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糾紛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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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

鄉村糾紛解決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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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解決探究論文

摘要:鄉村糾紛解決的考察,在方法論上,可以嘗試從中國鄉村地區的特殊的“差序格局”為基礎的糾紛類型出發。在對糾紛解決過程進行分析時,要注重以個人為出發點、立足點,避免簡單的拘泥于從“制度層面”來分析。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當事者在進行決策時會受到“與當事者關系的親疏”、“面子”、“公眾輿論”、“第三者權威”等因素影響。然而,畢竟社會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中國鄉村地區的社會結構、家庭結構、人口結構、職業分層、權威歸屬等都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因而,一個很明顯的趨勢是,傳統因素的影響力日漸式微,而新的影響因素-契約意識-的影響力在日漸擴大。商業社會的以契約形式為依據的社會關系正逐步取代了身份社會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地方封閉逐漸被打破。這個過程的重要性及復雜性是值得我們予以相當關注的

關鍵字:糾紛解決法論分析框架糾紛類型過程分析身份契約

一、導言

人類社會充滿著矛盾,矛盾是社會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需要平衡,糾紛需要解決,這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是任何社會均面臨的重大課題。因此對社會沒有矛盾,沒有糾紛的期待,可以說是不現實的。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盡量減少矛盾與糾紛,以及當糾紛確實發生時,能夠花最少的成本來解決,并且使和諧的關系恢復如初。

本文就以發生于鄉村地區的糾紛為考察對象,試圖對該種糾紛的具體類型,解決過程當中涉及的各種因素,以及對各種因素的變化動因進行初步探討,以豈對鄉村糾紛,無論是在防止上,還是在具體解決方式的選擇上,有所裨益。考慮到糾紛解決之考察本身的復雜性,在行文之初,有必要先將一些基本概念、方法論等作些介紹。

(一)、鄉村糾紛解決之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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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解決分析論文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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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解決分析論文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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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解決分析論文

【摘要】法律與鄉村社會的格格不入之處,不僅體現在法學家的理性邏輯和農民的實踐邏輯之間的不一致,也表現在鄉村生活中法律權威、政府權力和農民力量的相互制約關系之間中,還嵌入到鄉村社會中血緣、地緣、業緣的交互關系中。

【關鍵詞】實踐邏輯;法律權威;政府權威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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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民事糾紛調和交流

農村民事調解是符合農村特色化解各類矛盾的主要手段,具有快捷、靈活工作效能,對于維護鄰里和睦、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加將民事調解工作做到當事人的心窩里,就應掌握民事調解中的技巧,筆者就農村民事調解技巧說出一些建議.

一、把握局勢,找準矛盾焦點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想調解成功,在調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勢,收集有關信息,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焦點、糾紛性質、起因經過,還要了解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這個過程是調解的基礎環節,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調解工作,反而會因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的情況缺乏了解,使調解工作陷入被動,甚至惡化。

二、控制場面,選準切入點

很多矛盾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聽不進去勸說。甚至喪失理性,極易做出違法的行為,在遇到這種情況后,調解人員,首先應當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促使其回歸理性。平息情緒的方法有:1、察言觀色,進退結合。面對當事人的沖動性的言語和行為,調解人員應保持冷靜的態度,用平靜低沉而有力的語言與當事人交談。在一方當事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要設法使另一方當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2、做一名優秀的傾聽者。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讓其傾吐心中的壓抑、不滿和憤怒。也可以在調解人員主持下,讓被侵權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傾訴和發泄,使其不滿情緒得以釋放。如能引起侵權方當事人的內疚和后悔心里。從而當場向對方道歉,那么調解的成功機率就大大提高。3、分而處之,各個擊破。由于發生矛盾沖突而處于不理智狀態的當事人,極易脫離主題而相互攻擊、謾罵,容易導致矛盾加深,戰火升級,當務之急應把把雙方當事隔開,互相避開對方惡言惡語的刺激和攻擊,待雙方恢復理智后,再進一步做調解工作。

三、換位思考,選準溝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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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案件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總結

