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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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
企業職工除名法學探析
一、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如何處理?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而不必要除名;另一種則認為應先對違紀職工予以除名,勞動合同隨之自然解除。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一)、(三)、(四)項,顯然不包含符合除名條件的情況。那么第(二)項是否包含符合除名條件的情況呢?也不包含。因為勞動部在1994年9月5日《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該條解釋:“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由于《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已被國務院于2001年10月16日決定予以廢止,因此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應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來認定,即對于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應先予以處理后,勞動合同隨之自然解除。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另外,《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13條還專門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痹摗皶盒幸幎ā彪m被廢止,但廢止理由是因為被《勞動法》所代替,而不是與《勞動法》相沖突。可見,對于符合除名條件的,只有先對該職工作出除名處理后,勞動合同才能自行解除。
二、對“一年以內”應如何掌握?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睂Α耙荒暌詢取睉绾握莆眨坑袃煞N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一年”指一個公歷年度,一般以當年為限,不跨年度(如湖北省勞動人事廳編《勞動爭議處理法規與基礎知識》);另一種則認為:“一年”應理解為任何連續的十二個月。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對期間的計算方法,多以時、日、月、年計算,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對此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些法律、法規雖無規定,但也是采用此種方法計算的,如刑法中的“三年”,絕不是指三個公歷年度。第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本身,采用的也是這種計算方法。如該條例第14條:“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第23條:“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顯然,這里的“半年”、“一年”均可跨公歷年度。第三,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一個職工在“一年以內”,即任何連續的12個月以內,累計曠工就達30天之多,無論其跨年度以否,其違犯勞動紀律的嚴重性是一樣的。第四,從情理上分析,如果一個職工在年頭歲尾的兩、三個月時間內累計曠工就達30天之多,但由于跨年度而不夠除名,顯然因有悖于情理而難以服眾。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思考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自1951年建立以來,經過多次改革、完善,取得很大成績。《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既對當前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又對建立長效機制,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讓更多的人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做出了具體部署。《決定》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發放力度、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做實個人帳戶、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讓養老金與物價變動掛鉤等方面提出了實質性舉措。這一《決定》是在充分總結過去20年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做出的,它使我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但聯系*市的實際來看,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立法工作有些滯后
1951年原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養老保險方面的規定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都有明確規定,但只是原則上的規定,實際操作性還不強。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法律效力還遠遠不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僅靠紅頭文件推進工作顯得力不從心。如一些民營企業拒絕參統,而社保經辦部門又缺少辦法,原因就是目前國家法律尚無強制性措施。
二是覆蓋范圍還不夠廣泛
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而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人數還很少,大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部分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季節工、臨時性用工等還沒有參保。全國1.2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參保人數只有1200萬人。如*市20*年底統計的數字顯示,全市參統人數中,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人數只占9.76%,大量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季節工、臨時性用工等還沒有參保。
三是中斷繳費人員逐年增多
企業職工述職述廉
在不斷的發展中,我的工作成績和工作態度都在發生著巨大的改變,我已經不是剛來公司的那個我了,我已經成長了很多。都說在社會上工作可以使人變化很多,我覺得這句話一點都沒有錯,我已經知道了只要在社會上工作,就一定要努力,很多的現實情況在不斷的督促著我們一定要進步,不進步只有被淘汰,我對這個體會實在是很深!
