研究問題上也要堅持“三個代表”理論和科學發展觀,對政治資源如何配置,派的社會基礎和聯系界別的功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論述,參政黨概念的內涵,黨際之間的相互監督特別是如何從制度上保障派的民主監督,這些問題都擺在了我們的前面,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建設中要進一步研究的。
保險制度理論研究管理論文
一、復保險概念的界定
對復保險的界定,學理和立法上有廣義論和狹義論之爭。廣義論認為,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的保險。至于該數份保險金額總和是否超出該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無關緊要。我國學者李玉泉、鄒海林、鄭玉波、桂裕等持此觀點。從立法體例上看,《意大利民法典》、我國《澳門商法典》采此立法模式。我國《保險法》也采此立法體例,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而狹義論的觀點是,所謂復保險乃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且該數份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我國學者覃有土、樊啟榮、李一川、孫積祿、江朝國、林勛發等持此主張。立法上以法國、德國、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等國家為代表,我國《海商法》也采狹義論的立法體例。在《海商法》第225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向幾個保險人重復訂立合同,而使該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受損價值……”在海商法中作此規定.究其原因,在于長期以來國際海上保險市場被英國壟斷,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在國際保險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據統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參照或采用該海上保險法典進行立法,以至于使該法典成為海上保險立法的藍本,從而導致保險法的國際趨同性明顯增強。除狹義論與廣義論外,還有一種折中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沒有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應稱為復保險,而其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稱為重復保險。但是這一觀點并沒有見諸于立法,支持者甚少。
綜觀復保險的緣起與立法規制,其宗旨在于確保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之落實和防止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并以此規范投保人的保險行為和平衡復保險中數個保險人對該復保險分攤的權利救濟,求得保險人之間的分攤公平原則實現。從這個角度來看,投保人向數個保險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若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和沒有超過其保險價值,既不會損及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也不會誘發道德風險;而且從被保險人(投保人)角度來看,訂立一個或數個保險合同,只要保險金額總和并沒有超過保險價值,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承保危險承擔比例分攤責任,其他方面并無質的差異。因此.在法律上加以控制實無必要。這種行為具有復保險的形式,其實質則是合法的保險行為。*但從法律術語的界定上,本文認為我國現行《保險法》中的復保險應做修改,可界定為: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且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二、復保險構成要件的考察
理論上講,復保險的成立應由哪些要件構成是與復保險內涵的界定相關聯的。基于上文對復保險內涵的法律界定,復保險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是投保人與兩個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這屬于共同保險,即數個保險-公司對同一危險共同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當然參加共同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相應比例分得相應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一個或數個保險合同,則是單保險合同,也不是復保險。反觀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的復保險規定中,缺失了數個保險合同的界定。因此,應在表述中加以修正,明確保險合同的復數形式要件,以求嚴謹、完整,而且也與共同保險作出了明確區分。
