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資金監管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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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關鍵詞]期貨交易 上市品種 監管
[論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國期貨市場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了存在問題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適合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策略。
當前,我國期貨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仍面臨著一些問題與障礙,隨著商品經濟在我國的發展,當前期貨市場面臨著難得的機遇。站在繼往開來的十字路口,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的期貨市場,分析我國期貨市場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我國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交易主體單一
我國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僅限于私營企業和自然人。國有企業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機構和事業單位不得參與期貨交易,并嚴禁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在新的《期貨管理條例》推行之前,期貨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只能不能自營[1]。
(二)交易品種少,成本高
(三)監管模式不適應期貨市場發展趨勢
監管方式以行政手段為主;證監會在代表政府實施監管的過程中,一方面缺少對行業發展的宏觀決策權,另一方面又對行業內部管理又過于寬泛,過于微觀;監管法規以限制性規定為主,嚴重阻礙期貨市場的良性發展。相應的法律法規主要考慮的是如何管住市場,而沒有考慮如何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發揮期貨市場的經濟功能,使期貨市場發展空間受到極大限制,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結合不密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體方面
我國期貨市場與國外期貨市場相比,發展層次單薄,期貨市場持續發展動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國期貨市場不是由現貨商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發組織起來的,現貨市場的不發達導致期貨市場在合約質量標準和交割環節存在一定的成本,生產者直接進入期貨市場特別是農產品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夠廣泛。
(二)上市品種方面
我國期貨市場品種結構單一的現狀,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種推出機制。我國期貨品種推出審批權在證監會之手,這是一種行政性行為。同時,證監會并未建立品種推出長效機制。品種推出審批過程過于繁瑣,推出時滯相當長,有些品種甚至在這種冗長的審批程序中被“高高掛起”[3]。金融期貨交易在我國期貨市場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當時的中國金融市場上,主要的金融價格還不是完全的市場決定的價格,基本上不具備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的基本條件,匯率雖然已經實現并軌,但是國家對外匯實施嚴格管制;國家對存貸款利率和國債發行利率存在著正式或潛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場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國期貨市場上交易成本過高,主要由于期貨交易所交易成本過高。交易所交易成本與交易所體制有關。各交易所熱衷于交易所的豪華,其房產投資成為期貨交易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期貨交易所追求利潤和稅收,交易所會員的意見對交易所并無約束力[4]。
(四)監管體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貨交易的各個環節,法律手段運用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貨法規體系;在建立期貨市場初期,各地為了各自區域的發展,把本地區辦成一個金融貿易中心,爭辦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開始行政管理時,已有幾十家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對交易所的高層干部實行直接管理。對于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的重要貢獻認識不足,難以重視它的正面作用[5]。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預的過多、過亂,使得期貨市場監管機制錯位,無法形成嚴密的監管體系。期貨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預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國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關系方面
中國的現貨市場極不發達,流通渠道很不暢通,中間環節繁雜,合約履約率低,廣大生產、經營企業在現貨市場中除要承擔價格風險外,還在很大程度上面臨合同單方違約、資金拖欠、質量糾紛及貨物運輸不到位等非價格因素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期貨市場的建議
期貨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當前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上述問題。 提高期貨市場監管水平;完善期貨市場法律體系,借鑒國際期貨市場的三級監管體制,形成市場自律為主的監管體系;完善市場結構,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品種上市機制,不斷增加新的交易品種以滿足市場經濟主體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種上市的制度改革,為有效控制期貨市場的風險;完善處罰制度;明確期貨公司定位,加強公司結構治理,完善內控制度,不斷增強公司的實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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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建平,當前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探討[EB/OL],cqvip.com
[4]汪五一,劉明星,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發展中的問題及解決建議[J],行業資料金融,2006(6):67-68
篇2
[關鍵詞] 債券市場債券品種企業債券
中國經過20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金融結構和企業融資水平都得到了較大的改善,但隨著改革的深入,融資結構的問題日益突出。目前中國的融資風險過度集中于商業銀行,整個金融市場隱藏著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必須發展多種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因此,發展企業債券市場成為我國企業解決籌資難問題的關鍵途徑。
一、我國企業債券融資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國際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行債券是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手段,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的金額往往是其通過股票融資金額的3~10倍。而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融資金額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顯得微不足道,企業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的發展比例很不協調,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一條“短腿”。因此,大力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是當前我國證券市場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然而我國債券融資市場仍存在著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債券市場規模較小
我國企業債券融資比重較小,發行規模偏小。2006年底,我國債券融資規模為51800億元,占我國GDP比重的24%,而公司債券融資規模僅為2919(含短期融資券)億元,占我國GDP比重的5.6%。在2007年和2008年企業債券市場融資的規模仍然保留在2500億元到3000億元,截止到2009年債券的發行規模雖然有所增加,但變化比率不大。中國企業債市場的發展與美國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企業債在現代企業融資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不僅導致了企業融資手段的單一,而且影響到市場資源配置作用的充分發揮
2.企業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
當前,我國企業債券交易平臺有兩個,一個是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一個是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市場。在我國企業債券只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轉讓,但是證交所的上市規定又非常嚴格,且限制條款很多,絕大多數企業債券無法流通和轉讓。同時這二個債券交易市場相互分割,不能夠互通交易,造成企業債券的流通不暢。抑制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使整個的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3.企業債券品種缺乏創新
這主要表現為金融產品多年一貫如一、期限和利率基本不變。公司債券發行利率仍受到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
4.政府管制作用還很強
目前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行管理很不規范,在發行環節上仍采用發行計劃規模管理,募集資金投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具體發行采取審批制的監督管理模式。債券發行后還需要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而負責監管的又是證監會,多頭管理十分嚴重,從而導致風險完全集中于政府,使得企業債券事實上得到了政府信譽的無形擔保;債券發行進行實質性審批,難以采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并且,政府對發債企業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均要嚴格審批,準入限制過多,審批環節繁瑣,影響了有實力的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的積極性。
5.企業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不健全
一個成熟的企業債券市場其主要表現之一就是企業債券信用評級體系的規范性。而規范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體系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公正的信用評級中介機構,而在我國,這樣的中介機構仍有待于進一步地發展與提高,對其監督管理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由于中介評級機構的不完善,使得許多評價報告成為“垃圾報告”,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債信用評級的可信度。信用評級體系和評級水平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推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建議與對策
企業債券市場的滯后發展與近年來政府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上采取股票和國債優先而企業債券次之的政策是分不開的。由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使命所決定,政策上長期存在“重股輕債”的思想,這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滯后的制度性根源。目前,國內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迫切需要一個充滿活力的證券市場,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背景下,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慣例、反映市場經濟要求、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債券市場,更加顯得刻不容緩。這就需要有關部門積極消除制度,大力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
