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糾紛解決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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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糾紛解決探究論文

摘要:鄉村糾紛解決的考察,在方法論上,可以嘗試從中國鄉村地區的特殊的“差序格局”為基礎的糾紛類型出發。在對糾紛解決過程進行分析時,要注重以個人為出發點、立足點,避免簡單的拘泥于從“制度層面”來分析。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當事者在進行決策時會受到“與當事者關系的親疏”、“面子”、“公眾輿論”、“第三者權威”等因素影響。然而,畢竟社會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中國鄉村地區的社會結構、家庭結構、人口結構、職業分層、權威歸屬等都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因而,一個很明顯的趨勢是,傳統因素的影響力日漸式微,而新的影響因素-契約意識-的影響力在日漸擴大。商業社會的以契約形式為依據的社會關系正逐步取代了身份社會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地方封閉逐漸被打破。這個過程的重要性及復雜性是值得我們予以相當關注的

關鍵字:糾紛解決法論分析框架糾紛類型過程分析身份契約

一、導言

人類社會充滿著矛盾,矛盾是社會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需要平衡,糾紛需要解決,這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是任何社會均面臨的重大課題。因此對社會沒有矛盾,沒有糾紛的期待,可以說是不現實的。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盡量減少矛盾與糾紛,以及當糾紛確實發生時,能夠花最少的成本來解決,并且使和諧的關系恢復如初。

本文就以發生于鄉村地區的糾紛為考察對象,試圖對該種糾紛的具體類型,解決過程當中涉及的各種因素,以及對各種因素的變化動因進行初步探討,以豈對鄉村糾紛,無論是在防止上,還是在具體解決方式的選擇上,有所裨益。考慮到糾紛解決之考察本身的復雜性,在行文之初,有必要先將一些基本概念、方法論等作些介紹。

(一)、鄉村糾紛解決之意解

糾紛,爭執的事情。各種糾紛,有其不同的表現形式。本文所指的糾紛并不以訴訟到法院為必要。而且,鄉村地區的糾紛,如若不是刑事糾紛或特別重大的民事糾紛,一般不會有司法機關的介入。大多數糾紛,僅是通過當事者自行解決或由第三方介入加以解決。

鄉村糾紛解決,這里的解決應該包含三方面的預期價值:一是指糾紛得到終結,得到最終的解決,而非表面的。因為有些糾紛看是已經解決,實際上卻沒有。例如,盡管雙方事先都同意服從仲裁決定,現實中有時是在仲裁決定作出之后又進而進行交涉,另外達成合意。二是指當事者的滿意程度較高。當事者的不滿,不僅本身是不希望存在的東西,而且還可能成為將來發生糾紛的原因,或者積累起來傳播開去,導致對特定糾紛解決過程的回避和拒絕.當然要實現雙方的最大滿足,由于利益沖突的存在,其可能性較小。當然這是從利益滿足的角度而言,據日本著名法學家鵬瀨孝雄的研究,當事者的滿足可以獨立于解決的內容,至少是部分的依存于導致解決的形式或程序過程本身.某種解決過程給予當事者的滿足程度及有效性,是與當事者是否承認這種糾紛解決樣式的正當性密切相關的.三是指實現一定的社會效果,包括友好關系的恢復及一定的社會規范的確認。

在“糾紛解決”前加上“鄉村”的修飾詞,只是在范圍上作了一定限制。在考察對象上主要是針對發生于鄉村地區的糾紛。

(二)、研究意義

現代化,是人類歷史上最劇烈、最深遠并且顯然是無可避免的一場社會變革.是福是禍暫且不論,這些變革終究會波及到與業已擁有現代化各種模式的國家有所接觸的一切民族。當前,無論是官方的號召,還是社會的主要取向,都是以快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主要目標。

但必須明確一點,現代化是多層次性的,包括國家環境,政治格局,社會整合等。其中從結構上來講,極其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結構(實質上是沖突的解決)。從區域上來講,農村地區的建設亦是極其重要的。因而,農村地區的法律結構的規范,對現代化建設是相當有意義的。而農村地區的法律結構的規范,從動態的角度來講,主要是指糾紛解決方面的合理規范。

以上主要是從宏觀意義上來講,就具體來說(微觀意義上),對鄉村糾紛解決模式的考察有助于了解鄉村所發生的糾紛的具體類型,以探求其發生的原因,尋求避免或減少糾紛之道。對糾紛解決過程的分析將會有助于了解當事者在過程中所具體考量的因素,增進對該過程的了解,另外還可以了解這些因素的變化趨向,及其變化的社會狀況,探求解決模式的合理選擇。這對當前的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及法院審判工作會有重大指導意義。

(三)、研究方法

鄉村地區,本身是個極具本土氣息的特殊區域。注重利用本土法治資源來建設法治社會,是近年來法學界的重要研究趨向之一。,尋求本土資源,注重本國的傳統,往往容易被理解為從歷史中去尋找,特別是從歷史典籍中去尋找。這種資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從社會生活中的各種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尋找。眾所周知,鄉村地區是這些習慣,鄉俗的重要“生存”地區。而他們的“生存方式”主要是潛伏于人們的糾紛解決過程中,對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當事者的行為選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對鄉村糾紛解決的考察,從一定意義上是對本土資源的開發。

