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05: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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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分析論文
一、實體請求權概念的確定
在早期羅馬法上,私法秩序只被理解為實體法規則。在古典羅馬法時期,出現了訴權思想,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并存。而在后古典羅馬法時期,私法秩序上又以實體權利為主,將“actio”的概念限定在實體權利上,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二元對立體系已被確定。[6]17對于請求權概念最有貢獻的應當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理論整理。應當說,現代意義上的請求權制度是一個法律史上比較晚近出現的制度,在19世紀后期經由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的學說而進入《德國民事訴訟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1]。
(一)溫德沙伊德請求權學說基礎
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學說是從羅馬法上的“ac-tio”的概念出發的,他認為羅馬法上的訴有多種含義,如行為、協商、法庭審理等,最后一種含義是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或訴訟。[7]113由此可以推知羅馬法上的“actio”包含了諸多要素,無法與現代術語對譯。而溫德沙伊德所做的工作就是將羅馬法的“actio”用現代術語表達出來。他認為“actio”不是訴或訴權,也不是受侵害的權利的保護措施,而是權利或權利請求的表現形式[8]6值得注意的是,理解溫德沙伊德構建的請求權體系的關鍵點有二,一是主觀權利概念的形成,一是債權與物權觀念的形成。[9]27
在溫德沙伊德時代,出現了(主觀)權利觀念,權利被理解為對每個人支配范圍的分配,在此支配范圍內該人之意思對他人而言是一種法律,涉及的是統治的意思與被統治的意思之間的緊張關系。薩維尼對物權與債權等進行形式化抽象,財產權利的價值地位—如權利人享有用益、變價等權利—為一個形式化要素所替代,即意思之力(Rechtsmacht),也就是說,權利是意思之力。
由人的意志之力可能作用的客體出發,薩維尼列舉了各種可能法律關系的類型,意思統治有三個客體,一是人格,一是不自由的物(unfreieNatur),一是自由的人或他人(freieWesenoderfremdePersonen),對自身的權利是人天生的原始權利,而在其他客體上的權利則是取得的權利。債權與物權區別的關鍵點在于,物權客體的非自由之特征,物權是對物的絕對控制,而債權關系則不能被理解為對他人全部整體上的控制,債權關系必須被理解為,另一方的自由不能被毀壞。意思力量的向第三人的擴張被薩維尼稱為債(Obligation),但這不意味著對他人整體的控制,而是對他人個別行為的控制。(10)132一方面,是債權人的意思,通過此意思,個人自由被擴展,另一方面是債務人的意思,該自由被履行的必要性以及相應的債權人起訴進行強制所限制。
駁回訴訟請求取代維持判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問題的提出;維持判決確立的背景和現實狀況;維持判決存在的不合理性;建議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與維持判決的具體關系如何、理論研究水平有限、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持判決不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判決沒有實際法律意義、維持判決限制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將行政訴訟“維護”行政權行使的價值觀轉化、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代替維持判決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維持判決作為現行行政訴訟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判決形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必要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代替維持判決。
關鍵詞: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立法背景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行政案件訴訟請求論文
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總是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然后將審查結果適用有關行政、
法規,作出相應的判決,即訴訟請求、審查范圍和判決方式三者關系
順暢清晰,但有些情況則不盡然。例如:某鄉政府批了一塊土地給甲
建房,乙提出異議,認為其中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歸自己,鄉政府的
批地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
關于民事再審訴訟中若干實務問題探析下
在民事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再審訴訟中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原審漏列當事人、漏審漏判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實務問題的處理,存在不同的觀點與作法。筆者依據現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談談自己的觀點,以求教于同仁。
三、按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發現原審漏審漏判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發現原審漏審漏判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我們認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2條規定處理,即: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但是,由本院決定或當事人申請對本院一審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案件,換言之,適用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如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如何處理?,F行法律、司法解釋尚無明文規定,審判實踐中亦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一并審判,作出新的裁判。其主要理由:
誠然,再審應當圍繞原審范圍進行。但是,人民法院不能因其自身過錯而增加當事人訴累。按照《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下稱《審判監督座談會紀要》)有關規定,“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應確定在原審范圍內,申請人訴什么就審什么,不訴不審;……”。也就是說,再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原審范圍進行。但是,原審當事人在原審時就一直主張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因種種因素未予以審理,再審中,當事人堅持其原有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不能因法院自身過錯而發回重審,增加當事人訴累。
小議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維持判決,一方面意味著法院對就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個方面,也意味著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可以說,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因為,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行政維持判決制度。對此,我們不禁產生第一個疑問,為什么國外不存在維持判決制度,而在我國卻有這一規定呢?是否當初立法時,我國存在著什么特殊的歷史背景?
(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與維持判決的具體關系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頒布之前,維持判決在行政判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為行政訴訟的特有制度,一直深入人心。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卻新增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也就是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弊詮拇_立了駁回訴訟請求至今,兩者重復并行的現象便頻頻出現,同樣的內容,有的地方適用維持判決,而有的地方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既然同樣是原告敗訴,為何會有兩種判決方式?由此,我們不禁又會產生第二個疑問:維持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兩者是并列關系,抑或種屬關系?在現實制度下,有沒有必要保留維持判決?
行政訴訟維持判決論文
摘要:維持判決作為現行行政訴訟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判決形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有必要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代替維持判決。
關鍵詞: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立法背景
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維持判決、履行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和重作判決五種行政判決;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補充規定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這些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理論,特別是維持判決理論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文將分析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現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來全面取代維持判決。
一、問題的提出
(一)為何僅在我國有維持判決制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維持判決,一方面意味著法院對就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個方面,也意味著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梢哉f,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制度是行政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因為,不管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行政維持判決制度[1]。對此,我們不禁產生第一個疑問,為什么國外不存在維持判決制度,而在我國卻有這一規定呢?是否當初立法時,我國存在著什么特殊的歷史背景?
漫談民事裁判的范圍
[裁判要旨]
裁判的客體及范圍限于原告的起訴范圍,何時起訴、起訴的內容、對何人起訴、訴訟標的以及請求范圍均由原告決定,尤其原告不得聲明其請求內容的范圍由法院自由決定,法院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進行裁判。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7日,被告陸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歸還日期)至2010年7月6日止。逾期每天需交付滯納金人民幣300元整。該筆債務由被告華某提供擔保。2010年8月25日,被告陸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原告徐某匯款人民幣15000元,償還其2010年5月27日向原告徐某的借款。
原告徐某訴稱,2010年5月27日,被告陸某由被告華某擔保,向我借款人民幣10萬元,約定于2010年7月6日歸還,如逾期則每天交付滯納金人民幣300元。但被告陸某至今未歸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陸某歸還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承擔逾期還款的滯納金人民幣18900元,被告華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陸某辯稱,借款是事實。但我于2010年8月25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匯款歸還了人民幣15000元,現實際欠款為人民幣85000元。約定的逾期滯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多按銀行貸款利息4倍予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