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資金監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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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資金監管

篇1

這是一件涉及存量房交易欺詐的典型案例。之前,類似案件在其他城市也有報道,加強存量房資金監管工作引起各方關注。為此,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6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規范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設和資金劃轉,加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通過幾年的實踐,隨著二手房市場的快速發展,常州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的通知》(常政辦發〔2013〕144號),決定加強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行為管理,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交易保證機構,或委托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作為交易保證機構,對存量房交易資金實施第三方監管。存量房交易的買方將交易資金委托交易保證機構進行支付,待賣方房產過戶至買方名下后,交易保證機構再向賣方劃轉全部交易款項。

在前期調研中,存量房交易所涉各方反應不一。存量房買賣雙方表示歡迎,但擔心會增加交易手續和監管費用;房屋中介經紀公司或支持,或觀望,或質疑;銀行等金融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支持并將配合參與。

在系統開發過程中,我們參考了南京、蘇州、徐州等兄弟城市的實踐經驗,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群眾,服務于市場,以建成“房屋交易中的支付寶”為目標,由政府提供第三方資金監管平臺,實現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房”,保障雙方利益。以安全、便捷、免費、高效為原則,由當時的房產登記中心提供資金監管賬戶,專項對存量房交易資金實行封閉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在辦理權屬登記的同一地點開設資金監管窗口,確保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的方便便捷;監管平臺對買賣雙方當事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被監管的交易資金在監管專戶存放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結算利息給當事人;房屋轉移登記與抵押登記合并受理同時出證,對需要辦理銀行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放款時間縮短,效率更高。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得到了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2014年5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常房發z2014{28號),進一步明確市區范圍內城鎮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全面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其交易資金是指存量房買賣備案合同中約定的購房價款,不包含房屋過戶所涉及的各項稅費、定金、尾款。明確對屬于房屋產權交換、房屋拍賣等5種轉讓不實行監管,對直系親屬間的房產轉讓等4種情況可以申請免除資金監管,對買方自愿用部分購房款先行替賣方還貸解押的,可以申請部分交易資金監管,同時對終止交易和資金監管的解除也作出了明確表述。

常州市存量房資金監管工作于2015年6月30日全面展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11家銀行參與監管業務。與以往存量房交易流程相比,實施資金監管后,所增加的環節是交易雙方共同在監管窗口簽訂監管(或免監管)協議,買方將交易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窗口出具監管(或免監管)憑證,交易雙方持憑證和其他所需材料辦理過戶。買賣雙方可以協商在當時開通業務的11家銀行中任選一家銀行,但必須持有同一家銀行的銀行卡辦理交易資金存放業務,以提高資金劃轉效率。

常州市存量房資金監管工作正式上線已超過一年,獲得了多方共贏的良好效果。一方面,存量房買賣雙方越來越接受資金監管,從一開始擔心流程長、手續多而盡量申請免監管、少監管,到現在主動要求多監管、全監管,戶均監管金額從30萬元增至目前的50萬元,監管平臺對交易資金的安全保障作用得到普遍認可,申請監管率逐月提高,目前已經穩定在80%以上。另一方面,由于存量房交易資金量大,各銀行都非常重視,參與的銀行已經增至15個,并且紛紛從提高服務質量下手,爭取更多業務,最終使買賣雙方受益。從市場監管部門的角度,由于交易資金安全得到保障,買賣糾紛減少,市場秩序更好。

篇2

關鍵詞 預售資金 管理 商品房 交易秩序 規范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期間,為確保預售款專款專用、由法律法規確立的監管機構對其預售款收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行為,以確保開發企業將其預售款專款專用、工程項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然而,由于監管責任意識缺乏、監管措施單一以及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形成預售資金監管工和更多流于形式、監管效果不夠理想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資金歸集率差、使用劃款把關不嚴、監管信息缺乏有效交流、監督處罰力度不足等問題,客觀上放縱了開發商挪用預售資金,導致被監管工程項目形成“爛尾樓”的情況時有發生。

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真正成為杜絕“爛尾樓”的防火墻。購房人預購商品房,取得的是未來擁有所購房屋權屬的請求權、是一種期權,將面臨開發商適應市場的抗市場風險能力因素和開發商的誠信經營即道德因素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商品房預售制度下,必須有相對完的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制作保障,從源頭上防止爛尾樓的產生,以防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一、強化監管主體的法定地位,為監管機構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國各地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雖有所差異,但銀行作為監管主體之一卻是共同的。銀行對實施預售資金監管具有較大的專業優勢,且從商業運作及經濟利益出發為防范金融風險其自身也責無旁貸地應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而監理公司同開發商之間雇用與被雇用、監管與被監管的矛盾關系卻使其監管地位十分矛盾,進而直接影響到監管效果。因此,進一步明確監理公司監管主體的法定地位和監管責任、為監理公司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顯得尤為重要。

二、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監管機制

《交易條例》中規定“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設一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但就實際情況看,在資金專用賬戶變更和撤銷的監管機制上還不夠完善。特別是要在變更資金專用賬戶時需要對變更前后的賬戶資金同工程進度的匹配等情況進行清理,并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項目轉讓備案文書、重新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以變更專用賬戶的權益主體;撤銷資金專用賬戶應有相關職能部門的把關,主要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撤銷賬戶的時段。二是撤銷賬戶的職能部門證明。監管進入專用賬戶的資金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因此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從設立、最低限額要求、變更及撤銷等環節均應納入嚴格的資金監管范疇。

三、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資金歸集機制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專戶資金的歸集的確遠未到位,目前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范圍主要納入了開發商預售商品房過程中購房人直接交付的購房款,而開發企業通過售房項目取得的銀行貸款分散于多家銀行,沒能進入專戶集中監管,資金專用賬戶“散戶流行、專戶不專”,這必將影響預售資金監管力度和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四、強化和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劃款機制

開發商加強工程進度、造價總額及按進度用款計劃的科學制定是其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完工的重要基礎,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難點重在預售資金的使用劃款審核以及專戶資金余額與工程施工進度的恰當比例關系上。一是進一步強化監理公司的預售資金監管職能。二是進一步強化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職能,確保監管專戶資金專款專用于工程建設。三是要建立統一的協調處理機制,妥善處理因司法執行等強制劃款問題,四是需要進一步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責任。確保預售資金專款專用于工程建設,嚴格審核預售資金使用風險。