但是,“開發”方法的恰當與否,對于真確認識、利用這些資源是相當重要的。當前在涉及鄉村地區的法制研究時,一個較大的不足就是大多數學者在研究時,往往于不知不覺中用源于西方文化的法律概念來分析研究國內鄉村地區的非西方法律關系.但是,正如梅里曼所言,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他在一定的文化范圍內對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所出現的特定需求所做出回應。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歷史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一部分。而中西方在文化上的差異是顯然的。因此,這樣的研究考察,對于鄉村地區的法治可能會有所裨益,但同時也無不顯出一定的尷尬和無奈。對于真正透徹理解鄉村所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關系的特點可能存在一定不足。

在鄉村糾紛解決考察中,為避免上述不足,尋求合適的觀察角度及論證方式是研究鄉村糾紛解決模式的關鍵點。為此,本文將嘗試從以中國鄉村地區的特殊的“差序格局”為基礎的糾紛類型出發,結合筆者自己的調查資料,對糾紛解決過程進行分析。分析過程中,將會注重以個人為出發點、立足點,避免簡單的拘泥于從制度層面來分析。

“從制度分析轉向過程分析”是鵬瀨孝雄力倡的觀點。鵬瀨認為學術視野收斂于制度或強制命令式的規范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往往會忽略推動著現實發展的個人的群體效應。

人類學家馮?威爾遜在對社會人類學的結構功能分析學派的批判中有如下論述:“結構分析主要把社會的位置或地位之間的相互關系作為問題,對于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或者個人的行動缺乏關心。從那里可以看出對抽象化的明顯喜好。反過來說,作為這種抽象化必然基礎的特殊性則極易被忽視”。但是,“各種規范或者行為的一般規則總是被翻譯為現實的行為。這個過程終究是被個人在特定的狀態下,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而操作的。因此,為了完整地分析復雜的社會過程,應該把研究的焦點放在現實中構成這些過程的個人行動層次上去”。

所以為了把握糾紛解決過程的具體狀況,首先有必要把焦點對準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個人,把規定著他們行動的種種因素仔細剖析出來。例如,他們置身于其中的社會狀況,他們的利益所在,與其他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包括糾紛發生前的關系和糾紛解決后可能形成的關系),制約著人們行為的各種社會規范,以及可以預想到的因違反這些規范而引起他人采取的行動(發作用)等等,都應該作為說明糾紛解決過程中行為的資料而加以收集。只有根據這些資料才能夠對某種特定的社會狀況下某個特定的糾紛在現實中被解決或未能解決的過程進行精確的分析。研究焦點只有像這樣從作為社會規范體系的制度移向個人的行動層次的社會過程,才有可能對糾紛解決過程再不失去其豐富多彩的內涵的前提下進行分析。

據一位在研究法制史方面頗有造詣的日本學者的介紹,80年代以來,出現了一種以當時人們的觀念世界作為分析社會結構的中心的所謂現象法學方法或主觀主義方法。寺田浩明對“業、”典賣“、”租佃“、”包“、”顧“等一系列清代流行的基本概念的研究,草野靖所說:”討論中國租佃關系的結構意味著把租佃關系內在的種種重要范疇抽象出來并弄清它們之間的結構。立足于西歐社會土地關系的各種范疇來討論中國的有關租佃關系的種種現象中找到與西歐翔實的東西再按西歐土地關系的框架加以排列而已。“

盡管筆者對現象學方法和主觀主義方法,不盡了解。但這向我們傳遞的信息是可以領悟的,即注重個人因素,強調當時人們的認識,或主觀狀況,實與鵬瀨所主張之方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糾紛解決過程的實證研究,其默示的理論前提“現實中使審判制度運作的都是活生生的個人”這一自現實主義法學以來已成為常識的命題。不過,為了進一步推進關于糾紛解決過程的實證研究,必須更加自覺地把握這種觀念。而且還有必要把政治學、人類學、社會學、社會心理學等社會科學,為了分析過程而精心構成的分析工具積極的倒入糾紛解決過程的研究領域。為此,在行文之中,筆者會借鑒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希望能對本身就是糾紛解決過程做到稍微多角度的分析。

(四)、研究材料基礎

本文的材料基礎主要是筆者對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泗洲頭鎮上馬岙村所作的一些調查,包括:糾紛解決過程的調查、人口流向、職業分層等等。另外還有上馬岙村村委提供的一些資料。當然,更多的資料可能是其他學者的相關研究資料或成果。

有學者按照受現代文明和商品經濟的影響程度,將中國鄉村社會分為三種:一是富裕型鄉村社會。這樣的鄉村多數處于城郊或城鎮,有各種發展的便利優勢。二是轉化型鄉村社會,即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不高。但已受到了商品經濟為標志的現代文明的沖擊的鄉村。三是封閉型鄉村社會,即仍然保留著原來的生產、生活方式,帶有“鄉土社會”的大部分特征。本文的分析主要針對的是第二種類型,即轉化型鄉村社會。因為轉化型的鄉村社會正好能體現出“新舊勢力”的碰撞與交融。其對于鄉村地區法制建設的參考價值,是不言而喻的。上馬岙村在浙江農村中就屬于轉化型農村的典型之一。本文就是以上馬岙村為個案基礎,來分析討論轉化型鄉村社會中的糾紛解決(分析結果并不當然代表全中國的鄉村社會)。