鄉信訪案件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總結

我鄉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相關部門的緊密配合下,按照縣上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我鄉實際,在全鄉范圍內開展了信訪案件及民間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我們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縣會議精神為指導,以信訪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為主線,以提高“兩會一戶”人員素質為突破口,以法律法規宣傳為重點,努力打造“平安馬臺”營造和諧馬臺。通過這次活動開展,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將本次活動情況總結如下:一、強化領導,夯實責任

為了進一步細化責任,量化目標,保證此次活動取得顯著實效,鄉上成立了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王維政同志任組長,鄉黨委副書記陳鋒、鄉副鄉長李先坤同志為副組長,各相關單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矛盾糾紛及信訪案件大排查大調處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工作隊,抽調4名副科級領導擔任兩個工作隊正副隊長,由22名脫產干部為隊員。全鄉7個村分兩大片(田豐、西北溝、顏家莊三個村為一片;燈塔、金臺、金獅、金星為一片),每個工作隊負責一片,隊員包村到組,確保了任務落到實處。各村也相應成立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充實了工作人員,為此項活動順利的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二、層層動員,搞好宣傳1、縣委會議之后,我鄉及時召開了黨委會議,傳達會議精神,部署我鄉整治工作,并及時召開了全體職工會議,安排了我鄉整治工作,同時于8月9日專題召開了農村信訪矛盾糾紛集中整治動員大會。對此項活動作了扎實周密的安排部署,并下發了《馬家臺鄉集中開展信訪案件和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實施方案》。同時對“兩會一戶”人員和鄉村干部進行了培訓,為進一步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各包片工作隊進村入戶,召開了村組干部會議和村民會議,層層傳達了縣鄉會議精神,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公德。為此次活動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3、利用法制宣傳車巡回7個村36個組開展了為期3天的法律法規宣傳,據統計共發放宣傳資料1200余份,刷寫標語76條,制作橫幅2條,板報4面2期,舉辦法律知識講座12次,受教育3100余人。三、強化培訓,提高素質為了進一步提高鄉村干部和“兩會一戶”人員的業務素質,我鄉舉辦了鄉村干部和“兩會一戶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人員培訓活動。培訓內容體現在:一是鄉村干部應該掌握哪些法規政策;二是“兩會一戶”的職責是什么,以及在人民調解中的責任和作用;三是怎樣進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如何預防糾紛激化;四是怎樣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治安防范;五是報表的報送工作。從而使他們明確了各自的崗位職責,明晰了工作思路,掌握了調解技能,領會了工作方法,為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四、強化措施,排查到位1、進一步強化了責任意識,樹立了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認識到保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從組織上、紀律上保證了矛盾糾紛排查的順利實施,克服了過去搞經濟一起上,抓排查走過場的一冷一熱局面,從而形成了全鄉上下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矛盾糾紛排查不留死角死面,我們采取進村入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拉網式排查,真正做到了預防為主,關口前移“抓早、抓小、抓苗頭”的糾紛防范機制。本次活動中,全鄉共排查出矛盾糾紛10起,其中土地糾紛4起(遺留糾紛1起),鄰里糾紛2起,家庭糾紛1起,人身侵權糾紛1起,其他糾紛2起。3、實行了干部包排查責任追究制度,對矛盾糾紛誰調查、誰調處、誰填表、誰簽字、誰負責的排查調處責任人簽字制,嚴禁走過場搞形式主義,防止糾紛排而不實的現象發生,從而預防矛盾糾紛的激化。五、轉變作風,調處及時我鄉對本次集中排查出的10起矛盾糾紛進行了分類登記,除1起人身侵權糾紛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外,其余9起矛盾糾紛全部受理,并建立了領導包案制度,一般干部包調處責任制度。現已調結9起,其中1起因一方當事人不愿調解而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消除了過去排而不調、調而無果、久拖不決的現象。真正做到了預防在前、調處及時、防止激化、依法調解、按程序辦事。總之,我鄉農村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本次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達到了預期目的,但與上級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宣傳存在死角四面,群眾法律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兩會一戶”人員職能作用發揮不很充分,存在等靠思想;三是調查研究不夠深入,導致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這些問題我們決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解決,再添措施,努力使我鄉維穩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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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信訪案件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總結