五、強化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和協調機制

首先,強房地產主管部門同建設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房地產市場聯合監管。房地產主管部門同建設主管部門之間應在工程施工計劃及進度、投資總額及按進度用款計劃、項目轉讓、施工停滯以及市場監管等方面密切合作、協同監管。其次,加強房地產主管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合監管,進一步增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有效性。一方面銀行加強行業內部信息互通,大力促進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以及規避潛在的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至關重要,同時,在機制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對其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也很必要,通過檢查監管主體可以對照規范要求改進監管工作,相關職能部門也可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或漏洞以及時加以調整和完善。三是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的相互銜接與協調,充分發揮兩個資金專戶的保障作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本金管理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方式和監管的目的相同,因此,在聯合監管機制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應完善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的相互銜接與協調機制,這種機制的建立勢必將使得相關職能部門對商品房銷售款專款專用的監管進一步形成監管合力。

針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目前存在的問題,我們須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防止爛尾樓的產生,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真正成為杜絕“爛尾樓”的防火墻,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為重慶市九龍坡土地房房權屬登記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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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孟祥娜.我國商品房預售監管制度的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3(03).

篇3

關鍵詞:非師范類教師;教師資格證;培訓;建議

中圖分類號:G4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3)02-014-1

職業教育離不開專任的專業老師,而真正的專業老師大都是非師范類畢業生。要快速地使專業教師既懂得基礎知識、懂得專業知識,又懂得教育科學、懂得心理科學,就必須對他們進行教育學心理學的培訓,考取教師資格證,讓他們不僅是所教專業的專家也是教育的行家。而要取得教師資格證,任教學校的領導就有必要、也有義務對專任的老師進行進一步的培養,以便讓他們盡快成長,這不僅是非師范類專業從教人員自身成長的需要,更是新教育情勢之下職教業跨越式的發展需要。

眾所周知,近一二十年來,師范院校生源的素質明顯低于同等的非師范類院校生源的素質。因為方方面面的原因,凡是高考成績較高的學生大都不愿意報讀師范院校。由于國家政策和教育法規的原因,師范院校的學生得“天時地利”因素,都有教師資格證。而素質較高的非師范類大學生進入教育系統卻沒有教師資格證,這影響了他們的評職進級、影響他們待遇的提高。這對非師范類的老師來說也是不太公平的。如果長時間得不到改變,社會上一旦有薪水較高的職業在召喚他們,就會引起他們的思想波動(因為他們專業特點比師范類就業面廣,隨著改革深入,事業、企業待遇差距將會縮小)。職業學校非師范類教師應該是教育系統較難得到的人才(因為社會上這類人才愿意做教師的不太多)。為了職業教育的發展,學校一定要珍惜已獲得的專業人才。要想留住人才,就要做到“政策留人”、“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其他且不說,單是“待遇留人”,目前的最基本做法就是要想盡辦法,幫助非師范類老師盡早、盡快地獲得教師資格證。

也許有人會說:不就是考《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和“說課”嗎?須知: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看起來就那么兩本書的“考試大綱”,其實大綱中有許許多多的古今中外專家的理論,每一位專家理論都是一部像樣的書。短期內是不可能輕而易舉地掌握其所有理論體系的。而資格證考試題越來越難、越來越刁。即使讓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證的師范類文科老師(不復習),按社會人員取證標準重新參加考試(不管是新老教師),估計有百分之九十的人員未必能通過,更不要說理科老師了。何況專任教師大都是理工科專業畢業的。他們現有的教學工作、本專業的培訓學習,在時間上、精力上也嚴重地影響到考“教師資格證”的學習。

取得“教師資格證”,這是既有利于學校的教學工作,也是有利于教師個人發展的兩全其美的好事。如何做好這件好事?這應該做到統籌兼顧,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的。

針對大多數職校考證人員各自為戰,盲目學習,一盤散沙,多次失利的狀況,針對一些教師說起來重要,工作起來次要的狀況,針對一些教師談起來重要,玩起來不要的狀況,針對一些中層領導對待專任老師使用上缺乏遠見,過多地占用了專業教師學習的時間和精力的現象,茲有以下這些建議以供職業學校謀劃培訓考證工作時參考:

1.能否請主要負責校長親自掛帥,配備專門校級領導負責抓此事的具體組織管理落實工作。層層簽訂責任狀,以考取教師資格證人數比例作為培訓工作實績的考核標準。

2.健全嚴密的培訓組織管理機構,團體作戰,“合并同類項”(考證人員集中學習、集中管理),構建良好的培訓學習環境,這樣有利于互相討論,互相啟迪。日本音樂家、教育家鈴木鎮一就主張:在語言環境下學習語言,在音樂環境下學習音樂。這一理論對于我們教師的考證學習環境、心理環境同樣適用。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句土話叫做“靠好吃不攢,靠勤快不懶。”心理學上叫作“做奇妙的相伴性”。

3.明確培訓對象的雙重身份,既是進修學校培訓“學員”又是職業學校教師,短期內以學員身份為主,嚴格培訓、嚴格要求,按時、按標準完成作業。即使是死記硬背也要有人督促檢查。限定他們直到取得“教師資格證”方可脫離“學員”身份。因為所有人都有天生的惰性,在沒有人督促、沒有他律的情況下,很不容易做到自律的,何況年輕人誰不喜歡玩?對非師范類教師考證上的嚴要求,即使本人暫時不理解,但以后不但不會抱怨,相反以后會感激領導的真心關懷的。

4.精選、配備真正具有“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知識水平的、有能力的、責任心強的專業指導教師(可以外請高手或者利用本校心理學專業老師),瞄準教師資格證考試的知識點,制定好培訓計劃,分解難點,步步為營,扎實推進。對輔導老師最好也簽訂考核責任狀。

5.指導老師應該優選教學資源,嚴格訓練,嚴格要求。可以利用網上專家學習資源(如考試大網校專家的視屏講解)進行備課。對學員按在校生標準,統一要求,統一作業,統一訓練,統一考查。經常進行考試演練,堅決反對流于形式,處處以實戰考試標準要求。最好每天都有集中學習時間、集中做作業時間,必要時可以利用節假日。