二、分析框架

糾紛解決過程的分析意味著研究焦點集中于現實中卷入糾紛的個人身上,主要探究規定他們進行行為選擇的各種因素。為此,必須仔細觀察不同的個人在這一過程的行動以及他們置身于其中的社會狀況,收集有關資料。但是,過程分析并不是毫無計劃的收集涉及糾紛的一切個人的有關情況,在這里,作為科學研究一般使用的方法,根據某些問題意識和一定理論假定有選擇的確定對象是不可避免的程序。而且對于所取得的資料,在最終作為有意義的指示固定下來之前,還有必要對照即存的可靠知識和自己的理論框架進行加工整理。

本文將以對鄉村地區的糾紛類型的分析為基礎,然后以列舉糾紛解決過程當中對當事者產生影響各種因素的方式來分析糾紛解決過程。

筆者最初的設想是以鵬瀨孝雄所提出的類型軸,即一條抽按糾紛是由當事者之間自由的“合意”還是由第三者有拘束力的“決定”來解決而描出;第二條基軸則表示糾紛解決的內容(合意或決定內容)是否實現為規范所規制這一區別。把這兩條軸組合起來,就可以構成顯示糾紛解決過程類型的下列坐標圖:

決定性

合意性

但是經過對上馬岙村系列糾紛的調查后,筆者發現由于中國鄉村地區所特有的各種因素的存在,致使具體的糾紛解決過程并不能完全(雖然有一部分是可以)在坐標上找到恰當的位置。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筆者感到以此坐標來分析中國鄉村地區的糾紛并不能完全、真正的反映、體現解決過程中影響個人的種種因素。這主要是由于該坐標是鵬瀨對法制化社會當中的各式糾紛所提出的分析模式,而中國鄉村地區仍然保留著一些“自身”的東西,在影響著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個人。

三、糾紛類型

以糾紛為對象,依不同的標準,會有不同的區分結果。按具體的法律部門來劃分,糾紛可以分為民事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糾紛等。對于民事糾紛,再具體些,還可以分為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按照糾紛的發生時間、地點,糾紛的主體等都可以進行具體劃分。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任何一種類型劃分,都沒有正確和錯誤之別,而只是其區分實益、有效程度不同,即在多大程度上能解釋現有的事實及富有成效的引發新的信息。

考慮到中國鄉村地區糾紛的特點,如若以法律部門的標準來劃分,其實益不大。因為這樣劃分,是以法制化社會中的法律關系為考慮基礎,而且這些法律關系的概念基礎都是來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以此標準來劃分,實難真正體現、或反映鄉村地區的法律關系的本質內容。

根據一位社會學家的說法,中國社會結構所呈現的是一種“差序格局”,它是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就發生聯系。而這圈子“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換句話說,中國社會里沒有群、己(社會和個人)的明確界限,因此也缺乏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普遍性道德。一切都要站在“己”的中心位置上去度量,道德(更確切地說是有效之行為規范)的范圍可大可小。

雖然,這位社會學家(費孝通)口中的社會關系主要是針對中國傳統社會中的鄉土社會而言,但是筆者堅信,政治體制的鴻溝是無法完全切斷文化的沿承性的。而且,就筆者感言,當前的大部分鄉村地區仍然保留著傳統鄉土社會的大部分特質。

據此,筆者將嘗試從特殊主義結構(或曰“差序格局”)出發,以個人為中心,依另外一方當事者,即發生糾紛的相對人,與個人的關系的親疏進行區分。主要分為家庭糾紛、族內糾紛、村內糾紛、村外糾紛等。另外一點,社會學家發現,儒家社會理論沒有為個體提供一種普遍主義理論取向的倫理,根據這種理論,人乃是“關系的存在”,陌生人作為一個角色范疇很難被置于儒家倫理的任何一“倫”中,結果是中國人通過建構關系來實現其社會交往。可能,鄰里關系就是如此建構而來。當然,在一定程度上,鄰里關系與族內關系、村內關系存在交叉。可由于其特殊的地理意義,使其與其他關系又有細微的差異。

另外在村調查過程中,筆者強烈感到由于被調查者年齡層次的不同,被調查者對糾紛解決的態度、處理方式、考量因素等的認識和態度上有較大不同。當然,不同是必然的,只是這種不同的背后,蘊含著較大的倫理取向的變遷。其基本的年齡分界線是40歲上下。這點僅在此提及而已。

四、糾紛解決過程分析

如前文所述,糾紛解決過程的分析意味著研究焦點集中于現實中卷入糾紛的個人身上,主要探究影響他們進行行為選擇的各種因素。根據筆者對上馬岙村所發生糾紛的考察,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影響當事者的因素頗多。筆者將會以舉例方式進行討論,好處是比較靈活,可以隨時轉換題目。以這種方法來展示糾紛解決的豐富性與復雜性是適宜的,盡管任一糾紛解決過程本身都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不取決于某一單一要素,不管這種要素是主觀的還是可觀的。問題是,面面俱到的列舉容易由于浮乏,而不能夠深入到糾紛解決過程之中,并揭示出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關聯。為此,筆者希望能夠通過進一步的討論來避免。主要因素有:

