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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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理制度

篇1

[關鍵詞]審判管理;公正與效率;兩審終審制度;審級制度

一、審級制度的意義

司法體系是一國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完善與否是區別人治國家與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而審判制度又是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審判制度管理過程中公正與效率的實現直接關系到司法權威的樹立[1]。其中,審級制度是現代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民事訴訟領域,審級制度通常代表了當事人依法從一審到終審之間可以控訴的次數。在當今世界各法治國家,一審案件通常由初級法院審理。由于初級法院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問題、審判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非客觀因素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等,通過一次審判所得到的裁判往往不可能絕對正確。對于一審裁判中產生的事實錯誤以及法律錯誤必須通過一定程序予以糾正,從而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利的實現[2]。而該程序在現代司法體系中則體現為上訴。綜觀各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上訴一般是指當事人為謀求對其更為有利的裁判,而請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所作出的裁判進行重新考慮的程序。因此,審級制度的存在不僅保障了當事人上訴權的實現,還維護了本國司法體系的完整以及司法裁判的權威和確定性。當事人的上訴權是其訴權的延伸。審級制度保障了當事人訴權的正常行使,為在一審遭受不公正裁判的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使其在遭受不公時有權利向上一級法院進行控訴,從而有機會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同時也保證了裁判的正當性。假使審級制度不存在,當事人在遭遇不公正判決之后便會求訴無門,因而對司法制度產生失望與不信任。同時,審級制度的存在,保障了在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時上級法院有權對做出原裁判的下級法院進行審判監督,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有權原有裁判而作出新的裁判。在此過程中,原審判過程中的事實錯誤能夠得以糾正,法律能夠得以正確和統一適用,進而得出一個相較原裁判更為客觀公正的裁判,使司法權威得以維護并加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歷史及其他原因,不同法系國家的審級結構也多有差異。然而,無論是在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國和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普遍都確立了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在典型的三審終審結構中,其前兩審多為事實審,而第三審為法律審[3]。中國由于歷史和國情原因,一直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二、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度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我國法院按級別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四級。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采取兩審終審制度。因此,我國的審級制度為四級兩審終審制。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案件情況的不同,各級法院均可作為一審法院。各一審案件,除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為最終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外,其他各級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當事人不服的,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二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即為最終裁判,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一)我國采取兩審終審制度的原因

根據傳統學說,我國之所以采取兩審終審,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4]。從當事人角度出發,一方面,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交通不便,過多的審級會使當事人疲于奔波,進而不利于其訴訟權利的實現,同時也會影響其工作和生產。而兩審終審制可以使大多數當事人的訴訟解決于其常年生活的地方,從而方便其訴訟,減少其訴訟成本。另一方面,過多的審級會導致當事人纏訟現象的發生,使司法效率下降,司法成本提高。從司法機關角度來說,一方面,由于我國人口眾多,民事訴訟案件累積,上訴案件數量巨大,倘使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疲憊于解決上訴案件,則會增加其負擔,從而對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工作具有一定消極影響。另一方面,當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存在瑕疵、需要得以糾正時,可以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實現,從而使當事人依舊可以得到合法救濟。從這些方面來講,兩審終審制度在我國長期存在有其意義。

(二)我國兩審終審制度之弊病

近年來,對于我國傳統的兩審終審制度,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產生質疑。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交通的便利,當事人越來越在意自己訴訟權利的實現,而不是交通所產生訴訟成本。另一方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加強上訴條件之審查來提高上訴條件,進而減少上訴至其的案件。因此,傳統學說中堅持我國兩審終審制度的立足點已產生了動搖。與此同時,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兩審終審制度中越來越多的弊病開始暴露出來。首先,我國大部分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如當事人對其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不服,則有權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而在我國四級法院中,中級人民法院屬于級別較低的法院。其審判員的業務水平以及辦案能力普遍具有局限性,并不完全具備終審審判員所應具有的業務能力。因此,由中級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終審裁判,可能會存在一些紕漏,對司法權威性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其次,審級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便是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在司法實踐中,各國統一其法律適用的方式多為通過終審裁判來實現。而在我國,設立有409個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相似案件,各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差異巨大。因此,促進法律適用統一這一重要功能很難通過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來實現。在我國現行司法體系中,雖然采取了審判監督程序來完善兩審終審制度,但《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的條件卻規定得過于寬泛。由于事實問題、法律問題以及程序問題都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導致了審判監督程序容易被當事人合法地濫用,造成訴訟成本增加,訴訟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兩審終審制度因過于頻繁的審判監督程序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

三、對我國兩審終審制度完善之思考

針對本文上一部分所言之弊病,本文認為,我國應在堅持兩審終審制度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同時輔以有條件的一審終審與最高院對兩審終審裁判的法律審,并以較高啟動條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作為補充。

(一)堅持兩審終審制度的基本原則

不可否認,過多的審級代表了低下的訴訟效率以及更高的訴訟成本[6]。兩審終審制度在減輕訴訟壓力、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方面有著三審終審制度不可比擬的優勢。為了發揮其優勢并解決前文所述之弊病,我國有必要加強人民法院的內部控制,發揮審前程序的作用,并提高上訴之條件。內部控制,是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通過制定相應的計劃和方法以實現其使命和目標的管理方法[7]。人民法院應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嚴格的內部標準,以期將訴訟終結在兩次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通過內部控制,提高審判的效率和裁判結果的公正,能夠以有限的訴訟資源實現兩審終審的目標。在以美國為重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審前程序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審前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通過資料的交流以及適當的溝通,可以有效的整理證據,確定爭點,甚至直接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美國有超過90%的民事案件解決于審前程序。而法院通過審前程序可以清楚的了解案情與爭點,使案件可以被有效率地審理。同時,在審理過程中,由于對案情的充分了解,法官可以作出更為公正的裁判。近年來,審前程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得到重視。假使審前程序的作用能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發揮,那么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將大量減少,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將大為減輕,審判人員也將有精力對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進行更為公正的審理與裁判。而更為公正的裁判意味著當事人的滿意程度提高,進而上訴案件將會減少,上訴審的審判質量也會提高。此時,二審終審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滿足當事人和司法體系的需求。依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但凡合格的當事人依程序針對法律規定允許上訴的裁判進行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這就使當事人存在僥幸心理,而對第一審不夠重視,而后通過上訴引發第二審程序。而二審案件的堆積,又造成了訴訟效率低下的惡果。同時,當事人不正當的利用上訴審程序也造成了大量訴訟資源的浪費。因此,提高上訴之條件能夠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上訴權,從而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本文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進行審查,認為其上訴理由中所提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可能對原審判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允許其上訴。如果案情復雜,訴訟標的額過于巨大,或有證據證實上一級法院可能有包庇行為的,應當準許其越級上訴。如果所提出的只是原有的已經清楚認定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應當駁回其上訴請求并說明理由。通過提高上訴的條件,可以使當事人更加重視一審程序,在二審程序中也會積極參與到訴訟過程中。繼而,二審法院在此基礎上所進行裁判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達到終審裁判的作用。通過加強人民法院的內部控制,發揮審前制度的作用,并且提高上訴的條件,可以使當事人更容易在二級審理過程中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同時,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得以提高,裁判的公正程度得以保障,進而實現兩審終審制度應當具有的價值。