1.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
近幾年,我國已經出臺了很多措施,進一步推動企業債券市場化發展,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經國務院同意,對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程序進行改革,將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簡化審批程序,加快了企業債券發行速度和發行規模。還應進一步加快企業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2.擴大企業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在現有的市場格局基礎上,打通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形成以場外市場為主,場內市場為輔的統一、高效、透明的兩元結構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兩個市場之間既獨立運作,又互相溝通。不同的交易市場,不同的交易方式,拓展了債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同時將改善市場結構,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的作用。銀行間市場是債券市場的核心,也是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主要場所。交易所市場是企業債券的市場,主要為小額投資者提供零散交易服務。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一般機構投資者作為兩個市場的投資者,將熨平各子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從而把兩個市場融為一體。
3.進行品種創新
完善我國企業債券的品種結構,從發行主體、債券期限、票面利率、支付方式、債券衍生等方面進行創新。長期以來,中國企業債券上市品種主要有普通企業債券與可轉換債券兩種。這兩個品種的設計均較為單調,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而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票面利率固定,支付方式單一,債券的衍生品種很少,這根本不能滿足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歷程和實際情況,我們應盡快調整并完善企業債券的品種結構。據此,中國企業債券可設置兩個種類:第一類可稱為企業債券類,嚴格按照《公司法》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可以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也可以延伸到可轉換企業債券。第二類類似于國際上通行的市政債券類,主要由重點建設項目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法人發行,募集資金須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用基礎是發行人或投資項目穩定的現金收入流。在債券的品種創新方面,則應著手進行推出交易所衍生債券產品的準備工作。例如,發展指數化債券,可彌補債券的流通性、可轉讓性較差的缺陷,提高債券交易的效率。企業債券可以考慮發行中長期債券,也可考慮發行浮動利率債券,以及設計不同的支付方式,將期權與債券組合形成衍生品種等,為市場投資者創造優良的風險規避機制和更多的投資品種選擇,從而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
4.規范管理,使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化
多年以來,企業債券的管理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導致企業債券市場多頭監管,效率低下。要很好的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使企業債券發行市場化,具體措施有:(1)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計劃規模管理,擴大企業債券發行額度。(2)放寬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限制,在保證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同時,可以用于調整債務結構、資產重組等其他真實合法的用途。(3)對企業債券的審批,首先應選擇大型國有企業和集團以及上市公司,滿足一些國有重點企業的發債需求,然后逐步安排一部分額度給一些經營業績優良而又資金短缺的非公有經濟,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國有企業發行債券。在發行的方式上,要盡快推行企業債券發行核準制。(4)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核應直接交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改變多頭管理的格局。提高發行審核的質量及融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
5.規范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是信用評級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它有助于投資者了解發行企業的償債能力,分析、評判其風險與收益水平,是投資者決定是否投資,以及以什么價格進行投資的關鍵。為此,有必要培育和規范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首先,政府應大力支持信用評級行業的發展。將《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的自愿評級改為強制性評級,樹立評級機構的權威。其次,明確公司債券評級機構的責任,明確評級機構因評級有失公允而損害投資者利益時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第三,完善債券評級指標體系。信用等級評估不應只局限于對企業目前財務狀況的一個評價,應對企業的歷史、現狀、未來做綜合的評價,注重企業發展的長期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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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利民: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碩士),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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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紹了專業化證券融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管理機制特點,并分析了這種模式的市場效應;最后,文章結合我國現實,提出了相關借鑒意義。
【論文關鍵詞】證券公司;專業融資模式;借鑒
1專業化融資模式特點
專業化證券融資模式,是日本、臺灣等地區早期社會信用薄弱、分業經營等背景下形成的。這種模式主要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存在,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為有價證券發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結算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的專業機構,主要目的是疏通分業經營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資金流動,同時通過壟斷融資融券業務控制信用交易規模,防止金融風險。
1.1專業化融資機構特點
證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東大多是商業銀行、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業;除自有注冊資本外,債務資金來源主要從貨幣市場融取,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吸收特定存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向銀行貸款等。公司主要業務是開展信用交易轉融資融券。在機制設計上,日本實行單軌制,即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然后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融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證券商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融資,但不能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融券;這些金融機構如需借出證券,需要先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單軌制特點是融資融券活動傳遞鏈單一化,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但壟斷性較高。臺灣采用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在“雙軌制”結構中,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既為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種模式有利于業務朝多元化發展,但機制較煩瑣。除信用交易業務外,證券金融公司還為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新股發行等業務提供短期周轉資金,及為證券公司并購、項目融資等業務提供過橋貸款等。
1.2風險管理模式
在風險管理上,專業化模式主要通過政府主導和宏觀調控進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負責批準和審核證券金融公司成立條件和資格,并制定初始保證金等具體規則;證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關規章,對融資融券保證金比率進行動態監控。此外,監管機構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嚴格規定,如證券商不得在保證金規定比率之下對客戶融資,不得將投資人保證金挪為己用;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市場和公司財務信用狀況對各證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業務額度等。相比之下,臺灣證券公司更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控制,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資本金充足率為2.5%左右;而臺灣要求最低資本金充足率達到8%,并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與其資本凈值最高倍率為250%,規定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6倍,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l5%等。
2專業融資模式市場效應和借鑒
專業化融資模式產生,使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資金借貸上分隔開,貫徹了銀行與證券分業管理原則;同時證券金融公司可從貨幣市場吸取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使資金得到更高層次結合,從而進一步提高資金流動性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同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協調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數效應,如在市場偏軟時,可以增加資券供給,以活躍市場;當市場泡沫過多時,可以減少資券供給,以穩定市場。
公司大量臨時資金需求,支持證券公司新投資銀行業務拓展。當然壟斷交易也會損害效率,隨著市場逐步成熟,證券融資模式職能也逐漸轉變。目前日本證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轉融券業務中占主導地位;臺灣證券金融公司更多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逐步變成了市場化融資公司。
篇4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三)建立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當中缺乏行業自律管理這個環節,導致市場風險監控方面出現盲區,增加了政府監管和交易所監管的難度。指數期貨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自律性期貨行業的內部溝通,運用行業力量降低指數期貨市場的風險。并且建立跨部門、跨市場的聯合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風險控制決策、措施及步驟的一致。最后,要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期貨市場一直是以行政監管為主,但法律監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規范、對市場的沖擊力較小等優點,因此成為指數期貨風險監管的主要方式。
