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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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文作者:于可人劉廣德工作單位:蘇州市急救中心
調查對象對所轄12個市(區)范圍內2004年通過江蘇省鄉村醫生考核,并獲得具有執業資質的全部鄉村醫生(在職或退位)有關社會保障相關資料進行全面整體調查。調查方法在通過召開鄉村醫生座談會,進行類似模擬調查的基礎上,系統設計統一的調查方案與表格;所有參與調查人員都是熟悉市、縣級市(區)、鎮(街道)分管業務工作人員,通過市級會議進行簡易培訓、明確調查目的與填寫口徑等,在各地自查復核基礎上,市級由質量監督員進行復核校對,有較大問題的進行重新核對,必要時,市衛生局深入現場進行復核校正,無誤后交由計算機進行統計學處理。
人員結構2004年全市獲得江蘇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根據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應該解決社會保障的人員總數為4471人,其中:男性2280人,占51%,女性2191人,占49.0%,在職注冊人數3841,占85.9%,離職人數630人,占14.1%(詳見附表一)。目前,全市在村級(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注冊的衛技人員總數是4744人(包含:招聘的大學生、鎮衛生院下派人員),其中:在職鄉村醫生占總人數81.0%。年齡文化在職3841名鄉村醫生中,年齡≥50歲的2175人占56.1%,年齡40歲-721人,占18.7%,年齡≤40歲的945人,占24.8%;大專及以上學歷111人,占2.9%,其中:張家港市最高達11.3%,高中、中專968人,占25.1%,比例最高的張家港市為50.9%,初中及以下2762人,占72.0%,比例最高的為相城區、園區,分別為86.9%,86.3%。保障類型各市(區)解決鄉村醫生社保時間集中在2002-2007年;實行最早的地區是昆山市,2002年市政府確定解決這一問題;市(區)政府有具體文件的為五市二區(吳中、相城);全部按照“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障的為張家港市,解決“二險”(養老+醫療)保障的為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解決“一險”(養老)保障的吳江市、吳中區、相城區,其他混合型的有園區、新區、古城區。保險人數全市鄉村醫生應參保總人數4471人,根據有關標準已解決社會保障4189人,占總數的93.7%(不含園區征地保障人數),其中:解決“五險”占19.0%,“二險”33.8%,“一險”占30.4%,買斷工齡的占10.5%,未解決鄉村醫生社會保障的人數有282人,占總數6.3%。(詳見附表三)表三參照城鎮職工標準解決鄉村醫生社會保障情況統計表2.5資金來源解決全市鄉村醫生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五種渠道:市(區)財政、鎮財政、村集體、用人單位、鄉村醫生個人。具體做法各地并不一致,納入衛生院統一管理,依據勞動法由用人單位與鄉村醫生個人共同負責,納入衛生院之前工齡補繳部分由財政、村集體、鄉村醫生個人按比例負責,未納入衛生院統一管理的,由財政+村集體+個人共同解決,市區部分區由村集體在征地中“五險”一次同步解決。方案對鄉村醫生最為優惠的是常熟市、相城區、古城區(詳見附表四)。
資料提示,即使在經濟社會較為發達的蘇州地區,村級衛技人員仍然以鄉村醫生為主,在職人數3841人,占總數81%,個別高達100%。昆山市雖然引進了大量外來大學生、下派衛生院執業醫師,其比例也在49%。因此,要解決這支隊伍的質變必然要經過一個較長時間量變過程,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鄉村醫生仍然是農村基層衛生工作的主要力量,妥善解決這支隊伍的社會保障,對穩定隊伍,吸引更多全科衛技人才到農村基層工作,保護廣大群眾身心健康,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及長遠意義。由于歷史上村集體經濟和合作醫療較為鞏固,使鄉村醫生隊伍比較穩定。但也正因為這個原因,農村基層衛生人才市場優勝劣汰機制未能充分體現,附表二說明三個問題:一是年齡結構,40歲以上人員占74.8%,其中50歲以上占56.1%;二是文化結構,中專(高中)以下文化占97.1%,其中:初中以下文化占72.0%;三是多數地區出現基層衛技人員短缺,鄉村醫生“超期服役”現象明顯。上述提示,要迅速解決鄉村醫生隊伍結構問題。首先對年齡大、文化低的要加快調離崗位,其次對年齡小、文化高的要進行學歷再教育,再次要充分利用蘇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勢,搶占農村衛技人才市場制高點。所有這些都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早在2002年,昆山市政府率先施行鄉村醫生社會保障工作,2003年蘇州市政府第34令,以地方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后逐步推廣,經過五年努力,按照城鎮標準,基本妥善解決了全市鄉村醫生社保問題,覆蓋率93.7%,即使沒有解決的人員,仍享受最低“農民保障”、或“征地保障”標準。解決鄉村醫生社會保障,消除了衛生部門最后一個社會保障空白點,也為解決全國百萬鄉村醫生社會保障提供了可資借監模式。蘇州鄉村醫生社保問題之所以得到較好較快解決,是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視的結果。市政府及部門領導多次結合農村衛生現代化主題,深入現場,調查了解鄉村醫生社會保障問題,督促各地加快解決,衛生行政部門妥善解決來信來訪。由于鄉村醫生隊伍工齡跨度大、隸屬單位的變遷、社保政策調整、資金保障來源等,具體解決起來比較困難,但各地還是比較好地解決,共同特點:一是保障標準:按市政府提出的參照城鎮保障標準;二是參保資質:為2004年獲得江蘇省鄉村醫生考核認可資質的在離崗成員;三是保障政策:對不符合社保年齡政策的,則按下崗工人買斷工齡辦法,給予一次性補償(即每一年工齡,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常熟等地區一次性優惠更高),符合參保者,按勞動法有關要求執行;四是資金籌集:納入衛生院管理者,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共同負責,具體標準按照社保要求,即:用人單位每月繳納本人工資(不低于1200元)標準的30%,個人負責11%;在納入衛生院之前的補繳部分,由財政、集體負責補繳費用的20-80%,個人負責80-20%;五是保障內容:主要有三種形式,即:“五險全保”(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張家港市;“二險同步”(養老+醫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單一保險”(養老)———吳江市、吳中區、相城區等。