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減免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31 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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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規定》及《辦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規定》第二條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及《辦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 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起訴、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三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篇2
第一條為了便民守事,規范收費行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收取稅款以外的財政性資金的組織。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性收費;
(二)事業性收費;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
(六)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縣非稅局)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應將委托協議送縣財政局備案;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縣非稅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條各執收單位必須嚴格依照《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實施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由政府定價的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縣財政局和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招商引資項目的收費,按照縣人民政府年印發的《縣招商引資優惠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推行“多家費、一家收、分頭撥,的征收方式。縣非稅局在縣政務中心設立收費窗口,經縣政府批準,在相關單位設立室,負責管理非稅收入資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條向新辦企業收費程序:
(一)投資者向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提出辦理申請;
(二)縣政務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填列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
(三)相關單位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計算填認,提供審批(服務)表格。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審核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向繳款義務人逐單位逐項目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然后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交款人聯”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五)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縣非稅局在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六)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賬通知聯”,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的“交款人聯”、“國庫聯”和審批(服務)表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七)縣政務中心將已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的審批(服務)表格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傳遞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及時進行審批和提供服務,并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證件交縣政務中心;
(八)縣政務中心在限定的時間內將相關證件和手續傳遞給投資者。
第八條經常性收費(含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資源收益等)程序:
(一)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送達縣非稅局統一監制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含室,下同)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審核后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三)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如果對收費通知、決定持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聯”,在收費通知或者決定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書及時辦理相關事項。
第九條罰沒(罰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繳款義務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繳款義務人)處以罰金或沒收非法所得的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法律文書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法律文書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或其人;
(三)繳款義務人或其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如果行為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聯”,在法律文書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法律文書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條代結算收入(暫扣款、預收款、保證金、訴訟費等)收取程序: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縣非稅局監制的收費通知;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代結算收入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收費通知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三)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書“收賬通知聯”,在收費通知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收“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收費通知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罰沒物品處理程序:
(一)執法機關依法追繳的物品,向被扣者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
(二)執法機關定期造具罰沒物品清冊報縣非稅局;
(三)縣非稅局和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統一處置,其中屬于必須銷毀的偽、劣、、毒等物品,由公證機關公證后統一進行銷毀;屬于可變賣的各種新舊物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于價款較少的罰沒物品由財政、物價部門估價后公開出售。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罰沒物品出售收入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售單位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2.對于價值較大的罰沒物品,由縣非稅局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罰沒物品出售收入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拍賣公司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二條現場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外,禁止執收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法可以當場收取的小額、零星、分散、不當場收取就難以追繳的收費和罰沒,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執收單位開具收費通知或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按有關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直接收取款項;
(二)執收單位按日匯總并填制《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三條對未按期履行交付義務的,由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強削執行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時收取的款項直接匯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按匯繳款出具收據。
第三章減免程序
第十四條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征、免征、緩征非稅收入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減免理由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
(二)執收單位填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減免審批表,并簽署是否同意減征、免征、緩征的意見:
(三)執收單位將審批表交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審核、簽署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四章結算程序
第十五條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財政部門應當依照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財政可用財力調節比例的通知》(政發[]11號)規定,按月計算并撥付到執收單位。具體程序是:
(一)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進行分戶分類核算,在月末將收費(基金)款項劃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應當上交省、市的費用,由執收單位審核之后,及時從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上劃。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按月向財政國庫部門報送收費(基金)進度表,經國庫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預算部門。縣非稅局填制行政事業收費(基金)撥付審批表,經審批后,由預算部門核對后填制預算指標追加單,并審批撥款。
(三)劃入財政專戶的資金由單位申請,經審批后,撥付單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直接返還繳款人,應當轉為非稅收入的代結算收入,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執收單位提供的依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待結算轉非稅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為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確認,由縣非稅局開具《非稅收入退庫通知書》,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及時、足額、準確地退還給繳款義務人。對于已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則由國庫或財政專戶直接退付。
(六)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后,與單位的結算按國庫集中支付核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征收或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票據由縣政務中心統一領購,使用加蓋“縣政務中心”公章和“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專用章,并負責定期向財政非稅管理部門申報繳銷;需要到現場征收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項目,由備執收單位向政務中心的收費窗口領取加蓋“雙章”的收款票據,其現場征收的各種款項必須及時足額繳入政務中心收費窗口。
第十八條縣非稅局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應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購、保管、核銷等制度,設立并登記臺賬。
第十九條縣非稅局要建立非稅收入票據年審和稽查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票據的監督檢查。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它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筑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運汽車,大型設備,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件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由企業根據附件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殖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於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銷售收入。
第四十一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不是是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
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企業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費用,計入產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
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資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等。
制造費用包括企業各個生產單位(分廠、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單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的折舊費,原油儲量有償使用費,油田維護費,礦山維簡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以及其他制造費用。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工廠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療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廠區、礦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稅(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銷售凈額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
第五十二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療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
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三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四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五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銷售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條銷售收入是指企業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收入包括銷售產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銷售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外購商品銷售,無形資產轉讓,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企業一般於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五十八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銷售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其他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
金及附加
其他銷售利潤=其他銷售收入━其他銷售成本━其他銷售稅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
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出口產品退稅以及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產品銷售
稅金處理。
第五十九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條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二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盈余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第六十六條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七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九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
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二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三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價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四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的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六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七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八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九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八十條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一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三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分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會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八十四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企業按月、按季、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
第八十五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