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23: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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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體制

公證體制改革體現(xiàn)公證特性論文

摘要:公證權本身不同于行政權,又有別于司法權,其身份“準公權”的特性要求應設立不同于行政和司法體制的獨有體制。現(xiàn)行的公證體制有悖于公證的自身特性,已滋生了種種弊端,因此對其改革已是勢在必行。

關鍵詞:公證權;性質;公證體制;改革

1公證的性質探討

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公權作證”或“以國家名義證明”。公證的產生,是國家權力順應社會的發(fā)展,介入市民、社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產物,使得原本屬于民間信用保證機制的證明活動印上了國家的烙印,同體現(xiàn)國家權力意志的行政權、司法權相比,公正權有著自身不同的特性。

1.1公證權不同于行政權

行政權是國家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與公證權相比,雖然都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權力,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顯而易見。從服務的對象和存在的目的來看:行政權的行使是出于社會綜合管理的需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為大眾服務,實現(xiàn)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而公證權則是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對特定的行為或事物的真實性、合法性提供證明服務,其服務對象具有個別性、單一性。從行使方式上看:行政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自主行事,無需當事人的申請;而公證權的行使則只有在相對方的申請下國家才能夠提供公證服務。從行使內容上看:行政權所涉及的范圍極為廣泛,其行使結果往往改變了當事人之間已有的權利義務法律狀態(tài);而公證權所涉及的范圍只有證明權這一項內容,其行使結果不會變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認可和證明。從行使程序上看:行政權的行使是以命令——服從為物證的,行政機構之間互相隸屬,下級機關對于上級機關的指令必須服從,沒有獨立的自決權;而公證權是一種證明活動,要求對所證明的對象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的、自主的判斷,因此,公證權要求公證機關應當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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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證體制改革措施論文

摘要:公證權本身不同于行政權,又有別于司法權,其身份“準公權”的特性要求應設立不同于行政和司法體制的獨有體制。現(xiàn)行的公證體制有悖于公證的自身特性,已滋生了種種弊端,因此對其改革已是勢在必行。

關鍵詞:公證權;性質;公證體制;改革

1公證的性質探討

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公權作證”或“以國家名義證明”。公證的產生,是國家權力順應社會的發(fā)展,介入市民、社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產物,使得原本屬于民間信用保證機制的證明活動印上了國家的烙印,同體現(xiàn)國家權力意志的行政權、司法權相比,公正權有著自身不同的特性。

1.1公證權不同于行政權

行政權是國家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與公證權相比,雖然都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權力,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顯而易見。從服務的對象和存在的目的來看:行政權的行使是出于社會綜合管理的需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為大眾服務,實現(xiàn)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而公證權則是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對特定的行為或事物的真實性、合法性提供證明服務,其服務對象具有個別性、單一性。從行使方式上看:行政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自主行事,無需當事人的申請;而公證權的行使則只有在相對方的申請下國家才能夠提供公證服務。從行使內容上看:行政權所涉及的范圍極為廣泛,其行使結果往往改變了當事人之間已有的權利義務法律狀態(tài);而公證權所涉及的范圍只有證明權這一項內容,其行使結果不會變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認可和證明。從行使程序上看:行政權的行使是以命令——服從為物證的,行政機構之間互相隸屬,下級機關對于上級機關的指令必須服從,沒有獨立的自決權;而公證權是一種證明活動,要求對所證明的對象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的、自主的判斷,因此,公證權要求公證機關應當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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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證體制改革的探討論文

摘要:公證權本身不同于行政權,又有別于司法權,其身份“準公權”的特性要求應設立不同于行政和司法體制的獨有體制。現(xiàn)行的公證體制有悖于公證的自身特性,已滋生了種種弊端,因此對其改革已是勢在必行。

關鍵詞:公證權;性質;公證體制;改革

1公證的性質探討

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公權作證”或“以國家名義證明”。公證的產生,是國家權力順應社會的發(fā)展,介入市民、社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產物,使得原本屬于民間信用保證機制的證明活動印上了國家的烙印,同體現(xiàn)國家權力意志的行政權、司法權相比,公正權有著自身不同的特性。