[論文關鍵詞]股指期貨交易風險防范
[論文摘要]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不容忽視,我國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以及健全市場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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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 會計信息; 信息披露; 披露質量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要求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
一、質量的基本問題
影響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從公司內部看,影響最大的因素有兩方面:一是會計工作規范程度和科學程度;二是公司領導階層的干預和操縱程度。從另一方面看,各種利益集團也會影響會計信息披露的編制與,這些干預會使會計信息偏離正常的軌道。
筆者認為,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需具體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強會計準則的實施
應以反映市場對會計信息要求而制定會計準則。其目標應以達到會計信息披露對廣大投資者的有用性及有效性,而不是主要滿足國家宏觀管理及稅務上的要求。
(二)加強會計內部制度的設立和監管
現在各國資本市場的監管機構都積極研究及推行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提升上市公司的信譽及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三)加強會計人材素質的建設,強化職業道德的責任
只有高素質的會計人才,才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亦只有重視專業操守及職業道德才會排除干預。現在各國上市公司都規定要雇用合格的會計師,以執行公司會計功能。
(四)強化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約束
在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占最大比重。而社會公共股占較少比重,無力對經理人員實行有效制約。而最大的國有股東,也多未能找到理性管理者代其行使管理職權,以給公司經理人員成功機會,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Sub-optimization),而非公司利益最大化(Bona fide)。
(五)證監會及交易所要增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證監會及交易所應增強主動監管意識,并制定落實監督檢查制度。嚴格處罰會計信息披露中的違法及違規行為。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及時曝光、及時處理、及時停牌;主動有效地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市場的規范化。
(六)強化審計及監督職能
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是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保證機制。為此,應確保他們的獨立性;建立嚴格的注冊會計師監管制度,以約束其可能失職及疏忽行為。建立公司內部審計委員會,以確保公司內部審計的有效推行。
二、質量的幾個熱點問題
現時中國會計信息披露除質量方面不足之外,還有以下幾個熱點問題值得關注:
(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問題
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一直是市場關注的重點問題,各國的會計信息披露,對此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在關聯方交易披露中,最主要的是:準確、完整、清晰地披露各交易要素。這是披露的重點,直接影響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在關聯方交易披露中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交易要素披露不全
中國大部分上市公司不愿披露,總是遮遮掩掩想保留多一點隱私。結果,令信息使用者對中國上市公司的信息采取不信任及懷疑態度。
2.關聯方交易的轉讓價格的厘定,缺乏客觀獨立標準
從近年中國上市公司年報來看,其披露定價原則有:市場價、協定價、批發價、合同價、成本價、內部價、優惠價、計劃價等等。結果令上市公司有很大空間利用關聯方交易定價,來粉飾財務報告調節利潤。
3.關聯方借貸及擔保的披露及監管
上市公司與關聯企業及人士的借貸,除了要明確披露外,他們亦應該受到適當監管以保障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因為這些借貸及擔保對公司會造成一定的風險,甚至可以令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所以披露透明度一定要高,及市場監管一定要強。
4.不適當關聯方交易的披露
不適當的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存在著不合理、不公允、沒有商業實質等關聯方交易。這些交易包括一些只用來粉飾財務報告、調節利潤的關聯方交易。關聯方交易的不適當性,除非含有不合法,現時是沒有特定及充分的披露。
5.間接關聯方交易存在隱蔽性
間接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不直接進行交易,而是通過第三者完成。這樣,原本需要披露的交易信息,就可以合法地隱蔽起來。
為此,本文提出以下的解決措施:
1.強制交易要素完整披露,上市公司亦要接受監管機構適當懲罰和及時曝光。
2.制定一套有客觀性及操作性強的關聯方交易定價制度。
定價制度是關聯方交易的一個核心問題。定價應以最客觀、最公平及最可行為原則。一般英美法規都以“手臂長度”(Arm’s length)為原則,意思是保持有一段距離的正當交易,即假設沒有關聯方關系,價錢也是會這樣決定。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提議,通常允許以下三種定價方法:
一是市場參考價格(Market price);二是再銷售價格(Re-selling price);三是成本加成價格(Cost-plus-margin price)。
3.設立關聯方交易申報機制
為避免上市公司作出“不適當”或損害小股東利益的關聯方交易,可以設立關聯方交易申報機制。針對上市公司某些重大的關聯方交易,必須向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方能進行及入賬,否則視為非法,并且明確定立違規的懲罰及即時公布。
4.設立公布關聯交易的機制
為了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及保障股東投資者的利益,應設立公布關聯方交易的機制。對于特大及突發的關聯方交易,上布公司應即時透過證監部門或交易所,向公眾披露有一定規格的會計信息。
5.制定詳細關聯方交易審計準則,以加強審計師針對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力度
借著審計師按審計準則而作出的審計及報告,公眾可以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及公允。上市公司通過獨立審計師對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提高關聯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可同時加大社會審計監督力度,有利于資本市場及其參與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
(二)盈利預測信息質量問題
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向公眾籌集資金,存在著一個對公眾披露他們如何運用該資金及之后的盈利預測的責任。按中國有關證券法規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書、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盈利預測信息。招股書英文“Prospectus”一詞,就是要說明公司前景的意思。盈利預測信息,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中,有著關鍵的參考作用。尤其是在香港及美國的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創業公司。他們基本上是沒有以往的業績,或是還未有過盈利記錄的創業公司。他們的上市潛能,完全是在其預測的業務及盈利上。按目前國內外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價的厘定,也參考公司披露的盈利預測作為確定基礎。可見盈利預測信息披露,已在國內外招股上市的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及價值。令人遺憾的是,有相當部分的上市公司提供的盈利預測與實際盈利情況有差距,甚至差距是很大的。因為這些相差而令上市公司股價暴跌,亦時有發生。所以提高盈利預測可靠性是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一個重要內容。
有關盈利預測的問題,本文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確立盈利預測的客觀“非假設條件”
盈利預測是建立于已存在的客觀條件及假設條件之基礎上。對于已存在的客觀條件,其正確性及可靠性應該是很強及實在的。這一些條件是應該分別披露,及不容許有太多的主觀變動。一旦實際情況出現較大的改變,公司應及時對預測結果進行修正。
2.規范盈利預測的“內部假設條件”
內部假設條件是指上市公司具有可控性的條件,如投資專案假設、生產計劃假設等。這些內部假設條件應分別披露,公司應該對可控制的條件負較大責任。如將來上市后有重大的不同,監管部門要有機制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如果發現有誤導成份,也可向其提出追究及處罰。
3.擴大披露“外部假設條件”對盈利預測的影響
外部假設條件是指上市公司無法有控制性的條件,好象政策法規、市場因素、利率、匯率等。上市公司應在一些重要條件因素,披露最有利、最不利及最可能的盈利預測結論,而不是主觀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盈利預測。
4.設定盈利預測規范處理準則
以上各盈利預測條件的分類、確定和披露,應根據一定的規范處理準則,以提高可比性、可靠性及披露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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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股指期貨;參與模式;中介機構
金融期貨是在20世紀70年代世界金融體制發生重大變革,世界金融市場日益動蕩不安的背景下誕生的。寫作論文金融期貨經過近20年的迅速發展,已占世界期貨交易量的67%。近年來,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實際條件和經濟社會環境不同,各國金融期貨市場參與模式呈現出不同的市場格局和發展特點。對于我國來說發達與新興市場的借鑒重點將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國為代表的發達市場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貨行業體系,其完備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監控體系、豐富的產品系列、有序的參與層次,都有我國發展金融期貨所必須認真借鑒的寶貴經驗。而對于臺灣這個新興期貨市場,在借鑒成熟市場經驗的同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創新,摸索出一整套適用于東亞,尤其是大中華地區的金融期貨市場文化,促進了金融期貨市場的迅猛發展,這是我們要重點吸收借鑒的地方。
1境外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期貨的模式借鑒
1.1美國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美國是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其期貨行業結構在原發型期貨市場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國主要證券公司參與情況。在美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部門或者專業子公司2種方式參與金融期貨。一些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如美林期貨公司、JP摩根期貨公司等都是期貨專營商。而另一些證券公司,則通過部門參與,如摩根斯坦利、所羅門美邦等公司都兼營期貨交易(期貨兼營商)[1]。
美國的大多數證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貨交易所取得會員資格,開展經紀、自營兩類業務。既客戶從事場內期貨交易,也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風險管理從事自營交易。
1.1.2美國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美國《商品交易法》將其期貨市場的中介機構劃分為業務型、客戶開發型以及管理服務型三大類。
