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保護主義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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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形成背景
20世紀70年代以后,傳統的貿易保護手段受到國際貿易規則的限制,尤其是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束及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國際貿易趨向自由化,各種關稅壁壘被逐步削減、非關稅壁壘逐步被取消,傳統的貿易保護手段越來越受到國際貿易規則的限制和約束。突破傳統的貿易保護手段,尋求新的貿易保護措施已成為必然。新貿易保護主義在此背景下誕生,它是一種新式貿易保護主義,其目的仍是鼓勵出口,限制進口。新貿易保護主義是在新的全球貿易條件下,尋求以新的形式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實施貿易保護,以保護本國就業,維持本國在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中的支配地位。新貿易保護主義方式從獎勵出口和限制進口向支持和保護國內產業延伸,保護范圍從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領域延伸。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相比,新貿易保護主義具有保護的隱蔽性、范圍的廣泛性、影響的雙刃性、手段的多樣性、技術的復雜性等特點。它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它主要以綠色壁壘、技術壁壘、反傾銷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非關稅壁壘措施為表現形式,通過貿易保護,達到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約束,適應本國政治目標,保護本國經濟和就業增長,維持在國際競爭中的支配地位。
2008年由美國金融海嘯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得當下的新貿易保護主義之風有愈演愈烈之勢,對經濟對出口有很大依賴性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產生了巨大的不利影響。
2009年3月16日,澳大利亞外商投資審核委員會(ForeignInvestmentReviewBoard)公告稱:就中國鋁業公司195億美元增資力拓的交易案,審查期限將再延長90天。3月27日,澳大利亞財長韋恩·斯萬(WayneSwan)表示,出于國家安全方面因素的考慮,中國五礦集團對OZ礦業的收購若包含ProminentHill銅金礦資產,交易將不予以通過。一樁普通的商業收購最終以國防安全的理由被否,中國五礦集團對澳大利亞礦業巨頭OZMinerals公司高達18億美元(26億澳元)的收購遭澳大利亞政府否決。澳大利亞財長韋恩·斯萬的聲明再度重燃了目前在全球逐步升級和加劇的貿易保護主義紛爭。在美國眾議院2009年2月份通過的《2009美國復蘇與再投資議案》,“buyAmerican”(買美國貨)這一條款赫然在列。新貿易保護的手段林林總總,但其特征卻有跡可循。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特點
新貿易保護主義主要興起于發達國家,以高新技術的發展為載體,以技術壁壘為核心,體現出更復雜、更隱蔽、更歧視、范圍更廣的新特征和健康、安全、環保等新內容向著多邊貿易規則發展的動態趨勢。2008年美國金融海嘯引發的經濟危機,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不斷陷入其中,時至今日,金融海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加深了經濟危機的深度和廣度,全球進入經濟衰退的國家名單越拉越長。這次經濟危機引發的貿易保護主義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點。
涉及范圍廣。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過程中,新貿易保護主義具有全球性。在市場經濟體制共識基礎上的經濟全球化,通過金融、貿易、服務把世界各國結合在一起,國內外市場日益融合,經濟發展正傳遞和經濟危機的負傳遞加快。在美國帶有貿易保護主義色彩的“買美國貨”條款的示范下,可能引燃全球性的貿易保護主義之火,幾乎所有國家都不能置身局外。保護商品的范圍日益擴大。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是幼稚工業、弱小的新興工業或與國內就業密切相關的行業,主要涉及傳統貨物與農產品。新貿易保護主義除了堅持對傳統的幼稚工業、弱小的新興工業的保護,還把保護范圍擴大到新興服務業、高技術產業以及知識產權等領域,而且實施貿易保護的國家由以前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為當下的以發達國家為主的世界大部分國家。目前,可以說受到保護的商品已經涉及各個行業,被保護的商品不斷增加。
區域化和集團化。新貿易保護主義正逐步向區域化和集團化方向發展,隨著國際經濟競爭的日益加劇,一些國家紛紛結成各式各樣的經濟貿易組織,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加強。新貿易保護主義不再以國家貿易壁壘為基礎,而趨向區域性貿易壁壘,即由一國貿易保護演變為區域性貿易保護。顯而易見,區域化和集團組織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貿易保護性,組建區域性經貿集團一方面可以實行內部自由貿易以促進內部經貿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外構筑貿易壁壘,抵制貿易對手的入侵,保護成員國的市場。同時可以憑借組建經貿集團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國家的報復與競爭。在當今世界上,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安第斯條約組織、東盟、西非共同體等經貿集團遍布全球。據世界銀行統計,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個國家(地區)至少參加了一個區域貿易協定(RTA),只有12個島國(地區)沒參加任何RTA。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在內部實行自由貿易而對外實行嚴格的保護,從而嚴重削弱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
利弊雙刃性。新貿易保護主義是一把雙刃劍。由于科學技術、資金和檢驗能力的相對落后,在興起的新貿易保護主義面前,發展中國家將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無論是反傾銷、反補貼還是技術性貿易壁壘,都不同程度存在著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歧視問題,有時公然違背了發展中國家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關措施啟動的前提條件,嚴重違反WTO一貫倡導的公平貿易原則。比如我國一些日常用品進人美國市場時,美國常常夸大事實,認為對其構成市場威脅,單邊采取反傾銷措施。而且在多邊貿易體制內部,形成了發達國家一直控制和操縱多邊貿易體制,對多邊貿易談判規定自己的目標,強迫發展中國家接受對其不利的條件。正在興起的貿易保護主義將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蔓延,使發展中國家受到重創,但在經濟全球化傳遞機制加速的情況下,又會出現反向作用,成為發達國家的“飛去歸來器”,陷入誰都保護不了的局面。
形式隱蔽性。傳統貿易保護無論是數量限制還是價格規范,相對較為透明,人們比較容易掌握和應對。而新貿易保護主義則不同,其隱蔽性極強。以經常被使用的貿易保護手段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例,它的隱蔽性在于國際貿易規則上沒有被禁止,為了保護環境、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詐行為等合法目的,WTO賦予了成員國可以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權利。成員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利用這項權利制定各項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來保護其國內產業和市場,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其貿易保護之實。
方法復雜性。新貿易保護主義涉及的多是技術法規、標準及國內政策法規,它比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中的關稅、許可證和配額復雜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廣泛,評定程序更加復雜。比如,發達國家采用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形式多樣,每一種形式本身都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并形成一個復雜的體系。以產品質量認證為例,產品質量認證包括安全質量認證、性能質量認證、衛生環境質量認證。產品質量認證是國際上通行的用于產品質量評價、監督產品質量管理的有效手段。出口產品只要加貼了這種標記、標志,就等于獲得了產品安全質量信譽卡,就容易被海關、進口商、經銷商和各國的消費者接受。而以產品質量認證為形式的貿易保護手段則很難被分辨或指責。難于判斷名義繁多的貿易保護主義手段難于判斷正當還是不正當。
面對新貿易保護主義
我國政府應采取的對策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加大了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難度,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外貿發展外部環境的惡化。來自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信息顯示,截至2006年,我國已連續13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和被實施反傾銷措施數量最多的國家。可以說,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陰云下,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大受害者。為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影響,我們可以從政府和企業兩個方面分別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建立,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構建以我國為中心的區域經濟集團。在世界區域經濟一體化不斷強化的今天,完全靠單打獨斗已很難適應,我國應充分利用作為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重要成員和東盟的主要對話國,應實質性地發展同成員國間的經貿關系,加快同東盟一體化進程,提高本國的競爭實力和在國際談判中的地位。同時,我國應最大限度的團結廣大發展中國家,利用一切可能的公開場合,積極開展維護自身利益的活動。
增強環保意識,運用環保壁壘維護我國正當利益。為了保護我國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措施,一方面,從自我做起,增強環保意識、緊跟國際標準發展綠色市場、提高產品競爭力,團結國際力量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壁壘采取歧視政策,減少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帶來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我們要充分利用綠色壁壘保護國內市場,對從外國進口的產品進行適度的限制。要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環保法規和標準,嚴禁國外不符合我國環保法規和標準的商品流入我國。
充分利用WTO協商機制,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堅決反對任何國家針對我國實施的歧視性政策,一旦發生貿易摩擦,政府應充分利用WTO解決雙邊和多邊貿易糾紛的協商機制,幫助國內企業維護正當權益。面對一些國家對我國反傾銷和采用保障措施調查,有的國家濫用技術標準、環保標準、衛生標準、勞工標準限制我國產品出口,甚至個別國家利用“特殊條款”對我國制造麻煩等情況,要掌握運用國際通行規則處理貿易摩擦和貿易糾紛的能力,改善貿易環境,規范市場秩序,增強產業、企業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迎接國際競爭的壓力和挑戰。盡快建立反傾銷訴訟基金,鼓勵企業積極應對國外對我國的反傾銷訴訟,改變我國遭遇國外反傾銷訴訟時無人應訴或應訴者寥寥的被動局面。
加強對西方國家貿易保護政策、法規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等的研究,及時向相關企業通報有關信息,引導企業避開貿易壁壘。政府應組織專門的人力和物力,加強對發達國家貿易保護政策和法規的研究。研究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反傾銷調查體系和綠色壁壘體系,認真總結國內外企業突破貿易保護的經驗和教訓,建立國外貿易保護的數據庫。及時搜集世界各國的技術標準法規的變動信息,動態監控及預測出口商品遭受技術壁壘的狀況,建立相應的國外貿易技術壁壘數據庫,并及時向相關企業通報并預警信息,幫助、指導國內企業突破國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障礙。
統一國家標準,建立健全適合WTO規則的法律制度和壁壘體系。針對我國產品質量標準種類多、門檻低、不規范的事實,政府應借著入世有關法規大調整的有利時機,盡快調整、制定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的國家標準。積極借鑒學習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歐盟和加拿大等國反傾銷、環保條例,建立健全適合WTO規則的法律制度和有中國特色的壁壘體系。作為發展中國家,在不違反WTO規則的條件下,充分利用傳統的關稅,特別是新興的貿易保護手段來保護我國市場,求得貿易領域的持續、穩定發展。
采取的對策
加強學習,掌握規則。我國企業特別是出口企業應全面、準確的學習理解WTO規則,只有全面了解了國際上通行的貿易程序和法律規則,才能面對不同的貿易保護主義有的放矢,泰然處之。在國外對我國產品的反傾銷案件裁定結果中,我國企業是“輸多勝少”,就是因為沒有熟練掌握運用WTO游戲規則、國際貿易規則等。所以企業要參與國際競爭首先要學習、了解透《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反傾銷協議》等文件和協議,把握各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實質,以便在國際競爭中合理、合法地保護自身權益。
篇2
[關鍵詞]新貿易保護FTA美國337條款社會責任壁壘貿易救濟
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經選擇,自由主義和保護主義作為一對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在面對自身經濟發展和對外競爭時必須要考慮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選擇經濟發展的原則往往取決于多個因素,如一個國家或地區自身的發展水平、自身與外界的相互關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選擇往往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實踐中不斷調整、修正,在競爭中不斷升級、完善。
相對于經濟自由主義而言,貿易保護主義更關注外界因素對自身的消極影響,其主要是通過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外國商品競爭。作為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延續和升級,上世紀末期,新貿易保護主義方興未艾,保護的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商品經濟的范疇,通過綠色壁壘、社會責任壁壘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達到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進而保護本國就業,維持本國在國際分工和交換中的支配地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出現和發展既有競爭加劇、經濟理論發展的推動,也有多邊貿易體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護的相互交織必然貫穿于世界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而后危機時代的新貿易保護主義作為自上世紀90年代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延續和升級,一方面保留了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現出自身的獨特性。
