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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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思考

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標志著村民自治正在向深層次推進。如何認識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關系,如何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是村委會直選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村民自治是黨領導農民群眾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實踐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我們黨在長期的實踐中認識到,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它的產生和發展決不是偶然的,與我們黨領導的波瀾壯闊的改革發展實踐密切相關,或者說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是黨領導億萬農民的偉大創造。

社會主義革命的一個重要成果是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提供了根本基礎。在我國,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是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即間接民主;二是實行基層直接民主,由群眾依法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這種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的結合,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擴大基層民主,使人民群眾直接參政議政,管理自己的事務,已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趨勢。但是,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創新離不開一定的經濟條件與政治環境。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農村實行以生產隊為組織形式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體制雖然具備高效的動員機制,即可以迅速動員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響,又會造成農村基層民主的低制度化,使農民群眾對民主權利的行使往往以階級斗爭、政治運動主體的形式表現出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經濟體制的變革,理順了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系,使億萬農民獲得了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真切地感受到了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存在,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經濟利益的具體化必然帶來自主意識、民主意識的增強。在生產隊實已解體的情況下,農民群眾如何參與村務管理,村干部如何產生,又如何監督村干部的行為,是農村生產關系調整以后,對農村政治上層建筑提出的新課題。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群眾創造了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依托、以村民自治為農村事務新的管理方式的基層民主制度。

我們黨高度重視這一新生事物,認為這是農民群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偉大創造,是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農村政治體制的創新。****年公布的憲法第111條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住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有關文件中,又對如何建立村民委員會、村委會的性質、任務和組織原則等,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年11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正式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確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則及其框架。村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億萬農民從此走上了依法自治的道路,也標志著農村基層民主開始向法制化、制度化目標邁進。經過10年的實踐,1998年11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在總結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對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了修改,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規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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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現狀思考

一、**鄉基本概況

**鄉位于廣西來賓市興賓區東南面,政府所在地距城區48公里,全鄉總面積176平方公里,共有10個村委38個自然村,總人口35000人,壯族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全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面積是丘陵地,甘蔗、優質谷、林業、畜牧業是全鄉的支柱產業,是個較為落后的少數民族鄉鎮,于**年被原柳州地區行署確認為解放戰爭時期游擊區。在來賓市興賓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全鄉**年人均收入為2406元,甘蔗種植面積達到近5萬畝,進廠料蔗達到25萬噸,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工作都能順利展開。

二、**鄉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在黨的正確領導下,**鄉村民自治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下面的主要幾個問題。

1、村委兩委關系糾纏不清。跟全國一樣,由于黨在中國政治、經濟、社會各領域處于核心領導地位,黨政關系成為中國社會最基本、重要的政治關系。這種關系必然極大地影響著村民自治機構的設置,以及職能的行使。在計劃經濟時代兩委都是基層黨政的執行機構,加之黨政不分矛盾不大。但在村民自治中,兩委的沖突就凸現出來了。一方面,村支書認為村民自治是在黨領導下的自治,黨領導一切,村上的其他組織,包括村委會在內,都要接受村支部的領導。村支書認為在村民自治機構里,支書是一把手,村委主任都得聽他的。因而對村民代表會、村委會的決定、甚至日常事務的處理任意干涉。而村委會主任則認為,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合法的自治機構,因而村委會對職權內的事務有決定權。在我們**鄉的部分村委存在這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鄉里面布置給村委的任務,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主任由于職權劃分不明確,把工作一個推給一個,(有時鄉里面通知開會,有些村支部書記和村委主任都關機)致使工作很難完成,特別是涉及到利益方面的事情,個別村委還存在拉幫結派的問題,產生尖銳的矛盾。