研究還發現,蘇州鄉村醫生社會保障雖然總體解決較早較好,處于全國領先水平,但截至目前,還沒有真正實現100%全覆蓋,尚有極少數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在城鄉結合部的市區,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使全市鄉村醫生按照城鎮社會保障標準僅早實現全覆蓋,為實現農村衛生現代化,加快我市城鄉一體化建設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篇2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考核,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考核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鄉村醫生考核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考核機構
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考核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條考核委員會應當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十條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核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業務水平測試;
(四)職業道德評議。
第十四條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核委員會應當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
(二)考核委員會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核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
(三)考核委員會綜合評定考核結果;
(四)考核委員會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核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簽署意見;
(六)考核委員會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結果。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核的,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核委員會批準同意后,予以暫緩考核。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認為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員會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委員會應當予以準許。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復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鄉村醫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附則
篇3
聘用單位(甲方):XXX衛生院
受聘人員(乙方):XXX
受聘人員工作村衛生室:XX村衛生室
甲方:XX鎮中心衛生院負責人:XXX
乙方姓名:XXX 性別:女身份證號: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及上級文件精神,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聘用乙方在XX村衛生室工作,特簽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兩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 乙方根據甲方安排,從事以下工作任務:
1、在聘用指定的村衛生室開展基本醫療服務,規范書寫門診日志、處方等醫療文書。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急重病人的初級救護、及時逐級轉診和家庭康復指導。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鎮上社區衛生室除外),通過衛生院統一購藥品、嚴格執行藥品零差價,嚴格執行基藥目錄。
2、所負責轄區內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
3、配合衛生院做好結核病、艾滋病、瘧疾等重點傳染病及其它地方病防控。
4、按要求做好孕產婦保健系統管理和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婦幼信息收集,孕產婦及0-6歲兒童健康管理訪視及登記,0-3歲兒童中醫健康指導。
5、按要求開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主要包括健康教育講座、健康教育現場咨詢活動、播放影音光盤及宣傳視頻等。
6、按要求做好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與更新。
7、按要求做好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非傳染病的隨訪與記錄,作好特殊人群一般健康體檢工作。
8、按要求做好老年人摸底、臺帳、一般體檢工作,做好老年人中醫健康指導工作。
9、按要求做好死因監測工作、及時報告死亡報告卡做好登記。