6.在可能情況下,請有《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證出卷資質的有關專家(如全國著名師大教授)進行講座。

7.對于參加培訓考資格證的教師給與“政策上的傾斜”,工作上減壓,如培訓期內少代課、少參加事務、備課寫簡案,最大限度地集中精力學習。堅決反對對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教師的工作上盲目增壓,這是目光短淺、殺雞取蛋的做法。堅決擁護各類人員對考證老師學習“教育學”、“教育心理學”上的支持和幫助。

篇4

隨著企業年金投資范圍的不斷擴大,如何加強監管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在企業年金投資的監管領域,依據監管當局對投資資產組合類別和比率的限制程度,存在定量限制監管和“審慎人”規則兩種基本監管模式。這兩種模式的選擇由于受到一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投資管理人內控制度的完善程度、監管當局的經驗及法律淵源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并且其對一國企業年金的風險和收益模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這一問題一直都是企業年金監管領域備受關注的問題。

定量限制監管和“審慎人”規則監管模式

定量限制監管就是對企業年金投資資產的數量限制,一般對投資于高波動性和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都有禁止性規定或比率限額。實行這類硬性規定的主要是歐洲大陸法系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它們對企業年金投資組合的限制主要體現在:限制企業年金的自我投資,即對企業年金投資于發起人的股票或債券進行限制,以防范發起人的破產風險或利益沖突的出現;限定各種投資工具在投資組合總額中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最低持有額(主要是政府債券),有些國家還對最低收益率作出了規定。

相比較之下,“審慎人”規則的內涵更為復雜,并有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演變過程。“審慎人”規則根植于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的信托法,其特征是在以判例為基礎的普通法中發展起來的。1830年的哈維德訴亞莫瑞判例開啟了“審慎人”規則的先河,判決書中定義:受托人要誠實和細心,應該審慎地、細心地和有所謀略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關注他們基金的長期頭寸以及投資資本的可追求收益和投資安全,而不是考慮如何投機。在此之后的一百多年里,股票投資被認為風險太高而不適合任何審慎的委托人,而資本市場和金融理論,特別是現代資產組合理論的發展在逐步改變和豐富著審慎行為的內涵,使其包含了分散投資的含義。美國1974年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就特別聲明養老金經理在投資決策時必須滿足審慎投資人標準的要求之一是計劃的資產分散化。考慮到現資理論,美國司法部在制定新的審慎投資人的法律標準時也采取了彈性的標準:應將所有投資視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而不能在單個資產的基礎上作判斷。可見,“審慎人”規則是與金融市場和投資理論密切相關的,因而具有動態特征。

盎格魯—撒克遜國家對養老金的監管都遵循了“審慎人”規則,以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最為典型,它們對養老金的資產組合沒有太多限制,一般只規定了發行人、各類投資工具、風險、所有權集中,而不規定資產持有類別的上限。同時,加拿大、意大利等國在“審慎人”規則的基礎上又融入了定量限制的因素,而且在自我投資額、所有權集中性、國外資產方面,遵循“審慎人”規則的國家多數也會有定量限制,只是相較于定量限制的國家,比例更為寬松(見表1)。

可見,“審慎人”規則具有相當大程度的靈活性,衡量的是投資決策過程而非結果,是一種適應資本市場和金融理論發展的動態型自我監管,但同時對投資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和治理結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和司法體系都有較高的要求,其核心在企業年金的內部治理上,而監管當局也對年金投資的內控方面有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定量限制監管與“審慎人”規則監管的效果比較

篇5

關鍵詞:交易保證機構;專用賬戶;Escrow賬戶;房地產中介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0-0135-02

進入21世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鎮住房增量需求和改善需求愈加旺盛,于是隨著國民支柱產業之一的房地產行業高速發展,地產中介市場也迎來了其繁榮與興旺之景。據估計,目前北京的房屋買賣和租賃市場中,50%以上的交易業務是在中介機構的服務下完成的。在現實中,由于經紀機構能夠直接接觸、接受客戶資金,再加上機構內部的不規范操作導致了如“堅石事件”、“中天置業事件”等中介機構侵吞、挪用甚至席卷客戶資金逃跑事件頻頻發生。為了加強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監管,尤其為了杜絕經紀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牟取非法利益,甚至侵吞客戶交易資金的惡性事件再次發生,2006年12月29日,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正式規定了建立以“存量房交易資金管理制度”為主的各項業務監管制度,明確提出了發展交易保證機構和建立存量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制度。這一規定對全國各地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加大監管力度,建立房地產中介市場誠信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

一、交易保證機構

(一)歐美房地產市場相關問題簡介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90%以上的房屋交易除了買賣雙方各自由經紀公司代表其利益,或者由同一個中介經紀居間完成雙方的交易活動以外,其中一個必不可缺的環節就是Escrow Service, 即由Escrow公司作為整個交易合同上的驗證和見證方,負責執行交易當中的資金監管。所謂房地產資金監管,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達成交易后,按照交易合同中達成之交易金額及完成交易所需的其它部分或全部款項,存入由第三方開立的與全部或部分利益方進行聯合監管的賬號,并由第三方對交易過程中各款項按照各方確認的資金使用計劃進行監督使用,以確保交易資金專款專用的行為。歐美的房屋買賣基本上是由專門的Escrow公司作為房屋買賣中的獨立第三人對房屋出讓和受讓中的各種條件加以驗證和見證,從而對資金加以監管。其作用類似于我們接下來將要探討的交易保證機構。在國際商務活動中比較多見的Escrow應用形式有: Escrow賬戶、Escrow信用證、Escrow合同。其中Escrow賬戶是Escrow在經濟活動中最為常見的應用方式之一。