2、利用存在不同,產生兩級分化。村民自治是由原來的“——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控制的模式轉化而來的。在大隊,支書不僅是支部的一把手,也是大隊的一把手,長期控制著大隊的政治、經濟大權。特別是村的集體經濟,包括村辦企業、林場、養殖場等大都是在支部的領導下發展起來的。經過本人的基層工作經驗,目前我**鄉十個村委由于集體經濟發展不同,集體的經濟利益也不同,加上部分村委干部思想上金錢主義的影響,出現部分村民自治向兩級化發展。如我們**村委由于人多地少,又是本鄉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人員來往復雜,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比較多,導致了許多村委干部不愿意當的現象,他們在村民代表大會上以種種理由拒絕當上村委干部,實現“無官一身輕”的想法。而古辣村委、六五村委、讀村村委等村委由于集體林場多,經濟效益好,每次村民換屆選舉特別是支部書記換屆選舉時,就出現拉票或是暗箱操作的現象,給人民群眾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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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鄉村關系

內容提要:村民自治進程中鄉鎮政權與村委會的關系(鄉村關系)存在著“偏離”成文法律規范的現象,這種偏離嚴重制約著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和鄉鎮行政職能的有效履行。作者分析了鄉村關系偏離的主要表現及其成因,并提出了將村委會與鄉鎮人大銜接起來;改革鄉鎮政府政績考核指標制定制度,規范鄉鎮政府行為;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各自的職責權限;進一步提高鄉村干部和農民群眾的素質等若干對策建議。

關鍵詞:村民自治鄉村關系偏離

隨著中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政社合一的體制的解體和村民自治的興起,傳統的行政命令─服從型的鄉村關系為新型的“鄉政村治”格局所取代,即在鄉鎮建立基層政權,對本鄉鎮事務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但不直接具體管理基層社會事務;鄉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對本村事務行使自治權。這樣,在基層農村管理體制中并存在著兩個處于不同層面且相對獨立的權力載體:一是代表國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鄉鎮政權,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層社區自治權的村民委員會①。

誠然,包括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在內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確認了村委會的自治性質,并規定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工作上的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的關系。這種關系的確認和維持無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規范運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現實中的鄉鎮政權與村委會的關系(簡稱鄉村關系)又常常與成文法律所規范的存在著種種“偏離”,嚴重制約著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和鄉鎮行政職能的有效履行。本文擬在對若干鄉村實地調查的基礎上,著重分析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關系偏離的主要表現及其成因,并提出若干對策建議。

一、鄉村關系偏離的主要表現

鄉村關系的偏離,最經常、也最突出地表現在許多鄉鎮仍然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行政下級或派出機構,仍然習慣于傳統的命令指揮式的管理方式,對村委會從產生到日常工作進行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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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村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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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是人治

一是窮人治村好、還是富人治村有利的爭論是滑稽的

人有貧富之分、男女之分、老少之分、善惡之分、利他利己之分……;一個人也許在一定的場合和時間表現出善,在另外的場合和時間表現出惡;此時此地可能表現出利己,而在彼時彼地可能表現出利他。那種動不動將一個復雜而多性的人簡單地抽象成“富人與窮人”進行對立的比較是“非此即彼”的“極端思想”的反應,這樣比較所得出的結論其實是滑稽的,就像討論是男人治村好還是女人治村有利一樣的滑稽。

我們可以找到很多自己家里很窮,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務搞得很好、百姓也很富的典型;我們也可以找到自己家里很富,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務搞得很差、百姓也很窮的典型;村長個人家庭的貧富和村子整體的好壞有多種組合。中國村子很多,情況各不相同;中國人很多,什么樣的人都要;沒有哪種“理想模式”適合于千差萬別的村情和人性。重要的是村子里的人能夠根據具體的村情和人情,充分參與并自主、自由的行使他們的選擇權利(包括罷免權)、管理權、決策權、監督權。村子里的人選擇誰做村長、賦予村長多大的權利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的事情自己能做主就好。只有主權在村民,富人和窮人都可能當好公仆;如果主權不在村民,誰能保證富人和窮人都不成為惡人呢?