(二)以有條件的一審終審與最高院對生效裁判的法律審為輔

如上所述,在一般情況下,我國的民事訴訟應當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在某些情況下,輔以一審終審可以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而賦予最高院對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審的權力可以更好地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以及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規定了一系列可以一審終審的案件。此外,小額訴訟程序也適用一審終審。通過對這些訴訟標的較小、情況簡單的案件進行一審終審,不僅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還減輕了人民法院的負擔,提高了訴訟效率。但是,為了保證當事人訴權的實現,應當賦予當事人在訴訟時選擇小額訴訟程序或普通簡易程序上的權利。然而,對一些可能會對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有重要意義,對公眾產生重大影響,對法律的統一適用產生重要促進作用的兩審終審的案件,可以由最高院對其進行法律審。此法律審并不同于其他國家的三審終審制度,其并不改變兩審終審的裁判,而是將兩審終審過程中的一些法律問題通過最高院上升到原則性的問題,進而統一法律的適用,維護法律的權威,使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感得以提升。3.以嚴格的審判監督程序為補充維護最終裁判的既判力對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過于寬松的再審條件,將會使既判力的權威大打折扣,甚至破壞法律和訴訟的安定與權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生效裁判稍有瑕疵,當事人,甚至檢察院便可以該瑕疵作為啟動再審程序的理由,這不免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過度浪費,也使兩審終審制度流于形式。而根據各國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當生效裁判在程序上出現巨大瑕疵或者在實體資料上具有重大缺陷的,方可啟動再審程序,以維護既判力。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嚴格規定再審的條件,從而使二審裁判的既判力得以確定。嚴格而有效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作為兩審終審制度的有效保障,在終審裁判發生重大錯誤之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可以有效地保證司法的權威和當事人的正當訴訟權利。

四、結語

篇2

一、我國刑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失

在立法上,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于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只字未提。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也語焉未祥。

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一般加以排除。例如這樣一件刑事自訴案件時,因自訴人為基層法院干部,故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后來被告人對于指定管轄提出異議,但被人民法院直接駁回。即使在轟動一時的“張子強案件”中,由于涉及到香港“一國兩制”的問題,法院對被告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了處理,但程序并不規范。

總得看來,刑事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在我國立法和司法中的缺失,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2.當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3.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

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于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

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基本不予支持。

二、刑事訴訟中確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享有的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救濟性程序權利,它是當事人刑事訴訟訴權的體現,是獲得公平審判權利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法院裁判權的確定和實現,有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和訴訟地位的提高,也有助于當事人對刑事訴訟的實際參與和對刑事程序施加自身的影響。

(一)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權利”的應有之義。

在刑事訴訟中,“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the right to an impartial trial)是被告人等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憲法性權利,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如果一個案件被媒體廣泛報道而使陪審員或法官對被告人產生了偏見,或者一個法院的院長和全體法官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這時如果不賦予刑事被告人等當事人申請變更管轄的權利,法院很難保持中立的地位,無疑將會對被告人造成極大的不公。通過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有利于促進訴訟中以公權力運作為主導到當事人訴權充分實現的轉變

(二)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救濟性程序權利,它與當事人的刑事訴訟訴權相關聯,有利于當事人息訟服判。

由于“無救濟則無權利”,“無權利則無程序”,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重要的救濟性程序權利,該權利的有效行使,對于當事人實體權利和其他程序權利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有助于當事人息訟服判,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因為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疑議而無救濟途徑,那么很有可能導致當事人的上訴和無休止的申訴,反復地申請再審,這變相地浪費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成本,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權利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權緊密相聯。刑事訴訟不是一項簡單的行政治罪性的程序,其中必須有當事人充分而富有意義的參與,當事人是訴訟的主體之一,應當擁有訴權,有權啟動一定的刑事程序。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案件管轄不服,認為法院對案件的管轄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可能產生不公正的結果時,那么應當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為其提供一種救濟的途徑,以便啟動管轄權異議的裁決程序,實現司法機關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三)從法院的角度看,管轄權異議制度有助于法院刑事管轄權的落實和裁判權的實現。

管轄是刑事訴訟活動首先要解決的前提問題,管轄權(Jurisdiction)作為“特定法院處理特定訴訟案件的資格”,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和裁決的依據。如果管轄范圍和權限不明,或者法院管轄不當,訴訟活動就無法開展,也有可能極大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中存在法院管轄不當的情況,刑事訴訟也是如此。正是通過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通過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特定案件的質疑,以及相關裁判機制的運作,法院的管轄權才能得以更加準確的確定。

按照法國學者斯特法尼等人的觀點,“由于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涉及到公共秩序,各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之任何階段都可以提出法院無管轄權的異議”;以及“基于管轄權規則具有公共秩序性質,如違反這些規則將引起訴訟程序以及所做裁判決定無效”的后果。

(四)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及其救濟機制,應當納入程序性裁判體系的軌道。

程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相對而言,它是指司法機構針對訴訟過程中發生的程序上爭議進行裁決的活動;程序性裁判獨立于實體性裁判,它是一項獨立的、自治的封閉裁決系統,是針對程序性違法的最佳懲處機制。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是否要舉行專門的聽證程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證明標準要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法院裁決結果的效力如何等問題,都應當予以明確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及其保護應當完全納入程序性裁判的體系中來,對于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主體、申請機構、申請期間、申請理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裁決機制和法律后果等各要素都要明確,完全按照“訴訟”的形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進行裁決,使管轄異議的裁決機制成為程序性裁判體系中的重要一環,以制約法院公權力的行使。