1.1公證權不同于行政權

行政權是國家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與公證權相比,雖然都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權力,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顯而易見。從服務的對象和存在的目的來看:行政權的行使是出于社會綜合管理的需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為大眾服務,實現(xiàn)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而公證權則是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對特定的行為或事物的真實性、合法性提供證明服務,其服務對象具有個別性、單一性。從行使方式上看:行政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自主行事,無需當事人的申請;而公證權的行使則只有在相對方的申請下國家才能夠提供公證服務。從行使內容上看:行政權所涉及的范圍極為廣泛,其行使結果往往改變了當事人之間已有的權利義務法律狀態(tài);而公證權所涉及的范圍只有證明權這一項內容,其行使結果不會變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認可和證明。從行使程序上看:行政權的行使是以命令——服從為物證的,行政機構之間互相隸屬,下級機關對于上級機關的指令必須服從,沒有獨立的自決權;而公證權是一種證明活動,要求對所證明的對象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的、自主的判斷,因此,公證權要求公證機關應當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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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改革調研報告

公證是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以預防為理念的司法證明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等功能,在維護和實現(xiàn)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保障民商事活動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民事、經濟活動依法有效進行等方面具有獨特的職能優(yōu)勢和重要作用。

我們國家的黨和政府歷來都高度重視公證工作。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公證暫行條例》,為我國公證制度建立和發(fā)展提供了法律依據。2000年,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中國特色公證制度的目標,明確了公證改革的方向。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公證法》,其中明確規(guī)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法》的頒布為公證制度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隨著公證帶來的不斷發(fā)展,公證機構的組織和管理形式也由單一行政體制,發(fā)展到行政體制、事業(yè)體制和合作制多種形式共存,并建立了公證行業(yè)組織:中國公證協(xié)會和地方公證協(xié)會。

行政體制下的公證處公證員本身是公務員,公證處的組織、人事、經濟完全由司法行政機關控制,公證機構的業(yè)務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公證員的個人收入也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差別。

事業(yè)體制公證處,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公證處、財政差額撥款公證及自收自支公證處等三種類型。在這種體制下公證員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公證處在組織、人事、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公證員收入除全額撥款類型之外也不再與公務員相同,而是與公證處業(yè)務收入密切相關。

目前,我們青海省的公證機關全部都是屬于行政體制或全額撥款事業(yè)體制。究其原因,主要有幾下兩點:一是經濟方面的原因。公證機關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可以收取一定數(shù)額的服務費用的,我們省屬于經濟落后省份,各地公證機關隸屬于當?shù)氐乃痉ㄐ姓C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公證收費緩解辦公經費緊張的問題。二是法律對公證處的體制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各地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的不同,對公證處的管理體制各有不同。基于同樣的原因,目前,我市的公證處現(xiàn)在全部采取的是行政管理體制,公證處完全成為了各級司法局的一個內設部門,從某種程度上也成為了司法局的自留地,難以有效調動公證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制約了公證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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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公信力原因分析論文

第一部分中國公證改革現(xiàn)狀、出現(xiàn)的問題和面臨的困境

2004年,公證行業(yè)出了一些問題:“西安寶馬彩票事件”中公證員涉嫌玩忽職守,西安另有幾家公證處幾名公證員也因體育彩票二次開獎中舞弊事件而受到追究,內蒙古一公證處將蓋好公證員簽名章和公證處印章的空白公證書交給當事人任意填寫的事件,“雙色球”電腦福利彩票搖獎電視特寫畫面后期補作事件,等等。公證行業(yè)史無前例的被人們和社會廣泛關注和重視,而且是得到空前的關注和重視。在關注和重視的背后,公證行業(yè)為此付出了非常慘痛的代價。人們不禁會問,公證怎么了?公證處怎么了?公證還公正嗎?公證為什么不公正?公證還有權威嗎?國家公證機關都這樣,社會還有公信力嗎?人們的疑問和質疑遠不止這些,比這更尖銳、刻薄的還有不少。在質疑聲中,有公證行業(yè)內人們的聲音,有行業(yè)外的聲音;有百姓的心聲,有國家機關對公證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有人們的指責聲,有專家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質疑不無道理。近日,董萍因被控瀆職而受審,公證在年內再一次被人們關注,提高公證的公信力再一次被人們掛在嘴上,人們指責公證同時又對公證寄予厚望,公證行業(yè)的公信力處于尷尬境地。公證,在2004年蒙難。誠信是公證取得公信的基礎,是公證事業(yè)發(fā)展最基本的要求。當前,公證工作有一些失信的地方,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眾所周知,公證被法律賦予了特定的甚至是預定的公信力,當公證不正,公證不誠信,公證制度就失去了生存和發(fā)展的社會基礎。遺憾的是,近年來公證卻面臨著誠信流失的尷尬。