1、與當事者關系的親疏

人一生下來,便有與他相關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將始終在與人相關系中而生活(不能離社會),如此則知,人生實存于各種關系之上。每個人對于其四面八方的倫理關系,各負有其相當義務;同時,其四面八方與他有倫理關系之人,亦各對他負有義務。全社會之人,不期而輾轉互相聯鎖起來,無形中成為一種組織。雖然此種“組織”于當前城市地區而言,已然弱化。但是于當前的鄉村地區而言,此種“組織”仍然有其強大的生命力。

一旦發生糾紛,當事者就會將對方當事者進行關系定位,以確定其親疏遠近。關系親疏程度的差異,將可能對當事者在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上有重大影響。以鄉村地區的借貸糾紛為例,如若借用人系屬貸與人的親屬范疇,則其解決可能會較為隱蔽多為私下由雙方協商處理,大多數情況下,會延長還款期限,或者減少所應還款的數額,抑或免除。如若借用人系屬村外的人,且關系并不密切,當初借錢給人也是礙于中間人的面子或看重高利率,則極有可能在催討不成的情況下,訴之于法院或出錢找民間討債人幫忙。在調解部分糾紛時,如能恰當利用當事人間的關系,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面子

一般所謂“面子”似乎是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現象,但是西方著作家在與中國人發生接觸之后,他們見到的“面子”及其對中國人的意義,在他們幾乎是全然陌生的事物。

十九世紀的美國傳教士ArthurHendersonSmith,寫道“在西洋人看來,中國人的臉皮便好比南太平洋里海島上的土人的種種禁忌,怪可怕,怪有勁,但是不可捉摸,沒有規矩,……在中國鄉間,鄰居是時常吵架的,吵架不能沒有和事佬,而和事佬最大的任務便是研究出一個臉皮的均勢的新局面。”

在后來的研究中,中國人的“面子”觀念受到更細致地分析,并被置于具體的村社背景下觀察和說明。胡先縉首先將面和臉分別為二,指出前者主要是外在的,與社會身份、地位、聲望相連,后者偏重于內,實際為一種道德性的觀念。另一位人類學家MartinC.Yang認為,“面子實為個人之心理的滿足,他人所給予之社會尊敬。”

糾紛發生后,當事者會非常注重面子。面子對當事者的影響,有時會出乎糾紛外的人們的想法。有些糾紛的裁判,可能在實體法上是公平合理的。但是獲得有利判決的當事者就有可能認為自己丟了面子,會繼續上訴或尋求其他途徑來挽回自己的面子。對這種特殊心理的考慮,是恰當解決鄉村糾紛的重要方面之一。

3、利益

自私自利,被公認為是中國民族品性的重要特點。當然,這種說法并沒有任何褒貶之意,只是站在價值中立的立場上來講。人是具有理性的,農民也不例外,在鄉村糾紛的各種解決方式的選擇中,當事人往往有著其特有的理性標準。即當事人不僅要考慮在雙方的利益博弈中自己所能獲得的匯報,而且還要綜合考慮得到這種回報所要付出的代價和成本,每個人都盡量使自己所能獲得的報酬高于自己所付出的成本,或起碼使其相當,如果自己所能獲得的報酬小于成本的話,當事人就會作出舍此而取彼的選擇。

利益的沖突,往往是糾紛發生的根源。因而,當事者對糾紛當中所涉及的利益的重視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4、第三者的權威性

此處的“第三者”主要指當事者間的調解人或中間人(包括村干部、村長老、村廟等)。從更廣義上來講,也包括司法機關。當然此因素也只有存在第三者時才會有影響價值。第三者的主要價值就在于給當事者提供解決糾紛的意見,從中斡旋。而當事者是否遵從第三者的解決方案,就與第三者的權威性有較大的聯系。有研究表明,即使在很小的事情上,人們更傾向于穿制服的人,勝過穿普通衣服的人。在一項研究中,一名騎摩托車者(實際上為實驗者所假扮)因停車超時向過路行人索要零錢。當實驗者身穿制服時,行人更容易遵從他的要求,身穿普通服裝、職業裝或商人打扮實則不然。因此,權威的外表-在此試驗中是足以支付為象征的-能賦予一項要求以法制力,從而產生高順從率。

倘若第三者有足夠的權威性,那么糾紛的解決可能就會容易多,因為當事者對第三者的意見就會有很強的認同感,自己就會很好地接受第三者提出的解決方案。但是鄉村社會的權威歸屬的不斷變化,是個令人憂慮的問題。

5、公眾輿論

著名人類學家MartinC.Yang在其對山東地方一個村莊的田野考察中仔細考察了社會控制過程中的公眾輿論的重要性。他注意到“社會控制乃是村莊事務,其主要手段是公眾輿論。倘若一個人的行為受到大多數村民的贊許,則他處處獲得榮譽和尊重。因此,非議成為強有力的制約。”當事者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會不自覺地考慮別人的看法。可能他的某些行為從“官方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合法而且合理的,但若得不到村民的認可,受到非議,那么在一般情況下,他會收斂自己的行為。在一個具有眾多共同性的生活社區內,公眾輿論的力量,往往成為規范個人行為的主要力量。