第一類:業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期貨傭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場內經紀商FB(FloorBro-ker)以及場內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種期貨經紀中介的核心,從其功能來看,與我國的期貨經紀公司類似。據統計,在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據不同的營運模式,美國的FCM又可以分為3種: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務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環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頭,期貨經紀業僅占其業務的一部分;二是專業的期貨經紀公司,以瑞富期貨公司(Refco)為典型代表;三是現貨公司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這類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現貨加工商、倉儲商、中間商和出口商等。它們最初涉足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套期保值,后來逐漸拓展到期貨經紀業務,有些現貨公司還下設了專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資者服務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擔了其母公司的套保業務。此外,型中介還包括FB和FT。FB又稱出市經紀人,他們在交易池內替客戶或經紀公司執行期貨交易指令。FT與FB正好相反,他們在交易池內替自己所屬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賬戶做交易,通常稱之為自營商(Local)。
第二類:客戶開發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介紹經紀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經紀業務聯系人AP(AssociatedPerson)。寫作碩士論文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并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議,借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冊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則有1043家。我國尚不存在類似于IIB的期貨中介機構,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經紀業務聯系人(AP)主要從事所屬的FCM、IB等機構的業務開發、客戶等工作。他們均以個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貨經紀公司的賬戶執行人、銷售助理和分店經理等。經紀業務聯系人不允許存在雙重身份,即不能同時為2個期貨經紀機構服務。在NFA注冊的經紀業務聯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賬戶執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為典型,他們是FCM的業務代表,是專門為期貨經紀公司招攬客戶并替客戶執行交易和提供市場咨詢的人,與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內部經紀人的角色類似。
第三類:管理服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經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個人籌集資金組成基金,然后利用這個基金在期貨市場上從事投機業,以圖獲利的個人或組織。CTA可以提供期貨交易建議,如管理和指導賬戶、發表即時評論、熱線電話咨詢、提供交易系統等,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目前,在NFA注冊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臺灣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臺灣期貨市場屬于新興的期貨市場,其發展方式為先行開放國外期貨市場,然后再建立國內市場,這與臺灣證券市場的開放思路是一樣的。臺灣市場是新近快速健康發展的新興市場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歷程、投資文化及投資者結構與大陸情況極為相似等原因,在諸多方面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1.2.1臺灣證券公司參與情況。臺灣證券公司可以作為期貨兼營商,全面的參與期貨業務,同時,存在一些期貨公司作為期貨專營商,提供更為專一的期貨服務。截止到2005年10月底,臺灣期貨市場有專營自營商13家;有他業兼營自營商23家;有專營經紀商23家;他業兼營經紀商17家;交易輔助人75家;結算會員32家[3]。
臺灣的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部門等形式參與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部門、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參與自營業務。需要說明的是,在臺灣,許多期貨公司都具有證券公司背景。如,臺灣的元大京華,成立專門的期貨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公司,從事經紀和自營(1998年增加)業務,同時,元大京華證券公司下的自營部也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同時,經紀部從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寶來證券在新金融商品處下設期貨自營部,并成立寶來瑞富期貨子公司,成為臺灣最大的期貨商,開展期貨、選擇權、期貨經紀、結算、期貨自營等業務。
根據仔細比較分析,臺灣不同規模的證券公司在參與形式上,分別存在一定的趨同性。經紀業務方面,大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參與(這種子公司多為證券公司為開展期貨業務而專設),中小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部門形式參與。自營業務方面,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自營部門,但大型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開展自營業務,而中小型證券公司一般沒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經營經紀業務而不開展自營業務。
1.2.2臺灣期貨市中介機構。臺灣的期貨交易商分為期貨經紀商和期貨自營商。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兼營期貨業務的證券商。一般企業法人不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在臺灣的證券行業與期貨行業是混業經營,證券商既可以自營期貨與期權業務,也可以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另外,僅證券經紀商可以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期貨服務事業,它接受期貨商的委托,從事的業務范圍包括: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招攬業務時,必須以委托期貨商的名義進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的委任,但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2]。
臺灣地區的期貨經紀商主要有4類:一是專營期貨經紀商,只受托從事證期局公告的國內外期貨期權交易;二是兼營期貨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國券商和金融機構;三是期貨交易輔助人,主要是一些獲許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證券經紀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四是復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機構,它們將委托單轉給境內的國外復委托期貨商,然后再轉給境外的交易所達成交易。
2我國券商參與模式設計
我國期貨業目前交易的期貨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尚是一片空白,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盡快推出金融期貨勢在必行。通過對美國這個成熟市場及臺灣新興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及經驗教訓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啟示。同是作為新興期貨市場的內地期貨市場,要穩步健康地向前發展,券商參與模式可以參考如下幾個方面。
2.1加快期貨市場法規建設,完善監管與自律管理體系
盡管幾乎世界各國在建立期貨市場的過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臺灣的期貨市場卻是在借鑒美英等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創立并發展起來的。寫作醫學論文這樣,既可以避免少走彎路,節省“學費”,充分獲得后發性利益,同時也可以使期貨市場迅速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規范來發展期貨市場。
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同時參考美國的監管模式,我國的監管主體應分為三級,包括國家監管、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監管。《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據此規定,證監會是國家監管主體。在我國,金融期貨推出后,如果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允許參與金融期貨交易,那么有權力進行監管的行業自律組織將包括期貨業協會和證券業協會。而市場及交易監管主體則為交易所。
2.2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結構
無論是美國、臺灣或是其他一些國家,在市場結構方面都反映出一個共性,那就是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減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機構數目。主要體現在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的分離以及IB業務的引進等。這種金字塔式的市場結構,有助于控制市場競爭,形成價值鏈結構管理。這在我國現在強調混業經營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避免行業惡性競爭。
2.2.1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分離。在香港,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是明顯區分的。而在臺灣,雖然沒有交易會員這一說法,但從本質上看,參與交易的期貨商就相當于交易會員,而期貨商并不都是結算會員,因此,在臺灣實際上也是交易會員與結算會員分離的模式。
而我國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實際上資質差別很大,但目前不區分交易、結算會員資格,全部經紀公司都是交易所會員,都擁有交易及結算資格。可見,讓部分資歷較好的交易會員成為結算會員,可以將結算風險進一步過濾,減小了交易所的風險。
此外,我國現在有上海、大連、鄭州3家期貨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對各自的會員分別進行結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時交易就要結算3次。若能將3家交易所的結算系統統一起來,以交易實體為結算單位,即無論在幾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結算1次,這樣既能節省結算費用,又有助于對交易實體進行綜合風險的控制。當然,要實現交易所間結算的統一,這在當前還是有一定困難的,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成熟,也將是一個必然趨勢。
2.2.2推行IB業務。在臺灣、美國等市場上,都有IB或類似的中介層次,并且,在臺灣,只有證券公司才可以從事IB業務。這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參與風險,限制資質不達要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期貨參與層次,同時又為他們提供了參與并分享金融期貨業務的機會,還增加了金融期貨市場的組織動員能力,有利于開發更多的期貨投資者。因此,我國應借鑒這一經驗,相應地推出IB業務。
2.3證券公司應成為金融期貨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無論是在美國、英國等成熟的資本市場,還是在臺灣、香港等新興市場,證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貨市場,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特別是我國期貨經紀公司規模較小的現狀,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資金實力、規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證券公司參與市場,這對于穩定市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證券公司還應該授予更多的選擇權。盡管臺灣的證券公司都朝著金融控股的模式發展,原本由部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貨子公司后,也轉為由子公司負責期貨經紀業務的模式。但我們注意到,在市場發展初期,至少在法規方面,對證券公司的限制比較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選擇期貨參與模式,而非強制要求其一定要通過子公司或部門來經營。并且,從臺灣的實際交易數據中分析發現,市場自營賬戶發生的交易量占到整個交易量的45%左右(表1),顯示了臺灣市場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主導參與機構對市場的強大影響力,這一點是國內股票及期貨市場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證券行業相對期貨行業絕對強勢的國內實際情況分析,可以認為,未來證券公司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影響將是很大的。
