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時間:2022-03-12 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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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村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內容。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干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本村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干部學習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本村劃分為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開戶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并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托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可以以資代勞,村委會用于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十八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戶。

第十九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并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2000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為一戶一宅。

2、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后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后,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后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積75平方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4—5人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注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1)凡企業建設征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復,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后,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后,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系、企業征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后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筑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條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財務工作接受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并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核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不符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并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集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制,村級財務要接受鎮會計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為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村“三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2002年月日通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