10、協助衛生院做好兒童免疫規劃預防接種,主要是預防接種宣傳、通知漏種兒童補種、發現轄區內的流動兒童及時通知到衛生院建卡、保證預防接種率達標。
11、按要求做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規定的其它項目服務。
12、積極宣傳國家健康扶貧政策,協助做好貧困人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及重點人群隨訪等健康扶貧工作工作。
三、乙方在工作期間,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勞動和工作紀律,嚴格執行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和法規制定的技術操作規定,保證工作質量。
四、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1、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不執行衛生院管理制度的,如拒不執行藥品零差價的
3、拒絕接受XX鎮中心衛生院交辦的工作任務和聘用期間不愿意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或者不按時按質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服從包村人員及衛生院各項目牽頭負責人員工作安排的。
4、未經批準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一年內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
5、在本村服務質量差,群眾意見大,影響壞的。開會時間觀念差,遲到或早退,1年累計4次以上的。
6、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7、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8、受到刑罰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XX鎮中心衛生院存檔一份,聘任醫生自存一份。
甲方(蓋章)
篇4
第一條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九條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并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5
我叫XXX,XXX年XX月畢業于XXX,中專文憑,現住XXX,全村XXX多人只有XX個鄉村醫生。
按照國家醫療體制改革,進一步落實和完善農村基層衛生室建設,解決十大村民就醫困難,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國家大力發展鄉村衛生室的建設,為廣大社會農民群眾就醫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現在西園村只有一個村醫,如今的條件已滿足不了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健康服務的要求,更跟不上社會的發展。我自愿到村醫務室工作,這樣既可以為群眾治病,增加群眾的醫療健康服務要求,又可以增長我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特提出鄉村醫生申請。
我自愿從事這項工作,是因為我于XX年始在XX衛生院工作多年的時間,先后參加了各種醫科培訓,短期住讀衛校學習理論與實踐結合學習,并通過理論考試于XX年取得了護理大專學歷。
我于XX年至XX年一直在XX衛生院上班,到現在已經全面掌握了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我知道農村基層衛生室的鄉村醫生主管多方面工作,如預防為主的工作系列治療工作,計劃生育,以及公共衛生服務,雖然事不大,但管事多,責任重,我任村衛生室后,我一定會認真對待并做好每一項工作。根據農村衛生室工作實際,我將進一步掌握農村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等。這些工作非常復雜,我會配合衛生院完成好這個任務。以后的工作十分艱巨,工作量相當大,但為了百姓健康,我什么都不怕,我都會配合衛生院服務機構扎實工作。
在治療工作上鄉村醫生是農村最基層的力量,從根本上解決就近就醫、就藥、就地治療的困難,一絲不茍接待病人,看病服務周到,一般病人做到不出村,深受廣大村民歡迎。
總之,我任西園村村醫后,將積極參加防疫站、計劃生育工作、公共衛生服務、疾病診治等工作。雖然我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我會利用業余時間認真自學和抓住每一次培訓的機會積極參與培訓,以提高自己的醫療技能,將一切為了事業,更竭誠奉獻,回報黨和人民政府對我多年的培養和教育。
以上申請,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能解決我當鄉村醫生,對鄉村醫生事業的期盼。
此致敬禮
申請人:XXX
篇6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農村醫療網底的重要性逐漸凸顯,而服務于醫療網底的鄉村醫生還處在待遇偏低、老無所養的執業環境中,筆者認為要建設好農村醫療網底,鄉村醫生的地位不可忽視。為了能夠讓鄉村醫生獲得合理的待遇,目前有些省市開始嘗試“鄉村醫生績效考核制”,筆者從事基層醫療工作多年,認為做好鄉村醫生績效考核應首先明確以下三點:
一是績效考核不是績效工資。目前,村衛生室有多種舉辦形式,如村委會舉辦、鄉鎮衛生院舉辦、鄉村聯辦、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辦等,不屬于事業單位,不具備實施績效工資的條件。因此,對鄉村醫生績效考核,特別是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不應等同于鄉鎮衛生院的績效工資。國家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一些有條件的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在村衛生室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以及“零差率”銷售。這樣,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下的村衛生室人員工資模式,勢必會受到影響。