三、我國刑事管轄權異議裁判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管轄異議的裁決機制涉及到多方面的內容,在其裁判體系的建立中應當貫徹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賦予當事人訴權原則,即允許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授予當事人的申請異議權,這是該裁判體系建立的前提。當事人如果不能對法院的刑事管轄提出質疑,以后的訴訟就很可能會對其造成極大的不公正。

二是聽證程序原則,法院應當舉行專門聽證方式對管轄權異議是否適當進行裁決,而不能采用簡單的、行政的武斷方式,這有助于當事人對訴訟的積極參與,也是現代訴訟民主的體現。

三是確立證據規則,也就是必須明確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及其相應的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使程序更富有可操作性,使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更加明確。

四是再救濟原則,即對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授予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權利。給當事人第二次救濟的機會,而不能“一裁終局”。

以上四項原則是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裁判體系的基本原則,只有如此,程序的運作才會更具有科學的、操作性和公正性。

(二)具體的程序

完善的刑事案件管轄異議的裁判程序,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1、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筆者認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余的刑事當事人,如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等也可以提出,這體現了訴訟權利的平等原則,有利于當事人對刑事訴訟的積極參與。對于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人,如果經其本人同意,也可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

2、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什么期間內提出,要不要加以時間上的限制呢?筆者認為,對此還是要加以制約的,有權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在法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判之前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就是在法庭調查之前提出,以后就不可以再申請。

3、申請管轄權異議的形式。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請書。

4、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效力。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受理,并且在對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之前,暫時停止本案的實體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法院的審理期限。

5、管轄權異議的受理機構。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可以直接向受訴法院提出,具體來說,應當由法院的立案庭對本院于該案是否擁有管轄權進行審查,這樣既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法官的職能分工。

6、法院的職權審查。即使被告人等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異議,但法院也應在開庭審理之前依照職權主動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自身對案件沒有管轄權,那么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申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7、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情形。法律可以規定,當刑事訴訟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A)依照法律規定,審判法院對案件根本就無管轄權的;(B)管轄法院因為回避等法律上的理由、事實上的障礙或者特殊情形而不能行使裁判權的;(C)由于當地的輿論、訴訟的狀況及其他情形,有可能導致在當地不能維持公平審判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的申請管轄權異議的理由,當事人的申請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8、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法院的管轄問題屬于程序性事項,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應當由申請者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應當證明其主張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證明要達到優勢證據的程度,使人們對法院管轄的正當性產生合理的懷疑,否則其異議將會被駁回。

9、法院的裁決程序。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舉行聽證,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和公訴人的意見。

10、法院的裁決結果。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經過對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聽證,可以作出以下三種形式的裁定:(A)認為本院擁有管轄權,當事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B)認為本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申請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其它有管轄權的法院,并且通知提起公訴的檢察院;(C)認為本院沒有管轄權,但也未發現其他有管轄權法院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11、法院裁決結果的效力。刑事訴訟中,對于法院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篇3

關鍵詞:合同 風險 控制

合同糾紛訴訟風險是油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最主要的法律風險源之一,油田各二級單位合同簽約主體均采取了統一嚴格的管理制度,但合同訴訟糾紛仍時有發生,值得深入分析與思考。

一、油田企業合同管理現狀

油田企業與其他的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都已納入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行統一、分級管理的體制。從合同各環節均設定了規范的操作程序和監督審查制度。但合同監管的盲點和空白點依舊存在,合同訴訟糾紛個案分析有利于我們找到合同管理上的盲區,避免合同糾紛帶來的不必要損失。

二、合同糾紛法律風險源分析

1.合同未簽約已全面履行的“事實”合同是造成合同糾紛成訴的重要原因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間,某三級單位計劃員王某未報計劃、審批,擅自從某電力器材廠購進價值65.4萬元的電力器材用于該單位的電網春季檢修,該單位以合同未履行油田內部相關管理規定為由一直未付款。2011年2月法院判決該單位賠償其貨款65.4萬元。該案庭審爭議的焦點是購進的電力器材用于該單位的電網檢修是否屬實,即合同是否全面實際履行。至于合同簽訂程序是否符合該單位的內部管理規定不在法院審查范圍之內。

該案中兩個問題的澄清有助于我們加深理解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與法律的關系:一是計劃員王某有無單位的“授權”是否影響其的效力?油田合同管理辦法規定:分公司負責人授權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該單位經營范圍內的合同。油田各二級單位負責人轉委托授權一般采用“一事一委” 或“限定期限”的委托授權方式,從合同管理規定看王某顯然沒有得到明確授權,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那么王某的行為能否構成該條規定的“表見”呢?經了解,由于該單位與供貨商有長期的合作關系,此案之前的貨物供應的時間、數量和品種都由王某通知廠家,貨款結算也很順暢,因此,供貨商是有理由相信王某是有權的。故王某的行為有效。二是單位對未履行申報審批手續的合同應否承擔合同責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不規范執行合同管理制度是企業訴訟糾紛的重大潛在法律風險源

2009年6月,某H單位將一高壓線路的安裝工程交個A建安公司施工,A建安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B電氣安裝隊,B電氣安裝隊施工人員王某在變壓器進行升壓施工中,觸電受傷。王某與B電氣隊負責人康某就賠償達不成協議,于2009年4月將康某及H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92.8萬元。H單位查閱了該項目合同書:施工單位為A建安公司,簽約日期為2010年12月11日,履行期限為2009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日。本案中合同項目在合同簽訂時已經施工完畢,屬典型的“補簽”合同。該案中,H單位若在施工前與A建安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合同責任,就不可能成為賠償義務主體,但事故發生時,H單位尚未與A建安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若該建安公司否認自己是涉案施工合同項目的一方當事人,那么H單位很難擺脫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結果。

“補簽”合同是油田合同管理制度中明令禁止的,但“補簽”合同的現象依舊“禁而不絕”,這固然有著來自生產方面的理由,也反映出企業的管理者對此種行為法律風險認識不足的原因。上述案例僅僅例證了“先干活后補合同”的法律風險的存在,但這種違規行為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絕非僅限于此。

