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6 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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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學論文

篇1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對于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講授,采取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導學生深入思考。與此同時,借助于提問與暗示,引導學生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和演繹能力,通過司法“三段論”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舉一反三,從而真正領悟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課堂討論的形式,引導學生對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能進一步加深對基本原理知識的理解。

1.2.2案例式講授

以具體案例為引導的原理講授,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促使學生在案例中加深對原理的認識和理解。以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為例,單純依靠概念辨析,很難讓學生直觀理解兩者的差異,而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分析,如“張三打傷李四,李四向法院對張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醫療費500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訴訟標的為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訴訟請求則是李四基于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張三賠償5000元和2000元的具體實體請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確,使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實在具體的問題。

2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與實現路徑

2.1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

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學科,特別強調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環節具有許多課堂教學所不具備的優點,它改變了教師與學生的思維習慣,為學生積累了豐富的感性材料,為理論聯系實際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在所有法律部門中,民訴法可能是與社會關聯最為密切和頻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種動態的法,是將文本內隱含的權利實際兌現的法,所以學習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是單純記憶靜態的程序規則,更重要的是學以致用。

2.2培養實務能力的途徑

2.2.1模擬法庭訓練

模擬法庭教學已成為大多數法學本科院系進行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模擬法庭訓練,可以使學生真正以當事人的視角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和規則。

2.2.2組織實際觀摩

觀摩是組織學生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某一環節(如開庭審理、強制執行等)進行參觀學習,使學生增加訴訟的感性知識,鞏固課堂的學習內容,同時為以后的課堂學習建立基礎。

3.2.3建立法律診所

學生在法律診所中,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真實的辦案過程,一方面能夠訓練理論應用實踐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法律思維和職業精神。這種診所式教育法以真實案件為依據,所以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2.2.4引入項目教學法

這是職業教育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完成一個具體項目而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借鑒這種項目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分則部分分為一系列工作項目,圍繞這些項目以學生為主體展開論證和研究。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由教師擬定項目,學生必須自己制定出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過一系列任務完成這項目的和要求。以“”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為:撰寫狀和具體法院實務辦理。任務設置為“接受當事人咨詢,撰寫狀”。通過項目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更加重視相關的訴訟過程,成為項目完成的主體。

3提升民事訴訟課程教學質量的整體性思考

民事訴訟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教學質量的實質提高,并不能單純依靠民事訴訟法本身。而是應當以一種整體性的視角,一方面重點研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關注民訴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溝通和銜接。

3.1與民事實體法類課程的勾連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民訴法學本來就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雖然近現代以來民訴法表現出強烈的脫離民法學理論和范疇的趨勢,已建構起一整套獨立的概念體系,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強烈的共通性。正如學者所言,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民事實體法,兩者在民事訴訟領域處于相互協動的關系。如果沒有扎實的民法積累,也不可能真正學好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其與實體法用語的差異和交錯。

3.2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銜接

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的基礎和參照,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又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很強的聯系。三大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處。如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及證據種類基本相同,部分內容也有交叉。這就決定了在訴訟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各自的交流和溝通,通過相互比較加深學生對不同訴訟類型的理解和認知。此外,除了三大訴訟法課程之外,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課程設置,譬如模擬法庭和證據法課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都已經開設的課程。最后,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選修的方式開設偵查學原理、公訴學、司法文書、律師制度等課程,形成完整的訴訟法學類課程體系。

4結語

篇2

筆者就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考試卷設計方面提出四個方面的建議。 

首先是兼顧多數學生成績和實際水平的問題。本科生的考試卷設計不能過難,超過學生的實際能力和水平,不僅不能取得預期效果,還會對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造成重大打擊。由于各個高校要求鄰近年份之間的考試卷重復率不能過高,很可能在命題的時候容易出現偏、難、怪的題目,導致了學生考分不高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采用以下方式來處理:一是要明確考試內容的重點放在行政法的法律條文上,要求學生們在學習和復習的時候,以掌握行政法的重點法條為主要內容,這當然也是對教師的要求。要求教師為本科生講授時應當緊扣當下中國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條文講解,而不是空談理論,這對本科生教學是不負責任的。二是調整題型和所占分值比例,考慮學生接受能力,適度的調整多項選擇題目和不定項選擇題目的數量和分值,適度增強簡答題目和論述題目的分量。三是在提供考試卷的參考答案的時候,適度降低得分點的難度,盡可能地為多種答案留下空間。四是注意平時成績的積累。 

其次是強化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學知識體系和邏輯關系考慮提出來的要求。考試題目及其答案的設計要注重基礎知識,考察學生運用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規定和原理分析問題的能力,盡可能排除意識形態的問題和影響,這里筆者所指出的意識形態的問題,就是指不適當地強調用階級意識來分析問題的題目。考試卷要重點教會并考察學生引用行政法規范、運用行政法原理,學會行政法專業術語。 

篇3

論文摘要:在中世紀歐洲的羅馬教會式訴訟程序中,因采取秘密和書面審理方式,基本不存在當事人之間的辯論,辯論更不可能上升為一個重要的訴訟原則。資產階級革命后,資本主義國家逐漸以辯論式訴訟代替了先前的糾問式訴訟,辯論被確立為一項訴訟基本原則,其內容也不斷豐富。一般認為,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事實必須由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隨意變更或補充當事人的主張,不得將當事人未在辯論中提出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

2、當事人一方主張的事實,為另一方所承認 的,法院必須認定并作為裁判的依據。

3、法院原則上只能就雙方當事人在辯論過程中提出的證據進行調查。

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在當事人主義下,以什么樣的事實來作為請求的根據,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是否存在,都屬于當事治的領域,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這一領域的自由。這就是辯論原則最根本的含義,所以,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又將辯論原則稱為“當事人主導原則”。

大陸法系國家的辯論原則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雖名稱相同,但內涵卻有較大區別:

篇4

一、目前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現狀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被害人權利保障方面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相比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第一,將被害人正式列入當事人范圍,轉變了從前以被告人為中心人物、忽視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的不合乎訴訟規律的缺點;第二,在刑訴法中明確賦予了刑事被害人委托訴訟人參加刑事訴訟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第三,給予刑事被害人更充分的起訴權;第四,明確給予被害人與被告人同等的申請回避權、參加庭審權、對生效裁判申訴權等;第五,首次賦予被害人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等,通過這樣的規定更有利于平衡打擊和保護的關系,提高了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積極性,給被害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和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在對被害人權力保護有了十足的進步。

二、被害人權利保護在訴訟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中賦予了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地位,但是仔細的研究具體的條文不免會發現其實對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的規定并不夠完善,導致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權利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對刑事被害人的保護還是有很多不足之處。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