二是績效考核的目的不是減少鄉村醫生收入,而是獎優罰劣,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工資待遇。目前鄉村醫生多數仍然“半醫半農”,工資待遇普遍較低,主要依靠鄉鎮衛生院藥品“返利”和每月幾百元的工資收入,嚴重影響了鄉村醫生隊伍的穩定和發展,不利于基層醫療衛生的發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09年版)》明確了村衛生室以及鄉村醫生的公共衛生職責。對于承擔社會公共服務的鄉村醫生,國家是否可以考慮將其納入統一編制,明確鄉村醫生的性質,改善鄉村醫生福利待遇。
三是績效考核目的是調動鄉村醫生的工作積極性,切實利用農村有限衛生資源維護廣大農民的健康。但是,目前鄉村醫生面臨著收入偏低、政府補助不足、缺乏養老保障的窘境,鄉村醫生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在此基礎上開展績效考核,無異于“隔山打虎”。近年來,全國范圍內鄉村醫生上訪、事件日益增多,已引起國家高度重視。《關于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指出,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可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多種方式予以解決。
目前,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制定了鄉村醫生補助政策的文件。筆者認為,國家應該將鄉村醫生納入新農保統一管理,建立鄉村醫生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問題。
篇7
據專程從外地赴京參加11月10日內部會議的一位衛生信息化專家透露,2010年底之前,中央財政將撥付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預計在50億元左右。其中,27億元中央財政資金用于基層衛生信息化。其主要用途有兩個:第一,作為村村通工程的一部分,讓40多萬個鄉鎮衛生院裝備上電腦;第二,建設遠程醫療和遠程醫療教學平臺,增強基層醫療服務能力。此外,由中央財政向全國2000多個縣每個縣補貼約50萬元,地方按1:1配套,用于推進電子病歷等醫院信息化建設。
“保基本、強基礎、建機制”,是我國現行醫改的重要方針策略。中央財政資金在年底前啟動對基層衛生信息化的政策性投入,與此精神并行不悖。我國數十萬鄉村醫生將有機會用上電腦,意味著什么?意味著鄉村醫生將有更多機會接收“外面的養分”,也意味著各級衛生行政機構將獲得更加全面、及時、有效的基礎信息。當然,這還意味著在年底前,PC廠商們將面臨一個數十萬臺電腦的增量市場機會。
11月11日在京召開的衛生部加快公立醫院改革工作座談會上,這一重大利好消息得到了確認。陳竺部長在座談會上講話時專門指出,將加快醫院信息化建設作為衛生部近期重點推進的七項工作之一:“推進醫院信息化和遠程醫療系統建設,建立以電子病歷建設和醫院管理為重點的醫院信息化網絡,促進醫院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提高基層醫院服務能力和水平。如今,上海、廈門、鎮江、馬鞍山都已經開展或者著手開展此項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們將加快推進這項工作,財政部已經同意在這項工作上給予地方以經費支持。”
這的確是一個振奮人心的好消息,不僅對于基層衛生信息化是一場久旱甘霖,更對衛生信息化是一個積極的征兆。據悉,衛生部正在積極完善制訂衛生信息化建設工程十二五規劃。這也是我國衛生信息化發展進程當中的首個五年規劃。
該規劃初步確定了我國衛生信息化建設路線圖,簡稱“3521工程”,即建設國家級、省級和地市級三級衛生信息平臺,加強公共衛生、醫療服務、新農合、基本藥物制度、綜合管理5項業務應用,建設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兩個基礎數據庫和1個專用網絡建設。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原主任、現任中華醫學會黨組書記饒克勤估計,十二五期間衛生信息化有望爭取到國家財政投入水平在700億元〜800億元之間。
篇8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號文件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和完善以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為“網底”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科學規劃和設置村衛生室,合理配置鄉村醫生,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服務全覆蓋;積極穩妥地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落實鄉村醫生補助;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強化執業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健全培養培訓制度,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鎮衛生院(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同)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縣衛生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合理規劃設置村衛生室并配置鄉村醫生
(一)村衛生室的規劃設置。縣衛生局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民需求、服務半徑、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衛生室服務覆蓋每個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確定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按服務半徑1.5公里左右,步行15分鐘可以到達,覆蓋人口2000-4000人設置1處中心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全縣村衛生室規劃于2009年經省級評審,在建設過程中適當調整,2009-2011年省分3次進行逐一現場驗收,目前已通過并納入省統一規劃183處,其余12處正在報請省級驗收中,各鎮(街道)不得隨意調整或改變地址。確需調整設置或更改地址的,須經縣衛生局審核后,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確認后備案。