研究生收費制度理論管理論文
摘要:從20世紀90年代末起,我國就提出了“研究生成本分擔”的設想,逐步開展了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改革。本文將在對研究生收費制度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對研究生進行全面收費的必要性,并針對收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評析。以完善研究生收費制度。
關鍵詞:收費;獎學金;成本分擔;貸學金
對于研究生的培養機制,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招生、自籌經費、委托培養的方式。2007年,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中國農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哈爾濱工業大學10所高校率先進行研究生培養機制的試點改革,由國家培養和自籌經費的雙軌制并行改為資助制,即取消國家計劃,所有研究生都要交費。研究生教育收費是大勢所趨。
一、我國實施研究生收費制度的理論探析
首先,I.M.布坎南認為:“任何教育的直接受益者都是那些得到教育的兒童及其家庭。在這一方面,教育是可以分割的,而且類似于在市場經濟中生產的普通服務。”美國學者E.S.薩瓦斯根據排他性和消費方式的差別將物品和服務分為個人物品、可收費物品、集體物品和公用資源四類,不論是基礎教育還是高等教育都不是純粹的個人物品,而被認為是混合物品,或稱為準公共物品。與基礎教育相比,高等教育更接近于私人物品。一般地,一個私人家庭只有在資金的預期利益等于或超過其私人利益時才愿意付費。其不會考慮給社會帶來的溢出利益。高等教育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是個人消費,同時,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能夠獲得更好的工作,預期的利益更高,所以對高等教育收費更加容易被享受著接受。基于此,教育成本應由納稅人、學生家長及社會共同分擔。但是基礎教育比高等教育具有更多的外部利益,更符合混合物品的特征,因此基礎教育應當由政府舉辦并分擔全部費用,其他各階段的教育則由政府、社會和個人共同分擔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實行收費制度符合教育成本分擔原則。
其次,實行研究生收費制度是教育公平的體現。一方面,研究生在社會上獲得就業的機會要比同專業的本、專科生多,同等情況下其薪金前者也要高于后者。也就是說,受過研究生教育的人,其私人收益率一般高于只受過本、專科生教育的人。我國面向普通本科生、大專生推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制的改革已進行了多年。根據經濟公平原則,面向研究生推行收費制度是理所當然的。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費更好地體現了教育機會公平原則。中高收入階層在全面收費的情況下是有經濟實力支付一定培養費的,低收入階層成績優異、表現突出的經濟困難學生則可通過增大覆蓋面的有獎學金、貸學金等配套措施,獲得獎學金或部分依靠貸學金來維持學業。
匯率制度選擇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對匯率制度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做了較為詳盡的歷史回顧。結果發現,人們對匯率制度理論的研究是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就要不要恢復金本位制度的爭論開始的,而匯率制度選擇理論的發展軌跡潛藏于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優劣的爭論之中,并伴隨著國際貨幣制度的歷史變遷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完善;每個階段所產生的有關匯率制度選擇理論,都對當時匯率制度選擇的實踐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其結論對于匯率制度的選擇并不具有一般性指導作用;匯率制度決定理論還需要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匯率制度選擇理論布雷頓森林體系牙買加貨幣體系高儲蓄兩難
一、從金本位制度的崩潰到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匯率制度選擇問題的提出以及基本理論觀點的構建
人們對匯率制度理論的研究是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就要不要恢復金本位制度的爭論開始的。對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和設計的思考,以及對該體系運行、崩潰原因的反思,為匯率制度基本理論觀點的構建提供了實踐基礎和思想準備。
(一)問題的提出