一、后危機時代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及發展趨勢
所謂的后危機時代,一方面是區別于暫時已經過去的全球金融危機,另一方面,由于現階段世界經濟并沒有明顯脫離經濟危機的負面影響,經濟的反復隨時可能出現,因此,此階段的新貿易保護主義更多的是對之前新貿易保護方式的延續和精細化。具體而言,有如下特征:
1.實施主體的全球性和區域性
一方面,當今的世界經濟格局有所變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由于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而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影響著世界各國和地區,通常一國對他國采取保護貿易措施,會引起他國“報復”,這樣一來會引發貿易保護“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全球性的貿易保護主義。另一方面,新貿易保護向雙邊化、集團化和區域化方向發展。為了緩解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影響,世界各國紛紛利用雙邊協調和FTA,區城性經濟集團,集團成員國內要素自由流動,實行自由貿易,對外構筑貿易壁壘,以此保護成員國的市場,提高整體競爭力,共同應對外部國家的報復行為。當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使新貿易保護主義呈現出區城化的趨勢。對于中國而言,目前,中國迄今共加入了9個自貿協定,同時,官方和民間機構也在不斷推動更多FTA的構建。
2.保護措施更加復雜和隱蔽
一方面,新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層出不窮,日趨復雜,其超出世界貿易組織現有協定與協議的約束范圍。新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開始由貿易政策延伸到對方國家的經濟甚至社會政策,主要表現為:要求對方國限制國內商業行為,管制對方國家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妨礙競爭的行為和干預對方國家經濟政策等。此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對象從傳統工業品和農產品轉向高級工業制成品和勞務,并且開始進人高技術產品領域,以上這些方面也使得我國應對和解決其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新舊貿易保護主義區別的根本點在于舊貿易保護主義主要采用關稅壁壘,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手段以非關稅為主。其中新貿易保護主義所采取的明顯性的非關稅措施主要是進口許可證制度、自動出口配額、出口補貼和進口配額等,而世貿組織規則對以上這些非關稅措施的約束越來越嚴。在這種情況下,新貿易保護主義國家更多的采用更為實用的隱蔽性的技術壁壘如技術標準,質量認證,檢驗程序,環境保護與國民健康等。
3.保護措施表面日趨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在WTO規則的約束下,經濟發展都在向自由貿易的方向邁進,可現在的多邊貿易體制還是存在一些漏洞,這樣貿易保護主義總是設法從中尋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許成員國利用其有關協議反擊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護本國的利益,這就為各國以“公平貿易”為由實行貿易保護主義騰出了余地。另外,當前,WTO規則保留各成員國的經濟自主性,不僅包括發達國家,而且還包括發展中國家。因此,采取與WTO不直接沖突的各種保護措施,已成為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貿易保護主義的普遍形態。此外,各國同樣通過自身立法來繞開WTO規則的規制,如美國337條款,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它主要規范的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進行調查的行為,337條款并不要求實際損害為前提。若ITC裁決原告勝訴,ITC可向美國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濟措施,但實踐中,337條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種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經啟動,未等裁決,出口國方面即會規范自身行為以達到相應標準。此外還有以SA8000為代表的社會責任壁壘,它是一種以保護勞動環境和勞工權利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標準體系,以勞動者勞動環境和生存權利為借口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是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供應商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購集團都非常青睞有SA8000認證企業的產品,這促使很多企業去申請與維護這一認證體系,從而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我國目前也正在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并積極爭取參與如ISO26000等相關規則的制定,以保護本國權利。總之,新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日趨表面合法化,可其實質并沒有改變。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化主義的發展,全球競爭必然不斷升級,對于中國而言,其工業自1949年后經過了幾十年的保護發展,自改革開放后開始逐步面對國內外競爭,在這些競爭下中國的多數行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競爭力。從歷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國面對的挑戰跟19世紀初英國面對的類似,一方面要繼續開發海外市場以擴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斷從國外進口各種資源。此外,由于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廉價勞動力市場,中國必須保證極大的海外市場以解決就業問題,同時也必須通過外資繼續引入外來競爭,避免由于發展初期對國內經濟的過度保護而導致的現階段國有企業的壟斷對經濟帶來的傷害。當今,中國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加大了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難度,對我國的經濟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1.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貿易
2009年我國整體出口市場受到阻礙,據商務部統計,2009年中國貨物進出口總額22072億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貨物出口12017億美元,下降16.0%。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進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其中,2009年美國政府對我國輪胎增收35%進口附加稅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僅極大的影響了我國輪胎行業產品的出口,還使得我國其他行業出口產品也遭遇到同樣的待遇,總的來說,出口企業訂單直線下降,利潤嚴重下滑,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部分企業倒閉,失業率提高,還帶來一些社會問題。繼輪胎案之后的中國玻璃、無縫鋼管等都遭遇無辜調查,影響惡劣,甚至于其他國家也都紛紛效仿,對我國產品不斷的采取變相抵制措施,這些行為對外貿依存度高達70%的中國影響是極為負面的。此外,我們可以看到,貿易摩擦頻發不僅使企業蒙受了巨額損失,而且損害了“中國制造”的國際形象,不利于中國出口的可持續增長。
2.我國的外部經濟風險開始向宏觀層面滲透
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不利于中國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增加了中國經濟運行的外部風險。在我國與美國的經濟往來中,中美貿易的巨額順差影響著中美政治經濟關系。美國對我國實施新貿易保護主義,正是為了調整兩國間的貿易順差,維護其在世界市場的支配地位。美國不僅對對中國產品進行貿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幣匯率、對華投資、技術出口等領域對我國進行全面的施壓,影響著中美之間的貿易關系。歐盟也對中國產品頻繁設限,激化了當地企業與中國相關企業的矛盾,發生了砸店、燒貨等事件,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影響著中國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而且在歐盟各國家開始形成針對中國產品的“民間壁壘”。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態化對兩國經貿關系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兩國在東亞區域合作主導權方面的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東亞經濟一體化的難度。
3.“中國”開始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散,由貿易領域向經濟、政治、軍事領域擴散
由于中國在宏觀管理和調控上存在一些問題,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發達國家提出的“中國”也是中國遭受到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原因。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的發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來許多發達國家提出“中國”,認為中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到他國的發展及世界市場上的支配地位。發達國家希望借以中國廣闊的市場發展其經濟,使其成為其成熟的商品市場和投資場所,另外,又擔心中國不斷的發展壯大,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不斷的提高,會使得發達國家自身遭受經濟發展的障礙。如今隨著新貿易保護主義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中國”開始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散,由貿易領域向經濟、政治、軍事領域擴散。
三、我國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
在全球經濟危機、國際貿易環境惡化情況下,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個國家對中國發起19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直接涉及中國出口金額12億美元。而回顧2009年,共有22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116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保調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額126億美元。據WTO統計,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被發起反傾銷最多的成員。此外,美歐日等發達國家高筑綠色貿易壁壘、技術壁壘等新貿易壁壘,出現了主要針對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保護主義傾向,限制對基礎設施、高新技術、能源、金融等領域的投資,甚至把經貿問題政治化。針對以上新情況,我國應在政府層面和企業層面尋求經濟發展之策,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
1.宏觀層面--政府
(1)我國應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大國,必須聯合世界各國共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首先,中國應利用各種國際組織和對話機制,如聯合國、WTO協商機制、G20峰會,與其他經濟大國進行充分溝通,堅決反對少數國家以鄰為壑的短視政策,遏制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蔓延,逐步推進貿易自由化,爭取形成有利的國際貿易環境。其次,在制定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政策及采取相關的行為中,應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盡可能保護我國企業,帶動整體國民經濟發展。這樣也會在抵制新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中變得更有力量。最后,參與多邊貿易規則的制訂和修改,爭取改變現有不合理的國際貿易與金融制度安排,推進符合各國利益與多邊貿易體制的WTO多哈回合談判,通過制定和修改多邊貿易規則來約束和抵制新貿易保護主義行為。
(2)發揮主導作用,盡快調整、制定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的國家標準。我國政府應強化職能部門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術和信息上的優勢,加強理論研究,再者考慮到中國的產品質量標準種類多、門檻低、不規范,在當前有關法規大調整的有利時機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脈絡與國際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設中國貿易規則技術創新體制。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際貿易領域中形成的以非關稅壁壘為主的新貿易保護主義,雖歷史不長,但其比舊貿易保護主義有很大的發展,無論在其形式的多樣性,手段的有效性還是在技術法規的合理性方面,其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來說負面影響更為巨大。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應加快建設中國貿易規則技術創新體制,完善和提高體制的系統性、規范性和差異性,加強政策的藝術性,進一步地提高技術手段的多樣性。我國應爭取通過規則的不斷創新,力促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4)加強我國的區域經濟合作與FTA建設。當前,區域性貿易集團使貿易保護措施添上了集團的色彩,其對內實行自由貿易和要素自由流動,有利于區域內國家經濟發展,而對區域外國家則實行貿易歧視,不利于區域外國家發展。針對以上情況,我國自身也應參與到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去,爭取在貿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擴展國家利益的實現范圍和方式,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長期性目標。另外,我國還應積極參與和發展雙邊及多邊FTA,在區域一體化中發揮積極作用并獲利。
(5)完善貿易保護主義立法。在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等訴訟中,應認識到我國貿易保護主義立法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而只有我國熟練掌握了貿易保護主義的策略及技巧,貿易保護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國家向我國提出貿易保護主義訴訟時應對自如,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以便于保護我國涉訴企業的利益。