1.啟動訴訟程序中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性權利未得到充分的體現。根據我國現在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現行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只是把被害人的控告、報案的犯罪行為當作是形式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刑事被害人并沒有真正的實現控訴職能,至于是否立案則需要等待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決定立案,因此被害人如果想主張權利必須先控告、報案,否則并不能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2.沒有賦予公訴案件形式被害人獨立的起訴權。根據目前刑訴法中第145條的規定中表明,被害人對不起訴的決定由兩個制約途徑:一是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這屬于系統內部的監督和制約,而我國的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此這種監督和制約非常有限。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在不服不起訴的決定的時候才享有直接起訴的權利,被害人權利受到侵害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以及,法律雖然賦予看被害人控告和申訴復議的權利,但并沒有明確被害人應當向哪些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復議的具體期限,這樣使被害人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行使時,法律沒有明確的救濟途徑。

篇5

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存在的問題完善

一、行政不停止執行之爭

我國行政訴訟法至1989年頒布以來,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一直成為眾多學者研究的對象。通常來講,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行政訴訟法重要目的之一,但這又與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現了一些相互沖突與博弈。長期以來,學界將“不停止執行”作為我國行政訴訟一項特有的原則,比如作為《行政訴訟法》起草者之一的顧昂然先生就主張這一觀點。然而,隨著《行政訴訟法》多年后,學界陸續出現了對“不停止執行”的質疑。甚至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這種質疑呈現出一邊倒的傾向,即傳統的“不停止執行應”原則應向“行政訴訟期間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方向轉變。其目的在于當出現以下的情形時對訴訟相對人的保護:即因訴訟程序的漫長,若訴訟程序的啟動并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那么行政行為將存在違法侵害當事人權益的現實危險潛在風險。

作者認為無論是行政不停止執行的否定論或維持論,都沒有擺脫單純的對原則與例外之爭,分析的都不全面。因此,筆者認為在當前階段,行政訴訟中還是應采取舊的“起V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主,但應以“停止執行為例外”,對法官的裁量權給予適當的限制,以便同時兼顧行政機關的公權益以及行政相對人的私權益。

二、行政不停止執行的現狀與問題

(一)不停止執行的立法現狀

1.《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總的來說,在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56條中,其實是規定了我國行政訴訟是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但也規定了四項需要停止執行例外,但此規定在實踐中的操作非常困難的。

2.《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我國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45條雖然直接規定了在當事人申請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且也規定有例外,看似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相一致,但這一規定中并沒有對行政訴訟中停止行罰執行的情形作出規定。

由于《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包含了影響生產經營者財產利益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以及對人身進行限制的行政拘留等對行政相對人產生重大的影響的措施。法律只規定了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相對人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也難以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權利,在行政訴訟結束后,需要被救濟的權利很可能已經被侵害而不復存在了。

3.《行政強制法》不的規定

在我國,僅有少數行政機關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而大多數的行政機關并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由于這些機關無行政強制執行權,他們只能通過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行政強制法》第3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后,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但其回避了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執行。但如果將其與《行政強制法》第53條、《行政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相聯系,此處應當適用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二)不停止執行存在的問題

1.不停止執行的絕對化

即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但實踐中卻出現的非常少。主要原因有:一是政府部門在過去幾十年間大力發展經濟,講求的是效率,政府的威信,所以即使作出了不合適的行政行為,也很少有行政機關主動去停止執行。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較為抽象,不好在實踐中把控。比如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實踐中往往難以界定,加之長期以來法院依附于政府,因此法院往往把行政機關的認定的利益當成了公共利益。三是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附于法院執行時,停止執行的發生的概率極低,使得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制度難過于絕對化。

2.停止執行的審查機制不健全

現《行政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訴訟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其中既有當事人的申請,也有法院依職權自行裁定。其實,法院基于職權裁定停止執行,更能強化對人民權益的臨時保護,也能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我國臺灣的相關立法主要以保障利益為基本出發點,法院可以基于職權,綜合考慮各個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和申請理由,再決定是否停止執行,因此保護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時還將行政訴訟劃分成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和撤銷訴訟三種類型,以此為基礎確定可以停執行的案件類型。然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僅規定了行政訴訟判決的形式,并沒有明確區分類型,導致停止執行的范圍是模糊的。

3.不停止執行救濟途徑與方式欠缺

如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作出不停止執行的裁定確系錯誤判決的情況下,如何提供有效的救濟手段,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保護,關系到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正確有效實施。但是我國對此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三、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建議

(一)堅持不停止執行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

對于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其本質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博弈結果。當前我國學術界對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主要是是從規范行政行為、防止權力濫用和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雖然保障公民權益也是作為行政訴訟的價值之一,但如果過度地追求這一種價值而放棄行政效率等價值也是不妥的。筆者認為,需堅持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并進一步完善例外的適用。

首先,行政機關的作用除管理職能外還應包含促進公共利益的增加。社會公益的體現不應只依賴法院,還應通過合適的制度設計來規范行政機關。其次,“堅持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并不否認“法律保障公民權益”的價值,公共利益不是是對個人利益劫持,也不是獨立于個人利益之外,它們間是一種辯證統一的關系。最后,在堅持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前提下,若行政相對人雖最終獲得勝訴,但其合法權益也因原行政行為的不停止執行而產生了損害,那么行政訴訟的權利救濟目的即沒有實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們應當堅持和完善停止執行的例外適用。

(二)完善停止執行的程序

1.申請形式。一般而言,相對人都是在訴訟期間提出停止執行被訴行政行為。由于被訴行政行為在前就可能已經做出,因此行政相對人不存在來不及書面申請的情況緊迫情況。為了法律的嚴肅性,停止執行的申請應由書面形式做出。

2.申請對象。當事人提訟,要么在于取得利益,要不在于排除不利。行政訴訟中申請的對象應是停止相應行政行為的執行。

3.申請人范圍。通常情況,提出停止執行的須為行政相對人,但學界中還有另外的觀點及除了行政相對人外,有厲害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停止執行的申請。

4.停止執行裁定的效力。法院作出行政行為停止執行裁定后,又能否以情況變化為由主動撤銷或者變更所做的裁定?這些問題法律都沒有進行規定。因此,鑒于對案件事實的要求,應當允許法院在訴訟中對所做的停止執行裁定予以變更或撤銷,當然必須說明理由。

(三)嚴格審查并規范法官的裁量權

當前《行政訴訟法》中列舉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其第56條第二款中的所作的描述可認為是對法院司法裁量權的規定。不過,就語言表述而言,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何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定就是與個人私益對立的嗎?這些問題不解決,則法官在裁判時很可能忽略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的包含。