三、合同糾紛的訴訟風險防范與控制

綜上分析,油田企業面臨的合同法律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納入合同管理流程的規范合同,該類合同種類多,數量大,標的額高,但因管理規范,訴訟風險相對較低;二是未按油田合同管理要求簽訂合同正在履行或已全部履行的事實合同,該類合同由于資金計劃不落實,未經審批等原因導致結算付款不能,訴訟風險較高;三是無簽約主體資格的單位部門擅自簽訂的隱形合同,該類合同大部分合同條款模糊不規范,一旦成訴風險極大。

1.規范合同糾紛的訴訟風險防范與控制

隨著油田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合同糾紛的訴訟風險明顯降低,但近年來知識產權訴訟糾紛有上升趨勢,正在成為新的高訴訟風險源。

王忠安于2009年4月以使用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為由油田某單位,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60萬元。原告訴稱自2008年起,該單位始購買并使用侵犯原告的專利號為98221359.X的加力管鉗產品,多次要求該單位停止使用侵權產品,未聽,要求該單位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該案經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停止購進和使用侵權產品,若以后生產需要,只能采購原告的產品。

該案雖然該案最終經調解結案,但其折射出我們在合同的管理上尚有漏洞。針對上述情況,在合同簽約時,一是要審慎甄別購進產品專利的真偽,同類產品有無專利沖突。二是對合作開發的技術項目,應仔細審查在開發過程中涉及的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并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關責任。

篇4

關鍵詞:產品質量 安全體系 權益 保障

我國法制對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監管,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為企業制度化管理提出法定要求和指引。不過法律的規定仍然是原則化的,在國家法的框架之中應當填充什么樣的具體制度,由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和產品的特點,以及企業所追求的長遠發展目標,予以具體設計和執行。二是,從給企業設定法律責任的角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督促企業運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來保障產品質量,履行社會責任。這樣才有利于形成健全、完善的生產和產品制度體系。

1、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 現代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發端于英國,后被美國繼受,成為美國侵權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為法院采納,大量適用于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之所以能夠有助于產品質量安全,是由于其具有賠償、制裁、威懾以及激勵四項功能,這些功能可補救傳統補償性賠償之不足又非行政處罰可替代。

1.1賠償功能。

補償性賠償并不能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充分補救,比如在精神損害和在人身傷害很難證明的的場合,以及受害人提訟以后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補償。

1.2制裁功能。

補償性賠償在性質上乃是一種交易,等于以同樣的財產交換損失。這樣一來,補償性的賠償對富人難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賠償 法律 為富人所控制。而懲罰性賠償則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

1.3威懾功能,也叫抑制功能。

侵權行為制度首要目的是受害者的救濟這一點毫無疑問,但同時也沒有必要否認其事故抑制功能,可以說反倒應該推進這一功能。然而,傳統侵權責任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和抑制作用,因為對損害的不完全補償會使潛在侵害人對侵害行為采取消極預防,只有適用懲罰性賠償,使損害與賠償相當,才能威懾并遏制侵害行為。威懾有兩類,即一般威懾和具體威懾。具體威懾即防止特定侵害人重復進行侵害行為;一般威懾是指防止特定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類似侵害行為。美國的大多數法院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威懾不法行為。具有民事責任性質同時又不乏威懾力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無疑是現階段強化侵權法抑制功能,實現侵權法發展的最佳選擇。

1.4激勵功能。

消費者維權的訴訟成本往往過高,除了耗費時間、精力外,還需支付進行訴訟所需的必要費用,這些常常超過勝訴所能得到的賠償金額。因此,許多受害者會放棄對加害人的追訴,而這種放棄則導致了加害人以支付金錢來作為侵害他人的代價,形成侵害整個社會的惡性循環。懲罰性賠償的高額賠償正可以從外部克服受害人的這種困境,激勵受害者積極提訟。

2、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法律 《產品質量法》對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總體性要求和具體指導。首先,總則第3條以明示的方式規定了企業負有建立健全包括質量管理、質量責任、質量監督和質量考核四個要素在內的基本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定義務。第6條以默示方式規定了鼓勵企業進行高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其次,分則從三個層面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具體指導性意見:1.第14條規定了國家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質量管理規章制度是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要素之一,這表明企業建立完善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是國家鼓勵和推行的高水平質量管理的內容之一。2.第27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企業在制定標準程序或者作業指導書等文件時應加注意。3.第33條規定了銷售者負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內的產品質量責任。

法規和規章 在行政法規層面,主要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等。此外,質監主管部門還了大量部門規章,針對具體產品或者質量監督的具體環節做出規定。

3、企業標準化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標準化法》,配套的規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規《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部門規章《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特別是《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對企業如何進行標準化管理做出了非常詳盡的指引,是企業制定標準和標準化管理制度必須仔細研讀的規范性文件。這些企業標準化相關法主要解決以下問題:1.制定標準的對象范圍?!稑藴驶ā返?條明確了哪些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2.國家積極推行國際標準的政策。根據《標準化法》第4條,企業可以結合國際標準,如ISO9000族國際標準,制定適用于本企業的質量控制選擇和使用標準規范。3.企業標準的制定要求和建議。體現于《標準化法》第6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17和19條中?!镀髽I標準化管理辦法》更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企業標準的制定,它們是企業制定標準化管理制度的直接國家法依據。4.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5.企業標準的實施。6.企業的標準化管理。前述三個事項都由《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以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專章形式作出規定。7.企業未按要求制定標準的法律責任,即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責令企業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4、企業計量管理制度

核心法律是《計量法》,配套的規范性法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規《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部門規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法條文解釋》和有關部委就特殊行業企事業單位計量管理工作的規章。這些計量相關法中規定的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主要有: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4和7條規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企業使用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的必備條件。2.該法第12條規定企業有建立計量檢定管理制度的責任。3.《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企業有強化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的責任。4.《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了計量管理制度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計量標準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5.《計量法》第12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了對于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特殊企業,完善的計量規章制度是通過認證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6.《輕工業計量工作管理辦法》第四章“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專門就輕工業企業計量管理制度的有關內容作了規定,內容涉及企業計量職能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計量人員的配備和待遇、計量工作在企業管理經營中的地位等,這些是相關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時應當遵循的內容。7.《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規則》中的4.1.3“管理制度”,就中小企業建立計量管理制度的必備內容作了詳盡的指引,是中小企業建立計量管理制度框架的直接參考。8.其他部委對特殊行業企業計量管理工作的專門規定。這些規章絕大多數都是集中于20世紀八九十年布的,它們是特定行業企業制定計量管理制度的直接依據,對于特定行業企業而言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5、結語