(6)引導我國企業認識到貿易保護主義的實質。我國企業應認識到新貿易保護主義又稱為超貿易保護主義或“新重商主義”,其是隨著世界經濟競爭加劇,最初由發達國家為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通過貿易保護,達到保護本國就業,維持在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中的支配地位而對發展中國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關稅壁壘為主的保護貿易的措施。我國企業應一方面檢討自身的傾銷行為,另一方面應主動參與到貿易保護主義訴訟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得自身在國際市場上能夠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觀層面—行業
中國應該轉變觀念,要充分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一方面,對行業協會的定性決不應僅僅將其定義為政府的“二機關”,應該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獨立性與中立性,這樣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便能更好地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作用,另一方面,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連接企業與企業的紐帶作用,充分代表本行業,為規則的制定,行業自身利益的保護和救濟等貢獻力量。
3.微觀層面——企業
(1)充分了解和學習WTO規則和各國的新貿易保護手段。我國企業應充分了解和學習WTO規則和各國的新貿易保護手段,以使在應對和應訴他國企業時,可以避免遭受各種傳統的和現代的貿易壁壘打擊。如今新貿易保護主義手段呈現出新的特征,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更趨復雜性和隱蔽性,我國企業只有通過認識和掌握這些新貿易保護手段和有關貿易調查的相關知識,才能在對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國的保護手段時,在最短的時間內積極應對和應訴,合理、合法的保護自身權益。
(2)優化出口產業結構,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第一,我國企業應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優化出口產業結構,改善自身存在的技術含量低、結構單一、附加值低、產業組織分散、企業規模經濟性差等狀況,改變中國商品低價的形象,并努力創建自主出口品牌,真正實現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飛躍,從而占領新興市場國家的高端市場。第二,我國企業應該正確的看待新貿易保護主義,專注于自己的核心業務,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從以量取勝向以質取勝的轉變,從粗放型增長向集約型增長的轉變,從數量為目標向效益為目標的轉變。第三,我國企業應著眼未來,努力拓寬出口途徑、靈活選擇生產和銷售等,在品牌培育、營銷、保護等方面要舍得投入,帶動企業出口及長遠發展。
(3)團結應對和應訴,避免同行業企業間的“惡性競爭”。當前,在我國行業遭受反傾銷指控時,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業能夠積極應訴,結果也并不令人滿意。事實上,企業若能夠團結應對,做好充分準備,勝訴率也應該會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維護。另外,隨著國際市場的競爭加劇,存在一些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以低價競銷謀取利潤,而這樣做卻使得進口國找到了借口,向我國整個出口行業提訟,使其遭受嚴重打擊。我國出口行業應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充分發揮各種行業協會和商會的協調組織作用,避免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惡性競爭”,共同促進行業發展。
綜上所述,對于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而言,保護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的行為究竟應視為貿易保護還是貿易救濟,由于標準的選取不一往往不容易得到正確的答案,因此對于正處于轉型階段的中國而言,不必太糾纏于他方的貿易保護,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時認真的學習并掌握世界游戲規則,積極參與游戲規則的制定,以便在這個適者生存的競爭世界里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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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新貿易保護,對策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世界經濟進入衰退期。目前金融危機,雖然全球經濟有逐漸回暖跡象,但不少國家的經濟增速緩慢,產業發展蕭條,就業形勢嚴峻,特別是貿易保護主義日漸高漲金融危機,進一步加劇了國際貿易摩擦,惡化了全球國際貿易環境。
一、金融危機背景下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
1、保護范圍趨于全面化
當前,貿易保護主義的領域從貨物貿易延伸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金融投資;貿易爭端的內容從關稅壁壘的削減轉向非關稅壁壘的拆除;貿易摩擦的爭執點從單個產品擴展到整個產業,由低附加值產品擴展到高附加值產品,最后直抵政策和制度層面,這些變化都意味新貿易保護主義 “大棒”更具威脅性cssci期刊目錄。
2、保護手段趨于多樣化
傳統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保護手段仍被頻繁使用,技術壁壘、綠色壁壘、藍色壁壘、匯率貶值等貿易壁壘花樣翻新,以合法的外衣采取與WTO 不直接沖突的各種保護措施,已成為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普遍形態。
3、保護形式趨于隱蔽化
傳統貿易保護采用數量限制或價格規范, 相對透明。新貿易保護主義常以實行非自動許可證制度、提高進口標準、加大行業補貼等手段, 增加手續的復雜性, 延緩進口速度, 隱蔽性極強。
4、保護局面趨于復雜化
一方面金融危機,貿易保護的基礎由國家壁壘轉為區域性壁壘, 歐盟、東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經貿集團遍布全球,貿易保護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加強。另一方面,貿易保護主體由以前發展中國家轉為以發達國家為主的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并逐漸演變成一場混戰,五花八門的貿易保護政策層出不窮金融危機,貿易保護的主觀性和歧視性明顯增強,自由貿易陷入尷尬境地。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1、進一步惡化我國對外貿易的環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外貿出口國cssci期刊目錄。但另一方面,全球40%反傾銷調查和70%反補貼調查也是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的,截至2009 年,中國已連續15 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連續4 年成為遭受反補貼調查最多的國家,中國步入了貿易摩擦的高發期。
2009年2月19日金融危機,美國對我國出口的床用內置彈簧組產品征收164.75%至234.51%的反傾銷稅;2009年9月11日,美國對我國出口的小轎車和輕型卡車輪胎加征35%、30%和25%的三年懲罰性關稅,并在全球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2009年12月30日,美國對中國產石油鋼管征收大約10%到16%的關稅,這是迄今為止美國對華最大的一起貿易制裁案。除了發達國家金融危機,發展中國家針對中國的貿易保護措施也呈現出了迅速增加的態勢,特別是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國家, 比如2008年巴西對我國出口的石墨筆征收201.4%的反傾銷稅。而且發展中國家對中國的貿易調查案件不斷增加的這種態勢,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羊群效應”,對中國進一步穩定和拓展外貿業務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2、阻礙我國出口加工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我國加工貿易長期以技術含量低、勞動力成本低、產業關聯度弱的競爭優勢占據世界市場。現階段中國服裝、紡織等行業都存在工作時間較長、職工工資較低、生活環境較差等現象,要完全達到SA8000的標準有相當大的難度,但不通過認證,其產品將無法出口到發達國家cssci期刊目錄。另據研究機構測算,如果按照新的標準推行碳關稅,美國將對85%的進口商品征稅,我國的出口優勢將會消失殆盡。新貿易保護主義濫用各種保護條約,以過高的技術標準、繁雜的檢驗檢疫程序和各種認證體系限制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入市場,大大削弱了我國加工貿易的競爭力, 我國出口企業收到的海外訂單大幅減少, 眾多企業經營困難,面臨倒閉的危險,引發國內失業人口增多。
3、沖擊我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目標
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能夠波及到被制裁行業的整個上下游產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綠色壁壘使國外投資商將鋼鐵、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行業轉移到我國,既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又對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加重我國環境整治難度和經濟負擔。藍色壁壘削弱我國勞動力優勢,減少外資投入,進而影響中國經濟的發展。比如金融危機,我國服裝出口每下降一個百分點,全國服裝生產將下降0.5個百分點,將會導致3.6萬人失業,并對前后關聯行業造成惡劣影響cssci期刊目錄。這些都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嚴峻挑戰。
三、我國面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
1、轉變視角積極應對,變壓力為動力
中國現在的經濟增長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碳關稅等綠色貿易壁壘從另一角度來講,不僅可以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蓬勃發展,而且促使我們堅持發展循環經濟, 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將環境保護由末端治理變為源頭防控金融危機,加速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SA8000則明確規范了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有利于改善我國勞資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我們應當看到SA8000 標準的積極作用,主動開展認證工作,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勞動力成本低廉優勢取勝的企業必須重新調整經營戰略金融危機,要么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要么縮減其他成本開支。通過這一系列整合可以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升級、產業結構優化,實現從外貿大國到外貿強國的轉變cssci期刊目錄。
2、加強國際合作,聯合對抗新貿易保護主義
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和中國一樣都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受害國, APEC 會議、20 國集團峰會、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等也都一致表明了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共同立場。作為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重要成員和東盟的主要對話國,我國應提高國際談判中的地位,掌握國際貿易話語權,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和修改, 加強國際性和區域性經貿組織的協調合作金融危機,變被動為主動。另外,以巴西、俄羅斯、印度和中國 “金磚四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近年來經濟迅速發展,相似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為我國與各新興國家開展更多的經貿合作創造了前提條件。這種合作可以不局限于政府之間,其他非官方貿易組織之間、企業之間的合作同樣不容忽視。我國應最大限度地團結廣大發展中國家,共同打破貿易保護主義的堅冰。
3、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切實轉變外貿增長方式
新貿易保護主義主要針對出口加工程度不高、技術附加值低的商品和不規范貿易行為cssci期刊目錄。因此,我國企業首先應加大自主研發與創新的力度, 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品牌,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金融危機,擴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變“以價取勝”為“以質取勝”,將產品競爭轉入到品牌、營銷、管理等綜合實力方面,成功實現我國外貿增長由粗放型向集約型、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從低端制造向高端研發、從制造大國向創造大國的轉變。其次,企業要積極拓展新的市場金融危機,貫徹“大國是關鍵,周邊是首要,發展中國家是基礎”的方針,減少對一國貿易的依賴程度,不斷拓寬我國的貿易地區結構。最后,企業要大膽的“走出去”,通過國外投資建廠,在當地生產和銷售產品,使“中國制造”變成進口國的“本國制造”,使“進口消費”變成“國內消費”,直接繞開貿易壁壘,避免國際貿易摩擦。
4、建立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必要時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
加強政府、行業和企業三方聯動,建立并完善一套應對各種貿易壁壘快速預警機制。政府定期對一些重點領域、敏感商品以及可能發生的貿易保護措施,及時預警信息,列出清單,幫助行業、企業做好提前準備,變被動應訴為主動預防。另外, 對于明顯不公平的貿易保護主義案件, 政府應充分利用WT0 解決貿易糾紛的協商機制,必要時也要及時采取針鋒相對的反制措施,幫助國內企業維護正當權益。同時,國內行業協會主動規范出口秩序,協調企業行為,防止惡性競爭,并鼓勵企業開拓新的國際市場;建立行業內反傾銷、反補貼等應訴信息庫,協助政府部門完成企業信用評級和年審制度;為企業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提高企業申訴和應訴整體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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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貿易保護主義與貿易保護的界定
每當大的經濟危機來臨之時,就會出現貿易保護主義與貿易自由主義之爭。其實,完全的貿易保護主義和完全的貿易自由主義都是不存在的。這其實是兩個端點,現實中各國的貿易政策都是在兩端之間的某一個點上。
不可否認,貿易自由化仍然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大趨勢。但隨著世界經濟增長加快,各國經濟增長的地區差異顯著擴大。特別是發達國家與部分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增長中的不同表現,使得貿易保護主義賴以存在的環境并沒有改變,所以貿易保護主義不會消失,相反會出現愈演愈烈的趨勢。為了共同的利益,各國仍然會一如既往地參與貿易自由化的進程。而為了本國利益的最大化,貿易保護也會隨時成為各國的政策選擇。因此,貿易自由化將與貿易保護相互交織,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常態。