匯率問題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出現的。在金本位制度運行時期,各國貨幣以黃金輸送點為界限,圍繞著貨幣的黃金平價上下波動,在這種條件下,貨幣匯率一般來說比較穩定。因此,在整個19世紀,經濟學界主要是對金本位制度下如何調節國際收支的原理做了一些論述,而并未對這種體制本身提出異議。人們對匯率制度理論的研究開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伴隨著金本位制度的崩潰,紙幣泛濫成災,并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國際貿易往來,經濟學家們由此開始清楚地意識到進行匯率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從而開始了對匯率制度理論和現實問題的研究。也就是從這個時候起,經濟學家們的研究方向從匯率的決定和變動轉向了對固定和浮動兩種制度的利弊分析,改變了以前匯率理論研究以給定的匯率制度為前提的局面,開拓了匯率研究的新領域。從此,匯率制度的選擇問題就開始成為國際金融理論和實踐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理論界由此開始分為兩個派別:一派屬于古典派或舊派,如霍特里等人,主張恢復戰前的金本位制度;與這一派相對立的是新派,如卡塞爾等人,積極主張對匯率制度進行改革。盡管不同的學者提出的具體改革方案和建議有所不同,但是,在這兩個派別的理論中有一個共同的論點,即貨幣的金平價是可以改變的,一成不變的固定貨幣平價無法長期維持下去,因此,應當實行浮動匯率制度。正是這一開創性的見解產生了最早的浮動匯率理論。
法律制度理論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拉茲是新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代表作《法律制度的概念》,標志著分析法學派開始從法律制度的層面來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論問題。其理論基礎實際上是在對奧斯丁和凱爾森的法律制度理論的總結、分析和批判中建立的。
[關鍵詞]拉茲/法制制度/分析理論
拉茲(JosephRaz)是繼哈特之后新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1970年,他出版了名為《法律制度的概念》的著作(注:拉茲:《法律制度的概念》,英國牛津大學克拉倫登出版社年版,1980年第二版。),開辟了分析法學的新課題領域。從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到拉茲的《法律制度的概念》,標志著分析法學派開始從法律制度的層面來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論問題。正如拉茲指出的那樣,在傳統上人們似乎接受了這樣一種觀念,即要理解法律(thelaw),關鍵就是要定義“法律”(alaw)。而拉茲則進而認為,法律制度理論是“法律”(alaw)的任何充足定義的先決條件(注:《法律制度的概念》,第2頁。)。在拉茲之前,雖然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認識到這一問題并對法律制度理論作了一定的研究(注:凱爾森堅持認為,“如果我們將注意力局限于個別的孤立的規則,那么就不可能了解法律的性質。”見凱爾森:《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3頁。凱爾森的法律規范動態等級結構以及哈特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都是對法律制度理論的貢獻。但在拉茲看來這些成果具有不足之處。),但就建立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論而言,這些理論都比拉茲的法律制度分析理論遜色不少。本文將對拉茲的法律制度分析理論作一系統的介紹和研究。
一、法律制度理論的構架
拉茲在《法律制度的概念》的導言中宣稱要建立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理論,它的普遍性體現在它適合于各種法律制度。但問題是怎樣判斷一個法律制度的存在并界定其范圍。“法律制度”一詞譯自英文“alegalsystem”或“legalsystems”,在比較法學中它又被譯為“法系”。在學術界,有的學者將法律制度定義為“任何具有相同空間或時間起源的法律規則體”(注:康托諾維茨:《法律的定義》,轉引自M.P.戈爾丁:《凱爾森和“法律制度”的概念》,見R.S.Summers主編,《Moreseeaysinlegalphilosophy》,牛津布萊克威爾出版社1971年版,第69頁。),將法系定義為“具有某種共同特征或傳統的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劃分而成的一類法律(注:由嶸:《外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207頁。)。可見,”alegalsystem“或”legalsystems“的后一種含義比前一種具有更廣泛的含義。如何明確其含義、界定其范圍是法律制度理論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拉茲并沒有簡單地給法律制度下一個定義,而是從分析的角度出發提出了法律制度的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完整的法律制度理論要解決的四個問題:(1)存在問題,一種法律制度存在的標準是什么?(2)同一性問題,某一條法律屬于哪一種法律制度,以及某一種法律制度由哪些法律組成?(3)結構問題,是否存在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共有的結構?(4)內容問題,是否存在各種法律制度都共有的內容?