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體系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法的重要價值。人之所以需要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乃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中,社會要能正常運行,就必須要有相對穩定的結構、能夠正常施行和維護的社會規范,并且能夠把無序和沖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社會的這種有序狀態和動態平衡就是秩序。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無疑是對社會正常秩序的破壞,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制裁和威懾作用的發揮能夠使不正常的社會秩序得以恢復正常。

參考文獻:

[1] 楊靜毅.懲罰性賠償金的經濟分析[J].東岳論叢,2011.3

[2] 陳聰富.美國懲罰性賠償金的發展趨勢---改革運動與實證研究的對峙[J].臺灣《法學叢刊》第169期

[3] 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結構,2000版

[4] 龔益鳴.質量管理學 2004

篇5

1.對成本內容進行精細測算。醫院的成本核算的內容是醫院執行新財務會計制度中首先需要探討的問題,目前的醫院成本核算中雖然有對于固定資產核算的內容,但是,會計工作中對固定資產的呈報時間、呈報周期、市場價格估計、折舊等細節的安排還不夠明確,這些能夠體現醫院實際成本的內容,在財務核算中的核算效率比較低,因此不能切實反映出醫院成本的變化,因此成本收益的實際額度的真實性有待商榷,成本管理的控制作用也不能表現出來;另外,醫院的醫生以及護士作為人力資源成本,并沒有被納入到醫院的成本核算當中。優秀醫療人才的流失以及醫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的成本損失不能被有效估計出來,導致醫院成本的實際價值不真實,同樣影響到成本管理的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因此,在新醫院財務會計制度下,醫院成本管理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對成本的內容進行精細的測算。

2.創新醫院成本結構。醫院的成本結構指的是構成醫院成本的因素,在新醫院會計制度基礎上,對醫院成本結構進行分析,應該從醫院整體運營的角度,去計算組織的資產投入,即改變單純的成本投入以及醫療消耗劃分為全成本結構。全成本結構包括了對醫院固定資產的統計、流動資金的統計,還包括對醫院無形資產的統計,醫院醫療工作人員作為人力資本的價值、醫院的社會聲譽價值。創新醫院成本結構,并使成本結構能夠被財務工作真正應用起來,是醫院成本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內容。

3.使用科學的成本管理辦法。求醫者的需求和醫院能夠提供的醫療技術有可能不符合,民眾對醫生及護士的工作態度也有要求,這導致醫療事故案頻發,醫療訴訟問題突出,未來,醫院在醫療訴訟和賠償方面的花銷會更大。雖然現行的醫院會計制度存在“預計負債”項目,但并非對醫療賠償問題進行的專項解釋,因此,有必要使用科學的成本管理辦法,對醫院的會計風險進行規避,這是在新會計制度下,醫院成本管理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新會計制度的科學性的表現之一。

二、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進行成本管理的措施

1.進行人力資源成本核算。當今時代是知識的時代、科技的時代,對于醫院經營來說,醫護人員的水平對醫院的醫療水平以及醫療服務的展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說,醫院對員工的管理重點在于“通過管理醫護員工,使人力資本能夠被高效利用”方面,這就涉及到除了醫護員工出勤、完成工作之外的員工心理發展和員工生活狀態等多種問題。為了使作為“醫療資本”的醫護員工對自身的工作效果有所理解,是醫院的人力資本使用情況能夠“可視”、“可測評”,就有必要將人力資本作為醫院成本進行核算。根據對人力資源成本會計概念的解釋,人力資源成本核算工作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確定醫院哪些資本的應用屬于人力資源管理的成本,并且對這些成本進行統計學的定義和分類;第二,對已經確定的那些屬于人力資源的成本結構的具體數量進行統計并進行會計學分析;第三,將人力資源成本進行會計學統計和計算。在實際工作中,人力資源成本的確認、計量和實際報表使用都是人力資源成本核算的主要內容。

2.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設計到醫院成本核算方法的實際應用效率以及通過成本核算進行的內部管理的效率等。目前醫院所應用的成本管理制度并不能夠體現出醫院成本核算的全部內容,也使得新會計制度對醫院發展的輔助作用減弱,要使醫院成本可算的內容與方法真正在內部管理中的效用得以發揮,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醫院應該對成本核算的內容進行全院公示并規定具體成本內容的負責人,通過公示以及全院討論,確定成本核算內容的科學性,作為成本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其次,醫院應針對成本核算的內容,將成本上報的責任分派到每個科室,并使每個科室有專門的工作人員按時、科學地進行成本內容上報,保證醫院全成本核算的統一性;第三,根據成本核算的內容計算各個科室的收益率,以收益率為基礎進行利潤分配,對那些對醫院有特殊貢獻的醫護員工,以獎金鼓勵或休假鼓勵作為激勵措施,體現成本管理對醫院內部管理的積極作用。

3.在成本核算中加入風險規避的內容?!搬t療訴訟和賠付”是未來醫院不得不面對的一項財務支出,因此,在醫院成本核算中,有必要將這項支出獨立出來,作為財務風險控制的主要目標之一。建立“醫療風險處理”財務專項,對醫院每一項醫療工作進行從掛號開始的財務統計追蹤,對出現醫療事故或引訟的醫療事務進行財務明細核查、對訴訟花銷和賠付金額進行有明細的統計和整理,不僅能夠為醫院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強有力的財務證據,還能夠對醫院應該規避哪些醫療風險、采用何種形式規避醫療風險提供建議;除此之外,醫院還應該對重要的醫療人才采取保護措施,計算重要醫療人才的培養成本,并通過合同的簽訂,對醫療人才形成違約金賠付制度,以規避重要人才流失對醫院造成的損失。