可以說,保護實際是政府運用權力,用“有形的手”對經濟進行干預。至于政府如何干預,在國際貿易中體現的是貿易保護與貿易保護主義之間的關系。①WTO的目的就是要使每個成員都遵守WTO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自由和公平競爭為核心的基本原則,在得益于國際分工與國際市場的同時,每個成員也都按照WTO的規定對國內市場盡力進行保護,維護和擴大國內市場的占有份額。可見,WTO的目標是實現自由貿易,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成員方的政府干預權力。同時,WTO在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出于對成員方發展現狀和經濟安全的考慮也提供了保護性的貿易工具。WTO的透明度原則便是要求貿易政策都必須表現為法律。一方面是鼓勵更自由的貿易,通過談判削減貿易壁壘,要求無差別待遇、透明度,要求明確政府管理貿易的規則。另一方面,各成員政府仍具有管制貿易的權力,承認關稅的合法存在,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征收附加關稅,以及對幼稚產業的特別保護;對于尚未作出開放承諾的服務部門,不適用國民待遇;可限制某些國內短缺的物資出口;可以對進出口產品設置技術、安全和質量標準,對達不到標準和規格的產品禁止進出口等。從WTO的談判和規則及其成員的貿易實踐,我們可以看到自由貿易和貿易保護的對立統一,市場經濟和政府干預的對立統一。
由此可見,貿易保護與貿易保護主義不可等同。貿易保護是一個中性概念。貿易保護是指WTO成員在WTO規則允許的保護范圍內,在符合相應的前提條件下對本國經濟利益或產業利益實施的保護。而貿易保護主義則是指超越了WTO規則允許的保護范圍,不符合相應的前提條件對本國經濟利益或產業利益施加的保護,這樣的保護由于超越規則而會給其他成員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在經濟衰退的背景下,不少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本地市場和就業,常以WTO中某些模糊性規則打“擦邊球”,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濫用貿易救濟措施,指責一些新興經濟體的國內匯率機制,聲稱低估匯率是貿易保護主義,質疑和挑戰貿易伙伴的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發展、資源配置管理等政策措施,甚至用勞工、低碳等標準對進口產品設限,意在借此推行西方人權價值觀和經濟發展模式。作為貿易大國,我國出口產品近年來在海外市場遭遇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產品召回或通報等各種形式的貿易限制措施。我國已連續15年成為全球反傾銷調查的重點,每年涉案損失300多億美元。2009年我國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受的反傾銷案件卻占全球的40%左右。反傾銷和反補貼“雙反”調查成為個別國家對華調查的主要形式,2009年國外對華啟動的13起反補貼調查案件中,12起伴隨反傾銷調查。涉華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案件增多,2009年占國外對華貿易救濟調查案件總數的25.4%。②2004年以來,國外將我國訴諸世貿組織爭端機制的案件,涉及集成電路、汽車、原材料等領域的產業政策以及金融、關稅政策。可見,金融危機催生了全球范圍內的貿易保護主義,貿易保護措施的滋生和泛濫,也暴露了WTO在限制貿易保護主義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WTO有關貿易保護的規定
目前,WTO法律條文中可用于保護本國產業的條款日趨減少,保護力度越來越小,保護期限越來越短,所需條件越來越苛刻。③因而,此次經濟危機期間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主要是成員方利用WTO法律條款中存在的漏洞,濫用WTO規則來實現保護目的。現主要圍繞幾種常見的WTO框架下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加以分析:
1.關稅
GATT和WTO均承認以關稅保護國內市場是合法的,理由是關稅透明度高,談判比較容易,而且比較容易執行。依WTO有關條款規定,各成員方通過談判確立的關稅減讓幅度需列入減讓表中,不得隨意提高,從而使談判達到的稅率成為有關成員方的最高稅率,此為關稅保護原則。關稅保護原則的實質是在逐步減少貿易壁壘的過程中,使各成員方仍能夠通過關稅實現對本國產業的合法保護,從而使各國實行某種程度的保護貿易政策變為合法。雖然WTO一直致力于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逐步降低關稅水平,但是,一些成員方的實際關稅水平遠低于承諾的關稅水平,這就為成員方營造了可以操作關稅的空間。因此,縮小成員方實際關稅水平與承諾關稅水平之間的差距將有利于加強WTO規則的效果和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進程。
2.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壁壘
GATT/WTO有關技術性壁壘、環境保護、衛生檢疫措施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20條(b)項和(g)項,以及烏拉圭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協議)與《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協議)中。依據WTO相關規定,各成員方國內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制定不能以限制貿易為目的,需適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近年來,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在環保和科技發展水平的優勢,常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制定和實施較 高的技術和環保標準,以削弱發展中國家憑借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而獲得的競爭優勢,阻礙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市場。由于新興經濟體國家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社會責任認證的企業比較少,美國、日本以及歐盟在商品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方面設置了多種貿易技術壁壘,特別是各種技術認證制度差異性大、認證難度和成本費用高,已成為歐美國家貿易保護的主要形式,為新興經濟體國家進入其市場設置諸多障礙。此外,發達國家還設置“綠色鐵幕”打壓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它們先是將高耗能、高排放的產業大部分轉移到中等發展中國家,現在又用“碳關稅”來逼迫發展中國家高價購買發達國家掌握的環保減排技術,以符合發達國家制定的環保標準。
3.WTO例外條款
考慮到WTO成員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狀,WTO在幾乎每個貿易自由化原則和規則后面都設置了一些例外。常見的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國際收支例外、發展中國家保障幼稚產業規定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等例外條款。依據WTO相關規定,設置國際收支例外條款是為了保障國家的對外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設置一般例外條款是為了保護公共健康、保護環境以確保國內法律規章的遵守;設置安全例外條款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國家安全利益。WTO成員有權根據上述例外條款確定自己所要保護的特定公共政策目標,并為避免這類目標受損而采取貿易措施,WTO對這種權利予以承認;在爭端解決實踐中,只需要例外條款的援用方提出初步證據并表明其措施要實現的保護目標是例外條款所明文規定的即可。總之,WTO例外條款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規則體系,而且內容相互交叉,它是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相互協調的結果,是解決貿易自由化與國家利益沖突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例外條款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也往往被一些國家利用以逃避其應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當某些貿易保護措施違反WTO規則時,措施國就使用WTO規則中的例外條款來尋求對保護措施的支持和對本國利益的保護,這在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中有充分的體現。
4.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是指當外國進口對一國國內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時,該國政府所采取的減輕乃至消除該類負面影響的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等。④它是WTO所允許和規范的,也為各國所廣泛適用。如果在完全自由貿易條件下或完全保護貿易條件下,WTO貿易救濟措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在完全自由貿易條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對貿易活動進行干預,只要有亞當·斯密所說的“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就足夠了;在完全貿易保護的條件下也不需要WTO貿易救濟措施,因為這種條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簡單的國家壟斷對外貿易或封閉市場來限制進口,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都是多余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實施的多是有保護的自由貿易政策,即總的貿易政策是實行自由貿易,但是在必要的條件下也不放棄用合法、適度、有限的保護措施維護本國的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WTO貿易救濟措施正是在這種條件下應運而生的。⑤WTO貿易救濟措施從立法到實踐,一方面是為了控制國際貿易的扭曲和無序,防止某種產品出口增長過快或者不公平競爭,避免給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特別是競爭力較弱的敏感性產業)造成重大損害或威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加強對各項措施實施的約束以防止成員方濫用這些措施。
WTO有關貿易救濟措施方面的規定主要由GATT1994第6條、第16條和第19條、《反傾銷協議》、《反補貼協議》、《保障措施協議》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組成。遺憾的是,以上各個協議似乎并沒有辦法杜絕這些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正是這些措施的被濫用,使得它們已經不僅僅是貿易救濟措施,而成為一些國家政府用來限制進口的非關稅壁壘。WTO貿易救濟措施一旦被濫用,就成了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在全球貿易中WTO貿易救濟措施如果不能受到應有的制約,必然會延緩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有了WTO貿易救濟措施以后,政府可以利用這些措施限制進口,因為這些措施既不違背國際通行規則,又不必需要得到WTO有關專門機構的批準,可以自行單獨實施;同時,在保障措施中,WTO有允許出口國在認為對方的行為損害了自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報復措施,即反過來對實施保障一方的某些產品采取限制進口的措施。這種既允許一方緊急限制進口,又允許另一方反報復的制度,有時會引發貿易爭端、甚至將矛盾激化到大打貿易戰的地步。
三、WTO約束貿易保護主義的局限性
經濟危機對WTO規則的有效性提供了檢驗的機會。WTO現有的貿易保護法律規則中存在著一些彈性過大和內容模糊的“灰色地帶”。這些規則不僅為成員方出臺本質上體現貿易保護主義但表面上卻難以界定的貿易保護措施提供了方便,而且也為WTO成員以各種方式濫用這些規則提供了可能,使WTO及其成員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屢陷困境,在經濟困難時期對抗貿易保護主義顯得力不從心。
(一)WTO規則的制定受大國主導
發達國家對貿易制度的控制主要是通過WTO來進行的。WTO規則的制定是各成員討價還價的結果。在多邊貿易談判的背后,強國因實力原因擁有更多的話語權,而弱國則處于不利地位,發達成員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在貿易談判中牽制和脅迫發展中成員,使它們處于被動、從屬和依附的地位。在談判中,議題大多是由發達國家提出的,發展中國家則處于被動應付的狀態,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發達國家的意愿確立了新規則。遵循共同的國際規則是各國實施貿易自由化的成本。當前貿易自由化規則大多由發達國家主導,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其國內規則的特點,發達國家無需承擔過多的制度變遷成本;同時主導地位可以使其制定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規則,最大限度地將自身優勢轉化為市場效益,保護其劣勢產業,獲得額外收益。
(二)WTO規則的不明確性和靈活性
以反傾銷措施為例,從WTO反傾銷規則的內容看,對傾銷和損害的衡量標準基本上采納了美國的主張,使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設計彈性過大,導致操作的主觀性過強。如:裁定進口傾銷的存在是實施反傾銷的第一個要件,WTO《反傾銷協定》將傾銷定義為將產品低于其正常價值出口到另一國家。在確定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兩者的比較過程中,由于規則缺乏嚴謹和顯失公允,導致傾銷幅度被人為地擴大。首先,對出口價格確定的方 式之一是調查當局在合理的基礎上確定的價格。如何確定“合理的基礎”?協議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給了調查當局很大的自由度。其次,確定正常價值的三種方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正常貿易過程中同類產品用于出口國國內銷售時的可比價格標準。對于此標準中的“同類產品”如何界定,《反傾銷協定》中沒有作出客觀明確的界定。如果將其理解為類似產品,則將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如果將其理解為完全相同,則會因一些細微的差異導致不存在相同產品,造成操作的困難。不同的判定將導致完全不同的傾銷裁定結果,使傾銷幅度常常憑空產生,而未能真實地反映客觀存在的經濟行為。二是同類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任何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標準。由于擔心向第三國出口價格也可能存在傾銷現象,以此為正常價值確定標準將會導致傾銷幅度偏低,不符合進口國的反傾銷貿易保護偏好,同時,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還需要得到第三國的支持,而因涉及商業秘密,第三國常不配合調查。因此,歐美等國的反傾銷調查當局很少采用此方法,更傾向于使用更具靈活性的結構價格。三是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即結構價格標準。由于《反傾銷協定》對涉及成本的計算和分攤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反傾銷當局在認定結構價格時常會摻入水分,人為地提高正常價值的標準,對于出口商是極其不公平的。