與此同時,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在《2004年中國公證業(yè)發(fā)展政策報告》中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公證工作服從服務于國家改革、開放、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為推動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對外開放,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貢獻。公證事業(yè)持續(xù)、穩(wěn)步、健康發(fā)展。與此同時,我國公證立法、公證改革政策配套的任務還很重,公證事業(yè)發(fā)展還不平衡,經濟社會發(fā)展對高水平公證服務的要求與高素質公證人才匱乏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公證質量控制有待進一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對推進我國公證事業(yè)發(fā)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公證立法奠定了基礎。《公證法》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推動符合條件的行政體制公證處年內完成改制工作。已改為事業(yè)體制的,盡快建立健全與之配套的人事、財務、稅費和社會保障等制度,確保公證處依法享有人、財、物自主權。加強對合作制試點公證處的指導和規(guī)范。組織召開全國部分省市公證體制改革經驗交流會,進一步推動公證體制改革工作。

公證“官”“民”身份未明。分析公證失信的深層原因,與公證的“官”、“民”身份一直沒有明確拎清有關。據業(yè)內人士抱怨,公證處日子并不好過,同行的惡性競爭不算,政府還經常要求公證處少收費或不收費做公證,這也使收費標準成為擺設。在很多地方,公證處還是司法機關的下屬機構。公證處不公正,告不了它。公證處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公證處究竟是什么性質,是‘官’是‘民’?應該作為民事侵權糾紛的被告,還是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審視我們目前的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改革不徹底,是引發(fā)這類案件的癥結所在。按照國際慣例,公證處不是行政機構,而是一個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獨立法人。公證處同司法局脫鉤,是我國公證體制改革的大方向。然而在我國,公證處一直是司法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證員就是公務員。由于附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公證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就不免受到行政機關的非正常影響,導致公證事項疑點重重。特別是涉及到有關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沖突的時候,公證的偏頗和虛假,便常常發(fā)生。將公證員列入公務員管理序列,盡管有某些好處,但其弊端也非常明顯,那就是大鍋飯思想嚴重,人員進口把關不嚴,導致隊伍良莠不齊。這種狀況反映在工作中便是公證工作的誠信流失和低水平。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guī)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從而界定公證處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體制。在當時,在我國改革開放剛開始,法制還不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有待加強的情況下,強調公證處的國家行政機關職能很有必要,對我國公證制度的恢復起了積極的作用。一九九三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發(fā)展市場中介組織,發(fā)揮其服務、溝通、公證、監(jiān)督作用。當前要著重發(fā)展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公證和促裁機構,……中介組織要依法通過資格認定,依據市場規(guī)則,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并按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這不僅指出了公證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明確界定了公證機構為中介組織,為公證體制改革和發(fā)展指明了方向。從此,公證改革的序幕拉開了。司法部從1993年著手進行公證工作改革,并在1994年第三次全國公證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公證機構向事業(yè)單位過渡的試點意見,至99年上半年,全國已有19.3%的公證處由行政機關改為事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或按事業(yè)單位模式運行的公證處成為我國公證機構的主流,市場經濟中介組織的公證機構的活力和為市場經濟服務和積極性明顯提高。

1993年,我國把公證機構明確定位為社會中介組織。2000年7月,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規(guī)劃未來十年初步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公證制度。規(guī)定改制后的公證處應成為執(zhí)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yè)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guī)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法人,同時提出要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公證員協(xié)會行業(yè)管理相結合的公證管理體制。該“方案”對我國公證制度的改革起著承前啟后,繼往來的作用,樹立了公證事業(yè)發(fā)展的里程碑,并在如下幾個方面實現(xiàn)了公證改革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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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改革與發(fā)展調查報告