鄉信訪案件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總結

我鄉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相關部門的緊密配合下,按照縣上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我鄉實際,在全鄉范圍內開展了信訪案件及民間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我們堅持以“三個代表”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重要思想和縣會議精神為指導,以信訪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為主線,以提高“兩會一戶”人員素質為突破口,以法律法規宣傳為重點,努力打造“平安馬臺”營造和諧馬臺。通過這次活動開展,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將本次活動情況總結如下:一、強化領導,夯實責任

為了進一步細化責任,量化目標,保證此次活動取得顯著實效,鄉上成立了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王維政同志任組長,鄉黨委副書記陳鋒、鄉副鄉長李先坤同志為副組長,各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矛盾糾紛及信訪案件大排查大調處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工作隊,抽調4名副科級領導擔任兩個工作隊正副隊長,由22名脫產干部為隊員。全鄉7個村分兩大片(田豐、西北溝、顏家莊三個村為一片;燈塔、金臺、金獅、金星為一片),每個工作隊負責一片,隊員包村到組,確保了任務落到實處。各村也相應成立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充實了工作人員,為此項活動順利的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二、層層動員,搞好宣傳1、縣委會議之后,我鄉及時召開了黨委會議,傳達會議精神,部署我鄉整治工作,并及時召開了全體職工會議,安排了我鄉整治工作,同時于8月9日專題召開了農村信訪矛盾糾紛集中整治動員大會。對此項活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作了扎實周密的安排部署,并下發了《馬家臺鄉集中開展信訪案件和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實施方案》。同時對“兩會一戶”人員和鄉村干部進行了培訓,為進一步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各包片工作隊進村入戶,召開了村組干部會議和村民會議,層層傳達了縣鄉會議精神,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公德。為此次活動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3、利用法制宣傳車巡回7個村36個組開展了為期3天的法律法規宣傳,據統計共發放宣傳資料1200余份,刷寫標語76條,制作橫幅2條,板報4面2期,舉辦法律知識講座12次,受教育3100余人。三、強化培訓,提高素質為了進一步提高鄉村干部和“兩會一戶”人員的業務素質,我鄉舉辦了鄉村干部和“兩會一戶”人員培訓活動。培訓內容體現在:一是鄉村干部應該掌握哪些法規政策;二是“兩會一戶”的職責是什么,以及在人民調解中的責任和作用;三是怎樣進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如何預防糾紛激化;四是怎樣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治安防范;五是報表的報送工作。從而使他們明確了各自的崗位職責,明晰了工作思路,掌握了調解技能,領會了工作方法,為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四、強化措施,排查到位1、進一步強化了責任意識,樹立了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認識到保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從組織上、紀律上保證了矛盾糾紛排查的順利實施,克服了過去搞經濟一起上,抓排查走過場的一冷一熱局面,從而形成了全鄉上下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矛盾糾紛排查不留死角死面,我們采取進村入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拉網式排查,真正做到了預防為主,關口前移“抓早、抓小、抓苗頭”的糾紛防范機制。本次活動中,全鄉共排查出矛盾糾紛10起,其中土地糾紛4起(遺留糾紛1起),鄰里糾紛2起,家庭糾紛1起,人身侵權糾紛1起,其他糾紛2起。3、實行了干部包排查責任追究制度,對矛盾糾紛誰調查、誰調處、誰填表、誰簽字、誰負責的排查調處責任人簽字制,嚴禁走過場搞形式主義,防止糾紛排而不實的現象發生,從而預防矛盾糾紛的激化。五、轉變作風,調處及時我鄉對本次集中排查出的10起矛盾糾紛進行了分類登記,除1起人身侵權糾紛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外,其余9起矛盾糾紛全部受理,并建立了領導包案制度,一般干部包調處責任制度。現已調結9起,其中1起因一方當事人不愿調解而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消除了過去排而不調、調而無果、久拖不決的現象。真正做到了預防在前、調處及時、防止激化、依法調解、按程序辦事。總之,我鄉農村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活動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本次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達到了預期目的,但與上級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宣傳存在死角四面,群眾法律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兩會一戶”人員職能作用發揮不很充分,存在等靠思想;三是調查研究不夠深入,導致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這些問題我們決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解決,再添措施,努力使我鄉維穩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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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司法調解邏輯分析

