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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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規則
一、法院調解: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
“調解”的字面含義是:勸說雙方消除糾紛。它與裁判、仲裁一并構成糾紛解決的方式。國外稱其為“東方經驗(Chineseexperience)”,并已接納而廣泛發展運用它。早在數千年前,調解就被人們作為一種糾紛的解決方式,可見它由來已久。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所言:“調解是中國司法傳統,已有數千年歷史,一直是解決民間糾紛的主要渠道。
一般意義上,可將調解分為訴訟調解和非訴訟調解兩大類。訴訟調解就是法院調解,學界對它的理解為:一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各方當事人就所爭議的民事權益進行協商的行為,或指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的行為。這里的調解被視為法院的一種審判行為。二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通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由各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與讓步,自愿達成權利與義務安排協議,以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一種訴訟方式。這里的調解被視為一種訴訟方式。三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各方當事人自愿就各種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并由法院監督執行,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這里的調解被視為一種活動。從上述三種表述可見,其對訴訟調解的論述各有千秋,分別從不同角度體現了訴訟調解的特性。簡單地說,訴訟調解就是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訴訟行為、訴訟方式或訴訟活動。它是法官審判職權的延伸,是法官職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交匯點?,F代意義上的訴訟調解制度是指在第三方(人民法院)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我國的調解制度與當代世界各國發展起來的ADR(美國為主)解決糾紛機制相視,都是糾紛解決方式的一種機制。與訴訟調解相比,非訴訟調解歷史悠久,可追溯到中國古代。在“和為貴”儒家思想的影響下,中國歷代王朝都將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方式,以求社會平安和諧。古人云:“氣死莫告狀,餓死末做賊,怨可解而不可結?!钡让粤鱾髦两?,體現了非訴訟調解在中國歷史河流進程中的盛行與活躍。
非訴訟調解在形式上多樣各異,主要有宗族(家族)調解、自發調解、新中國成立后的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和行政調解??谷諔馉幒徒夥艖馉帟r期,為了方便當時處于戰爭狀態下人民群眾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邊區政府在根據地設立了巡回法庭。其中最具影響力的實屬時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馬錫五同志獨創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他本人不為陳規束縛,不被形式糾纏、不論鄉間地頭和樹下炕頭、有冤可以訴、有屈可以伸。他總結出“審理案件沒有架子、沒有官氣、詢問和氣、耐心說服、不敷衍、不拖延、沒有‘推事主義’和‘了事主義’作風”的審判理念。這種理念就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靈魂。1946年春,陜甘寧邊區米脂中學秧歌隊的快板劇《贊調解》就歌頌了該制度下實施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優越性。其一度流行很廣:調解好,調解好,群眾鬧糾紛,法官找上門來調。省時、省錢、不跑路,省下時間把生產搞。有理擺在桌面上,法官給咱評公道。有錯當眾承認了,該怎么處理大家吵。十年糾紛一朝了,和和氣氣重歸好……在審判活動中堅持了深入實地、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巡回辦案、就地解決、注重調解或調判結合的原則?!榜R錫五審判方式”是在長期審判實踐中得以肯定的優良司法傳統;充分體現了我黨“一切為了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新中國成立后的1950年,召開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該會議的首要內容就是要求各級法院必須“始終注重調解工作”,將訴訟調解制度視為我國審判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195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使得人民調解這種非訴訟調解制度化、法律化,與建國之前的宗族(家族)調解、自發調解相比,具有了合法化的內容。1989年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它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法律依據。我國《仲裁法》第52條規定了仲裁調解制度即仲裁庭在做出仲裁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判決。
民事訴訟調解博弈
訴訟調解制度是被譽為神奇的“東方經驗”,調解結案相對于司法裁判有著獨特的優點。調解可以使當事人的矛盾不易激化、履行率高、節約司法資源,真正實現了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結合。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為強司法對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調解機制成為司法機構審理案件的首選途徑。我們要認真履行審判職能,堅持“多調少判,案結事了“的審判理念,不斷地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出訴訟調解的新機制,新方法,提高司法為社會提供保障的整體力量。本文試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民事訴訟中法律關系,法官本著人性化的理念主導去化解訴訟當事人的糾紛,從而加強訴訟調解,力求案結了事,實現訴訟和諧解決的目標。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博弈分析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法律關系。它由審判法律關系與爭訟法律關系兩部分組成。而這兩種法律關系都體現了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博弈與平衡。