有學者認為: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既要要堅持概括審查,又要維護利益平衡。概括審查指法院在接到相對人停止執行的書面申請時,應就案件申訴的概率進行概括式審查。如果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時,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裁定;如行政訴訟原告時行政機關并無明顯違法行為,則法官應慎用裁量權去阻止行政行為的實施。這樣做的原因是法官在裁量時,不僅要考慮行政相對的私人利益,還要衡量社會公共利益,甚至在涉及第三人權益時還要顧及第三人利益。另外,對于公權力的權威和利益,法院在審查時,也必須加以考慮。總的來說,為了保障行政訴訟不停止執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的順利實施,法院應嚴格審查相對人的申請并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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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楊建廣,博士,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法研究所所長,中山大學法學實驗教學中心主任。兼任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理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檢察學研究會副會長。近五年主講刑事訴訟法、法治系統工程、社會治安系統工程、模擬法庭訓練、刑事訴訟法原理等多門法學理論及法學實驗課程。共主持或參與省部級項目10項,出版《法治系統工程》《創新型法學實驗教學研究》《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判例研究》等著作、譯著和教材10余部,在《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誤判的證明標準》《刑事立案的條件新探》《論生效刑事裁判糾錯系統的構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刑罰作用的局限》《社會穩定與社會治安系統工程》等論文20多篇,開發法律類計算機軟件3項(其中2項通過部級鑒定)。

抓住機遇,提升法學實驗教學中心地位

從學校層面來看,中山大學一直高度重視實驗教學,校領導堅持“人心向學、善待學生”的辦學理念,著力促進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全面協調發展。2000年,學校打破校、系、教研室三級管理教學實驗室的格局,設立了校級教學實驗中心和校院兩級管理的實驗中心,創建了資源共享的基礎實驗教學大平臺。由于學校領導實驗教學的思路明確,并大力推動實驗教學與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改革教學手段與教學方法,創建現代化的實驗教學機制,至今已建成8個國家級實驗教學中心(含建設單位),覆蓋了文、理、工、醫等眾多學科,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全校人、財、物的資源統一管理和共享。

中山大學法學實驗教學中心緊緊抓住這一發展機遇,以“立足本土,全球視野,求真務實,弘揚正義”為人才培養理念,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式、融通性、國際化”的高素質創新人才為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努力將實驗教學置于與理論教學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時加強司法倫理教育,根據法學專業作為應用型文科專業的學科實際,不斷整合校內法學院與法醫學系等院系的實驗教學資源,實現了開放式的法學實驗教學大格局,促進了法學和法醫學等相關學科在教與學的過程中進一步滲透和融合。教師樂于跨學科上實驗課的多了,學生樂于跨學科做實驗的多了。

由于校、院兩級領導支持法學實驗教學的思路明確,大力推動法學實驗教學與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改革教學手段與教學方法,創建現代化的實驗教學機制,培養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優秀思辨能力、法律運用能力和靈活應變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在學校領導觀念的影響下,一批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干教師轉變了原先看不起實驗教學工作的偏見,主動加入到實驗教學隊伍中。目前,中心的實驗教學隊伍已形成包括多位博士生導師、專職教師和專職實驗技術人員以及兼職教師的強大團隊。通過近幾年國家級法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的建設,實驗教師普遍認同了通過引導學生“在實驗(踐)中學習”的教學方法。學生普遍提升了良好的職業道德、全面的法律素養、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熟練的法律實踐操作技巧和靈活的應變能力。

增設先進教學設備,為中心建設奠定物質基礎

中心除了傳統的模擬法庭與模擬仲裁庭的設備外,還增設了一批較為先進的教學設備,例如遠程視證系統、雙軌實驗教學系統、多媒體實驗教學錄播系統等。

遠程視證系統應用在中心開設的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等課程教學中,可以進行模擬遠程質證、模擬遠程會見當事人、遠程實時指導學生實驗等,中心通過遠程視頻會議系統實現了一校三區高清、可視、可互動的同步教學、同步實驗、同步交流,保證了三個實驗分部的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技術層面上實現了實驗教學的零距離和零中斷。而這一借助新科技手段實現的實驗教學活動,恰恰符合現代司法系統的司法改革方向,提升了學生參加工作后的適應性。

雙軌實驗教學系統以兩塊可交替演示的觸摸屏為基礎,將板書、演繹、推理等傳統課堂活動回歸現代課堂,開創豐富多樣的互動教學模式,有別于“教師講,學生聽”的以講授貫穿課堂的傳統教學;自動記錄和保存教學過程,完整記錄并保存課堂中教師的板書、批注、演繹、推理等教學過程;能夠支持各種類型資源,包括Microsoft Office,WPS Office,Adobe PDF檔案,各種音、視頻檔案,Flas檔案,常用的圖像格式檔案等;提供開放式、基于構件資源的共享教學設計軟件,創造并共享帶有教師獨特教學思想、教學風格的教學設計。此教學系統應用于法學實驗教學的課堂上,在播放PPT的同時,可以展示文檔、圖片、視頻、網頁等多媒體資源,極大地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促進了師生間的交互,加強了課堂與現實的結合,直觀形象地傳授了法學知識和司法技能。

多媒體實驗教學錄播系統,用戶登錄此系統可以接收實時教學直播、按照分類檢索課件倉庫、在線點播精品課件;教師可以通過此系統在線剪輯剛剛錄制的精品課件,整理課件的目錄,然后到課件倉庫中,還可以對將來要錄制的教學進行預約,系統可以根據預約的時間自動在線保存;學生則可以運用該系統演練實驗課程角色,提高角色扮演的效果;控制中心管理員可以遠程監視所有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遠程集中式控制,可以適時和所有教室進行語音對講,在教學監控的狀態下可以隨時錄制全部教室的視頻。中心運用此設備錄制了多門實驗課程、模擬實習指導課,使用效果良好。這對法律人職業能力的鍛煉十分有幫助。

中心透過光纖網絡與高清視頻傳輸系統,實現了與廣州、東莞等地的法院、檢察院即時連通,實時觀摩正在進行的、審判等訴訟實況場景,為師生開展模擬訴訟教學提供了有力的數字化保障系統。

此外,中心還專門立項資助學生進行訴訟服飾道具觀摩館的建設。中心結合法學專業特色,以模擬法庭課程為基礎,將參觀訴訟服飾道具觀摩館和運用訴訟服飾進行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運用于法學本科教育,在注重傳授法學知識和進行理論熏陶的同時,培養學生了解法學歷史以及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解決社會實踐中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的能力。觀摩館的道具、展品多為學生的實驗作品。該項目以非常直觀的形式讓制作者和參觀者對我國歷史上不同時期的訴訟服飾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提高了學生對模擬訴訟教學實驗課的興趣,其中,學生自制了一批被實驗室永久保留的訴訟服飾與道具,包括多款法官制服(夏裝、春秋裝、冬裝)、展示模特、模擬法庭自制服裝等。

推進儀器設備維修維護負責人制,切實提高設備使用率

中心作為全國9個國家級法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單位之一,目前已成為擁有中山大學東校區、南校區及北校區3個實驗分部、總辦公面積3 300平方米、各類儀器設備1 185臺(件)的實驗教學基地。然而,中心部分設備的利用率也有待提高。為此,中心正在積極推進儀器設備維修維護負責人制,要求做到:操作規范、利用合理、定期維護、維修登記及時報告。設備維護運行經費按儀器設備總值的5%,由學院統一撥付,保證經費的合理利用、足額到位,有力地支持了中心的設備運行、更新與維護。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心設備的使用率,基本實現了低故障率、低報廢率。