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面子”、“公眾輿論”、“第三者”等因素之所以對當事人產生影響,主要是由于人類的從眾性。從眾(conformty),由個人或一個團體的真實的或是臆想的壓力所引起的人的行為或觀念的變化。人們選擇從眾,主要一是為了想不犯錯誤,力求正確;二是想通過遵照團體里其他成員的期望去行事以博得別人的歡心。從眾,是人作為社會性動物的自然選擇,沒有什么可以責備的。只是由于文化、地理等環境因素的影響,會使從眾性的表現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目前的鄉村地區,個人的從眾性,是非常明顯的,這主要是由于鄉村地區特殊的社會關系結構。

除了以上所列舉的因素外,當然還有其他因素的存在。筆者并無排除其他因素之意。而且以上所列舉的因素,相互間不乏交融之處,其界限也并非特別明朗,難以精確劃分,只能進行相對的描述。但是有一點是要注意的,以上所列舉的因素是對眾多糾紛進行系統考察,概括總結而來,并非任一糾紛解決過程中都會同時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

另外一方面,根據美國的社會學者蘇珊?菲斯克和謝利?泰勒的研究,人類是認知的吝嗇鬼(cognitivemisers),也就是說,我們總是在竭力節省認知的能量。考慮到我們有限的信息加工能力,我們總是試圖采用簡化復雜問題的戰略。我們可以用下述方式實現這個目的:(1)通過忽視一部分信息以減少我們的認知負擔;(2)過度使用其他信息以避免尋求更多的信息;(3)接受一個不盡完美的選擇,因為這已經足夠好了。因此,當事者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能夠完全考慮上述各種因素的可能性較小。鑒于“人類認知的保守性”,倘若各個因素之間存在一定沖突,就會對其進行抉擇。當然,其抉擇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各個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但仍不乏存在部分當事者為了眼前的物質利益,而一意孤行的情況,即某一因素的影響力起決定作用,完全排除它因素的影響的情況。

總體來講,大多數個人遇到糾紛時,首先會對對方當事者進行關系定位,以界定其與自己的親疏遠近,然后以自己的基本利益為出發點,尋求輿論的支持,保護自己的面子,保持著對糾紛的合理解決的期待而做出最佳選擇。而其實際的具體的解決過程如何,也就看具體的各個影響因素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了。這與當事者的個人因素息息相關,但是與其基礎,即社會狀況的變遷程度若何也是息息相關。

五、各因素背后之社會狀況變動

一個人在具體糾紛解決過程中會采取怎樣的具體行為或抉擇,并不單是個人因素在起作用,還應考慮情景因素,否則極易犯“基本歸因錯誤”。注重社會狀況、社會政策的變化,對于考察鄉村糾紛解決過程也是極其重要的。隨著社會狀況的變化,對當事者產生影響的各個因素,其影響力(或曰當事者對它的重視程度)有些在加強,有些在減弱,更有新的影響因素在不斷出現。著名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及民族學家林耀華曾在其《金翼》一書中敘寫了30年代福建一個村莊里毗鄰而居的兩個家族(張芬洲家和黃東林家)在中國民間傳統文化與經濟的背景下,面對新的商業社會的經濟方式,而進行的調整,及其產生的對兩個家族的巨大影響。筆者相信,在當前的社會巨變之下,對農村社會所產生的巨大影響比林耀華所描述的30十年代的變化是要顯著的多,深刻的多。

(一)社會結構、家庭結構

傳統中國是一“倫理本位的社會”。以家庭為中心,個人與團體消融于家庭。在以前的鄉土社會,此種情況甚為顯然。在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社會中,生產資料極其有限,再加上人們對家鄉土地有著特殊的情感,且以家庭財產共有為常理,于是逐漸地產生了倫理本位的社會。傳統中國的人倫道德通常指儒家的禮教,或渭之傳統倫理,它在古代中國被普遍地奉為天經地義般的人倫之道。恰如子產所云:“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實之。”在倫理社會中,對關系的重視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然而社會總是在不斷變動。就近現代史來看,共產黨在執政初期,對鄉村地區不斷發動大規模的改組浪潮。初期的婚姻改革和運動,使個人從家庭的束縛中得到某種解放,加速了支配家庭主動性的血親關系的瓦解和嚴重削弱。據史學家觀察,共產黨改造了鄉村,實現了外來控制,將之整合為一個較大的地區體系,并在某種程度上把這種外來控制永久的滲透進去了。這是相當不容易的,要知道,鄉村地區在歷朝歷代都是皇權勢力無法真正滲透的地區。以前的鄉村地區幾乎是完全自治的。