有人說:“富人治村”是農村的一種典型的精英型治村現象。我對此觀點實在不敢認同!富人就是典型的精英?窮人就是典型的“平庸”?德國總理也相對貧窮,他是不是精英呢?中國90%以上的人都不富裕,難道90%的人都是典型的平庸嗎?財富不應該是“精英”的代名詞,富人更不能天然具有“治村”的優勢,治家和治村(村民自治)不是一回事,認為治家行就可以治好村的觀念其實就是專制思想的延續,而村民自治的頭號死敵就是所謂的精英進行的“精英專制”。

二在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環境條件中,村長不出問題就是不正常

現在村民自治制度是存在很多問題的,如:村民自治的經濟基礎是什么?土地村社集體所有是村民自治的經濟基礎嗎?現在的土地是真正的村社集體所有嗎?村社集體是維護農民土地產權的組織嗎?在村社內部,村民的土地產權是如何實現的?如何才能保護農戶的土地產權?這些很根本性的問題,在農村,特別是義烏、溫州這樣發達的農村基本沒有與時俱進的制度規定。出現糾紛,法院和政府往往是久拖不決。再如,村主任有多大的權利?村主任應該怎么合法行使權利?村民怎么約束和罷免村主任?村主任與村內集體經濟主體是什么關系?村主任與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大會、黨支部、團支部、婦聯會、老人協會等是什么關系?除了民主選舉之外,什么叫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決策、監督的運作機制和實現形式是怎么的?這些最基本的問題,都不是十分明確,最糟糕的是即使明確在紙上了,實際情況往往絕大部分村主任和村民都不清楚如何運行和實施。再如: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民主自治是以村民高度組織化為基礎的,我們現在的村社內部,黨支部、團支部、婦聯會、老人會等等社區組織都民存實亡,沒有充分組織化的民主自治,一般會容易賄選,也容易演變成少數人的專制或大家族對小家族的專制。專制一般是與腐敗相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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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分析論文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農村和諧秩序的一種嘗試,是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之一,它將把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逐漸引入佳境。因此,筆者試對村民自治的必然性及如何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的進程進行分析和探討,以饗讀者。

[關鍵詞]村民自治必然性

全面推進

村民自治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農村和諧秩序的一種嘗試,是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之一,它將把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逐漸引入佳境。

一、實行村民自治的必然性

1998年11月4日,《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符合我國的國情,得到了億萬農民群眾的擁護。它對于我國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對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乃至于中國整個社會的民主政治建設都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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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功能論文

開宗明義,針對當前出現的對村民自治的疑慮[1],筆者試圖在本文中指出,在國家已經過十年試行而正式頒布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現在,最為重要的爭論不再應該集中于是否實行村民自治這一政策判斷上(當然,這并非是說不能再就此一政策發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見),而應集中注意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針對中國農村的特殊實際,設計出富于政治技巧的村治裝置。以下筆者來說明以上立論。

一、村民自治的緣起與功能

可以認為,村民自治源自兩方面的原因:第一,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不僅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經濟收入,發展了農業生產,而且根本性地改變了時期形成的農民與國家關系。國家從經濟改革的成功中很容易推論出政治改革的經驗,即:調動農民自身的積極性對于辦任何事情都十分關鍵,國家在政治上的“無為”可能也如經濟上一樣有助于問題的解決。此種思潮與國家層面的民主化傾向相結合,就為村民自治的產生提供了政治基礎。第二,與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不相協調的是農村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共建設事業大幅滑坡,以“政社合一”為基礎的逐步空殼化,如何在政治上重組農民成為八十年代初十分緊迫的問題。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和農村社會矛盾非國家指向的特征,就使民主化的選擇具有了合理性[2]。從以上意義上講,我國選擇村民自治的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