2011年在緊張和忙碌中過去了,回顧過去,展望未來,我的心情難以平靜。在這艱難的一年里,公司的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經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公司以及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當地市、縣政府和相關部門都給予了公司方方面面的關懷和支持。公司經營班子帶領全體員工,團結一致,克服困難,完成,完成了年初董事會下達的生產經營任務,保持了職工隊伍的基本穩定。
今年我作為公司,主要分管部門,負責等方面的工作,比起的工作來,我沒有他們每天到生產單位那樣苦,但是,整天忙碌于日常繁雜的事務中。現將我一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積極維護治安秩序,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加強制度建設。去年部進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并裝訂成冊下發到各有關部門。
2、加強物品管理。每月要求保衛人員都對部門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舉辦了三期培訓班,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了安全培訓。今年全年公司未發生一起災害事故和治安事件。
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吉林?豆釁笠等崩投賢芾硎緣愎ぷ鞣槳浮泛臀頁崩投賢芾硎凳┌旆ǖ撓泄毓娑?,经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與______________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試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美國企業職工持股制
一、美國企業職工持股制的實施過程
美國實施職工持股計劃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民主原則,即廣泛參與的原則,企業應讓盡可能多的職工參與職工持股計劃,一般至少要占企業職工人數的70%以上。該原則體現出職工持股計劃的共享性。(2)反壟斷原則,即資本不能集中于少數人,表現了有限性。(3)私有權原則,即分配原則,強調個體性。
實施職工持股計劃的基本做法是:組成一個職工持股計劃小組,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確定股份及股值;該小組向銀行貸款購買企業股份,然后賣給企業職工(不付現鈔,用職工從企業增加利潤的分成收入來付賬);由小組償還銀行貸款,企業所有權若干年后轉移向職工手中即告完成。實施職工持股計劃具體可分三個階段。(1)協商階段。一般由資方提出方案,再由工會組織職工討論,并委托咨詢公司進行可行性研究,有時由政府委派有關專家協助研究。勞資雙方通過協商,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將職工持股計劃付諸實施。(2)產權交易階段。首先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組成并由工會主席和公司副總裁主持的“聯合委員會”。該委員會出面向金融界洽商借款以購買資方產權,同時與資方談判。然后,職工方面組成“職工股份所有權托管會”(簡稱“托管會”),代表職工行使和管理所有權事宜,并處理有關的經濟關系。銀行將貸款付給“托管會”,再由·托管會”付給資方,職工從而購得產權。這個產權可以占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其所有權由每個職工擁有的企業股票來體現。通?!巴泄軙卑l行與借貸等量的普通股,在貸款本息償還前,這些股票暫時凍結,記存在每位參加者的“懸擱賬戶”內。每年按貸款本息償還的比例沖銷一部分股票的懸擱賬戶,并按每個職工年工資占全公司工資總額的比例把股票分配給職工,歸職工所有(也有其他的分配辦法)。但在本息全部還清前,股票不得兌現,調離或退職職工的股票則由“托管會”估價購回。(3)建立管理體制階段。職工持股的企業一般受一個獨立、客觀的董事會領導,董事會由代表職工的工會干部和代表管理當局的人員各若干名(一般各階層2-4人),以及占多數的外聘專家組成。董事會之所以由這三方面人員構成,目的在于制約職工以業主身份所發生的短期和不合理行為。雖然職工持股企業成立的董事會所有權發生了變更,但其生產經營決策、指揮、管理的職能并沒有變,這是由現代化大生產經營系統和性質所決定。當然,實行職工持股計劃的企業,職工不是純粹的雇工,而是職工兼業主了。因此,董事長或經理必須加強同職工之間的溝通與信任,推行“參與管理”,改善內部關系。董事會對其職工要擔負責任,把企業的興衰與職工緊密聯系在一起,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從上述美國職工持股計劃的運作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這種職工股不同于一般上市股票,許多推行該計劃的企業并不是上市公司,甚至不是股份公司,職工通常也無法對該類股票進行股票交易,具有非常濃厚的“內部股”的意味。這種股票一般是由企業以某種形式“贈送”給職工的,而不是由職工直接用現金購買。第二,這種職工股量化到每一職工個人,但又不直接交于個人,而是由專門的“托管會”代為集中管理。第三,職工在接受這種股票時,并不是隨著計劃的確立而當然得到全部股份,而是隨著計劃的實施,在一個時期內(5到7年)逐步得到這些股份。第四,這類職工股東擁有收益和投票權,可以依據所擁有的股份數獲得股利收益,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投票,但在股票轉讓權上則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只有在職工因故離職或退休時,才將屬于自己的股票按照當時的公平市場價轉讓給本公司其他職工,或由公司收回,自己取得現金收益。
2、美國職工持股制度與我國內部職工股制度的區別
我國在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發行了大量內部職工股,但由于制度建設不完備,與美國企業普遍實行的職工持股計劃有很大區別:1994年以來,職工股配售比例為公眾股的10%,納入新股發行額度,并在配售6個月后上市。但是,我國股票一級、二級市場間存在著較大的價差,內部職工股往往在上市后被拋售,帶有濃厚的福利色彩,股權激勵作用基本上無從談起。同時,內部職工股與一般流通股“同股不同權”,在發行與上市中滋生出許多腐敗現象。因此,中國證監會在1998年了《關于停止發行公司職工股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律不再發行公司職工股。公司內部職工股作為我國股權激勵的一種嘗試以失敗而告終,是否也意味著否定職工持股制度呢?