【摘要】農村的法治建設離不開鄉村法庭的建設,而其中司法調解較之司法判決對于鄉村和諧社會關系的維持有不可磨滅的作用。農村社會的快速變化給司法活動帶來了挑戰,糾紛雙方都具有血緣或者地緣的關系,解決糾紛的目的與法律上的訴求不一致,而法官在進行調解中需要用到大量的技術,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充分發揮“父母官”的身份是推動糾紛實際在司法調解階段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應當看到當前農村對于法律的信仰仍然不足,如何推動在司法調解中發揮法律的實際功效仍然需要不停努力。

【關鍵詞】農村人民法庭;司法調解;農村法治

“調解優先于判決”在當今的中國司法程序中作為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許多基層法院將調解結案作為法官工作績效的重要標準之一,服判率高、社會認可度高、易于執行等優勢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鄉村法庭作為基層法庭的派出法庭,在不同于城市的鄉村社會環境中,其調解的運作機制也會發生改變。

1鄉村的司法調解環境分析

鄉村的法治發展,基礎在于分析鄉村的基礎社會情況。人際關系構成的網格化鄉村環境中,存在著因血緣和地緣關系的先天因素構成的人情關系,血緣涵射下的親屬關系具有先天義務性的親密與信任效用。進行社會活動時,受到法律關系的影響較小,形成證據的意識薄弱,一旦糾紛產生,因公權力介入而產生的強制性判決會完全切斷雙方及其影響之下的相互社會關系,導致難以修復的關系損毀。同時,信息交流的便攜,僅因長期的交往與社會互動而形成的后天性關系,擁有不亞于血緣關系的信任強度,長期的社會活動的進行,雙方建構起了良好的信用關系,但是一旦發生雙方不能夠相互調和的糾紛時,其后期構造的信任關系仍是不可復原。調和鄉村社會關系,雙方一致認可的調解具有較判決更高的社會價值。同時,鄉村建構的關系因為長期的交互,具有相對穩固的信任關系,對于自身的行為風險顧慮小,從而行為發生時不易形成證據形式的法律事實,而長期社會生活形成的社會事實往往難以與法律事實形成對應。糾紛發生后,糾紛雙方交涉,無法形成合意的情況下,首先求助的是村干部,大多數的鄉村地方將糾紛的調解率作為工作任務成果考量,使得村干部將調解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之一,大多數的糾紛就其行動下得以解決,但由于未含強制性和承諾性的執行保障,僅僅作為調停人的村干部仍然無法處理少數糾紛。在尋求雙方“氣”順和調解結果的公權力強力保證之下,糾紛進入法院需在所難免。調解相較于判決仍然是司法機構的優先考量,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給調解中的事實還原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2鄉村司法調解中運用的技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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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路徑探究

摘要:鄉村治理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題中之義,也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訴求。推進鄉村治理的現代化進程,既要不斷健全和完善鄉村的治理體系,還要著力提升鄉村的治理能力。針對鄉村治理過程中多元主體、產業發展、矛盾糾紛、文明鄉風、生態環境等方面出現的不適應現代化發展需求的突出問題,從以協同、科技、理性、價值、美麗為特征的現代化視域,重新審視鄉村治理的能力問題,最終以鄉村社會本身為“母本”,從多元主體協同的共治、科技支撐產業振興的智治、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法治、建設文明鄉風的德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美治5個方面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努力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戰略目標要求。