1、民事審判法律關系中的博弈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審判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訟權與法院的審判形成了一種博弈的關系。在此,我們可以將這種民事審判法律關系劃分成幾個方面去分析。一方面,原告在起訴時,由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范圍的規定會形成一定的限制,另外,由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原告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一種限制。原告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起訴條件的要求,法院才予以受理的。因此,是否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這是起訴時原告心中的形成一種博弈思想。受理案件后,原告須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這就形成了一種原告與法院、法官的一種博弈。由于舉證責任分配的風險承擔,“誰主張誰主證”,原告在提出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調解等都是一種制約因素,也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加強引導調解解決糾紛的主導因素。另一方面,相對于被告方而言,他對其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也須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否則法官不會認可與采信。這當中,被告心里也形成了一種與法律規則、與法官的一種心理博弈,因此,也是法官為調解工作提供了一個良機。
2、民事爭訟法律關系中的博弈
民事調解規則研究論文
一、法院調解: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
“調解”的字面含義是:勸說雙方消除糾紛。它與裁判、仲裁一并構成糾紛解決的方式。國外稱其為“東方經驗(Chineseexperience)”,并已接納而廣泛發展運用它。早在數千年前,調解就被人們作為一種糾紛的解決方式,可見它由來已久。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所言:“調解是中國司法傳統,已有數千年歷史,一直是解決民間糾紛的主要渠道。
一般意義上,可將調解分為訴訟調解和非訴訟調解兩大類。訴訟調解就是法院調解,學界對它的理解為:一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各方當事人就所爭議的民事權益進行協商的行為,或指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的行為。這里的調解被視為法院的一種審判行為。二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通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由各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與讓步,自愿達成權利與義務安排協議,以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一種訴訟方式。這里的調解被視為一種訴訟方式。三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各方當事人自愿就各種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并由法院監督執行,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這里的調解被視為一種活動。從上述三種表述可見,其對訴訟調解的論述各有千秋,分別從不同角度體現了訴訟調解的特性。簡單地說,訴訟調解就是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訴訟行為、訴訟方式或訴訟活動。它是法官審判職權的延伸,是法官職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交匯點。現代意義上的訴訟調解制度是指在第三方(人民法院)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我國的調解制度與當代世界各國發展起來的ADR(美國為主)解決糾紛機制相視,都是糾紛解決方式的一種機制。與訴訟調解相比,非訴訟調解歷史悠久,可追溯到中國古代。在“和為貴”儒家思想的影響下,中國歷代王朝都將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方式,以求社會平安和諧。古人云:“氣死莫告狀,餓死末做賊,怨可解而不可結?!钡让粤鱾髦两?,體現了非訴訟調解在中國歷史河流進程中的盛行與活躍。
非訴訟調解在形式上多樣各異,主要有宗族(家族)調解、自發調解、新中國成立后的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和行政調解??谷諔馉幒徒夥艖馉帟r期,為了方便當時處于戰爭狀態下人民群眾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邊區政府在根據地設立了巡回法庭。其中最具影響力的實屬時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馬錫五同志獨創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他本人不為陳規束縛,不被形式糾纏、不論鄉間地頭和樹下炕頭、有冤可以訴、有屈可以伸。他總結出“審理案件沒有架子、沒有官氣、詢問和氣、耐心說服、不敷衍、不拖延、沒有‘推事主義’和‘了事主義’作風”的審判理念。這種理念就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靈魂。1946年春,陜甘寧邊區米脂中學秧歌隊的快板劇《贊調解》就歌頌了該制度下實施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優越性。其一度流行很廣:調解好,調解好,群眾鬧糾紛,法官找上門來調。省時、省錢、不跑路,省下時間把生產搞。有理擺在桌面上,法官給咱評公道。有錯當眾承認了,該怎么處理大家吵。十年糾紛一朝了,和和氣氣重歸好……在審判活動中堅持了深入實地、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巡回辦案、就地解決、注重調解或調判結合的原則?!榜R錫五審判方式”是在長期審判實踐中得以肯定的優良司法傳統;充分體現了我黨“一切為了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新中國成立后的1950年,召開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該會議的首要內容就是要求各級法院必須“始終注重調解工作”,將訴訟調解制度視為我國審判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195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使得人民調解這種非訴訟調解制度化、法律化,與建國之前的宗族(家族)調解、自發調解相比,具有了合法化的內容。1989年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它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法律依據。我國《仲裁法》第52條規定了仲裁調解制度即仲裁庭在做出仲裁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判決。
論民事訴訟調解制度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它不是對抗性的,也不是權威壓制或者違背法律意識的"和稀泥"式,而應當是當事人意識自治的,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應當是現代調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做好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交易的正常流轉,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說明法律賦予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案件進行調解,爭取用最和平的、不激化矛盾的方式解決糾紛,為創造和諧社會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中國的調解文化源遠流長,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古代由來已久。在西周和東周時期的銅器銘文中便記載了不少調解。發展至明清時期,調解已成為常用的基本手段。