具體做法是,中心所需儀器設備所配技術圖紙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各項儀器設備都按規定建立了技術檔案,使用、維護維修均須及時登記、報告和專人響應。此外,中心認真落實設備器材“誰管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度,切實做好防火、防潮、防盜、防熱、防塵等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負責人員須定期檢查設備器材的管理情況,定期核對儀器設備的賬目,保證儀器設備的賬、卡、物相符。

中心還非常重視教學網站的維護與更新,除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網站進行維護外,還經常(每星期至少一次)從本科、碩士生或博士生中挑選學生參與網站的內容更新工作。

加強實驗隊伍建設,為中心建設提供人才保障

1. 實驗中心人員的聘用方式

中心采用固定編制、流動編制及聘用制相結合的用人機制,實驗中心主任由學校任免,其他中心人員實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聘用方式。其中實驗課程負責人通過公開招聘,由具有博士學位的教授或副教授擔任;實驗指導教師則在院系公開招聘;實驗室主任聘請教授或副教授擔任;實驗技術人員全部實行按需按崗設位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招聘,競爭上崗。

2. 實驗中心人員的管理制度

實驗中心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負責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根據教管、管用適度分離的原則,做好每個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定編定崗規劃。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職責,則由實驗室主任根據學校的工作目標和本實驗室的工作任務,按照國家對不同專業技術人員職責的有關條例規定及實施細則具體確定。實驗室技術人員主要按實驗教學、科研工作量、實驗室儀器設備數量與使用率等進行定編。

為了使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成效得到保證,中心采取定期考核的管理方式,嚴格執行學校教學工作條例,建立和完善院系領導和教學督導小組聽課制度及評價教師教學質量制度,對實驗室人員的教學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檢查。

3. 實驗中心人員的激勵機制

學校重視實驗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在實驗技術系列設置關鍵技術崗位,相關崗位設置優先考慮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的實驗技術人員;對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的編制核定給予重點實驗室的待遇,每個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額外增加1個編制。

學校設立實驗技術系列專項培訓基金,支持實驗教學骨干教師、實驗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進修、外出考察等。學校設立實驗教學授課競賽,并將參加競賽和獲得獎勵作為晉升職稱的重要依據。

突出特色,打造一流法學實驗教學平臺

經過多年的發展,中心形成了鮮明的法學實驗教學特色:

1. 科學、創新的實驗教學理念,培養杰出的法律人才

中心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以分階推進式實驗教學法培養具有優秀思辨能力、法律運用能力和靈活應變能力的復合型、應用型、創新型法律人才,通過情景模擬及實務訓練等方式培養學生熟練的法律分析和適用技巧、靈活的應變能力、優秀的語言表達能力、敏捷的法律思維、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高度的社會正義感。中心在培養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同時,始終將司法倫理教育貫穿其中,在實驗教學過程中十分注重加強職業道德的培養,而非單純的技能傳授。

2. 社會化的教學模式,打造一流的法學實驗教學平臺

中心致力于三方面的工作:第一,鼓勵學生走向社會、深入社區,以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及暑期實踐等方式將課堂和實驗室所學的法律職業技能直接應用于社會,并在實際運用中對其進行對比檢驗。第二,積極尋求社會合作,主動與法律實務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定期邀請司法部門工作者在校內開展各種教學實踐活動,如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合作搭建實務訓練平臺。第三,通過與其他實務部門的聯合辦學,在為實務部門培養更多的具有先進法治理念的實用型法律人才的同時,提升中心實驗教學教師的司法實務技能和實驗教學能力。

3. 國際化的培養視野,提升學生參與國際法律事務的競爭力

中心直接與國外高校對接,開展跨國性的實驗教學活動。其中,中心利用高清、同步、可互動的視頻會議系統與美國邁亞密大學Daniel Hall教授共同開設《刑事訴訟法》課程,選課學生近100人。

中心重視師生的國際化交流。一方面,中心與世界知名大學,如華盛頓大學、里昂三大、昆士蘭大學、紐約大學等十余所相關院校建立交流合作關系;另一方面,中心每年邀請外籍教師,如耶魯大學、哈佛大學、紐約大學等知名教授前來授課。

此外,中心積極派出師生前往英國牛津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佛蒙特大學法學院、法國里昂三大、臺灣大學法律系、香港大學法學院等境外著名高校交流學習,并組織學生積極參與國際法律賽事及國際法律活動。

建設成果突出,廣受師生及群眾歡迎

經過近幾年的建設與發展,中心構建的“多層次、模塊化、開放式”法學實驗教學體系初見成效,不僅在培養創新型法學人才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成為培養法科學生創新實踐能力的重要教學實踐基地,還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在華南地區乃至全國均產生了良好的示范影響與輻射效應。

1. 法學實驗課程與法學實驗教材建設取得新突破

中心向來注重法學實驗課程體系建設。面向法學專業本科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法醫學專業本科生、法醫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等15個專業的學生開設了29門必修、選修或全校公選的法學實驗課程,選課學生數達到3 525人次。2005年,法治系統工程等課程在廣州高校中率先使用遠程視頻會議系統進行異地授課,一校三區共500余名學生能夠通過遠程系統進行互動學習。

目前中心共建設國家級、省級精品課程3門,新編實驗教材多部。其中,刑事訴訟法網絡課程被納入國家新世紀網絡建設工程;刑事訴訟法原理作為廣東省精品課程,被遴選為廣東省優質教學資源推廣。楊建廣教授主編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版)》教材被列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獲司法部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獎優秀成果獎;徐忠明教授主編的《案例、故事與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一書獲司法部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三等獎;競花蘭教授主編的《法醫病理學(第三版)》“十五”國家級統編規劃教材獲國家教委優秀教材一等獎。

2. 教師教研、科研能力顯著提高,學生創新能力明顯增強

實驗教學改革的深入發展使實驗教師的教學與科研能力明顯提高。教師的層次高,專業性強,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有二十余項。中心教師承擔了教學與科研項目共130項,發表教研論文23篇,獲得“廣東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南粵優秀教師”等表彰、獎勵共15項。由于法學教學綜合實力不斷提升,法學學科已獲批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法醫鑒定中心被評為10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之一。

中心著力培養學生自主研發、自主創新的能力,中心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驗項目,實驗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10項,國家發明專利共2項,正式發表的高水平論文共386篇。此外,中心迄今已組織并指導近百名學生參與了各項競賽及活動,取得了喜人的成績。在2003年國際大專辯論賽中,中山大學獲冠軍。2006年4月,中心組織學生首次參加維也納國際商事仲裁比賽就戰勝了傳統強隊澳大利亞迪肯大學、美國丹佛大學和天主教大學代表隊等。2007年,中心組織學生參加首屆中國國際刑事法院模擬競賽,獲得亞軍,并獲最佳檢察官方辯手和書狀總分第三名。此外,中心組隊參加第三屆、第四屆、第八屆和第九屆全國理律杯模擬法庭辯論賽,均有本科生獲“優秀辯手”榮譽稱號,同時獲得最佳答辯狀獎和最佳申請書獎。