逐漸地,人們發現以前家庭開始解體,兄弟間的團結削弱了,遠親間的合作減少了,婦女參加的工作多了,嫁妝減少了,對新娘的態度變好了,老年人的權力下降了。50年代初,剛剛賦予公民的擇偶、離婚、結婚的權利,曾經在短期內大力推行過一陣子,時刮過蠻干風,企圖改變家庭職能,中亦曾先后在城鄉對舊式禮儀風俗和行為方式偶爾發動攻擊,但是除此之外,中國共產黨在很大程度上沒有觸動家庭結構。新娘彩禮、離婚率、生兒育女、住房、財產和遺產繼承方式以及其許多現象都表明,在農村,人們最予以優先考慮的,仍然是對構成一團的家庭所負擔的義務。(但共產黨仍不無成效的控制住了家庭擴大的因素)。

80年代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農村的施行、鄉鎮企業得到較大發展,改革日漸深入,中國農村的經濟社會狀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使家庭再一次從集體中相對脫離出來,使家庭和個人的獨立性和積極性得到增強。縣鎮企業的發展是個人尋求外在謀生的重要條件,再加上農村生產資料的有限性,致使個人的獨立性更加明顯。相對的,家族的控制力也日漸減弱。

就上述分析來看,傳統家庭結構的內部權力結構在不斷發生變化,個人對家庭的依賴逐漸減弱。而且,就家庭學方面的學者的研究表明,家庭關系日趨平等,家庭結構成多層次變動,核心結構從血親主位到婚姻主位,外圍結構從父子軸心到夫妻軸心。因此,一個必然的結果就是,當事者對親疏遠近關系的重視程度也必將逐漸減弱,換句話說,也就是更少的受到“關系”(或曰身份)的影響。

(二)人口結構、職業分層

再具體一點來講,現在以上馬岙村為例,隨著社會的變遷,村里的人口結構、職業分層(職業分述)都發生了系列重大變化。

筆者對上馬岙村的人口結構和職業分層方面進行了調查,并對調查所得的數據進行了初步的整理,具體如下表:

數據備注

1、人口數主要以上馬岙戶籍為準。

2、7歲以下及7歲至20歲的“村外”包括在學校的學生(多為住校)。

3、職業中的“其他”主要以刻字、氣割等手工業為主,并不包括學生。

資料來源:

主要系筆者對該村的調查,同時上馬岙村村委無償提供了戶籍資料。

據表格所反映的信息來看,村內的青壯年都以對外謀生為主要選擇。近年來年輕人口當中,男的主要流向外省,以打工為主,女的大多數到附近的鄉鎮企業就業。從職業結構來看,傳統的務農主要集結在年齡較大一部分人手中,年輕一代大部分以手工業為主。

在就業機會得到改善的情況下,職業格局發生了重大的導向變化,外來的控制和影響也就加強了。相對而言,內部控制必然減弱。在前面所提及的“面子”、“公眾輿論”等因素,實則與“內部控制”在一定意義上是相一致的,也逐漸淡化其影響力。

據社會心理學方面的研究顯示,從眾的對象如若(1)由專家組成;(2)對個人來說團體成員是很重要的人物;(3)它的成員與個人類似;(4)成員內部意見一致,則從中的可能性極大。然而在利益逐漸多元化的現在的鄉村地區,這些條件已很難同時滿足。因而從眾性的相對減弱也就必然了。“面子”、“公眾輿論”等因素的影響力日漸式微。

(三)權威歸屬

當事者對權威的信仰,是鄉村糾紛解決過程的重要特點。權威的正確確立,對鄉村和諧秩序的維護,糾紛的正確解決,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

在1949年的前幾十年里,權威體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但是在很多地區,血親和大地主擁有很大控制權,家庭權威也依然沒有受到削弱。在共產黨執政后,領導人開始改變權威的砝碼:增加國家(和共產黨)的直接影響,掃除基于財產和地方積累起來的權利之上的權威,把對血親的忠誠轉向對新發展起來的法人團體即集體的忠誠,同時又抑制正以現代形式露頭的自由放任的個人主義。

共產黨為此實行了系列的政策,那段時期(剛建國后的幾十年里)往往通過利用慣常刺激、集體主義導向、大公無私和勇于犧牲的崇高理想來限制村民的對原來權威信仰。個人對村中長老、族長及一些有名望的鄉紳的權威的尊敬,不斷受到共產黨壓制和打擊。因此,傳統的權威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而代之以新式的集體權威,同時也鞏固了共產黨的權威地位。

但是,中國共產黨所慣用的那種百般限制而且常常是極權的手段,在后來就極不適宜了,因為現代化在發展,而且閑置資源也減少了。再加上后來的系列改革,共產黨對鄉村地區的控制,也不再像以前那樣實行直接控制,其“勢力”逐漸在退出鄉村地區。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共產黨在鄉村地位的權威地位,就目前來說,仍然是其他團體或階層無替代的。

某種勢力的減退,必然會有另外的勢力代之而起。據部分社會學家及人類學家的分析,目前在鄉村地區,家族權威有抬頭的傾向,而且新的權威也在形成。在鄉村地區,那些在早些時候為了謀生而外出打工的人,如今已成為了新的權威。這些人在外面往往開著自己的一個小工廠,每年都會從村里帶一部分年輕人跟他們一起出去干活,解決了村里的大部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這些人在外面往往見過一定世面,而且各方面的交際關系都處理得很圓滑。在村里人眼里,這幫人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他們的話有時候比村長的話還有效。