另依某些國家反傾銷法的規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是基于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市場經濟國家即類比國或替代國的產品或要素價格作出裁定的。而在替代國的選擇上,反傾銷當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強,缺乏可預見性。因為,選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忽視了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國家之間在比較優勢、生產方式和規模及貿易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產品價格和成本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否定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出口產品生產中的比較優勢,不具備經濟學上的合理性。
再如保障措施,由于保障措施實施起來需要滿足的實體和程序要件較為嚴格,并且需要進行貿易補償的談判,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達成協議,可能會導致受保障措施影響的成員方的貿易報復,因此,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除了需對貿易及國內產業保護等方面的考慮之外,還需綜合考慮本國與他國間的經貿關系、采取措施所要付出的代價、甚至需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考慮采用保障措施的得失平衡,相對于反傾銷措施來說,WTO成員使用保障措施還是比較慎重的,只有成員方認為采用保障措施得到的利益更大時,才會援引這一手段。然而,從動態角度分析,1995年至今,與所有的WTO內部貿易糾紛的發展比較,保障措施糾紛總體上是呈上升趨勢的,這顯示出了保障措施正逐漸成為受各成員方青睞的貿易救濟手段。原則上講,由于發展中國家市場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數產業缺乏競爭力,因而遭受進口劇增帶來的沖擊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在實踐中,保障措施的主要受益者和使用者卻是發達國家。這是因為:一方面,保障條款的引用取決于實施保障措施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許多弱小國家自身缺乏完整的工業體系,許多產業還沒有建立起來,而保障措施是針對原有產業的保護。因此,經濟實力強大的發達國家更能隨心所欲地采取保障措施。一些國家違法實施保障措施不僅有其政治經濟原因,WTO《保障措施協定》本身的一些缺陷也成為濫用保障措施的法律方面的原因,使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有機可乘,即使最終敗訴也是得大于失。雖然《保障措施協定》規定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實體規則,建立了一整套審查、通知、磋商和監督機制,并將非歧視原則適用于保障措施,這對保障措施的濫用構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約,但是,濫用保障措施的行為并未杜絕,相反愈演愈烈。從WTO保障措施規則本身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根據GATT第19條第1款,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決定進口國是否發動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但是,《保障措施協定》沒有對增加的具體量化標準做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有些國家就利用這一漏洞進行任意解釋。其次,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只有當進口產品大量增加并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才能對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由于各成員方產業狀況不同,使得損害的判斷不可能有一個絕對統一的標準。缺乏量化標準給主管當局判定嚴重損害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再次,與針對不公平競爭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不同,進口成員方在對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時,必然會影響出口國的正當利益,所以保障措施常涉及補償和報復問題。貿易補償的方式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意味著補償依賴磋商,磋商可以節約訴訟時間和成本,而磋商雙方的誠意和合作又是磋商成功的基礎,當某個成員方企圖濫用保障措施時,通過磋商達成補償協議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所以,盡管通過磋商達成補償是平衡雙方權利義務的最有效的途徑,但由于缺乏強制力,對濫用保障措施的行為是起不到遏制作用的。此外,《保障措施協定》并未徹底禁止特殊保障措施條款,如果成員在加入WTO時同意承擔特殊保障措施條款,則可專門對該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與WTO《保障措施協定》所允許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特保措施具有選擇性和隨意性的特點。特保措施的隨意性體現在《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中專門針對中國的“市場擾亂”標準,“市場擾亂”只要求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不如《保障措施協定》要求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嚴格,這無疑降低了提起特保措施申請和采取特保措施的門檻。總之,條文意義上的特保條款啟動門檻低,界定模糊、程序簡陋、透明度差,其所有內容幾乎都體現了對非歧視性原則的背離。
(三)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
如果一個成員出現違規,對其他成員的貿易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引發貿易爭端,則該成員可先通過雙邊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則提交WTO,通過爭端解決機制進行。WTO爭端解決機制對所有WTO成員來說,都提供了妥善解決貿易爭端和抑制違規保護的重要途徑。它是一種保護成員方合法權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應盡義務的工具。⑦例如,WTO對美國三項重要的反傾銷立法做出的不利裁決:要求美國廢止《1916年反傾銷法》;要求美國廢除& ldquo;伯德修正案”;不支持美國反傾銷中的“歸零法”。雖然美國執行上述裁決扭扭捏捏,但懾于法律的權威,美國還是做出了相應的改變。總體來講,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WTO成員的違規行為,其中包括濫用貿易保護的措施等。然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多年的實踐中已暴露出了許多缺陷,而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則使其中一些不完善之處更加凸顯。例如:WTO成員由于受國內某一產業集團壓力明知實行保障措施違反WTO法,但是由于受這一措施影響的成員從磋商、投訴、到專家組、上訴機構作出裁決和確定合理的執行期限,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而WTO貿易救濟措施的目的不是懲罰違反WTO法的成員,而是使WTO成員措施符合WTO法,這樣,利用WTO爭端解決時限長這一特點,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方為國內產業贏得了一定的調整時間,而自身又不對受措施影響的成員進行補償,即使敗訴,只是修改自己國內法律或措施而已。此外,高昂的訴訟費用和報復制度的不足都使WTO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充分地發揮協調解決成員方貿易糾紛的作用。
(四)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的局限性
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制定了專門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通過對WTO各成員貿易政策的定期審議,為WTO成員在相互監督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措施方面搭建了一個長期的平臺。目前,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已經散發了幾份全球貿易措施監督報告,在國際社會引起較大反響。不可否認,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強化了WTO在應對金融和經濟危機及抵制保護主義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的WTO規則并沒有授予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在危機形勢下啟動貿易措施監督機制,對貿易保護主義實施集體監督的權力,因此少數WTO成員對貿易政策機制此舉的合法性表示質疑。⑧雖然2009年4月2日的G20倫敦峰會認可了WTO通過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啟動的這一貿易政策監督機制,并呼吁WTO每季度公開一份貿易措施監督報告,但是G20作為只有部分國家參與的高峰會議并沒有授予和承認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新功能的權力。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每季度貿易措施監督報告的合法性仍值得懷疑。這種資格的缺失直接影響到其出具的貿易政策監督報告的效力。因此,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有待進一步強化,以在抵制貿易保護主義問題上發揮其應有的重要的監督和預警作用。
四、WTO規則及其實施機制的完善建議
誠然,作為自由貿易倡導機構的WTO為避免在經濟危機期間國際貿易領域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如:監督G20國家不使用貿易保護主義工具;啟動貿易措施特殊監督機制;發揮爭端解決機制的最大效用;以及極力促成多哈回合談判的盡快結束等。但是,應該看到,WTO在應對由金融危機引發的貿易保護主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WTO只能抑制原有的貿易保護主義,提醒和防止新的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但不能解決貿易保護主義的孳生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情況下,金融危機引發的貿易保護主義帶有全球性,WTO也是孤掌難鳴;在復雜形勢下,WTO難于判斷貿易保護做法的違規性質。貿易保護主義在WTO規則漏洞中利用正當手段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表明在WTO規則下貿易保護仍然有機可乘。因此,有必要探尋加強WTO對貿易保護主義的約束機制的路徑。
(一)WTO框架下的貿易保護規則急需完善
由于政府理性存在局限性,WTO成員在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時候,可能由于政治、經濟及法律原因,出現干預失靈的狀態。以貿易救濟領域為例,政府失靈體現在WTO成員利用現存WTO貿易救濟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不恰當地采用貿易救濟措施,對外國產品的進口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使國際貿易自由化受到嚴重阻礙。這反映了WTO追求公平及貿易自由化的價值取向與WTO成員國國內法追求貿易保護主義價值取向的差異。對此,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成員應在多哈回合中,積極參與貿易救濟規則的修改與完善的談判,增加條款本身的透明度,進一步明確和澄清貿易救濟規則,嚴格貿易救濟紀律,避免由于規則的選擇性過強,以及缺乏明確性所導致的對貿易救濟措施濫用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在具體的條款中,反傾銷規則中要添加傾銷幅度的具體計算方法,禁止“歸零法”的使用。為防止成員濫用反傾銷手段,就必須對現行的認定損害和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的標準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實質性”的含義,強化“因果關系”的要求。對于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調查實施也要施以更嚴格的規定,對于其認定、實施程序給予更加詳細的規定。
(二)應加強WTO實施機制的作用
為了增強WTO的約束力,要賦予WTO明確的監督各國貿易政策的職權,充分發揮并運用WTO貿易政策監控的“雷達”作用。在現有的基礎上,提高貿易監督報告的正確性和及時性,擴大對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措施的審議范圍,加強對這些貿易措施的影響和合法性的評價。
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首先,鑒于當前已有成員方就其他成員方的貿易保護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構可以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解釋活動澄清在某些WTO貿易保護規則中的“灰色地帶”,以明確WTO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外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成員方濫用WTO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其次,應加強對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的遵守。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案件裁決進入遵守和執行階段,WTO成員和公眾自然地將目光聚焦于敗訴方對勝訴方是否給予了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補償措施。在WTO規則下,如果敗訴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遵守相關的裁決,勝訴方就有機會要求采取補償措施。但是,這種補償措施一般不采用貨幣支付方式,而是要求敗訴方采取額外的市場準入措施,糾正其沒有履行其WTO義務的錯誤。如果雙方不能就這類補償達成協議,勝訴方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對敗訴方的有關義務,作為一種被稱之為“報復”或“交叉報復”的回應。但是,報復本質上損抑WTO體制旨在一般促進而不是限制國際貿易的宗旨。因為勝訴方的報復和敗訴方的違反措施都屬于貿易限制性措施。另外,報復措施是否能有效和充分地代替補償是很值得質疑的,尤其在勝訴方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成員而敗訴方是一個強大的貿易伙伴的情況下。對此,非洲集團建議:對一個在案件中敗訴的國家的報復權利應擴展到所有的成員,而不僅僅是勝訴方,即所謂的“集體報復”。⑨再次,應采 取措施減少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進入障礙。發展中國家因普遍缺乏厚實的貿易政策基礎設施,不能充分應對WTO協定增長的數量和復雜性,缺乏如何利用爭端解決機制和如何推動案件程序的法律技能的知識,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難以承受不斷增長的案件費用,因此,有的成員方建議,WTO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為充分和有效的法律和專家援助,并對發展中國家免除或減少訴訟費用,以使其充分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遏制貿易保護主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總之,盡管WTO規則及實施機制尚未完善,難以成為遏制貿易保護主義的“速效藥”,但WTO為國際貿易提供了基本的秩序、公平及可預見性,未來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仍需要多邊規則的引導和規范。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WTO的規則和紀律,進行更加公平與開放的貿易,將是應對金融危機蔓延、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
注釋:
①北京WTO事務中心.北京WTO事務中心年度研究報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6.