但是,一旦村民自治作為政策選擇被強制實施后,其自身被構建的合理化因素即日漸增長,正是這些因素的增長,使得當前村民自治在外部經濟社會背景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下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擇要言之,第一,轉型時期,因為意識形態控制能力的弱化,鄉村組織普遍出現了不良行為,并進而降低了行政效果。從村民方面講,他們具有內在監督約束鄉村組織的愿望,從國家方面來說,他們具有提高鄉村組織行政效率的要求,最終,村民的愿望與國家的要求在民主化方向上不謀而合[4];第二,鄉村民主化有利于形成社區公共權威,提高社區資源動員能力[5],降低國家與分散農戶的談判成本(如收取稅費的成本)[6]。

判斷當前鄉村民主好壞的根本標準并非其價值取向而是其實際功用。在村民自治產生之初,因為相對較為寬松的經濟社會環境,價值取向的因素容易取得主導地位。自八十年代末以來,農村經濟社會形勢一直較為緊張,過去孕育在鄉村民主制度中的一些并不顯眼的功能合理因素開始替代曾經最為引起外界(包括理論界)關注的價值合理因素。換句話說,今天的村民自治與八十年代初的村民自治之間其存在的合理性,事實上已經發生了靜悄悄的轉換,“偶然”實行的村民自治正逐步被構建為必然性的合理存在。因此,當前判斷村民自治合理性本身的依據,即是村民自治能否通過構建而形成適應當前中國轉型時期和農村特殊背景的系列功能以及這些功能的實際效用。

僅就前列兩大方面的功能來講,理論上是不成問題的。真正的鄉村民主必然將鄉村組織置于村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之下,鄉村組織諸如暴力行政、吃喝貪占、不負責任行為等等都會受到自下而上、無所不在的約束而不至發生。相關地,鄉村組織行為的合理化,可以減少村民群眾的不滿,密切干群關系,在此基礎上,鄉村干部從事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建設,也較容易贏得村民的信任。不僅如此,僅僅是通過鄉村民主,特別是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個公共權威,這種公共權威可以較為理性地認識共同利益,約束少數不顧共同利益者的違規行為,從而使得舉辦公共事業乃至收取稅費都有可能變得容易。而就實踐來說,在農村基層民主發展較好的地區,鄉村組織不良行為的減少和村民自己積極舉辦公共事業的例子不勝枚舉[7]。當然,民主功能的顯現有賴于特定的民主條件和實施措施。問題并不在于當前的村民自治實踐是否已經普遍具備了以上兩大功能,而是村民自治可能有重大潛力來實現以上兩大功能。但是,鄉村民主并非沒有負功能。以村民自治為例,即使村民自治可以真正表達村民群眾的意愿,我們又有什么理由認為村民群眾不會以集體意愿的形式來表達出對鄉鎮行政的反抗呢?其實更為關鍵的是,當前國家總體經濟形勢不佳,農村社會發展乏力,農村宗族、宗教勢力乃至于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勢力都有可能利用村民意愿來抗拒國家的合理要求。因此,這里的關鍵并不在于村民有否自我組織起來解決自己問題的能力,而是村民可能組織起來消極對待甚至積極抗拒國家的行政要求。這樣一來,盡管單個農村社區內的抗拒力量很難相互串聯起來構建成為反對國家政權的整體力量,但是,僅僅單個村莊的消極抗拒即足以使國家在農村推進現代化的努力非常困難。簡言之,在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失去了村級組織對國家行政要求的積極響應,國家還有何種辦法來解決非辦理不可的政務問題。正是村民自治本身可能具有的此種負功能,令諸多學界人士和政界官員產生了疑慮與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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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研究論文

[摘要]村民自治的主體應是村民個人,而非村或村委會,基于此,村才是村民自治的組織,村民與村委會之間才能形成授權的關系;同時,村民自治組織應該被賦予法人的地位,這樣才能明確村委會作為法人的執行機關的定位,并使法人代表合理存在,使法人之獨立意思表示成為村民利益的保護;再者,村民選舉村委會的行為是選舉權的行使,而與之相對應的被選舉權理應在資格要求上較選舉權更為嚴格,尤其是被選舉人的兼職和回避問題必須得到重視。本體問題的明確是構建村民自我治理的權力體系的基礎,也是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和以自治實現村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前提。