2.4推行“業務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場參與者資質和數目盡管臺灣目前有近200家證券公司,但真正參與期貨交易的證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貨公司也只有20多家。臺灣期貨交易所已發展了近10年,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模式,但其參與數量始終在一個較小的比例范圍之內。更為重要的是,臺灣的金融期貨業務并非只是一個統一的業務資格,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股指期貨、利率期貨等業務條件,并且,證券公司等參與者可以針對某項業務有針對性地申請該子業務資格,如股指期貨業務資格。
同時,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實行單一牌照制度,雖然這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多元化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這對于市場早期的發展是有利的。但當市場成熟時,這種業務范圍的限制就會抑制公司的發展。寫作職稱論文因此,實際上香港業務牌照制度從單一到多元的轉變,也是一種市場逐步放開的過程。
這對于我國在開放股指期貨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即市場準入一定要逐步放開,先緊后松,才能穩定市場;要是先松后緊,出了問題就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我國之前對期貨經營資源控制并不嚴格,以致目前擁有180多家期貨公司,他們可以經營全部期貨業務。事實上,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期貨公司規模比較小,風險控制能力較弱等,也導致了一些違規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期貨公司應借鑒臺灣模式,朝著做強做大的方向發展,而非僅僅是做多。增資擴股、引入資金實力更強、管理模式更先進的公司為股東、甚至兼并收購等,都會起到整合市場的作用。
3結語
對于股指期貨而言,國外有的市場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但是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已有市場的情況,不能強套硬搬。比如,我國期貨公司數量多,質量差,這就與國外市場截然不同,因此我們需要充分考慮我國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市場參與情況。再如,我國期貨交易所的客戶承受能力有限,若將來股指期貨在期貨交易所交易,面臨的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同時接納數倍于商品期貨的客戶交易,如何處理急劇擴大的交易量等。
對我國現實中收購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瑣,也決定了一些理論上可行的方案,在現實中就不太可行。總之,根據股指期貨所具有的功能和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在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交易,對發展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應該加強法律、市場監管和券商參與模式設計幾方面的配合。
參考文獻
篇7
論文關鍵詞 期貨 風險規制 宏觀 微觀
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促生了期貨的產生與繁榮。雖然期貨市場的積極功能顯而易見,但在為參與者提供廣泛市場機會時,卻暴露出自身的缺點,引發了很多風險危機事件。
一、 期貨市場風險成因及風險規制的不足
(一)期貨市場風險的成因
期貨市場風險主要是期貨市場運行的不確定性帶來的實際運行結果與預期運行目標的偏離。買賣期貨的人,一部分人想投機獲利,另一部分人則想回避價格風險。期貨市場風險存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作為一個市場系統,期貨市場自身就承擔著承擔風險和轉移風險的功能。期貨產品往往是價格波動大、變化頻繁的商品,一方面,這些商品供給和需求未知,另一方面價格起伏波動大。因此,這些特征也最終導致期貨市場的經常性價格波動,引發嚴重的市場風f險。
2.期貨市場因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而具有高風險。期貨交易不同于現貨交易,與現貨交易需繳納足夠的資金不同,期貨只需在入市時繳納少量資金作為擔保。因而作為擔保的保證金提供了一個以小博大的可能性,廣大的參與者因投機心理被期貨交易深深吸引,也導致風險的產生。
3.投機性期貨交易存在非理性。期貨交易的參與者中包含了部分投機者, 在期貨管理制度不規范完善的情況下,為追逐利潤最大化,這些投機者可能做出憑借實力和地位的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扭曲了價格、制造不公平競爭,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
(二)期貨的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期貨市場成立初期,市場競爭無序,交易品種設計不合理,交易合約具有重大設計缺陷。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進一步規范了期貨市場,對其加強了監管,出臺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并成立期貨行業協會。然而,目前,中國期貨市場的風險監管體系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1.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方式經常采用行政干預。我國還沒有規范期貨市場的基本法《期貨交易法》,法制建設比較落后,能適用于期貨市場其他的經濟法規自身也在不斷修改,因此,面對不規范的參與者行為,監管部門職能采用簡單粗放的行政干預的方式。
2.我國期貨市場不規范,結構也不合理。就期貨品種而言,我國只有商品期貨,而縱觀各國,國外的期貨品種往往有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兩種。此外,我國期貨市場還存在管理水平低,交易主體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3.期貨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1)在我國,從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主體狹窄且知曉披露信息的市場參與者較少。只有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兩個主體在從事該工作,將本應包括其中的國家宏觀決策部門排除在外。另外,對披露出來的信息只被有限的期貨市場參與者知曉,覆蓋面小。(2)信息披露的內容有限。第一,披露的信息內容中主要涉及交易所公布的大戶持倉信息及決定、主管部門的政策信息,而對交易品種及相關商品市場方向動態信息披露較少。第二,信息披露的內容中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情況、違規行為的不良記錄、信用狀況等披露較少。(3)我國期貨市場信息披露的方式較少,主要采用通知、在金融性及行業性的報紙上披露,這些方式導致信息披露的知曉公眾不多。此外,我國的信息披露還存在著分散且缺乏持續性的缺點。
二、期貨市場風險之宏觀治理
因期貨市場機制本身的高風險性,使得有效規制市場風險成為一個重要的命題。有效控制及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在市場交易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僅是市場監管部門應該思考的問題,也是影響期貨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前提。在宏觀方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期貨市場的風險進行防范。
第一,建立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法制先行。縱觀各國,西方國家期貨市場的發展走過了一條先立法后建交易所的道路,而我國目前還沒有規范期貨市場的基本法《期貨交易法》,法制相對落后。我國要針對弱點,立足國情,完善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構建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二,建立統一集中的風險管理機制。期貨交易特別是生品交易具有高流動性、高風險性、高效率性,要求繼續堅持和維護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以免政策不一致,多個部門的不協調監管將最終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者出現監管真空,出現期貨市場早期無序的混亂局面。
第三,做好風險管理的前提工作,加強期貨交易所的設備建設。為有效控制在電子化交易模式下的系統風險,應做好行情、下單系統的應急處理準備機制。
第四,完善交易所風險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期貨交易制度。加強期貨風險規制,核心在于加強交易所風險管理。控制交易所風險首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有效針對期貨交易運行模式的風險管理制度。2007年我國頒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從而在我國建立了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筆者認為,應對其做進一步的完善,將以下幾項規定納入其中:一是完善逐筆盯市、單筆最高限額制度;二是進一步細化持倉限額制度,并做好相關配套監管規定;三是進一步明確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以增強其操作性。
第五,為加強信息披露,應建立完善的經濟指標,建立綜合的、透明的信息持續披露的系統。監管部門應采取各種措施,嚴厲打擊嚴重危害市場價格的市場操縱行為,嚴防市場縱、價格被扭曲,使價格與基礎工具價格具有趨同性。
筆者認為,可從下列幾方面努力增強監管:一是構建風險評估體系,監控市場動向,為采取進一步措施提供依據。二是定時監控交易者對政府及交易所制定的持倉限制的執行情況。三是監控交割月合約。交易所應建立并完善大戶報告制度,分析可能影響市場的持倉大戶或集中交易的交易者背后所持的目的,探尋其是否具有操控市場的企圖。同時,強化交易和稽查制度,及時監控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市場縱、價格被扭曲。
三、 期貨市場風險之微觀治理
(一)有效規制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
期貨經紀公司的管理工作的一項核心任務就是控制風險,而有效規制風險也是期貨市場的關鍵環節。具體而言,期貨經紀公司可從下列幾個方面加強自身風險管理:首先,增強對職業經紀人的的風險教育與管理,對其進行業務培訓,使經紀人的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提升;構建內部經紀人管理制度,呼吁立法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并對經紀人進行登記和發放證照。通過這些措施到達規范經紀人行為的目的。其次,構建對客戶資信進行審查的制度,了解客戶的具體情況,如資金來源、投資意向、財務狀況、歷史信用記錄,并完善開戶制度。同時要建立客戶輔導期制度,告知其期貨交易的風險,讓其對期貨市場有充分的了解。再次,為有效控制交易風險,應認真執行保證金制度,要求客戶交易的保證金高于交易所的規定,并實行每日結算制。依據交易情況計算盈虧和收取保證金,保證每日無負債。
(二)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提高其抵抗風險的能力
篇8
【關鍵詞】 新三板; 場外交易市場(OTC); 頂層設計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3-0044-04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旨在為非上市的高成長性、高科技型中小微型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與高效便捷的股權交易平臺,是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的“孵化器”,也是場內交易市場優質后備企業的“蓄水池”。不僅為積極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監管下的場外交易市場積累經驗,也完善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
場外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OTC)在西方擁有悠久的歷史,是發達國家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豐厚基底,本文將我國OTC市場定義為“廣義的場外交易市場”,即“除證券交易所市場之外各種證券交易行為與制度”。現主要分為兩個層次: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然而新三板作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由證監會統一監管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具有其他場外市場不可比擬的優勢,是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發展的重點,也是激活我國OTC市場最合適的切入點。
一、發展新三板市場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一)發展新三板市場的可行性