4.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是在新會計制度下保證成本管理工作效率的基礎。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并不是醫院管理者或領導的個人責任,而是意愿全體員工的責任。首先,醫院應對成本管理工作的實際意義進行系統地宣傳,調動全院上下的工作人員,對醫院所有資產進行有形和無形的價值估計,理解成本管理對醫院以及醫護人員自身發展的重要意義;其次,醫院應建立成本管理工作監督系統,采取廣開言路、直接投訴等方法,鼓勵醫院的工作人員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反饋;再次,應設定對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系統,對會計工作中那些優秀的員工加以褒獎,對違反會計工作規定、影響成本管理工作的行為加以控制和懲處。

三、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進行成本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1.以高新技術的應用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現金的成本管理制度以及辦法的實施,給醫院會計工作人員和醫院各科室的工作人員帶來了更多的工作壓力,表現為周期較短、頻率較高的財務上報和核算等。因此,醫院有必要引進高新技術,使用財務ERP使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并保證財務工作的精確度,只有這樣,新財務會計制度和成本管理改革的效率才能得以保證。

2.以會計工作人員職業技能的提高作為成本管理的基礎。為使財會人員在認知和技能方面與新的會計制度相匹配,使成本管理工作能夠切實發揮效力,醫院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會計工作人員的職業能力有所提高。首先,醫院應該大力引進人才,經由高校推薦以及獵頭推薦,吸納優秀的會計管理和工作人員,作為新會計制度以及成本管理制度執行的“先鋒”;第二,醫院應重視對會計工作人員進行職業理念和職業技能培訓,讓會計部門人員盡快熟悉新醫院會計制度,提升自身的業務技能水平以及理論水平,以思想的改變促進工作能力的提升。

四、結語

篇6

首先,根據領導安排,我分別到三大業務領域實踐學習,在各位領導和同事的悉心指導和幫助下,對公司的總體架構的運行情況有了重新的認識和感觸,并整理了一套辦公室工作體系,法務工作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

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在職期間,我先后草擬了《法務工作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零星工程管理辦法》。針對合同評審表,對整個合同管理審核流程還繪制了一張圖表,更加直觀明了。同時,也對于公司零星工程的維修制定了協議模板及維修記錄單等,通過逐步完善規章制度,并上報公司領導,使大家有所遵循,做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從而規避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2、合同文件的審核復核;要求公司的合同文件經由辦公室法務審核后,再由公司法律顧問簽字,待領導對《合同管理制度》確認后統一執行。

3、配合公司法律顧問做好法律事務處理、訴訟案件等:凱成公司本部所涉及的訴訟案件較少,目前跟進的是一起不動產權益糾紛,判決書以下達我方勝訴;另外一起有關一政所的案件,公司法律顧問已寫訴狀,準備交法院立案。

4、知識產權、證據資料的管理;

篇7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風險管理

目前我國農村信貸業務呈現穩定增長的態勢。農村信貸業務風險總體上處于良好的控制范圍內。但是以低利和散貸為主要特征的農村信用貸款的周期性風險仍然較大,特別是有些農村貸款風險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影響了農村信用貸款的健康發展,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全面深入探究。

1.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信貸管理制度不完善

農村信用貸款風險較高的主要問題就是信貸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控制機制。首先,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規章制度雖然較多,但是這些制度不系統、不全面、不能針對農村信用貸款的實際情況進行有效制約。其次,農村信用的社會員代表會議制度、理事監事制度沒有落到實處,理應發揮出監管職能的監督機制作用不明顯,導致內部控制較為松弛,不僅增加了貸款資金風險,而且不適應農村信用貸款蓬勃發展的趨勢。第三,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還有很多制度沒有落實。

1.2信貸風險管理難度大

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可能引起信貸資產損失造成的風險,具體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農村信用貸款風險來源還主要有貸款管理難度大的問題。首先,農村信用社開辦的貸款項目較多,為了響應國家扶持“三農”政策要求,農村信用社開辦了大量扶持性小額貸款項目,這些貸款管理難度較大。其次,農村信用貸款的對象主要是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主要用在擴大再生產上,農業再生產周期較長,投入較多,產出較少,而且產出不穩定,影響農業生產成果的因素較多,很可能由于多種風險疊加而造成信貸風險。第三,農民的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償還貸款的能力也較為有限,管理難度相對較大。

1.3信貸風險化解能力不足

信貸風險化解能力不足是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居高不下的重要問題。目前,農村地域范圍廣泛,信息傳遞較為閉塞,農村信用社很難全面掌握貸款人資金使用情況,而且貸款主要以人力的方式進行催繳。一旦遇到惡意拖欠貸款的行為,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訴訟催繳。不僅法律訴訟的周期較長,而且訴訟結果的執行難度較大,嚴重影響了資金的回流速度。隨著近年來農村信用貸款的額度不斷呈現上升趨勢,類似的催繳貸款訴訟越來越多,使得農村信用社的壞賬情況不斷增加。

1.4信貸風險防范技術落后

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農村信用社的軟硬件設備得到了質的提高,辦理貸款業務的速度也不斷加快。貸款業務管理的技術化水平也理應提高。信息化信貸風險管理已經成為發展趨勢。依靠大數據分析信貸風險方式在城市已經普遍運用,但是在農村地區發展速度較為緩慢。首先,農村信用社的信息防控防范機制相比國有大型銀行的發展速度更為緩慢,在技術投入方面還有較大差距。其次,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的信息技術操作水平較低,不能有效運用現代科技加強對信貸風險的全面管理。第三,農村信用社的粗放式信貸管理已經成為風險較高的根本原因。

1.5工作人員風險意識不足

農村信用社信貸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不足也是信貸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首先,缺乏專業的農村信用貸款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從業經驗較低,不能適應日趨復雜的農村信用信貸業務發展形式。其次,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總量發展,不重視業務質量提高的問題。第三,信貸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相對較差,有些本該履行的程序沒有認真履行,影響了信貸工作正常運行。第四,缺乏必要而穩定的信貸工作人員培訓制度也是重要問題,導致農村信用社信貸工作人員不能緊跟時展形式,不能經常更新信貸工作理念。第五,農村信貸工作業績直接與信貸人員的收入掛鉤,導致一些員工為了個人經濟利益,出現盲目放貸問題,從而影響了貸款質量。