3. 示范作用與輻射力度不斷增強

中心在實驗教學過程中更加注重社會效應的提升,師生積極提供社會服務,為中心贏取了良好的社會聲譽,使中心示范作用與輻射力度不斷增強。

自成立以來,法律診所一直堅持無償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慕名前來尋求法律咨詢與請求援助的群眾絡繹不絕,曾經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接收百余宗案件,其中出庭案件二十余起。2010年,因實驗教學成果突出,中山大學法學院被評為“全國優秀診所法律課程教學管理單位”,法律診所的11名師生也受邀加盟全國首個勞工法律服務隊。

法學實驗教學探索感悟:累并快樂著

當問及工作感悟時,楊建廣教授答曰:“累并快樂著。”

“首先,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專業作為一個文科專業,實驗教學怎么搞、怎樣搞好仍存在極大的爭論,有爭論就有開拓和理論提升的空間,這對于我來說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其次,法學實驗教學常被忽視,我們所做的許多努力,至今仍被法學界部分權威所不屑,這使得我們之前的所有努力都有可能被否定,這對于我來說又很有挑戰性;再次,法學實驗教學仍未成熟,仍是一個新生事物,它的產生與發展正經歷著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這對于我來說既是無窮的壓力,又是無限的動力。面對與自己一道從事法學實驗教學的教師的迷惘與困惑,面對中心在建設發展的過程中經常受到忽視與邊緣化,作為中心主任,如何規劃好、管理好、協調好、平衡好中心的各項事務和內外關系,就是‘累’的根源。

篇7

總的來說,我國的刑事執行法學根生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誕生的勞改法學,該學科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期得到了繁榮與發展。隨著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歐美監獄學著作與理論傳入我國,勞改學理論傳統受到了巨大沖擊。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頒行標志著我國監獄學的正式確立。但是,隨著我國社會法治文明程度的日益提升,學界有識之士逐漸認識到監獄法學其實不能涵蓋刑事執行的全部內容,監獄法只能適用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死刑緩期兩年的兩個半刑種的執行,而其他非監禁刑罰的執行以及生命刑、財產刑、資格刑的執行都需要建立一門規范的學科來予以系統研究。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我國刑事執行法學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應運而生。

一、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發展狀況

縱觀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發展歷程,基本上可劃分為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繁榮期(1998年—2002年)。

上世紀末至新世紀之初的前三年,國內刑事執行法學總體顯示出較為繁榮的景象。尤其是對刑事執行法學基本理論研究來說,在老一輩刑事執行法學學者和一批中青年學者的推動下,國內掀起了一個刑事執行法學的研究。這一時期國內學術期刊上以“刑事執行”為題的論文數量較多, 部分高質量且能夠代表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水平的專著陸續出版。在研究學術活動方面,自1998年7月國內首次召開刑事執行立法理論研討會后,為改革我國刑事執行體制推進刑事執行統一立法的進程,進入21世紀來國內數家刑事執行重要研究機構又召開了兩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刑事執行法學基本理論研討會。因此,我們基本上可將該時期稱為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的“繁榮期”。

兩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研討會分別是:2000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中國監獄學會、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等機構在北京舉辦了刑事執行體制改革理論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80多名代表參加會議。本次研討會對我國刑事執行體制存在的問題,改革的思路以及如何完善刑事執行立法等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在會議中有的學者首次就刑事執行體制提出了在司法部內部設立社區刑罰執行局,與監獄管理局并列,負責緩刑、假釋和管制刑的執行 ,從2010年12月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的設立來看,該次研討會的一些理論觀點還是具有相當的前瞻性。可以說,本次研討會的理論成果對未來我國刑事執行體制的發展和變革起著較為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研討會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組織了專刊,刊載了一系列國內著名學者關于刑事執行體制改革與刑事執行一體化的學術論文。

2002年1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中國監獄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德國與歐盟法律研究中心等機構在北京聯合舉辦了“刑事執行法制建設理論研討會”,會議就刑事執行理念、刑事執行立法、非監禁刑、勞動教養等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在本次研討會上,力主刑事執行法一元論的我國著名監獄法學學者邵明正教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建議稿,建議稿主張刑事執行主體向一元化轉變,對特赦制度進行了專章規定,主張擴大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刑罰的執行,突出了對刑事執行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 雖然該建議稿還不夠完善,但這是我國刑事執行法學學者第一次就制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做出的大膽而有益的嘗試,為未來的刑事執行立法工作積累了經驗。

第二階段:探索期(2003年—2006年)。

應當說,上一世紀末至本世紀初學者們嘗試突破我國現有刑事執行格局,力圖推動刑事執行制度向一體化、科學化格局發展,但是實踐中這一嘗試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刑事執行制度的變革涉及到國家權力的再分配,處于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從屬地位的刑事執行法欲確立自己的獨立地位需要社會條件的成熟來予以推動。有學者撰文犀利地指出,我們追求的不應是(刑事執行)立法的外在形式,更應注重立法的社會反應;當我們向往一種理想化的立法模式時,更應當清醒考慮,社會環境、立法資源、立法技術為此能提供多大的生存能力與生存空間。 在社會條件尚未成熟之際,要想在短期內推進我國刑事執行制度整體格局變革并且看到成果似乎困難重重。在這幾年中,刑事執行領域中專業理論研究骨干人才的流失開始發生。刑事執行學特別是“監獄學理論研究面臨著人才斷檔的更大危險:一批年老的理論工作者退休;一些中年骨干研究人員流失;年輕人中有潛力的研究人員數量少,要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尚需時日,而且在成長過程中很有可能繼續流失。這種后繼乏人的現象,令人十分擔憂”。 因此,從2003年到2006年,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的研究進入了一個相對沉寂的時期,與發展第一階段繁榮期相比,學術質量較高的專著與論文數量明顯減少,以刑事執行法學為主題的大型研討會再也沒有召開,學者們試圖在等待社會條件成熟的過程中摸索我國刑事執行制度改革的出路,少部分學者看到行刑社會化的國際大趨勢,開始進入在國內具有前瞻性的行刑社會化領域的研究,因此,我們姑且把這一時期稱為“探索期”。