1.在政策層面角度,政府強有力的指導以及相關制度的完善,使以“新三板”為切入點推進我國OTC市場建設的思路得以實現。2013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從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市場體系建設、行政許可制度改革、投資者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及監管協作六個方面作了規定。肯定了“新三板”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功能定位。2013年12月30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根據修訂后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結合實際運營情況,配套制定8項業務制度,配套修訂6項業務制度。業內普遍認為,至本批次業務制度的,新三板市場層面業務規則已達49項,標志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上位法相銜接并支持市場運行和功能實現的市場制度框架體系已基本形成。對構建開放、動態、高效的OTC市場具有積極的推動意義。
2.國內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國際OTC市場的不斷發展,為推動新三板走向成熟提供借鑒經驗。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塔尖”與“塔身”的建設工作已基本完成,可為“塔基”新三板的建設提供寶貴的經驗。同時,國際上發達國家或地區構建場外交易市場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具有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以美國為例,其不同層次的市場定位不同、市場服務對象各有側重,最終形成各層級可以相互轉化的“梯級市場”格局。
3.中介機構的積極工作為新三板發展提供客觀條件,現代化信息的網絡技術為新三板發展提供便利的交易手段。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大量專業中介機構的參與,使新三板市場不斷規范化、正規化,從而不斷擴大影響力,吸引了廣大投資者的積極參與。現代網絡技術使交易更加便捷、高效、快速,有益于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從而利于管理部門的監管,最終有力地促進“新三板”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發展新三板市場的必要性
從微觀角度來說,新三板的發展有利于主辦券商、掛牌企業以及投資者等資本市場等各參與方的發展。對于主辦券商來說,新三板擴大了其業務領域,不僅可以通過向股份轉讓公司提供掛牌前輔導、股份確認、交易、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等服務取費用,而且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也為其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對于掛牌企業來說,新三板相對場內市場來說,市場掛牌門檻低,在新三板掛牌可節省相當多的費用開支,可以解決中小微型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有利于扶持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與此同時,新三板不僅為掛牌公司提供股份流通的平臺,也可以提升企業形象、優化企業的治理結構、提升公司競爭實力,也可加速公司轉板場內交易市場的進程。對于投資者來說,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提供了不同風險收益特征的交易產品,從而適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從宏觀角度來說,首先是新三板發展有利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歷史原因導致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呈“倒金字塔”結構,主板市場規模最大,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還處在發展階段,而作為基礎性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新三板目前還處在起步與探索階段。新三板的構建與發展有助于消除單一層次資本市場的局限性,有利于完善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使成長潛力大的企業在不同階段都可以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獲得發展的機會。其次,投資品種豐富使優化投資組合有了更多的選擇,可以分流社會游資實現投機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吸引民間資本與實體企業需求對接,從而規范資本市場交易,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最后,新三板建設也是平衡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欠發達地區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獲得金融市場支持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通過門檻較低的場外交易市場融資,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有助于實現資金的均衡流動。
二、新三板的歷史過程
(一)老三板的衰落
為解決兩網停運導致當時在兩網掛牌的國有企業法人股無法流通,三板市場應運而生。2001年水仙股份從主板退市,于當年12月10日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標志著“老三板”市場的雛形基本形成。掛牌企業由原來在兩網掛牌的非公眾公司與主板退市公司兩部分構成,建立“老三板”市場初衷是解決前者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以及為后者提供股份轉讓的平臺。但隨著股份分置改革的推進,一方面法人股流通問題逐漸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主板退市公司在股權結構穩定后或重組之后也不再具有股份轉讓的需求。所以“老三板”掛牌的企業品種少、質量較低,轉板上市難度很大,很難吸引投資者。因而導致最基本的融資功能欠缺,“老三板”逐漸走向衰落。
(二)新三板誕生與發展現狀
為改變中國場外交易市場落后的局面,切實解決高科技成長型小微企業融資難、股份流動性低的問題,2006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由證監會統一部署,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起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新三板”誕生。
2006年10月25日,中科軟和北京時代正式公告定向增資,標志著新三板融資大門正式打開。2011年初,“新三板”不斷發展,規則制度設計初步完成,12月掛牌企業超過100家。2012年證監會加快推進新三板建設,同年8月3日,“新三板”首批擴大試點,新增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和天津濱海三個國家級高新區;9月為OTC市場提供交易平臺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注冊成立。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掛牌,標志著“新三板”由區域性市場正式向全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轉變。2013年12月27日,證監會一連七項新三板配套規則,這標志著新三板試點擴大至全國的工作啟動,至此,新三板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與證券交易所相同,掛牌企業擴展至全國而不再受高新園區、所有制、高新技術企業等條件限制,新三板擴容正式開啟。
現階段新三板發展優勢明顯:第一,它的覆蓋面廣、無盈利要求、門檻低,有利于解決小微企業常遇到的實際問題。掛牌企業覆蓋面無行業產業局限,對于研發企業,即使是虧損的都可以掛牌融資。允許上市之前保留股權激勵機制,滿足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需求。第二,自律監管程度高,《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并明確,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申請掛牌公開轉讓,掛牌公司定向發行后累計持有人不超過200人等兩種情況豁免證監會核準,僅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自律審查。現在申請掛牌的企業在不斷增多也說明這項制度的設計已經得到了市場的認可。第三,多元化的交易制度安排,并行做市、協議和競價三種轉讓方式。掛牌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具體選擇,交易方式更加靈活、多樣。第四,新三板掛牌準入和建設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建立在信息真實性基礎之上,管理部門不需要對企業盈利能力做實質性判斷而只需確保發行人信息披露清楚,保證市場的公平與透明,投資者根據所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承擔風險。
三、新三板的頂層設計
“頂層設計”一詞出自“系統工程學”,字面意義為高端開始的總體構想,是一項工程整體理念的具體化。現將頂層設計理論運用到新三板的制度構建,對完善我國OTC市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當今我國已經形成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不同層級的場內市場,不同板塊各有側重,互為補充,為不同層次的企業提供融資與交易途徑。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場內市場層級豐富,建設路徑卻都采用了“行政主導+準入門檻”的模式:由行政力量設定上市準入條件,由證監會發審委核準發行公司,這給證券市場增添了濃厚的行政色彩。
必須肯定的是,以行政力量為主導的建設路徑在資本市場構建初期確實起到積極作用。它滿足了資本市場供求雙方的不同需求,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同時,提高了企業直接融資比例,為企業提供資金以及發展空間,成功培育大批優秀企業;最終,在較短時間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場內資本市場體系,有效分散、防范金融風險。正因為該種初始建設路徑在主板市場取得一定成果,所以類似的漸進路徑被復制到“中小板”與“創業板”的建設與發展中。路徑依賴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資本市場發展的穩定與統一,但以行政主導為背景帶來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方面,行政色彩濃厚。行政主體不僅是資本市場的構建者,還是監管者;由于國有控股公司是主板市場的主體,它還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它同時兼顧多重角色不僅加重了自身工作負荷、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不同角色之間的相互牽絆影響它發揮應有的服務作用,最終不利于形成較為完善、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另一方面,較高的準入門檻提升了板塊的成熟度(尤其針對創業板來說),造就了上市資源的稀缺性,無形之中降低了買方的議價能力。即使買方有專業的價值判斷能力,也無法通過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判斷收益數額,這對建設專業成熟投資隊伍有一定消極作用,繼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良循環。
如上所述,場內交易市場的漸進路徑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很難再有新突破,正因如此,當下我們必須找到解決以上問題的有效切入點,那就是加強場外交易市場主力――“新三板”的頂層設計。雖不期望于立即解決所有問題,但該規劃作為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一步,是非常關鍵的。因此,在結合國際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充分考慮中國當前制度環境現狀之后,基于頂層設計的全局視野進行探討。
(一)引入做市商制度――激活OTC新興市場
做市商制度也稱莊家制度或造市制度,是以做市商報價形成交易價格的證券交易方式,對證券市場具有盤活、維穩功能。做市商依靠公開有序、競爭性的報價驅動機制,實行雙向報價,以其自有資金與證券投資者進行交易,保證交易的規范與效率。作為擁有成熟市場體系的美國,其“全美證券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的成功與做市商制度密不可分。現階段我國新三板交易制度體系并行做市、協議和競價三種轉讓方式,以上三種方式并不兼容,即掛牌公司在符合相應條件情況下,只可選其一作為股票的轉讓方式。
此次交易制度的創新對激活OTC新興市場有著重要意義。首先對于OTC市場本身而言,其一,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且三種交易方式的任意選擇,可以滿足不同掛牌股票多樣化的流動性需求;其二,當市場交易清淡時,做市商通過人為地買進賣出活躍市場,當市場過度投機時,做市商通過反向操作可以穩定市場,流動性與穩定性的相對統一可以提高OTC市場運作效率,吸引更多企業常駐而繁榮OTC市場。其次對投資者而言,提高個人投資者的準入門檻,引入做市商制度減少了投資盲目性與過度投機性,對風險識別與承受力較弱的投資者起到保護作用。新三板的主力為處于創業階段初期、高成長型的小微企業,其特點為高風險、高科技、高成長、發展潛力大但知名度較低。與投資場內市場相比,投資者面臨著更高的投機風險,然而競爭性做市商制度要求必須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做市商愿意為其做市,從而促進做市商追求有效的價格發現,使市場更好地發揮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功能。最后對OTC掛牌企業而言,它不僅會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并且會得到做市商的大力推介提高知名度,與此同時,在新三板掛牌的資質也會使其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認可,從而拓寬間接融資渠道。
