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1 15: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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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

商品交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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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產品交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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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辯交易制度分析論文

一、訴辯交易的產生及其價值評析

所謂訴辯交易,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之前,檢察官因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較少,且收集證據比較困難或代價高昂,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為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以作出較輕的指控,許諾代為向法官求情為代價,換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與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法庭外討價還價達成妥協的一種制度。它是美國創造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美國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90%沒有經過審判”[1],而是通過訴辯交易方式直接結案。這項制度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隨后,逐漸被意、德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所廣泛吸收和借鑒。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犯罪率的急劇上升,司法機關難以應付劇增的訴訟案件而積壓了大量的案件,嚴重影響了司法效率,隨著簡化訴訟程序的呼聲日益高漲,這一既能降低訴訟成本又能提高訴訟效率的訴辯交易制度便應運而生。

訴辯交易能使訴訟資源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節約,促進了訴訟效率的提高。我們知道,有許多刑事案件都是錯綜復雜的,再加上訴訟資源的缺乏,這些案件一時難以查明真相,如果絕對的追求正義,則可能需要無限期地偵查下去,這不僅耗盡了人力、物力、財力,導致訴訟效率低下,訴訟成本增加,更可能出現長時間地審查被告人之后最終證明被告人是無罪的尷尬情形,這時法律正義的實現不僅犧牲了訴訟效益,也損害了程序公正。即使最終我們能夠查實被告人犯罪的真相,水落石出,但是經過十年半載偵查得出的結果也未必會有實際意義,正所謂的“遲到的正義等于不正義”。由此,訴辯交易制度的存在確有可取之處。

在美國,檢察官如果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材料缺乏或者掌握的證據材料證明力不足,而一時又難以收集到有力的控告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材料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辯交易,以作出比原來罪刑更輕或較少罪名的指控,或允諾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以避免案件可能因為取證困難,證據不足而需要承擔控訴失敗的風險,也正如曾經有位學者所形容的:訴辯交易允許檢察官在疑難案件中檢查官擔心可能會什么也得不到采用“得到半塊面包”的折衷方法,這是正式審判難以做到的。[2]可見,訴辯交易對于提高司法效率而言有著不容質疑的存在價值。

盡管如此,訴辯交易自產生至今,學者們關于這一制度的爭議便一直不休,這從某種角度說明訴辯交易制度本身尚存在著某些不盡完善的地方。歸納關于訴辯交易的種種責難主張,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通過訴辯交易處理案件可能使無罪的人被判有罪,因為有時被告人寧愿表示認罪,通過訴辯交易以便得到較輕的處罰,也不愿直接將案件提交審判,以致遭受審判可能帶來的焦慮、羞愧等心理負擔,以及冒著最后可能得到較重判決的危險;第二,通過訴辯交易處理案件不僅可能使無罪的人受冤,而且更有可能放縱犯罪分子。經有關專家研究表明:通過訴辯交易產生的處罰要比通過正式審判產生的處罰輕得多,而控方之所以和辯方達成庭外妥協,也大多是因為檢察官們所掌握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尚未充分確鑿,只好退而求其次,選擇以較輕、較少的指控換取被告人的供述,這實質上放縱了犯罪分子;第三,訴辯交易講求訴訟效率,但是卻難以實現法律正義,訴訟效率要求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實現,而在越短的時間內就越難實現法律正義;第四,允許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討價還價,嚴重損傷了法律的權威,人們普遍認為這無異于將司法審判與法律正義當街出售,辱沒了法律的權威與神圣。

二、訴辯交易制度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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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場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條例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場所,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吸納商品經營者在場內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現貨商品銷售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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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產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產交易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產交易是指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有償轉移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交換、抵押、典當、租賃等。

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

第四條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青島市的城市房產交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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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存量房(又稱二手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存量房交易業務,交易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決定交易結算資金的支付方式,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相關業務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可自行交結交易結算資金或委托監管機構對交易結算資金的全額或部分進行監管,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行代管交易結算資金。

(二)沒有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相關業務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也可委托監管機構對交易結算資金的全額或部分進行監管。

凡委托監管機構監管交易結算資金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按規定,在相關銀行設立專用賬戶,接受交易雙方當事人委托,對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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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上市交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開放住房二級市場,盤活存量房地產,促進住房消費,推動房地產業發展,更好地貫徹《*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并負責本市城區房地產交易管理,具體承辦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設立*房地產交易中心,統一受理本市城區范圍內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置換等交易業務,并提供房地產交易咨詢、中介、信息服務。一切房地產交易行為均須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內進行,嚴禁場外或私下交易。

第四條本著高效、快捷、服務的原則,房改、房屋產權、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評估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同時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合署辦公,設立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窗口,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提供便利。

第五條在按國家規定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清查,并在對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基礎上,依本辦法開放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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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房地產轉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商品房銷售

第三章房地產抵押

第四章房地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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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鋪的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條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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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匯市場交易制度的思索

論文摘要:該文從簡要闡明價格形成機制與市場交易制度密切相關著手,分析了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這兩種市場交易制度,在此基礎上對國際外匯市場交易制度的發展狀況進行了概述,并分析了當前我國91~IZ市場的交易制度。

一、價格形成機制與市場交易制度

率是不同貨幣單位間的價格,因此,匯率問題也是一個價格問題。

現代價格理論在回答“價格由什么決定”的間題時認為,某種商品的價格是由該商品的市場供求決定的,市場供求相等時的價格即為均衡價格。在解決了“價格由什么決定”的前提下,自馬歇爾開創新古典經濟學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里,經濟學更多地是對影響市場供求的因素或者說隱藏在市場供求背后的經濟規律進行研究,而對于“價格如何決定”即價格形成機制這個具體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只是簡單地用“瓦爾拉斯試探過程”或者說“瓦爾拉斯拍賣過程”來解釋均衡價格的形成。事實上,經濟實踐中有關價格形成的真實過程已經表明,“價格如何決定”是一個不能抽象和簡化的重要問題。同時,經濟理論的研究也已證明,價格形成機制與市場交易制度密切相關,市場交易制度決定了已知市場供求下價格的形成及變動方式。

從一般經濟學回到匯率經濟學。20世紀}o年代以前的購買力平價說、利率平價說、國際收支說、資產市場說等匯率決定理論,可以說是通過建立包括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利率等影響市場供求的各因素在內的宏觀模型,來解釋“價格由什么決定”的間題。而由Garman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市場微觀結構理論,不僅是一種關于“價格由什么決定”的匯率決定理論,更因為其中引人了外匯市場交易制度這個因素,為“價格如何決定”做出了具體解釋。

二、市場交易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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