(二)交易保證機構及其存在形式分析

《通知》第5條規定“發展交易保證機構,專門從事交易資金監管。交易保證機構不得從事經紀業務”。結合上文所述,這里所指的“交易保證機構”應當是類似于Escrow公司專門設立作為第三方對整個交易合同的履行和合法性進行見證和驗證,保障交易資金的專款專用且獨立于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資金監管機構。至于設立主體,由于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設立主體可以是國家、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個人,其性質可以是法人也可能是其他非法人組織。但由于我國正處于“交易保證機構”的起步發展階段,短期內無法成立大量的專門交易保證機構來滿足市場的需要,于是,一些有實力的經紀公司和其他類型的非專門交易保證機構在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也可以承擔資金監管的職能,成為另一種形式的保證機構。

如《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存量房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二手房”)在《通知》的基礎上對保證機構做了相對細化的規定,《規定》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保證機構(以下簡稱“保證機構”)在從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業務之前,應向市建委備案,領取《設立“專用賬戶”保證機構備案證明》”;備案后與商業銀行簽署《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合作協議》,開設“專用賬戶”;最后再與中介協會簽訂《存量房交易保證金托管協議》,將100萬元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內,經中介協會核查并在“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信息網”后,保證機構即可從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業務。目前,北京市公布的包括經紀公司、投資擔保公司、房地產評估公司、房地產咨詢公司在內的22家“保證機構”中即使是曾被媒體認為是北京首家交易保證機構的“北京開太物業交易保證有限公司”也并非專門為了資金監管而設立的機構。

從上述北京市行業協會關于“保證機構”的規定來看,顯然此“保證機構”不僅包含《通知》中所指的“交易保證機構”,而且包含了凡符合一定資格并設立了“專用賬戶”、繳納了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經備案公告的其他機構。事實上,該《通知》頒布后,全國各地都有不同的“保證機構”以各種形式“現身”,如濟南市房地產市場綜合服務中心作為交易保證機構開立“專用賬戶”無償為客戶辦理二手房交易資金的托管服務;一些開展了信托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如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這種保證職能;甚至國外的某些金融銀行早已有此項監管業務。“交易保證機構相當于統稱,北京將根據注冊資金、保證金、從業年限、有無不良記錄等標準,批準符合條件的交易保證機構”。

綜上,筆者認為,我國房地產中介市場新興的交易保證機構包括廣義和狹義的概念,狹義上的交易保證機構即是指專門設立作為第三方對整個交易合同的履行和合法性進行見證和驗證,保障交易資金的專款專用且獨立于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資金監管機構。而廣義上的保證機構的范圍很廣,凡符合一定資格并設立了“專用賬戶”、繳納了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經備案公告的其他機構,如經紀公司、投資擔保公司、咨詢公司、甚至銀行、律師事務所等都可以成為交易保證機構。

二、“專用賬戶”相關問題研究

(一)Escrow賬戶

Escrow的基本涵義是指由第三人保存、待條件成就后交付受讓人的契據,在經貿活動中因具有增進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被廣泛采用。其核心內容是債務人、出讓人或承諾人將書面文件、契據、錢款、證券或其它財產交給獨立的第三人保管,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或者法律事件發生時,由該第三人將其保管的書面文件、契據、錢款、證券或其它財產交給債權人或受讓人或受諾人。Escrow賬戶是Escrow在經濟活動中最為常見的應用方式。例如,一大型房地產項目的發展商向國外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在其認可的銀行設立Escrow賬戶(在香港,通常是貸款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的賬戶),借款人須將其在關于該項目的預售合同、出售合同、出租合同項下的全部收益存入該賬戶,除非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從中提取任何款項:(1)向貸款人付款;(2)該賬戶中的資金總額已超過了借款人下期還貸額、利息和其他應付費用以及完成項目建設的費用和正常支出(包括納稅等)。雖然我國沒有Escrow的提法,但是很多經濟活動都對這一形式加以了借鑒和運用,如信托賬戶、提存制度等。下面我們將要談到的“專用賬戶”同樣是建立在這一原理之上的。

(二) “專用賬戶”及其專用性和獨立性

“專用賬戶”是指房地產經紀公司等交易保證機構(廣義)在銀行開立的以其機構名義為賬戶名、專用于存量房交易資金結算的、獨立于機構自有資金賬戶的存款賬戶。

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國香港地區的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律師事務所可以充當Escrow中第三人的角色,在買賣合同中發揮監督作用。而律師事務所之所以有資格充當這種角色就有賴于其運作規則詳盡地類似于Escrow賬戶的“當事人賬戶”。香港法例第159章73條“事務律師賬目規則”中將“以事務律師名義在銀行開立的往來或儲蓄賬戶,而賬戶的名稱是有‘Client’一字的賬戶稱之為‘當事人賬戶’”。應當存入賬戶的款項主要包括:a.信托款項(在本文研究范疇中即指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所受領的屬于當事人之間的存量房房屋交易款項);b.屬事務所所有而需用于開立或維護該賬戶的款項;c.用以填補違反不應當由事務律師從當事人賬戶中提取款項的規定而曾違規提出使用的款項等。除特殊規定外,其他和律所有關的款項均不能存入此賬戶1。同樣《通知》中也規定:“對于本《通知》下發后新發生的業務,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必須在銀行開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名稱后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該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均應通過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保證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通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此處之規定明確表明了“專用賬戶”的專用性,而這一屬性也為“專用賬戶”這一名稱的應有之意。

篇6

一、繼續做好二手房資金監管工作

資金監管,特別是全額資金監管,是降低交易風險的有效措施。在經過房源核驗、賣方資格審查、購房人資格審查、購房人貸款資格預審、合同網簽、不動產登記、貸款審核、貸款指定賬戶撥付、交易資金給付等流程后,買方的首付款、應得的后續房款可以保證不被挪用;如交易不能繼續,賣方也能順利追回首付款。

不動產統一登記后,監管所涉各方由原來房屋登記機構與銀行、交易當事人變成了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銀行、交易當事人。格局的變化帶來了流程的動,部分交易登記分設的城市,原監管機構無法獨立完成交易登記事項,監管流程整合未能跟上,監管平臺未能更新,導致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名存實亡。監管部門宜根據住建部《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要求,繼續做好二手房資金監管工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以協助。

二、以不動產登記為抓手保護交易安全

以二手房交易登記為例,買方負有在一定期限內給付房款的義務,由于這個期限與登記時間不一致,必然導致登記與給付不同步。這種不同步便是交易雙方風險的主要原因。從預告登記、抵押權首次登記著手,完善交易登記流程,可以有效避免風險。

