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時間:2022-11-10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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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省市縣(區)鄉(鎮)村(街)
身份: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
身份證號碼:
現在住址: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雇)乙方為本企業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任務,擔任工種。
乙方應完成崗位所規定的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第三條勞動(工作)安全、衛生條件
1.甲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法規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
2.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乙方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費:元。
3.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專業訓練,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4.甲方應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體驗。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歲-18歲)不宜從事的工種。
6.甲方應定期對生產場所、危險設置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糾正違章。
第四條勞動管理
1.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政策和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規定,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制度及各項規章。
2.甲方有監督乙方遵章守紀、安全生產、職業道德及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的權利。
3.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工作制,因生產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經乙方本人同意,并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連續加班不得超過3天。乙方如為未成年工(16歲—18歲),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2.甲方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同乙方協商確定的具體工資標準和工資形式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如下(職工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同行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同等條件工人的最低工資水平)。
3.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每月日為發薪日。超過當月規定發薪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額的%賠償乙方損失,直至支付工資之日止,與工資一并發給乙方。
4.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為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資元,平日加班工資元,從事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工作的,每班發給夜餐津貼元。
5.甲方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及乙方的技術熟練程度、勞動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六條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乙方按本人當月工資的百分之,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退休養老金。
甲方沒有按規定為乙方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退休養老金的,乙方在退職、解除合同或被辭退時,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數發給本人退休養老金。
2.因第七條第2款第(2)項、第(4)項和第3款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發給乙方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標準工資一個月的補償費,生活補助費、補償費分別合計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乙方標準工資。
3.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醫療終結,經市(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疾的,由甲方發給殘疾金。乙方因工殘疾或患職業病死亡,由甲方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殘廢金、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的標準,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發給不低于本人原工資60%的病假工資。
5.乙方為女職工,其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6.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應享受法定節日及婚、喪假。法定節假日及遇乙方婚、喪假期,甲方必須將乙方按規定所休天數視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經批準可作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3.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權益的;
(4)乙方應征入伍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上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及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4.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6.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10天通知對方,并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甲方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辭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試用期內應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甲方解除合同,應征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8.甲方解除合同,應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9.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及責任大小給予賠償。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應事先與乙方商定在本企業的服務期限。乙方服務期未滿,欲辭職或另謀職業的,應支付甲方培訓費元。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抵觸的條款,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必須送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鑒證。
鑒證機構(蓋章)鑒證人員(簽名或蓋章)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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