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貿易國際規則構建的建議

時間:2022-10-13 1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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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貿易國際規則構建的建議

內容提要數字貿易是新型國際貿易模式,在全球引起廣泛關注,各國都在積極參與多邊和區域貿易協定(RTA)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以促進本國數字貿易的發展,提升在全球數字價值鏈中的競爭力。本文梳理了中國區域貿易協定中數字貿易規則條款的發展歷程,可分為三個階段:初級階段重在降低貿易成本,雛形階段開始出現電子商務章節,發展階段涉及數字貿易多個領域。中國RTA數字貿易條款的特點表現在:基于促進數字貨物貿易的立場,條款內容廣度與深度有待拓展,中國RTA中數字貿易相關議題的談判針對不同利益訴求存在異質性。在未來RTA談判中,應積極規劃符合自身發展階段的RTA數字貿易規則,加快現有FTA協議中關于數字貿易規則的升級,以突出中國特色。

關鍵詞:區域貿易協定;數字貿易條款;規則構建

我國是數字經濟大國,“十三五”時期我國數字貿易規模增長迅速,數字貿易額由2015年的2000億美元增長到2020年的2947.6億美元,增速在世界主要國家中位居前列①。數字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數字貿易在全球的迅速發展對現有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帶來挑戰,亟須相應的數字貿易規則進行匹配。在多邊層面上,WTO數字貿易規則構建進展緩慢,各國轉而向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簡稱RTA)層面尋求解決方案。截至2020年6月,在全球范圍內已簽署的RTA中,有185個包含與數字貿易相關的特定條款。其中,有110個包含特定的電子商務條款,有80個納入電子商務專章(彭羽等,2021)。數字貿易的全球治理逐漸向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層面過渡(GonzálezandFerencz,2018)。而RTA層面的美國、歐盟、中國等主導或參與的數字貿易規則存在明顯的異質性(彭羽等,2021)。因而,在深入梳理中國區域貿易協定數字貿易規則的基礎上,探究中國協定中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立場及特征,并與其他主要國家區域貿易協定的數字貿易規則進行比較,借此提出中國在未來RTA談判中數字貿易規則的應對方案,讓中國的數字貿易規則訴求通過區域貿易協定逐步滲透到更多的貿易伙伴國。這不僅有利于在全球多邊數字貿易談判中奪得先機,也有利于營造適合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的政策環境。

一、相關研究文獻評述

國內學者關于多邊和區域貿易協定框架下的數字貿易規則以及應對策略作了大量研究,其文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數字貿易條款的“美式模板”與“歐式模板”。如周念利和陳寰琦(2018)提出:數字貿易規則“歐式模板”還處在初級階段,主要關注“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視聽例外”三個議題。韓劍等(2019)梳理多邊與雙邊數字貿易條款的“美式模板”與“歐式模板”,認為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數字貿易規則談判能力較強,但區域主義下數字貿易條款碎片化問題嚴重。2.對巨型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數字貿易規則條款的比較分析。如李墨絲(2017)認為,TPP數字貿易規則是未來數字貿易新規則的范本,而TTIP和TISA如能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跨境數據流動規則,則有利于推動美歐數字部門高速增長。洪俊杰和陳明(2021)深入分析巨型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數字貿易規則的演變及特點,認為在全球經貿新格局演變過程中,要加快形成數字貿易的“中式模板”。孫益武(2019)比較美國主導的數字貿易規則,總結數字貿易的關鍵壁壘,提出需要全面梳理和評估中國自由貿易協定規則中的電子商務條款,對規則進行優化和提升。3.中國視角的數字貿易規則研究。如焦朝霞(2021)提出:中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應主動對接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健全國內數字貿易治理體系,提升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談判與制定中的影響力,提升參與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廣度與深度。張曉君和侯姣(2022)認為,我國FTAs數字貿易規則的構建與完善應立足國情,遵循循序漸進和互利共贏原則,加快形成系統完備、自由開放、普惠包容的數字貿易規則之“中國方案”,借以提高我國數字貿易治理的規范性和示范性。通過梳理文獻可以發現,現有文獻在區域貿易協定研究方面經驗豐富,為本文的研究帶來一些有益的啟發,但仍具有一定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缺少對中國貿易協定框架下數字貿易規則的系統性研究。因此,希望本文能為豐富這一領域的研究做出貢獻。

二、中國區域貿易協定數字貿易規則文本的發展分析

中國積極響應世界區域經濟一體化迅猛發展的新形勢,穩步推進區域貿易協定建設,并取得了豐富的成果①。本文梳理了中國16個RTA協定(或升級)文本中關于數字貿易相關的表述(詳見表1),認為數字貿易規則在中國RTA文本中的出現和發展有明顯的分界線:2015年之前,簽署的RTA文本中與數字貿易相關的條款呈“碎片化”的狀態;2015年之后,簽署的RTA開始將電子商務獨立建章闡述。本文認為,中國RTA文本關于數字貿易相關規則的構建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初級階段:重在降低貿易成本