②參見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2010-11-08].WWW·cacs·gov·cn·
③任勤.WTO框架下的貿易保護問題研究[M].重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75.
④苑濤.WTO貿易救濟措施[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22.
⑤高維新.貿易救濟法教程[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19.
⑥Yvan Decreux, Chris Milner and Nicolas Péridy, 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FTA)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Korea, Report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Final Report, May 2010, pp. 55-56.
⑦薛榮久.WTO如何反對貿易保護主義[N].中國經濟時報,2009-5-25.
⑧毛燕瓊.WTO:全球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最佳平臺[J].國際貿易研究,2010(3):46-50.
篇5
[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區域集團化的不斷加深,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和貿易交往也日益增加。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需要一種更隱蔽,更高級的形式來代替,綠色壁壘就產生了。本文在分析綠色壁壘的含義、表現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出口貿易的現狀和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揭示了綠色壁壘的貿易保護主義實質。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實質上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綱,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建立繁瑣的檢驗認證和審批稅、實行環境構想制度,以及保證環境進口稅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綠色貿易壁壘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引導型的綠色壁壘,另一類是非政府引導型的綠色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主要包括環境進口附加稅、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準、綠色市場準入制度、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等方面的內容。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規則和目標,是環境保護發展的大趨勢。由于西方國家的公眾和政治家對環境的關注,環境保護逐漸成為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一種武器,而且成為在國際貿易談判中討價還價的籌碼。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環境保護與貿易保護的契合決定著綠色壁壘的應用較為廣泛,涉及到的不僅包括制成品,還包括中間產品;不僅包括產品的質量,也包括產品的加工生產方法以及產品的設計和消費處理過程。綠色壁壘應用的廣泛性,使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1.綠色關稅制度
發達國家對一些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可能對環境造成威脅及破壞的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進口,甚至對其實行貿易制裁。但是,在標準的實行上常常內外有別,明顯帶有歧視性,可以說是以綠色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2.綠色技術標準制度
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發達國家憑借自己的經濟技術優勢和壟斷地位,不考慮或很少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采取非常嚴格的技術標準,事實上導致發展中國家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3.綠色環境標志制度
綠色環境標志又稱綠色標簽或環境標簽,是環保產品的證明性商標。發展中國家產品為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必須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綠色環境標志。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推行綠色環境標志制度,并趨向于協調一致,相互承認,對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形成了巨大障礙。
4.綠色包裝制度
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且比較完善的包裝材料標準,包括廢棄物的回收、復用和再生等制度,是為了防止包裝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裝廢棄物給環境造成危害,結構不合理的包裝容器可能損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但某些過于嚴格的綠色包裝措施,則可能事實上妨礙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引發貿易爭端。
5.綠色補貼制度
發達國家認為,如果一個國家內部采用比較寬松的環境標準,這些國家的產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環境成本,與本國產品競爭時就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其實質是政府在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所以進口國基于環境保護和本國的利益而有權征收反補貼稅。
6.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指國家有關部門為了確保人類及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對產品實施全面的嚴格檢查,防止超標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影響最大的產品是藥品和食品,為保障食品安全,許多國家采取了嚴格的檢疫制度,有些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了近似苛刻的檢疫標準和措施,形成了實質上的貿易保護。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1)縮小出口產品市場范圍;(2)增加出口產品成本;(3)引發出口貿易摩擦;(4)高污染產業的轉移。
三、應對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西方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幌子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因其發展較早在環境方面的標準和措施遠遠超越了發展中國家。所謂的綠色壁壘對我國形成了歧視性,并嚴重限制了我國的出口貿易。1.正確認識綠色貿易壁壘
要對綠色貿易壁壘有一個客觀認識。綠色貿易壁壘存在著有利于市場發展和國際貿易一面,也有阻礙國際貿易發展一面。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而采取的綠色壁壘措施,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產品的國際貿易與投資。另一方面也為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產業創造了新的發展空間,使這些產業成為國際貿易和投資新的增長點,從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2.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
3.實施出口貿易可持續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成為我國國家的基本戰略,出口貿易也就必須服從于這個基本戰略,這就要求出口不僅要追求增長的數量,還要追求增長的質量,及其與生態環境保護、勞動條件和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4.發展環保產業,推行綠色管理
以環保產業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政府應制定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把環保產業培育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和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應設立綠色銀行和綠色產業基金,為環保產品的開發與出口提供專項貸款和信貸擔保基金。
對我國的出口企業而言,應積極推行綠色管理。綠色管理是指將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這一思想可概括為“5R”原則,即研究(Research),將環保納入企業的決策要素中,重視研究企業的環境對策;消減(Reduce),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或消除有害廢棄物的排放;再開發(Reuse),變傳統產品為環保產品,積極采取環保標志;循環(Recycle),對廢舊產品進行回收處理,循環利用;保護(Rescue),積極參與社區內的環境整潔活動,對員工和公眾進行環保宣傳,樹立環保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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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貿易發展;外貿轉型升級;可持續發展;產業結構優化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宏觀背景下,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繼續深化改革、調整經濟結構是全國面臨的重要經濟任務。對外貿易結構的優化升級就成為促進遼寧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然而,國內外的一系列綜合因素給遼寧省的外貿發展帶來巨大壓力,為使遼寧省的外貿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升競爭力,對外貿易轉型升級也就變得尤為重要。
1遼寧省對外貿易轉型升級的制約因素
外貿轉型升級步伐的加快,不僅推動了區域經濟的增長,帶動全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也暴露出一系列諸如外資引用、缺乏政府引導機制等制約外貿轉型升級的因素。
1.1外部制約因素
1.1.1缺乏外資支持
改革開放初期,遼寧省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經濟政策導致遼寧省對外資的吸引不是很強。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近些年來,遼寧省引進的外資規模相對很小,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而言還差很多,外資依存度相對偏低,質量也不是很高,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外資利用效率相對偏低。
1.1.2國際市場低迷
受歐債危機影響,中國與其它國家持續增加的一些貿易戰,導致貿易保護主義對中國的影響很大。長期以來,美國、歐盟、日本等一直是遼寧省對外貿易中重要的合作伙伴,因為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這些國家的市場需求減弱,對遼寧省的對外貿易發展產生直接影響。全球貿易量的增長持續降低,遠低于金融危機之前年份的均值,世界經濟的前景令人擔憂。
1.1.3貿易保護主義進一步抬頭
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使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再度抬頭。目前,全球有70%多的反補貼調查和30%多的反傾銷調查都是針對中國的,而且,美國的次貸危機也極大的增加了我國外貿發展的風險。數據顯示,遼寧省這些年來的出口貿易中,農產品和鋼材等許多產品都不斷遭受各國的貿易壁壘。不僅僅是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國家,就連印度和巴西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不斷對中國提出反傾銷、反補貼的指控。
1.2內部制約因素
1.2.1企業科研能力不足
技術創新是維持和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核心因素。遼寧省的很多企業技術研發水平低,科技創新能力弱,很少有自己的專利技術,現有專利技術占全國的比重僅在百分之四左右,與發達地區相比更是相差很多。如果不能進一步提高遼寧省大中型企業的科研能力,將會嚴重制約遼寧省對外貿易的轉型發展與升級。
1.2.2出口結構不合理
2015年,遼寧省的出口機電產品達到185.5億美元,比上一年下降15.6%,占同期遼寧貿易出口總值36.5%。高新技術產品約43.7億美元,下降了9.3%;雖然機電產品與高新技術產品在遼寧出口中所占比重較高,但是與全國平均相比還是有些差距,而且遼寧高新技術產品的增長并不是完全靠技術創新拉動的,與全國各個省份比較,仍處于中下等水平。而且遼寧省所出口的產品缺少真正的自主知識產權,沒有自主品牌支持,也沒有真正的提升對外貿易效益。
1.2.3服務貿易發展緩慢
2014年,遼寧省全年的實際利用外資額為274.2億美元,其中,第三產業實際利用外資額為128.3億美元,占整體46.8%,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的實際利用外資額為21.1億美元,占第三產業整體的16.4%,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的實際利用外資額為13.3億美元,總占10.4%;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實際利用外資為10.4億美元,占8.1%。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遼寧在現代服務業方面的外資引進是不充分的,尤其在金融、信息技術服務等高技術含量的現代服務領域還有很大的增長空間。
2.促進遼寧省對外貿易轉型升級的對策建議
2.1增強政府服務意識,引導地區外貿支柱性產業發展
遼寧省的政府和外貿主管部門應當增強政府的服務意識,針對遼寧省的外貿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扶持政策,對于知識性的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需進一步完善出口的激勵機制,鞏固并且提高遼寧的出口產品中工業制成品的比重,提高出口產品的科技含量,鼓勵和支持知識性的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增強整體的企業競爭能力。政府應積極轉變職能,努力提高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引導,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同時,要充分的尊重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努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把遼寧省的農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將生產、技術改造與重點出口市場需求建立關聯性強的管理,向集約經營轉變,對遼寧省規模經濟顯著或產業鏈長的加工制造業,要加強指導性的市場監管。
2.2提高外資引進門檻,引導外資投資方向
針對制造業發展緩慢的問題,可以將一部分有關制造業的外資引進到更多的不同行業,增加經濟活力。而在投資經營環境方面,遼寧省除了要對一般的基礎設施繼續完善,還需要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和有關行政的服務能力,包括加快行政審批、放寬投資準入,繼續深化外商投資的審批制度改革,等。此外,遼寧應加強對研發性外資的吸引,在人才政策、知識產權保護、產業化配套等方面給予完善,吸引更多研發性機構進入遼寧,構建遼寧經濟發展和優化的政策與制度平臺,為外貿的轉型升級提供技術支持。。
2.3優化產業結構
