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公證與我國經濟的發展論文
時間:2022-12-28 10:51:00
導語:淺論公證與我國經濟的發展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公證制度自1979年恢復重建以來得到了飛速發展,經過20年的改革和發展,已經成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進整個社會文明進步的一支重要力量。1992年中國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公證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愈來愈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公證業務范圍巳由傳統的單一民事公證覆蓋到涉及金融、不動產、公司事務、商品流通、企業改制、代征稅收等各個重要經濟領域,公證巳深入到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是受法律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必須嚴格按法律軌道運行的經濟。離開相應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場秩序,就無市場經濟可言。公證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市場經濟有密切的關系。一方面,它可以說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條件下,公證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保障和促進著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證制度作為國家民主法制整體建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得到加強。今天,公證職業已成為中國社會具有廣泛影響且倍受關注的職業,公證活動與國家經濟治理、經濟主體的各種交易活動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日趨緊密,公證人員成為法律職業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目前,中國的公證機構已經發展到3100多個,公證人員2萬余人,年辦證量超過1千萬件,公證業務達到200多項,公證書發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中國公證以其特有的服務、溝通、證明、監督職能,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
一
公證制度有著化解風險與預防風險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這也是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的根本區別,正確地使用公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可以及時地預防矛盾糾紛,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經濟風險。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審判的根據。對于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不經訴訟程序,直接予以執行。在充分發揮公證的化解風險作用的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好公證的預防風險作用,組織金融機構清查貸款、抵押、擔保等經濟合同,已辦公證但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要及時通過公證機關辦理催款通知書送達公證,以延長訴訟時效,未辦理公證的要及時補辦借款公證、抵押公證、擔保公證等,并全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導致新呆、死賬的發生。事實表明,法制越健全,經濟越發達,經濟交往越頻繁,公證的作用就越明顯,公證的效力就越凸現。
首先,公證可以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公證作為預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過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公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這一程序可以減少出現矛盾和糾紛,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盡管我國實體法律中有關公證的規定相對地欠缺,但我國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公民、一些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一些法律行為進行引導,預防社會糾紛的發生已經產生了明顯的效果。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把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手段,公證的數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公證普遍引導的效力得以發揮,在整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工程中,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這五個環節,從系統內來講,形成了一個體系鏈,其中公證作為第一道防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中不少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討,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公證活動,發現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出合乎法律規范的標準合同文本,提供公證活動使用,維護客戶的利益等等。
其次,公證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公證證明有預防糾紛、減少糾紛的作用。但并不能保證不發生糾紛和訴訟。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糾紛、訴訟后,公證書就是一種特殊的證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外,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實踐中,公證業務中的證據保全業務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訴訟中更加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如果舉證不力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結局,而當事人及訴訟人調查取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的。公證的證據保全業務,則在不少訴訟案件中為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取證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手段。尤其在債權、知識產權領域的訴訟中,對侵權行為證據保全公證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然證據保全公證還應不斷地完善,使之真正朝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把公證文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個目標邁進。
再次,公證可以監督社會活動防止徇私舞弊。近年來公證活動越來越多地在監督社會益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許多公證處致力于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通過參與政府采購的全過程,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仔細審查了各投標單位的主體資格;有效控制了投標文件的提交期限;嚴格監督了當眾拆封的投標文件的報價情況,保證了開標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在中國的經濟建設中,公證工作不斷擴大其服務領域,目前已涉及金融、信息、房地產業、國企改革、公司事務、西部大開發、家庭事務,及各種經濟、科技、文化合作等眾多經濟活動領域和三峽工程等水利、電力、交通等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為依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制止不法行為,維護經濟運行秩序和安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隨著公證服務領域的拓展和深化,公證對經濟的作用已不僅僅局限于證明。