我國現(xiàn)行的公證制度,產生的時間較短,發(fā)展很慢,不完善之處很多,公證界始終也沒有停止過對公證改革的探討,改革了十多年,但收效甚微,幾乎仍是原地不動。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們沒有明確的目標,沒有明確的發(fā)展方向。我們的發(fā)展只不過是被動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發(fā)展罷了。

找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公證體制,是當前公證界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了解我國的基本國情,研究我國公證發(fā)展的歷史;研究我國的風土人情,研究人們的法制觀念,公證意識。唯有如此才能找出一條真正適合我國發(fā)展的道路來。

公證發(fā)展的歷史背景

我國歷史悠久,長期深受君主專政統(tǒng)制的影響,人們法制思想相對較弱,人們潛在的意識形態(tài)里,官本位思想較濃重,崇尚的是“權”,優(yōu)其是公權,直至今日依然如此,人們對公權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國人傳統(tǒng)的意識,本能的反應,無論外界的影響如何,一定時期內也很難改變,這種對公權崇尚也為公證的存在創(chuàng)造了有利的條件。

在我國的歷史上也早就有了“公證”。據西安出土的鼎上記載,西周,歷王年間,某人買地邀請幾位大夫作為“公證人”證明買地這一事實,并鑄鼎以記之,鼎上詳細記錄了,買賣雙方當事人,宗地的位置、大小、價值、證明人等,這個鼎上的記載與我們今天的公證書非常相似,這也是典型的以公權的形式證明民事活動的方式,可見,此時“公證”已經行成了,這比羅馬要早近千年,有人說“公證”一詞源于羅馬,也許有可能,要說公證源于羅馬,可就錯了,只不過是我國歷史上均是“諸法合體”,沒有劃分部門法,沒有提出“公證”這一法律概念,沒有文字化罷了,然而,這并不能否定我國歷史上公證的存在。再如,我國歷史上無論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對耕牛的保護均可見諸于律文當中,無一例外的是,在交易過程中,必須要蓋有“官印”來證明之,這個蓋印的官員,也類似于今天的公證員吧!這種做法一直延續(xù)到現(xiàn)在,今天的“牛行事”便是由此演變而來,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方式就是公證的活文物了。由此看來我國的公證也源遠流長,在研究公證改革時不要總是把眼光放在國外,什么德國、法國、意大利,他們的風土人情,思想意識,法律理念,與國人截然不同。他們的公證制度,公證體制也必然不適合我國國情。我們只有認真研究我國的基本國情,量體裁衣,才能找出一條適合我們發(fā)展的道路來。

我國歷史上的“公證”是利用公權來加以證明的,這取決于人們思想上對公權的追求,因此公證機構絕不能私有化,是符合我國現(xiàn)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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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律服務問題思考

1前言

由于社會市場經濟的迅速進步,經濟全球化也在不斷深入,使公證在經濟交流中占據顯著地位,其不僅能夠對經濟活動進行流暢的指導,提高沖突處理的效率,也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的訟累。可是因為相關公證性質的規(guī)則具有不清晰性,社會各界在公證的認知上存在差異性,使之阻礙了公證在經濟來往中效果的表現(xiàn)。所以,怎樣以當前的法律規(guī)則為基礎改進公證制度,是目前公證行業(yè)的主要任務。