在工業產業結構上,遼寧省作為我國的老工業基地,大型重工業企業都存在著技術革新、節能減排的問題,建立低碳型工業發展模式,配合在稅收、財政等方面對低碳經濟的支持,一定可以更好的實現遼寧省工業結構的調整。用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提高外出口競爭力,通過外向型經濟實現遼寧省經濟的跨越式發展,遼寧省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傾斜措施,對本地區的優勢產業和未來具有發展潛力的外貿企業和產品加大鼓勵和扶持的力度。
2.4增強管理部門職能效力
優秀的管理直接決定企業外貿轉型升級的質量;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是調動勞動積極性最有效的方法。遼寧省政府提升組織效能首先要進行企業組織結構的優化。第一步,扁平化組織結構,將“橄欖形”結構轉變為“啞鈴型”結構。第二步,合并結構管理,整合綜合管理型的部門和崗位,公司內設立橫向管理的運作部門,有效地實現資源共享。第三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建設,優化制度流程,達到公司內部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之間的有效溝通,從而精簡組織機構,提升組織效法,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影響企業產品的競爭力,影響外貿轉型升級的進程。
篇7
論文摘要: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二重社會功能,它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和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又會損害社會公平,成為一些國家變相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我們必須積極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熱潮,正視技術性貿易壁壘,并以正確的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
一、引言
隨著國際貿易發展的自由化趨勢,尤其是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增強,國際貿易中的保護措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作為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之一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日趨增多。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國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以維護國家或區域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或法規,這些措施和法規對其他國家或區域組織的商品、服務和投資進入該國或該區域市場產生影響。TBT形式繁多,大致可歸為五大類,即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商品檢疫檢驗措施;包裝標志和標簽要求;信息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
我國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已經遭遇了多次商品出口被拒的事件,給我國造成了很大損失,國人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更多是持一種批判態度。事實上,在國際分工格局變化的今天,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不過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起著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促進技術進步等積極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會引發貿易爭端,封閉市場,阻礙經濟增長。因此,不同利益主體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價值判斷是不同的,甚至會出現激烈的沖突。客觀理性地認識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功能,不僅是一個理論命題,而且直接影響著我們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態度,進而影響有關決策。本文主要討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雙重社會功能,以期有助于人們更為準確地理解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有利于社會進步
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可以保護環境,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質量。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發展,國際貿易在給各國人民帶來巨大的利益和便利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問題。由于資源的過度開發,污染物過量排放,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技術壁壘之所以能在WTO規則體系下存在與發展,最重要的是技術標準體現了對產品質量、產品安全、生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關懷,因此,也體現了對人類的福利和動植物的安全的終極關懷。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是為了消除這種威脅而制定的。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對食品衛生的要求正成為國際貿易的熱點,這是因為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人類和動植物卻面臨著更多的安全挑戰。有些病蟲如松樹線蟲,一旦由出口產品帶入進口國,很容易在進口國領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于是目的明確、用意良好的食品檢驗檢疫和食品標準措施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應用。
當今人們的價值觀已經開始由重視物質價值轉向以強調非物質價值的綠色價值觀,尤其在發達國家綠色消費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偏好和需求促進了國際貿易中綠色產品市場的擴大,為發達國家制定較高的環境保護標準提供了市場基礎,使某些國家可以借保護自然資源、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理由,提高環境水平、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于環保技術落后,過于追求低成本等原因,采用的環境標準低于發達國家,這就為發達國家采用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商品進口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國際貿易中也存在不合格、甚至是假冒偽劣產品,如不安全家電、不安全兒童玩具、含汞化妝品、假藥、舊服裝、未經過安全證明的轉基因食品、農藥含量超標的食品等。如果不對這些商品的國際貿易嚴加限制,就會危害進口國國民的健康,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在貿易中加強檢驗、檢疫措施極為重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完全有必要就各種商品制定相關的技術規章、技術標準、認證程序、包裝與標簽的要求等技術性貿易措施。一旦這些措施超出WTO有關協議的規定與約束,就成為阻礙商品貿易的壁壘。
日趨成熟的消費群體對生命健康的重視,對消費的產品質量和檔次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產生并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應用。同時,隨著新化學物質不斷增多,導致近十多年以來,全球環境日益惡化,嚴重地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氣候變化、臭氧層損耗、溫室效應、越界空氣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與危險廢物的處理,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內的土地資源退化、森林破壞、酸雨沉降、物種滅絕等,使生態平衡遭到嚴重地破壞。對于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出現對其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保護健康與安全,促進公共目標的實現。技術法規與標準吸引著一個面臨相似問題并能產生共同的消費利益的群體。在這個意義上說,技術標準與技術法規本身就是公共產品。比如制定有關廢氣排放量的技術法規與標準有助于保持清潔空氣;可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如強制規定產品的安全標準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一國建立有效的TBT體系可以幫助其維護基本的安全。在國際貿易領域,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即綠色壁壘,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產品的國際貿易與投資。另一方面,又為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產業創造了新的發展空間,這些產業將成為國際貿易和投資新的增長點,從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達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會損害社會公平
雖然技術性貿易壁壘在保護環境和健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往往在環保綠色、安全衛生等名義的掩護下,打著合法的外衣行貿易保護之實。許多發達國家積極制定標準法規,為技術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技術性貿易壁壘或者通過其數量控制機制的作用將外國產品阻擋在國門之外;或者通過價格控制機制,抬高進口商品的價格,從而使出口方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為了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出口方往往會對對方采取貿易報復措施,從而引起貿易糾紛和貿易戰。目前,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貿易爭端的重要領域。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案例中,技術貿易壁壘就占據了28個,雙邊貿易中的技術壁壘爭端更是層出不窮。技術性貿易壁壘經常會被用為經濟制裁的手段。在國際社會中常常會出現某些國家由于一些政治原因而對其他國家進行經濟制裁。例如發展中國家就是發達國家制裁的主要對象。發展中國家作為世界政治經濟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必然與發達國家控制的現行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發生沖突。而西方發達國家倚仗其強大的經濟實力,不斷對發展中國家施加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壓力,干涉發展中國家的內部事務,尋找各種借口對不合他們胃口的發展中國家實行經濟制裁或禁運。這種強權政治的行徑遭到了發展中國家日益強烈的反對和抵制,效果越來越差。這時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廣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保護方式的隱蔽性等特點而常被使用。
根據WTO有關協定要求,在運用TBT時,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視手段。但實際上,由于很難界定合法性和歧視性,加上TBT涉及面廣,有關風險評估、科學論證及合理保護水平等常常引起爭議,TBT較易被濫用,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發達國家利用TBT的合法性,變相推行貿易保護主義,其直接影響,就是發展中國家的許多產品由于技術、環保或勞工等因素無法進入目標市場或被迫退出目標市場。發達國家通過制定法規、法令等方式設置的技術壁壘的程度非常高,其中美國有2.5萬個,英國有2.2萬個,法國有1.6萬個,日本僅在農殘量方面的技術標準就達6000多個,這樣就導致發展中國家的許多種產品無法進入這些發達國家的市場。比如在肉類生產上我國一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美國檢驗局采用拖延方式拒絕接受我國企業進行有關檢驗、審查申請,使我國對美國的肉類出口仍是空白;在機電產品方面,由于歐美等國嚴格規定機電產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節能性等,給發展中國家的機電產品出口帶來了許多障礙;在紡織品方面,歐美調整了原產地規則,輕而易舉地就達到了限制的目的;在化工產品、藥品等方面也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就給市場準入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造成這種狀況原因有三個:一是我國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的標準要求,被拒之門外;二是貿易對象國任意提高標準,致使出口企業無法達到;三是標準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業無法承擔費用,不得不退出市場。
四、簡要結論
技術性貿易壁壘可以促進社會進步,有助于環境、健康等社會目標的實現,并具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一面,但同時會損害社會公平,成為一些國家變相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作為一個正在復興的大國,從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的角度出發,更加理性地看待各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不是只停留在一般的應對國際貿易中層出不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貿易糾紛。我們必須積極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熱潮,正視技術性貿易壁壘,并以正確的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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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惡意綠色壁壘;綠色技術標準制度;環境標志制度
綠色貿易壁壘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關稅問題,是由劍橋大學的庇古教授提出,目的是通過國家稅收解決市場的不公正問題。一些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借綠色壁壘之由,行貿易保護之實,即實施惡意的綠色壁壘。一些發達國家專門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這種貿易歧視措施,假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限制或禁止外國產品進口的貿易障礙。入世后,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使我國不少行業、企業飽受其苦, 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深刻理解分析國際貿易中的惡意綠色貿易壁壘的本質與其對中國發展的影響,對中國的其應對有很大的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
綠色壁壘是指以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護生態或環境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間接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與措施。