[關鍵詞]村民自治本體問題自治主體

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治理的方式和組織以及規范的總和。西方國家制度中,農村的自治傳統是其地方自治的基石和歷史傳承,是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固有的價值追求,目前西方的村民自治已經或開始轉化為鄉鎮、自治市、特別區、準政府組織等不同形式。今日中國,“村民”與“自治”的結合,既是一種地域的表明,1也是自治主體的宣示。前者,反應了“無區域即無自治”,2后者,則需要我們對村民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和村民選舉行為的性質和被選舉權等關乎其本體的問題加以探討。

一、村民自治的主體

村民自治的主體,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自治主體是村民個人,村民自治就是一個或幾個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組織起來,在基層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即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第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主體。第三,實行自治的“村”應當是“村民自治的主體”。大多數學者贊成第三種觀點,原因在于只有如此才能解決自治主體與基層政府之間的關系問題。

我們認為第二、第三兩種觀點有所偏差,在于將村委會的準行政管理權力視為自治權的內向,并先驗地將它視為集合的村民權利的外向代表。首先,現代法律必須依托于承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理念核心,法以自由為目的,秩序也須以自由的實現和正義之光的閃耀為依歸。自治必須體現權力控制和制衡的原則,而不能將自治權置于國家權力延伸和控制之下。其次,現代民主的三塊基石——“代議制、選舉制和政黨制”。村民委員會到底應該是一個議政組織還是執行機構,或者兩者合二為一,目前我們很難界定,但是代議和選舉放置于普通村落,仍有其重要意義。通過選舉昭示出村委會和普通村民之間存在一個權力來源問題,根據憲法中的人民主權原則,一切權力皆應有來自于權利擁有者通過選舉權的運用來表達的明確授權,《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個體之間極為重要的一條組織原則。第三,《村委會組織法》立法目的欲以體現“草根”民主,意味著任何政府或負有執行政府委托的公共組織或團體應該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地組織起來的。自治的基本原則是什么?讓我們用美國《獨立宣言》的幾段話來詮釋,“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和組織其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使他們獲得安全和幸福。”因此,村民有權改變村委會的組織架構,而不是村委會可以凌駕于村民之上,這是我們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必須謹記的原則。如果不將村民自治的主體定位于村民個人,再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就無此必要,勢必造成“仆人”高于“主人”、“仆人”決定“主人”之局面,人為地將村委會或村這樣擬制的組織的意志取代了村民個人意志,打破了村民與村委會組織的平衡關系,勢必會造成掌握權力之人借“公共利益”而權力濫用、侵害村民個人合法利益的情況。如村民陷入此境地,其抗爭將首先在道德上遭到“不義”之指責,繼而無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權利救濟。村民如非自治主體,則不具備資格動議罷免,參加自治事務的討論和決策,而僅憑民事的侵權之訴的權利保護是遠遠不夠的。第四,我們必須澄清一個悖論,“個人是不能單獨行使自治權,村民自治是一種集體的自治權?!?村民自治權的行使的確具有集體性特點,但權利只有落實到個人才有意義。如果村民個人利益遭受村組織以外的力量的侵害時,可以指望村委會代為出面以伸張正義,如果侵害者是村或村委會時,不具備自治主體資格的人尚稱其為“人”乎?誰又來保護這些不是自治主體的人?村或村委會自行解決則違背了程序正義的理念,其結果難求公平;如果引入鄉鎮政府介入則損害自治之精神。再者村委會的組成來源于村民選舉權的行使,其權力來源于村民個人意愿的外在表示,即授權。選舉權是村民自治的基礎,自治卻不是村民個人權利的簡單集合,不能因為村民自治的集體性特點而將村民的自治主體地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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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成效與完善