二
受歷史和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與束縛,目前我國的公證卻沒有在當今的社會生活和經濟領域中占據其應有的地位,也沒有充分發揮出更為全面、更為直接的影響和作用。特別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公證的效力在經濟領域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影響與作用相比,現階段我國公證尚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距和諸多的不足。
我們目前的公證制度尚處于幼稚階段,急需立法支持、政府扶持、政策傾斜。表現在現用法規的低層次和不配套,對眾多領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重大事務介入與參與的層次不夠。毫無疑問,這一現狀必將阻礙我國公證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公證的效力在未來經濟領域中作用的充分發揮。以筆者之見,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有幾下四個方面:
一是公證缺乏立法支持,沒有國家實體法作依托?!豆C法》至今仍處于研究和修改當中。近年來公證職能開始出現弱化的趨勢,阻礙公證業務拓展的因素也較多。一方面,所辦證件特別是一些新興業務缺乏理論依據;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和政策扶持,學術界和立法界長期忽視對公證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建設工作。雖然近幾年我國在相關的實體法中有必須或應該公證事項的具體規定,但是,我國的民事、經濟法與實體法規定極不配套,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應用。
二是相關方面及部分群體對公證的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足。相關方面及人士在對待公證的效力服務或介入相關領域這一問題上,思想解放程度還不夠,觀念急需轉變;在對待公證發展的態度上,或采取短期行為、或重標不重本、或急功近利,等等。
三是公證自身建設亟待加強,從業“門檻”急需提高。一方面,公證自身建設缺乏可持續性發展規劃,隨意性和反復性較強;另一方面,公證的從業準入“門檻”相對低矮,從業人員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相對低下,人員和知識結構不盡合理,高層次復合型人才較為稀少;另外,少部分公證人員不能正確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辦證憑關系、審核憑主觀臆斷,辦證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部分公證人員為了短期經濟利益,對工作不負責任,辦理錯證;極少數工作人員甚至為了個人私利,出具假證,觸犯刑律,出現信譽危機,在一定范圍內給公證行業造成不應有的負面影響。盡管上述現象出現的機會及反響程度不同,但卻不容忽視。
四是對公證的行業管理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近年來,在公證行業及內部的業務開展中,開始出現低層次競爭,甚至是非正當惡性競爭,在公證內部的管理和機制運作方面,也缺乏與時俱進的調整,用人、激勵、獎懲、倒查、培訓等機制需進一步深化改革。
三
公證所擔負“特殊使命”,決定了公證自身建設及可持續發展規劃,必須適應社會和經濟飛速發展與變化的需要,公證決策層及公證從業人員須不斷地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順應經濟發展潮流,以更新、更高,更規范、更有作為的形象示人,才有可能更好地擔負起公證服務社會、服務于經濟發展的重任,才有可能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產生深刻的影響,進一步溶入經濟生活和社會諸多領域。對此,公證急需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改革或提高。
一是立法保障。盡快改觀目前公證立法層次較低,不適應當前及今后經濟發展需求這一現狀。公證業務的開展,目前還停留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這一低層次階段,其工作開展的難度、自身發展的速度、同比所取得的成效,往往事倍功半,也可以說是負重攀升。這與國外公證行業相比,既捉襟見肘,又相形見絀。因此,《公證法》的盡早頒布與實施已成為公證尋求新發展、實現新突破的當務之急,更是公證業內人士多年來一直祈盼的熱切愿望之一。
二是政府統籌。政府在考慮經濟發展、出臺與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到是否有利于公證的發展這一因素,切實把公證的發展納入到政府對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中,為公證拓寬更廣泛的服務領域創造條件、提供環境,讓公證在更為廣泛的經濟領域中一展身手,更好地發揮政府與市場之間“第三人”這一特殊角色作用。
三是體制創新。公證上級管理部門應立足于公證體制深化改革,著眼于公證事業大發展,落腳于促進經濟發展這樣一個理念和思路,克服“門戶之爭”、本位主義和“小團體”意識及傾向,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建立并落實更加符合公證事業長遠發展、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公證運作新體制。
四是培訓管理。公證上級管理部門及公證機構自身,應著重從加強公證自身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雙重建設入手,強化行業及人員自律建設;加強對公證的業務指導,加強對公證人員不斷適應形勢需要的相關培訓;通過各種方式進一步拓寬公證人員的視野,全面提升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大對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罰力度;修訂或落實用人、激勵、處罰、追究、賠償、培訓等機制,努力從制度上和“源頭”上整治和抵制不正當競爭,共同維護本行業的對外形象。
四
近幾年公證的體制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正在穩步推進。月日,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報請國務院審批的關于深化公證體制改革的方案,提出了今后年公證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以及階段性的任務,公證隊伍的素質有了一定的提高。公證員隊伍當中,??埔陨蠈W歷的占.%。的月份司法部做出決定,今后公證員的選拔和遴選,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員中來遴選,從年開始,司法部推行主辦公證員負責制,進一步提高了公證員的責任心,加重了辦證的責任,強調獨立辦證,對公證員的素質的提高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公證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從開始已經初步建立,即整個公證行業要從公證的收入當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交納職業保險。全行業由中國公證員協會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簽訂了關于公證職業保險的協議。有了公證責任保險、公證賠償后備金等公證行業補償制度作后盾,公證行業將真正成為可以向社會承擔全面法律責任的行業,成為一個有信譽、負責任的行業。公證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了整個行業的公信力,從而使因公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從制度上得到了一個保證。
公證事業在中國還是一個年輕的事業,我們應在理論方面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公證作為重大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要件的必要性,它對社會發展與穩定的積極作用。如果把對重大法律行為的公證,僅看作增加了交易成本,并有違自愿公證的原則,而忽視公證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預防和減少經濟糾紛的重要作用,則是非常有害的。要讓社會認識到程序法(包括公證制度)是實體法得以實施的保證,而程序法特別是公證制度的推行又依賴于實體法,在實體法中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不僅使公證得以有效運用而且能切實保障實體法的貫徹實施。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完善公證制度,使公證的公信力得到切實的保障。隨著國家法制逐步完備,公證行業自身素質的提高,公證公信力的提高,公證活動是會得到社會高度認可的。
- 上一篇:欠發達地區村級圖書館建設淺議論文
- 下一篇:探究停止銀行業搭橋貸款不良影響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