綠色貿易壁壘,分為善意綠色壁壘和惡意綠色壁壘,善意的綠色壁壘是應該提倡的,我們反對的是惡意的綠色壁壘。所謂善意綠色壁壘,即如果進口國是以保護生態、人身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等社會進步為動機,制定與實施相應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則被可稱之為善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應提倡和遵守的。如果進口國以環境保護為名為保護國內貿易,倚仗先進的技術阻止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即認為是惡意的貿易壁壘。目的在于利用其擁有的技術優勢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貿易壁壘措施,減少對本國商品的沖擊,其真正意義在于以嚴格的高標準阻止特定國產品的進入,實質是貿易保護主義,這顯然是違背世貿組織中的非歧視原則。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貿易的影響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貿易的影響
入世后,我國對外貿易面臨著發達國家的種種綠色貿易壁壘的挑戰,使我國貿易產品數額和范圍減少。 同時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一方面,由于我國環境標準較低或環境制度不健全,我國成為部分發達國家的“污染避風港”,甚至他們還將“洋垃圾”輸入我國,譬如 由6個歐洲國家垃圾處理監督部門組成的“因佩爾咨詢組織”在進行的調查表明,歐洲每年向中國和其他東南亞國家每年出口的數萬噸垃圾制品中,有20%是未經分類處理的垃圾,屬于非法出口產品。對我國的人民健康、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另一方面,我國出口產品屢遭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產品的國際市場份額面臨巨大的壓力,出口企業的效益也因此遭到嚴重的影響。像溫州打火機在歐洲遭到退貨, 原因是產品缺少安全裝置;閩粵魚蝦被美國禁止“上岸”, 原因是魚蝦生成的水域某種物質含量超標;山東冷菠菜被日本封殺,原因是農藥殘留超標……等事件屢屢頻發。
三、綠色貿易壁壘下我國貿易制度的完善與構建
1.建立健全我國環境稅收體制
(1)要完善綠色稅收制度。我國需要制定相關的稅收體制,開征污染物排放稅、環境服務稅、污染產品稅和生態環境稅。根據企業的類型與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征收不同的稅,做到公平、合理、高效的征稅。
(2)要健全綠色關稅制度,征收進口稅和出口稅,針對不同的產品種類與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來制定進口稅,大幅降低環保型、能源型產品的關稅,還要降低甚至取消能夠降低我國環境污染程度的技術或者設備的關稅。
2.完善綠色技術標準制度
首先鼓勵實現國際化的標準體系,包括環境體系、環境審核、環境標志、生態評估和環境行為評估等方面。要加強國際合作,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新標準的制定,尤其是在我國特色與優勢領域產品的制定。
3.完善環境標志制度
環境標志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張綠色通行證,所以建立完善的環境標志制度是極其重要的。要建立好相關制度,為我國國家貿易提供便利,目前以開展的雙邊互認的有加拿大的環境選擇、美國的綠色簽章以及中國臺灣省的綠色簽章,我國首先是要加強與周邊國家的環境標志互認工作,其次加強與美國、英國等經濟發達國家的認證工作,最后加強中國產品的標志宣傳工作, 開拓更為廣闊的市場, 禁止國外未能達標產品的入侵。
四、結語
總結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全球經濟所占份額的增大,所受到惡意貿易壁壘的沖擊也逐步增大,所以,我們應該以冷靜的頭腦,認真分析國內外企業突破惡意綠色貿易壁壘的經驗教訓,在今后的貿易中做到環境和經濟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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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論文摘要:文章在分析綠色壁壘給我國外貿帶來的影響的基礎上,提出要正確認識綠色壁壘制約外貿發展的原因,要在掌握綠色壁壘實質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研究綠色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主動采取突破綠色壁壘的有效對策。
隨著全球 環境 的惡化和貿易保護主義的不斷抬頭,綠色貿易壁壘成為一種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措施。
一、綠色壁壘給我國外貿帶來的影響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
(一)順應綠色潮流提高環保意識
雖然綠色壁壘僅從 環境 保護的角度出發。沒有或很少考慮對貿易的影響,沒有很好協調貿易與環境的關系,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綠色壁壘從總體上來說是合理的,它符合國際環境保護潮流。我國企業要沖破綠色壁壘,首先必須順應這股綠色潮流。必須充分認識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地位,在 國際貿易 中更具競爭力。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綠色貿易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意義,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 歷史 潮流。這就需要全民行動起來,加強環保宣傳 教育 工作,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從生產、消費到處理每一個環節都注重環保。
(二)加強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
加強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主要有國際環境 管理 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認證、綠色標志認證等。這類認證對企業是非強制性的,具有 公證 性質,企業 申請 認證有利于企業利益和效率的提高。在積極向iso14000接軌的基礎上,在中小企業中擴大綠色產品、綠色 營銷 、清潔生產、環境標志等概念的宣傳,提高企業綠色意識,使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兼顧 經濟 效益、 社會 效益和環境效益,消除或減少產品與服務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要認識到iso14000認證和綠色標志認證是本國產品進入國際 市場 的“綠色通行證”,進一步了解iso14000的相關內容并積極獲得認證。要鼓勵中小企業自覺向iso14000和國際相關產品環境標志的認證要求靠攏,本著激勵和服務的原則,在獲得認證的程序方面給予企業幫助。加快企業綠色認證進程,并強化認證后的跟蹤和信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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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我國出口總額中占第一位的機電產品出口,目前正日益受到國外反傾銷投訴的困擾。本文從多角度分析了這一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必須提高創新能力,加快國際化進程,加強行業協作的對策建議。
機電產品貿易集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于一體,是衡量一個國家對外貿易競爭力的重要標志。我國機電產品出口自1995年超過紡織品貿易出口額成為第一大類出口商品以來,已連續12年位居我國對外貿易榜首,為我國對外貿易做出了突出貢獻。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機電產品貿易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隨著貿易量的增大,機電產品出口遭遇反傾銷訴訟日益成為困擾企業發展的問題。本文分析了反傾銷投訴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針對企業的對策建議。
一、機電產品出口現狀及特點
2006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達到5494億美元,進口達到4278億美元,占全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56.7%,比上年同期提高2.4個百分點。因同期世界主要機電產品貿易國家和地區增速均小于我國,如美國機電產品貿易增長12%左右,德國增長9%左右,日本增長不到7%,2006年全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超過日本,上升到世界第三,位于德國和美國之后;全年進口超過德國上升到世界第二,位于美國之后。
機電產品的出口在保持總量快速增長的同時,產品結構也在明顯改善:出口商品結構繼續向技術含量高、附加值較大的產品優化,大宗重點商品帶動出口增長,商品新增長點不斷涌現。2006年1~11月,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較高的機電儀器產品和設備進出口較快增長,其中主要產品如運輸工具、儀器儀表、電器與電子產品、機械及設備均有良好表現,貿易額增幅分別達到42%、22.8%、30.3%和20.5%,較上年同期凈增1731.1億美元。2006年1~11月,出口額最大的機電產品依次是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通信設備、家電和消費類電子、電子元器件和電工器材等。從具體產品看,手機出口增長3.5億部,增長73%;液晶彩電出口1346萬臺,增長105%;光纜出口2.7萬噸,增長99%;筆記本電腦出口4649萬臺,增長26%。在出口企業中,國有企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出口增長較緩,而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出口所占比例繼續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仍是出口主體。在地域分布上,與我國對外貿易發展不平衡類似,機電產品出口也呈現出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機電產品出口額9o%以上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廣大中西部地區只占了很少的份額。
二、機電產品遭受反傾銷的原因分析
我國出口的機電產品遭到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經濟政治因素的影響,也有國內企業自身的不足;除了經濟因素,還有法律因素的制約。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
由于近幾年全球經濟的低迷,新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抬頭。在WTO的框架下,其成員國的關稅不斷降低,非關稅壁壘,特別是其中的反傾銷措施就成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各國在反傾銷實踐中普遍存在歧視外國進口產品,偏袒本國工業的傾向。為了保護其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場,一些國家頻繁地運用反傾銷手段來限制國外產品進口。他們打著保護公平貿易,使國際貿易不受掠奪性傾銷危害的旗號,實質目的卻在于保護國內工業,而且實際執行過程中又有許多有利于國內申訴方,不利于國外出口商的規定,所以反傾銷法已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以保護公平競爭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二)產品成本的確定問題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第15條規定,我國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身份加入wro,加人世貿組織15年內,外國對我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仍可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標準”。所以,盡管我國機電業早已形成較為規范的市場,但歐美國家一直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對我國企業進行反傾銷調查時,認為由于存在政府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企業進行出口補貼等因素,對產品的“正常價值”以“替代國”或“參照國”國內市場交易過程中的正常市場價值作為代替標準,從而使我國的產品失去勞動力低廉而形成的價格優勢。
(三)反傾銷產生的連鎖反應
從國際貿易的角度分析,甲國某產品在乙國被裁定為傾銷成立,很有可能全部或部分失去乙國市場,第三國會認為,退出乙國市場的甲國產品可能會進入并沖擊本國市場,于是第三國也對甲國的該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連鎖反應使得我國產品在一國遭遇反傾銷指控時,其他國家也相繼提出訴訟,極大影響了我國產品的出口。例如歐盟于1992年對我國生產的彩電提出反傾銷調查后,1993年墨西哥、1996年阿根廷、2003年5月美國也先后啟動了對我國彩電的反傾銷調查。
(四)我國外貿體制和政策存在弊端
隨著外貿經營權的放開,目前我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種類型企業超過2o萬家,其中“三資企業”占90%以上。國家缺乏在宏觀上的有秩序管理,造成出口秩序混亂,引發低價競銷。隨著外貿經營權的下放,中央和地方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急劇增加,各單位千方百計地擴大出口,競相壓價,壓低價格后出口創匯指標出現的缺口則通過出口數的擴大來彌補,而出口量的增加又導致出口價格的進一步下降,如此形成惡性循環。對轉口貿易缺乏有效的管理,使港澳臺地區有的廠商利用我國內地原產地證,躲避外國的反傾銷和配額限制,也增加了我國內地產品被反傾銷訴訟的機率。
(五)產品出口市場過分集中
從目前我國機電產品出口貿易流向來看,絕大多數機電產品跨國流動貿易都集中在北美、歐洲。從經濟全球化的角度來看,機電產品貿易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在地域分布上的相對集中。我國約有75%的出口產品(含香港轉口)集中在西歐和北美。當出口產品在進口國當地市場所占份額超過2o%時,就容易遭到反傾銷調查。
(六)企業反傾銷應訴不力
反傾銷調查并不意味著傾銷成立,而拒絕應訴無疑等于默認傾銷的事實。在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中,有些案件完全有機會通過法律途徑和積極應訴贏得反傾銷訴訟的勝利從而保護企業及我國機電行業的利益。然而在面對國際反傾銷調查時,許多國內企業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反傾銷危害的認識不足以及對反傾銷的應訴經驗不足等原因不愿應訴,最終導致產品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
三、出口企業的對策建議
(一)調整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加強自主創新,是“十一五”規劃中我國必須堅持的六個立足點之一,更是機電業創立自己的優秀品牌、增加產品附加值含量、提升產品競爭力、有力節制國際市場對我國機電產品反傾銷的有效手段。我國目前的自主創新能力薄弱,特別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不強。與發達國家相比,產業競爭能力的最大差距就是缺乏創新能力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據統計,在我國企業中,只有25%的企業有研究中心,當今世界的國際競爭中,競爭要素已經發生了重要變化,決定產業競爭優勢的主要因素已經從過去的自然資源條件和廉價勞動力,轉向創新能力、技術和管理優勢。因此,必須抓住時機,大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使經濟增長方式實現從資源依賴型向創新型驅動的轉變。
(二)加快國際化進程,曲線進入國際市場.
國際化是企業發展過程必須經歷的一個環節。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機電行業在規模、管理等方面已經具備了很強的國際競爭力,具有實施國際化戰略的條件,跨國經營將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兼并收購當地企業等方式,在全球范圍內建立生產、研發、銷售體系,把資源配置延伸到國外,從而將出口轉化為企業內部的貿易,有效地規避反傾銷。近年來,我國機電行業中的彩電業就加快了海外投資并購的步伐:如’IEL并購法國湯姆遜公司和德國施奈德公司;海爾在美國、康佳在印度、長虹在俄羅斯建廠等。海外設廠規避反傾銷風險,曲線進入國際市場是國內企業應對反傾銷的一種重要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