村民自治制度理論形態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制度上的村民自治;學理上的評說;社會實踐上的村民自治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貫徹執行,它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個體同村落集體的關系、社會科學者對這一項全國性的社會實踐運動當然不會視而不見、最基本的判斷為它是國家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一種制度選擇、村民自治是政府啟動的、關注村民自治主要就是兩個方面:一個是制度化的民主,一個是民主的規則、觀之于現在的村民自治研究,也犯了在民主理論與民主形式上的相似的毛病、這十多年是村民自治全面推進的十年、盡管對社會實踐上的村民自治眾說紛紜,但有四點卻是我們應該肯定的、但是作為政治學研究者,就應該從學術境界的高度來評價村民自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村民自治是8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民主進程中的一個進而程碑。我們在評價其績效的時候,除了直接關注社會實踐上的表現外,還應關注它在制度和理論層面的表現形態。
【關鍵詞】村民自治;績效;評估
80年代初,中國鄉村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化,顯性表現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貫徹執行,它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個體同村落集體的關系:雖然主要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為集體所有制,但其產權形式則主要表現為個體家庭式,這使得農民依據對土地的產權具有了自身的獨立性和社會意義。因而在實質的且具有決定意義的層面上,農民個體同集體的紐帶從過去的政治、經濟、文化三方面的控制縮減為單一的經濟關系;而且就是這一經濟社會關系本身也發生了180度的大轉彎,有人形象地描述為“過去是給,現在是向農民要”,也即現在國家汲取社會資源的方式雖然站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但是這一作用方式的完成還依賴于農民個體在這一相互關系中的表現;同時這一表現的過程還有了法律制度上的規范和監督。而且,這一關系的根本改變又造成了國家權力的末梢與基層社會的脫節,帶來國家治理的“盲點”。因而立足于國家戰略目標的選擇,在基層社會的管理上,國家有必要尋求一種“行之有效”的模式來替代在心理、制度上都缺乏社會隨力的制度。發韌于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村民自治模式就順理成章地得到國家的認可而進入法律制度系統,并逐漸具有了制度的社會實踐意義,從而形成了現在村民自治在廣大農村地區普遍興起的局面。社會科學者對這一項全國性的社會實踐運動當然不會視而不見,相反他們對村民自治這一社會民主實踐寄予厚望,并直接把它納入學術的視野,進行學理研究與分析,并力求能形成一般性的結論,以指導和反哺社會的實踐,于是對村民自治的研究就逐漸興盛起來。這里面對村民自治研究最重要的一個貢獻在于把村民自治擬作為基層民主實踐的有效形式,并不同程度地把它同中國的民主政治進程有機地連接起來,從而使得凡研究社會、政治問題的學者皆能發表自身對其的看法,而這些學術理論的規范和引導功能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上又以不同程度的價值、偏好、程序等變量表現出來,使村民自治有可能朝著民主化現代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從而使得基層社會的民主實踐有可能帶來中國社會民主政治進程的大發展。同時,學理上民主化、制度化傾向又直接在學理領域沖擊國家賴以自下而上的政治理論、民主理論等。因而,可以這么描述:村民自治是國家治理農村的一種替代性選擇的制度,但被學者納入了民主理論的范疇,并最終在學理、社會實踐兩個層次上對國家的治理模式造成了沖擊作用。因而在現時代,村民自治作為學術研究在學術領域的含義,反倒不如它在社會實踐領域包含的意義豐富。從專論《中國農村村民自治》①里的表述我們就可以得到有關這一基本的判斷,而且也許只有站在這一立場上才能對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作出最有現實意義的評估。也因為村民自治在當今中國至少三個層次上有實在內容,即學理上、制度層面上(規范的層面)、社會實踐上,因而要對其進行評估就應從這三個方面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入手,并遵循發生學上的順序依次展開。當然,有關制度與制度實踐的差距,制度實踐與學理研究之間的互強也應貫穿于評估的過程之中。
一、制度上的村民自治
最基本的判斷為它是國家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一種制度選擇,因而在立意上,它與國家的宏觀管理體制應該并行不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組法》)的頒布是這一制度付諸社會的標志,但在制度的具體條例上則與國家現實行政體制并未銜接上,這就是基層黨組織。最近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就是這一制度缺陷的彌補,即通過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核心-----—黨組織的作用在國家行政權力同基層社會權力之間架起一座可以相互“支撐和借用”的橋梁。但是相對于村民自治而言,黨組織的作用還不只限于此,因為在《條例》中貫穿了一條基本的思想就是農村黨組織有領導村委會工作的責任。最近對河北省先進村黨組織負責人的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因而可以說明村民自治在制度層面是不完整或不健全的。從制度通過試行到正式頒布十多年的漫長歷程也恰好可以說明這一點。但同時,國家也在力求修正這一點,如上級或黨組織鼓勵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競選村委會干部,因而從制度角度來說,它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而且還逐步施展其制度剛性;而它的另一個表現向度—制度實踐也表明村民自治已在村民心目中達成了共識,并為全國絕大多數鄉村所努力和實踐,因而其績效是相當顯著的。