2003年10月,我們《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研究》課題組對安徽省的五河、泗縣、繁昌、銅陵四個縣的村民自治情況進行了調研,另外還對肥東、肥西、長豐、太湖、界首、天長等縣(市)的數十個自然村的100個農戶進行了隨機抽樣的入戶調查。現根據調查結果進行一些分析,看看村民自治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在安徽省農村的實際成效究竟如何;普通農民是如何看待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還有哪些需要發展完善的地方。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一)、農民對村民自治及其成效趨于肯定

目前我國農村的政治文明建設是以"三個自我"、"四個民主"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既是政治文明建設,又是法治建設。"三個自我"是在農村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四個民主"是村民對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自治作為中國農村改革的新生事物,是當代中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的全新概念,自治權既是權力,又是職權,更是權利。村民自治,既是自治理念,又是基層制度;既是治理模式,又是活動方式。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是民主、自治、法制和黨的領導。農民對村民自治的態度是趨于肯定的。之所以說"趨于肯定"而不是"絕對肯定",是因為這種"肯定"體現了一種方向和趨勢,是大部分人的肯定??隙ㄕ邔?肯定"本身也是包含著某種期待和希望。

自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村民自治在安徽省得到了較好的落實,全省絕大多數的行政村按照法律的要求選舉出了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治的初衷,是把解散以后處于分散狀態下的農民重新納入國家力量的范疇,通過村民自治重建農村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基礎。村民自治的首要條件是民主選舉。民主選舉使權力的來源由上授轉為下授。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把這種民主選舉規定為直接選舉。主要包括如下內容:一是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二是由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會成員候選人,也可選民自薦、村民小組提名、黨組織提名、村民代表會議提名;三是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不是先選出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再從中選出主任,更不是由村委員會成員選出主任、副主任。直接選舉意味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委員會組成人員。四是雙過半當選,即必須有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四是選舉方式法律也做了規定,即差額選舉、秘密寫票、無計名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以這種方式選舉出來的村干部基本上是得到群眾的擁護的。我們在調研中也發現,有79%的農民認為"當選村干部的首要條件"是"群眾擁護"。有82%的農民對"村干部選舉"表示了"非常關心"、"關心"和"比較關心"的態度。一件事情能否受到人們的關心和關注,取決于這件事情對人們的切身利益的影響。占82%的農民關心"村干選舉",這件事本身說明了民主選舉村干部對農民利益的關聯程度,說服"三個自我"、"四個民主"是符合農民利益的事情。

(二)、農民的民主、權利、程序意識趨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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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自治調研

村民自治的實質是在村民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我們主要從這四個方面進行抽樣調查。通過對問卷的歸納分析,發現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村民自治現狀與問題

(一)村民選舉普遍性低,公正性較差

調查表明,對選舉持積極態度的樣本僅占合格樣本(指1299份村民樣本,下同)的53%,參加過最近一次選舉的村民也只占被調查對象的70.7%。更突出的問題是:投票方式是逐戶收選票,使得這種低普遍性的村民選舉帶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認為選舉前上級打招呼和村黨支部指定候選人的樣本占31.4%;認為私下做工作和賄選的樣本占23.4%;認為宗族勢力干擾村民選舉的樣本占5.1%。這些因素顯然會影響村民選舉的公正性,影響村民對選舉的態度,從而導致村民選舉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監督意識不高,對村務公開的信任度低

民主監督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務公開是民主監督的唯一平臺。調查顯示,完全知道村務公開的樣本僅占35.3%,知道一點的占39.3%,令人遺憾的是竟然還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務公開,這個比率足以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經常去看村務公開欄的被調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務公開欄。同時,被調查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理解比較狹隘,雖有65.6%的村民對村務公開感興趣,但其中的70.3%僅對“村務賬目”感興趣。對村務公開內容完全相信的樣本僅22.3%,有一點相信的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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