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血緣關系、地緣關系的緊密聯系,古代經濟發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訴訟制度的局限,古代訴訟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傾向和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不便,民眾對調解具有相當程度的親和力。專制國家的民事糾紛的解決也逐漸借鑒民間解決糾紛的方式,使調解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化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是中國固有的傳統,更是被視為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民事調解試析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發展的多元化,復雜性使之各種新問題,新現像的出現和產生,給廣大的法律工作者帶來很多的工作量,與時俱進的同時,傳統的調解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因而在此論文中本人淺析了法律工作者(各基層法院,公安,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都會常遇見的各類民商糾紛為重點,論述了一些在各類調解工作活動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司法調解制度,司法調解的原則、作用,調解工作的注意事項,以及如何看待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實踐中常見的強迫調解、該調解的不予調解、無原則調解或“和稀泥”、久調不決的幾個問題作出了膚淺的分析。本文的最后就如何高效而公平地審理各式各樣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增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調解水平,如何適應新的形勢,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如何做好調解工作的前期工作和調解時應注意的方式,也發表了一些個人的經驗和觀點。
【關健詞】司法調解民事訴訟調解強迫調解無原則調解
正文:調解是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其他機構或個人根據事實的法律的居中調和下,互諒互讓,達成合意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我國調解可分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民間調解(訴訟外調解)和行政調解等等。其中司法調解也叫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下,各方當事人自愿就各種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并由法院監督執行,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法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其特點是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較弱的對抗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訴訟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但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它也面臨和存在著諸多問題,在以下的文章的內容中我將著重的對司法調解作出個人膚淺的分析。
一如何看待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一般來說,調解結案比判決結案時間上要快、并且不易激化當事為之間的矛盾,社會效果好。但有人也有不同的認識,認為當司法制度基本健全后,法院調解的部分適用價值完全可以由判決的適用價值取代;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其在調解民事糾紛時,選擇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之于選擇不傷和氣的調解方式,應當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調解結案比之于判決結案雖然可以減少法院的強制執行,但是這一價值的實現基本上建立在犧牲權利為利益的基礎上。從一定意義上講,在我國現行的訴訟環境中,法院調解的適用除了會產生”重調輕判”和借調解辦”關系案”、”為情案”的弊端外,法院調解本身的性質還決定了其適用過程中難免損害當事為的自主權,從而造成非真實的自愿,還有人認為,調解制度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討價還價,把法庭當作生意場,法官近似于“和事佬”的角色,這和法律的嚴肅性是不相容的。其次,法律強調“公正”,以事實為基礎,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而許多當事人卻是以“調解”來逃避責任,因為在調解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決而不得不做出讓步,這和法律的公正性相抵觸。因此持上述觀點的人主張審理案件時應以判決結案為主,盡量不采用調解方式。
我認為,雖然上述認識中有正確的成分,但卻沒有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沒有考慮到“訴訟爆炸”和”判決過多,過濫”給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經及”一場官司十年人仇”的負面效應。實際上,調解作為符合我國民眾思想和文化傳統的有效方式,仍然是重要的結案方式,在新形勢下,司法調解的克服掉司法實踐中不規范的做法后,仍然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調解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發展的多元化,復雜性使之各種新問題,新現像的出現和產生,給廣大的法律工作者帶來很多的工作量,與時俱進的同時,傳統的調解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因而在此論文中本人淺析了法律工作者(各基層法院,公安,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都會常遇見的各類民商糾紛為重點,論述了一些在各類調解工作活動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司法調解制度,司法調解的原則、作用,調解工作的注意事項,以及如何看待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實踐中常見的強迫調解、該調解的不予調解、無原則調解或“和稀泥”、久調不決的幾個問題作出了膚淺的分析。本文的最后就如何高效而公平地審理各式各樣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增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調解水平,如何適應新的形勢,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如何做好調解工作的前期工作和調解時應注意的方式,也發表了一些個人的經驗和觀點。
【關健詞】司法調解民事訴訟調解強迫調解無原則調解