(二)村衛生室的建設標準。村衛生室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或者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經縣衛生局批準后設立。村衛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納入統一規劃設置的村衛生室業務用房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備通水、通電、通路、通電話、通網絡等基本條件,實現診斷室、治療室、藥房和觀察室“四室分開”。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三)村衛生室的命名。村衛生室的名稱統一為XX鎮(街道)XX村衛生室。實行農村社區化建設的區域,其衛生室名稱統一為XX鎮(街道)XX社區衛生室,此類社區衛生室按村衛生室進行管理。
(四)鄉村醫生的配置原則。鄉村醫生可在村衛生室執業。在統一規劃設置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對于鄉村醫生人員相對富余的地方,鼓勵采取競爭上崗等方式,擇優選用。根據婦幼衛生工作需要,適當選配女性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實行聘用制,聘用期限為2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可續聘,村醫男滿65歲、女滿60歲將不再聘用。
要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的規范設置和鄉村醫生隊伍的配備建設,對目前村衛生室服務尚不能完全覆蓋以及鄉村醫生配備達不到要求的,積極鼓勵有資質人員舉辦村衛生室,或者由村集體建設村衛生室;積極采取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鄉村醫生提高業務素質,確保2012年初實現村衛生室服務覆蓋所有行政村。
四、規范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和執業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縣衛生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護士參照鄉村醫生執業類別執業,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程序申領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縣衛生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村衛生室應當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及病房,不得開展醫學檢驗、放射及功能檢查、家庭接生等業務,不得開展除一般體表清創縫合以外的任何手術,對急癥患者,要在現有條件下先行應急搶救,并在第一時間內及時轉診。嚴禁在無醫務人員陪護又無搶救條件的患者家中開展靜脈注射等存在醫療安全隱患的診療活動。
(二)強化縣級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責。縣衛生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科學劃分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將勞務密集型的公共衛生項目主要安排給村衛生室承擔。加強對村衛生室實施基本公共衛生項目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其服務的行政村公示,并將其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三)加強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積極推進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由縣衛生局委托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人員、業務、藥品、房屋、設備、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規范管理。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村衛生室的財務和資產與鎮衛生院分賬管理、獨立核算。在縣衛生局統一組織下,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數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鄉村醫生的工作積極性。
(四)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村衛生室將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村衛生室要根據縣衛生局統一部署,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逐步實現村衛生室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藥品采購、新農合報銷等業務工作一體化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加快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2012年1月,納入統一規劃設置的村衛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其所配備的基本藥物由鎮衛生院負責供應。根據農村衛生服務需求,創造條件,逐步將其他符合規劃要求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