如今,鄉村地區的權威已經呈現多元化的狀態。各種權威之間的影響力也使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筆者認為,這對糾紛解決在途徑選擇上可能會更加多樣化,但是另外一方面這對糾紛的合理解決也提出了新的挑戰。當事者對權威信仰的不一,使雙方合意的達成更是難上加難。

五、變動因素

自50年代以后,隨著國家政權對于社會生活的全面控制的確立以及社會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社會和經濟制度)面貌的改變,先前,曾經對當事者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有重要影響的因素不斷變化著。一些傳統因素的影響力在不斷減弱或以另外一種方式在起影響作用。

在對新近的糾紛解決過程的考察過程中,發現有一種明顯的趨勢是當事者受“身份”(或曰關系)的影響在減少,當事者不斷注重自己的平等地位,換言之,可謂是當事者對“契約關系”的重視。要知道,當事者契約意識的提高,即對“契約關系”的關注程度的提高,是有相當重要意義的。

“關注我們所處的時代,能一見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題是這樣一個說法,即我們今日的社會和以前歷代社會之間所存在的主要不同點,乃在于契約在社會中所占范圍的大小”。這是19世紀英國法律史大師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的一句話。另外,他還指出:“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有一點是一致的,在運動發展的進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小面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種權利義務上的那種相互關系形式的…關系就是‘契約’。……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盡管梅因的上述話是針對西方社會而提出的,而且,中國古代社會的身份制度和觀念無論在范圍還是在表現形式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這主要是由于古代中國與古代希臘、羅馬屬于大不相同的文化類型。而且就梅因所提出公式而論,直到19世紀末葉以前,早已在古羅馬開始并幾乎完成的過程也未在中國發生。雖然如此,社會以家族為單位,法律以身份為核心,這一特點不僅為古代中國所有,而且在古代東方特有的文化氛圍之中,標線得尤為充分、徹底。

由“身份到契約”這一過程確實是在慢慢發生。這不僅僅是因為鄉村地區的個人對“契約關系”的重視程度的提高,相互間的契約數量的逐漸增多,關鍵還在于其他相關因素的變遷。諸如前面所提及的社會結構、家庭結構、人口流向、職業分層等發生的巨大變化。傳統主義的束縛在不斷被沖破。馬克斯?韋伯在其《儒教與道教》一書中,考察了與西方資本主義興起過程中諸重要社會要素相對應的部分:貨幣制度、城市行會、官僚制度、國家形態、社會結構、氏族、法律等,他的結論是“在中國,缺乏資本主義經營的法律形式與社會學基礎。”而如今,這些相關因素都在發生相應的變化。這是一個“一種基于合意的法律上平權關系”逐漸構成社會普遍狀態的過程。

六、結語

各種類型的人類糾紛解決過程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試圖對如此眾多的系統進行整體的、宏觀的研究,不僅研究其內部結構及其相互關系,而且研究其與外部環境的相互作用與相互關系,這需要做艱巨繁重的資料收集及其綜合、分析、歸納、演繹工作,這需要深厚的理論功底和扎實的宏觀把握與邏輯思維能力。但筆者僅是個法學初學者,學植未深,對鄉村糾紛解決的考察恐難以做到全面、細致地分析。在此,不敢大聲宣布發現了什么抑或證明了什么。但經此考察,深覺鄉村解決過程之復雜。此過程實為筆者先前所未曾料及。這正如美國一位大法官所言:“當你對法律知道得越多越深,你就越會覺得眼前是一片漆黑”。

筆者在此僅是提倡在對鄉村糾紛解決方面進行研究時,可以嘗試從以中國鄉村地區的特殊的“差序格局”為基礎的糾紛類型出發。在對糾紛解決過程進行分析時,要注重以個人為出發點、立足點,避免簡單的拘泥于從“制度層面”來分析。這是值得嘗試的方法論。

據筆者對鄉村糾紛解決過程粗淺的分析,發現“與當事者關系的親疏”、“面子”、“公眾輿論”、“第三者權威”等因素對當事者在糾紛過程中會采取何種行為有著極大的影響。雖然,這些因素多帶有傳統性,但是,“文化可以穿越政治體制,而有自己的生命力”。這些傳統因素的影響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作用。更大的可能性是,這些因素在以另外的形式在對當事者起影響作用。

然而,畢竟社會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中國鄉村地區的社會結構、家庭結構、人口結構、職業分層、權威歸屬等都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因而,一個很明顯的趨勢是,傳統因素的影響力日漸式微,而新的影響因素-契約意識-的影響力在日漸擴大。商業社會的以契約形式為依據的社會關系正逐步取代了身份社會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地方封閉逐漸被打破。

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當然這個結論還有待進一步論證。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這一過程不可盲目,不可操之過急。可能有些人會認為只要給村民灌輸大量法律知識就可以了。殊不知,即使你在法律上有充分的知識優勢,在糾紛解決的作用上說不定還不及村中的一位長老。糾紛解決不僅涉及成本計算,對目前的農村來說,更多的還是人情。所以,注重對傳統因素的利用,實際上是鄉村社會的需要,而并不是意味著落后。就像中國古代法律民刑不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古代的法制落后,那只是因為在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社會中,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沒有區分刑法和民法的社會需求。