2003-2014年是數字貿易規則條款初級階段,實質性條款尚未真正出現。為了提升雙邊貿易效率或降低貿易成本,中國RTA條款中出現與貿易方式數字化相關的文句表述。例如,在中國—智利FTA、中國—新西蘭FTA、中國—秘魯FTA等協定文本的原產地核查條款中提到“電子文本”“數字簽名”,或“開發電子核查系統”,以有效和高效實施原產地核查程序。在中國—冰島FTA和中國—瑞士FTA文本中,提出為加快通關速度,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在貨物實際進口前進行電子申報并做信息處理,為了實現簡化海關手續、貿易便利化,在海關操作環節,各方應使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術。中國—東盟(CAFTA)文本雖然對以上條款沒有提及,但在一般例外條款中提到“保護與個人信息處理和傳播有關的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記錄和賬戶的機密性”。

(二)雛形階段:出現電子商務章節

2015-2020年,中國數字貿易條款初現雛形。自中韓FTA簽署,首次出現獨立的電子商務章節,并包含“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中的個人信息保護”“電子商務合作”“無紙貿易”等條款,明確“不對雙方之間電子交易征收關稅”。中國—智利FTA升級協定也增加了電子商務章節,并提出加強跨境支付監管合作,尋求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監管合作機制。

(三)發展階段:涉及數字貿易多領域

以中國簽署RCEP為重要標志,中國數字貿易條款談判進入發展期。RCEP協定的數字貿易規則主要體現在電子商務章節,且條款覆蓋面更廣。相比之前RTA中的電子商務章節,RCEP中增加了“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網絡安全”“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電子商務對話”等條款。此外,條款內容更具體,操作執行力更強。例如,對于“線表1中國RTA協定與數字貿易相關的條款梳理上消費者保護”條款,以往的FTA文本(中國—智利FTA升級協定、中國—毛里求斯FTA等)僅提到“應盡可能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為使用電子商務的消費者提供保護”,而RCEP則提出具體的措施,“采取或維持法律或者法規以保護使用電子商務的消費者免受欺詐和誤導行為的損害或潛在損害”以及“應當發布其向電子商務用戶提供消費者保護的相關信息,包括消費者如何尋求救濟以及企業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此外,RCEP的電信服務附件制定了一套與電信服務貿易相關的規則框架,將推動區域內信息通信產業的協調發展;知識產權章節也加入了“數字環境下的執法”等內容。RCEP的簽署,已意味著中國已做好對數字貿易規則進行深入談判的準備。綜上,中國RTA數字貿易規則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單領域到多領域、從簡單到復雜的演變過程。雖然中國是數字貿易大國,但對于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速度和成果上,與其他數字貿易大國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對其特點進行梳理,并提出相關建議進行完善。

三、中國RTA數字貿易規則的特點與立場

梳理協定文本后,本文認為中國RTA的數字貿易理念和規則有以下特點:

(一)中國RTA數字貿易條款基于促進數字貨物貿易的立場

基于數字貿易的定義,其范圍包括以數字訂購或數字交互方式實現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跨境數據流動貿易的總和。因此,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原則上應該覆蓋上述范圍。但由于各國的數字貿易發展方向不同,在RTA談判時數字貿易規則條款的立場“因國而異”。近十年來,中國的數字貿易發展主要依托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即貨物貿易的數字化。所以,當前數字貿易條款談判的基本出發點在于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重點推動無紙化、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互認、消費者隱私保護等條款制定實施,協定文本的電子商務章節也大都包括以上內容。而美國是服務經濟大國,其比較優勢主要在數字服務貿易。所以,重點關注制定促進數字服務輸出的相關規則,如“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數據存儲非強制本地化”等(周念利等,2017)。短期內,中國RTA數字貿易規則條款也不會涉及美國主導的這幾條規則,這與當前中國國內立法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對“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數據存儲本地化”進行了明確限制。因此,與美國的數字貿易規則談判立場是截然相反的。

(二)中國RTA數字貿易條款內容廣度與深度均有較大發展空間

目前,中國大部分RTA的電子商務章節只是包括一些基本條款,內容并不全面。“非應邀商業信息”“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互聯網費用分攤”等條款均沒有體現在大部分FTA協議中??缇畴娚痰闹匾h節—跨境支付的監管問題也僅出現在中國—智利FTA升級協定文件中。知識產權的數字化領域,只有少數FTA文本認識到“新數字經濟的重要性”,或提到“電子商標的申請”,尚未進化到真正的數字知識產權規則。例如,TPP的“源代碼非強制本地化”條款;《美墨加協定》(USMCA)更是進一步將該條款適用從大眾市場軟件擴展變為基礎設施軟件(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在條款表述上,除了RCEP外,中國已簽署FTA中的電子商務章節中,“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和“無紙貿易”這兩項條款操作性強,而“個人信息保護”“電子商務合作”條款表述停留在“應鼓勵……”“應促進……”“應盡可能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此類模糊的語言層面,從語義上給雙方留下了較大的政策操作空間,但由于缺乏具體的執行措施,在遇到具體糾紛的時候難以有效地解決。