關鍵詞:鄉村治理;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和總體目標。作為中國社會的重要構成部分,鄉村治理的現代化水平直接關系到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速度和質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鄉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物質生產能力大幅提高,生產生活的物質條件和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精神文化生活逐漸跟上了現代化社會發展的步伐。但同時,與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相比,鄉村治理的現代化水平仍然滯后,如何提升鄉村的治理能力,成為需要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課題。對此,迫切需要在厘清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意涵及其現實價值的基礎上,針對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困境,為提升鄉村治理能力提供路徑方向及有效對策。

一、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內涵和現實意義

鄉村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旨在突出有效治理鄉村的能力應當滿足現代化進程的要求。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指出了鄉村治理的目標要求:“到2035年,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鄉村社會治理有效、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①這個目標既是對實現鄉村振興戰略做出的具體分解,也是對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深入回應。(一)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意涵。現代化作為18世紀以來人類文明的實踐主題,已經不同程度地滲透到社會生產的各領域、各部門、各行業、各方面,被賦予了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國防等現代性意涵,并在與網絡技術、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的融合中生成以科學、多元、智能、云端、融合、生態等為核心的現代性內容。這些現代性因子在與鄉村的時空聯結中,由于人口的流動、分工的細化、社會聯系的日益趨緊,而不斷使鄉村褪去傳統的色彩,并逐漸走上現代化的時代軌道。面對鄉村治理的現代化訴求,鄉村治理能力的提升成為首要問題。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戰略背景下,鄉村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至少包括5個方面的內涵:第一,鄉村治理主體能力的現代化。構成鄉村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主體自身能力是否適應現代化發展的需求,以及主體之間是否能夠通過高效合作、互動聯通形成有效的協同機制都是現代化能力的集中體現。第二,發展鄉村產業能力的現代化。現代鄉村僅僅依靠傳統的第一、第二產業以及單一的第三產業的發展,已經不能滿足高科技含量、高知識含量、高人文價值含量的產業集群發展的要求,因此從科技方面推動產業結構轉型、產業模式轉變、產業效能增值,成為提升鄉村產業治理能力的必然選擇。第三,鄉村法治能力的現代化。在鄉土情結濃郁的中國鄉村,要克服傳統的人情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帶來的困擾及治理障礙,需要提升依法善治的能力。第四,鄉村德治能力的現代化。通過提升鄉村治理的德治能力,引導鄉村居民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對現代社會價值理念的積極適應,構建符合時代精神需要的文明鄉風,促進鄉村精神文明的進步。第五,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基于對工業化發展帶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反思,生態環境治理逐漸成為現代化能力的重要內容。現代化的生產生活越來越渴求回歸自然的綠色生存空間,而鄉村曾經在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付出了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代價,如今的鄉村治理勢必要把生態環境治理當作一項主要任務。以上5個方面的治理能力如何,將決定著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和水平。(二)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訴求。中國是一個生成于農耕文明的農業大國,農業、農村、農民在中國的文明進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在歷史演進中曾遭遇農耕文明局限性和海洋文明擴張性的雙重影響,中國鄉村社會在近代連年不斷的戰爭中迅速走向衰落,并在工業化進程中與城市發展迅速拉開距離。改革開放40多年來,在黨和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實踐中,中國鄉村社會逐步進入現代化的軌道,但也同時進入矛盾凸顯的社會轉型期。從中國鄉村治理的現代化進程看,鄉村社會本身和鄉村管理體制或制度是影響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兩個重要變量①,就鄉村社會本身而言,鄉村較城市發展滯后的客觀現實已成為現代化治理所關注的對象,就鄉村管理體制或制度來說,中國鄉村治理相關制度設計和政策制定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為推進鄉村現代化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據。現在更應當關注的是,鄉村社會本身如何通過治理能力的提升促使不斷完善起來的制度釋放活力,并轉化為實際效能,也是在此意義上,鄉村治理的現代化水平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訴求。這一內在訴求還進一步決定了,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實現鄉村振興的內在選擇和必由之路。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健全現代社會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②這表明,現代社會治理格局的基礎和根本在鄉村,只有補足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這一短板,才能振興鄉村,最終實現完整意義和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治理現代化。

二、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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