第三階段:突破與發展期(2007年至今)。

2003年7月兩高兩部頒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等六省(市)為進行社區矯正工作的試點省(市),社區矯正工作在 國內逐漸展開。隨著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規定社區矯正為非監禁性刑罰執行方式,以及2012年《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出臺以規范各地司法機關的社區矯正行為,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大步推進。而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在歷經了新世紀前十年中期的沉寂與探索以后,社區矯正在全國的推進為其尋求突破及發展拉開了序幕。在國際行刑社會化的潮流下,學者們的注意力不再著眼于官方不太認可的刑事執行整體體制的變革,而是順應寬嚴相濟的時代背景,更為實際與穩健的轉向社區矯正在我國的理論與實務的研究。審視確立社區矯正制度對刑事執行體制改革的意義,有學者指出,社區矯正的推行對刑罰觀念的更新,刑罰結構的調整,行刑權的配置以及刑事執行體制的改革都將產生影響,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社區矯正執行交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實際上已經突破了當時法律中刑罰應由監獄、法院和公安機關來執行框架,對我國刑事執行既有體制提出了挑戰,因而社區矯正的實施必然推動我國刑事執行體制改革。正是看到社區矯正制度已成為我國刑事執行體制改革與發展研究的突破口,越來越多的學者投身到社區矯正的研究中,從2007年起國內大量關于社區矯正的論文和專著開始出現。

與此同時,在監獄學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部分地方院校和監獄管理局,如上海政法學院、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江蘇省監獄管理局等在監獄學方面的研究與著作尤其活躍,研究成果頗豐,僅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就推出了21世紀監獄管理創新叢書與21世紀監獄人文探索叢書共十余本監獄學論著。總的來說,近年來刑事執行專著出版呈現欣欣向榮的態勢,據筆者不完全統計,以2010年為例,有關監獄學和社區矯正方面的專著達到了歷史上少有的年出版量30余本的盛況。因此,基本上可以把2007年至今這段時間視作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的突破與發展期。

二、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的發展陷入困局的原因

我國刑事執行法學自誕生以來,無論從專著與學術論文的數量和質量,還是從學術研討活動的數量和質量來看,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縱觀刑事執行法學的整體發展,在經歷初期的繁榮后之后似乎就一直處在發展的困頓中,沒有形成學者們起初預想的發展態勢。部分早期比較活躍的刑事執行法學研究者歸于沉寂,一些法律院校的刑事執行法學教育在萎縮,就連國內較早設立的刑事執行法學專業的西南政法大學都從2013年起停止招收刑事執行法學專業學生。

分析造成刑事執行法學發展困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刑事執行法學的學科獨立性問題。

目前,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的作為一門學科無論從研究力度上還是從研究體系上還不夠獨立,它沒有能像犯罪學那樣成為刑事法學的一門獨立的分支學科。學科獨立性直接影響著刑事執行法學的發展。對于處于刑事實體法學和刑事程序法學從屬地位的刑事執行法學,如何能從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中剝離出來,確立自己的獨立學科地位,是影響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發展水平的核心因素。

按照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GB/T 13735-92)的規定,學科是一種“依據研究對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學科的派生來源、研究目的、研究目標等五個方面進行的分類”的“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 刑事執行法學相對于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的確有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等,但由于種種原因,多年來并沒有受到學界和官方的足夠重視,使其上升為一門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相并立的獨立的刑事法學分支學科。這是時至今日刑事執行法學水平不能得到整體發展和提升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確立刑事執行法學的學科獨立性,對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發展意義重大。國家對學科分類的目的在于對科研政策與科研發展規劃服務,而刑事執行法學一旦成為獨立學科,國家在科研經費投入,科研人才的儲備,科研項目的規劃等各方面的重視程度都會大大提高,這將直接促進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的繁榮與研究水平的大幅提升。

(二)刑事執行法學內部理論體系的合理性問題。

陳興良教授曾經指出:“在刑事法學各學科中,行刑法學是相對滯后的研究領域,這主要表現其研究成果要么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簡單注釋,要么是對行刑實踐經驗的總結。在這個意義上,行刑法學沒有建構起自身的專業槽。” 換言之,刑事執行法學沒有像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或犯罪學那樣有自身一套嚴謹且科學的理論體系。這其實也是影響刑事執行法學學科獨立的一個主要因素。

目前學界一般將刑事執行法內部理論體系劃分為:刑事執行法學總論(包括刑事執行的范圍、刑事執行權的性質、刑事執行的主體、刑事執行立法等問題);監獄學(包括監獄立法問題、監獄體制改革、監獄分類、罪犯權利、獄政管理問題、刑罰執行制度即減刑與假釋、罪犯矯治問題等);社區矯正學;其他刑罰的執行制度研究(包括死刑執行、罰金刑執行、沒收財產刑執行、資格刑的執行以及赦免制度等)。

如此建構的理論體系有如下一些問題:

第一,不同的刑罰剝奪和限制的是犯罪人不同的權利,而不同刑罰的執行方式和執行特點不一樣,涉及的社會領域與學科領域也不一,這導致刑事執行法學難以形成自己獨立且成系統的理論體系。比如財產刑的執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民事財產權利,金融配套制度的研究等;資格刑的執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憲法性權利,也涉及到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法規;監禁刑的執行涉及到罪犯的矯正教育、監獄的管理等;而生命刑的執行涉及到剝奪人的生命的方式和制度,在國際社會普遍呼吁廢除死刑的今天似乎缺乏學術研究發展的外在社會條件。

第二,將監獄學納入刑事執行法學后,導致研究內容過于繁雜,研究方法難以統一。

監獄學涉及到法學、管理學、教育學、 心理學、經濟學、史學、社會學、建筑學、統計學等多個學科,不同學科之間的研究方法差異較大,研究監獄學某一分支學科領域的學者都很難跨越自己的學科知識背景對另一分支學科理論進行深入研究,即使有的學者跨界研究也大多涉及皮毛,這就造成了一種尷尬局面——要將監獄學統一到刑事執行法學門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者似乎是小馬拉大車,難以駕馭監獄學眾多的分支學科,不能建立統一的研究理論體系。

總而言之,刑事執行法學亟待構建合理的學科理論體系,從宏觀上探索本學科的研究規律,找到本科學科特有的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才能進一步明確自身作為獨立學科的意義,

(三)刑事執行法學發展的外部社會條件問題。

外部社會條件是推動法學研究水平的重要因素,刑事執行法學也不例外。當前刑事執行主體多元化的刑事執行格局,是國家多年來刑罰權配置的結果。要改變現有刑事執行格局的不合理局面,改變刑事執行主體亂象,將生命刑、財產刑與資格刑的執行權統一收歸司法行政部門行使,或者更理想的來說設立國家刑事執行總局,這實際上都涉及到了國家權力的再分配問題。國家權力的再分配牽涉各方利益,改革起來困難極大。單以看守所劃歸司法部管理這個問題為例,學界呼吁與倡議多年,但是涉及到公安部與司法部權力的重新分配,一直不能提上議事日程。由此可想見,要打破現有刑事執行權配置格局,把刑事執行權從法院與公安機關剝離的難度極大。

社會現實條件決定了刑事執行法學的發展前路漫漫,也許還需要研究人員在今后很長一個階段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拉開刑事執行權改革的帷幕。而刑事執行體制改革等外在社會需要的才能進一步促進刑事執行法學的研究水平提高,如是,理論研究與社會改革也才能實現良性的交互影響。