2公證法律服務需要解決的弊端

整個公證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公證業(yè)務辦理程序的不專業(yè)。公證人員的不嚴謹,導致在辦理業(yè)務的過程中會出現(xiàn)偷工減料的行為,進而誘發(fā)公證出現(xiàn)問題。其次是服務評價準線不一致。比如說民眾在辦理證件的過程中一般沒有考慮不良影響,只是針對個人利益,然后提出不一樣的條件,進而沒有關心在社會上帶來的不利影響。最后是公證人員管理制度不適宜。例如有些真正適合這份工作的人沒有進來,反倒是一些不適合這份工作的人在做這份工作,換句話來說,就是公證工作服務秩序混亂。因為公證服務是面向大眾,公證服務若是做的不好,影響就相對比較深遠,不僅會影響我國的行政管理,還會影響我國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最終影響到我國的市場經濟的發(fā)展[1]。公證服務作為法律相關的服務行業(yè)會出現(xiàn)諸多的問題也是匪夷所思,具體原因還是可以通過多方面探索來發(fā)現(xiàn)。在協(xié)調市場經濟方面,公證的生存環(huán)境、經濟體制和公眾對公證的看法都在改革開放之后出現(xiàn)變化,不管是思想上還是經濟制度、社會管理模式上都非常不相宜,進而影響了公證服務的發(fā)展。究其原因,首先從公證從業(yè)人員方面入手:國家在公證服務方面,賦予了公證自己收費的權利,進而在利益的熏陶下,一些公證從業(yè)人員就采取了一些不正當方法來獲得更多的私有利益,從而獲取更多的現(xiàn)金。但是從另一個方面看,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方面也正處于轉型,市場中一些不正當?shù)氖侄螌C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其次是我國針對國內服務的公證服務沒有太多的管轄,使得一些公證人員利用不法手段獲得利益。第三是由于公證服務的誠信制度不健全,導致出現(xiàn)了不守信行為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第四是公證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此進行限制。最后是公證從業(yè)人員本身缺乏法律法規(guī)意識。

3完善公證法律的服務工作

謹慎的看待證人的證言和證據,如果公證員采用證人證言的證據形式,出示相關公證書的時候,更應該需要進行謹慎對待。另外因為國家人口數(shù)量比例當中,農村人口占據了較大一部分,同時相關的職責單位的檔案管理存在缺陷,在進行實踐的過程中,大部分的公證證據來自證人證言。有關人員指出,采用證人證言的證據形式基本上都是在沒有檔案可以查詢的狀況下,并且公證員進行確定的時候,事先要確定證人的真實身份,用筆記錄的過程中應該要問詢證人和申請者是夠存在利益的關聯(lián),并且奉告證人如果做偽證,會受到相應法律的制裁。而在采納證人證言的時候,應該要搜集直接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并且連合此案當中其余證據實行整合的審核。在通常狀況下,不會采用無法進行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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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應注重公證作為

黨的*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zhàn)略目標,其基礎和核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法治的實現(xiàn)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規(guī)范,需要各種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調整。公證,作為國際通行的,由國家設立的,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經濟交往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法律制度,擔負著參與引導和規(guī)范民事法律行為,調控市場經濟運行,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誠信的特殊職能。以××市區(qū)為例,公證機構一年辦理的案件在一萬件左右,內容涉及到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各個方面,公證辦理案件的走向,已經成為××經濟發(fā)展的風向標,其在為構建和諧××、誠信××提供強有力法制保障和服務,肩負著重大責任,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一、公證機構在構建和諧××中的重要作用

(一)公證為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積極促進經濟發(fā)展,直接服務于構建和諧××的經濟基礎。其作用突出在為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服務上,如為我市的政府采購、物資采購、彩票銷售、退伍軍人安置、開發(fā)區(qū)北山公園園林招標、××市文化廣場建設工設計、施工招標、晉東化工廠職工安置、娘子關電廠職工安置、城區(qū)下站舊城改造、濱河世紀城的拆遷、土地及礦產資源的有償出讓等等。充分發(fā)揮了我市公證機構在××重大經濟改革和經濟活動以及各類商事活動中的作用。

(二)公證預防了糾紛,化解了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社會首先是穩(wěn)定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公證的一項特殊職能就是預防為主,具有防微杜漸作用,社會上形象地稱人民法院是“醫(yī)院”,而公證處就是“防疫站”,民商事活動有糾紛去法院解決,簽訂合同后為預防糾紛,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已成為我市許多企業(yè)和個人的自覺自愿行為。從改革開放設立我市公證機構以來,××的公證機構辦理了大量的諸如遺囑、繼承遺產、出國留學、民間借貸、個人消費借款、企業(yè)職工分流、拆遷安置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公證,通過對這些民事活動的介入,對民商行為的規(guī)范,使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可能發(fā)生的糾紛得到預防和化解,保持人際關系的和諧,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穩(wěn)定。