2.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的主要特征

2.1以“三農”為主要服務對象

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農村中小型企業等,農村信用社主要開展與農業生產有關的貸款項目。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主要也來自與農業生產有關的因素。首先,農村信用社貸款對象主要為農民群眾,農民群眾普遍存在償還貸款能力低,抵押資產價值低,追償貸款困難等難點因素。其次,農業生產投資風險較大,與自然環境因素有主要聯系,一旦遇到自然天氣災害或是農業政策、國際國內農產品價值漲跌因素的影響,都可能導致農業信貸回收困難。第三,隨著當前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化經營模式的出現,大額農業貸款數量日漸增加,而大額貸款的主體往往是農業合作社,以集體土地抵押的方式也帶來一些新問題。第四,我國農村信用貸款受國家政策影響較大,政策性調整是農村信用社信貸工作執行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決定了農村信用貸款發放的比例。

2.2農村信貸的地域性特征

我國農村信用社目前主要深入到鄉鎮一級,不僅服務的對象較為固定,而且資金來源渠道較為狹窄,在農村信用社服務范圍相對固定的前提下,帶來一些信貸服務的新特點。首先,信貸對象與吸引納存款的對象較為集中,熟人借貸、熟人攬儲現象較為普遍。其次,在熟人環境下,信貸評級和信用評估工作執行情況較差,基層農村信用社執行相關制度的水平和標準較低,不良貸款發生情況較多。第三,農村信用社在熟人社會背景下,還會存在強制貸款和強制攬儲等不正當行為的現象。2.3農村信貸的季節性特征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征造成了農業信貸服務和農業貸款發生的季節性特征。首先,從種子化肥的進購到最終農產品的收獲,信貸資金出現明顯的峰值和低俗現象。信貸資金明顯的流動特征造成了農村信用社資金的季節性波動。其次,集中信貸現象不僅帶來了資金回流困難問題,而且給農村信用社帶來了極大的資金壓力。第三,隨著信貸峰值過后出現的問題是貸款資金管理難度加大,使農村信用社面臨更加復雜的貸后管理形勢,不僅農村信用社工作量陡增,造成貸款管理難以深入進行問題。

2.4農村信貸的零散性特征

農村信貸具有零散性特征,小額、分散、流動是農村信用貸款的主要特征。首先,農村居民居住的相對分散,地廣人稀是農村的主要居住特點,因此帶來了較大農村信用貸款的管理難度。其次,農民群眾貸款的流動性比較大,貸款用途也多種多樣,由此決定了農村信用貸款品種的多樣,農村貸款流速較快,業務量較大。第三,農村信用貸款主要以小額貸款為主,每筆貸款的資金數量較少,信用貸款利率較低,決定了農村信用社可以根據農民群眾不同需要,及時出臺制訂較為靈活的貸款品種和政策,從而使貸款政策制訂與政策的執行有較大的靈活性。

3.提升農村信貸風險管理水平的對策

3.1健全信貸工作管理制度

為了不斷提高農村信貸工作水平,有效控制信貸風險,必須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社信貸工作管理制度,進一步嚴管嚴控農村信貸風險管理標準,全面提升農村信貸資金管理水平。首先,確立更加明晰的信用產權關系,做到出資者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有效借鑒國有大型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制度,不斷加強制訂內部風險防控管理體制。其次,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體系建設,根據實際情況把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身上。第三,進一步創新風險管理制度,重視信貸業務的流程管理和制度落實,保證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效能。第四,建立必要的處罰制度,對不按章辦事和業務處理不規范現象給予相應處罰。

3.2加強內容風險控制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內部風險控制管理水平是做好信貸風險管理的最主要努力方向。首先,在農村信用社推行授權管理制度,制訂較為完善的信貸授權管理機制和決策機制,統一基層信用社的信貸授權操作和管理標準。其次,全面明確和制訂貸款發放、貸款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復查等內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細則,不斷從細節上提升農村信貸的管控水平。第三,充分發揮風險審查管理部門的職能,加強對具體操作流程的風險審查工作,努力提高風險控制能力,有效限制違規貸款操作行為的發生。第四,不斷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結合內容審計開展業務工作考核,發揮出內部考核的監督作用,不斷提升內部考核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3完善信貸風險技術防控能力

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農村信貸風險防控開辟了新的發展空間和途徑。首先,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和管理技術手段的升級,農村信用社信貸工作面臨著更加復雜的信貸環境,其風險管理控制越發需要高技術手段。首先,提升信貸風險管控人員的科技水平,建立客戶經理、風險業務員為主的信息技術培訓體系,不斷運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信貸業務辦理質量。其次,積極開發針對農村信用貸款的信貸軟件系統,研發信貸風險預警系統,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析和風險信息數據采集系統。不間斷全面分析信貸客戶的風險數據,使風險預警可以起到早發現、早防范的作用。第三,利用風險預警系統防范農村信用社的系統性風險,由上級信用社綜合評定基層農村信用社的整體業務質量和水平,力求起到必要的指導作用。

3.4發揮金融政策的導向監督作用

為了有效控制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應當發揮出金融政策和相關機構的監管作用。首先,加大金融政策執行力度,對惡意欠貸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協同公安、司法部門強力執行金融法規。第二,有效把握經濟政策導向,及時根據國家政策調整農村信貸結構,切實防止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注意運用地方性政策,及時對農村信貸業務進行調整。第三,注意信貸證據的收集,做好業務票據管理,以便保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

4.結論

降低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是加強農村信用社管理的重要內容。信貸風險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對農村信用社所處的內外環境做充分深入的分析,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不斷的風險防范制度和科學必要的監控措施。為了切實抓好農村信貸工作,完善農村信用社的信貸體系,還應當在全面分析總結的基礎上,制度出科學的農村信貸風險管理策略,在發揮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促進“三農”發展作用的同時,不斷提高信貸業務質量。

參考文獻:

[1]陳銘豪.新形勢下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問題的探討[J].經營管理者.2016(32).