(三)中國RTA數字貿易規則內容具有異質性

針對不同利益訴求,中國RTA中數字貿易相關議題的談判深度因合作方而異。以知識產權條款為例,韓國的知識產權政策體系重視FTA下的知識產權規范,尋求區域協調中的知識產權強化保護(楊靜和朱雪忠,2014)。因此,相比較而言,數字貿易的相關內容在中韓FTA的知識產權章節體現得也更全面,包括“商標的電子申請”“反網絡版權重復侵權的措施”等,這些在中澳、中格、中毛等FTA文本中均沒有提及。同樣以電子商務章為例,中國與智利自建交以來雙方具有高度的政治互信,經貿領域互補性強,FTA簽訂后雙方收益顯著,給FTA升級談判奠定了良好基礎。因此,中國—智利FTA升級文件中關于“電子商務合作”的表述更為具體,甚至提到“合作幫助中小企業克服使用電子商務的障礙”,在“無紙化貿易”條款也提到“發展政府單一窗口”。而這些內容在中國其他雙邊FTA中沒有表述這么明確??偟膩碚f,目前中國尚未形成鮮明的數字貿易規則“中國模板”。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前我國FTA數字貿易規則的重點之一,與不同的RTA伙伴談判也存在差異性,而且數字貿易條款在廣度與深度均有較大發展空間。

四、中國通過RTA談判參與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構建的建議

為保障數字貿易持續高速發展并提高國際影響力,中國應積極參與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當前WTO多邊規則尚未達成共識,中國可以通過區域貿易協定的數字貿易談判表達自己的價值訴求,占領規則制定高地。

(一)積極規劃符合自身發展階段的RTA數字貿易規則

現階段,中國規則條款的談判要跟上數字貿易的發展階段。雖然目前中國數字服務貿易的體量小于數字貨物貿易,但其發展速度快。2020年中國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貿易順差達1917.4億元,已成為中國最具海外優勢的數字服務產業。因此,在接下來的RTA談判中,應繼續重點推動無紙化、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互認、消費者隱私保護等比較容易達到的內容;在數字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數字產品的界定、數據產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聯網的訪問和使用原則等方面提出符合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的規則訴求。另外,中國應聯合與自身訴求接近的國家或地區。例如,中國和南非等發展中經濟體都反對美歐關起門來制定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因此,中國應與這些國家加強溝通,構建符合自身發展階段和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數字貿易國際規則。

(二)加快現有FTA協議中關于數字貿易規則的升級

與現行數字貿易規則最高標準的19個核心條款相比,當前中國簽訂的貿易協定覆蓋了其中的13個(白潔等,2021)。但就每個FTA文本涉及的規則而言,數字貿易條款領域覆蓋較廣的FTA并不多,仍有多個協定僅停留在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初級階段,或者對于其他數字貿易規則條款的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應加快與這些伙伴國在數字貿易規則條款方面的升級談判,擴大數字貿易條款的廣度和深度。近期已正式生效的RCEP框架中,數字貿易是重要領域,其在亞太區域內對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等領域做出高水平承諾。我國應積極把握住RCEP正式生效帶來的示范效應和制度性推動作用,在對外簽訂FTA以及現有自貿區數字貿易規則升級談判時可以參考RCEP數字貿易章節為藍本,兼顧考慮規則的前瞻性以及FTA貿易伙伴的雙邊利益。

(三)借鑒改進美歐模板中的合理條款以突出中國特色

在FTA談判時數字貿易條款應當符合各自的監管要求。正如前文所述,“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數據存儲非強制本地化”等條款在中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難以達成共識。在進一步完善數據產權、數據安全相關立法的同時,可以在協議的數字貿易談判時設置例外彈性條款,如“修改、實施和終止”條款,為未來更好適應數字貿易變化預留談判空間。同時,可以嘗試借鑒吸收一些中國可以實現的規則價值訴求,對已有的美歐規則進行改進,分階段推動數據開放共享,逐步與歐美規則條款接軌。除此以外,還可以根據中國實際情況加入具有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條款。例如,中國移動支付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可以將移動支付等納入數字貿易談判框架;中國的互聯網企業極具創新能力,可以在RTA談判中引入較高標準的數字知識產權規則,保護軟件應用中的源代碼和算法不被強制轉讓和披露。

五、結語

要將FTA數字貿易規則的“中國模板”作為中國在國際經貿規則制定領域中的重要突破口。通過梳理中國FTA文本中的數字貿易條款演變過程,可以看到中國雖然在數字貿易規則的構建上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并能在當前各國數字貿易規則的爭議領域有所跟進,在不斷摸索中已逐漸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立場。同時,在RTA的數字貿易規則談判過程中,也讓我們逐漸認清中國數字貿易發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加快完善數字貿易相關規則的制定,提升中國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談判與制定中的影響力。

作者:楊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