首先,在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申請轉移登記前,雙方當事人可按照合同約定申請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預告登記。買方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取得物權的期待權,防范賣方一房兩賣。需要注意的是,預告登記的有效保護時間為自核準預告登記至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因此,買方應督促賣方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登記申請。

其次,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取得房屋后,將該房屋作為給付后續房款的擔保。雙方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時同時申請抵押權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一并受理并登記。賣方可以了解貸款(抵押)的進度,防范買方將房屋惡意變賣或用于其他目的的抵押。需要注意的是,辦理二手房貸款的銀行可能會對此持有不同意見,不愿接受已設有抵押房屋作為抵押物,應加強協調。

三、加強二手房貸款資金流向監管

一般來說,銀行對二手房貸款的審核包括貸款原因、貸款用途、貸款人信用、還款能力、抵押物有無瑕疵、抵押價值是否足夠等,并不審查所貸款項的去向。

鑒于二手房交易的購房貸款中,貸款申請人明確貸款目的為購房,銀行在審核階段,可以接受擬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為剩余房款的給付提供擔保,具體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交易雙方簽訂合同;2.申請轉移登記及余款給付抵押登記;3.買方申請貸款;4.銀行、交易雙方簽訂付款協議,明確貸款全部用于清償房款,并直接撥付至雙方共同指定的賬戶,錢款到達指定賬戶后,視為房款給付;5.銀行審核;6.銀行申請抵押權順位登記;7.買方申請注銷抵押權登記,銀行撥付貸款;8.銀行自動轉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四、銀行監管二手房貸款資金流向的難點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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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金融 跨境資本流動 關聯交易 外匯管理

中圖分類號:F82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7-012-03

一、 跨境關聯交易基本問題

會計學意義上的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一般認為,避稅和利潤操縱是關聯交易的主要目的。通過避稅籌劃、轉移定價、轉移資產等方式,關聯企業可以實現整體稅負的最小化和利益的最大化。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危害極大,它不僅損害了非關聯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對證券市場構成嚴重損害。對此方面的研究,國內外已有很多,不再贅述。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自由化和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涉及境內外的跨境關聯交易數目大大增加。與之相適應,其形式也有了新變化。

一是跨國公司內部關聯交易增多。跨國公司在原材料采購方面,采取由母公司統一采購、內部定價、貨款墊付的方式,從整個集團角度控制成本;在產品銷售方面,大部分子公司的產品均銷售給母公司或關聯公司。母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利用內部價格轉移來調節境內子公司的利潤,從而實現轉移外匯和避稅的目的。

二是關聯交易涉及更多的不同所有制企業。歷史上,由于體制原因,在我國國有企業、由國企改制的上市公司等關聯交易活動比較頻繁。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市場化、開放化的推進,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的關聯交易行為在增多;特別是,涉及到離岸金融中心的關聯企業活動大幅增加。

三是關聯交易的目的和內容更加多樣化。在傳統的避稅和利潤轉移目的基礎上,跨境關聯交易衍生出了很多新內容。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通過貿易、非貿易和資本項目渠道,以各種形式從境外母公司及關聯企業匯入大額的外匯資金,以賺取人民幣升值的收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洗錢,達到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目的,等等。

二、 跨境關聯交易的風險分析及外匯監管重點

跨境關聯交易涉及外匯資金的流出入,對我國外匯管理具有直接影響。特別是在當前國際收支持續大幅“雙順差”、外匯儲備不斷增加的形勢下,更需要高度關注跨境關聯交易的各種風險。

首先,跨境關聯交易可能在實質上突破貿易的真實性背景,帶來外匯資金的流出入,這會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加大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難度。我國仍是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在經常項目項下仍有必要對外匯資金流入結匯進行真實性審核,特別是在當前形勢下,此要求顯得更加重要。而跨境關聯交易很可能突破這方面的規定。從表面上來看,跨境關聯交易的外匯業務一般具有合規性;但實際上,關聯企業可以通過低買高賣、虛假貿易等做法實現跨境資金的流入,在時機合適時再通過轉移定價、利潤返回等形式將資金匯出,從而賺取人民幣升值的收益。而整個關聯企業集團仿佛一個“黑箱”,外界無從察覺。這將對一國的外匯管理和貨幣政策產生沖擊。

其次,跨境關聯交易可能導致金融風險上升,影響外匯市場秩序。關聯企業大量利用信用證方式從事國際貿易,向銀行申請較高額度,充分套取銀行資金。而開證申請人由于融資環節中斷導致無法及時付款,由此形成的信用證墊款往往數額巨大,而一旦缺乏真實貿易背景,將比一般因經營問題導致無法付匯的信用證墊款更難催收。雖然經外匯局批準,銀行可以作為購匯主體用通過司法途徑追繳或者企業主動償還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沖抵其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但信用證墊款一方面可能會帶來銀行不良資產上升,從而導致金融風險上升;另一方面,利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大量騙購外匯、逃匯或非法融資,擾亂了正常的外匯市場秩序;而即使企業可以用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匯來償還其造成的外匯墊款,卻依然有可能造成銀行的貨幣錯配風險。

再次,跨境關聯交易可能涉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洗錢的方法有很多,跨境洗錢是其中的一種重要方式,并且近年來其比重呈現不斷上升趨勢。洗錢的終極目的是將非法所得合法化,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則很可能成為掏空企業、侵吞國有資產、套取銀行資金、資本外逃的通道之一,此類案例在以往的檢查過程中就曾被發現過。這其中不得不提到的是離岸金融中心和離岸公司。諸如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是中國大陸資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轉戰”,這是國內外經濟界公開的秘密(梅新育,2004)。可以發現,很多關聯交易都有海外離岸公司的背景,由于離岸金融中心監管極為松弛而且不透明,這給資金流出入提供了良好的隱蔽條件。從當前情況來看,離岸金融中心確實已成為不法分子借關聯交易洗錢、逃避稅、逃套匯以及侵吞國有資產的主要渠道之一。