篇8

談到檔案工作,部分專業檔案中也存在正卷和副卷的名詞概念。例如:

1994年印發的《派出所檔案管理規定》中第五條:根據公安部《關于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對列管的重點人口(包括暫住人口中的重點人口)進行管理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建立重點人口卷。已經查實的有法律效用的材料,立為正卷;內部審批的和未經查實的材料,立為副卷。

1991年印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各類案件副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閱卷筆錄,案件承辦人的審查報告,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有關本案的內部請示及批復,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審判庭研究、匯報案件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案情綜合報告原、正本,判決書、裁定書原本,審判監督表或發回重審意見書和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都在副卷之中。

1991年印發的《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中的政治偵察案卷、刑事偵查案卷、預審案卷、調查案卷、組織案卷等類檔案均需要建立副卷。

在地方專業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制發的專業檔案管理制度中,也出現了正副卷的字樣。如2010年印發的《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辦法》中第七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文書材料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正卷和副卷。

既然正副卷名詞概念在如此多的專業檔案中出現,是否意味著按字面理解,正卷和副卷各自包含的檔案形式、內容、保存價值差別巨大呢?

筆者認為顯然不是。例如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規定: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仔細分析可以看出,副卷包含的文件材料都是在仲裁過程之中形成的,是完整的仲裁檔案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種材料只能說明仲裁過程某個環節沒有進行或者是歸檔未實現齊全完整。這些文件材料是仲裁過程中部分環節的真實記錄,是仲裁檔案的組成部分,根本沒必要列為副卷。公安業務檔案、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副卷情況類似,也需要和正卷一起移交。又例如《罪犯、勞教人員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中第六條中規定:罪犯、勞教人員釋放、解教、死亡和撤銷勞動教養之后,其檔案應進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個人的檔案組成一卷或數卷。這說明正卷、副卷內的檔案材料同樣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既然如此,又何必將其先分開后合并,增加基層檔案工作人員的無效工作呢?

據筆者了解,在實際工作中,仲裁檔案的正卷是可以讓申請人、被申請人查閱、復制的,而副卷牽涉到仲裁工作人員對當事雙方利益平衡問題,因而不能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利用。這一做法源于2002年12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中的條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訴訟人可免費到法院查閱本人案件的案卷,查閱案卷的范圍僅限于“正卷”,包括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如果說在若干年前手工立卷方式下,必須通過實體分開以達到限制利用的目的,那么在計算機管理非常普及、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的今天,再提正副卷這樣的名詞概念就顯得很滯后了。有關部門完全可以通過單獨標識、單件利用的方式解決限制利用問題,沒必要再使用似是而非的名詞概念。

不過也有例外,《派出所檔案管理規定》中的副卷中包括“未經查實的重大嫌疑線索和群眾檢舉材料……耳目提供未證實的材料”等材料,而后面又規定“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屬于不歸檔范圍。這就是自相矛盾的規定,屬于不歸檔范圍的材料為什么要納入到檔案的副卷去呢?這恐怕就是常識性錯誤了。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如果專業主管機關擅自專業檔案管理制度,就多多少少有違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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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來,大學生權利訴求的不斷增強給舊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提出了種種挑戰,現實狀況迫切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作出適時的改革來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如何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來保障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我們改革的最終目標。

一、在學生管理制度中保障學生權利

(一)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應遵循的原則。1.合法性原則。高校制定的學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原則,就是不得與憲法法律,以及教育部的部門規章抵觸原則。要求必須主體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形式合法;2.參與性原則。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的方式上,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與自己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這樣可以集思廣益,使學生意見和建議能通過正當途徑得以表達,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同時,在其實施過程中,會得到學生的尊重和支持,減少阻力,提高學生遵守的自覺性;3.民主性原則。學校要吸納廣大學生的意見,拓展文件制定過程中的學生參與渠道。還要廣泛征集廣大教職工特別是有關學生管理工作者的意見,不能是某個和某些人說了算;4.合理性原則。在合法的前提下,要從大學生的實際出發,從育人的角度出發,以教育、警示為主,而不是為了“從嚴治校”方便管理而給予學生嚴厲的懲罰;5.規范性原則。包括制定的程序要規范,符合一般的“立法”程序;文本要規范,如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使用專用的“條例”等;用詞表述要規范,如給予學生處分的情形,規定中的要用具體表述語言。

(二)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主體。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主體是學校。由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且管理制度的效力及于全校,其他職能部門以及二級學院(系)不得另行制定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制度。目前高校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大部分都是以學校的名義下發的。但高校內部學生管理涉及很多部門,主要有教務處、學生處、財務處、組織部、團委以及學生公寓管理部門等,這些部門就代表學校起草有關管理制度,然后提交學校有關會議討論通過,學校下發。從一個制度的最后一個條款“本規定(辦法)由x?x處負責解釋”中可以看出,這些制度名義上是學校的,但實際上是部門制定的。這樣的做法可以從使學生管理的工作中很多慣常的合理的做法上升到制度中,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不同管理部門起草制定的制度之間存在脫節、扯皮、矛盾等問題。

(三)全面把握學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依據。高校制定內部學生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其“上位法”,與學生權利義務、高等教育、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主要有:1.憲法;2.教育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3.教育行政法規,包括《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4.教育部門規章,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委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5.其他相關法律,包括《行政許可法》《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等;6.其他相關法規,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育部關于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7.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8.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也可以作為制定高校內部管理制度的依據。高校制定內部學生管理制度不得與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不得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目前,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四)完善學生管理制度的內容體系。從《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的結構體系和具體內容來看,學生管理所涉領域主要有:1.學籍管理;2.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3.獎勵;4.處分。高校學生管理涉及學生事務的方方面面,以上只是包括了高校學生管理的主要方面,此外還有學生學費管理、安全管理、就業管理、科研管理等。一部完整的學生管理制度,有利于學校全面的管理,更有利于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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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簽定、審核、管理和履行等環節。針對不同類別客戶制定公司的標準合同文本。

3、完善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使公司權利最大化。必要時可采取措施進行適當的法律規避。

4、建立客戶資信等級評估系統,進行客戶調研和資信評估,實施等級分類,建立客戶管理檔案,保障交易安全。

5、建立健全公司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從公司研發、銷售、客服、經銷商包括客戶等環節進行規范保護。

6、開展法律培訓,針對管理、研發、銷售等不同人群進行相應的模塊化法律培訓,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豐富相關法律知識和實踐技巧。

7、負責公司的應訴和訴訟事務。

8、協助人力資源部處理公司內部的勞務糾紛。

三、法務專員崗位的工作原則:

1、以經濟法律事務為主。

2、預防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