國際制度理論的應用分析論文
摘要:當今國際社會國家間無政府狀態已經被學界所普遍認可,雖然現實不允許建立一個世界政府來解決國家間的矛盾和沖突,但是當今國際體系下的整體局勢還是以和平形式下的合作發展為主要特點,而沖突和對抗主要集中在少數地區。究其原因,一方面可以用現實主義的權力的相互制約所達成的均勢來解釋,也可以用新自由制度主義的復合相互依賴對于世界各個國家的滲透來解釋。后者對于當今的國際局勢更有解釋力。國際制度理論可以看作自由制度理論對于當今國際政治經濟局勢一種解讀的理論視角,試圖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例來探討國際制度理論的應用。
關鍵詞:制度;交易成本;理性
1當今國際的基本形勢——自由制度主義的視角
國際體系主要包含結構和過程兩個層次,新自由主義更重視系統的“過程層次”的分析。新自由制度主義者對于當今國際局勢的認識建立在對于復合相互依賴理論的提出,它包括三個方面:“各個社會的多渠道聯系;國家間關系的議題包括許多無明確或固定等級之分的問題;在復合相互依賴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政府不在自己所處地區內或在某些問題上對其它政府使用軍事力量。”簡而言之,就是各個國家多渠道聯系;問題沒有等級之分;武力不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這構成了復合相互依賴的基本特征。
2國際制度理論
2.1理論來源
憲政制度和監督理論研究論文
同志指出:“在整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那么,如何才能依法治國?簡單地說,就是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管理國家事務。進而言之,就是國家事務的管理者應該依法辦事。如果國家事務的管理者在管理國家事務的過程中不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甚至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職權,那么依法治國則必然是停留在認識論的層面上。因此依法治國最首要的任務就是國家事務的管理者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和要求行使職權,任何違規或違法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這就必然意味著管理國家事務的各項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要依法治國,權力就不能濫用,權力就必須要受到制衡和監督。
由于權力現象在人類社會廣泛存在,權力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下有著多種不同的用法。我們可以將它的基本含義作這樣的界定:權力是指在特定社會關系中一方主體對另一方主體所擁有的某種優勢力量的體現。這種優勢力量意味著“一個人或一些人在社會行動中甚至不顧他人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而“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在這里,我們所討論的對象僅限于權力的一種,即國家權力。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國家權力與分散的個人權力不同,是一種“集中的有組織的社會暴力”。因而,只有社會從整體上存在一定的意識形態與組織條件,這種權力才能形成。
隨著人類政治實踐的加深,關涉國家權力的組成形式和相互關系的制度與理論-憲政制度與憲政理論就逐漸產生了。所謂憲政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中運行的各種基本政治制度。它既表現為一系列成文的憲法規范,也表現為行動中的各種約定俗成的憲法慣例。憲政制度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制度形式,它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設計和建設一個盡可能妥當的國家構架,使國家權力既保持有效運行,又能夠有所節制而安全地運行。美國政治家麥迪遜認為,要作到這一點,就要使國家機構“不同的部門之間獲得適當的制約與平衡”。這一產生于西方社會的著名政治主張,在理論上可以說有著以下兩種含義:一方面,國家權力要有所分化,分別執行不同的職能。近代西方社會中的分權理論系統地表述了這一要求。簡單地說,分權理論的觀點是:“……關鍵是要將政府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門或三部分。三個部門中的每個部門都有相應的、可確定的政府職能,……政府的每個部門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職能,不允許侵蝕其他部門的職能。進而,組成這三個政府機構的人員一定要保持分離和不同,不允許任何個人同時是一個以上部門的成員。這樣一來,每個部門將對其他部門都是一個制約,沒有任何一群人將能夠控制國家的全部機器。”