(二)積極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2012年1月,將統一規劃設置的村衛生室全部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將其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加大新農合門診統籌推進力度,逐步將所有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鼓勵結合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同步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衛生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確保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根據實際工作量,從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按40%左右的比例統籌安排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所需經費,并按照績效考核、以考定補的原則予以核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各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要求,落實市確定的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和新農合支付比例。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
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縣政府將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補償。補助標準將按照服務人口數量或核定后的鄉村醫生人數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藥品收入情況制定。縣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結合省、市補助,統籌安排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村衛生室的補助。縣衛生局根據對各村衛生室的績效考核情況合理發放補償資金。
(二)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要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推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推動鄉村醫生參加當地較高檔次的新農保,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妥善解決離崗鄉村醫生的生活困難問題。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要從農村衛生和鄉村醫生的實際出發,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縣衛生局要切實做好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評估工作,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要結合實施“衛生強基”工程,選派縣級醫院或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到村衛生室帶教。鎮衛生院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和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鄉村醫生應當定期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學習,積極參加崗位培訓。要采取多種方式支持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向執業(助理)醫師的轉化。
(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縣衛生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本縣轄區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通過后備力量建設、吸引適宜人才到基層服務等多種方式提升鄉村醫生的服務水平。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室工作。要結合全科醫生制度的建立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探索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制度的有效銜接。
八、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強化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覆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篇9
工作總結
身為基層一線醫生,基本診療是工作重點,在基層村衛生室醫療設施設備有限的情況下,憑借自己多年的的診療經驗接診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為患病的村民們解決苦痛;24小時在崗,365天無休,一個電話隨叫隨到,“急患者之所急,解病人之所需”;積極參加學習活動,不斷提升自己的醫技水平,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規章制度,杜絕醫療事故、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為“解決基層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貢獻自己的力量。
公衛十四項,項項都重要。身為公衛人,學會了電腦操作并熟練使用拼音打字、表格制作;慢性病人隨訪、老年人隨訪、重精管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各項工作,面面俱到;開設健康教育宣傳欄,對村民進行健康宣教,積極做好群眾健康咨詢;檔案填寫,加班加點,下得了鄉,拍得了照,熬得了夜,積極迎檢……工作上兢兢業業,吃苦耐勞,切切實實完成每一項公衛任務,不斷提升居民的健康獲得感,努力當好居民健康守門人。