(三)公證維護社會誠信,有利于推動和諧××的發(fā)展。公證通過對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進行公證,保證了其真實性、合法性,通過公證員進行實體和程序的審查,完善法律行為,幫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樣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足夠的信賴基礎,大都能夠得到全面的履行,從而有效地保護社會誠信,促進社會和諧依法有序發(fā)展。

(四)推進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中央“十五”規(guī)劃的建議指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企分開,更多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強管理,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行政審批,成為公證在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發(fā)揮重要用的一個方面,我們建議如能在我市的國有資產、國有股份產權轉讓、租賃等方面進行公證,則必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增強社會和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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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證制度發(fā)展創(chuàng)新思索

一、我國公證工作的發(fā)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前,東北解放區(qū)人民政府于1946年在哈爾濱市人民法院首先開始承辦公證事務,隨后沈陽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繼開辦公證業(yè)務。這對維護解放區(qū)人民的財產和身份上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建國后,公證制度在大中城市得到推行。1951年9月3Et,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條例》規(guī)定,公證由市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法院負責辦理。1954年,公證工作轉歸司法行政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1956年7月10日至1957年,根據國務院的批示,全國共建立了51個市公證處,553個公證室(附設于市、縣人民法院),652個縣人民法院指定專人辦理公證,年辦證量達29.35萬件,為中國國民經濟恢復和社會主義改造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56年9月19日,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指出:“公證制度是認證機關團體和公民法律行為的一種良好制度……應該加速推行。”5O年代末期,受左傾錯誤思潮的影響,公證制度受到極大的削弱,幾乎近于取消,這種狀況一直持續(xù)到70年代末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的公證制度重獲生機,并迅速得到恢復和發(fā)展。1980年,司法部發(fā)出《關于公證處的設置和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公證制度得以恢復和發(fā)展。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證工作,國務院于1982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相繼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法律對公證的功能、業(yè)務領域、法律效力等也作出規(guī)定,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對中國公證制度的恢復和發(fā)展起到巨大的推作用。20世紀90年代初,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又提出“發(fā)展市場中介組織,發(fā)揮其服務、溝通、公證、監(jiān)督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與發(fā)展,公證工作也得到快速發(fā)展。2000年,國務院批轉了司法部《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主要內容有:現(xiàn)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盡快改為事業(yè)體制,改制后的公證處應成為執(zhí)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yè)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guī)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法人;在改革過渡期內,邊遠、貧困地區(qū)的公證機構可以暫時保持行政體制不變,但應按事業(yè)單位的模式管理和運行;公證機構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公證業(yè)務轄區(qū)為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區(qū)域;改革公證員考試制度,實行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和在職培訓制度;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公證協(xié)會行業(yè)管理相結合的公證管理體制。這個指導性方案為中國公證制度未來的發(fā)展和《公證法》的制定確立了大的方向和總的框架,是2000年以來指導中國公證工作改革與發(fā)展的重要決定。

從2000年至今,中國公證行業(yè)實現(xiàn)了順利轉制和跨越性飛速發(fā)展,在《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五個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設,有利于推進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證職能作用的充分發(fā)揮,有利于對公證處的規(guī)范管理,有利于對公證人員的規(guī)范管理)的指導下,各地本著求真務實的態(tài)度,絕大部分公證機構順利完成了由行政體制到事業(yè)或合作體制的轉變,公證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公證員、公證從業(yè)人員的數(shù)量也得到合理增加。在轉制過程中,各公證機構致力于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事業(yè)及合作體制發(fā)展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政稅收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為公證業(yè)務范圍的擴大、公證事項種類的增多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礎。2001年,司法部《關于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人員中錄用公證員的通知》,要求以后選用公證員將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錄用,為進一步提高公證員隊伍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證專業(yè)隊伍奠定了基礎。此外,要素式公證書的改革與實踐,使要素式公證書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并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普及;主辦公證員制度試點工作的經驗總結和推廣,也為實現(xiàn)公證人力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奠定了良好基礎。