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之間要相互制衡。權力分立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權力的決策中心,消極地限制權力的范圍,從而由人們從外部來防止權力的濫用;而權力的制衡的功能則在于在權力之間“對權力行使實行一套積極限制”。盡管任何一種分化的國家權力都不能隨意干涉、控制其他國家權力,但為了促使不同的權力機關之間積極地相互監督,還應授權一個國家權力機關對另一個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一定的直接控制權。“在實踐上這就是授權一個部門在其他部門行使職能的過程中發揮作用,盡管是有限的作用。因此,給予了行政部門對立法進行否決的權力,或者給予了立法部門以彈劾權。”應當注意的是,任何一個具體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都不是全能的。它不能代替其他國家機關執行所有的職能。在特定的領域內,權力執行者獨立自主做出決定的決策自主權是不可避免和不能縮小的。因此,不同的國家權力之間的這種“干預”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上述權力制衡的理論對純粹的權力分立理論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正,它意味著國家權力之間在職能上所存在的分化,只是部分的分化,而不是絕對的、純粹的分割和獨立。
事實上,無論是權力分化的理念還是權力制衡的理念,都是為了滿足人們在一定社會情境下的需要和價值追求而逐漸產生的,它們都具有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那種將國家權力系統分別組織為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的憲政制度追求,就是經過許多世紀而逐漸衍發起來的。隨著情況的變化,絕對的分權理念遭遇到了各種批評,相應的理論側重點也在發生變化。
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評析論文
近些年來,以科斯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在我國特別地流行,這一方面是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科斯派新制度經濟學在西方經濟學界日益擴大的影響,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兩個代表人物科斯和諾斯分別于1991年和1993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后,其學派的影響更是與日俱增。
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主要由這樣三個關系很近的理論所組成:(1)交易成本經濟學;(2)產權經濟學;(3)制度變遷理論(或稱“制度創新理論”)。在今天這個講座上,我只打算把其中的制度變遷理論中的一些主要觀點,給大家作一點簡單的介紹和評論。
故事應當是從1973年講起。1973年,美國出版了一本名為《西方世界的興起》的經濟史學著作。盡管這本書的篇幅并不大(中文譯本也不過13萬字左右),但它卻在西方經濟史學界乃至整個經濟學界引起了巨大的反響。有人甚至稱它是“一書激起千層浪”。
那么,這本書到底寫了些什么呢?用兩句簡單的并且是極不全面的話來概括一下這本書的內容和意義,那就是:它運用當代最先進的經濟學理論工具,從全新的角度對歐洲經濟發展的歷史作了令人耳目一新的重新考察和解釋,并且令人信服地證明了制度這一被傳統經濟學所長期忽視的因素在近代歐洲經濟發展中的決定性作用,從而引起了人們對制度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的重視。這本書的作者之一,就是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North)。(該書的另一位作者是羅伯特·托馬斯(RobertThomas)。)
《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雖然揭開了制度變遷理論登上經濟學舞臺序幕,但是這部著作還僅僅是以歷史考察為主,還沒有提出一套很系統的理論。因此,諾斯在1981年又獨自撰寫和出版了一本名為《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的專著。在這本書中,他不僅對自己在前一本書中的觀點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正和完善,而且還對他的思想進行了系統的總結,并由此提出了在新經濟史學派中獨領風騷的制度變遷理論。此后,他還在1990年又出版了《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一書,又對他的理論作了更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諾斯認為,在他的這后兩本書中,“制度理論得到了最透徹的闡發”。
那么,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的主要內容究竟是什么呢?從總體上看,制度變遷理論是一個涉及面極廣的理論體系,它所研究的內容不僅包括經濟問題,而且還廣泛涉及到政治、社會、文化和意識形態等諸多領域的問題。但如果就其研究的目的或所要回答的問題來看,我們可以把它大致(但也可能是極不全面)地概括為兩個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