有鑒于此,從加強對外匯流入的監測和管理、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我國有必要將跨境關聯交易等的資金流動情況作為當前重點監測內容之一。由于跨境關聯交易的運作方式更為靈活、多樣和隱蔽,加之各種因素,對其調查和監管的難度都顯得更大。當前國際上對于關聯交易的監管有實質性限制、稅法調整、信息披露、獨立董事意見和股東派生訴訟等諸多做法,其核心是定價政策的公允性。但是更重要的,我們認為上述措施應當與我國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可以看到,不僅僅是跨境關聯交易,當前外匯管理中的很多問題包括“熱錢”流入、人民幣升值預期、外匯儲備大幅增加等實質上都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經濟增長中的一些結構問題、內外不均衡問題。在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近三十年、市場體制逐步確立后,這些問題已開始逐漸顯露它的弊端。加強審計監督、加大外匯檢查和監管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在新形勢下對多種宏觀政策的重新審視和適時、適度調整才是更深層次上的解決辦法。

三、 政策建議

(一)外資外貿和產業政策的適時調整非常必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通過引進外資和發展出口導向型經濟來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為此,規定了種種稅收、產業以及外匯外貿管理等方面的優惠措施,對我國經濟的成功轉型和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與此同時也給一些企業帶來了政策“尋租”空間,加大了監管難度。而且,這些優惠政策實質上是沒有嚴格區分對象的,企業只需稍做變通即可享受。例如,避稅是設立關聯企業的重要目的,對此企業普遍不否認。但是對于一些只是從事簡單轉口貿易、沒有任何實業的關聯企業,卻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減免稅、特區稅收優惠等很多便利政策,這就很值得研究。隨著近年來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技術和資金“雙缺口”狀況已經得到了明顯改變,我們認為應當適時調整外資外貿政策,公平內外資稅收待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同時要調節外資投向,對從事非實業型的企業加以規范、嚴格管理,逐漸減少甚至取消政策優惠。

(二)針對跨境關聯交易定性難等特點,需要多部門協調配合,共同監管

跨境關聯交易的定性難是個普遍特點,這給監管和檢查帶來了挑戰。由于一部分關聯企業在境外注冊、交易,出于檢查手段、國際慣例等因素的限制,監管當局很難進一步去查實。定價政策的公允性是判斷關聯交易的重點,也是難點,如果不是熟悉國內外市場的專業人士,很難發現其中漏洞。另外,關聯交易像一般市場交易行為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哪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定不允許進行關聯交易,只有當它損害了投資者和債權人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從而導致風險增大、影響到金融穩定時才對其加以限制和做出規定,因此它的發現和檢查都比較困難。對于跨境關聯交易更是如此。從表面上來看,其外匯合規性一般并無多大問題,僅僅依靠外匯局來檢查,很難真正發現問題,只有得到銀行、海關、稅務、各金融監管部門、公安等多方面的支持、協調配合才會取得比較好的效果。

(三)對設立在特殊經濟區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活動加強管理

特殊經濟區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等。為了支持其發展,國家一般對其實行特殊監管,并給予種種便利。特別是對于保稅區,其接近于自由貿易區,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都對其實行更為優惠的政策。例如,保稅區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不實行強制結匯制度;貨物進口無需報關單而只要備案清單;用關外直接轉銷的方法,貨物無需辦理核銷手續;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比較寬松;等等。保稅區等的設立有助于發展對外貿易,促進我國經濟的增長。但與此同時,有關當局對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的監管也一直是難點。一方面區內企業素質參差不齊,為了逃避監管或者享受優惠政策,許多企業都選擇在此注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夠有效的手段,對其進行外匯監管也一直比較困難。對于關聯企業而言,其更有條件、也更有可能選擇利用保稅區等從事關聯交易,而外匯局對其貿易背景更加難以考察。

(四)考慮對離案金融中心的關聯企業及其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專門監管

在當前形勢下,可以考慮對離岸金融中心實行專門監管,加大外匯監管力度。在監管和檢查中我們可以發現,很多關聯企業都具有海外離岸公司的背景。離岸公司與其子公司、實際投資人等之間關系十分復雜且隱蔽,由于嚴格的保密制度和無信息披露義務,外界一般難以了解其實際資金運作狀況,這就為關聯公司的一些規避管制甚至違規行為提供了便利。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我們認為應當對來自于離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資金流動加大監管力度,實施專門監管;并考慮通過改進稅制、征收差別稅等政策措施對其加以實際控制。

參考文獻:

1.梁能:《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趙詩偉:《離岸公司法:理論、制度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4

3.謝平:《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中信出版社,2004

4.張新、鄭楊:《經濟轉型與外匯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5.任惠,“資本外逃的原因與主要渠道”,《資本市場》2001年第9期

6.“國際游資給我們帶來什么”,《證券日報》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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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支付 風險 監管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義

在科技與經濟同步高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十分驚人。但是,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由于買家和賣家不是面對面的交易,物流和資金流也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對買賣雙方監督和約束機制的嚴重缺乏,電子商務的發展面臨著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在此情形下,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的一種解決方案應運而生。所謂“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把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一種信用中介或媒介,以互聯網為基礎,通過將形形的支付工具整合起來,為買賣雙方提供各種支付中介服務。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現狀

隨著B2B,B2C,C2C等形式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將成為中國金融支付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其中,我國國內的第三方支付產品主要有PayPal(ebay)、支付寶(阿里巴巴、淘寶)、財付通(騰訊)等等

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市場不斷做大,業務蓬勃發展的同時,第三方支付也面臨著監管法律缺失的困境。因此,分析第三方支付所帶來的風險,結合我國對這個市場自身監管所存在的問題,為有關部門有效地對第三方支付市場進行金融監管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已經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了。

三、我國第三方支付現存的問題

1、資金沉淀問題

目前,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從而使客戶交易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賬戶中形成了資金沉淀。在這種模式下,沉淀的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1)交易過程中的在途資金;(2)交易前或交易后暫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里的資金。其中,前者的數額尤為驚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輕易地從中獲得利息,從而取得巨額收益。當前,很少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會將用戶的交易資金存放在專用賬戶,他們往往都會直接支配交易資金,這就容易造成資金不受監管甚至越權調用的風險。因此,這筆錢如何管理將是一個大問題。