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規(guī)范公證工作的法典,確立了中國公證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中國公證事業(yè)發(fā)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2006年3月1日,《公證法》正式實施,掀開了中國公證事業(yè)發(fā)展的新篇章。各地在按照《公證法》規(guī)定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公證機構設置原則,積極做好公證機構設置以及人員調整工作,確保《公證法》的各項規(guī)定落到實處的同時,按照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十一五”規(guī)劃,不斷探索新的公證服務領域,不斷加強公證隊伍建設,繼續(xù)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以《公證法》實施的為契機,加大公證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公證服務社會的能力,充分發(fā)揮了公證行業(y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截至目前,公證行業(yè)已初步形成覆蓋全國的公證網絡體系,全國公證機構達3000余家,執(zhí)業(yè)公證員近1.2萬人,公證從業(yè)人員近2.5萬人。各公證機構致力于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事業(yè)及合作體制發(fā)展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政稅收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為公證業(yè)務范圍的擴大、公證事項種類的增多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礎。全國年辦證量已連續(xù)6年超過1000萬件,公證事項種類已達200多種,涉外公證每年辦理近300多萬件,發(fā)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使用。各種民事公證、經濟領域內各項行為及文書公證、涉外公證等公證服務,正逐步深入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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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公證與我國經濟的發(fā)展論文

中國公證制度自1979年恢復重建以來得到了飛速發(fā)展,經過20年的改革和發(fā)展,已經成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推進整個社會文明進步的一支重要力量。1992年中國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公證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揮了愈來愈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公證業(yè)務范圍巳由傳統(tǒng)的單一民事公證覆蓋到涉及金融、不動產、公司事務、商品流通、企業(yè)改制、代征稅收等各個重要經濟領域,公證巳深入到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是受法律規(guī)范、引導、制約、保障,必須嚴格按法律軌道運行的經濟。離開相應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場秩序,就無市場經濟可言。公證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市場經濟有密切的關系。一方面,它可以說是經濟發(fā)展的產物;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條件下,公證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保障和促進著經濟的發(fā)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證制度作為國家民主法制整體建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得到加強。今天,公證職業(yè)已成為中國社會具有廣泛影響且倍受關注的職業(yè),公證活動與國家經濟治理、經濟主體的各種交易活動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日趨緊密,公證人員成為法律職業(yè)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目前,中國的公證機構已經發(fā)展到3100多個,公證人員2萬余人,年辦證量超過1千萬件,公證業(yè)務達到200多項,公證書發(fā)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使用。中國公證以其特有的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職能,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fā)展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

公證制度有著化解風險與預防風險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zhí)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這也是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的根本區(qū)別,正確地使用公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可以及時地預防矛盾糾紛,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經濟風險。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審判的根據。對于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不經訴訟程序,直接予以執(zhí)行。在充分發(fā)揮公證的化解風險作用的同時,還應充分發(fā)揮好公證的預防風險作用,組織金融機構清查貸款、抵押、擔保等經濟合同,已辦公證但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要及時通過公證機關辦理催款通知書送達公證,以延長訴訟時效,未辦理公證的要及時補辦借款公證、抵押公證、擔保公證等,并全部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導致新呆、死賬的發(fā)生。事實表明,法制越健全,經濟越發(fā)達,經濟交往越頻繁,公證的作用就越明顯,公證的效力就越凸現(xiàn)。

首先,公證可以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公證作為預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過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公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這一程序可以減少出現(xiàn)矛盾和糾紛,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序發(fā)展。

盡管我國實體法律中有關公證的規(guī)定相對地欠缺,但我國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公民、一些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的一些法律行為進行引導,預防社會糾紛的發(fā)生已經產生了明顯的效果。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把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手段,公證的數(shù)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公證普遍引導的效力得以發(fā)揮,在整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tǒng)工程中,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zhí)行這五個環(huán)節(jié),從系統(tǒng)內來講,形成了一個體系鏈,其中公證作為第一道防線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中不少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討,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公證活動,發(fā)現(xiàn)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出合乎法律規(guī)范的標準合同文本,提供公證活動使用,維護客戶的利益等等。

其次,公證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公證證明有預防糾紛、減少糾紛的作用。但并不能保證不發(fā)生糾紛和訴訟。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糾紛、訴訟后,公證書就是一種特殊的證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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