一個趨勢是我們所應該明白的,隨著改革的深入,中國農村的經濟社會狀況也將發生重大的變化,鄉土中國緩慢但又是確定地走向了現代,但是不能過分強調這種走向現代化步伐的緩慢性和進行性,不可因此盲目樂觀。應該認識到現代化,是傳統勢力與新生改革勢力的艱難聯盟。如若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傳統因素(傳統勢力),與新生因素的關系,必然會使現代社會的產生過程變得更加緩慢。“未來的陷阱不是過去,而是對過去的不屑一顧。”

參考文獻

1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修訂版),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674頁。

2[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27頁

3[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28頁。

4[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29頁。

5[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29頁。

6[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

7[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頁。

8但是必須明確一點的就是,本文的主旨并非是去建構調節制度或法院審判制度,只是試圖還原鄉村糾紛解決的真實過程。中國法學界的學者都過于注重建構將來的制度,以致在看待、分析問題是由過多的思維限制。

9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頁。

10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頁。

11[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頁。

12[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頁。

13但是無可避免的是,筆者在下面的行文之中也會運用部分,甚至主要是西方學者的研究資料,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內較為科學的研究方法的缺乏,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國外學者在這些方面有著令國內學者汗顏的研究成果。“至少從上個世紀中葉以來,由于外國法律制度的引進,由于外國政治法律文化觀念和思想下的大規模的激進的和保守的法律改革,當代中國的國家法律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已經是由各種外來的法律制度、規則、概念、術語所構成。”(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頁)在這種背景下,上述選擇實為無奈之舉。

14“制度”這一概念,通常被用來表示種種內在聯系著的社會規則給人們的相互作用以一定的方向性并使之定型化。

15J.VanVelsen,“ExtendedCaseMethodandSituationalAnalysis,”inA.LEpstein(ed.)TheCraftsofAnthropology(Tavistock,1968)pp.131.136.轉引自[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5頁。

16[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5、6頁。

17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頁

18實則,以上主要是法制史方面的研究方法,但是考慮到中國農村地區的法律關系與中國法制史方面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就可以理解,鄉村地區糾紛解決考察,在研究方法上與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是有一定程度的相通之處。

19[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6頁。

20上馬岙村,位于浙江沿海,但不是漁村,而是以農業為主的傳統農村。

21具體的分析和介紹,可參閱張立偉:《鄉村社會的秩序與糾紛處理》,載《民間法》(第一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頁。

22[日]鵬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7-9頁。

23[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頁。

24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頁。

25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頁。

26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頁。

27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頁

28金耀基:“儒家學說中的個體與群體”,載其《中國社會與文化》(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2),轉引自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5頁

29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94頁。

30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95頁。

31A·H·斯密斯:《中國人的特性》(1894),轉引自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頁。

32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頁。

33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33頁

34張慶國:《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博弈-鄉村糾紛解決機制初探》,請登陸中國政治學網www.polisnic.crq

35Bushman,B.J.(1988)。Theeffectsofappareloncompliance;Afieldexperimentwithafemaleauthorityfigure.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Bulletin,14,459-467.轉引自[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頁。

36[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350頁。

37MartinC.Yang,AChineseVillage,p.150.(ColumbiaUniwersityPress,1945),轉引自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頁。

38[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頁。

39[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頁。

40[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頁。

41[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頁。

42[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5頁。

43這里的“最佳”是從當事者角度,按照他(她)的偏好界定的,而不是按照學者、政府官員或其他外人的角度界定的。這種界定是符合法律的經濟學原理的,經濟學不接受一種普適的標準,而認為并假定個人是其最佳利益的最佳裁判者。(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頁)

44[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166頁。

45林耀華:《金翼-中國家族制度的社會學研究》1989年版

46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94頁。

47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93頁。

48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頁。

49《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50[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319頁。

51[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頁。

52[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頁。

53關于中國傳統農村如何實現自治,可參閱[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福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8-81頁。

54[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頁。

55丁文、徐泰玲:《當代中國家庭巨變》,山東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9—80頁。

56丁文、徐泰玲:《當代中國家庭巨變》,山東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2—121頁。

57[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頁。

58[美]埃利奧特·阿倫森:《社會性動物》,鄭日昌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頁。

59[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頁。

60[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頁。

61筆者在此應該說明和強調的是,此處和下文所指的傳統因素,并非是傳統的鄉土社會中影響當事者的各種因素。這里的“傳統因素”只是個相對概念,是相對于后來出現的和將要出現的各種因素而言。此處的傳統因素僅僅是對當前的鄉村地區中對糾紛解決過程的當事者產生影響的部分因素的技術性稱呼。當然,無可否認的是此處的傳統因素和傳統意義上的純粹的傳統因素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限于篇幅,不予展開。

6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72頁。

6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96-97頁。

64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8頁。

65[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福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38-49頁

66[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福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頁。

67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頁。

68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部分。(此書筆者未曾全部閱讀)

69[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頁。

70龐樸:《文化傳統與傳統文化》,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6年夏季號,第188頁,轉引自黃文藝:《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