企業職工思想政治調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國家的綜合國力不斷增強,這是毋容置疑的歷史事實。但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隨著改革力度的進一步加強,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會逐步顯露出來。如一些老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社保費和醫療費,有些職工下崗失業,有些下崗黨員理想信念發生動搖,思想滑坡,有些下崗職工因為社保費等問題產生一些不良思想傾向,曾引發多起集體上訪并醞釀越級上訪事件,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做好困難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談談自己的一些膚淺看法。
一、充分提高做好困難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科學發展觀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發展觀,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整體推進的發展觀。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興衰成敗對整個國民經濟有著直接的影響。做好困難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為困難企業職工排憂解難,使困難企業盡快走出困境,對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濟組織。造成企業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政企不分,政府對企業干預過多,如下崗人員中相當一部分是政府通過“指令”安排到企業的統分統配人員,一旦企業停產,這些人員就只好下崗“放長假”;其次是國有資產比重偏低,企業規模不大、集約化程度不高,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和進行重大的技術改造;第三是歷史債務沉重,如一個小型企業竟負債務4000多萬元,沉重的歷史債務嚴重制約著企業的發展。
困難職工生活困難,主要原因是下崗失業的影響。下崗人員中,大多數年齡偏大、文化偏低,很難找到一份新的、合適的工作。沒有工作收入,生活來源就成了問題,有些人又不幸患上這樣那樣的惡疾,使原本已經拮據的日子過得更為艱難。有一對集體企業的雙職工,夫妻雙雙下崗多年,為求生計,丈夫東尋西找,在外面幫人打一些零工,其妻子患有嚴重的類風濕腳疾,但為了幫補家計,常常拖著浮腫的雙腳堅持打掃小區環境衛生。有一名到齡退休的老職工,因為無法籌集到幾萬元的社保費,辦不了退休手續。
目睹困難職工的種種窘境,作為黨的一名干部應當有一種“內疚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所做的工作必須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與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相一致,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讓全體職工共享發展的成果。因此,我們要以飽滿的熱情,把困難職工看成是自己家庭中的一員,同情他們,理解他們,千萬不要鄙視他們,更不應該疏遠他們。我們要主動接近他們,與他們坦誠交心談心,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實際困難和思想動向,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形勢,勇敢面對困難,同時要積極、主動為他們提供相關信息,為他們戰勝困難提供精神動力和創造有利的條件,使困難職工通過勤奮勞動早日脫貧致富,實現共同富裕。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第三條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第二章獎勵第五條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在生產、科學研究、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貢獻較大的;(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五)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七)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六條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第七條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者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在企業勞動競賽獎的獎金總額內列支。通令嘉獎,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決定。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的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對職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或評選,并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權限辦理。職工獲得獎勵,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第九條對職工中有發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枝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不再重復發給獎金。第十條經常性的生產獎、節約獎的發放原則、獎金來源、提獎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處分第十一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十二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十三條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第十五條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第十六條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條對于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第十九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第二十條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第二十一條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第二十二條職工被開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如果本人要求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系。遷入地公安部門應當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遷回農村的,生產隊應當準予落戶。第二十三條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第二十四條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第二十五條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訂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勞動部門有權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三條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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