篇8

關鍵詞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前伸性” 模擬法庭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是本科教學中的最后一個重要環節,它不僅是對學生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的一次綜合性的應用,同時也是高校本科教學實踐的一次檢驗。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關系著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人才培養和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然而,傳統的本科畢業論文有以下通病:選題大,觀點舊,理論脫離實際,內容空泛,由此帶來的拼湊現象,甚至是涉嫌抄襲現象在所難免,此種現象已經嚴重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對于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來說,本科畢業論文模式更應當與應用型綜合性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吻合,更應當強調學生畢業論文的應用型和實踐性,因此,必須對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模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

1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改革目標及措施

受大陸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影響,我國的法學教育長期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缺乏實踐能力的訓練,存在著一個理論到實踐的鴻溝。鑒于法學教育天然具有學術研究性和職業技能性兩方面的特點。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認為,法律人才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法律的學問;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會的常識。他指出,在法律的學問的培養方面,“第一個步驟,當然是在認識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樣一個東西。第二個步驟是在運用法律于認識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運用這個法律。最后一個步驟,我們于認識法律,于運用法律之外,應當知道哪種法律是適應現實的時代和社會,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現代化、社會化。”我國的現代法學教育普遍忽視了第二個和第三個步驟。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導致法學專業學生缺乏有效的實踐技能培訓,綜合素質較差。我國的法學教育必須進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標應界定為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具備問題解決、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實調查、交流、咨詢、談判、訴訟、法律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了解并應對職業道德問題的能力的綜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這一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針對學生的實際情況,對本科畢業論文模式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與探索。在畢業論文的撰寫和答辯中增加模擬法庭演示考核的實踐環節,要求學生自己選擇案例、設計模擬法庭,并通過模擬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體會、感受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最后針對所選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興趣的法律問題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

2 注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撰寫的“前伸性”能力培養

按照上述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以下能力:第一,運用法學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第二,熟悉司法審判技能,完成法律職業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總結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進行研究。這些能力的培養絕不能靠畢業生最后一個學期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蹴而就,而是要將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培養進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過程中,與日常教學(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案、課程論文、學年論文、課堂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社會實踐、法律援助等等)相協調,并融入其中。

我院開展的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中增設模擬法庭演示考核的實踐環節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過模擬法庭這種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教學方式,檢驗學生是否具備了實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質。按照這一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不僅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且作為考核的教師來說也是一個挑戰,教師需要協助學生依次解決以下這些問題。

第一,如何選取典型案例。社會糾紛層出不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斷涌現,然而何種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的設計和再創造,適合學生編寫各種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擬法庭設計及畢業論文流于形式。盡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在模擬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臨其境地進行演示,但個別學生草率應付的情況很難避免,如何要求學生提高認識,并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學生能夠更好地創新。創新是學術的價值和生命所系。學生的認知水平所限,學生獨立思考的空間有限,如何通過教師有限時間的指導來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

為此,筆者將以本人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為視角,來具體探討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更好培養法學本科生撰寫論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養注入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 模擬法庭是為法學學生舉辦的討論模擬或者假設案例的虛擬審判,是教授審判程序、證據規則、法律辯論、庭審技能、具體審判制度以及法律文書寫作等職業技能的一種教學方法和課程,是法學本科專業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在模擬法庭的實踐課程中,學生成為了課堂的主角,承擔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職業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需要將其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綜合運用于具體案件中。這一教學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知識、實踐技能以及職業道德的培養。

以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而言,其教學內容主要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步驟和方法,具有內容瑣碎復雜、實踐性強的特點。這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必須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通過學生親臨其境地參加法庭審判過程,感受訴訟的環節及規則,遠比教師在課堂中的單純講授要生動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確教學目標

教師作為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指導者,應在開展教學活動之前明確教學目標。筆者認為,模擬法庭教學的目標應立足于實用性法律人才的培養,漸進提升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第一階段,讓學生熟練掌握民事審判的法律法規及基本程序步驟;第二階段,引導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那樣去思考,培養其法律實踐應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運用證據、適用法律規定、制作法律文書、進行法庭辯論等;第三階段,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通過模擬案件的審判讓學生產生對法律的興趣及對法律職業的認同感,進而轉化為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將這種感受自覺演化到未來的職業生涯中。

2.2 選擇模擬案例

社會糾紛眾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教師必須考量哪些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進而實現由教師指定案件逐步演變為學生自己選擇案例進行模擬審判的過程。因此,教師在指定案例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要緊扣課程內容,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是為課程教學服務的,希望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因為案例的選擇必須與課程內容有銜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專業課程進行理論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難易程度適中,簡單的案例會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習討論的興趣,而過難的案例會讓學生無所適從,打擊到學生的積極性。此時,指導教師要掌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地思考和分析后,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調動學生的思維積極性,去觸類旁通地整合運用其他的相關知識;三要預留爭議的空間,案例中的爭議問題往往會激發學生的討論興趣,為學生提供辯證分析問題的空間,激活學生的學術創新精神;四要貼近學生的生活,盡量選擇他們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學習興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慮,筆者的民事法學課堂的模擬法庭案例選擇了“學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方面,案件當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學生、家長、學校等多方,案情貼近學生的校園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語言;另一方面,考慮到大二學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識,該案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學生能夠通過查找資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據。

2.3 組織模擬審判

模擬法庭作為一個教學環節,應該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按照模擬法庭的審判規律,一般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分派角色。指導教師應先對學生介紹模擬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對一些細節交代不必過于詳細,提供給學生一些可以發揮的空間。學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自愿報名選取模擬角色。當然,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并征詢其意見后,做一些適當的調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將學生分為不同的模擬法庭角色組,如法官審判組、原告與律師組、被告與律師組、書記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等,便于學生進行集體討論。教師可對每一組學生下達具體的任務,讓其分頭進行準備。

(2)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為了使學生了解并熟悉庭審程序,可組織學生觀看法庭民事審判的教學視頻資料。 在觀看過程中,教師應詳細介紹整個庭審流程,如開庭前的準備程序、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法院宣判階段等,以及每一階段應完成的任務。同時,給予學生搜集資料、討論問題的時間,教師此時只需做一個旁聽者,不應主動提供意見,但可以給予指導性意見,啟發學生自己去尋找解決問題的(下轉第59頁)(上接第48頁)方法。

(3)開庭審理。為使模擬法庭的效果貼近真實的法庭審判,筆者所任職的法學院專門改裝了一間教室作為模擬法庭,供學生模擬審判之用,并且配備了法官服、律師袍及法錘等裝備,設置“審判人員”、“當事人”、“人”及“證人”席等。整個審判過程嚴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由學生承擔法官、辯護人、證人、書記員等職能,組織法庭審判、出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指導教師應認真觀察,及時記錄庭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程序是否遺漏或錯亂、法律語言是否規范、法律知識是否運用準確、辯論邏輯是否清晰等。