正文:調解是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其他機構或個人根據事實的法律的居中調和下,互諒互讓,達成合意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我國調解可分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民間調解(訴訟外調解)和行政調解等等。其中司法調解也叫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下,各方當事人自愿就各種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并由法院監督執行,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法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其特點是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較弱的對抗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訴訟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但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它也面臨和存在著諸多問題,在以下的文章的內容中我將著重的對司法調解作出個人膚淺的分析。
一如何看待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一般來說,調解結案比判決結案時間上要快、并且不易激化當事為之間的矛盾,社會效果好。但有人也有不同的認識,認為當司法制度基本健全后,法院調解的部分適用價值完全可以由判決的適用價值取代;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其在調解民事糾紛時,選擇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之于選擇不傷和氣的調解方式,應當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調解結案比之于判決結案雖然可以減少法院的強制執行,但是這一價值的實現基本上建立在犧牲權利為利益的基礎上。從一定意義上講,在我國現行的訴訟環境中,法院調解的適用除了會產生”重調輕判”和借調解辦”關系案”、”為情案”的弊端外,法院調解本身的性質還決定了其適用過程中難免損害當事為的自主權,從而造成非真實的自愿,還有人認為,調解制度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討價還價,把法庭當作生意場,法官近似于“和事佬”的角色,這和法律的嚴肅性是不相容的。其次,法律強調“公正”,以事實為基礎,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而許多當事人卻是以“調解”來逃避責任,因為在調解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決而不得不做出讓步,這和法律的公正性相抵觸。因此持上述觀點的人主張審理案件時應以判決結案為主,盡量不采用調解方式。
我認為,雖然上述認識中有正確的成分,但卻沒有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沒有考慮到“訴訟爆炸”和”判決過多,過濫”給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經及”一場官司十年人仇”的負面效應。實際上,調解作為符合我國民眾思想和文化傳統的有效方式,仍然是重要的結案方式,在新形勢下,司法調解的克服掉司法實踐中不規范的做法后,仍然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民事調解原則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被廣泛適用的準則,調解原則以其靈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散發著獨有的魅力,在當今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調解原則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視。本文僅僅就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進行分析討論。提出了民事調解中應遵守的正義、自愿和合法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幾項原則,指出了在民事調解工作中的幾項措施,重點對當前我國現行民事調解制度中存在的如:調解“三原則”的確立與合意解決爭議的機制不相符、訴訟調解無審級限制、反悔權的不適、惡意調解缺乏制約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應對民事訴訟的調解制度改進和完善的結論,并提出了完善和解決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適宜調解原則、縮小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取消反悔權、調解協議無效的認定、訴訟調解適用案件的范圍等問題的解決辦法。得出了調解原則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大力提倡和諧理念的新形勢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為社會消除不安定隱患,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更應該廣泛使用的結論。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原則
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被廣泛適用的準則,具有優良的司法傳統,國內素有“優良傳統”的美譽,國外則被譽為“東方經驗”。調解原則是調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糾紛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相關權益等糾紛的原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主要由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構成一個完整的調解體系。調解原則以其靈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會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散發著獨有的魅力,在當今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調解原則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視。因此,如何依法適用調解原則,加大調解原則的適用力度,達到定紛止爭、息訴平訪的社會效果,是司法領域的一個主流問題。本文僅僅就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進行分析討論。
一、調解中應該堅持的準則
在當今崇尚和諧理念的社會背景下,司法實踐中理所應當廣泛運用節省訴訟成本、平息矛盾、化解糾紛的調解原則。那么,如何正確適用調解原則,真正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讓人民群眾深刻體會到法律設置調解原則所帶來的積極效果和良好影響哪?筆者認為應該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正義原則。正義原則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調解。掌握正義原則對法院調解有諸多方面的要求,筆者認為其中最關鍵的是以下三項:
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案件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77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