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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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救濟

淺析歐美貿易救濟模式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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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歐美貿易救濟模式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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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歐美貿易救濟模式

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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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歐美貿易救濟模式及啟示

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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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救濟難題以及決策

2009年9月1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針對從中國進口的小轎車和輕型卡車輪胎實施為期三年的高額懲罰性關稅,重新挑起國際貿易爭端,嚴重損害了中國出口商和美國相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這種貿易保護行為違背了G20關于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承諾,將會沖擊全球多邊貿易體系,在全球經濟艱難復蘇中產生不利影響。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產生前,全球貿易救濟案件在2001年前后的高峰期過去一直呈現下降趨勢,特別是歐盟已從1997年全球30%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目標國逐步下降到不足10%的水平,但是中國作為世界出口大國,始終處于反傾銷、反補貼和特保措施的目標國之首。

一、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占世界比重不斷升高

根據WTO統計信息,世界反傾銷調查案件數在2001年達到366件的最高值,隨后開始逐步下降,并在2007年低至164件(表1)。同一時期,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數在2001至2005年間保持在50件左右,然后在2006年迅速增長到72件。雖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我國的調查數較前一年有所降低,但是通過計算我國占世界反傾銷調查總數的比重不難發現,2001至2007年,我國所占比重不斷高升,從2001年的14.8%增至2007年的37.2%,它意味著三分之一以上的反傾銷調查是針對中國的。

從圖1可以更直觀地看出這個特點,2001年后的全球反傾銷調查案件數不斷下降,我國所占比重卻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然而2008年這一比重相對2007年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由于經濟危機導致的貿易摩擦增多,世界整體的反傾銷數較2007年有較大增長,因此,中國所占比重相對略有下降。

二、全球反傾銷案件集中的產品是我國的主要出口產品

通過分析整理1995-2008年間世界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產品分布情況,發現排名在前四位的涉案產品集中在金屬及制品、化工產品、塑料與橡膠和紡織品,而這四類產品恰恰是我國重要的出口商品類別。這四類產品在我國全部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涉案數中的排名分別列第一、第二、第五和第四位,說明我國主要涉案產品即為世界集中度很高的涉案產品,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的出口商品構成也十分容易引發反傾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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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貿易救濟研究論文

一、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占世界比重不斷升高

根據WTO統計信息,世界反傾銷調查案件數在2001年達到366件的最高值,隨后開始逐步下降,并在2007年低至164件(表1)。同一時期,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數在2001至2005年間保持在50件左右,然后在2006年迅速增長到72件。雖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我國的調查數較前一年有所降低,但是通過計算我國占世界反傾銷調查總數的比重不難發現,2001至2007年,我國所占比重不斷高升,從2001年的14.8%增至2007年的37.2%,它意味著三分之一以上的反傾銷調查是針對中國的。

從圖1可以更直觀地看出這個特點,2001年后的全球反傾銷調查案件數不斷下降,我國所占比重卻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然而2008年這一比重相對2007年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由于經濟危機導致的貿易摩擦增多,世界整體的反傾銷數較2007年有較大增長,因此,中國所占比重相對略有下降。

二、全球反傾銷案件集中的產品是我國的主要出口產品

通過分析整理1995-2008年間世界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產品分布情況,發現排名在前四位的涉案產品集中在金屬及制品、化工產品、塑料與橡膠和紡織品,而這四類產品恰恰是我國重要的出口商品類別。這四類產品在我國全部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涉案數中的排名分別列第一、第二、第五和第四位,說明我國主要涉案產品即為世界集中度很高的涉案產品,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的出口商品構成也十分容易引發反傾銷問題。

2008年國際反傾銷的另一突出特點是紡織品涉案的快速增加,從2006、2007年的每年十余件陡然增加到2008年的39件,因而對我國紡織品出口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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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國際貿易救濟思考

1貿易救濟的概述

貿易救濟,指的是當進口對國內產業產生不良影響時,一國政府為了減少或者避免不良后果采取的各種措施。貿易救濟在WTO里的主要形式包括: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以及保障措施這幾種。且貿易救濟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比如經濟、政治等,同時,這些方面之間也會相互地影響,是世界范圍內的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2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問題

2.1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下的反傾銷問題

依據《反傾銷守則》,WTO認為如果締約國里一國的產品出口價格明顯比正常價值低,那對進口國就是傾銷。若是該傾銷對進口國工業或新興產業造成重大損害或威脅,那此種傾銷就應該受譴責,締約國可對傾銷產品征收適當的反傾銷稅。

2.1.1正常價值根據《反傾銷協議》,正常價值的含義是:在正常貿易里,依出口國制定的、用其同種類產品的價格來確定的出口國出口產品的價值,也就是國內產品的市場價格,若國內產品的市場價格不能夠確定,或者是因為受其他影響而缺少代表性及真實性的時候,就要通過第三國或者結構價格來確定。美國相關法律對于正常價值的定義是:正常價值,指的是國外同樣的產品在第三國或者生產國正常貿易中市場的價格,此銷售價格應該和用來比較的出口價格及結構出口價格處在同一個貿易水平上,或采用結構價值,也就是產品生產成本再加上一定的利潤計算。正常價值通常是某種特定的產品在調查期里的加權平均價格,其主要標準有:國內的市場價格、銷售到第三國的價格以及結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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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反規避貿易救濟模式論文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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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規避貿易救濟模式論文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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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規避貿易救濟模式論文

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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