需要注意的是,在頂層設計過程中引進做市商制度,推動了證券公司的專業化以及功能的延伸與拓展,我們也應該重視證券公司在資本市場構建過程中發揮的關鍵作用。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發展與完善,券商理應作為資本市場最為核心的金融中介,以市場組織者的角色促進OTC市場的繁榮。
(二)創新監管模式――推動OTC持續發展
當前,新三板監管構架是場外市場監管體系,由證監會的行政監管和新三板的自主監管共同構成。現階段仍以證監會監管為主導。一方面,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司,證監會分別從信息披露、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幾個方面規范管理,將其納入對非上市公司的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新三板作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證監會又將其納入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監管體系。與此同時,新三板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自身制定、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系統。當前這種監管模式的選擇是十分有必要的。這是因為新三板市場準入“低門檻”,各方參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成熟度較低,而通過“證監會主導,新三板自律”的監管模式對市場參與各方的“高監管”可逐步培育市場成熟度,最終形成市場化的運作機制。
但是,OTC市場存在靈活性、分散性等特征,隨著市場逐步完善發展,較強的行政管制增加監管成本卻未必取得好的效果。本文針對新三板的市場特征,結合國外成熟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模式,認為OTC市場監管可逐步發展為“自律監管為主,行政監管為輔,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模式,最終過渡為在證監會的統一監督指導下突出自我監管的“自律管理模式”。應鼓勵市場參與各方,如表現優異的券商參與OTC市場監管規則修訂完善,不僅可對違規操作有更迅速、更敏感的反映,而且可以減少行政監管的刻意設計,激勵市場自發功能,使自我監管更加貼近實際。
之前提到的做市商制度也可以提高監管效率。首先,做市商在做市某證券之前,會充分收集該公司資料,同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注意,擴大其做市業務范圍,做市商會自行披露相關公司信息,因此會提高新三板市場的透明度;其次,做市商制度推動成熟投資者出現,因此做市商市場價格發現能力逐步增強、對做市公司的選擇更加貼近市場預期,可以幫助監管部門對掛牌公司情況有效甄別,起到間接監管的目的。
(三)建立轉板機制――連通OTC與場內市場
轉板機制是指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市場主體根據自身資質變化,參照不同層級板塊的功能定位與準入標準,進行板塊選擇與調整的轉化機制,轉板機制符合企業動態發展特征,構建起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有機聯系。根據板塊之間的移動的高低層級不同,可以分為升板與降板。升板更加具有主動性,是指處于較低層級板塊的公司在發展壯大后達到較高層級的準入標準,申請轉入較高層級板塊交易。而降板往往具有一種被動性,是指市場主體業績虧損已經不能達到該板準入標準與交易條件時,管理部門強制其轉入低層級板塊或者從該板退出。
現階段規定:“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在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該決定可以解讀為升板的規定。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與“新三板”同為場外交易市場,前者在企業資本化程度與交易標準化程度都處于更低端的位置,而場內市場則比場外交易更為高端。如果一個企業不斷自我完善與發展,隨著更高層級市場準入交易條件的滿足,可以從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交易實現到“新三板”掛牌,也可以通過進一步努力到場內交易市場上市。升板制度使企業在不同時期都可以獲得與當期發展相匹配的融資平臺,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成長空間。
在降板層面,證監會堅定不移地執行新退市制度,實現退市制度的市場化、法制化、常態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修訂后的規則,“退市公司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可以向上證所申請重新上市。上證所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請之日起的60個交易日內,將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也就是說,“新三板”成為主板退市制度的“緩沖墊”,使企業可以在條件寬松的低層級市場渡過暫時性難關,整頓之后再次發展。不僅可以實現企業的優勝劣汰,提高企業的區分度,而且可以通過規范主體行為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維護運營秩序,最終有利于構建完整的轉板流通體系,完善我國全方位、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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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摘要】網絡金融安全問題是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問題,是應對金融全球化負面影響的產物。網上銀行的安全既是用戶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輿論長期關注的焦點。文章首先探討網絡金融概念特點,繼而分析我國網絡金融安全現狀,最后提出改善我國網絡金融安全幾點對策。
【關鍵詞】網絡金融;風險;電子貨幣;對策 網絡金融安全
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硬件、軟件、防火墻、網絡監控、身份認證、通信加密、災難恢復、安全掃描等多個安全要素。而網絡金融安全問題關乎我國的經濟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因此,必須站在更高的層面審視網絡金融安全問題。
一、網絡金融概念特點
(一)概念
網絡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是一種通過個人電腦、通信終端或其他智能設備,借助國際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無境域限制的聯結客戶與金融機構,以實現及時獲取經濟金融信息、享受網上金融服務、開展網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動。網絡金融包括在線銀行、網上保險、網上證券、網上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
網絡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網絡系統的硬件、軟件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絡服務暢通快捷。網絡金融安全包括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兩個部分,系統安全主要指網絡設備的硬件、操作系統以及應用軟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種信息的存儲、傳輸和訪問的安全。
(二)特點
世界第一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開業以來,國際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網絡銀行浪潮。這一金融創新正徹底顛覆了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業態,銀行由實體化向虛擬化發展,金融服務的時空界限不再明顯。與傳統金融相比,網絡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無界性。網絡金融的無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動無時空局限,打破傳統的金融服務時間、境域、空間、方式等限制。網絡經營企業只要開通網絡金融業務,世界各地的上網用戶皆可能在任一時間、任一地點、以任一方式成為其客戶,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電子貨幣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給計量造成困難。
3、低成本。虛擬形態的網絡銀行交易成本遠小于物理形態的金融機構經營成本,而且服務效率得到提高、服務質量沒有降低。這是網絡金融得以出現并迅速發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傳統金融下交易過程依賴于物理設置和現場辦公,而網絡金融下交易過程采取技術上加密算法或認證系統的變更或認證來實現。
5、信用性。電子貨幣和網絡金融的發展,使得一些電子商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涉足短期電子商業信貸、中介支付、投資理財顧問等金融或準金融業務,而金融交易信息傳輸保存的安全性、客戶個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財務信息的保護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無疑,人的信用價值以及游戲規則的固化是網絡金融快速發展基石。
二、網絡金融安全現狀
網絡金融安全伴隨著網上交易的整個過程。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來自金融機構內部,網絡系統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如由于軟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統設計不合理、運行不穩定等形成的安全隱患;二是來自于金融機構外部,取決于選擇的開發商、供應商、咨詢或評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種外來因素如黑客攻擊、自然災害侵襲等所造成的安全問題。
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國內80%的網站都存在安全隱患,其中有20%網站的安全問題還十分嚴重。安全問題已日益成為困擾網上金融交易的最大問題,影響我國網上金融業務的健康發展。網絡金融活動中的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
網絡系統漏洞。互聯網本身固有的技術體制存在缺陷。基于遠程通信的便利,互聯網并未考慮安全性問題,因而基于信任主機之間的通信而設計的TCP/IP協議缺乏安全機制,建立在互聯網絡為基礎的金融網絡系統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軟件功能不強,造成網絡運行不穩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擊,輕者數據毀壞丟失,重者燒毀硬件。目前全球的黑
客攻擊事件,40%是針對金融系統的,我國則高達60%以上。
3、交易系統缺陷。按照我國有關規定,金融機構的網上業務要達到三級安全標準,但目前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安全狀況都未達到這一要求,其自行開發、應用的網上交易系統大多未經過權威部門的檢測認證,存在安全控制技術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擊能力不強、響應滯后、訪問授權混亂、客戶地址及郵箱等資源保護不力等情況。出現系統虛假信息泛濫;賬戶密碼被黑客破譯,數據資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資金被盜取,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被盜賣;信息傳遞的私密性、真實性、完整性、不可否認性缺乏保障等等現象。
4、交易監管滯后。由于網絡金融交易的不透明、虛擬性、開放性,增大了交易者之間身份確認、交易真實性驗證、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網上支付和結算系統全球化,提高了信用風險程度。目前,我國網絡金融運作監管經驗不足、手段不全、技術落后、分業網上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內控制度不健全、網上業務定期內部審計流于形式,出現了網上業務運作中密碼控制不嚴、軟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權機制執行不力等問題。
5、協同機制缺乏。各銀行網絡系統各自為政,各行間信息隔絕,缺乏溝通協作。有的商業銀行將其銀行網絡系統拓撲結構、建設實施方案等作為絕密材料被保存,行業間數據資源共享是一道屏障,造成資源資金浪費,延誤了整個金融業的發展。 6、應急預案缺失。除上述種種因素外,金融機構未對停電、暴力犯罪等人為因素以及地震等自然災害等突發性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網絡金融的運行安全。
三、網絡金融安全對策