2、電子貨幣問題

眾所周知,在我國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才具有發行貨幣的權利,商業銀行也只是在央行的監管下發行信用卡等等。但是從技術上來說,可能成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跟前者相比,后兩者常被忽略,例如騰訊公司發行的Q幣已開始扮演硬通貨的角色。所以,電子貨幣的合法性問題以及電子貨幣在無國界范圍內的稅收、法律、外匯匯率、貨幣供應和金融危機等方面的潛在問題,應該要引起我國有關監管部門的重視。

3、金融犯罪問題

由于網上交易具有匿名性、隱蔽性和便捷性的特點,因此,第三方交易平臺往往成為虛假交易的溫床。虛假交易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目的: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洞或者交易者對系統的不熟悉來進行詐騙;不法分子可以進行資金的非法轉移,進行洗錢活動,抑或是賄賂、偷稅漏稅、變相侵吞國有資產或他人資產等其它非法活動。

4、客戶信息安全問題

買家或賣家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同時,往往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將自己的信息透露給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售客戶信息資料,將能換取巨額的經濟利益。客戶信息的泄露,會對客戶的資金安全和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地威脅。

四、對于加強第三方支付金融監管的建議

1、建立托管賬戶

由于第三方支付存在著資金沉淀問題,因此,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商業銀行開立托管賬戶顯得尤為重要。第三方支付公司選擇某一家商業銀行作為資金的托管銀行,由該商業銀行定期出具資金的使用報告,使得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這些銀行系統就能了解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使用情況,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以防范資金沉淀問題的產生。

2、規范虛擬貨幣

電子貨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對于央行的貨幣發行確實造成了諸如通貨膨脹之類的消極影響。因此,有關部門要盡快規范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通過設立專門的機構,對此進行監督和管理。

3、聯合有關部門打擊金融犯罪

有關部門在制定行業法規,進行行業監管的同時,應該聯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等,盡量避免出現諸如洗錢、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不法行為的出現。第三方支付公司應該及時匯報不正常的交易情況,并上報交易記錄,由專門的獨立機構進行審查。

4、通過立法,保障客戶安全

鑒于泄露客戶信息是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通病,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嚴令禁止此種行為的出現。只有通過立法加強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才能避免公司利用信息和技術、業務上的優勢損害消費者利益,從而維護交易公平,確保數據保密和信息安全。

六、結語

第三方支付市場是一塊大蛋糕,對我國的監管部門來說,自然不能因噎廢食。雖然這個行業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它畢竟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我們應該不斷探索,與時俱進,加強監管,使得整個第三方支付市場步入到良性循環的軌道。

參考文獻:

[1]馬佳.第三方支付服務的風險與監管.經營管理者,2010,7.188

[2]王茹.第三方支付及其金融監管.湘潮(下半月)(理論),2008,3.54-55

篇9

關鍵詞:第三方網上支付;洗錢風險;監管

作者簡介:林娟(1982-),女,新疆烏魯木齊人,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碩士,研究方向:國際金融。孫志成(1982-),男,內蒙古赤峰市人,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碩士,研究方向:數理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5.45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5-106-02

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給金融服務模式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第三方網上支付得以迅猛發展。它依托于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間接使用第三方網上支付,實現了用戶和商戶、商戶和商戶之間在線貨幣支付、資金轉移、信息傳遞和查詢統計等。作為一種新型的結算方式,第三方網上支付活動建立在虛擬的網絡平臺上,具有很強的隱匿性,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高效、靈活和經濟的支付途徑的同時,也暴露出新的洗錢風險,給反洗錢監管帶來了很多難點。

一、第三方網上支付潛在的洗錢風險分析

(一)為資金非法流轉提供渠道

非金融機構提供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的交易模式使得資金的流轉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匿名性,很容易被洗錢分子利用,成為洗錢犯罪的源頭。客戶在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開立虛擬賬戶時,自行登記姓名、證件號碼、聯系電話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機構難以逐一核實查證信息的真實性,也沒有進行核實查證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客戶在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轉賬或支付時,通過銀行賬戶轉入或使用現金購買不記名充值卡充值等方式將資金注入虛擬賬戶,形成非金融機構客戶資金的來源,利用互聯網輸入支付指令將資金由客戶賬戶劃入支付中介的賬戶并最終劃入目標賬戶,這一方式規避了虛擬賬戶不能存取現金的限制,實現了隱匿資金流轉的功能。在整個結算過程中,第三方網上支付充當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即使這兩個交易過程發生在同一銀行系統,銀行也無法確定這兩項交易的因果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可以屏蔽銀行對資金流向的識別,干擾交易的可追溯性,使得監管者很難確認交易的真實背景,非法資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衣,自由出入金融系統,進行各類正常經濟活動。

(二)為巨額沉淀資金非法使用提供可能

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雖然不是金融企業,卻具備了類似吸收儲蓄資金、集資、組織基金等功能,并形成資金沉淀,成為“天然的資金池”,沉淀資金運營模式很容易被洗錢分子利用,成為滋生洗錢犯罪的工具。沉淀資金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在途資金和交易前后暫存在支付平臺的資金,當業務達到一定規模時,由于不同客戶的結算周期不同和結算時間間隔的存在,第三方中介賬戶中的資金量會相當可觀。這些沉淀的資金被存放在以網絡為基礎的支付平臺上,虛擬賬戶的余額只是一個代表符號,真正的貨幣資金則完全受控于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可以通過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也可以進行其他投資獲得收益,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基于利益驅動很容易產生資金轉移和挪用的沖動,成為不法分子攻擊的對象。

(三)為非法套現提供便利

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提供了類似銀行收單業務的網上收單業務,但不能像銀行那樣對申請人的資質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消費單據、不定期上門回訪等,無法判斷商戶資質和交易的真實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套現工具。第三方網上支付套現通常是通過兩個虛擬賬號串通進行虛假交易或交易雙方取消交易退回貨款的方式來實現套取信用額度并獲得現金的行為。通過采取這種方式,持卡人可以長期套取銀行的資金,實現“無息用款”,此時,第三方支付僅僅是被動地充當中介作用。當惡意套現者通過虛假購物的形式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工具上進行透支刷卡時,交易資金由信用卡賬戶進入第三方虛擬賬戶,“商家”獲得“購物者”(這里的商家和購物者也可能是同一人)支付的貨款后從銀行取現,再返還給買家。整個過程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只是在網上走了一個過程,信用卡套現就成為了現實。