當前工作存在的問題
1、身份尷尬,工傷認定難。如村中簽約被狗咬傷,上報下求卻無人相問。
2、待遇、養老落實難,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如公衛經費考核發放沒有具體標準,干了活,國家撥的40%的公衛經費到手卻只剩下一點點。
3、遭遇醫鬧自己扛,行醫風險大,時時刻刻提心吊膽,懼怕醫療糾紛。進修機會少,業務能力提升難。
篇10
關鍵詞:鄉村醫生;收入來源;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識碼:A
鄉村醫生是我國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提供者,承擔著9億多農民的衛生服務工作。村級衛生所是農村三級衛生網最基本的單位,而鄉醫則是農村衛生隊伍的主要力量,處在衛生戰線的最前沿,主要擔負著對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還擔負著兒童計劃免疫、婦幼保健、健康知識宣傳等公共衛生工作,后來的防治非典、禽流感等,最基層的鄉村醫生也承擔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鄉村醫生隊伍由于缺乏完善的報酬機制而處于不穩定狀態,部分地區鄉村醫生流失現象嚴重。了解鄉村醫生醫療收入現狀和影響因素,分析現行鄉村醫生報酬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鄉村醫生的收入來源
幾十年來,廣大鄉村醫生扎根基層,履行人道主義職責,默默無聞地為村民解除病痛,搶救了無數的生命。同時,還積極參與各項公共衛生及預防保健任務,中國的衛生事業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就有鄉醫的一份功勞。
鄉醫的收入來源主要指的是從事醫療活動所得的收入,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預防保健收入、上級和村委會的補助、藥品收入、醫療服務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預防保健收入。鄉村醫生的年防保收入占到全年從醫收入的10%左右,所占用的工作時間占全年業務工作時間的11%左右,防保工作時間占全年業務工作時間的10%~20%的人最多,占40%左右,防保工作時間在全年業務工作時間10%以下的人數占到35%,有25%的人防保工作時間占全年業務工作時間的20%以上。
(二)上級和村委會的補助。鄉村醫生獲得上級補助占全國醫療收入的比例平均為0.5%,村民委員會補助平均占6%,半數以上的鄉村醫生未獲得村民委員會的補助。
(三)藥品收入。鄉村醫生的藥品收入占全年從醫收入的比例平均是60%,30%的人藥品收入低于全年醫療收入的30%,藥品收入占全年醫療收入50%~90%的居多。
(四)醫療服務收入。鄉村醫生醫療服務收入占全年從醫收入的比例平均為28.5%,25%的人醫療服務收入占全年從醫收入的10%以下,一半以上的服務收入占全年從醫收入的10%~40%之間。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占全年從醫收入1%~2%,調查發現絕大多數人沒有其他收入,比例占到總人數的78%左右。
據調查,鄉村醫生的收入在農村排序位次還是比較靠前的,50%以上的家庭處于同村前20%,75%的家庭位于本村前40%。
二、鄉村醫生收入影響因素分析
調查發現,影響鄉村醫生醫療服務收入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區、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有無職稱、是否接受醫學專業學歷教育、有無其他收入、有無土地、有無養老保險、是否享有補助等。東部和中部地區、男性、文化程度高、有職稱、有養老保險、享有補助的鄉村醫生的醫療收入較高。
相反,在西部地區,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山區,由于經濟條件落后、當地居民收入水平偏低以及各級政府財政在醫療事業上撥付明顯不足等眾多因素共同作用,導致了西部地區鄉村醫生的收入普遍偏低,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鄉村醫生的收入只能維持個人日常生活的情況,對基層衛生事業的發展極為不利。為了解決鄉村醫生收入偏低的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以保障和提高鄉村醫生的收入水平,完善鄉村醫生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相關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合理的報酬模式。衛生經濟學研究表明:一旦醫務人員的收入是基于按服務收費,那么會刺激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服務和采取更多的治療手段,這就會產生一種現象:誘導需求。在鄉村醫生失去集體的補貼后,就會在服務收費和藥品的批零差價上尋求補償,當這些成為報酬的主要渠道時,不可能不對鄉村醫生的行醫行為產生影響。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合作醫療制度、鄉村醫生是我國農村衛生工作的三大支柱,也是我國農村衛生低投入、高效益的基本模式。鄉村醫生承擔著農村人口的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多方面的任務,他們的行醫行為直接影響著農民的健康水平,而影響鄉村醫生行為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報酬。合理的報酬結構是提高鄉村醫生醫療保健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建議對鄉村醫生實行“工資+獎金”的報酬模式,即按鄉村醫生的技術職務、醫齡、崗位工作效益等實行有層次的結構工資制;另外,以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質量(如合理的處方用藥、醫療服務業務量、從事防保工作數量和質量等)作為分發獎金的依據。同時,嚴格實行獎懲制度,加強門診登記、處方用藥、就診轉診等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最終建立以調整鄉村醫生報酬結構、保證基本報酬和調控激勵機制的干預措施,使鄉村醫生的行醫行為由單純醫療型逐步向醫療預防保健型轉變。