強化技術防范。網絡金融安全防范中,技術防范是關鍵。金融企業應制定全面周密的軟硬件裝備升級換代方案,即時引進和應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具有較高安全系數的金融電子化軟件平臺和金融電子設備核心技術,保證計算機應用軟件的不斷升級,維護網絡系統健康運行。要配備性能良好的內外網絡防火墻、病毒防御與殺毒軟件,定期升級,嚴格網絡登錄口(下轉第235頁)(上接第233頁)令管理等。要采用數字證書等較高級別的網絡加密技術,設置交易中的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密碼。此外,要進一步加大投入,網絡信息安全產品,研發網絡安全系統、語音鑒別系統、電子轉賬系統、智能卡識別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提高金融裝備國產化水平,夯實金融安全基礎。
3、加緊人才培養。網絡金融機構要培養一批既掌握計算機枝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又掌握金融實務和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級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從國家層面講,要積極培養政治過硬、技術全面、業務精湛、作風扎實的金融執法隊伍,提高金融執法人員素質,嚴厲懲治金融犯罪和違法、違規活動。從企業層面講,要通過不間斷的全員培訓培養教育,讓全體從業人員全面了解網絡技術安全缺陷,充分認識潛在的網絡安全隱患危害性,掌握必要的軟件系統安全技術、數據信息安全技術、病毒防治技術等。要通過改善硬件設施和辦公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高員工業務水平,盡可能減少操作失誤帶來的麻煩,保證網絡金融企業的經濟穩定運行和持續發展。
4、加強內部控制。網絡金融機構要參照相關的法規條例,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計算機網絡、數據庫、病毒防治、密鑰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強人員變動管理,及時注銷、移交和變更原有的密鑰等信息資料。要建立數據備份中心,實現數據可追溯性。
5、加強預警監控。掌控網絡金融風險重在預警評估與防范。網絡金融機構,要建立網絡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專人監控業務運行,加工處理數據,研究數據指標,制定網絡金融風險應急處理預案,發現指標逼近預警線,果斷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以應對。
6、加強監管合作。面對網絡金融市場高度國際化,大部分金融交易依賴于電子網絡,網絡銀行資金日趨龐大和資金流動速度加快,但由于網絡技術發展存在先天性缺陷——技術漏洞,使得網絡安全成為制約網絡金融發展的最大障礙。我國金融管理機構有必要適時同外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溝通信息,打擊犯罪,規范業務合作的程序,交換網絡監管措施,創造網絡金融活動的準則。
[2]熊建宇.網絡金融的特點及安全體系構建[J].科技信息,2010(31).
篇10
【論文摘要】: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重要載體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給金融控股公司帶來了潛在的風險,而這種風險的擴散有可能危害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關聯交易的潛在風險不僅是金融控股公司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職責。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隨著我國金融領域的全面開放,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極具競爭力的組織形式在我國獲得了廣泛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有著復雜的組織結構和控制關系,其采取的一體化運作模式,極大地提升了公司在應對財務風險方面的能力,而內部的關聯交易也成為企業實施資本運作、資產運作與財務重組的重要載體與操作形式之一,但關聯交易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負面的影響。一方面關聯交易減少了交易的不確定性,節省了交易費用,同時又提升了公司的競爭力,從而實現公司利潤的極大化;但另一方面不當的關聯交易違背了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市場準則,損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也會使風險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蔓延擴散,危害整個集團公司特別是銀行的安全,損害存款人和公眾的利益,并有可能引發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因此,必須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風險的有效監控,防范于未然。
一、關聯交易的潛在風險
關聯交易是發生在集團公司內部企業之間的轉移資源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的交易事項,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集團公司內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商品的買賣及勞務的轉移;集團公司內部子公司之間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團公司內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從其他子公司獲得擔保、貸款或者承諾;集團公司內部某一實體為另一實體的利益所進行的交易,即交易性運營;這些關聯交易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關聯交易可能會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使監管資本的計算失真。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機構分別接受相應監管部門資本監管,如果金融機構達不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就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為了資產收益的最大化,則可以通過母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用同一筆資本金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使集團資本金的總額虛增。單個來看,每個機構都可能滿足該行業的單一監管的要求,但整個集團范圍的資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 關聯交易使得單個子公司發生的風險波及到控股公司內部的其他金融主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是多元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手段投資子公司,或通過審查合格的公司為載體從銀行融通資金,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市場投機,最終可能引發金融市場的投機泡沫。這種風險如果從單個主體的經營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但實際上往往會產生整體層面上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擔保、資金的占用、貸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復雜的信用鏈條,在這個信用鏈條中,如果其中的一個子公司出現問題,母公司會極力救援它就可能會把整個公司拖垮,這就導致更大范圍的金融風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實體破產,該實體的債權人會要求關聯銀行償付其債務,控股公司的問題也會通過逆向交易的形式傳遞到內部其他成員,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3. 利益沖突濫用引發的關聯交易風險可能成為控股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團母公司操縱著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關心的是集團利益的最大化,而這與子公司的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因此有時為獲得集團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會通過關聯交易將不同子公司的利潤進行轉移,比如關聯企業之間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價,在借貸業務中通過人為地增加或減少貸款利息,在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許可使用過程中采取不收報酬或不按常規作價等方式轉移利潤。這使監管機構對其真實盈利情況的監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對子公司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損害。
二、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策略
1. 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首先應該明確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和業務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一體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須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財務核算制度、管理隊伍,以防止風險在內部傳播。尤其是銀行子公司對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須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同時銀行從這些成員公司購買證券或其他資產方面也必須有嚴格限制。防止銀行因過度借貸或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導致公眾由于證券分支機構出現問題而可能造成對銀行存款的擠兌。此外各子公司必須保證決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過股權的方式來對各子公司進行管理,從而實現機構分離、交易數額限制和業務形式限制等諸多方面的保證。
2. 建立規范的強制性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應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實現監管當局和外部利益關聯者對其風險的監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其相關的關聯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額關聯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對獨立、完善的內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同時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信息的傳遞應制定嚴格的規范準則,既能保證公司內部的信息暢通,使一個部門或經營單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單位分享;又要能夠禁止各子公司間利用信息的非法轉移損害客戶的行為。用這種法律的強制性來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實作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3. 建立健全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在對其下屬各子公司本身的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的同時,對金融控股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應是在分別監管的基礎上進行并表監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團關聯交易后完全合并財務報表,由監管機構對合并后的報表進行監管。并規定金融控股集團最低資本充足率,對此作連續動態的監管。
4. 用法律手段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從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必須遵守不得對少數股東進行欺詐的原則。誠信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權利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正當、合法的利益為限。對控股股東授以誠信義務,是防止控股股東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更為迫切。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產生于對其控制權行使,這就相應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須權衡各個子公司的利益,不能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犧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從而損害了后者的投資者利益。
參考文獻
[1] 孫險峰, 李友華. 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易風險及監管分析, 經濟師, 200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