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制度
時間:2022-09-22 0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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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存量房(又稱二手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存量房交易業務,交易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決定交易結算資金的支付方式,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相關業務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可自行交結交易結算資金或委托監管機構對交易結算資金的全額或部分進行監管,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行代管交易結算資金。
(二)沒有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相關業務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也可委托監管機構對交易結算資金的全額或部分進行監管。
凡委托監管機構監管交易結算資金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按規定,在相關銀行設立專用賬戶,接受交易雙方當事人委托,對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監管。
專用賬戶名稱為“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名稱后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專用賬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不得支取現金。
協會應當與銀行、市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協議,確保交易結算資金安全和有序運轉。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監管制度包括如下內容:
(一)委托:通過協會的專用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與協會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
(二)收費:協會為了保證對交易結算資金的日常監管需要,將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的收費方式、標準等由交易雙方當事人與協會在《委托書》中另行約定。
(三)交易結算資金的繳存:簽訂《委托書》后,買方當事人按約定將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專用帳戶。
交易結算資金進入專用賬戶后,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其所有權屬交易當事人,與協會本身的財務相互獨立,也不納入協會的債權債務范圍;若有關部門對專用賬戶進行凍結或扣劃,開戶銀行及協會有義務出示證據證明交易結算資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
(四)資金的監管和結算:
1.協會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每天查閱專用賬戶情況,確保所有進賬款項與《委托書》的約定及進賬單相符。發現有誤的,應立即通知交易當事人、房管部門以及開戶銀行,及時妥善處理。
2.存量房交易手續辦結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協會出具《劃款通知書》,銀行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委托書》的約定,將交易結算資金劃入賣方當事人的賬戶。
存量房交易不成功的由協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協調退款事宜,出具《退款通知書》。銀行在收到《退款通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按《委托書》的約定將交易結算資金退還給買方當事人。
3.協會應定期向市房管部門報送資金監管、運作情況報表。市房產管理部門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方式,加強對協會及其有關人員在開設賬戶、資金結算等環節的監管。
4.開戶銀行應加強對資金管理,確保交易結算資金專款專用。對截留、擠占和挪用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存量房轉移登記手續:
1.當事人按合同約定自行交付交易結算資金的在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時,須同時提供《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
2.通過專用帳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在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時,須同時提供《委托書》原件及進賬單(或存款憑證)。
3.各鎮(街)房管所及松山湖國土房管局應將上述資料連同其他辦證資料統一送市房地產交易所。
第五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