二、第三方網上支付洗錢風險監管難點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處于上升期,其年交易規模已經突破萬億元大關,業務創新能力也不可小覷,為客戶提供了多樣化、差異化和個性化的支付服務,更好地契合了客戶群體的支付服務需求。然而,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洗錢活動的監控之網尚且“網眼過大、網線過松”,反洗錢監管工作面臨諸多困難。

(一)缺乏完善的反洗錢監管體系

在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的反洗錢工作起步晚、基礎薄弱,反洗錢工作機制尚不健全,在反洗錢意識、內控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及人員配備、工作人員反洗錢知識教育與培訓方面存在不足。而在反洗錢監管方面,央行于2010年12月3日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反洗錢措施相關內容,也將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但反洗錢監管措施并不齊全,沒有專門針對這類企業的反洗錢監管辦法,反洗錢監管體系仍不完善。這使得第三方支付企業實質上仍然游離于反洗錢工作機制以外,成為反洗錢監管的高危區域。

(二)識別非法交易難度大

第三方網上支付通過開立虛擬賬戶,使用密碼、安全認證、電子交易指令等作為信息傳遞的介質,實現了交易的無紙化。其業務活動由客戶主動發起,只要賬戶有足夠的余額,客戶就可以通過互聯網隨意自主地劃撥資金,無須注明用途,從發出指令到交易完成基本不需要經過人工處理,都是通過計算機系統完成,從而導致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很難識別。

(三)網絡環境下洗錢犯罪的監測分析手段落后

目前網上信息的安全仍處于多頭管理的狀態,缺乏對第三方網上支付的信息跟蹤、信息監測、信息報告等方面的嚴格管理。與國外同行相比,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在對網絡洗錢監測分析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而通過網絡進行的支付交易,由于監測手段的落后,難以及時發現,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三、第三方網上支付洗錢風險監管建議

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發展迅猛,介入金融業務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被利用洗錢的風險已不容回避。因此,要盡快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反洗錢監管體系,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網上支付體系轉移資金從事洗錢活動。

(一)規范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反洗錢職責,要求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模式,要求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切實履行防范洗錢行為的職責。

1、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識別是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反洗錢工作的第一道關口,在開立虛擬賬戶時,要遵循實名制原則,確保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于商戶(收款方),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保證實名開戶外,還應審核其商戶資格――經營范圍、銷售的產品(服務)是否合法,杜絕不法分子偽裝成商戶,利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收集歸攏資金。通過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從源頭上防范洗錢活動,為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預防洗錢犯罪、防范洗錢風險構筑第一道安全防線。

2、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應設計交易監控程序,對支付交易進行實時監測,對于不符合正常貿易行為或洗錢風險度高的交易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有效地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并依法向中國反洗錢檢測分析中心報告。此外,第三方網上支付還應對通過不記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虛擬賬戶充值的行為進行監測,杜絕非法資金注入金融系統洗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是一切業務活動的原始記錄,是判斷洗錢行為的重要依據。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應本著真實、完整的原則保存客戶虛擬賬戶和第三方網上支付賬戶的交易記錄,不得以批量處理信息代替具體交易記錄,隱匿資金的真實因果關系。

4、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管理。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應根據其特有的風險點、客戶的特點和賬戶的屬性,并充分考慮業務、行業、客戶自身職業等因素,將客戶合理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合理調整客戶。通過對客戶進行洗錢風險等級分類后,針對不同風險等級有區別地制訂和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反洗錢實時監測分析系統,提高第三方網上支付洗錢風險分析能力

既然不法分子選擇第三方網上支付進行洗錢,我們就有必要采用更先進的反洗錢實時監測系統。利用計算機系統,設定相應的大額和可疑交易識別指標,運用高度自動化的電子交易自動報告系統,甄別電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類人民幣和外幣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并能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網,以利于及時監測分析和甄別洗錢犯罪及洗錢行為。建立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反洗錢電子實時監測系統的重要性不僅在于能在洗錢犯罪行為發生后找到充分的證據,更重要的是能在洗錢犯罪行為剛剛發生時就能監測,并配合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三)關注第三方網上支付模式下的業務創新,及時調整監管政策

從發展態勢看,第三方網上支付功能越來越強大,借助開放的支付網絡、創新的交易媒介和支付工具,不斷進行支付服務產品創新。因此,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和研究第三方網上支付創新拓展的業務領域,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同時要求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在業務創新時分析和評估洗錢風險,在操作規程中設計相應的防范措施。

(四)大力開展反洗錢宣傳培訓,提高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從業人員反洗錢素質

針對第三方網上支付特有的洗錢風險點,定期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從業人員開展培訓,使其樹立風險意識、法律意識及合規意識,明確自身應承擔的責任,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錢技能,提高其反洗錢意識和識別能力。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培養一支既精通支付業務,又熟悉反洗錢業務的高素質隊伍,將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洗錢行為遏制在反洗錢陣地的最前沿。 (責任編輯:吳之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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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資產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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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資產監管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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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_________、_________簽訂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資產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稱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簽訂本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授權及限制事項,并由丙方根據約定事項進行監管。

第一條 甲方在丙方開立資金帳戶(資金帳號:________),并存入資金人民幣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轉入資金或證券市值人民幣________至甲方帳戶(下稱“監管帳戶”),作為對甲方所委托資產的本金及約定收益的保證。甲乙雙方保證該資產合法性。

第二條 本協議監管期限(即帳戶鎖定期間)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 甲方資產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從監管帳戶每次轉出收益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轉出本金_________萬元。(甲方取款時須憑加蓋雙方印章的取款單)

第四條 帳戶鎖定期間,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資金帳戶對應的股票帳戶內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活動,帳戶資金密碼由甲方管理。

第五條 甲方在丙方開立的上述帳戶在鎖定期間,必須在丙方辦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提取現金、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條情形出現則按相應規定執行,三方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