(二)提高鄉村醫生的醫療收入。進行醫療機構整頓和改革,對鄉村醫生實行考核,合格后才允許上崗,對考核不合格者給予取締或進行培訓,以保證在崗鄉村醫生的質量及醫療服務質量,從而保證收入;提高預防保健補助,以提高鄉村醫生從事預防保健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實行鄉村醫生責任制,不斷提高鄉村醫生素質和醫療保健技能,嚴格要求鄉村醫生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完成農村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在上級和村集體經濟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增加對村衛生室的投入和對鄉村醫生的補助,以加強村衛生室的硬件建設,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條件;適當調整鄉村醫生報酬中各項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勞務收入,降低藥品收入,以阻止鄉村醫生“重藥、輕醫”現象的繼續發展,同時必須進行藥品質量監控,理順藥品購銷渠道,保證農村藥品質量,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的質量,保證廣大農民群眾的健康和利益。
(三)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社會保險制度。目前,對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比較完善。但在建立健全對鄉村醫生的社會保險制度方面還比較滯后和薄弱。只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才能真正解除廣大鄉村醫生的后顧之憂,讓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層醫療衛生事業中。考慮到衛生事業特別是基層衛生事業的特殊性,可由各級政府及上級主管單位按比例出資為鄉村醫生購置較高的社會保險。
(四)建立有效激勵機制,促進鄉村醫生繼續教育。醫生這個職業關乎無數百姓的幸福,要不斷推進和諧社會向前發展就必須首先保證國民有一個強健的身體,就從客觀上要求醫生要不斷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目前的現狀是,城市大型醫院醫生的繼續教育制度比較完善,但是一些基層醫療單位尤其是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明顯不足,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地方,對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甚至是空白。要實行對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必須首先壯大鄉村醫生隊伍,只有當基數達到足夠大以后,才能在保證基層衛生事業順利進行的同時,對鄉村醫生進行分時、分批的繼續教育。對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可采用黨校教育的模式,建立專門的培訓機構,讓鄉村醫生脫產學習相關的技術及理論知識。在培訓前還可以對鄉村醫生的培訓資格進行一定的選拔。這樣,既能在鄉村醫生中形成競爭,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又能不斷提高其技術即理論水平。對提高基層的醫療水平能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培訓后的鄉村醫生必須繼續從事鄉村醫療衛生事業,避免部分鄉村醫生以繼續教育為跳板,在完成相關教育后離開其原來的工作崗位到福利待遇更高、環境更好的醫療單位工作,造成優秀基層醫療人員的流失,與開設繼續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馳。
(五)當地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環境,并制定有針對性的照顧政策。只有政府把解決鄉村醫生轉職、生活待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項問題擺上議事日程,解除其后顧之憂,吸引和鼓勵年輕鄉醫扎根基層,為人民群眾服務,避免出現由于收入低,鄉醫棄醫改行,部分村級衛生所關門停辦的局面;只有政府加大對村級衛生所建設的投入,將村級衛生所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逐年加大投入,才能改變目前村級衛生所房屋破舊、設備簡陋、缺醫少藥的情況。
四、結論
眾所周知,赤腳醫生、合作醫療和縣鄉村三級衛生保健網絡體系是中國人民的偉大創舉,他們在改變農村缺醫少藥和貧困落后的面貌、改善億萬農民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狀況、發展農村經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一方面“赤腳醫生”的名稱轉變為“鄉村醫生”,另一方面鄉村醫生的從業環境、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都發生重大結構性轉變,而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嚴重滯后,致使鄉村醫生隊伍和鄉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成為衛生政策研究和衛生體制改革的薄弱環節,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加快建立相關機制,切實保障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1.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2.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重慶分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1]熊太茂,王禮就.村級衛生人員報酬及其影響因素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