2.4 模擬審判結束后的總結

模擬法庭審判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教學工作的結束。指導教師應組織學生進行庭審后的總結,讓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對自己的表現發表意見,特別是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確定、法律文書的擬定、適用法律等方面展開討論。在學生發言的基礎上,指導教師可結合模擬法庭的表現進行全方位點評,如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庭審程序是否按順序進行、法庭辯論是否有理有據、運用法律是否準確得當等等。通過肯定教學成果、解決疑問以及指出不足,啟發學生更深入地學習、研究法律知識,提升法律實踐技能,具備現代法律人才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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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訴訟調解協調撤訴

我國行政訴訟審判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公權不可處分"明確禁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但調解畢竟是中國的一項優良傳統,加上行政訴訟本身脫胎與民事訴訟,有些案件兼有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性質和特點,使得行政案件的承辦人員在不知不覺中運用協調解決問題,總是盡力地做調解工作.雖然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加,但與其同時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率也在不斷上升.在這些撤訴的案件中,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或做出原告要求的行為,原告認為目的達到,申請人民法院撤訴,然后人民法院準許撤訴,從而訴訟就此了解.或在人民法院的默認乃至協調下解決,而使原告撤訴,從而獲得法院的準許.行政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的通過協調或用調解的方式來結案,使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率不斷上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訟訴法》施行至今,據有關資料顯示,幾乎沒有哪個人民法院審查撤訴申請后,作出過不準撤訴的裁定①.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案的方式中,原告撤訴的比例從27%上升到51%②.從一些行政法官的報告中,我國個別地區的撤訴率竟然高達81.7%③.那么,為什么在行政訴訟調解的問題上,理論與實踐不一致呢行政訴訟以撤訴的方式結案為何如此高呢顯然高比例撤訴的背后是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動員息訟工作和協調工作.人民法院對撤訴進行審查的規定名存實亡.法律對有關撤訴的規定起不了什么作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訴訟中的調解游離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規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往往在各項利益的權衡下作出撤訴的裁定.于是人民法院只有變相調解,進行庭外和解常被稱為協商,庭外工作等;人民法院與原告,被告"合謀"用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了大量的行政訴訟,在撤訴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隨意性很大,這實際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審查,進行庭外和解的方法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有人認為這種人為高比例的撤訴率已給行政審判的正常開展帶來了危害:表現在(1)嚴重影響了行政訴訟所追求的社會效果(2)法官的公信度下降(3)法院的威信降低(4)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5)影響法官素質的提高④.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明文否定了調解,但事實上阻止不了當事人庭外和解以及實踐中高比例的撤訴率,大量的撤訴率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原因

行政訴訟法中的調解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解決途徑⑤.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法律基礎.

(一)發展的行政訴訟實務為行政訴訟調解奠定了基礎

從行政訴訟審判實踐看,調解其實大量存在,基表現形式為和解既通過和解,行政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然后人民法院準許撤訴進而案了事了,實踐中這樣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從客觀上講,行政訴訟適用調解雖有悖于立法規定,但在許多情況下,卻取行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既然可用調解的方法促成原告和被告雙方和解不違反,那么,諱言調解以及將調解結案的方式排斥于行政訴訟法大門之外,是不科學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其初衷主要是防止被告即行政機關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而迫使原告放棄其合理的請求.但是,誠如有學者言:事實上,允許調解未必損害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允許調解也不見得能能夠保護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⑥.在實踐中,我國大部分的行政訴訟案件是通過以撤訴的方式結案的,相當多的案件是通過原,被告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而結案,或者人民法院協調后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然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準許撤訴.倘若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那么撤訴率將會自然下降,人民法院可用"行政調解書"的方式或用其他的調解方式來結案,其訴訟功能就會顯示出來.據此,一些司法工作實務者認為,由于上面的原因導致原告撤訴,實際上就是在行政訴訟中實施了調解⑦.也有一些學者以為當前由于前述原因導致的高撤訴率已使行政訴訟適用調解成為必然⑧.

對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展望

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一種手段和方法,在實踐中大量運用調解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國應適時把調解作為一種正式制度加以確定,以避免我國目前在這一問題上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弊端,調解能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適用,相信也可以適用于我國行政訴訟當中,并會運用的很好.

注釋:

①:何海波著:"行政訴訟撤訴的思考",《中外法學》,2001年第2期.

②:參見楊海坤,朱忠一《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步履艱難的原因探析》,裁于《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孫林生,刑淑艷:"行政訴訟以撤訴方式結案為什么居高不下-----對365件撤訴行政案件的調查分析",《行政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④:參見羅應鵬《對行政訴訟中法官息訟行為的重新認識及評判》,裁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

⑤:胡著:《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中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頁.

⑥:參見《完善行政訴訟法專家談》,裁于《法律日報》2005年3月29日.方世榮著:《論行政相對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頁.

⑦:王振清主編,吉羅洪副主編:《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322頁.

⑧:申濤:《關于行政訴訟適用調解的探討》,武漢大學研究生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3月6日.

⑨:王振清著:《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問題,思考,探索》,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頁第323頁.

參考文獻:

徐靜琳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李牧主編:《中國行政法學總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胡錦光著:《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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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職務犯罪;執法理念;人性化

目前,司法實踐中雖然典型的刑訊逼供現象已鮮有發生,但是通過“疲勞戰”、“車輪戰”等變相或打球的方式強行獲取口供的現象卻還一定程度的存在。近年被法學界稱為“國內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的寧波鄞州章國錫受賄案等案件的曝光,使公眾對反貪部門執法辦案方式的合法性產生了質疑,這將影響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而隨著民主法制進程的不斷深入推進,特別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辦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做到文明規范執法,更應實行人性化辦案,通過剛柔并濟,實現所辦案件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人性化辦案的概述

(一)人性化辦案的概念

所謂“人性化辦案”,就是要依照法定的職權和法定的程序改變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將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落到實處,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情感化操作,消除因人為因素給當事人帶來的“不平等”,通過在辦案過程中尊重人格、講究人道、保障人權實現偵破提速的良性循環。對于反貪部門而言,人性化辦案就是在法律框架內通過有效的人性化細節處理,緩解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心理,建立信任關系進行有效交流,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順利打開案件的突破口,快速偵破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

(二)自偵案件實行人性化辦案的意義

1.有利于緩解當事人的對抗情緒,促進有效交流,提高辦案效率。反貪部門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見多識廣、位高權重,一旦接受訊問他們往往會因為心理落差大、畏罪心理強而產生抵觸情緒,以激烈或消極的態度進行對抗,處理不當容易使審訊陷入僵局。辦案人員如能在對犯罪嫌疑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基礎上,注重人性化辦案的細節體現,就有可能讓犯罪嫌疑人逐步打消顧慮,從對抗轉為合作、配合甚至依賴,在信任的基礎上進行有效交流,從而積極主動地交代問題。因此,人性化辦案作為一種劑,有利于辦案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攻心策略,在偵查審訊工作中占據主導地位,從而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